如何做好人畜共患病畜间防控工作
2022-10-29王昆山东省宁阳县畜牧兽医事业发展服务中心
文│王昆(山东省宁阳县畜牧兽医事业发展服务中心)
人畜共患病是指由病原体引起的可在人类和脊椎动物之间自然感染与传播的疾病。动物与人类共存已久,传染病之间关系最为密切,“人病兽防”、溯源防控、根治人畜共患病的发生,是杜绝和减少人间疫情的重要环节,也是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国家生物安全的重要举措。近几年来,随着国家对人畜共患病的重视程度不断加强,养殖户对相关疾病的预防和识别能力不断提高,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与卫生健康部门密切协同配合,信息交换和沟通更加深入通畅,人畜共患病疫情得到了较好控制。但是,受到我国养殖模式和城乡居民消费方式相对落后、重要时间节点畜禽需求量大、长途频繁调运等问题的影响以及制约,还是存在局部地区散发禽流感、布鲁氏菌病等疫情的可能性。针对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和不确定性因素,如何做好新形势下人畜共患病畜间防控工作尤为重要和迫切,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应该保持高度警惕,充分认识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继续巩固防控成果和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应对能力和预防水平,努力开创疫情防控工作新局面。
一、切实提高动物疫病防控综合能力
易感动物疫病的防控应重点抓好免疫、防疫工作,尤其是人畜共患病的免疫接种工作,要有计划安排、有实施步骤、有督导检查的进行程序化免疫,加强疫苗生产质量的链条监管,加大对疫苗来源、疫苗储运、免疫操作、免疫效果监测等各个环节的监管、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实现“真苗、真打、真有效”的目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畜禽免疫密度和质量,对监测抗体水平下降的畜禽要及时补免,保证免疫效果持续有效,真正形成免疫保护屏障。同时要将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有效合理的相结合,采取定点监测、专项监测交叉开展的形式开展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等疫病调查和疫情监测,对发现疫病按照规定时限及时上报,并按照相关规定对检出的阳性畜禽进行合理处置,杜绝动物疫病的传播以及人被感染事件的发生。要认真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推进动物疫病净化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大动物疫病净化技术的推广力度,因地制宜制定动物疫病净化方案,积极组织专业兽医技术人员包保场户,负责疫病防治净化技术及监测指导,带动做好创建动物疫病净化场相关工作,以技术经验带动、场户积极参与、提升防治能力为抓手,促进动物防疫由重点防控向全面净化转变,推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和畜禽种业振兴。
二、切实提升民众防护防范能力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偏远地区技术受限,养殖户一直延续老经验传统,对科学养殖规划认知缺乏,存在养殖场设施设备老化落后、饲养方式单一、功能区域混杂、人畜混住等诸多问题隐患,加之大多数从业者文化水平不高,对人畜共患病的认知不足、防护意识淡薄,导致人畜共患病在个别地方散发和流行。要消除和根治人畜共患病的危害应注重开展卫生防疫科普宣传工作,促使民众防护意识自觉提升,知晓人畜共患病可防可控,广泛开展全社会宣传教育的同时,应特别注意加强对养殖、屠宰链条高危人群的相关教育,增强他们识别和防范的能力,使高危人群基本掌握布鲁氏菌病、禽流感、结核病等人畜共患病的初步识别诊断、症状原因分析、消杀灭菌知识。要督促养殖户搞好环境卫生,切实提高养殖户公共卫生水平,日常加强生产、生活环境管理,定期、定时进行消毒灭菌和灭鼠工作,减少环境污染和切断病菌传播媒介。要定期开展不同人群的知识培训工作,使广大民众充分了解掌握人畜共患病防治的基本知识、相关法律、法规,使畜牧养殖从业人员及行业管理者掌握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相关方案、处理技术规范、防护措施、疫病流行现状及研究进展等。倡导畜禽链条从业者、普通民众要注意个人卫生防护,当身上皮肤有破损接触活畜禽、畜禽产品时,做好消毒防护措施,避免感染病毒或病菌。对家养宠物定期进行预防接种,避免与宠物拥抱、同床就寝等过分亲近行为。食品要讲究清洁卫生,要选购有正规合格手续的肉、蛋、奶产品,避免生食。未经相关专业培训尽量不接触、不剖检病死畜禽,避免感染人畜共患病。
三、切实强化畜禽流通屠宰环节监督管理
我国地域面积大、人口众多,畜禽及其产品需求量大、流通范围广,做好人畜共患病的防控,严把畜禽流通屠宰环节的检疫监管工作相当重要,通过正规的官方检疫检验,剔除疑似和有病的畜禽,保证运输及屠宰畜禽健康无疫,将患病畜禽在源头进行处理,最大程度上保证食品安全。坚持实行畜禽定点屠宰政策,屠宰场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行业技术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检疫检验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职尽责,做好食品安全“守门员”,熟记国家相关规定标准,熟练工作流程操作,对检出的不合格产品及时收集并实行无害化处理,确保出厂(场)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屠宰场产生的污水及污染物要按照技术要求进行处理,对污水偷排、污物外泄的行为要严罚重治。养殖户外地引进奶畜、种畜时一定要做个体疫病检测,符合隔离饲养期要求,及时发现和处理突发情况,奶畜场生产的生鲜乳在进入市场流通环节时,应严格按照食品加工标准做好杀毒灭菌,确保消费者使用安全可靠。
四、切实提高疫情预警处置能力
为切实掌握和正确分析疫情形势,基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易感动物养殖场流行病学的调查工作,制定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对动物疫病流调、监测和监督工作做好详细具体的规定和安排。针对易感动物养殖密集、交易频繁以及屠宰加工集中的重点区域加大监测比例,注重常规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相结合,掌握人畜共患病的流行特点和病理变化,特别要加强对发生过人畜共患病的场点、村落及时开展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为防控工作提供有力依据,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结果及时开展风险评估,做好疫情预警预报工作。对发现的可疑病例,要严格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依据相关规定、预案及时处置,坚决防止疑似染疫、染疫畜禽场内相关物品的移动,必要时采取封锁、隔离等措施。对排查、检测过程中出现的阳性畜禽坚决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和规定,进行群体或个体扑杀并做无害化处理,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对感染场(点)及周遭规模养殖场进行彻底消毒并做好监测,坚决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蔓延。
五、切实完善防控应急体系建设
有效预防控制人畜共患病的发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和努力,离不开政府的正确组织引导、社会大众的积极参与、养殖场户的细心防控,各级政府应重点强调畜牧兽医、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协同进行人畜共患病防控的作用,加强疫情信息沟通,形成联防联控的局面,督促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完成疫情监测、预警、流行病学调查,共同研究探讨和协助制定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置方案。畜牧兽医、卫生健康部门不定期对人畜共患病的监测频次和诊断技术进行交流和探讨,并及时沟通防控新经验、新做法、新措施,根据制定的流调监测计划对人畜共患病重点人群、易感人群、畜禽养殖场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样监测。重点对烈性人畜共患病做到重点防范、预警、控制,对发病时间长、临床症状不明显的坚持做好流调和监测工作,对监测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要做到及时上报、处理,做好维稳和宣传工作。根据实际制定相关应急处置方案,并依照部门职责开展演练,通过部门联合、多措并举等方法,降低人畜共患病对人类健康和畜牧业生产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