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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互助养老模式的运作方式及其发展研究

2022-10-28姜丽美

关键词:养老老年人农民

姜丽美

(安徽财经大学,安徽蚌埠,233030)

随着老龄化的加剧,如何解决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已成为目前政府和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问题之一。尤其是在我国,相比城市的老龄化而言,农村的老龄化更加严重。而农村经济实力薄弱、劳动力外流等因素使得农村老人养老问题的解决更加困难。目前我国农村地区的养老模式主要有家庭养老、农村社会养老、机构养老等模式。以上农村养老模式均有各自的优势,但也存在明显的不足,不能很好满足当前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需求,因此,如何解决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亟待进行养老模式创新。

一、农村互助养老是农村养老的重要出路

(一)现行农村养老模式难以很好地满足老年人养老需求

1.家庭养老保障功能日益削弱

当前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采取的仍然是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但受多重因素的影响,家庭养老模式越来越难以满足农村老年人养老需求:一是家庭结构日益小型化,使得农村家庭养老功能日益削弱。二是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外流,导致农村老年人的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养老需求得不到有效保障。三是受市场经济和多元文化等因素的影响,传统的孝道文化日益衰落,部分农村年轻人不愿意承担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2.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缺乏服务保障和精神保障等内容

为解决农村老年人养老问题,我国目前为农民实施了城乡居民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符合领取条件的农村老年人每月最起码可以获得88元的最低基础养老金,这虽然可以从经济层面一定程度上解决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但存在着保障水平偏低的问题,并不能为农村老年人养老提供足够的经济保障。此外,由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保障内容忽视了服务保障和精神保障,因此,也无法解决因劳动力外流而使得农村老人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无法满足的问题。

3.机构养老在农村可获得性较差

机构养老也是解决老年人养老的一种模式。入住养老机构后,有专人护理可以很好地解决生活照料问题。目前我国的养老机构有公办养老机构和民办养老机构。但由于农村老年人经济能力较弱,再加上农村的民办养老机构数量极其有限甚至在很多地区根本就没有,因此农村老年人很难有机会进入民办养老机构养老。而农村公办养老机构主要是解决孤寡老人的养老问题的,因此也很难切实解决其他农村老人的养老问题。

(二)农村互助养老是农村养老的重要出路

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劳动力外流、社会力量参与不足等现实短板是导致现有养老模式难以有效解决农村老人养老问题的主要原因[1]。为弥补现有养老模式的不足,更好解决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目前我国很多地区正在积极探索农村互助养老这种新型养老模式。所谓互助养老就是把农村老年人力资源有序组织动员起来,作为主要服务力量,为农村老年人提供互助型的社会养老服务[1]。

这种新型的互助养老模式相比较于原有的农村养老模式而言,更符合农村实际情况,不失为解决目前农村养老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首先,互助养老模式就在老人的家门口养老,不仅经济成本低,而且也符合老人的在家养老的心理需求。其次,老人们聚在一起,相互帮助,不仅满足了生活照料需求,而且可以相互聊天或进行其他互动,满足老人的精神慰藉需求。此外,互助养老是由低龄老人为高龄老人提供生活照料,既减轻了老人子女的照顾压力,又可以有效利用低龄老人的劳动力资源,符合国际社会所倡导的积极老龄化理念。

二、农民合作社互助养老模式发展的可行性分析

目前,我国很多农村地区在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但目前的合作社主要是经济类型的合作社,尚未发挥出其在社会保障、社会服务方面的功能。而实际上,农民合作社的根本目的是团结农户共同对抗风险,而老龄化和养老风险正是目前农村家庭面临的重要风险之一,因而可以积极探索发挥农民合作社的养老功能[2]。而且将农民合作社作为互助养老模式的实施载体,即实施农民合作社互助养老模式在农村有着雄厚的历史基础和现实基础,具有很强的可行性。

(一)农民合作社互助养老模式有着一定的历史基础

在我国封建社会中后期,农村地区兴起了“义田”(又称“族田”“尝田”)这种独特的家族共有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义田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族中老人养老,也有部分收入用于对族人婚丧嫁娶、生病等方面的资助。这种方式将养老责任从单个的家庭扩展至家族[3],通过发挥互助的作用提高了养老保障能力,能够更有效地化解养老风险,可以为当前的农民合作社互助养老功能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借鉴意义。

(二)农民合作社互助养老模式有着雄厚的现实基础

首先是社会基础。农村是“熟人社会”,邻里守望相助,尤其是合作社内的成员更是彼此相互信任。合作社在调动和整合资源、提供经济救助、表达情感支持等方面都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4]。这是农民合作社互助养老模式发展的强有力的社会基础。

其次是文化基础。随着农村老人养老的现实需求以及积极老龄化观念的普及,再加上“人情面子”观念的影响,农村普遍存在“助人”就是“助己”的互帮互助理念,这为农民合作社互助养老模式的发展提供了文化基础[5]。

再次是政策与资金支持。一方面,为促进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的发展,近年来我国出台了诸多政策予以扶持。如《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等均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互助式养老。另一方面,国家也一直鼓励发展农民合作社,2019年9月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给予诸多财政、金融等扶持政策。一系列的促进互助养老模式和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政策为农民合作社互助养老模式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政策基础。

最后,农民合作社互助养老模式在实践中已初具雏形。在实践中,河北省肃宁县益源合作社幸福院即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主办的一所互助养老院。合作社统一管理并运作社员的入社土地,土地经营获得的收益以及合作社盈余的一部分均作为养老院的养老保障基金,用以承担入住老人的吃、穿、住、娱乐和医疗等配套服务的养老费用。而养老院内的老人由有劳动能力的低龄老人提供生活照料等服务,即采取的是“老年人照顾老年人”的互助养老模式。该养老模式的运作流程如图1所示。此外,广东、上海、江苏、北京的一些地区也分别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在农民合作社互助养老模式方面做了不同程度的试点。

图1 “益源养老模式”运作流程[6]

三、农民合作社互助养老模式的运作方式

(一)合作社互助养老模式资金来源

农民合作社可以下设养老院,负责合作社内的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在互助养老的经济来源方面,可以推行“土地换保障”形式。即农村老年人可以将土地交给合作社经营或租赁给合作社,所获收益用于养老。这样既能减轻农村老人入社的现金支付压力,又能使无劳动能力的老人免于劳作,也可以使得农村土地能够实现规模化经营,从而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土地收益。此外,合作社每年也可拿出运营收益的一部分作为合作社内老人的公共养老金。

(二)合作社互助养老模式日常运行形式

在合作社日常运行方面,合作社可以推行劳动力换“时间储蓄”积分的形式。老人可以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在合作社内承担一定的职责,如有一定劳动能力的低中龄老年人既可以在合作社中承担照顾高龄老年人的责任,还可以参加合作社内的农业劳动。所有的这些劳动都是“有偿劳动”,提供劳动的中低龄老人根据劳动的类型和时长获得积分,积分可用于未来自己在养老时兑换相同时间工作量的养老服务。这种运作方式既可以大大提高有劳动能力的老年人的参与热情,发挥他们的劳动能力解决他们自身的养老问题,又可以在农村青壮年人口外出打工的情况下解决高龄老人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问题,还可以大大降低合作社养老方面的工作量。

(三)合作社互助养老模式服务内容

在合作社的服务内容方面,一是要提供养老服务,不仅要为社内老人提供各种日常生活照料服务,也要保障老年人精神慰藉方面的养老需求,可以经常组织下棋、画画、跳舞等各种健康的积极向上的文体娱乐活动。二是为合作社内老年人提供一定的医疗保障与医疗服务。首先,合作社可以与医疗机构合作进行一定程度的医养结合,定期为老年人提供免费疾病筛查、健康保健知识讲座、体检、心理调适等一定的医疗服务。其次,针对农村存在的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等问题,合作社可以从经营收益中设立一定比例的社员健康基金用于贫困老年人的就医费用。

(四)合作社互助养老模式监督方式

在合作社的运行监管方面,可以实施多元监督。为促进合作社养老院健康发展,养老院必须遵循互助共享的理念,社内财务必须公开透明,社内事务民主化管理,接受村委会、村民小组等基层组织和老年人的子女等主体的监督。

四、促进农民合作社互助养老模式发展的建议

(一)加大资金和政策支持力度

合作社互助养老模式的发展离不开资金的支持。由于合作社提供养老服务时很大一部分资金来源于合作社本身,增加了合作社的经济负担,因此导致了许多农民合作社在提供养老服务时存在服务水平较低且覆盖面窄等问题,甚至对于提供养老服务持观望态度,制约了农民合作社互助养老模式的发展。因此,政府要加大资金和政策支持力度以促进农民合作社互助养老模式发展。如可借鉴德国政府的做法,对合作社的管理费用进行补贴;也可设立奖励基金,对发展较好的合作社给予奖励和表彰,作为典型予以宣传[7];或者给予税收和金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此外,政府相关部门应制定和完善农民合作社方面的相关政策法规,鼓励并引导社会资本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到农村养老事业。

(二)提高农民合作社养老服务质量

农民合作社互助养老模式目前尚属于新生事物,许多农民也对其持观望态度,因此,合作社提供的养老服务水平会很大程度上影响老年人入社养老的意愿。这就要求合作社首先必须完善合作社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组织结构,明确养老组织职责,确保合作社内老年人的生活得到切实保障。其次要不断完善合作社养老基础设施建设,并加强对提供养老服务的人员进行日常的管理、考核和培训,以不断提高社内老年人的养老质量。此外,合作社还要综合考虑当地老年人的养老需求,有针对性地拓展农民合作社互助养老的服务内容。

(三)加大互助养老模式宣传力度,转变农村老人养老观念

农民合作社互助养老日常运作主要采取的是由社内低龄老人照顾高龄老人的互助方式,但由于这种互助养老模式是一个新生事物,很多农民对其并不了解,因此有必要在农村地区加大对互助养老模式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农民认可并参与到互助养老模式,协同解决农村养老问题。

总之,农民合作社互助养老模式作为一种新型养老模式,既能在成本很低的情况下解决老年人养老问题,又可以使得老人的土地得到统一管理,提高农村土地的经营效率,将成为我国其他种类养老模式的有益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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