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渐完善中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2022-10-27
(来源:摄图网)
并非“一封了事”
尽管犯罪记录封存总体上有利于当事人未来求学、就业和社会生活,但现实中,人们不免还是有这样那样的担忧:“犯罪记录封存会不会助长青少年犯罪?”“封存记录制度到底是保护谁?”“‘去标签化’对受害者是否公平?”等等。
最高检第九检察厅检察官助理白洁表示,担忧背后,实际反映的是民众的焦虑:如果犯罪记录都封存了,一些“熊孩子”会不会更猖狂?
联系现实中确实发生过未成年人被封存犯罪记录后又犯罪的情况,民众的这种担心似乎也不无道理。
但专家认为,适度担忧和顾虑可以理解,但大可不必谈之色变。从总体上看,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后再犯罪率很低,绝大多数孩子对于国家和法律给予的道义体恤和人性温暖是很感恩的,他们从内心表示感动与悔悟,并没有重新犯罪。
北京师范大学未成年人检察研究中心主任宋英辉说,多数未成年人犯罪,往往是因为一时冲动而误入歧途,主观恶性并不大,经过教育和改造后回归社会的可能性比其他罪犯要大得多。
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苑宁宁也认为,未成年人可塑性强,在适当引导、教育与矫正的干预下,完全有可能不再犯罪,顺利回归社会。
数据也显示,2018年以来,在检察机关帮教下,全国至少有1300多名涉罪未成年人考上大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让他们彻底卸下“包袱”,轻装上阵,实现脱胎换骨。
“事实上,人们担心的‘一封了事’并不存在。”白洁说,现在实行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不是对所有的犯罪记录都“一律封存”,而是有严格的筛选标准,根据法律规定,只有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者,才能“享受”这一待遇。对于犯有重罪的未成年人,基于其犯罪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有关部门并不会封存其犯罪记录,这也是法律在惩治犯罪和保护未成年人之间找到的一个比较好的平衡点。
张寒玉也认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通过重罪、轻罪的设置,实际上已经有效地维护了公共安全与保护未成年罪犯合法权益的双重目标,所以实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不会助长未成年人犯罪。
至于有人担心犯罪记录封存后,未成年人再犯罪怎么办?相关犯罪记录怎么处理?李峰表示,《实施办法》对此有明确规定,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又故意犯罪的,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其之前的犯罪记录。
“而且还规定,对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在未成年时实施新的犯罪,且新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以及发现未成年时实施的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对这三种情况,只要符合其中一种,封存机关就可以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李峰说。
另外,对有人担心的犯罪记录封存会不会把犯罪记录从此“一笔勾销”的问题,李峰也表示,这显然是一种误解。我国目前的犯罪记录封存不是犯罪记录消灭。封存不等于消灭。“封存”是指将犯罪记录处于保密状态,不让社会知晓。封存后,司法机关根据办案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还可以继续查询。而“消灭”是指对曾被宣告有罪或者判处刑罚的人,将其先前的犯罪处罚记录予以彻底注销,二者并不相同。
未尽事宜还需不断探索
耕耘收获,皆因用心。《实施办法》作为四部门前期司法实践共识的结晶,对今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落实必将产生积极作用。对此,专家学者评价较好,社会期望较高。
但实事求是地说,再好的制度,其功能和作用也是有限的。专家表示,《实施办法》出台后虽然有望解决目前犯罪记录封存中遇到的主要问题,但它并非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更不可能对所有问题“一网打尽”,新规是解决了一些问题,但还有一些问题没有解决。
据了解,没有解决的问题主要是认识上的问题,比如,有的建议提出,封存标准不宜一刀切,应综合考虑涉案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然后决定对犯罪记录是否封存;有的建议还提出,要进一步明确“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进行查询”和“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可以进行查询”的范围等。
对此,张寒玉表示,司法实践中发现的问题,最理想的状态是能够一揽子解决,但是因为部分概念及问题涉及对立法本意的理解适用,需要进一步调研、论证、梳理。这种情况下,鉴于部分问题目前还存在争议,为避免影响《实施办法》出台进度,四部门目前只能就一些最突出、最紧迫的问题先行解决,其他未尽事宜需要继续论证研究。
就目前了解的情况看,专家学者对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本身的完善及与之相关制度的完善比较关心。
宋英辉表示,现在封存的制度针对的是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建议封存前考虑设置一个专业评估程序,对那些经过评估认定没有社会危险性的罪错未成年人,有关机关就可以对其犯罪记录进行封存。如果经过评估,风险性比较大,是否可以不封存,这些都可以研究。
宋英辉说,判决公开宣告与犯罪记录封存的关系该如何处理,相关的制度也有待进一步完善。
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许建丽提出,应该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对犯罪记录封存统一监督制度,增加刚性的监督措施。
许建丽说,检察机关可以对相关单位发送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必要时可以召开联席会议,与公安机关、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就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争议事项进行讨论,达成共识,推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取得实效。
“同时,检察机关还可以运用刑事手段,对应当封存犯罪记录而不封存,或因违法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根据不同主体,分别由检察机关立案或督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许建丽表示。
苑宁宁建议,应调整有关行业管理规定中对无犯罪前科的不合理要求,切实免除一些不相关无必要的前科报告义务。同时,要细化完善更具操作性的规定,要求有关部门在执法司法各环节严格落实法律规定,与这项制度保持协调一致。
同时,有的实务人员也建议,要进一步跟进配套措施,解决相关部门和相应制度之间配合衔接的问题,如目前公检法司封存犯罪记录信息共享还不充分,各部门间还未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犯罪信息查询平台。
还有人建议,要适时提请立法机关制发相关解释性文件,对法律规定的犯罪记录封存、前科免报告制度进一步解释,明确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教师法、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的除外义务,重申未成年人保护法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处罚后,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得歧视的规定等。
除此以外,还有建议要组织对相关行政法规、规章进行梳理;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执行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加强对网络平台涉未违法行为的专项治理等;“两高”还应联合公安、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工业与信息化、民政、保密等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明确犯罪记录封存信息的属性为国家秘密,除国家规定的部门外,任何单位不得作为受理申请的主体开展犯罪记录查询等。
据介绍,“两高两部”目前正全力宣传普及《实施办法》,且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下一步,我们要继续加强部际间联动,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争议问题及前沿性问题进行深入调研、论证,科学总结司法实践中的经验及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适时修改完善《实施办法》,最大限度地发挥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价值。”第九检察厅负责人说。(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黄莎、苏晨对本文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