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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 1166—2019《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发布及实施效果分析

2022-10-27葛恩燕浙江省城市化发展研究中心

中国质量与标准导报 2022年3期
关键词:浙江省垃圾分类

葛恩燕(浙江省城市化发展研究中心)

陈红英(浙江工业大学)

0 引言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物质消费水平大幅提高,我国生活垃圾产生量迅速增长,环境隐患日益突出,已经成为新型城市化发展的制约因素。近年来,浙江平均每天需要处理垃圾7.2万吨,不到200天就可以填满一个西湖,如何处理数量庞大的城镇生活垃圾成为摆在人们面前的一道难题。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处理不仅可突破“垃圾围城”的困境,亦能缓解能源与资源供应紧张问题,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为规范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梳理建立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标准,优化调整与标准不符的分类方法、清运方案等隐患内容,因地制宜制定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 1166—2019《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具有极强的现实需求。

1 《标准》发布背景

1.1 国家对垃圾分类的部署

2016年12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上听取了浙江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汇报后,提出要“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发展改革委联合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17 年发布《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标志着我国垃圾分类工作进入了崭新阶段。《方案》规定46个重点城市在2020年底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垃圾回收、利用率要达35%以上,同时规划了垃圾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及处置,强调到2020年底基本建立垃圾分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2020年9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

1.2 浙江省垃圾分类的历史沿革

浙江省是改革开放前沿和经济较发达省份,始终处于先进理念和先进制度探索的前沿阵地。早在20世纪80年代,杭州市便已经开始在部分地区推行垃圾分类,当时的主要试点区域为翠苑街道的花园北村、花园南村的数百户居民,将生活垃圾按照有机和无机进行分类;200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政浙江时就作出生态省建设和“千村示范万村整治”的决策部署,推动建立城乡联动的垃圾集中处理网络体系,明确提出“让垃圾分类回收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揭开了浙江省城镇乡生活垃圾分类的序幕,在全国起到了示范带头作用。2010年,杭州市率先开展垃圾分类试点,随后逐渐在全省推广。2012年,浙江省政府出台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2017年12月,浙江省召开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动员大会,吹响“坚决打赢垃圾治理攻坚战”的号角,在全省全面推进城乡垃圾分类处理,并纳入省政府民生实事。2018年,浙江省开展“源头减量、回收利用、能力提升、制度创制、文明风尚”五大行动。2019年,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高水平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的意见》,提出“构建完备的法规和政策标准体系”;同年8月,发布《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成为全国第一项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地方标准。2020年6月,浙江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生活垃圾治理攻坚大会,提出要完善规划标准,推动垃圾分类工作走上规范化、标准化轨道。纵观生活垃圾分类推动实施历程,浙江省垃圾分类实践开始早、行动快,始终走在全国垃圾分类推行实践工作的前列。

2 《标准》的主要内容与特点

2.1 《标准》的主要内容

《标准》主要用于规范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将生活垃圾类别规范为4个大类(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和3个单独分类(大件垃圾、园林垃圾、装修垃圾),标志标识图形符号8个,彻底改变了过去各个市区垃圾分类标准不统一的问题。针对垃圾分类面临的主要问题和规范主体予以说明,明确了垃圾投放、垃圾收集、垃圾运输和垃圾处理全过程标准,覆盖多个类别,涵盖垃圾分类前端和后端实施的众多细节。

《标准》将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分为纸类、塑料类、玻璃类、金属类、纺织类、废弃电子产品和废纸塑铝复合包装;有害垃圾分为废电池类、废旧灯管灯泡类、家用化学品类及其他;易腐垃圾分为餐厨垃圾类、厨余垃圾类和生鲜垃圾类;其他垃圾为除上述3种垃圾以外的所有垃圾。另外,《标准》也对大件垃圾、园林垃圾和装修垃圾进行了单独分类。大件垃圾主要包括家具、废旧家电、其他大件垃圾;园林垃圾主要是园林作业当中产生的自然产生物;装修垃圾包括装修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陶瓷等。

垃圾分类是多个主体合力的结果。首先,垃圾分类投放点的设置应该结合便捷、环保、安全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这就需要最靠近居民的基层实施单位站在居民日常生活的便捷化角度思考;其次,垃圾产生者应该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对应的分类收集容器或投放点;再次,垃圾分类工作要做实做细,垃圾收集容器应该有分类标识,容量和规格也应该按照统一标准规定;最后,待基础流程实施完善后,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开展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

针对垃圾分类收集,《标准》考虑到了在城乡建设过程当中收集设施的同步规划问题,要求“城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时,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期交付”(《标准》6.1.1),明确区分了垃圾投放点和垃圾集置点的区别和要求。垃圾投放点是专门用于投放生活垃圾的收集点位;垃圾集置点是将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集中暂放,等待装车运输的场所。针对居民区、农贸食品市场、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和公共场所等不同场所,都极为细致地规定了垃圾投放的相关要求。针对垃圾集置点,明确了交通路线、信息标识、清洁要求等。

《标准》明确了“垃圾运输应安全、及时、环保、高效,运输过程中防止造成二次污染”的总要求,针对不同种类的垃圾清运工作,不仅要求车辆本身符合相关制度要求的规定,还需要车辆及车辆运输人员对于分类垃圾清运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严格按照规范标准操作,避免二次污染。

目前,国内外对生活垃圾的处理主要有堆肥、生物发酵、焚烧、填埋4种方式。针对浙江省生活垃圾的主要情况,《标准》明确了生活垃圾应采用先进成熟的处理技术,提高资源化利用率,在最大程度上让垃圾再产生价值。这是实施垃圾分类处理的一大原则。《标准》实施后,浙江省已经基本形成四类垃圾均由相应的末端设施处理的模式,如易腐垃圾宜采用好氧堆肥、厌氧消化、生产沼气、电能和工业油脂等,其他垃圾的无害化处理主要采用焚烧发电。至2020年底,浙江省已率先在全国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

2.2 《标准》的特点

浙江省垃圾分类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执行,既体现了浙江特色,又符合群众意愿,主要有以下特点。

重点对垃圾分类类别、垃圾投放点、收集容器和各分类环节做了明确定义。除对居民小区的具体规范外,还对农贸食品市场、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医院及学校等提出具体要求。

以国家标准为基底,结合浙江省实际,提出“四分法”要求,即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4大类,并对每类垃圾的种类做了详细的归类划分,简单易懂,方便操作,让老百姓一眼就能从分类名称上将垃圾区分开来。

根据国家相关标准,统一各类垃圾投放容器的标志标识、颜色和容量,其中可回收物为蓝色,有害垃圾为红色,易腐垃圾为绿色,其他垃圾为灰色。标志标识和颜色的统一不仅破解了各地选择配置收集容器的困境,还缓解了因各地不一引起的省内异地投放垃圾难的囧境。

重点对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等环节的操作流程做了相关规定,并细化到不同分类垃圾的投放、运输车辆配置、装载方式、装载标准和运输要求,每个垃圾投放点、集置点的设置及摆放规定等。

除生活垃圾分类类别以外,针对易混入生活垃圾的大件垃圾、园林垃圾和装修垃圾也做了分类投放、分类处置的具体规范。

3 实施效果

《标准》统一了分类设施标志标识和颜色,规范了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的操作,为分类模式的创新与探索提供了支撑与保障,有力推动了浙江省垃圾分类工作,提升了垃圾分类的管理水平。浙江省各地市结合本地的特点,因地制宜地探索了形式多样的分类模式,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浙江经验”。

3.1 推动政策制度的完善

政策法规是“垃圾革命”的重要支撑。《标准》的实施推动了垃圾治理的相关政策法规的建立健全,构建了较为完备的制度体系。2020年12月24日《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并于2021年5月1日正式施行。之后,相继印发了《浙江省生活处理设施建设两年攻坚行动计划(2019—2020年)》 《关于限制一次性消费用品的通知》《关于加快培育生活垃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市场主体的意见》和《浙江省生活垃圾治理全面决胜两年行动计划(2021—2022年)》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基本构建了“目标明晰、职责明确、规范有序、治理有效”的制度体系。

3.2 加快标准规范的制定

标准规范是垃圾分类的重要基石。《标准》的实施加快了制定垃圾治理相关标准规范的步伐。先后配套制定新建住宅小区分类设施设置、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指南、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低价值再生资源指导目录、一次性消费用品管控、绿色包装等一系列技术规范,推动垃圾治理工作迈入规范化、标准化轨道。

3.3 促进源头减量的成效

《标准》的实施有力地促进了源头减量的工作成效,全省建立了年度垃圾处理总量控制制度,发挥部门集成效应,以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为重点,强化源头减量,开展塑料污染治理三年攻坚行动和党政机关带头落实条例情况专项检查,推进非居民易腐垃圾处理计量收费,研究制定分拣中心建设改造行动,不断提升回收利用率。通过综合治理,垃圾增长率从2016年的12.2%下降至2021年的-3.62%,率先在全国成为生活垃圾“零增长”的省份。

3.4 推进分类模式的创新

鼓励各地发挥基层首创精神。《标准》实施后,各地积极创新垃圾分类管理方法,探索形成一批具有浙江辨识度的“两定四分”“智能账户”“物业+”和“虎哥回收”等分类模式,在浙江省进行复制推广,有效提升分类质量。截至2021年底,浙江省城镇、农村分类覆盖率分别达到98%、96%以上,累计建成省级高标准垃圾分类示范小区2999个、示范片区195个,建成回收网点14300多个、分拣中心220多个,培育有实力的骨干企业32家,全年可回收物回收量达639万吨。

3.5 优化分类体系的建设

围绕“零填埋”目标,按照《标准》的相关要求,大力开展末端处理设施两年攻坚行动,新(改、扩)建垃圾处理设施69座,新增日处理能力3.45万吨。加快中转站改造提升,已完成402座,配套分类运输车辆8925辆。开展垃圾填埋场综合治理,已完成24座。同时,会同商务部门建立健全回收网络,建成回收网点14300多个、分拣中心220多个,回收利用效率显著提升。目前,浙江省共建有焚烧设施76座,餐厨设施61座,总处理能力约9.8万吨/日,实际处理约7.2万吨/日,完全满足了处置需求,率先在全国成为原生垃圾“零填埋”“零增长”的省份,全省基本建成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体系。

3.6 提升数字化监管的水平

依托智能化手段,构建垃圾治理全链条、全流程监管体系。结合《标准》相关规定,印发了地方标准DB33/ T 1235—2021《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技术标准》和技术文件《浙江省生活垃圾分类监管平台建设项目数据接入规范》。目前省级垃圾分类信息平台正在试运行,10个地市已建成、1个地市依托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开发设计区域设施能力调度、一般工业固废协同监管应用场景、源头减量等应用场景;同时,重点开展全省已投运的75座焚烧厂基础信息和垃圾进厂量数据推送工作,基本实现省市县垃圾分类“一张网”监管。

4 结语

《标准》的发布和实施,促使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有标可依,推进浙江省加快构建全程分类体系、区域统筹体系、制度保障体系和技术支撑体系等,为浙江省率先在全国实现垃圾总量“零增长”、原生垃圾“零填埋”,及打造全国垃圾治理先行区奠定坚实基础,对高质量建设美丽浙江和打造共同富裕示范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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