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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派出所几类疑难纠纷警情处置剖析

2022-10-27汤小军

派出所工作 2022年9期
关键词:警情租户物业公司

文/汤小军

派出所处置的警情中80%为民事纠纷。对于此类警情,如果处警民警仅简单告知当事人“此案件属于法院管辖,可直接起诉”,往往不能达到圆满的处置效果,甚至还有可能招致当事人的不满。那么,有没有更好的处置方法?本文拟结合几类疑难纠纷警情,根据《民法典》等法律的相关条款,就处置过程中的法理分析、应对策略等进行一些剖析阐述,以供广大民警参考运用。

案例一:民事纠纷中自助行为的合法性认定

报警内容:

“对方欠钱,已经抓住对方,请求民警帮助”或“自己欠钱,对方限制自己的人身自由”。

引用法典: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公安机关的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公安机关处理。

相关概念:

《民法典》对自助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使自助行为获得法律的认可,有利于受害人及时有效合理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对国家公权力保护的有益补充。《民法典》在规定自助行为时,没有明文规定可以对加害人的人身自由进行拘束,但条文中使用了“等”字,解释上应当包含这种行为方式,如乘客乘坐的士后没有带钱,司机要求乘客在等待他人送钱来付款之前不要离开,这种拘束乘客行为自由的行为,即属于自助行为,只要其不采用暴力等方式,并不构成侵害他人人身自由权。

判断依据:

自助行为具有情势紧迫性,无法立刻获得公力救济,而且事后必须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规定了受害人事后义务,否则可能由“合法”变“违法”。如顾客吃饭后不买单,店主长时间拘束顾客不准其离开,而不移交公安机关,可能涉嫌非法拘禁。自助行为具有限度性,借鉴正当防卫及紧急避险的限度要件,即不得明显超过足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范围。也就是说,自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不得高于侵权人所造成的损害,手段与强度不得高于不法侵害手段与强度。

应对策略:

《民法典》对自助行为的适用条件进行了严格的限制,民事主体在自助维权时一定要注意保持理性状态,采取合理的自助行为,不得采取暴力、胁迫等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方式,并把自助行为控制在必要的限度内,防止自助“过当”,导致冲突升级,“维权”变“侵权”。针对双方对金额争议不大的情形,可建议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支付令(非讼方式)。民警在此类合同纠纷引发的警情处置中,在金额较小、争议不大、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可对双方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告知报警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小额诉讼程序,其因诉讼时间短、见效快、执行快等特点,可以最大限度保证报警人的合法权益。如此处置可缓解现场报警人的对立情绪,为报警人指明处理方向,降低了引导诉讼的难度。

案例二:相邻权纠纷的处置

报警内容:

“楼下安装雨棚,影响自己的居住环境并造成安全隐患”或“楼上阻止自己施工,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双方激烈争吵”。

引用法典: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纠纷解决方式】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第二百三十六条【排除妨害请求权】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二百八十八条【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八十九条【处理相邻关系的法律依据】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第二百九十三条【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第二百九十四条【相邻不动产之间不可侵害】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第二百九十六条【使用相邻不动产避免造成损害】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法理分析:

《人民警察法》赋予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以及“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责。《民法典》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两者所调整的范围不同,但互有交叉,相关规定并不相互矛盾。民间纠纷因当事人私权争议而引发,应通过协商、仲裁、司法等途径解决。除少数警情,如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外,其他原则上不允许公安机关的公权力直接介入到民事债务中。但不介入时,双方激烈冲突后可能会立刻引发故意伤害、故意损害财物案件。民警熟练地将“法(民法典)”“度(介入度)”和“技(方式)”综合运用显得尤为重要。

处置策略:

民警到达现场后,不能受双方吵闹声的干扰以及双方情绪的左右,应在实地查看现场后,根据安装雨棚的方式、临街与否、房地规划等多种因素综合判断。如初步判断雨棚为违章建筑,则可能涉及行政法规,但是否为违章建筑不影响民事侵权。处置民警不能直接对违章搭建行为进行现场定义,可告知报警人向城市管理局等部门进行反映。

针对民事侵权行为,处置民警进行现场调解,具有及时性、便捷性、权威性等特点,成为诉源治理体系中的前端、前置环节,有助于充实非讼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依据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法律依据等进行调解,经疏导、调解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依照《民法典》及《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告知纠纷当事人物权纠纷解决方式、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固定证据方式等。民警应依照法定途径告知当事人通过协商、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以及方式、管辖部门、期限等,防止矛盾转化升级,同时应避免当事人对民事侵权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产生概念混淆,从而对民警的处置产生不满情绪,最终达到寻求当事人对司法主导下的定分止争和程序终结的理解与认同的效果。

案例三:停放车辆被人剐蹭,未找到肇事方,且物业拒赔的警情

判断依据:

首先确定保管合同是否成立。因部分物业与业主之间签署的物业合同中明确约定物业管理费中关于车辆停放的费用不包括保管费用,物业不承担保管义务,此时可能无法认定保管合同成立。然后,确定物业公司是否违反管理义务而应承担补充责任。

引用法典: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责任竞合】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定义】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人赔偿责任】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正)》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理分析:

从保管合同和管理义务两个方面入手,如物业公司违反管理义务,为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提供了得以顺利进行的机会,对损害发生有间接原因力,物业公司的不作为与第三人侵权行为发生竞合时,将构成竞合侵权行为。第三人应对受害人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当第三人不能承担侵权责任时,物业公司应在其能够预防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物业公司在承担补充责任时具有以下特点:其一,不能确定侵权人或侵权人无力赔偿时,物业公司方承担补充责任;其二,物业公司不是承担全部责任,而是在有限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这时补充责任较好地平衡了受害人权益保护和义务人责任负担之间的紧张关系。

案例四:房东强行扣押租户物品、强行换锁等警情

房东强行扣押租户物品,视情况而定:如果是基于租户未拖欠房租扣留,即非法扣留,则可能构成侵占罪;如果是租户委托房东帮忙修理东西,没有给付修理费,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此时,房东即为留置权人,该被扣留财产为留置财产。

租赁合同有效期间,房东强行换锁可能会构成根本违约,根据合同约定承担民事违约责任;刑事责任方面,房东强行换锁,情节严重则可能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或被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租户即使未缴纳房租,业主也无权要求物业公司不予放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租户未缴纳房租,业主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房租及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要求第三方物业公司限制租户的进出自由。租户强行搬离物品,如租户是搬离自己具有所有权的物品,房主与物业不能进行非法阻止。《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如租户强行搬离业主所有的物品,则可能构成侵占(罪)或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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