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的处罚与教育研究
2022-10-25文图邓晓凌
文图|邓晓凌
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及其引发的交通事故偶有发生。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是无证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现有研究认为,对未成年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规范办理和早期干预,对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的主要表现特点
本文选取了8名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的违法案例,8名未成年人的学习、家庭、驾驶车辆类型等情况详见图1。研究发现,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主要有以下特点:从驾驶原因看,分为实用型和兜风型。从案件来源看,分为主动投案、民警查获、事故发现、群众举报等。从亲子关系看,分争吵型、索取型、权威型、放纵型亲子类型。从性别看,男孩居多。从案发时间看,集中在开学初期、学期尾声和暑假初期。从机动车类型看,分为小型汽车和摩托车。从车辆来源看,分为家中自有、朋友租借、网络购买三种类型。从学业情况、朋辈关系和兴趣爱好看,存在学习精神不足、朋辈关系不佳、缺乏有益业余爱好等特点。
二、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的处罚与教育
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交织在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之间,涉及行政、刑事法律和未成年人特别规定,需要从法律上缕清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的法律属性,并开展处罚与教育。
一是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是无证驾驶交通违法行为。对未造成交通事故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57条和164条,处罚款并处拘留处罚,但不送拘留所执行。对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未成年人承担的事故责任,分为构成交通事故肇事罪和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对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同上述行政违法进行罚款和拘留处罚。对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启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预防法》)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即包括训诫、赔礼道歉、接受社会观护等措施,或专门矫治教育。
二是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应遵循保护处分理念。保护处分是我国现行《预防法》的法律术语之一,是针对未成年人的兼具保护和处罚功能的教育方式。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应坚持“提前干预、以教代罚”理念,及时发现案件中暴露出的未成年人成长困境和公共管理漏洞,在办理每起个案中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三是对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根据未成年人成长经历启动矫治教育。2021年《预防法》中,矫治教育是仅对严重不良行为的保护处分措施,既包括心理和行为矫治,也包括训诫、赔偿损失、具结悔过、接受社会观护等矫治教育措施,矫治教育从非强制性措施变成了具有司法属性的保护处分措施,分矫治教育和专门矫治教育两类,矫治教育是公安机关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采取的训诫等措施;专门矫治教育是在专门教育中,由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的未成年人矫治教育工作,分心理和行为两种矫治措施。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转变为《预防法》中的严重不良行为,可根据未成年人成长困境实施矫治教育。
三、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的管理设想
(一)明确《预防法》中的干预措施。近年来,学界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提出了未成年人治安、行政违法在《预防法》中的对应干预措施,而现行《预防法》未涉及未成年人行政违法的干预措施。公安机关在未成年人保护中起着上承司法程序下接家庭、学校的作用,公安交管部门应积极推动设立“未成年人行政违法”干预措施,建立逐级预防、衔接有致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干预机制,对未成年人保护具有现实和构建未成年人法制体系的法制建设需要。
(二)开展犯罪风险和冒险风险评估。准确掌握驾驶机动车的未成年人犯罪与冒险风险是对未成年人开展保护教育的基础。有研究认为,对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更适宜解释为一种冒险行为,对其进行提前干预教育将有很大的复归社会可能性,不提前干预将有可能导致更严重的冒险及违法。因此,建议对驾驶机动车的未成年人进行犯罪风险和冒险风险评估,内容涉及人格和性格特征测评、行为习惯、价值观念、生活方式、社会交往等访谈,并基于科学的测评和访谈对其开展保护、教育和挽救。
(三)重视青少年交通安全和法治教育。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多发于15~16岁,应加强其交通安全和法治教育。从教育时间看,应把握暑期、毕业升学等教育时段,加强初三、职业高中交通安全教育,教育未成年人学会保护自己和他人。
(四)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全链条监管,阻断影响未成年人成长的关联场域。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案件多伴有涉牌等违法行为,应阻断网络交易车辆、购买租借无证或伪造号牌车辆等途径,及早发现校园门前、小区公共用地周边等不良朋辈关系产生的聚集性骑行摩托车等现象,通过阻断购车环节、不良朋辈关系等,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