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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能上能下”规定再趋严

2022-10-24周群峰

中国新闻周刊 2022年37期
关键词:现职能上能下调整

周群峰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下称《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对贯彻落实不力的,严肃追究责任。

这是自2015年试行本出台以来,时隔7年中央再次对此进行修订完善。

《规定》公开发布之际,中组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从实际情况看,干部队伍整体上是过硬的,但有少数干部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庸懒散躺、推拖绕躲,严重贻误事业发展,“要把存在一定问题、但还不到严重违纪违法程度的干部调整下来”。

中国监察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民大学反腐败与廉政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毛昭晖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当前面对复杂的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党风廉政建设更加凸显出为政治和经济服务的特点。

他说,随着反腐败力度的加大,很多官员缺少担当精神,变得庸懒散,出现选择性作为甚至不作为问题。中央看到这个苗头后,及时出台《规定》,也透露出进一步加强干部管理的信号。

2015年7月,中办印发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下称试行本)。其中提到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

试行本还列举了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理想信念动摇、组织观念淡薄、不敢担当等10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今年,中央決定对试行本修订完善,按照中组部负责人的说法,目的在于 “以高标准严要求锻造堪当时代重任的执政骨干队伍,激励全党永葆‘赶考’的清醒和坚定,依靠顽强斗争打开事业发展新天地”。

《规定》列举了政治能力不过硬、理想信念动摇、担当和斗争精神不强、政绩观存在偏差等15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与试行本相比,增加的情形主要涉及担当和斗争精神不强、政绩观存在偏差、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等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在对相同情形的表述方面,《规定》更为具体,政治标准更为严格。

如提到“理想信念动摇”时,试行本提到“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规定》则表述为“在涉及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态度暧昧,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

与试行本相比,《规定》的适用范围更广。

试行本的适用范围为“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地方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执行”。

《规定》则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列入公务员法管理的其他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因适用范围大幅度扩大,《规定》也被外界解读为涵盖了所有广义“体制内的人”,且级别不限。

《规定》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增列为参照执行范围,这个表述也引发了外界的关注。

毛昭晖表示,担任领导职务和领导干部不是一个概念。通常来说,领导干部是指县处级副职(及)以上者,而担任领导职务意味着覆盖了各级别的干部,“从相关表述分析,《规定》的适用范围把所有履行公权力的机关都纳入了进来”。

湖南省华夏廉洁文化研究会会长王明高曾在湖南省委组织部任职约20年,参与过大量干部选拔工作。他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规定》扩大适用范围,也是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从实现国家“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看,需要培养一大批有作为、有担当的干部。面对当前国内外形势的复杂背景,更需要优化干部队伍,通过调整,让一部分干部下去,也能起到鲶鱼效应,激发广大干部的工作激情和活力。

中组部负责人表示,要把存在一定问题、但还不到严重违纪违法程度的干部调整下来。王明高认为,这类干部不在少数,比如现在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达到一定金额的,就可以认定构成受贿犯罪,有的可能受贿在这个金额以下,有的受贿后退还了,还有的存在一定作风问题,但尚未引起恶劣影响,“今后,这类干部再不努力改变,也面临被调整下去的可能性”。

毛昭晖称,长期以来,对一些混官、庸官、懒官,缺少一个有力的惩戒制度。现在中央通过党内法规,起到正向引导作用,可以加速干部的筛选和流动,把不符合干部素养的存量清除掉。

《规定》中提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能下问题”。 干部“难下”问题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

据《中国纪检监察报》报道,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委原常委、组织部原部长索耀乐曾表示,从个人成长进步的角度讲,干部多以职位的升迁衡量事业的成功程度,认为被调整下来是件不光彩的事;从组织选人用人的角度讲,总认为培养一名干部不容易,除非所犯的错误严重,一般不会调下去,对推动干部能下难以下大决心。

王明高称,解决干部下的问题,向来都是一大难题。因为,一旦让他们下去,他们就感到得不到组织和同事信任,而且下去的话,个人待遇也受影响,甚至还可能受到周边人的冷嘲热讽。

在“能下”的渠道方面,试行本提到了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问责处理、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健康原因调整和违纪违法免职等6种情形。

《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干部能下的7种渠道:问责、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辞职、职务任期、退休、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等。

有分析认为,《规定》探索了庸者下、劣者汰的组织机制,算得上是中共在体制改革上迈出的重要一步。这也释放了两个信号:中共要打造敢担当、有作为的干部作风;未来更多干部会因为工作表现不达标被调职、问责,或被要求提前退休。

长期以来,对一些混官、庸官、懒官,缺少一个有力的惩戒制度。现在中央通过党内法规,起到正向引导作用,可以加速干部的筛选和流动,把不符合干部素养的存量清除掉。

与试行本相比,健康原因不再单独列入一种渠道,而是并入了“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之列。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直接将“健康原因”明确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相关情形,凸显了中央对这一条的重视程度。

毛昭晖表示,涉及“健康原因”的干部包含两类:一是真的因健康问题不能履职者;二是遇到急难险阻问题就以生病为由规避者。前者属于生理原因,后者属于心理原因,“不论哪一种情况,这类干部都可能影响正常工作”。

王明高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过去一些真生病的干部,从自身利益考虑,不愿主动下去,组织部门出于人性化考虑,不好开口让他们下去。此外,还有一种情况是,有些人遇到难题时,不想担责,想做太平官,为了逃避责任自称生病。现在《规定》予以进一步明确后,也为调整这类干部提供了依据。

从一些相关案例看,“健康原因”也成为一些干部没有担当,甚至是逃避调查的借口。

天津市纪委曾通报称,宁河区市场监管局党委原书记冯志宏工作懈怠,抓班子带队伍要求不严、管理不力,班子内部不团结。为躲避与其他班子成员的矛盾,冯志宏长期“称病”不上班。2016年,他累计请病假124天,造成严重不良影响。2017年2月,冯志宏被免职。

2021年1月,广西河池市纪检监察刊文,介绍河池市民政局原局长韦立汉的受贿过程,并披露其在被纪委监委立案审查调查后,多次装病对抗调查。2020年7月,河池市纪委监委对韦立汉采取留置措施。被留置之初,韦立汉装病、故意交代一些错误的受贿金额、时间、地点,意图干扰办案人员视线。

河池市纪委监委研究医院给出的检测报告后发现,韦立汉身体各项指标正常,数次“发病”均有伪装以逃避调查的嫌疑。韦立汉眼看装病无用,在证据面前,只好面对现实。

《规定》还新增了“提前退休”的表述: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平职调整、转任职级公务员、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毛昭晖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增加该表述,也是给干部提供了一个主动卸任领导岗位的途径,今后或许会进一步制定放宽提前退休的出口。

从《规定》的内容看,对于下去的干部也充满了关爱,同时也给了他们通过努力“翻身”的机会。

如第九条提到:对非个人原因或者健康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从事业需要和关心爱护干部出发,予以妥善安排。第十条提到:对被调整的干部,应当跟踪了解其思想动态和工作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对认真汲取教训、积极努力工作,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进一步使用、晋升职级或者提拔职务。

多位受访者表示,《规定》要想顺利贯彻执行,还需要做好一些后续工作。

《规定》第八条称,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訴。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

毛昭晖建议,在实践时,还应赋予干部本人向做出决定的上级机关要求复审的权利,这也更符合法律程序上的申诉要求。

此外,毛昭晖表示,对干部的党纪政纪问题,有明显的处分情节,容易界定。但《法规》中提到的责任心不强、精神状态差、对群众急难等问题不尽力等表述较难界定。所以,今后在操作层面,为避免一些规定流于形式,还需要出台细则对一些表述具体化,同时应当进一步明确党委(党组)、纪委监委、组织人事部门等机关在处理干部“能下”问题上的履职责任。

王明高指出,因各地、各行业等情况不同,中央只能从宏观层面出台《规定》,今后在具体实施时,各地还应出台配套的细则,这样才能更好地实施。

中组部负责人也提到,各地区各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精神,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细则,通过进一步细化完善、探索方法,提高制度的针对性、可操作性。

南京海关第四派驻纪检组干部陈银健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从激发干部干事创业和社会发展的角度看,让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可以让队伍更有活力。在具体执行时,哪些人“能上能下”,要注重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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