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谈:世界遗产中国实践 面向国际语境的可持续发展与互鉴共享愿景
2022-10-21吕舟,燕海鸣,冯辽等
世界遗产50年:面向未来的挑战
吕舟(清华大学建筑学院 北京 100084)
20世纪60、70年代,世界进入到一个思想繁荣的时代,“前卫”的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影响着人们的世界观。同时,工业化发展引发的环境、能源等问题已难以从单一国家的层面加以解决。在以后现代主义为代表的思想潮流影响下,一种基于全球化的新乌托邦思想影响着人们对世界发展方向的想象。人们开始用新的观念和视角看待和思考如何构建人类的未来秩序。1972年在联合国的号召下,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这既反映了联合国构建新世界秩序的努力,也反映了教科文组织对于文明成果和地球环境的全球属性的认知。
经过50年的发展,《公约》构建了一个拥有194个缔约国的具有普遍性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保护体系。随着其影响力的不断增长,这一体系也被赋予了更为复杂的功能和宏大的愿景。在内部和外部各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世界遗产体系从对物质遗产实体的保护,到构建具有代表性、均衡性和可信度的名录,再到形成一个文明间对话、建设和平的平台,体现了当代人类保护文明成果和生存环境的努力。
《行动计划》提出的目标四——保持或提高世界遗产的品牌质量。实现这一目标要求加强世界遗产的价值传播,使社会能够更好地认识世界遗产所承载的突出普遍价值,促进社会对这些价值的理解。2020年开始的新冠疫情对传统的、更多的基于旅游和现场体验的传播方式形成极大的冲击,让基于网络的数字传播成为重要的传播方式。
目标五——世界遗产委员会能够解决政策和战略问题。对于委员会而言,由于《公约》所具有的普遍意义,特别是将世界遗产的保护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相结合,使世界遗产的影响力不断扩大,成为教科文组织的旗舰项目。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加强教科文组织相关公约之间的协作,带动实现教科文组织的整体目标的责任也更多地落到了委员会身上,而促进5C战略的实施,无疑有助这一目标的实现。委员会在审查世界遗产项目时的公正性是其能否解决政策和战略问题的基础之一,在近年关于限制或要求委员会成员国在担任委员会工作期间主动暂停各自国家的申报的建议多次被提及,但遗憾的是委员会始终无法就这一问题形成共识。
目标六——为法定决议提供依据,并使决议切实得到执行。这一目标涉及到执行《公约》的相关资源。随着世界遗产数量的不断增加,《公约》相关机构无论在财政还是人力资源方面都难以满足发展的需要,这不仅导致了对每年申报的新遗产项目数量的限制,甚至难以保证有足够的财政资源支持“设置正式申报前置程序”的落实,更多的项目依赖于缔约国或机构为《公约》提供的预算外资助,这种状况也反映了大多数政府间国际组织面临的可持续发展困境。
进入第50个年头的《公约》面临着更为复杂的国际形势,通过经济、政治,甚至战争的方式进行的国家和集团间的竞争,深刻地改变了1980年代之后蓬勃发展的全球化进程,加剧了国际社会观念的撕裂和冲突,2020年新冠疫情对世界经济及国际交流产生重大影响,2022年的战争进一步加剧了世界的不稳定性,在这样的情况下,《公约》应该发挥什么样的作用,以及如何发挥这些作用?同样也充满了不确定性。
站在2022年《公约》50周年的时间点上,回望《公约》50年的历史,可以清晰地看到《公约》逐渐发展成为一个覆盖绝大多数国家,塑造人类普遍性价值的庞大的全球性项目,成为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的过程。《公约》本身也已经成为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
用中国知识重塑世界遗产的意义图景
燕海鸣(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 北京 100029)
《世界遗产公约》诞生50年来,取得了显著成果,也引发了诸多反思。对于《世界遗产名录》过于西方中心主义、自然与文化过度区隔、当地社区参与度过低等方面的质疑层出不穷。更有针对世界遗产国际组织“权威化”的批评,比如威廉·罗根(William Logan)指出,世界遗产项目其实是另一种“文化霸权”,一些国际组织把来自于世界上发达“中心”的全球化政策强加于发展中“边缘”国家。
在反思世界遗产“文化霸权”的同时,也要认识到,即使结构性矛盾无法解决,我们必须积极介入这些讨论,从中国视角去理解和解释世界遗产所反映的全球文化秩序等议题。我们需要回答:如何理解国际遗产话语层出不穷的议题和挑战,并以中国知识来回应这些议题和挑战?本文给出的回答是:中国知识能够推动世界遗产事业重新发现和塑造其崇高的意义图景。
世界遗产的崇高性是一种“不可复制”的观感和体验。在阿尔弗雷德·杰尔(Alfred Gell)看来,最杰出的绘画、建筑或景观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们从技术角度代表了其他人无法企及的境界。当我们审视世界文化遗产的六条标准时,看重“天才杰作”或是有“影响力”,是因为我们必须仰望创造它们的巨匠;我们珍惜“独一无二”或“时间久远”的事物,是因为无法在真正意义上复制它们,更不用提超越它们。这些遗产都是不可重复的境界或过往。
然而,世界遗产的这种崇高性正面临巨大挑战。近年来出现了一种倾向,即将世界遗产作为一门生意,攫取她的价值,将其作为获取利益的工具。在这一过程中,对世界遗产这一概念及其体系的解读,变得越发神秘化。把世界遗产事务神秘化的结果,却导致世界遗产本身的庸俗化,本应具有崇高价值和意义的这些无与伦比的古迹和遗址,反而成了世界遗产权力链条中的旁观者和边缘主体。似乎所有人都在围绕遗产做文章,却有不少人并不真正关心这些遗产的命运。
要让世界遗产重新找到崇高的意义,或可从中国的遗产中找到答案。世界遗产——以及广义上的文化遗产,都因其杰尔所说的“不可复制”的意义而存在,是我们需要仰望的杰作。首先,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美学体验,以山、水、人之间的有机结合为代表,中华山水一方面展现了杰出的自然意义,另一方面也在中国古人独特的智慧和心灵滋养下塑造出东方式的审美智识和文化认同。这既是一种无与伦比的“突出”之美,更是基于人文感官体悟的“普遍”之美。第二,中国的大型系列遗产——长城、大运河、丝绸之路等等,其形成过程乃至今天的保存工作所面临的超乎寻常的挑战,是杰尔意义上“不可复制”的体现。这种“无法复制”的特殊性,是我们能够为中国知识所自豪的基石。由于这类大型系列遗产的数量和尺度,中国都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而古人能够创造出这种规模的大型系列遗产,更是中华文明对于“普遍价值”这一命题最深厚的支撑。第三,中国文化中“天人合一”等思想,也为世界遗产的可持续发展贡献了中国智慧。社区、文化自然融合、气候变化……这些今天困扰世界遗产和全球文明的主题,其实都在中华文明几千年历史的实践中融入了我们祖先不绝如缕的探索。
既然世界遗产是全人类的共有遗产,非西方的知识、尤其是中国的传统智慧,理应在充实世界遗产价值论述体系中扮演平等重要的角色。而世界遗产所正在消失的崇高意义,也能通过中国特色的各类遗产所呈现的崇高境界和象征意义中获得。中国知识对遗产的深层洞见,可成为世界遗产话语实践的崭新范式。
这一过程也是世界遗产中国话语的理论化过程。需要注意的是,世界遗产的学理探讨,不能为理论而理论。伊萨克·里德(Isaac Reed)认为,一个真正具有洞见的理论话语,最关键的不是简单罗列各方环节的因果要素,也不是一味批评现状,而是去理解卷入这一宏观系统之中的 “意义图景”。而这种意义图景很多都依赖于众多行动者认知框架和精神世界中的一种“神圣的内心秩序”。对于每一个世界遗产工作者而言,共同的“意义图景”便是世界遗产作为穿越人类文明历程的那种不可逾越的神圣价值。我们所致力的,便是重新构建起一套结合实际和理想、经得起阐释的知识系统。
这一过程并不是所谓的东方和西方的对抗,而是用中国知识助力世界遗产摆脱庸常,使这一体现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伟大项目重新获得崇高的意义图景。
世界遗产价值特征(attributes)的批判性认知和分析——基于我国世界文化遗产第三轮定期报告情况
冯辽(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 北京 100029)梁智尧(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 北京 100029)
近年来,价值特征已成为世界遗产概念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但由于文化语境和缺乏实质技术路径等原因,国内对其理解及依此而展开的保护工作仍存在众多问题,因此有必要对其概念本质进行深入的剖析,并由此把握世界遗产理念的核心。
《世界遗产申报筹备手册》(2011)中指出,“价值特征(attributes)指一项遗产中承载突出普遍价值并使其得以显现的要素,可能是物质实体,也可能是与物质实体相关并对其物理形态产生影响的过程,比如形成独特景观的自然过程、农业过程、社会分工或文化行为”。识别和理解遗产的价值特征有两个方面的重要作用,它们既可帮助人们更直观地理解遗产的价值,又将成为遗产区划边界界定的依据和保护管理的核心。亚太地区世界遗产第三轮定期报告是目前为止我国关于价值特征最重要、最深入的一次实践工作。
世界遗产定期报告是世界遗产委员会根据《世界遗产公约》确立的一种监测机制,主要目的是了解缔约国国家层面和遗产地层面对世界遗产的突出普遍价值履约状况和遗产保护管理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通常采用问卷调查的形式来组织开展。亚太地区世界遗产第三轮定期报告填报工作于2020年10月正式启动,于2021年7月31日完成并提交至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我国共有37项世界文化遗产参与了此项工作。本次第三轮定期报告的问卷中与价值特征直接相关的内容出现在遗产地问卷第3章的3.2题和第4章的4.18题中,我国37项世界文化遗产共识别出233个价值特征。通过梳理发现,本次填报在数量上多数遗产地聚焦于5~10个,“外形和设计”“材料和实体”“用途和功能”这些体现遗产真实性特点的方面是主要被识别的价值特征类型,在超过80%的遗产中这三方面得以被识别,具体表现为遗产在整体格局、空间布局、空间节点、肌理、建筑形式、建筑艺术、建筑材料、装饰风格特点和功能等方面的特点。“外形和设计”方面,如元上都遗址呈现出“兼容并蓄蒙汉文化和政治制度的都城选址与反映蒙汉两族价值观和生活方式的城市规划格局”的特点,丽江古城呈现出“体现商贸、政治、经济、文化活动的历史空间节点”的特征,鼓浪屿:历史国际社区呈现了“有机伸展的步行街巷系统及其划分出的多种街区肌理特征”;“材料和实体”方面,如福建土楼呈现出“就地取材的传统生土建筑和体现聚族而居与防御需求的大型封闭式的建筑形式”;“用途和功能”方面,如明清故宫呈现出“明清两代帝王住所和国家政权中心”等。本次报告中,与自然相关联的山体、水系、植被等要素也被较多涉及,不仅是文化景观,还包括建筑群、遗址甚至具有纪念物性质的遗产地也被认定了与此相关的价值特征,鲜明地反映出我国世界遗产文化与自然融合的特征。较为典型的如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由“喀斯特地貌环境、山崖、河流、台地”构成其独特景观模式。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庐山国家公园将云海、雾凇等庐山典型的物候景观识别为其价值特征,体现了价值特征在世界遗产文化与自然相互融合的过程中,呈现出越来越多的可能性和越来越强的包容性。物质与非物质融合方面,13项遗产都涉及非物质方面的价值特征,非物质的类型也呈现出明显的多样化,包括了传统的建造技艺、宗教信仰和祭祀活动、延续至今的生产生活方式等。如曲阜孔庙、孔林、孔府迄今仍然开展的中国规模最大的血缘家族——孔氏后裔祭祖活动,红河哈尼梯田文化景观持续1300多年仍然活跃的生产生活方式,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岩画中体现出的历史悠久、至今盛行在中国南方的铜鼓文化等。本次报告中,还有7项遗产将出土文物、馆藏文物、古籍等不可移动文物识别为遗产的价值特征,体现了价值特征的包容性。如良渚古城遗址中信仰与制度的重要象征——出土玉器,敦煌莫高窟中表现欧亚大陆交流史和佛教在亚洲传播史的重要实证——藏经洞中发现的文献,均被遗产地识别为重要的价值特征。
但本次梳理同时也发现,存在由于问卷填报格式的限制导致价值特征的组织和层级单一(尤其是对于系列遗产、文化线路等复杂遗产,单一的梳理层级无法全面、准确的表述其复杂的价值特征内涵)、认定标准多样化和认定深度参差不齐(部分遗产地直接用遗产要素或价值标准的表述来代替价值特征)等问题。
究其缘由,一方面归因于目前官方重要文件中对这一概念的定义和解析尚不清楚,尚未出台详细、合理的技术操作规程。同时,由于世界遗产委员会本身的工作流程所致的,比如对于本次梳理工作最重要的遗产的申报文本、评估报告、审议通过的突出普遍价值声明等技术文件中关于遗产价值标准的认定、表述往往存在巨大的差异,这些都为遗产地的实际工作带来困扰。另一方面也充分说明了世界遗产价值在特殊化的过程中,涉及到不同地区各民族基于自身的文化传统对遗产概念理解的差异问题。
以西湖为例,杭州西湖文化景观是我国第一项主动以“文化景观”类型申报的世界遗产项目。西湖申遗文本中对其突出普遍价值的提炼主要通过西湖自然山水、“三面云山一面城”的城湖空间特征、“两堤三岛”景观格局、“西湖十景”提名景观、西湖文化史迹及西湖特色植物这六大类要素承载,并以此六大要素为核心构建相应的保护管理体系。然而在第三轮定期报告遗产地提交的问卷中,西湖的价值特征最终被认定为“湖、山体及森林、景观天际线、堤岛桥园塔寺等人工建筑和观赏性植物”,其侧重点与申遗文件中存在明显差异。“西湖文化景观”申遗阶段,ICOMOS的评估报告中认为西湖的价值特征为“湖、四周的丘陵天际线、从唐代至清代被逐渐加入景观之中的人工因素,如:人造湖堤、岛、桥、园、塔、寺、沿堤与湖岸栽培的装饰植物以及群山上的森林等,它们共同构成了以西湖十景著称的景观”。此即以西方视角为主的国际专家对于西湖价值特征的理解,即将西湖的价值特征仅提炼为西湖十景作为代表,并将其分解为包括湖、群山、森林等自然元素与堤、岛、园、塔等人工建构筑物的组合。再回到本土语境中,根据申遗文件和获得普遍认同的“六大价值要点”论述,“两堤三岛”和“西湖十景”是构成西湖景观格局的核心价值,“三面云山一面城”的城湖空间特征和西湖文化史迹是西湖景观形成的空间载体和人文背景,西湖特色植物和自然山水则是构成整个景观的自然基底和传统景观设计手法对“天人合一”哲学思想的运用。从它们环环相扣、互为因果的关系可以看出,无论是“三面云山一面城”的城湖空间特征,还是“两堤三岛”景观格局,抑或是“西湖十景”的提名景观,其重点都是西湖作为景观整体的美学意境和各组成部分之间蕴含的中国原创山水美学、天人合一思想所代表的创造性、艺术性。这种中西方视角的差异性理解,也表现在对西湖的价值标准认定上。西湖在最初的申报文件中,提出的价值标准是3/4/5/6,最终审议通过的是价值标准是2/3/6,并根据ICOMOS的建议把大片茶园排除在遗产区外。
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文件,倡导要保护遗产的多样性和多元性。世界遗产事业是致力于保护人类历史,在尊重共同价值观的基础上实现不同文明、文化和民族之间的对话交流。这种对话交流本质上应贯穿在遗产保护管理的各个环节中。
我国世界文化遗产的文化和自然融合实践
李雨馨(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 北京 100029)
自1972年《世界遗产公约》诞生以来,世界遗产的突出普遍价值评价体系就一直在不断演变,从一开始的自然和文化价值二元划分,到后来自然遗产评价标准更多地纳入了文化视角,文化遗产评价标准也开始重视人地关系和自然生态内涵,标准阐述内容被不断更新和修订。1992年文化景观类型被纳入《实施〈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是国际组织试图在一定程度上兼顾遗产项目的文化和自然属性的表现。然而,文化景观偏重的还是文化结果,属于文化遗产的范畴;文化和自然混合遗产的评估流程、结果和遵从的标准依然是二元分离的,一些重要的文化和自然融合价值仍不能完全被体现,二者蕴含的人地互动关系仍容易被忽视,管理措施也相对分离。
2013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和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联合发起“文化和自然融合实践计划”(Connecting Practice Project),希望从国际咨询机构的角度共同探索解决文化和自然“隔阂”的新的工作、管理方法,以及新的世界遗产评估标准和方式。国际文化财产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ICCROM)也于2017年正式开启了“连接自然和文化:世界遗产地管理”计划,并与遗产韧性、遗产影响评估和学习网络等三项计划共同构成ICCROM全新的世界遗产领导力项目。随后,ICCROM、IUCN、ICOMOS三家机构为加强全球合作伙伴的战略合作关系,于2020年共同创立了自然和文化融合的网络主题社区——PANORAMA平台。在当前来自全球约1102个案例中,仅有来自中国的12个案例,其中1个涉及世界文化遗产,11个涉及中国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试点区的生态系统和物种保护。
与中世纪以来西方主流价值观主张的人与自然主客二分不同,中国的自然观受传统哲学“天人合一”思想的影响,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关系,许多山林湖泊更是寄托了人的精神和情感追求,创造了独特、和谐的人地关系和山水文化、审美意趣。文化不可能脱离于自然环境单独存在,同一区域内的文化和自然相互作用并存在着密切的关系,陆地、海洋、农业、山岳等规模较大的景观被认为最能体现文化和自然多元价值的融合。诸如泰山、五台山等混合遗产和文化景观类型遗产,更是自然与文化交相辉映、水乳交融的杰出典范。
截至2021年,中国的世界遗产数量达到了56项,其中文化遗产38项(文化景观类型5项),自然遗产14项,混合遗产4项。虽然混合遗产和文化景观类型遗产的文化、自然、社会等多重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世界遗产体系的承认,也符合中国传统“天人合一”的哲学理念,但实际上,我国混合遗产和文化遗产的申报和后续管理依旧分别由自然资源和文物主管部门主导,现行的管理模式仍只是文化或自然部分的延伸或叠加,没有能够与遗产多重价值内涵和人地互动关系达到很好的协调统一。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建设生态文明纳入国家战略。作为建设生态文明制度的重要内容,国家公园和国家文化公园被提出,进一步突出了各类文化资源和自然资源的综合保护利用,不仅是筑牢自然和文化生态的重要屏障,更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文化和自然融合发展路径。
中国的世界遗产是践行文化和自然融合管理实践的优质资源。无论是从遗产的核心价值内涵,还是从当前国际、国内在遗产管理体制方面的改革创新机遇来讲,文化和自然融合都是未来世界遗产的发展趋势之一。因此,笔者认为,应在生态文明思想和世界遗产理念框架指导下,进一步结合当前国际趋势和国内实践,从以下几方面开展“文化和自然融合”关键概念与世界遗产完整性、真实性以及遗产保护管理之间关系的研究,顺应发展思潮。
一是建立以价值为导向的生态文化系统认知。重视文化多样性、生物多样性、生态系统服务等的基础性评估,建立自然和文化之间的关联要素及指标。这一方面有助于遗产保护主体对遗产的物质结构、景观、功能等进行整体性和系统性的思考;另一方面有助于在既定的区划范围内,制定科学、规范的管理计划,考量相关行动策略对价值特征和生态系统完整性带来的影响,加强政府管理能力。
二是推动以提高遗产地社会—生态系统韧性为目标的适应性管理。“韧性”是文化和自然融合的关键概念,研究和提高遗产地社会—生态系统的韧性,是一种适应和管理遗产地变化的管理过程,能够根据遗产地实际情况开展试验性的保护管理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活态遗产的真实性,体现遗产地社会生态系统的自组织能力以及从自然环境和人为干扰中恢复的能力。
三是加强统筹协调的保护体系和管理体制保障。首先应进一步建立健全保护体系和法律法规,地方立法过程尽量明确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遗产区、缓冲区具体禁止和限制性行为。其次,将完整空间单元内的相关权责纳入到统一的部门机构,使其具备跨部门、机构甚至跨行政区的协同管理制度保障,强化治理能力,避免遗产价值内涵的阐释展示、空间管控、保护利用的混乱和偏差。
四是制定彰显价值核心的保护利用策略。在规划层面通过合理的功能分区和管控策略,展现和突出遗产的核心生态文化内涵;在管理层面把握好自然生态系统和社会经济系统的关系,进行公共资源管理,提供公共配套服务和生态、文化产品,科学引导投资、旅游和商业化发展,尽可能做好可量化评价。
总之,相关政府部门、管理机构、学者和从业人员,应当把握时代契机和“文化和自然融合”新观念的机遇,将遗产置于这一语境下,最大限度保护传承利用好我国的世界遗产,更有效地阐释展示我国文化核心价值和良好的世界遗产管理方法,并推动其进一步纳入到国际框架之中,提升我国在世界遗产事务中的影响力和国际话语权。
以大运河为例探讨世界文化遗产理念在中国的实践
李雪(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 北京 100029)
中国自1985年正式加入《世界遗产公约》,到2022年已拥有56项世界遗产,这期间,不止世界遗产的理念内涵在过去年50间不断发展,中国对世界遗产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入,并不断探索将最新理念与中国的实际相结合进行实践。大运河申报世界遗产和新时代开展的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从一定程度上既是世界遗产理念发展的反映,也是体现我国对世界遗产理解逐步加深并不断创新的过程。
大运河筹备申遗工作本身,就处在世界遗产理念发生重要变化的时期。这一阶段,为实现世界遗产更加均衡、可信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从遗产的类型上更加鼓励《世界遗产名录》中空白或较少的遗产种类的申报。大运河申遗的成功不仅是《世界遗产名录》上增加了一项新类型的遗产,在价值认知、形态类型等方面也极大地超出了中国原有不可移动文物——文物保护单位的范畴,对我国文物保护理念的发展也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和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工作虽然是创新的命题,但依然借鉴、吸纳了世界遗产诸多的最新理念,并结合我国实际进行了创新,为全球世界遗产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的实例。
世界遗产领域密切关注的核心问题和未来的发展方向,从世界遗产中心正在开展的19项活动中有所反映,内容涉及世界遗产与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气候变化、降低灾害风险、青少年教育等各方面。大运河也在如何实践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青少年教育等方向进行了探索与尝试。
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和国家文化公园制定的保护和管理战略与更广泛的可持续发展目标保持了一致,并充分认识了大运河遗产的固有潜力,不仅考虑到对突出普遍价值的保护和遗产的传承,并希望借此为可持续发展的各个层面作出贡献,努力提高社会的整体利益。就遗产的范围而言,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和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工作的范围远远突破了世界遗产的范围,甚至超出遗产的范围。从超出遗产范围的角度考虑保护传承,为实现从遗产的可持续发展到遗产地、遗产区域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从环境可持续层面来说,大运河的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将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纳入其中,划定了滨河生态空间和核心监控区,加强了遗产保护传承与环境保护的良性互动,从长远着眼确保环境质量,进而逐步增强遗产对灾害和气候变化的抵御能力。从包容性社会发展层面来看,大运河的文化保护传承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相关者,针对利益相关者的协调问题建立了“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作省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此外,大运河的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中还将遗产保护传承与改善生活质量、增进人民福祉进行了深度结合。
2011年,世界遗产能力建设战略提出,强调了从培训到能力建设的转变,以及将文化和自然遗产的能力建设相结合、互为借鉴的转变。能力建设战略的核心可以概括为以人为核心,通过加强群体间的合作,进而优化遗产的管理方式。国家文化公园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成立也体现了这一理念。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建立是为有效推进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提供决策咨询与政策建议,在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国家文化公园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专家咨询委员会内设的大运河专家组涵盖了历史、文化、旅游、文物、规划、艺术管理、科技、生态等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和专业管理人员,为在更多领域群体间的交流合作奠定了良好基础,既有助于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也间接为大运河沿线保护管理水平的提高提供了帮助。
世界遗产理念诞生和发展的50年间,不仅世界遗产自身的理念在不断发展,更是深刻影响了世界各国的保护理念。我国从初步融入世界遗产,到对世界遗产的认识不断深入,再到深入结合中国实际进行创新实践,可以说与世界遗产在共同发展。大运河作为我国重要的世界遗产,大运河的保护传承过程更是体现我国对世界遗产的理解逐步加深的典型。未来,大运河的保护传承工作还在继续,对新理念的运用与实践也还需不断加强,在运用2030年可持续发展文化指标衡量和监测大运河对于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效果、青少年和社区深度参与到遗产决策全过程、加强灾害预警模型的建立进一步指导沿线工作开展等方面还需继续探索和实践。未来,让遗产的保护从专业研究和技术保护的领域跨向凝聚社会、造福社区、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广阔天地,既是中国遗产保护面临的挑战,更是肩负的责任。
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预警体系的思想源流与建设历程
张依萌(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 北京 100029)
世界遗产监测是一种针对世界遗产的风险管理手段。其目的在于根据实时或周期性获取的世界遗产本体与环境相关信息的分析评估结果,开展风险预测与防控,从而为遗产管理者提供决策依据,最终实现预防性保护。
1994年,遗产监测成为世界遗产保护工作的一项制度。遗产监测主要通过《世界遗产公约》各缔约国及其所辖遗产地以6年为周期向世界遗产委员会提供的定期报告(Periodical Reporting)和针对缔约国遗产地遗产负面影响开展的反应性监测(Reactive Monitoring)来实现。
中国的文化遗产监测工作肇始于敦煌莫高窟、武夷山等遗产地开展的环境监测。由于环境监测数据的采集多有赖于仪器设备,我国的世界遗产监测由此形成了注重科技手段运用的传统。由此,在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者群体中逐渐形成了一个常见的误区,即将监测作为一个与其他遗产保护管理手段平行的工作模块,或简单等同于用技术设备来采集数据。实际上,监测本身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遗产保护的问题。一方面,与具体的遗产保护措施相比,监测是一项先导工作,也是一种总览全局的控制手段;另一方面,监测也不是一个纯粹的技术概念。其任务核心是进行周期性、系统性的记录和分析,手段既可以是科技的,也可以是传统的人工的,关键在于如何能够及时发现遗产的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
2006年,文化部和国家文物局先后印发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和《中国世界遗产监测巡视管理办法》,成为中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和监测领域最早、层级最高的规章制度。后者首次明确规定了我国世界文化遗产“实行国家、省、遗产地三级监测和国家、省两级巡视制度”,是为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的国家、省、遗产地三级管理体系创立的标志。遗产监测工作也遵循三级管理的原则随之逐步在全国展开。
2011年,《国家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提出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的两大任务:一是完善工作机制,开展监测巡视、专业咨询与定期评估;二是建立信息系统,实现动态监控与信息化管理。随后国家文物局组织编制了《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预警体系建设规划(2013—2020)》将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上升为行业发展战略。
从上述管理办法和规划内容看,国家层面对世界文化遗产监测的顶层设计兼顾了国际规则与国情;同时也注意到监测工作的本质是管理行为而非技术方法,强调了技术为管理服务的理念。
首先是建立了国家主导的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工作机制。
《中国世界遗产监测巡视管理办法》规定:“监测包括日常监测、定期监测、反应性监测;巡视包括定期或不定期巡视。”操作层面明确了国家在遗产监测工作中的主导地位,专业咨询与定期评估的实现则有赖于专业人员与机构的支持。国家文物局依托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成立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中心(以下简称“遗产中心”)“作为我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保护的国家研究中心和总平台”,同时要求建立健全省级和遗产地两级世界文化遗产监测机构,遗产中心也相应建立了“遗产地专员”制度,专业工作网络至此初步形成。
第二是建成了一总多分的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预警系统。
与工作机制建立方面的“国家主导、地方跟进”模式不同,在信息系统建设方面,各遗产地的主动性明显要高得多。总平台和地方平台职责不同,但分工配合,互相补充,最终形成了一总多分,互联互通的监测信息系统建设模式。
与此同时,各遗产地也根据工作需要,开始着手自主建设自己的信息系统平台。目前,全国已有35个遗产地建成了监测平台并投入运行。其中9处已完成了与总平台的数据对接。在工作流程设计方面,总平台的各项线上业务都明确了国家、省、遗产地三级用户的职责,针对年报,建立了国家、省两级审核机制;针对舆情、自然灾害的处置,建立了四级预警和三级响应机制。在数据上,一方面,总平台完成了中国世界文化遗产基础数据库总库搭建,并由各有关省级文物部门组织、督促各世界文化遗产地管理机构,充实相关数据。这些数据既是遗产地最基本的管理档案,也是后期监测数据采集的基准数据。
目前,总平台仍然有很大的提升空间,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改进完善:
1. 加强数据积累、分析与共享,提升监测预警效能。在数据上,一是监测数据的积累仍然不够,采集周期过长;二是已有监测数据的分析仍然相对粗放,而各地上报或向总平台对接的数据尚无有效的准确性与真实性验证手段。在功能上,一是数据采集分析的自动化程度较低,展示手段单一;二是预警效能仍显不足。
为了改变这一局面,国家、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积极拓展数据渠道,争取外部资源,如与各级文旅、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和平台建立监测数据的共享机制等;遗产地管理与监测机构应与高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等合作探索创新监测技术,对已有数据加强定量分析,建立风险地图和预警阈值,努力提高风险预测能力。
2. 加强制度配套,提升规范层级,进一步优化监测体制机制。监测工作稳定、长效的开展,需要完善有力的法律规范体系作为保障。文化遗产监测与考古、保护规划、保护工程、文物安消防等工作并非平行业务关系,而是对它们进行全面跟踪。为保证监测数据的有效获取,首先须加强专门立法,赋予监测机构全面获取业务数据的法定权力;同时完善和提升相关技术规范层级,使总平台的数据规范上升为国家标准。其次是改变监测机构或部门从属于保护管理机构或平行于其他业务部门的状态,确保监测机构成为本级管理体系中的数据汇总中心。
3. 加强人员培训与机构建设,争取各级政府支持。基层专业力量的薄弱也严重制约了监测工作质量。这与决策者对遗产监测的认知偏差与重视不够有关。这一情况的改善,有赖于专业培训。而培训对象不仅是专业人士,更应面向各级政府,毕竟他们的认识程度和重视程度对基层监测力量的发展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十年
王喆(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 北京 100029)
立足于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实际需要,经过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我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预警体系的建设走出了一条从无到有、日臻完善的中国道路。
2012年,国家文物局组织编制了《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预警体系建设规划(2013—2020)》(以下简称《监测总规》),对我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体系进行顶层设计,明确了监测、预警一体化的工作思路,确定了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预警体系的基本构成:制度规范系统建设、人力资源系统建设、工程技术系统建设。
1.制度规范系统
制度机制。国家文物局统一要求建立健全省级和遗产地两级监测体制,并制定加强监测工作的相关指导文件和业务要求,发布相关技术规范,督促指导各遗产地开展监测预警工作。国家文物局通过建设“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预警总平台”(以下简称“总平台”)持续关注舆情信息,开展反应性监测工作;委托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开展“中国世界文化遗产地监测预警体系建设评估”和“中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状况调研评估”,密切关注世界文化遗产地的保护管理和监测状况,自2015年至今连续8年开展“中国世界文化遗产地监测年度报告”的编制工作,发布《中国世界文化遗产年度保护状况总报告》。
技术规范。由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编制《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工作指南》《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数据总表、元数据表与监测指标》《中国世界文化遗产地基础信息采集规则》《中国世界文化遗产地监测年度报告模板》《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预警总平台数据对接技术规范》等一系列技术规范、规则,从技术层面初步建立了我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预警的技术体系框架。各遗产地也制定了监测相关的管理制度、工作规范,如《敦煌石窟监测预警制度》《苏州古典园林监测预警工作规程》等。
2.人力资源系统
机构建设。在国家文物局的积极推动下,2012年在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设立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中心(以下简称“遗产中心”),成为我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研究和保护的国家级平台。遗产中心内部建立了遗产地专员制度,为每处遗产地确定专职的专业人员,负责联系该遗产地,掌握遗产地的情况,辅助开展各类涉及遗产地的相关工作。专员制度有效地提升了遗产地保护、监测等相关工作的推进效率。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和遗产地保护管理机构也设置了相关部门、机构承担监测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监测预警工作,并根据相关信息及时采取处置措施。
培训和能力建设。在国家文物局的指导下,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持续举办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年会,会议不仅为全国各个世界文化遗产地的保护管理者提供了交流的机会,也持续邀请专家从监测理论、监测预警系统、监测技术等方面为各遗产地监测工作者进行专业培训。此外,遗产中心还不定期组织以监测数据和基础数据采集、保护管理业务能力建设等内容为主题的大规模专业监测培训班。相关省市、各个遗产地也持续开展相关业务范畴的培训,提升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监测的专业能力。
国际交流和合作。2012、2016、2022年,国家文物局和国际文化财产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ICCROM)联合主办两期“世界遗产监测管理国际培训班”和一期“世界遗产能力建设培训班”(由遗产中心承办)。此外,遗产中心还积极与国际组织合作举办培训、交流活动,充分借鉴国际先进理念和技术,增强我国在世界文化遗产监测领域的理论研究、技术创新和自主研发能力。
3.工程技术系统
监测指标体系。遗产中心以总体情况和试点经验相结合开展专项研究,逐步确定了对于各遗产地均具有重要意义的基本性(强制性)指标和根据遗产类型、特点设置的参考性指标,发布了《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数据总表》,建立了具有较强针对性、可操作性和示范意义的世界文化遗产监测预警指标体系。
基础数据库。中国世界文化遗产基础数据库是保护管理和监测工作开展的基础,统一包括遗产地基础信息,遗产构成、遗产区划、管理机构、遗产要素等,管理申遗文本、大会决议、相关工程等资料,全面管理我国世界文化遗产的家底。根据国家文物局部署,遗产中心负责建设的中国世界文化遗产基础数据库已经实现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的重要进展,基本厘清了遗产地的三大类32项基础数据内容,并根据最新情况持续补充各类专题数据。
信息化建设。国家文物局委托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建设了世界文化遗产监测预警总平台,充分利用空间信息、网络通讯、互联网、物联网等现代科技手段,建立起集监测数据和指标体系、预警信息与处置、监测业务流程与功能、定期评估、专项监测为一体的信息化监测管理系统,并研制了基于云技术的遗产地数据采集移动APP——监测云,进一步提升了监测日常管理工作的效率。在遗产地层面,通过国家主导、统一规划与各遗产地因地制宜、试点推进相结合的策略,持续推荐遗产地的监测信息化建设工作。
自《监测总规》编制和实施以来的十年来,我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的法规和技术框架不断完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逐渐健全,机构、人员和能力建设逐步加强,基础工作能力、信息化和自动化水平得到了较大的提升,国际交流与合作持续开展,有效地提高了国家、省、遗产地三级文物保护理念和管理能力,加强了世界文化遗产监测管理的工作水平,提升了监测工作的国际引领和示范作用。
澳门历史城区“后申遗时代”遗产保护探索:东望洋斜巷未完工建筑的实践与启示
侯文潇(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 北京 100029)
赵云(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 北京 100029)
2005年,澳门历史城区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作为历史城镇类遗产,难以回避发展压力造成的建设控制问题,遗产组成部分之一的东望洋灯塔周边区域景观视廊的保护问题尤为突出,凸显了澳门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发展之间的博弈。
该建筑所处的世界遗产缓冲区外延区,承载现代城市功能、承担缓冲历史与现代的景观冲突的责任,且影响着遗产突出普遍价值的被感知。其81.32米的海拔高度,客观上对于澳门历史城区“山—海—城”的景观视廊产生了不可逆干扰,对突出普遍价值产生了一定负面影响。然而,自2008年起引发遗产保护的负面舆情到2020年处置方式最终得到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第44届世界遗产委员会的认可,该问题的解决最大程度减小了负面影响、且并未引发被动应对的程序性事件,成为对于相关问题的防范与解决具有积极意义的启发性过程:
首先,随着遗产保护理念的不断发展更新,世界文化遗产的管理实践中应当不断建设与完善制度保障,及时加强与国际遗产保护理念的衔接。东望洋未完工建筑从核批、建设至停工均严格遵循、符合相应阶段遗产保护管理体系及法律法规要求,其遭受合理性质疑的根源在于,伴随世界遗产体系关于历史城镇类遗产与景观保护理念不断发展,当地保护管理保障亦仍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故而纵然澳门历史城区的遗产边界已被认定,近年来世界遗产中心对其遗产环境的关注仍不断延伸至缓冲区外的东望洋灯塔周边地区,甚至更远的新城填海区。因此,遗产地管理者与从业者需将遗产的保护管理问题置于当前保护理念与现时情境中去解读并寻求对策。随着保护理念的发展,历史城镇的遗产区划应被视为管理约束的重要参考,而非一个割裂遗产与城市、历史与现代的绝对边界,与此同时,也应防范因边界过度扩大、模糊化而冲淡核心区价值的保护和阐释。
再者,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应基于对遗产的利益相关者的关注,适应并助力于人类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的实现。世界文化遗产作为全人类的文化财富,遗产的利益相关群体是不可忽视的角色和力量,世界遗产战略目标从“4C”到 “5C”的转变中便体现了对社区的重视,并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最终目标与人类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相结合。在历史城市景观的大背景中,利益相关者作为其一部分亦作为经营者,人与环境间的社会文化关联是一种潜在的遗产,也将成为传统意义上遗产的外延。从空间维度上,东望洋未完工建筑作为一个当前客观存在的实体,对遗产环境和城市功能均有不同程度负面影响;从时间维度上,其以“未完工”状态停工、搁置十余年,引发公众对世界遗产事业目标的质询,对世界遗产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有显著负面影响。在保护与发展的博弈中,若为顾全遗产保护而忽视社区、牺牲城市功能,反而与世界遗产战略目标、人类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相悖。基于可持续理念,兼顾保护与发展、遗产与社会,“以现状高度完工”不失为一个适宜当前情境、最大程度满足各方诉求的权宜之计。
此外,遗产保护管理问题的应对与解决,应积极与国际权威机构建立“自下而上”的沟通机制、注重借力于第三方专业机构,提升遗产地的保护管理能力。东望洋未完工建筑的实践中,遗产地的管理者澳门文化局具有出色的专业能力、正确的处置意识,以及较高的执行力,通过借力于国家文物局的重视与推动、世界遗产中心的权威指导,以及专业咨询机构的评估建议,促成了问题的解决,最终没有对遗产的突出普遍价值造成不可逆的严重影响。对于遗产地而言,被要求提交保护状况报告、遗产影响评估以及开展反应性监测,是警示亦是机遇,能够及时获取世界遗产国际权威机构、国家层面及专业咨询机构的意见与建议、更快提升遗产地的保护管理能力,避免了投鼠忌器、贻误时机,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
总而言之,世界遗产事业具有艰巨性与长期性,遗产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应摒弃仅为冠以世界遗产之名的功利心,怀揣为实现《公约》初衷而笃行不怠的责任感与使命感。世界遗产事业探索期的“重申报、轻管理”,将遗产突出普遍价值的保护埋下隐患。步入“后申遗时代”,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需要国家层面、遗产地管理者与遗产从业者以及公众等多方的共同努力。在“文化强国”战略的推动下,我国更应审慎履行申遗承诺、争做《公约》的优秀践行者,加快实现从“世界文化遗产大国”到“世界文化遗产强国”的转变。
中国海洋文化遗产的民族性和国家文化价值
刘家沂(天津大学海洋战略研究所 天津 300072)
“海洋世界遗产”是伴随着全球生物圈保护网络与世界自然遗产的发展而逐渐演化形成的一个新领域,通过联合国“人与生物圈计划”与“海洋保护区网络”等项目,世界各国开始重视位于大洋、岛屿或沿海地区且与海洋环境、生态、人文资源相关的特殊遗迹,并确立了“海洋世界遗产计划”。全球范围内至今已有50项世界遗产,因独特的陆海交替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和大洋地质变化过程等要素被认定为“海洋世界遗产”。在世界遗产语境中,海洋世界遗产的保护与管理旨在平衡海洋与陆地的地区差异,改善全球已发现的低代表性类型;其含有的文化属性主要表现考证“人与自然(海洋)的关系”。
国际上密切关注与海洋相关的文化遗产主要源起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的“水下文化遗产”概念,其认为至少100年来,具有周期性或连续性、部分或全部,位于水下且具有文化、历史或考古价值的人类生存遗迹,为“水下文化遗产”。《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将水域文化遗产提升到和陆域文化遗产同等重要的地位。相关报告指出,世界各地的水下不仅有大量的沉船遗址,还有沉没的城市、港口与史前遗址;水下世界为过去文明的历史和我们的祖先在探索外方区域与异域文化交流中所体现的精神、技艺提供了独特的证据。
“海洋文化遗产”的国际研究主要见诸于欧洲学者的学术观点。在欧洲海洋考古学中,海洋文化景观是一个主要研究领域,其概念主要体现在人类社会与海洋之间的长久历史关系及其这种关系的物理遗存价值的方面。而《世界遗产公约》关于“文化景观”的定义与阐释,在一定程度上也呼应了上述观点,认为海洋文化遗产反映了因物质条件的限制以及海洋自然环境的差异,在一系列社会、经济和文化因素的内外作用下,人类社会定居海洋区域的历史沿革,代表着人类和海洋的共同作品,是一种具有集合性质的文化景观系统。
可以说,“海洋世界遗产”“水下文化遗产”与“文化景观”的有关内容共同构成了对“海洋文化遗产”属性的国际认知、理论与实践,其研究范围包括与人类涉海活动和海洋观念相关的文化遗产,包括不同时期、不同地域和不同族群的人们在认识海洋、开发海洋、利用海洋或涉海交流互动的过程中,创造或积淀的具有重要历史联系与文化特征的实物、场所及其他表现形式。
和一些人文历史较短且海洋疆域广阔的国家或地区不同,中国是具有至少8000年海洋开发活动史(以井头山海洋遗址为界限)和300万平方千米主张管辖海域、11000个海岛的海洋大国,拥有广泛的海洋战略利益;中国沿海先民在数千年的发展史中,因不同的地理、历史与人文因素的影响,形成了具有明显区域性文化特征的涉海遗存、遗迹等,表现出具有中华文化特征的、文化要素更重的海洋遗产属性。中华文明虽是以农耕文明为主体,但也是同时包容游牧文明、海洋文明和工业文明的多元一体文明共同体。因此,在国家主体和中华文明的双重条件下,并基于中国空间地理分布与民族社会变迁,“中国海洋文化遗产”必然成为国家遗产体系之内具有民族性和国家文化价值的概念。
诸如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的最典型特征,即在于其整体价值大于单一遗产点的价值总和。古代海上丝绸之路的航线不仅是中国连接世界各个地理板块的贸易通道,且遍布中国沿海的各大港口通过内部河流系统将内陆的生产体系与海洋相连,建构出早期的陆海经济联动模式,从而形成了一套延续两千多年的、具有世界性的且相对完整的“内陆—沿海—跨板块”的海上航行与贸易、技术与文化交流系统。从海上丝绸之路遗产类型看,其基本涵盖了与人类涉海生活相关的史前遗址、渔村聚落与生活方式;与涉海生产相关的造船厂、窑址、古盐场与生产技艺;与航海海事相关的船舶、港口、造船与航海技术;与宗教信仰相关的祠堂庙宇与民间信俗,且各个部分的价值都体现着中华民族共有的、共享的和多元的精神内核。所以,海上丝绸之路遗产体系不仅是中国海洋文化的突出性代表,同时也彰显了其在中华文明史中不可替代的地位。
不仅仅是海上丝绸之路,中华民族在海洋实践活动中形成了广泛且独特的文化特点,创造了庞大的具有时代特征和民族特色的海洋文化遗产系统。古代中国海洋文化是依靠原始的涉海民族文化及具有海洋属性的民族文化共同筑造起来的,现代中国海洋文化则是在此基础上继承并发展而来。中国海洋文化遗产的最大价值就是体现民族文化与国家特征的依存关系;因此无论过去、现在还是未来,正确地认知中国海洋文化遗产对民族兴衰与国家发展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
遗产传播的体系构成:空间与原则
齐欣(人民日报社 北京 100733)
20世纪中叶开始的世界遗产保护运动历程,也可视为全球范围的遗产理念传播史。世界遗产的共同、共有特征,遗产与社会关联的密切程度,都是通过广泛而持续的传播来实现的。传播贯穿于世界遗产的辨识、确认、传承、活化利用并最终得以互鉴、共享的各个阶段。
在中国,世界遗产涉及的利益相关者范围日益广泛。在对内提升社会文化品质,对外展示国家形象、增强文化软实力的深度需求下,依据得天独厚的历史文化遗产资源、坚持价值阐释的遗产传播理念逐渐成熟起来,成为讲述、讲好“中国故事”,增强国家文化力和促进文明交流互鉴的重要途径。
遗产传播强调在社会进程中看待遗产资源并发挥其价值功能。展望世界遗产未来发展和国内、国际社会现实需求,应从更为宏观、综合的视角更新我们的传播观。以遗产价值显示文化力的遗产传播,注定将成为一项多学科参与、动态演进乃至过程曲折的文化工程。实践证明,不能从唯行业、局部需求或者基于传播学原有理论框架而简单、片面地看待“传播”的作用;应在社会整体使用遗产资源、受众价值观多元的背景下,辨识传播的位置、特性、渠道与方法,形成有效的传播体系。
在世界遗产“下一个50年”鼓励全球范围内交流与互动的背景下,应该着手将“传播”作为一个有效、独立的功能体系领域纳入到遗产保护和活化工作中来。但直至今日,“传播”在世界遗产领域内仍未成为独立的一方专业力量。一方面,人们认同传播的功能,冀望传播带来的实效;另一方面却经常散乱、片段、单向式地进行信息传递,没有刻意梳理目标与效果间的传播途径与组合,缺乏向所有传播参与者鲜明提出应该共同遵守的“游戏规则”。在中文传播环境中,传播研究机构也甚少提供满足实际需求的传播策略和评估方法。
遗产传播是遗产信息流动的空间、过程和效果的总和。在世界遗产融入社会发展进程过程的长期过程中,遗产传播开始更宏观地融合了传播学、社会学以及文化和自然遗产领域的共同特征与需求,不断更新自己的内涵与外延。在保护、传承遗产价值并促进社会合理应用的既定目标下,遗产传播体系旨在应对不同时空、不同层次中规模化的社会信息需求,其中包含了可供所有利益相关者共同使用和遵守的传播理念、原则,辨识传播者和受众的相互位置、特点与规律,提供知识储备、传播渠道和效果评估方法等。也就是说,遗产传播体系应该覆盖遗产信息的传递过程,描述从信息启动直至效果生成的逻辑关系,准确定位遗产资源在文化资源中的位置与功能。
正在探索成长中的遗产传播体系,是适应当代社会发展的一次创新,有着极强的社会应用特征,能够通用、普遍地建构传播者和受众身份,更具体地解决“我是谁?我们是谁?什么是我们应该做的?”等社会参与话题。随之,遗产传播体系也有助于丰富知识产权、“孵化”出活跃于国内乃至世界舞台的世界遗产社会活动家。从自身特征来看,遗产传播体系还注重其未来能够融入公共政策的框架。
在上述“遗产信息”“遗产传播”“遗产传播观”“遗产资源成为生产方式”“遗产传播体系”等理念外,遗产传播实践还进行了更多的基础性理论探索。
1.遗产传播的空间
遗产传播的空间是指遗产信息的传播力度与社会呼应所形成的交互范围,从中可以观察信息流动的过程、方向、距离、层级、频率和反馈。
日常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是:发起一次遗产传播,需要考虑多大的“空间”来保证信息的有效传递?在该时空内,受众及其他传播者又都是由哪些“力量”组成?为受众而提供的信息需要集合多少内容资源?需要反复、持续多久?这使得遗产传播的空间概念成为频繁使用的基础方法并应用于社会监测、媒体报导、公众参与、创立公共文化产品诸多方面。
遗产传播的空间是动态变化的。不同阶段、时段的社会需求决定了传播影响力的空间范围,传播者籍“空间”判断“我是谁”和自身位置;空间、位置又决定了如何选择受众、内容规模、语境等一系列对应方法;由此生成的效果也可与传播目标形成对照,再进入下一轮传播循环。
遗产传播的空间概念可以从两个维度加以描述:
首先,从社会应用视角,遗产传播的空间可以理解为“作为信息内容主体的遗产资源和关联领域所构建的社会活动矩阵、规模”。比如,为了达到预期效果,传播者为受众所调配的信息内容需要加入哪些遗产领域、配置哪些方式?这个时候,“空间”内就活跃着世界遗产信息串连的行业资源、公众(利益相关者)和衍生文化产品,它们共同形成的交互过程也是“空间”的组成部分。
藉遗产传播的空间概念,还可以从一个新视角观察世界遗产运动的历史演变,分析不同阶段中传播勾连的领域、人的参与程度和智慧的影响程度,也可以利用“空间”分析遗产、遗产地、遗产地精神所形成的某个具体社区的发展特征、社会需求与反应等等。
其次,从传播技术视角,遗产传播的空间又可视为“信息的流动范围”,就是信息可以产生多么强、多么广、多么久的影响。比如,传播的循环周期如何确定又持续多久?如何找到传播效果的“末端”并制定对策?在现实应用中,信息的流动范围就需要考虑与遗产相关的社会领域和层级特征、希望影响的利益相关者的位置、信息能够抵达的边界、信息流动的力度以及由此产生的观点、风格、交互的频率及可信度等等。
2.遗产传播的3项基本原则
遗产传播实践归纳出许多经验和行为规范。经过反复筛选、不断扩大应用范围和场景,有3项重要的遗产传播原则被逐步确认下来。“公共性、真实性、实践性”原则,成为在文化、自然遗产及非物质遗产等相关领域,无论是对内、对外传播,无论是遗产行业、新闻媒体、文化创作乃至普通社会公众,在传播遗产信息时应共同秉持的基本准则。
(1)遗产传播的公共性原则
公共性原则是指使用遗产信息时,应立足于世界遗产“全人类共有”特征,融入社会发展需求,剔除只为当下、局部和个体的思路和行为。
公共性原则体现了世界遗产“共同、共有、共享”的宏观视野和愿景,强调遗产资源首先是全球、全社会公共资源。在可持续发展中,公共性原则确保遗产传播不偏离推动相互尊敬、包容,建立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目标;在实践中,遗产传播的公共性,则促使世界遗产“人类共同财富”的价值属性与国家、民族归属特征融合在一起,减少“你、我”“内、外”在传播上的“语境差”。
坚持公共性原则,也推动遗产传播体系更符合公共政策的要求,促使文化、自然遗产及非遗领域的传播方法,逐步具备共同的传播观和方法论,创造目标一致的传播氛围。这对传播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用世界遗产成果和资源,不能只顾自己眼前利益,必须考虑传承给全人类、后代的责任;对于世界遗产专业工作者来说,其宣传工作要逐步跳出行业局限,将自己的传播目标与提升文化、文明程度的社会发展需求密切关联;具体到每一个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者,在进行文创和商业活动时,则应主动保持不对公共资源造成侵害。
(2)遗产传播的真实性原则
遗产传播的真实性原则融合了世界遗产的真实性特征和信息传播的真实性要求。
“双重真实”的真实性原则,贯穿于遗产传播的资源整合全过程。在遗产资源“活化”中,真实性尤应成为基础性传播准则——这就使得遗产资源的使用方法,与各种文化、文艺、旅游传播方式区别开来,也与同为传递公共信息的“健康传播”“科学传播”特点有所不同。
但实践中能将“真实性”做到位并非易事。通过调查发现,有两种情况会造成效果偏差:第一是曲解遗产价值,回避遗产的“真实、完整”,刻意按照自我利益目标去使用资源;第二种现象则更为普遍——由于信息的传递过程是有“衰减”的,所以造成信息接受者只是部分掌握甚至误解了遗产资源的内涵。于是,在多元价值需求下,如何使真实性成为普遍遵循的基础共识,传播体系又如何提供相应的约束和方法支撑,已经成为重要的现实需求。
(3)遗产传播的实践性原则
遗产传播的实践性原则,是指紧密贴合世界遗产的发展趋势和社会多元需求,通过广泛、长期实践验证,提供可用、好用、普遍有效又相互支撑的方法。
在现实中,表面化理解遗产价值和意义、空泛地表述传播效果现象依然大量存在。以传播视角去具体辨识社会力量、利益相关者,可以从整体上划分出传播者和受众构成,也能将其不同的利益需求细化开来。这些使用遗产信息的使用者有专业、公众之分,也有不同国家、民族和地域及文化背景区别;既有明晰遗产价值目标的熟练者,也有无知者、过失侵犯者甚至破坏者。这时,不能依靠笼统、大而化之的传播手段,也不能简单照搬前人经验或当下时尚案例。所以,遗产传播的实践性,强调针对不同的受众环境,将碎片化、分列化的信息置于跨界融合格局下,经过实际应用以判断其真实效果。
值得注意的是,“公共性、真实性、实践性”原则,已经从指导遗产信息内容的构成和质量,进而被具体用来评估遗产传播的参与者、信息生产者和衍生产品。遗产传播过程中生成的众多公共文化产品和盈利性产品,应该在符合真实性的同时,平衡其公共性。对于世界遗产领域不断涌现的专家、著名人物,不仅着眼于专业成就,还观察其是否额外、自觉地承担公共教育职能;从社会舆论上,还更进一步地鼓励公众人物发挥其社会影响力,推动不同层级的社会资源整合,实现更大范围、更大规模的保护传承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