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篮球裁判员的现状、困境与对策
2022-10-19王琪琪
王琪琪
(湖北大学,湖北 武汉 430062)
美国著名新闻工作者沃尔特·李普曼认为:就物理视野和活动范围有限的一般人而言,这种关于当下的大事及其重要性的认识和判断,通常来自于大众传媒,大众传媒不仅是重要的信息源,而且是重要的影响源。2021年,我国篮球赛事中多次出现球员与裁判员发生冲突的现象,并以负面信息登上热搜的方式出现在大众视野,尤其是“明星球员”自带流量并在新媒体的助推作用下迅速登上热搜并引发热议。由于球迷带有很强的属地意识,众多的体育媒体、庞大的球迷队伍和强烈的归属感逐渐影响舆论的走向。传播手段及传播媒介的多样化让一些负面新闻在传播过程中迅速发酵,并对篮球赛事的发展及联赛的公信力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更让球迷对联赛和裁判员的专业性及权威性产生了质疑。尤其是在2021年11月4日,中国篮球协会宣布裁判员叶楠、魏国梁在国际篮球联合会(以下简称“国际篮联”)体能测试中作弊,决定撤销2人国家级篮球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这条微博迅速登上热搜并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与讨论。美国传播学者麦库姆和唐纳德·肖在《大众传播的议程功能》中肯定了大众传媒的影响力,表示大众媒介往往不能决定人们对某一事件或意见的具体看法,但可以通过内容来左右人们关注某些事件,以及他们所议论的先后顺序。2021年11月初,2名CBA裁判员的串谋作弊让我国职业篮球联赛中现存的问题重新回到球迷的视野中。
1 深中肯綮:对于现存事件的深刻检视及考量
近年来,我国篮球运动员的竞技水平不断提高,反观篮球裁判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及执裁水平却备受争议,成为影响我国篮球事业上升的重要因素之一。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1 裁判员的执裁能力和职业素养亟待提高
2021年11月,我国2名篮球裁判员在国际裁判员莱格尔测试中对考试音乐偷梁换柱,使用简易版音乐代替原版音乐。国际篮联经过慎重的调查取证,认定本次体能考核无效。如此大胆的行径让广大球迷及业内人士瞠目结舌,这种公然的作弊行为是对赛场秩序、篮球规则、职业道德的公然挑衅,不仅违背了中国篮球引领精神的初衷,更对整个行业的公信力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首先,裁判员作为赛场上秩序的“维护者”,理应成为一盏明灯,以公平公正为原则,以判罚尺度一致为底线,严肃赛场纪律,起到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的作用。其次,篮球比赛具有很强的竞技性,为了更好地观赏效果,鼓励适当的身体对抗,要求裁判员保持良好的身体素质,保证赛场执裁时精神的高度集中。以CBA为例,一场正规篮球赛持续时长在90~120 min,除了暂停、节间及中场休息,裁判员几乎一直处于活动状态且需要注意力高度集中。数据表明,一场比赛裁判员移动步数大约4 000~5 000步,说明篮球裁判员是以耐力作为考核基准的。很多篮球技战术注重攻防转换速度,球员擅长打快攻、传切等,在增强比赛观赏性的同时,对裁判员的体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赛过程中,裁判员甚至要比球员跑得更快才能避免视角盲区导致的漏判、误判的现象。综上所述,身体素质、精神状态及业务能力作为判断篮球裁判员是否具有社会角色胜任力的重要因素,为裁判员约束自身提供了参考。
2020—2021赛季我国篮球联赛的争议判罚:2021年1月30日,山东队迎战青岛队,关键球被裁判员误判,经过多次录像回看仍没有立即改变判罚,导致山东队输掉比赛。赛后裁判报告中承认误判,但结果已然无法挽回。2021年1月27日,在四川队对阵广厦队的第4节比赛中,裁判员汪梅在已经观看录像带的情况下,前后吹掉四川队的3个好球。裁判员错判严重影响了比赛走势和结果。综合这场比赛数据来看,四川队全队累积犯规19次,第4节达到13次。随后在CBA的裁判员报告中也证实汪梅的3次判罚皆为误判。2021年1月21日,吉林队对阵广厦队,外援琼斯带球过半场时被裁判员吹了一个回场球,慢镜头显示,虽然琼斯的身体已经过了半场,但球仍在前场。根据篮球规则,只要球没过半场就不能算回场球,裁判员的误判导致广厦队拿到一次绝杀机会,差点影响到比赛结果。
这样的例子数不胜数,裁判员出现漏判、误判的情况屡见不鲜,根本原因在于其对最基本的裁判法不够熟悉,执裁水平还不能与赛事相匹配,裁判员在执裁过程中受“官本位”影响过深,难以真正做到心无旁骛、公平公正。
1.2 裁判员遴选机制亟待优化,专业考核机制仍待扩容
近年来,我国篮球运动的发展呈上升趋势,基层赛事逐渐增多,因此,一批又一批优秀球员出现在大众视野。反观篮球裁判员在体育媒体的报道下频频出现负面新闻,让球员及观众对裁判员的专业性产生质疑。造成这一现象的因素有很多,追根溯源在于我国篮球裁判员的遴选机制。我国篮球裁判员的培训及考核过程多受人际关系影响,因此,裁判员在培训过程中思想上不够重视,“人事”管理方法单一。除此之外,以中国篮协为主体的管理监督机制不能有效推进裁判员队伍的健康发展。在人际关系的作用下真正有才能的优秀裁判员见不到曙光,裁判员队伍受到多种因素影响,不能进行有效、合理的监督。建议拓宽篮球裁判员输送渠道,改善篮球裁判员选拔方法,加强篮球裁判员监督机制,并在管理模式和培训模式上进行合理创新。
《美国篮球裁判员制度研究》提到,美国篮球裁判员相关制度是根据本国篮球发展大环境制定的,符合篮球运动的发展规律。结合我国篮球裁判员发展趋势,应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逐步规范培训体制,促进裁判员学习的连续性、统一性,建立完善的考核机制、晋级制度,加大对裁判员执裁能力的考核,建立相应的培养和选拔体系,给予每一位裁判员公平公正的执裁机会,减少或避免“一手遮天”的情况,以此促进我国篮球事业的发展。
1.3 裁判员综合待遇尚待提升,人才培养路径有待商榷
当前我国篮球裁判员的发展仍处于瓶颈期,在大众传媒的助推作用下其逐渐成为大众所关注和探讨的热点话题。中国男子职业篮球联赛代表我国篮球发展的最高水平,也是我国最受关注的篮球赛事。然而,当前篮球裁判员的职业水准与联赛水平不匹配,甚至对篮球事业的发展起反作用,根本的原因是我国尚未组建一支专业的篮球裁判员队伍。我国裁判员多来自于地方篮协、高校体育教师、退役或因伤病转型的运动员等,造成我国篮球裁判员无法职业化的原因在于篮球裁判员薪资过低。目前,在联赛中执裁的裁判员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如果让他们放弃自己的主业投身裁判工作,不仅使其社会地位改变,收入也很难保障,这是阻碍我国篮球裁判员职业化发展的重要因素。职业化的裁判员不能拥有其他主业,为裁判事业付出充沛精力和充足的时间,一定会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能力。因此,重新规划我国篮球裁判员培养方案,加速篮球裁判员职业化进程已刻不容缓。
我国篮球职业赛事与国际比赛还存在很大差距,尤其是观赏性方面。CBA中有很多非常精彩的快攻因为裁判员的误判被中断,引起了不少球员和球迷的质疑。裁判员判罚失误对球员的情绪造成一定影响,破坏了比赛原有的节奏,甚至改变比赛结果,从而使观赏性下降。裁判水平是影响比赛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从侧面反映联赛对裁判员执裁的重视度。因此在职业体育发展改革的大背景下,当裁判员的职业化发展处于瓶颈期,丰富裁判员的考核机制得到一致认可与支持,只有将裁判员的选拔及考核机制落到实处,才能真正推动我国篮球职业联赛的发展。
竞技体育的不确定性往往是最吸引人的,这种竞赛的不确定性往往通过球员的竞技状态展现出来,而不是源自于裁判员的间接作用。因此,裁判员作为衡量球员动作的标尺,理应加强对篮球规则、裁判员手册的熟悉度,掌握比赛动作的评判尺度,重点培养执裁精神。
1.4 行业领袖尚待发掘,体育媒体建设仍待完善
媒体体育的发展让裁判员的一言一行都广受关注,同步播出及视频回放的记录方式都能轻易捕捉到裁判员执裁过程中的每一次误判和漏判。媒体体育的发展无疑给裁判员执裁带来更大的挑战,对裁判员的心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赛过程中如何进行危机处理是有待考量的问题,我国篮球裁判员队伍缺少类似于运动员中姚明、易建联等具有绝对影响力的国际裁判员, 其原因除了语言的限制外还有培养方案的缺陷。不少裁判员因对“明星球员”的判罚被观众质疑,在体育媒体时代,裁判员的权威性受到冲击。为保证联赛的发展及维护裁判员形象,对裁判员综合素质的要求日益提升。因此,我国需培养裁判员领域的发声者,其作为“意见领袖”,基于传播学的视角对赛事进行危机公关处理,并表明合理公正的态度。
与此同时,我国的体育媒体报道多有作风浮夸、追求名利而编造新闻者,体育媒体从业人员缺乏对工作的忠诚度及归属感,常存在文本粗制滥造、图文不符、成语滥用、业务生疏等问题。在海量信息面前,受众往往无所适从,希望能在第一时间听到权威人士的声音,这样一来便能减少无效新闻的摄入量和影响力,而扮演“意见领袖”角色的权威人士能避免让小道消息影响社会公众的正确判断。培养意见领袖最现实的路径是对裁判行业的潜力股和可持续培养的人才进行综合素质拓展,让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加强裁判员培训,借鉴国外经验并与国际培养体系接轨。
2 以史鉴今:解决问题的现实路径与方法
对于现存事件进行反思,从而构建一个相对完善的体系:选拔—培训—成型—使用。将裁判员的选拔、培训、考核、运用进行标准化运行,全面分析我国裁判员的发展状况,对现存的问题进行考量并提出解决方案,提升篮球裁判员的职业素养,增强社会认同度,促进篮球运动的蓬勃发展。
2.1 提升裁判员的综合素质,避免失误导致赛事危机
加强裁判员自我约束的思想道德培育、契约精神、对体育的教育功能的认知和需求、大众体育传媒的正确引导,是影响裁判员公信力最深厚的社会文化因素。就目前而言,我国篮球裁判员的整体水平和能力还存在着较大的提升空间。因此,加强裁判员及从业者的思想教育工作,保证比赛结果公平、公正、公开是首要问题。一方面,随着新媒体和自媒体的发展,裁判员的一言一行备受关注,其身上所存在的问题浮现在大众的眼前:裁判员由于自身能力不足而在考试或选拔中走捷径;裁判员由于执裁经验不足、执裁能力不够导致误判、漏判;裁判员与球员甚至主教练沟通不畅引发赛事冲突,尤其是与影响较为广泛、粉丝群体较庞大的“明星球员”发生摩擦时,裁判员很容易上热搜,成为舆论发源的“引子”。长此以往,大众对联赛的公信力及裁判员的执裁水平产生质疑。另一方面,大众媒体起积极作用,让裁判员时刻注重自己的言行举止。因此,在大众媒体的监督下,裁判员应严格约束自身,主动学习交流,增强体能储备,定期进行自我考核,观看比赛视频汲取经验,争取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与业务能力,尽量规避自身原因带来的舆论。
2.2 组建职业化裁判员队伍,健全国内培训考核制度
过去,由于我国篮球裁判员的执裁机会受到外部的影响,能力往往不是考量其胜任度的决定性因素。一方面,在“人情至上”的大环境下裁判员的诞生方式往往是“师父领进门”,或者是由熟人推荐,以至于封闭了人才选拔的路径,导致篮球裁判员的圈子变成了固定的一些人,没有新鲜血液的输送。另一方面,导致了“无人可用,无人可选”,致使篮球赛事中存在“偏哨”情况。裁判员在比赛中存在的意义是维护比赛的公正,使竞技体育的比赛过程和结果变得更加合理,如果裁判员对比赛结果的公正性起到反作用,就违背了设立裁判员的初衷。因此,应完善篮球裁判员选拔制度,使篮球裁判员的输送路径多元化,组建一支真正意义上的专业篮球裁判员队伍,建立健全国内裁判员培训考核制度。首先,正确认识裁判员的价值,重视优秀裁判员的选拔和培养,坚持“公平公正”的指导思想,将裁判员之于比赛结果的重要性深入贯彻到每一位裁判员,让其铭记裁判员守则,真正做到“秩序的维护者”这一职责。其次,重视裁判员培训工作,利用休赛季增加裁判员交流培训的机会,依靠视频回放功能挖掘每场竞赛背后值得探究思索和分析的判罚,推动裁判员培训工作的广泛、深入、持久开展。培训过程中充分交流学习,调动其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培训交流过程中不断完善自我、充实自我。
2.3 借鉴国外薪资管理结构,推进我国裁判员职业化进程
目前,我国篮球裁判员的管理模式依然采用业余化管理,篮球裁判员职业化进程依旧缓慢。究其原因,裁判员的工资待遇和社会福利得不到保障,没有机构能够有效调节市场与裁判员之间的关系导致裁判员执裁水平低。与国外裁判管理机制相比,我国仍有很多地方需要借鉴。一方面是NBA裁判员的工资考核待遇,另一方面是NBA裁判员的职业化发展进程。首先,NBA职业裁判员社会地位很高,而我国篮球裁判员都是针对赛事临时抽调过来的,裁判员工作只是其“兼职”。CBA裁判员都是业余的,相对于NBA职业裁判来说工资低很多。随着我国篮球职业联赛的发展和运动员竞技水平的提高,裁判员的职业化进程成为一大趋势,中国篮协须培养一些与赛事水平相匹配的优秀裁判员。其次,要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篮球裁判员的培养问题,必须改善篮球裁判员培养方案,借鉴国外裁判员薪资管理结构,合力推进我国篮球裁判员的职业化发展进程,提高篮球裁判员的收入水平,解决现存的社会资源短缺问题,最终实现我国篮球职业联赛的高质量发展。
2.4 深化人才培养方式改革,完善高校后备人才培养计划
长期以来,我国篮球裁判员的选拔考核模式过于单一,考核管理机制还存在很大的改进空间。中国篮协每年都会面向国家级裁判员或国际级裁判员组织1~2次考核测试,以及大大小小的一级、二级裁判员培训,主要目的是保留现有的裁判员称号或晋级,在综合测试中表现优异的则能获得更高级别的等级称号。但这种考核模式存在一些弊端:裁判员的现场执裁能力和执裁水平无法直观地呈现。因此,可借鉴NBA裁判员聘任制度,每一场比赛结束就赛事总结及执裁反思向裁判员委员会进行2 min的阐述,裁判员委员会负责人就裁判员的阐述及录像回放对裁判员的临场表现作出评价并予以奖惩计入裁判员考核档案。长此以往,裁判员会更加重视赛场上的每一个判罚,注意力也会更加集中,偏哨的现象会得到改善。其次,对现有裁判员实行新的制度相对较难,因此培养一批新鲜的血液迫在眉睫,篮球裁判后备人才培养重心可放在体育高校的大学生或研究生,一方面其英语水平较高,另一方面理论水平较为扎实,有培养和发展前途。
3 小结
我国篮球裁判员的职业化发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随着我国篮球运动员的综合素质、职业联赛水平及国家对篮球重视程度的提升,构建完善的裁判员培养体系对于深化体育强国、体教融合等意义非凡。我国篮球裁判员的职业化进程还处于摸索阶段,应辩证地借鉴国外成熟的管理经验,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培养体系。应深刻认识到,无论是赛场上还是赛场下,球员和裁判员都不是对立的,而是需要相互理解、相互包容的。越是困难的时刻,越需要团结一致,才能维护好赛场秩序,促进篮球运动的发展。 我们要完善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增强裁判员选派的合理性、公开性,做到判罚尺度一致,加强对裁判员综合素质与执裁能力的培养,重点增强专业知识与业务能力,合理安排培养模式,建立健全选拔机制,构建符合新时代要求的裁判员培养计划,为篮球事业输送优秀的裁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