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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恋法律咨询

2022-10-19

伴侣 2022年8期
关键词:崔某当众赵某

猥亵儿童未被看见,是否属于“当众”行为

问:

周某在乘坐地铁时,利用其隐蔽位置与拥挤的环境,对一个穿裙子的小女孩实施“袭胸、摸下体”等猥亵行为。周某认为自己的猥亵行为不符合“当众”的情节,因为猥亵行为并没有被周边人发觉。请问,周某的猥亵行为是否符合“当众性”?

答:

对于“当众性”的认定与否,关乎加重、从重处罚的量刑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013年10月23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其中,第二十三条对“当众”一词作出解读与规范: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为是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

离婚后,还能要求对方给予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吗

问:

我与杨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我只工作半天,主要精力放在照顾孩子、料理家务方面。杨某虽收入较高,但给家用的钱不多,我要经常靠娘家接济。杨某对家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以致我的负担太重,压力太大,双方时常争吵,关系日益紧张。一个月前,我们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前段时间我无意得知,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较多家庭义务的,可以要求另一方给予经济补偿,于是我就向杨某提出补偿的要求,可被他一口回绝。请问,我现在还可以通过打官司要求杨某补偿吗?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就是说,不论夫妻实行的是共同财产制还是分别财产制,在离婚时都可以适用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这是对家务劳动价值的全面肯定。家庭生活中,夫妻一方承担较多或者全部的家务,往往会丧失或放弃个人发展机会,势必在经济、社会地位、能力等方面受到损失,所以,离婚时的家务劳动补偿,是对家务贡献者遗失利益的补偿。

不过,行使经济补偿请求权除了应当符合“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这个条件外,还应当在离婚时行使,否则过期作废。你在抚育子女等家庭劳动方面承担了较多义务,牺牲较多,本来是有权获得经济补偿的。但是,由于你与杨某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而离婚时你又没有提出经济补偿,所以,现在为时已晚,打官司也无法获得补偿了。

放弃继承权,还需偿还债务吗

问:

2019年5月10日,李某向我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条证明:借款期限自2019年5月10日起至2020年5月10日止。借款到期后的2021年11月3日李某因病去世。我找到李某的妻子张某要求偿还,张某认为李某借款她不知情,且借款也未用于夫妻生活;再者,她已决定放弃对李某遗产继承,让我不要找她了。请问,我如何才能追回这笔借款?

答:

你可将李某的法定继承人张某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即便法院查实并非李某夫妻共同债务,也会判令张某等法定继承人在继承李某遗产限额内予以偿还。至于张某提出放弃继承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张某既是李某的遗产继承人,也是履行法定义务人,其放弃行为难免会影响你对李某的遗产行使债权,法院不会准许。

遗赠协议履行期间,遗赠人另立遗嘱法律支持吗

问:

我的堂叔赵某与老伴崔某膝下无子女,于2010年9月9日与我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我自愿尽扶养赵某、崔某的义务,生养死葬。遗赠人先去世者的财产全部遗留给另一遗赠人所有,待遗赠人双方均去世后所有财产均遗留给扶养人所有。”协议签订经公证后,我开始履行照顾赵某、崔某的衣食住行的责任。赵某于2017年5月16日去世,我为老人办理丧葬事宜并支付了全部丧葬费用。之后,崔某的外甥女刘某一家搬进崔某家与其一起居住生活并照顾崔某。2019年3月1日崔某立下公证遗嘱:“在我百年后我所有的全部财产由我外甥女刘某继承,其他人无权干涉。”崔某于2021年1月15日去世,刘某为老人办理了丧葬事宜并支付了全部丧葬费用。现我与刘某因手中都有公证遗嘱,那么谁能继承老人的遗产?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本案崔某先后立有两份遗嘱,因前一份系附条件的《遗赠扶养协议》,按法律规定,有遗赠抚养协议的,应优先适用。又因《遗赠扶养协议》人双方仅仅履行了一部分,并未完全履行,即赵某去世后,你未对崔某尽扶养义务。故崔某后立的遗嘱只能对尚未履行部分遗产有效。赵某与崔某的遗产应由刘某和你各继承二分之一。

应当为非婚生遗腹胎儿保留遗产份额吗

问:

我与殷某同居生活多年,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殷某遭受重创经抢救无效死亡。在商议殷某遗产如何分割时,我已怀有六个月身孕,便提出为未出生胎儿预留部分遗产份额用于抚养孩子,但这一要求遭到殷某父母的反对,理由是殷某并未与我登记结婚,无法断定遗腹胎儿是否为殷某的。请问,我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吗?

答:

胎儿(子女)不论是婚生还是非婚生,依据人身权延伸保护原则,其遗产预留份额等权益均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也就是说,法律赋予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非婚生子女和父母之间也存在血缘关系,造成非婚生的原因在于父母,不应由孩子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上述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都是独立的继承主体,对于父母的遗产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如果父母立有遗嘱,则应尊重遗嘱人对遗产的安排,但未保留胎儿继承份额的遗嘱内容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属无效。本案中,非婚生遗腹胎儿的父亲因车祸离世,尚未出生的胎儿虽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但对其遗产预留份额应予保护。需要明确的是,胎儿继承请求权应当待出生后,由婴儿本人享有并行使,但在其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时,相关民事权利的请求权由监护人代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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