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偶然成为必然,需要更多制度保障
2022-10-19杨智淋
偶然性与必然性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揭示事物发展的稳定性和可变性的一对概念范畴,偶然中含有必然,而必然在呈现方式上往往具有一定的偶然。近日,记者在采访中就遇到了一件看似偶然实则必然的事。
在采取“室组地”模式办完一件指定管辖的案件后,为推动以案促改,四川省自贡市监察委员会向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了监察建议书。
有人认为,自贡本没有必要这种做,其内部一开始也有一些争议。有人担心不符合政策程序,也有人担心两边级别不对等,怕对方不接招,但本着看到问题不能放过的责任意识,在仔细求证和请示后,自贡还是迈出了这一步。收到该建议书后,东方电气集团有针对性地开展了整改工作,最终“查处一案”的效应扩大为“治理一域”的效果。
从表面上看,这件事的成功带有一定的偶然性,需要两家单位的共同配合,但这也反映出在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下,对探索“三不腐”一体推进有效路径的必然要求。
对于业务范围广、监督对象多的央企来说,仅仅依靠自身来查办案件往往力量有限,采用“室组地”方式整合多方力量,成为一种有效选择,并且已广泛运用于纪检监察工作实践中。但目前来看,这种力量的整合大多数情况下仍局限于案件查办阶段,对于如何针对案件暴露出的问题开展有效整改,还没有明确规定,“室组地”各方在此过程中的职责也没有得到有效界定,要形成以案促改的工作合力还比较难。
“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有机整体,必须统筹联动,才能增强总体效果。从深化“全周期管理”方式和完善央企治理机制来看,显然不能只在通过查办案件形成“不敢腐”的震慑这一个方面用力,必须在“不能腐”的制度建构和“不想腐”的思想引导上同步同向下功夫。
从这个意义上讲,类似自贡这样的“尝试”是有意义的,这样的“合作”也是必然的。
当然,发出监察建议书只是一种形式,推动整改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更为重要的是后续的整改工作如何推进,以确保产生推动工作的实效。这就需要厘清一些关键问题,比如如何界定好各方的权责边界和协同范畴,怎样建立有效的评估和奖惩机制等。
这些规范意义上的努力,显然不是某个地方的个别尝试就能完成的,需要从制度建设的高度进行统筹思考。正如受访对象所言,如果中央能够出台有关意见,明确“室组地”各方在以案促改中的责任和义务,对相关工作的推动将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
好的制度建构无疑可以提供一种稳定的预期和有效的保障,但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同样很重要。如何有效地把制度的刚性约束与人的主动作为有机结合起来,推动“偶然”性的个体努力走向“必然”性的效能提升,或许正是自贡此次尝试所带来的治理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