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力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护
2022-10-19□王维
□ 王 维
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的迅猛发展,“新就业+平台经济”模式已经成为我国重要的就业形态,就业群体规模增长迅速。2021 年,我国新就业形态群体规模超过1.5亿人。其中,服务提供者约为8400 万人,同比增长约7.7%,平台企业员工631万,同比增长约1.3%。从行业分布来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主要分布在生活服务、生产能力、知识技能、交通出行四大领域,如外卖配送员、网约车司机、电子竞技员、网络主播等。这一群体的快速增长,不仅深刻改变了行业发展态势、就业市场格局及社会组织方式,更对政府的社会治理能力、法律制度体系等提出了更高要求。
新冠肺炎疫情以来,我国新就业劳动者的重要作用更加凸显。2020 年“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冠肺炎疫情突如其来,新就业形态也是应运而生。当前最突出的就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法律保障问题、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等。要及时跟上研究,把法律短板及时补齐,在变化中不断完善。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明确指出新就业形态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提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消费者合法权益、补齐现有法律短板等一系列重大深刻问题,为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深刻领悟和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就是要认清新就业形态的趋势特点、抓住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重点难点、补足现有法律制度的漏洞短板,切实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努力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一、新就业形态的发展趋势及特点
从全球范围来看,新就业形态是新一轮信息技术特别是数字经济和平台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就业形态的更新升级,是新技术深层次嵌入经济社会运行后产生的新业态,是从传统的雇佣模式向更加灵活、更加多元、更加开放的用工模式的新转变。在我国,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的迅速发展,涌现了美团、阅文等一批国际知名平台经济公司,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根据不完全统计,2021 年上半年美团日均活跃骑手超过100 万人,美团年度交易用户数6.3 亿人。截至2021 年6 月30 日,阅文平台上积累了940 万网络作家。直播电商已成为网络直播中用户规模最大的直播类别,用户规模达3.88 亿人,截至2020 年底,我国直播电商相关企业累计注册8862家,行业内主播从业人数达到123.4万人。新就业形态已经成为我国就业市场的发展潮流和趋势,是青年群体就业的重要选择。
与传统就业方式相比,新就业形态的用工形式和就业方式相对灵活,收入水平相对更高,更加符合青年劳动者的择业偏好。首先,新就业形态用工灵活。在新就业形态中,劳动者既可以是长期雇员,也可以是短期合作;既可以是全职工作,也可以是业余兼职;既可以为单一雇主工作,也可以同时为多个雇主服务。劳动者可以根据自身的时间偏好、技能特点、工作习惯、身体状况、个人心情等个体因素,通过互联网等平台实现自身的价值,获得一定的收入报偿。笔者在调研中发现,超过53%的外卖骑手认为用工灵活是吸引他们的首要原因,其次才是收入等其他因素。其次,新就业形态平均现金收入高于传统制造业工人。根据在北京、上海等地调查发现,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代驾司机等工作群体的平均月收入在6000 元以上,而我国在传统制造业、建筑行业就业的农民工群体平均月收入4300 元,收入差距较大。最后,新就业形态具有去组织化特点,就业环境相对更好,劳动者工作满意度总体水平较高。相比于工厂里的流水线工作,新就业形态的就业环境更加宽松,可以兼顾自身需求,对工作的满意度总体较高。例如,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调查数据显示,超过77%的新就业形态受访者对当前工作表示满意,80.4%的受访者对当前工作环境表示满意。当以1-10 分计算就业者的工作满意度时,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对工作的总体满意度平均得分达到7.3分,高于社会平均水平。
二、新就业形态法律体系逐渐完善
随着新就业形态的快速发展,全社会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关注度也不断提升,互联网上关于骑手摔伤、失业保险以及社保欠缴等问题的讨论不时登上热搜。党和国家也高度重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2021 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8 部委联合出台《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要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鼓励平台企业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提升平台灵活就业人员保障水平。这是国家在顶层设计上加强对新就业劳动群体的权益保护,对新就业群体公平就业、劳动报酬、休息、劳动安全、社会保险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此外,部分省市也积极制定符合地区特色的相关文件。例如,2021年10月,北京市出台《关于促进新就业形态发展的若干措施》明确要求,稳定长期在京实际就业的“平台网约劳动者”和“平台个人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平台企业及用工合作企业要承担维护“平台网约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相应责任和义务。“平台网约劳动者”也被纳入最低工资制度保障范围,并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克扣或故意拖欠。湖北省、四川省、甘肃省等地方也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性法律法规,进一步细化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保护法律制度体系。
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重点难点
国家顶层设计的逐步完善,反映了国家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高度重视和解决好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强烈意愿。但在实践层面,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护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
新就业形态最显著特征之一就是用工灵活,劳动关系比较复杂。一方面,劳动者可能同时与多个平台构成劳动关系。例如,在调研中发现,超过57%的网约车司机不止在一个网约车平台注册和提供服务。这就导致在同一时间内,该劳动者可能与多个平台发生劳动关系。另一方面,劳动者劳动时间不固定,存在兼职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只要劳动者按劳动合同完成了工作任务,就构成了劳动关系,并有权取得劳动报酬,获得劳动保障。但目前法律的规定并不包括兼职的劳动关系。劳动者以兼职身份提供劳动和服务,是认定为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还存在一定争议。不少平台企业为了避免发生劳动纠纷,在其用户注册过程中设立隐藏条款,力图躲避与劳动者构成劳动关系。
与传统的制造业工厂相比,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所处的地位更加弱势。第一,算法控制更加隐蔽。平台企业通过大数据等方式,加强对劳动者用工时间、工作流程、劳动效率进行严格管理,不断更新算法来控制劳动者,延长劳动时间,增加劳动强度,却很少考虑劳动者的个体需求、工作环境、意外风险等。这种看似“自由”的劳动方式背后,隐藏着严苛的劳动控制。平台经济往往通过设定任务、积分、升级等方式将劳动者束缚在无形的竞争轨道,从而实现资本利益最大化的目的。第二,劳动者缺乏有效组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往往以个人身份与平台发生劳动关系,其缺乏固定的劳动场所和统一的劳动安排,这就导致劳动者组织程度较低,缺乏工会等有效的劳工组织。因此,在遇到劳动纠纷等问题时,劳动者往往势单力薄,缺乏维权途径和话语权。第三,法律保护制度不健全。新就业形态的快速发展带来诸多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而现有的《劳动法》等法律制度缺乏明确的规定,需要修订更新。例如,新就业形态行业竞争激烈,对劳动技能培训需求较大,但《劳动法》只对传统行业的劳动者纳入政府组织的各类职业培训有相应规定,而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是否纳入政府组织的各类培训缺乏明确规定。再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作时间与传统的制造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计算方式不同。平台为了节约成本,在计算劳动时间时仅仅计算劳动者使用平台工作的时间,而劳动者处于任务间歇期时,不被算作劳动时间。目前,我国《劳动法》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时间认定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在工伤认定问题上存在模糊地带。
在调查中发现,我国新就业形态群体缴纳社保率普遍不高,以养老保险为例,我国新就业群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比率约20%,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参保率普遍较低。不少平台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通过劳务外包等方式少缴或不缴员工保险,而劳动者为了能够得到更多的现金收入,更多考虑当前的生活需求,个人缴纳社保的积极性不高。因此,不论是企业还是职工,在缴纳社保方面存在劳资双方都不积极的情况。
参保率低也与地方政府有一定关系。各地政府为了吸引投资,增加就业,发展地方经济,对企业是否为员工缴纳社保采取冷处理的方式。当遇到个别员工有关缴纳社保问题的举报、投诉时,也通常采取调解等方式息事宁人,对于大规模清查社保缴纳问题缺乏足够的积极性。
四、加强新就业群体权益保护要打好组合拳
新就业形态的迅猛发展,对现有的《劳动法》等法律体系产生了一定的挑战。加快对现有法律制度的修订完善,适时出台符合新就业形态特点的法律制度,是立法部门的重要任务。首先,加强对国际上相关法律的跟踪研究。与我国相比,新就业形态在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出现更早、立法更早,可以为我国出台相关法律提供参考。例如,在是否将网约车司机看作平台雇员问题上,2020年11月美国加州第22 号提案明确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无需将灵活用工人员当作其雇员。英国、德国、新加坡等国家也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新就业形态的法律制度,值得我国立法部门跟踪研究。其次,要深入平台企业、新就业形态群体开展调研,充分了解劳资双方的需求、困难和建议,更加充分地尊重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广泛听取主管部门和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与劳动者权益保护等。最后,要加强顶层设计,加快对现有法律制度的修订完善,进一步明确平台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严格要求平台企业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针对新劳动形态的用工特点、组织方式等问题,适时研究出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法》。
新就业形态是一种正在形成、不断演化发展的就业形态,其用工方式灵活,就业群体规模庞大,涉及部门单位众多,要统筹考虑当前经济水平、就业形势、民生需求、区域差异以及新旧制度衔接等问题,加强部门合作,形成齐抓共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治理局面。在新就业形态中,平台处于绝对强势地位,劳动者弱势地位更加突出,劳动者维权难度更大。因此,要不断加强对平台的监管力度,对严重违反《劳动法》、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坚决查处;对恶意逃避法律监管、对抗监管的行为要从严处罚。
新就业形态具有去组织化特点,在劳动者权益保护上存在薄弱环节。要进一步扩大工会组织覆盖面,在平台企业、产业园区等部门组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会组织。由工会组织代表劳动者就劳动者权益保护与相关企业开展协商对话,进一步增强劳动者的话语权。
要加大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法律宣传培训,不断加强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加强平台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建设,在符合条件的平台企业、产业园区设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将此项内容纳入人大执法检查工作之中。
人大代表来自于人民,服务于人民、扎根于人民,与人民群众有着天然的、紧密的联系。要切实发挥人大代表特别是基层人大代表的建言献策作用,鼓励人大代表深入新就业形态工作一线,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交朋友,及时反映新就业形态群体心声。在各级人大代表推选过程中,充分考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代表推选工作。完善基层代表工作站制度,发挥人大代表工作站平台作用,定期组织听取新就业形态群体及相关部门意见建议,更好发挥其党与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1]国家信息中心:《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1)》,http://www.sic.gov.cn/News/557/10779.htm.
[2]新浪财经:《美团第二季度财报:营收438 亿主营业务保持高速增长》,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0993 0654540122295&wfr=spider&for=pc.
[3]证券日报:《阅文集团上半年收入43.4 亿元同比增33.2%》,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0825456108692 7301&wfr=spider&for=pc.
[4]艾瑞咨询:《2021 年中国直播电商行业研究报告》,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14475733.
[5]人民日报:《多措并举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dongtaixinwen/b uneiyaowen/rsxw/202108/t20210819_421063.html.
[6]北京市人民政府网:《北京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http://www.gov.cn/xinwen/2021-09/24/content_563911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