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的税收治理:理论构建与策略选择*
2022-10-17郭健王超
郭 健 王 超
一、引言:网络文艺式生存及其税收治理困境
网络文艺大致是基于互联网技术、媒介和平台而进行创作、传播和接受的艺术形态,主要包括网络文学、网络电影、网络剧、网络综艺、网络纪录片、网络直播、网络短视频、网络音频、网络演出、网络展览等。网络文艺与传统影视艺术有高度的关联性,例如网络电影脱胎于电影,网络剧脱胎于电视剧,网络综艺脱胎于电视综艺等。但网络直播的诞生和发展,却彰显了网络文艺与传统影视及其他艺术形态的某种典型不同。
网络直播的拟真性使媒介互动主体模糊了真实和虚拟的界限,其特有的情感互动体验让网络直播的热度持续居高不下。①2016年以来我国网络直播用户的规模迅速增长,截至2021 年12月,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7.03亿,较2020年12月增长8652万,占网民整体的 68.2%。其中,电商直播用户规模为4.64亿,较2020年12月增长7579万,占网民整体的44.9%。②随着平台经济的发展,从事网络主播的群体也越来越大,影视明星、网红等纷纷加入此行业。国内直播电商市场交易规模也呈迅猛增长趋势,直播带货火爆发展,2017年—2020 年,国内直播电商市场交易规模分别为196.4 亿元、1354.1 亿元、4437.5 亿元和12850 亿元,预计2021年交易规模达到 23500 亿元,同比增长 82.87 %。③2021年抖音与快手带货直播场次超7500万场,商品链接超3.9亿。④与此同时,我国积极完善网络直播税收优惠等政策,促进网络直播发展,带动财政收入增长。2020年,我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开始执行,明确提出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对新业态、新模式采取包容审慎的态度;2020年6月,《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严禁征收“过头税费”的通知》发布,明确提出支持互联网新业态的发展,贯彻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然而,直播行业快速发展,网络主播获取巨额财产收入的同时,税收治理问题也愈加严重,网络直播平台和个人规避税收的方式也越来越多,数额巨大,严重侵蚀了国家财政收入,加剧了贫富差距。传统行业历经多年发展,财税处理已基本实现标准化、制度化,相比之下,我国对直播行业税收治理体系的构建落后于直播经济的发展速度,直播行业税收治理成为关注重点。
二、网络文艺和网络直播的税收治理意义
互联网技术发展下,网络媒介与网络文娱产品呈现出强大生命力,网络媒介相比传统媒介更具个性化、时效性与娱乐化,炙手可热的网络直播作为网络媒介与网络文化产品的统一体,具有传递工具与消费资料的双重属性,依靠互动性带来的强烈情感共鸣与直播内容多样化的娱乐效用,成为当下大众文化的重要代表。时间上的灵活安排、空间上直播供给与消费主体的自由分布使得网络直播文化与商业功能并驾齐驱,文化信息传播、大众娱乐消遣、商业价值创造与就业集聚功能日益增强。
税收作为现代财税体制的关键要素,发挥资源配置、收入分配、经济自动稳定器、维护社会长治久安的制度作用,网络媒介与网络文艺作品爆发式发展的同时,税收治理问题凸显。税收对网络文化市场的调节与扶持和市场主体纳税遵从是网络媒介与网络文化产品税收治理的主要内容,当下网络直播作为网络媒介与网络文化产品市场的绝对重要角色,税收新闻频上热搜与新闻头条,其税收治理日益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从整体上看,网络文艺税收治理的重要性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适应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求。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治理体系涉及文化、经济、社会、政治等多个方面的制度机制与法律,治理能力是衡量政府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两者相辅相成。作为文化与经济多元属性的综合体,网络文艺市场的税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不断完善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路径,有利于释放改革红利。
第二,稳定国家财政税收收入的必要手段。市场失灵、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收入分配不公、经济周期波动使得政府调控成为必要,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与重要支柱,财政通过收支调节实现经济稳定健康发展,财政收入的稳定性是国家财政发挥作用的实现条件,税收收入是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网络文艺、网络直播市场创造巨大文化产业效益的同时,供给侧参与主体的纳税遵从决定着网络文艺、网络直播税收收入的稳定规模,而优质的税收治理则为网络文艺、网络直播税收征收提供重要保障,维护了财政收入规模。
第三,贯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高度凝练与集中表达,引领国民教育、精神文明建设与精神文化产品生产传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落实到经济发展实践与社会治理中。高质量的网络文艺税收治理下,政府做到公平治理、法律维护,个人做到诚信经营、遵纪守法,直播内容做到传递积极价值观,有利于主流价值观的强化与传播,形成积极向上的文化风尚与市场环境,落实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促进与繁荣网络文化产业健康规范发展的必然举措。加快发展文化产业,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不仅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而且也有助于推动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网络文艺作为新兴自媒体艺术,承担着文化传播与价值创造的重要功能,网络文艺的健康发展有利于文化产业的壮大与文化软实力的提高。网络文艺、网络直播税收治理通过扶持与规范市场发展、释放政策与制度红利、治理不规范行为,从而实现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
以网络直播为代表的网络媒介与网络文化产品日益成为当代中国文化建设与经济建设的重要内容,如何实现网络直播市场的规范化发展与有效价值转化是直播税收治理的首要目标。而当前关于网络直播税收治理的研究较少,多数从网络直播的媒介传播价值导向与作品内容质量治理角度出发,如规范不同的网络主播失范行为⑤,强调正确的舆论导向与法律监管⑥,营造直播电商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⑦,规范网络直播平台失范行为⑧,加强青少年网络素养教育⑨等。而对于网络直播税收治理本身,多为从直播偷逃税行为本身出发提出建议,对于系统分析网络直播存在的税收治理问题研究较少,缺乏网络直播税收治理理论体系的系统梳理与构建,本文通过完整构建网络直播税收治理的理论体系,明确网络直播市场税收主体、涉税价值创造以及作用机制,系统梳理现实治理困境,提出切实可行的策略建议,从而规范网络直播税收治理的现实机制,繁荣网络文化产业发展。
三、网络直播税收治理的理论构建
(一)网络直播价值诠释
1.网络直播产业价值链
网络直播最初由网络直播平台、网络主播构成,随着直播行业迅猛发展,相继出现了直播公会与经纪公司,主要参与网络主播的培养。网络直播业务也随之由主播才艺表演、互动聊天发展到赛事直播、游戏晚会直播、直播带货等多个方面,电子商务平台、版权方、技术公司、品牌方纷纷加入到直播当中,直播产业链不断扩展,并在多环节创造价值,从单纯的直播收益扩展到带货收入、会员收益、广告收入多方面。与之相适应,成本也扩张到技术升级、版权采购、流量设施等多个方面。主播、直播平台、经纪公司、供应方之间的交易日趋复杂,供应方也自行开设直播业务,价值传递路径呈现多样化特征,涉税财富更加庞大,涉税环节更加繁多与复杂,需要更为先进的税收治理,维护日趋复杂的网络直播税收环境。网络直播产业链见图1。
2.网络直播涉税收入
网络主播与网络直播平台是网络直播行业的主要纳税主体,直播平台不仅包括视频企业,也包括电商平台、品牌方自行成立的直播企业等。直播类企业的主营业务是提供文化与娱乐服务⑩,涉税收入包括收益分成、会员订阅收入、广告收入、游戏联动、比赛竞猜收入。其中,收益分成主要靠网络主播在网络平台进行才艺展示、直播互动、在线教育等获取,也包括人气网络主播直播带货收取的相应费用,分成比例按照平台与主播的合同约定进行;会员订阅收入源于直播平台对用户的分级化服务,平台在网络用户充值成为会员后,为其提供个性化服务与更多直播权益,比如会员购买礼物可以享受优惠价格等;广告收入是直播平台的重要收入来源,对于粉丝群体庞大、受关注度较高的网络直播,往往较易通过招商贴片广告或中途插播广告等方式获取广告收入;游戏联动收入来自直播平台对游戏公司的特定引流,平台通过引流吸引直播用户参与游戏注册等获取游戏公司代理收入;比赛竞猜收入类似现实中的体育赛事竞猜,网络主播通过线上押注参与赛事竞猜获取一定收益,直播平台参与分成。
图1 网络直播产业链图
网络主播通过签约平台进行直播、独立直播、经纪公司签约直播以及参加直播公会直播获取收入,涉税收入包括直播用户打赏、销售返佣、坑位费。其中,直播用户打赏收入源于主播对打赏礼物的提现,用户通过购买相应金额代表的礼物对网络主播进行打赏称赞,事后主播按照平台规则提现属于自己的部分;销售返佣与坑位费源自直播带货,人气网络主播依靠其巨大流量与关注度,吸引众多销售商委托直播平台和网络主播销售其产品,销售商根据规定缴纳带货直播进场费,也即坑位费,直播带货完毕,按照约定给予部分比例销售额作为销售返佣。此外,直播公会、经纪公司收入来源于网络主播收入分成、平台约定劳务收入等。
(二)网络直播税收治理体系构成
1.法治建设:保障治理效力
依法治国是党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税收法治化建设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更是网络直播税收治理的重要手段。税收法治化建设指依据税收法定原则,促进税收立法、税收执法、税收司法以及税收法律监督等一系列税收法律制度的构建。网络直播税收法治化以立法的形式明确相关纳税对象、税基、税目、税率、纳税时间、纳税期限、扣缴义务人等税收要素,并为税务机关税收征管提供法律依据,同时包括税务争议、税务诉讼等法律规范,为司法机关处理涉税事务提供有效法律依据,使得网络直播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有法可依,从而有助于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与纳税遵从度。目前我国已经实现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12个税种有法可依,并逐步加快增值税、消费税等立法建设,同时不断更新完善税收征管法等税收程序法,从而提高网络直播相关税收法律权威,推动网络直播税收法治化建设。
2.课征税种:提升治理效率
不同税种在税收体系中发挥的职能不同,其中所得税与商品劳务税分别承担了推进收入分配公平与推进网络直播业务发展的任务。
就所得税而言,一是个人所得税。直播行业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主要包括主播以及相应成立的个人独资与合伙企业。根据主播与直播平台、经纪公司的关系,主播分为独立主播与签约主播。独立主播需要就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其收入性质和扣缴义务人确定目前还存在争议。签约主播与直播平台或者所属经纪公司属于雇佣关系,取得的一般收入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额外奖励按照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应个人所得税由直播平台或经纪公司代扣代缴。偶然所得单独适用20%税率;综合所得,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主播投资成立的个人独资与合伙企业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5%—35%超额累进税率。二是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直播平台、主播签约经纪公司一般为企业,需要就其取得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针对中小微企业发展以及为了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给予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包括加速折旧、税收减免、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等。
就商品劳务税而言,增值税在网络直播业务中发挥了较为正向的激励作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网络直播平台提供的广播影视服务、广告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一般纳税人相应增值税税率为6%,提供相应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网络主播个人劳务所得与特许权使用费每月不超过3万的,免征增值税。直播类企业从设施类企业、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准予抵扣销项税额。
除此之外,网络直播平台运营过程中还涉及城市建设维护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等,但没有特定的、独立的征税对象。
3.征管体制:增强治理效能
依据税收征管法,网络直播税收征管主体为税务机关,直播行业主要分布在我国北京,以及上海等东部沿海发达城市,由注册地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管。直播平台税收征管流程为税务登记、账簿及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税务机关通过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对直播类企业具体征收,通过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对网络主播进行具体征收。税务机关建立科学的税务检查制度,依据税收征管法等相关法律,做好税务稽查流程工作,加强对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工作,严厉打击偷税、欠税、骗税等违法行为,对偷漏税等行为严格处罚。随着税收大数据的不断发展,税务机关税收征管能力也在不断加强。
(三)网络直播税收治理机制
随着网络直播的不断发展,网络直播领域在资本问题上的失范行为越来越成为专业领域和社会公众关注的显性现象,而且这种资本问题已经深度影响了网络直播的内容品质,媒介内容和艺术内容的偏轨,又将直接影响到网络直播的可持续发展。合理的网络直播税收治理机制,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之一。
第一,发挥宏观调控,治理市场失灵。市场失灵的存在导致市场主体难以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同时扩大了收入差距,影响了效率与公平目标的实现,需要政府通过特定的宏观调控手段加以改善。就网络直播而言,一方面,直播对技术研发、设备配置要求高,头部网络短视频平台垄断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造成直播行业发展的不均衡,部分企业缺乏持续发展资金、人才等;另一方面,网络直播市场化发展下竞争激烈,头部主播收入占比最大,收入分配差距过大,不利于收入分配公平。税收是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通过不同税种搭配、加强税收征管可以有效促进效率改善与分配公平。网络税收治理通过给予中小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优惠政策尤其是金融相关税收优惠,缓解直播平台税收负担与资金压力,加强税收征管,完善税制设计,打击网络巨头避税,缓解市场垄断,促进资源配置,促进文化产业市场繁荣;同时网络直播税收治理通过完善个人所得税设计、打击偷逃税等调节主播收入差距,促进网络直播行业收入与税收分配公平,传递公平的正能量。
第二,落实税收法定,促进纳税遵从。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确定,税法各类组成要素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税收法定可以强化税收的法律效力,依靠法律权威极大地促进纳税人遵从纳税准则。网络直播税收治理通过不断完善税收征管法,为税收征管提供更有力法律依据;同时加快相关税种立法工作,通过法律明确网络直播行业涉及税种以及纳税义务,有效提高税收法律效力,增强纳税义务人依法纳税意识,提高网络文化产业市场主体纳税遵从。
第三,完善征管机制,克服信息不对称。市场经济活动中,不同市场主体拥有不同信息,信息多的一方往往占据有利位置,信息少的一方则处于被动地位,当市场主体一方不真实了解市场信息,另一方隐瞒、提供虚假信息时,便产生信息不对称。网络直播税收征管中,网络直播平台、主播收入来源众多,交易方式众多,直播业务广泛,跨区域经营广泛,税务机关掌握信息少,纳税义务人容易提供虚假申报,造成税收征管的信息不对称,加剧了网络直播税收流失。网络直播税收治理通过提高税收征管技术、完善信息交换机制等缓解网络税收征管信息不对称,有效提高税务机关征管能力,减少税收流失。
第四,健全市场监管,规范内容质量。市场监管是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重要条件,网络直播行业同样需要全面有效的监管机制。网络主播市场门槛低,个人只需进行简单注册,经过手机认证基本信息后即可开播,如果相关部门的市场监督不到位,会导致直播内容和直播水平的高低不均平。网络直播税收治理通过强化税收征管机制、完善网络主播注册信息与打击偷逃税,强化纳税信用机制建设,有助于完善网络直播市场监管,促进直播平台与主播个人的合法、合规经营,也为网络传媒平台提供的直播等产品内容提供保障。
网络直播税收治理机制从效率与公平入手,着重解决网络直播存在的道德风险与发展难题,彰显政府在促进以网络直播为代表的网络媒介与网络产品中扮演的重要角色,为全面提升现代媒体的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提供现实路径。
四、网络直播税收治理的现实困境
(一)顶层设计缺失引发税收流失
行业发展需要健康规范的制度环境,由于直播经济发展得太快,法律、税务方面的监管还没能追赶上直播发展的脚步,导致目前在直播收入的纳税方面还存在立法空白的现象。因此,网络直播税收治理需要完善规范税收法律和相关制度,不断加强纳税信用建设。具体而言,第一,电子发票治税制度的不完备。电子化、数字化是网络直播平台交易的主要形式,不涉及纸质发票与凭证,但电子发票当前处于试点推广阶段,其法律性质在税法中严重缺失,阻碍了网络直播税收征管。第二,代扣代缴义务不明晰、不明确。税收法律关于网络直播代扣代缴义务人不明确,当网络主播与网络直播平台是一种法律雇佣或合作关系时,按照现行税法规定,网络直播平台对网络主播取得的所得负有代扣代缴义务,但对于独立主播,由于税法缺乏代扣代缴具体规定,网络直播平台往往因为程序繁琐不对其代扣代缴,加之独立主播市场进入门槛低,同时在多个网络直播平台进行直播,收益来源复杂,加剧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困难。第三,网络主播收入性质法定性缺失。网络主播收入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于具有劳动关系的主播与平台,网络打赏可作为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公会主播与独立主播获取的网络打赏,税法缺乏对其税目认定,且当前对于这部分所得认定争议较大,税目认定不统一造成税收流失。第四,网络主播注册登记信息制度不健全。虽然《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完善了网络主播登记信息制度,但缺乏相关涉税信息,同时第三方信息披露制度、网络主播税务登记、银行账户管理不完备,缺乏对纳税人的全面认知。最后,纳税信用建设不健全。当前,网络直播行业纳税信用体系不健全,虽然我国税法明确规定对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法行为计入信息系统,但基于网络直播的开放性、虚拟性,人气网络主播在违法后仍然可以通过其他渠道进行直播获利,使得网络主播违法成本大大降低,致使大量主播随波逐流,偷逃税收,网络平台对于网络主播个人同样缺乏信用等级考核,阻碍了网络直播税收治理。
(二)纳税遵从度低致使税收乱象野蛮生长
网络平台与网络主播责任缺失,自觉纳税意识不高,税收管理与税法知识储备参差不齐,致使网络直播行业偷逃税现象层出不穷,严重扰乱税收治理。具体而言,第一,网络主播个人纳税遵从意识低,利用税法漏洞,通过各种手段逃避国家税收。鉴于网络直播的发展历程较短,直播主体的入行门槛较低,纳税人普遍缺乏税法知识,难以做到正确看待税收收入与享受公共服务的联系,往往只考虑自我利益的实现,缺乏自觉纳税的正义观,尤其是新手主播,其自觉纳税申报意识普遍较低。从其偷逃税的手段看,由于主播收入来源多种多样且极具隐蔽性,一些网络主播在获取巨额财产收入的同时,通过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滥用地方税收优惠等各种手段故意规避税收,同时滥用税收筹划,通过税务代理中介利用不合法程序逃避税收,偷逃税数额巨大。第二,网络直播平台偷税、避税严重,中小企业自身发展程度影响纳税进程。从头部网络平台看,由于其过于追求经济效益,忽视自身社会责任,缺乏税收环境共建意识,难以做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主要利用关联交易、避税地注册、间接转让等多种方式避税。从中小网络直播平台看,由于其业务规模小,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没有闲余资金聘用专业中介人员,加剧了企业纳税申报难度,影响纳税进程,进而影响财政收入及时入库。网络直播行业偷逃税现象频发、纳税效率低,严重损害了我国税收收入与法律权威,影响现代化进程。
(三)税收分配失衡影响行业健康生态
网络直播税收失衡既包括地区间税收分配失衡,又包括直播行业内部税负不均衡。具体而言,第一,网络直播加剧税源与税收背离,地区间税收失衡严重。网络直播地区税收失衡主要体现在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上。对前者来说,产生于某地(如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源被转移到了其他地区(如总部所在地)缴税;对后者来说,我国增值税按照生产地原则征税,实行生产地征税原则,增值税收入归属地与税负归属地存在背离。直播带货的商品尤其是附加值高的商品往往产自东部地区,中西部观众观看直播并购买了商品,但所在地区难以享受直播商品的增值税;同时网络直播平台通常分布于东部发达地区,但网络直播观众遍及全国,直播平台作为企业只需要对东部注册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中西部地区消费者通过网络打赏、会员订阅等增加了平台收入,但平台并不需要向中西部地区进行企业所得税缴纳,因此中西部贡献了网络直播相关收入,却难以享受涉及的税收,造成中西部税收流失,加剧地区间税收失衡。第二,网络直播行业内部税收分配不均,不利于行业健康发展。网络直播行业内部企业发展参差不齐,占据主导地位的大型直播平台如快手、斗鱼、虎牙、抖音等实力雄厚,技术发达,往往财务管理健全,税务专业人员素质高,可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极具竞争力,而对于中小网络直播平台尤其是发展初期的企业,因为内部体系建设不完善、技术不达标等等无法享受税收优惠,税负相对过重,加剧了头部平台垄断趋势;同时,网络主播内部分级严重,绝大部分网络主播因为流量少充当着末端角色,业务少、压力大、收入低,网络主播业务集中到头部网络主播,头部主播依据其强大流量与号召力占据绝对优势,进入高收入阶层行列,更有利用税收筹划和偷逃税以最小化税负的优势,拉大主播间税负差距,不利于网络主播公平税收分配格局的形成,形成了头部主播越做越强的恶性循环,严重影响行业内部均衡发展。
(四)信息不对称制约征管效率
税收征管中,纳税人充分知晓收入信息,并进行税收筹划,处于优势一方,税务机关则由于对信息把握的不全面处于劣势地位,网络直播因其具有交易的隐蔽性、无纸化等特点,信息不对称问题尤其严重,税收征管难以适应直播行业税收治理的需要。具体而言,第一,税务征管技术发展相对滞后。新媒体与数字经济不断发展下,网络直播交易支付方式选择更多,直播类型和业务更加复杂,收入隐匿更加方便,而且随着网络平台规模的不断壮大,数字网络平台相关联公司众多,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更加复杂,同时独立主播线上与线下交易同时进行,收入信息难以捕捉。另外,网络直播交易的完整性、网络直播提供数据的真伪性、主播线上线下的全面监管、纳税人个人信息的保护、公司关联交易的深入分析等都对税务机关征管技术提出更高要求。第二,涉税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税务信息管理系统发展不完善,地区内以及地区间各部门缺乏有效信息交换,第三方交流机制不完备,各地区税务部门对于信息共享缺乏有效沟通,各自为营,降低了地区对直播平台经营信息的知晓度,税务机关与直播平台数据方、银行、微信、支付宝、中介机构等信息共享不充分,难以全面了解直播支付信息与业务,降低税务机关征收能力,导致税收流失。
五、网络直播税收治理的国际经验与策略选择
(一)国际经验:网络文艺税收治理的海外规制
海外在包括网络直播在内的网络文艺税收治理方面,有一定的前沿性探索,对我国相关治理策略有一定的启发意义,约述如下。
第一,强化税收信息化管理。美国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模式上采取信息化管理,电子化支付是美国个人所得税最主要的缴纳方式,纳税人只需在纳税期限前任意选择时间缴纳税款。同时,美国税务部门会全方位共享纳税人的涉税信息,联邦政府机构能够获得纳税人详尽的纳税信息及数据,此种信息化管理提高了网络主播的税收遵从度。日本的税务部门与社会保险等社会部门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有助于税务部门通过该信息系统全面了解到网络主播的信息,有效监管财产收支状况,从而预判是否存在偷逃税行为。
第二,提高第三方服务质量。美国、英国等西方国家善用第三方信息报告制度,即通过第三方机构提供涉税信息及数据,这种方法有利于税务部门收集和核实涉税信息,一旦与纳税人自行申报信息存在较大偏差,税务部门会及时联系纳税人。相关税法也会明确规定某些第三方单位需要及时提供和报告相关信息,网络主播考虑到与第三方机构的信息差异风险,会报告准确的纳税信息,从而有助于减少税务部门与网络主播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偷漏税行为。为加大税收监管,法国单独成立了税收审计工作委员会,以此协助税务部门管理纳税人,也帮助核查和校对纳税人的账簿,此外,不断加强自身专业素养,也主动寻求纳税人的意愿,以便改进税收服务,从而加强服务质量。英国的税收代理部门设有较高的职业门槛,只有兼具高职业素养和高职业道德时,才能担当税务代理部门工作人员,因此,税务部门对其拥有较高的认可度,会与其相互协助,税务代理机构可以帮助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及准备相关材料,从而有利于网络主播全面了解申报和纳税过程,从而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第三,分极化税收申报制度。日本在税收申报上采取蓝白色申报表制度,对信用较好和使用税收代理人服务的主播,可以填报蓝色报表,此类报表可以为纳税人提供相应的税收优惠。税务部门也会对蓝色报表的使用者进行不定期抽查,当发现其存在数据造假等不正当行为时,税务部门则会根据搜集的信息重新计算其应纳税额,并取消其填报蓝色报表的资格。蓝色申报表制度会间接提高网络主播的税收遵从度,使其积极纳税,提高纳税信用度,以便获得蓝色报表填报资格,享受税收优惠,并减少额外的纳税环节。
第四,加强处罚力度。美国建立了较为严格的偷逃税处罚机制,一是通过罚款进行行政处罚,纳税人申报时超过申报期限需要额外缴纳税款数额四分之一的罚款,如果纳税人提供虚假纳税信息也将面临税款额四分之一的罚款,如果纳税人如期申报但逾期缴税,则将会面临税款额五分之一的罚款。二是刑事处罚,当纳税人存在税务欺诈行为时,不仅会被处罚两倍税款的罚款,还要负刑事责任,面临拘留或监禁。通过严厉的处罚机制,可以有效防范偷逃税行为,监督网络主播及时申报和缴纳税款。
第五,重点监控高收入主播群体。直播行业中头部主播与尾部主播,收入差距巨大,各平台的高收入主播月收入高达百万乃至千万。鉴于此,德国税务机关重点监控高收入主播群体,而对普通收入主播群体进行随机抽查。由此,可以减少税务机关工作量,从而提高行政效率。同时,也建立奖惩机制,对及时足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给予一定的奖励;而当税务机关质疑纳税人的税收申报信息时,及时搜集纳税人相关信息进行调查取证,明确偷漏税行为后,进行公开曝光。
第六,提供纳税申诉服务。英国还通过建立纳税申诉制度提供纳税申诉服务,当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工作不满意时,可以向上级税务部门甚至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此方法不仅保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还有利于税务部门提高涉税服务质量。
(二)策略选择:强化、多维、均衡与拓展
1.网络直播行业税收法律建设
全面规范的税收法律与相关制度建设是网络直播税收治理的重要保障,要加快税收法定,健全网络直播行业税收法律,明晰责任,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设,提高纳税遵从。第一,要完善税收征管法律凭证管理制度,在法律与制度中明确规定电子发票凭证的性质,全面推广电子发票,减少税收征管局限性,赋予电子发票更多法律效力。第二,税法要明确独立主播收入性质,根据独立主播工作的有偿性、观众消费的满足性确定独立主播收入为劳务报酬所得,而不是偶然所得。第三,依据效率与程序简便原则,税法要确定网络平台为网络主播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实现权责明确,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第四,完善纳税申诉制度建设,从纳税人权利的角度出发,总结网络直播纳税申诉案件,归纳常见问题与处理措施,不断改进,提供更好制度服务,此过程中相关法律要注重保护相关主体的知情权、隐私权。第五,健全主播登记制度管理,行业注册要包含涉税信息,同时不断完善纳税人税务登记制度,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进行纳税申报时要填报相关财产收入信息报告,建立网络主播规范账户,进行分类管理。最后,完善纳税信用制度建设,可以通过设置信用积分的方式对纳税人信用进行衡量,当违背税法等行为发生时,税务机关进行积分扣除与公告惩戒,年末根据积分情况对于信用评级良好的企业或者个人进行税收奖励,从而促进网络主播与网络平台纳税自觉化与规范化,减少直播行业偷逃税等违背税收法律的行为。
2.多举措促进纳税遵从
加强网络直播税收治理,要多举措促进网络主播、直播平台等纳税主体纳税意识的提高,同时严厉打击偷逃税行为,监管网络直播重点纳税群体,提高违反税法的成本,形成遵纪守法、自觉纳税的良好氛围。第一,加强对纳税主体税收宣传与培训,促进纳税主体纳税遵从度提高。税务部门要积极开展直播行业税法讲座等活动,鼓励网络主播、企业财务人员积极参与,及时公告、宣传最新偷逃税案例,明确偷逃税违法手段,传递积极纳税的重要性,提高网络主播纳税遵从度;同时,税务机关要督促网络直播平台对签约主播的税收教育,加强纳税意识的有效提高。第二,激励网络直播平台担负起社会责任,做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通过税收优惠等方式鼓励直播平台开展税法专家、税务人员直播普法活动,督促平台加强直播页面税法宣传广告宣传,鼓励直播平台开展税务文艺作品展播、制作等,从而广泛宣传税法知识,促进纳税遵从。第三,税务机关提高对中小直播平台的服务力度,积极解答、解决中小直播企业的税收问题,降低中小企业纳税成本,从而使得中小企业及时、有效、积极纳税。最后,加强偷逃税惩戒机制建设,切实提高税收违法成本,以此带动直播行业自觉纳税。不断提高网络直播行业偷逃税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如对于偷逃税税额巨大的网络主播,禁止再次进入直播行业,显著提高当事人的违法成本;有效遏制偷逃税的企图,此外,还要加强对头部主播与头部网络直播平台收入监管机制建设,促进重点纳税群体纳税遵从度的提升。
3.全面辩证均衡税收分配
积极的税收环境是网络直播行业迅速发展的重要条件,为规范网络直播行业税收治理秩序,要全面辩证地进行规划设计,不仅要针对网络直播税收乱象,从严治理,严格规范,更要肯定网络直播行业迅速发展对我国经济发展和整体税收增长作出的重要贡献,优化税收治理,发挥好税收治理调节网络直播市场失灵、促进公平与效率的作用,促进直播行业均衡发展。第一,保证经济效率,合理搭配税种,完善税制设计,积极促进网络直播行业发展。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税收优惠标准,加强税收政策宣传服务,促进更多中小企业享受到相应的税收优惠,不断扩大增值税留抵退税适用范围,及时、足量退税,缓解中小网络直播企业资金压力,改善资源配置,助力直播行业经济发展,发挥网络直播在促进消费、丰富居民娱乐生活、增加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第二,保证网络直播税收公平,缓解网络直播行业与地区税收失衡。设计数字化企业增值税消费地征税机制,针对数字经济企业构建企业所得税跨地区分配机制,赋予消费地更多权重,平衡地区间直播行业税收,扶持欠发达地区网络直播发展与财政收入增长,缓解地区间税收失衡。同时不断完善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政策以缓解行业内税收失衡,采用累进税率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按照收入规模进行企业所得税征收,促进网络直播企业间税负均衡,打击垄断,适度降低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加大扣除力度,提升尾部主播福利,促进主播间税负公平,从而促进网络直播行业效率与公平的统一,实现高质量发展。
4.拓展信息化征管技术
为促进网络主播税收规范,需要不断完善各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减少信息不对称对税收征管的干扰,同时不断提高税务机关现代化税收治理能力,做好税务监管与征管。第一,各地区与各部门间要建立更加完备的信息共享机制,各地区政府要致力于网络主播涉税信息透明度建设,各地区税务部门要及时共享、分析网络主播相关税收与经营信息,共同合作解决网络直播税收难题,提高解决跨地区税收问题效率。第二,继续完善第三方信息共享机制,税务部门要与银行、支付方、相关金融企业等建立有效信息共享,全面深刻了解网络直播平台及主播涉税交易信息,杜绝灰色交易地带的产生。第三,要完善直播平台与税务机关信息交流机制,强制要求纳税人及时、全面地提供税务机关稽查等需要的信息,减少税收征管的干扰因素。最后,要不断提高税务机关征管技术质量,建立信息化、智能化、一体化的大数据技术,对网络直播税收信息进行自动化分析与处理,强化税收征管全过程的税源监控,建立统一的电子发票系统,积极招聘专家研讨税收征管难题,培养税收技术方面的先进人才,学习发达国家网络直播税收经验,同时建立税务风险规避系统,降低税收工作的风险,加强欠发达地区税收征管技术推广,整体提升网络直播行业的税收征管质量,使征管更有效率和效力。
注释:
① 王艳玲、刘可:《网络直播的共鸣效应:群体孤独·虚拟情感·消费认同》,《现代传播》,2019年第10期,第26页。
② 《第4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http://www.cnnic.net.cn/hlwfzyj/hlwxzbg/hlwtjbg/202202/P020220407403488048001.pdf,第61页。
③ 数据来源:网经社旗下电商大数据库电数宝(DATA.100EC.CN)。
④ 数据来源:《2021年直播电商年度数据报告——抖音&快手》,果集数据,2022年1月。
⑤ 丁方舟、陶柔柯:《网络主播失范行为的治理路径探究》,《青年记者》,2021年第23期,第40页。
⑥ 彭程:《网络治理视域下大众直播文化传播的媒介治理》,《社会科学战线》,2020年第10期,第258页。
⑦ 潘锡泉:《我国网络直播电商发展现状及治理机制——基于2020年快手直播数据的统计分析》,《学术交流》,2021年第6期,第100页。
⑧ 王贞瑾:《网络直播平台失范行为的产生与应对》,《传媒》,2018年第5期,第52页。
⑨ 张宏邦、陶艺:《网络直播打赏:价值校准与科学治理》,《中国出版》,2020年第19期,第50页。
⑩ 管永昊、吴佳敏、贺伊琦:《直播行业税收问题探析》,《税务研究》,2017年第12期,第9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