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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背景下自然资源资产及其价值的内涵研究
——从土地资源视角出发

2022-10-15张大林

生产力研究 2022年9期
关键词:马克思资产文明

崔 宇,张大林

(1.湖南万源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湖南 长沙 410011;2.山东省土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山东 济南 250014)

一、引言

党的十八大从新的历史起点出发,做出了“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决策,拉开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序幕。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等一系列政策决议的发布,逐步完成了改革制度的顶层设计。党的十九大及系列会议,明确了生态文明建设目标,提出了解决生态文明问题的指导思想和切实可行的建设举措。包含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多项改革目标的生态文明建设制度体系已经形成。

在资源学、环境学、会计学、法学、管理学、经济学等众多领域,专家学者紧密围绕自然资源资产化管理这一生态文明建设提出的全新理念,从各自专业背景出发,开展了深入探究。研究热点主要集中在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1]、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2]、各类型自然资源资产核算及定价[3-5]等具体方向,产出了一系列研究成果。但研究重点主要聚焦于解决各资源管理部门在改革中面临的实际问题,对于自然资源资产、自然资源资产价值等基础理论探究等尚未达成共识。导致在统筹不同地域、不同部门、不同类型的自然资源进行价值量核算、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的过程中,困难重重、分歧较多[6],不利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整体推进。

本文从土地资源视角出发,分析界定自然资源资产的基本概念与内涵,并运用地租理论的相关论断辨析自然资源资产的价值与价格本源,理顺关系,以期对生态文明建设有所裨益。

二、自然资源资产释义

(一)土地资产概念梳理

以土地(资源)资产为例,不同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定义:陆红生(2002)[7]、刘书凯(2000)[8]认为土地资产是产权主体占有土地资源作为其财产的权利;李凌(2011)[9]认为土地资产就是能够取得收益的土地财产;梁学庆(2006)[10]认为土地资产是资源性财产,包括土地物质及土地资本。上述定义涉及土地资源、土地财产、土地资本等相近概念,是对土地资产概念的不同解读。

一般认为,土地是地球陆地表层的总体,是由地貌、土壤、植被、地表水、浅层地下水、表层岩石、矿藏和作用于地表的气候调节组成的综合体;自然资源是自然界形成的可以供人类生活和生存所利用的,包括土地在内的一切物质和能量总称,强调稀缺性和有用性;财产是在一定社会保障体系中归谁占有或不归谁占有的财富,强调法律上的排他性;广义的土地资本是指被投入流通,并能够在运动状态中实现增值的土地,强调流动性和增值收益。根据国家统计局《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16》,资产是根据所有权原则界定的经济资产,即资产必须为某个或某些经济单位所拥有,其所有者因持有或使用它们而获得经济利益;自然资源资产是指纳入核算范围的具有稀缺性、有用性及产权明确的自然资源,包括土地资源等。根据上述定义,整理土地资产相关概念的联系与区别,如图1 所示。

图1 土地资产相关概念关系图

土地资源、土地财产、土地资产、土地资本分属于不同专业维度的概念,侧重点各不相同,但根据其内涵范畴的大小,又存在包含与被包含的层级关系。在人类现有科技条件下,能被利用的土地自然物才能称为土地资源,进入人类的视野;当土地资源被人类社会的法规秩序赋予排他性的权利保障时,则变成了土地财产;只有当土地财产能够参与社会经济活动为权利者带来经济收益时,才能称为土地资产;而土地资本则是在市场环境下,实现了投资、流通以取得增值收益的部分土地资产。

(二)自然资源资产概念辨析

自然资源资产是可被人类开发利用的、产权明确的、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稀缺自然物。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大背景下,自然资源资产继承了资源和财产两个概念的全部性质,又具有自身新的特征。

1.自然资源资产具有制度的相对性。自然资源资产是在人类客观科技水平条件下,被法律和市场分别赋予了产权和经济收益能力的自然资源,然而各类法规和市场秩序又是不同制度建设的人为产物,具有人主观意志的相对性。如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是一种所有权及使用权明确的土地资源,其土地市场未开放,土地的权能不完整,因此严格意义上只能称为一种土地财产而非土地资产。但随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有偿使用等制度改革的推进,集体土地收益权能不断完善,部分集体土地正逐步过渡成为真正的土地资产。

2.自然资源资产区别于传统会计资产。资产是一个会计专业术语,而生态文明建设派生出的自然资源资产属于环境会计的范畴,是将自然资源视为一种资产,从而借鉴企业管理中的会计核算等理念,对国家的资源、经济进行协调管理,达到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可持续发展的目的。区别于传统企业会计资产,多数自然资源产权及权益体系尚未达到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的要求,交易市场不完善,现阶段主要的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无法透过直接经济收益得到显化。所以说,自然资源资产并非仅指代目前已具备狭义资产特征的自然资源或资源的部分效用,而应该是一个着眼未来的、具有制度引领的先进概念,需要我们不断通过科技创新、制度革新来实现。

三、自然资源资产价值与价格辨析

开展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重要的支撑工作。自然资源资产的价值本源、价格形成等问题,是其货币化计量的重要理论依据。

(一)自然资源价值之争

关于自然资源是否具有价值的争论由来已久,根据劳动价值论、效用价值论等理论对价值的不同释义,其结论截然相反。受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影响,我国早期普遍认同自然资源是没有价值的未经人类劳动投入的自然物,长久以来遵从的MPS 或SNA 核算体系,对自然资源既不标价,也不核算,更无折旧[11]。进入新千年,在联合国综合环境与经济核算体系(System of Integrated Environmental and Economic Accounting,SEEA-2003)发布之际,国内曾掀起了关于自然资源价值讨论的热潮。自然资源应具有价值已成共识,但基本论据仍未达成统一,主要论述思路可大致概括为两类:一是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理论框架下,为自然资源价值的构成和来源寻求合理解释;二是分析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适用条件,引入效用价值等理论解释自然资源的价值来源,建立二元论或多元论价值观[12-15]。

根据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定义,自然资源确无“价值”,但资源价格客观存在,理论对实践的指导并不顺畅,这是形成上述争论局面的诱因。自然资源的货币化计量是自然资源资产核算面临的核心理论技术难题,相对于资源价值的讨论,解释自然资源价格的形成对于资源合理定价的现实指导意义更加明显。下文以土地资源为例,基于马克思地租理论对自然资源价格形成的原因和过程进行论述。

(二)自然资源价格的形成

1.从绝对地租角度阐述。马克思并不否认自然资源价格的存在,就土地资源而言,地租是一种资源利用的价格形式,而解释自然资源价格形成的线索就隐藏在“绝对地租”当中。在土地私有制为前提的农用地使用当中,无论土地质量的好坏,事实上都需要缴纳地租,这部分必须缴纳给土地权利者的租金就是绝对地租。通常只有交租以后农业生产仍能达到社会平均利润才有租种的必要,这本应是交租的前提,但现实是无论质量多差的土地都有绝对地租的存在,与劳动投入无关。因此,绝对地租是一种与资源利用存在因果关系的价格形式。

根据马克思的解释,在资本充分流通以及各行业利润平均化的阶段后,商品的市场价格不再是围绕价值摆动,而是围绕生产成本加上生产者应该取得的平均利润所形成的生产价格而摆动。但对于早期农业生产来说,由于生产效率相对较低,生产者主要成本投入集中于人力成本的投入,也就是所谓的农业生产部门的资本有机构成较低。更高比例的劳动力成本投入带来的结果就是生产相同成本的产品,农业部门花了更多的工资购买了更多的劳动时间。但工资只是劳动报酬,是低于劳动者产生的劳动价值的,这个差额就是剩余价值,购买越多的劳动时间会带来越多的剩余价值,最终导致虽然生产成本相同,但农业部门产品蕴含的价值会高于其他部门。这个结果使得农业部门如果依然按照上文所说的生产价格来售卖产品,似乎显得有些“亏”。但事实上农业部门依靠土地所有权的垄断,阻碍了资本自由转移和利润平均化,使得其农产品的实际商品价格仍然围绕比其生产价格要高的产品价值来波动,而高出的这部分差额就是绝对地租的来源[16]。

2.从垄断地租角度阐述。绝对地租的本质仍然是劳动剩余价值,是依靠土地所有权垄断强行留在农业部门内部的超额利润,土地使用者适当向土地所有者“交租”来购买资源似乎也合情合理。但上述解释只片面的阐明了农用地价格或者说农业地租的来源,对于其他土地或者自然资源,其价格又代表了何种价值呢?况且随着科技投入水平的提高,以美国为代表的大农场经济早已不是劳动密集型产业,此时的农业地租又该如何解释?对于上述疑问,马克思在关于资本主义垄断地租的论断之中进行了更全面的阐述。

随着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农业部门资本有机构成事实上已经超过了工业部门,导致农产品的价值不再高于其生产价格,但导致农业生产者可以不低于生产价格的市场价格售卖商品的根本原因并没有变,那就是对于土地所有权的垄断。因此同样的农产品,即使随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它的价值降低了,农业生产部门也没有主动降低自己产品市场价格放弃超额利润的理由。马克思说“:在这种情况下,绝对地租只能来自市场价格超过价值和生产价格的余额,简单的说,只能来自产品的垄断价格[17]”。马克思认为除了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以外,还存在的垄断地租,是由产品的垄断价格带来的超额利润转换成的地租。马克思还认为:“当我们说垄断价格时,一般是指这样一种价格,这种价格只由购买者的购买欲和支付能力决定,而与一般生产价格或产品价值所决定的价格无关[17]”。由垄断价格产生的超额利润转换成了垄断地租,最终落入具有垄断特质的土地所有权人手中。

3.从地租到自然资源价格。无论是绝对地租还是垄断地租,无论在何种条件下,能够维系其产生地租这种土地价格的根本原因就是对于土地权利的垄断。两者的区别只是在于垄断的层次不同,绝对地租的根本是基于土地权利这种行业必须通过资源的垄断才能实现,而垄断地租是在这个基础之上,对于特殊土地的垄断。垄断产生的原因,一方面在于土地的有用性,这是垄断产生的动机,另一方面在于土地的稀缺性以及权力保障下的排他性,这是能够实现垄断的前提。

结合自然资源资产的定义推而广之,与土地一样既具有有用性、稀缺性又是无价值的自然物便是自然资源,而赋予其经济活动中排他性的权利便成为了自然资源资产,所以说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和土地一样客观上都存在垄断的条件和现象,也就与土地一样产生了“地租”这种价值转移形式具有了“价格”。由此即便马克思不认为土地乃至自然资源具备价值,但仍可通过马克思地租理论解释其价格的形成。

(三)如何看待自然资源的价值与价格

虽然从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角度能够解释自然资源价格的形成与来源,但基于上述复杂分析得到的“自然资源虽然没有价值但是有价格”的论断,仍然难以理解。因此,自然资源的“价格”与“价值”如何辩证统一,是我们必须认真看待的问题。

垄断是自然资源具备价格的原因,垄断价格是自然资源价格的表现形式。根据马克思对垄断价格的定义,我们可以推导出以下两条结论:一是垄断价格并不决定于产品价值或者产品的生产价格,也就是说资源的价格与其有没有价值或者价值的大小无关;二是垄断价格或者说资源价格决定于购买者的购买欲和支付能力,而购买欲及支付能力再进一步的推演便是购买需求,而这又取决于商品为其带来的效用。因此,针对资源价格的形成及其影响因素问题,马克思的论述包含了西方效用价值论以及供求关系价格理论的部分思想。换句话说,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与西方现代经济学原理对于“自然资源定价”这一问题的观点一致。

文章认为,劳动价值论和效用价值论两种理论体系中的“价值”本身具有不同内涵,前者的本体是“劳动时间”,而后者是“产品效用”。基于不同内涵去判断自然资源有没有价值,只会得到不同答案。

四、结语

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大背景下提出的自然资源资产,是指可被人类开发利用的、产权明确的、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稀缺自然物,是涉及众多学科的交叉研究领域。它区别于传统会计资产,是具相对性的、着眼未来的、具有制度引领作用的先进概念,需要我们不断通过科技创新、制度革新来实现。随着我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深入,资源与资产间的界线越来越模糊,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正逐渐迈入资产管理模式,自然资源资本化运营的时代也终将到来。基于不同视角去判断自然资源有没有价值,答案并不唯一。垄断是自然资源资产价格形成的原因,垄断价格是自然资源资产价格的表现形式。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与西方现代经济学原理在自然资源资产定价问题上存在辩证统一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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