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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国有资产治理绩效评价:以人大为评价主体

2022-10-14郑方辉

理论探讨 2022年5期
关键词:国有资产绩效评价监督

◎郑方辉,刘 璐

华南理工大学 a.公共管理学院;b.政府绩效评价中心,广州510641

国有资产是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及财产权力,是党执政为民的经济基础。2015年,习近平指出:“国有资产资源来之不易,是全国人民的共同财富,要完善国有资产资源监管制度。”[1]2017年,中央提出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制度,加强人大对国有资产的监督职能。2019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五年规划(2018—2022)》进一步指出,要紧扣人大常委会审议和监督重点,健全完善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评价体系,“到2022年基本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全口径评价指标体系”[2]。有监督就有评价,以人大为监督评价主体构建政府国有资产治理绩效评价体系,既是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也是政府绩效评价理论方法应用于人大监督的实践创新。

一、从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到政府国有资产治理绩效评价

(一)从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到政府国有资产治理

我国国有资产规模庞大、结构复杂、特质明显。截至2020年年底,全国国有企业资产总额达591.7万亿元(其中,国有金融企业资产323.2万亿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43.5万亿元。在国有自然资源中,国有土地总面积52,333.8万公顷,年水资源总量31,605.2亿立方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历经多轮改革,大体可分为四个阶段:一是萌芽期(1978—1990年),政企一体,财政部门主导国有资产监管;二是探索期(1991—2004年),以产权登记为突破口,国有企业隶属不同政府机构主管,并以特定方式转化为部门资产,按照“归口分级”管理体制由各级地方政府部门或机构实际掌管和使用[3],并由财政部归口管理;三是完善期(2005—2013年),新组建的国资委代表国家行使出资人的职能,以“管人、管事、管资产”为目标,构建多层次的管理监督体系和营运机制;四是深化改革期(2014年至今),为适应国有资产资本化、国企股权多样化的发展趋势,以管资本为主线探索构建新的监管模式,转变监管理念,调整工作重心。

在现行体制下,监督管理是政府干预国有资产的职能定位。对于国有企业,政府管理工资分配、国有资本收益、企业负责人任免考核等,监督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安全生产。对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政府管理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以及资产预算等,监督内控制度,防控资产管理风险。对于国有自然资源,政府管理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确权和登记,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监督行政审批事项及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等。由于近四十年来,我国行政体制及国资国企处于动态改革之中,上述政府监管的内容、方式也在不断调整。

理论上,管理强调自上而下的命令、规制与执行,是一个单向控制的封闭系统。治理更加强调自下而上的联动、沟通与协同,以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4]。基于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存在出资人和监督人混同,规则的制定者与执行者、受益者混同,难以实现全面有效监管等现实问题[5],推进政府国有资产治理具有客观必然性。从必要性角度而言,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是政府系统内部的单向控制,这既与国有资产的人民性和民主性相悖,也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相背,治理的开放性、互动性驱动国有企业治理结构优化,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6],以增强国有经济的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力。从可行性角度而言,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政府国有资产治理现代化。由人大主导对政府国有资产监督是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人大、政府、国企、社会、群众等多维主体协同参与国有资产治理,体现民主监督。事实证明,人民民主具有完整的制度安排、丰富的民主实践和突出的治理绩效[7]。

(二)从政府国有资产考核评价到国有资产治理绩效评价

考核评价是政府监管国有资产的重要手段。应该说,2005年成立的国资委已形成针对国有企业较完善的考评体系。早期的考评主要关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近年来更加重视出资人的战略意图,依据国企战略定位、产业属性、发展阶段的差异特点,以管资本为主线完善考核体系和机制,但也存在考评导向不够清晰、企业外部效应和社会责任不易衡量、结果运用流于形式等问题。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按照分级分类、归口管理的原则,基本建立了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资产绩效评价体系,但仍存在考评机制和责任机制不健全、评价主体客体不明确、指标体系庞杂等问题。国有自然资源资产考评多以领导干部离任审计为主。受制于理念、体制、技术等因素影响,上述各类考评本质上属于内部监控,存在的问题直接制约了政府管理目标的实现,也从现实需求的角度催生了政府国有资产考核评价制度创新。

政府国有资产治理绩效评价既是国家治理的组成部分,又是政府绩效评价的内容拓展。作为政府治理创新的价值工具,政府绩效评价针对政府履职的方方面面,涉及政府、公民与社会的关系,追求政府的公信力。弗莱恩认为,绩效评价在于强化责任落实、体现结果导向、反映利害关系人的期望等[8]。作为新的概念范畴,政府国有资产治理绩效评价并非对国企或资产的目标性评价,它针对的是国资的责任主体,基于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而超越资产管理,以开放性、双向度的治理为导向,强化服务和绩效思维,关注并检验治理目标是否得当、目标是否实现以及目标实现的系统化、持续性过程。其凸显三个特征:一是服务性,要求政府尊重国有企业的自主性及市场规律,优化营商环境,拓展监管内涵,强化服务意识;二是公平性,评价凸现满意度导向,追求社会公平正义,避免政府资产管理可能出现的价值偏差;三是民主性,不同于自上而下的内控性政府管理,治理是多中心的民主治理,评价以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来审视政府监管目标的民主价值,监督约束政府的作为。

人大主导政府国有资产治理绩效评价符合社会主义民主的内在逻辑。人大作为监督主体,强化了评价的权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本质上,人大监督与政府治理、政府绩效评价价值同源。人大监督是民主监督,是人民监督政府,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人民监督政府、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国有资产属于人民,人大将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力和职责委托给政府,政府代理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力。在我国的监督体系中,人大监督属于权力型监督,本质上是一种契约—代理机制[9]。人大监督作用发挥越充分,就越能保障民主制度的落实落地,越能提升国家治理效能[10]。政府绩效评价内置民主价值,以政府及部门作为被评价监督的对象。由此,由拥有法定监督权力和资源动员能力的人大主导开展国有资产治理绩效评价,体现了民主监督的内在逻辑以及构建“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国有资产监督体系的要求,也是切实可行的现实选择。

二、人大主导政府国有资产治理绩效评价的缘由与功能

社会评价绕不开为什么评价、谁来评价、评价谁、评价什么、如何评价等基本问题。评价目的源于评价需求,决定评价的功能定位。按照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制度要求,由人大作为监督评价主体开展政府国有资产治理绩效评价,有助于将人大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

(一)现实缘由

人大主导国有资产治理绩效评价源于现实需求,对于摸清国有资产家底、明确管理责任、强化有效监督、完善治理体系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具体而言:

1.摸清国有资产家底。治理绩效评价将强化国有资产报告制度的规范性和约束力,提升政府国有资产管理的广度、深度和力度。国有资产构成复杂、来源多元、类别差异性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收益呈现非货币性,国有企业资产呈现货币性[11],这种特质导致部分经营性质和非经营性质的资产混同。治理绩效评价以摸清国有资产家底为前置条件,以统一的评价体系和制度规则,为解决职能部门资产及产权管理水平参差不齐,资产登记、变更、注销、处置、盘点等不及时不准确不规范,资产账实不符,管理基础数据失真,信息系统建设滞后及信息孤岛等症结问题,提供了比照标准及方法体系。

2.明确管理责任。治理绩效评价以明晰政府权责为前提,引导政府“应该干什么”。在目前的制度框架设计下,政府既行使行政职能,又代为履行国有资产所有权职责,事实上集所有权、管理权于一体,行政化垄断体制并未真正打破[12]。双重混同的政府管理角色容易形成国有企业社会结构的政府强权控制及内部治理结构官本位问题[13]。既影响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机制的长效运行,又可能导致政府监管权力的异化。治理绩效评价要求厘清政府职能部门之间权责及监管职责边界,驱动国有资产统一监管体制平台建设,从根本上改变部门各自为政、协同和衔接性不足以及管理越位、缺位、错位的难题。

3.强化有效监督。国有资产治理绩效评价促进国有资产管理民主监督体系完善,成为民主监督的重要实现路径。“没有健全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机制,就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全民所有性质的国家所有权”[14]。以绩效评价为抓手的人大监督直观性、结构化地展示问题,不仅是对政府施加压力,更重要的是指出压力源于何处。同时人大结合对政府报告的审议、询问与质询以及对特定问题调查等,使监督问题更明确、手段更多样、理据更充分,这种具体的、有形的压力传导,可切实防止监督流于形式,增强监督实效。

4.完善治理体系。目前针对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法规虽然不少,但多为部门规章,层级不高,系统性和协调性不足。管理机制也不完善,尤其是国有企业治理主体运转制衡机制不成熟,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全流程管控机制尚未建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监管意识薄弱。同时,地方层级监管体系建设明显滞后,体制内部审计、绩效评价等监督定位不清晰,外部社会监督力量薄弱,监督信息不够公开透明。治理是一个多元协同、共建共享的系统,体系完整性是国有资产治理绩效评价的内在要求,人大主导评价为完善治理体系提供了制度性保障,以评价检视问题,将倒逼制度体系、体制机制、内容规范的完善和自洽。

(二)功能定位

政府国有资产治理强调绩效导向、全生命周期资产管理、市场机制的作用及组织激励、外部因素参与的权力分离与制衡,以确保代理成本最低和公共价值最优。人大主导国有资产治理绩效评价的作用与功能主要定位于以下三个方面:

1.明确价值导向。监督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既是人大履行宪法赋予的职权和实现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权利,也是倾听民意、集中民智、维护民利的有效途径。人大主导、政府治理与绩效评价中贯穿民主价值,国有资产具有经济、社会、生态等价值,但落脚点应在于为人民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及公共服务,实现人民群众公共福利最大化和最优化。换言之,国有资产治理绩效评价内嵌了价值理性,与国有资产的人民性一脉相承。同时,绩效评价能有效实现价值评价,通过满意度评价将主观价值注入评价结果,以“充分保证政府的权力真正用于为人民服务,确保权力的公众导向”[15],体现国有资产的人民本色。

2.提供标准体系。没有评价就没有管理,没有标准就没有绩效。国有资产治理绩效评价以结构化、指标化的形态展现了企业国有资产的总量、布局、结构和变动、收益、负债等情况,以关键指标反映政府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健全重大风险防控机制的举措和成效。同时,以分类评价量化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配置和分布、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禀赋和保护利用、人民群众获得感及满意度与预期目标的差距。治理绩效评价要求构建通用模型,本身内置了一套竞争性的技术标准,从而为国有资产治理提供可测量的体系。

3.铸造外部动能。绩效评价的引导、压力和反馈功能为国有资产治理提供了长效动能。我国国有资产监管已形成以政府职能部门为主导的运作模式,使得外源性的异体监督难以发挥作用[16]。治理强调诚信、合法、公开、透明、问责等,要求政府公开披露和报告国有资产实际状况。人大主导政府治理绩效评价既是一个持续开放的系统,也是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通过公众参与、满意度调查、评价结果公开及质询问责,能够形成绩效“反馈—改善”的压力和动能,并通过纵向、横向传导推动责任主体履职尽责,对照评价发现的问题进行纠错纠偏。

三、人大主导政府国有资产治理绩效评价的体系构建

“运用有关评价指标开展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是全国人大提出的要求。这里的“管理绩效”是基于特定语境的表达,即目前以管理监督定位政府与国有资产的关系,但置于国家治理、人大监督的框架下,“管理绩效”实质上涵盖治理内涵。在学理上,政府治理绩效评价体系包括组织体系、技术体系、制度机制和信息系统等,并与数字政府相辅相成。进一步对体系进行分解,明确评价主体、界定评价对象、遴选指标体系,是实现评价目标、开展评价实践的核心问题。

(一)评价主体及依据

评价主体决定评价公信力。“谁来评价”是政府国有资产治理绩效评价的核心问题,人大作为国有资产治理绩效评价主体,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人大拥有监督政府的法定权力,评价是监督的有效手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社会主义根本制度,我国宪法赋予人大对政府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力。二是人大拥有监督评价政府的资源,包括政策资源、体制资源、动员能力等。政府向同级人大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是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人大的角色举足轻重,通过体制内部的资源投入、协调关系及组织动员,能够确保其评价权力转化为评价主体。事实上,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国有企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也可以成为考核评价国企的主体,但“政府主体”与“人大主体”间存在质的差异,因为人大作为评价主体,于政府而言是外部主体,从而避免了政府内部权责牵制和角色冲突。在人大主导评价的组织模式中,政府国有资产监管不局限于“成绩单”和“经验本”,而更加关注存在的问题及矛盾。当然,理论上,社会组织和公众也有评价国有资产绩效的法定权力,但在实践中由于信息透明度不足和资源限制,这类评价活动往往难以运行。换言之,公众拥有评价权力但不具备成为评价主体的条件。

(二)评价对象与范围

政府绩效评价是民主监督政府的价值工具,评价对象指向能承担责任及改善绩效的主体,即被监督的政府及其部门,而并非国有企业或国有资产。基于制度体制特色和治理现代化要求,政府与国有资产的关系表现为监督、管理和服务,但目前我国尚未实现国有资产的统一监管体制,而是按照金融国有资产和产业国有资产分类监管,形成了财政部管金融、国资委管实业的格局[17]。四大类别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归口划分到对应的职能部门。其中,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主要由国资委负责,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主要由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管由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承担,国有自然资源的主管部门为自然资源部门。由于各类资产的基本属性、使用主体、管理方式等迥异,其管理目标差异较大,具体而言: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于国家战略,其目标为提升国有经济地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关注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高效履职,其目标为增强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等;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聚焦于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其目标为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落实自然资源保护与有效利用等。人大主导政府国有资产治理绩效评价的范围涵盖四类国有资产,在某种程度上是对政府国有资产报告内容的检验与补充。

(三)评价指标体系

指标体系决定评价的科学性。政府绩效评价是关键指标的量化评价,其指标体系被视为“世界难题”[18]。人大对国有资产的监督以政府为监督对象,指标体系既非简单移植经济、效率、效果、公平的“4E”结构,也不同于政府对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考核评价指标。理论上,人大的监督是整体性的、方向性的有效监督,人大主导的政府绩效评价是综合性的宏观评价,指向因政府的履职及法定作为所带来的国有资产目标实现的变化方向和程度。不论从价值还是技术的角度,都要求指标体系导向清晰、功能明确、结构合理、符合规范、实施可行。

政府国有资产治理绩效评价服务于人大监督,定位于绩效导向的目标评价,指标体系作为发现问题、提升绩效的方法论,强调对政府设定目标的检验与驱动,符合政府自上而下内部监控的管理属性和自下而上的社会需求。政府国有资产的治理绩效评价强化结果导向和满意度导向:结果导向关注使命和组织目标的实现,着眼于终极产品和实际社会效果[19],强调过程控制服务于产出结果及成效;满意度导向是对目标实现的终极检验,在技术上可弥补客观指标的局限,在价值上体现人民群众是国有资产的主人。在技术层面,指标体系包含指标、权重和评分标准。遵循“服务目标、创新理念、符合规范、有效可行”的原则,基于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公平性的绩效内涵要求,从投入、过程、产出和影响全过程的视角构建多层次的结构体系。评价维度设定为发展规划、过程驱动、目标实现和社会满意,其中:发展规划是对国有资产发展目标、条件、脉络、路径等预期产出的计划,属于事前“决策”,指向政府对国有资产发展的规划设计、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过程驱动是指政府推动国资发展规划目标实现所采取的措施;目标实现指向检验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可区分为政治、经济、技术、社会、文化、生态环境等目标;社会满意可视为对目标实现的再检验,包含专家满意(人大代表)和群众满意(见图1)。

图1 政府国有资产治理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结构

这一结构体系的主要特点:一是将人大作为评价主体,定位于政府国有资产治理绩效评价,明晰人大、政府与国资的关系;二是针对整体的宏观评价,凸现绩效导向目标评价的体制特征;三是平衡指标体系的统一性和差异性,指标结构多层次化,一级指标、二级指标相统一,目标实现维度指标按四类国有资产进行个性化分类,横向比较目标的不同实现程度;四是关键指标评价,结构简洁,控制指标量,强调可行性。同时,严格而言,政府国有资产治理绩效评价针对增量变化,兼顾存量,考察被评对象在评价周期内的表现“进步了多少”。

四、人大主导政府国有资产治理绩效评价的实现路径

“评估是对人民和进步的投资”[20],治理评价是手段不是目的,目的在于驱动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由人大作为评价主体对政府国有资产治理绩效开展评价是一项创新举措,涉及人大、政府、国企(或资产责任者)、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以及政策和社会环境条件。推动评价目的实现,既要求正确处理各项重要关系,又有赖于科学有效的策略举措。

(一)正确处理人大主导政府国有资产治理绩效评价中的若干关系

1.政府治理与人大监督的关系。治理与监督价值同源但范畴有异。治理本意是按照规律、规则进行管理控制,引申至公共领域则强调多中心、多主体共同管理及运行公共事务;监督则指通过监视、督促以防止出现差错、维持特定秩序。国有资产政府治理要求政府对国资的监督、管理与服务是一个开放的系统,须建立接受外部监督的制度机制。政府对国资的监管是政府内部监控,属于自上而下的组织管理范畴,而人大对国资的监督是对政府的监督,换言之,是对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并非管控国有资产本身。人大主导国有资产治理绩效评价关注“政府应该做什么”,并非“正在做什么”,如此,人大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对监管者监管”的缺失[21]。

2.评价权、实施权与评议权的关系。政府国有资产治理绩效评价涉及评价权、组织权、实施权、评议权及其相互关系,并与层级政府部门形成矩阵格局。对于体制内部的评价活动,评价权属于同级党委、政府、人大或上级部门;组织权由发起评价活动的职能部门或机构行使;实施权可以由外部主体行使;评议权是指评议政府的外部权力,包括社会公众、企业人士、专家学者等。评价主体拥有评价权及评价所需的资源[22]。在人大主导政府国有资产治理绩效评价中,人大常委会行使评价权,其内设专业或专门机构行使组织权,第三方机构(如受委托)行使实施权,人民群众(如专业人士、人大代表等)行使评议权。这种模式具有相对独立性、专业性、可行性和公信力,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内部评价的角色冲突。

3.指标体系统一性与差异性的关系。绩效评价既是关键指标的量化评价,也是统一标准和结构的比较性评价,以作为甄别问题的方法体系。囿于国有资产种类繁多且涉及面广,政府国有资产治理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必须兼顾统一性与差异性的平衡。一方面,无论是服务于组织管理还是外部监督,国有资产治理绩效评价客观上要求建立通用模型,统一指标结构及维度,反映国有资产的共性及绩效内涵;另一方面,不同种类的国有资产特性差异较大,政府治理目标不同,涉及的责任主体及责任程度不同,因而要求评价体系充分反映各自特色及现实状况。解决这一矛盾的思路在于构建评价体系多层级结构化,一级二级指标统一,目标实现维度个性化。同时,针对评价周期的增量变化,反映责任主体因履职作为带来的进步。

4.经济目标与社会目标的关系。国有资产治理具有鲜明的价值理性,兼具价值目标和工具目标,主要指向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首先,国有资产治理旨在推动国有资产的经济价值实现,特别是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要求以经济效益支撑社会效益;其次,国有资产的特殊属性决定了其需要通过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方式反哺社会和人民,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人大监督国有资产的价值属性要求评价凸显社会价值,也可视为政治目标。事实上,人大国有资产监督的多元目标是对立统一的,没有经济目标,社会目标就失去基础,缺失社会目标,经济目标也将偏离方向,失去意义。

5.主观评价与客观评价的关系。国有资产结构复杂,目标多元,以主观评价与客观评价互补互证能增强评价的科学性和可检验性。通过客观指标的量化评价能够全面透析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效能,摸清家底,以监督促治理,驱动政府治理绩效提升。人民群众是国有资产的最终受益人,满意度评价内置价值目标,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政府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五年规划中的明确要求。通过公众参与及满意度调查,可反映人民群众对国有资产及政府治理的印象和感受,度量政府国有资产治理满足人民诉求、得到人民认可的程度。

(二)以绩效评价推进人大国有资产监督的路径

我国资产产权存在多层委托代理关系。为确保政府遵循委托人利益及公共价值最大化,基于国家治理框架、由人大主导、依循受托责任链条推行政府国有资产治理绩效评价,既是一项制度创举,也是强化人大国有资产有效监督、有为监督的价值工具。以绩效评价提升国有资产治理水平、夯实人大监督功能,实现的路径涉及理念理论、体制机制、技术体系等多维度创新。

1.提高政治站位,驱动体制改革。国有资产治理绩效评价是落实中央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为此,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善人大监督评价、跟踪督办、督促整改问责、联网监督等机制设计,铸造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政府规范管理、人大依法监督、全民共建共享的国有资产治理新格局[23]。同时,以治理绩效评价倒逼体制改革。事实上,目前国有资产和人大、政府的关系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委托代理关系,应构建起“统一与分权”架构的国有资产监管新体制[24],规范国有资产产权运行过程中各类、各层人格化主体的行为,进一步明确各主体之间的责、权、利关系。

2.建立评价体系,推动评价实践。评价体系服务于评价目的,是评价得以实践实证的技术条件和甄别问题的方法论。应基于治理绩效评价的内涵,围绕各类国有资产政府管理目标及人大常委会关注的重点议程,建立统一与分类相结合的政府国有资产治理绩效评价通用模型。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应针对国有资产整体、围绕政府及部门履职的关键点开展指标设计,凸显结果导向和满意度导向,检验政府管理目标的实现程度,并与分类别的国有资产评价体系相衔接,实现统一评价与分类评价的互补互证。为强化党的全面领导,可将政治引领置入目标的实现维度。同时,评价体系重在落地,应依托人大的特殊地位及动员能力,有计划、分步骤地从总体到分类开展评价实践,积累经验,反过来检验及完善评价体系。

3.培育实施主体,创新评价模式。人大主导国有资产治理绩效评价具有权威性、正当性、可行性和公信力,但绩效评价的专业性和民主性要求专业机构参与评价、人民群众参与评议。从近年来地方实践来看,由人大作为评价主体、政府相关部门协同、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评价模式,既能体现人大监督的导向功能,又能充分发挥第三方评价机构的专业优势。为此,应出台国有资产监督第三方评价试行办法,规范相关主体权责,并为群众满意度调查提供法律依据。同时,绩效评价也可视为信息交流、互动、反馈的闭环活动,高度依赖于全面、真实、及时的数据信息,应将国有资产治理绩效评价纳入数字政府建设中,提升其评价效能。此外,还应创造条件,尤其是增强国有资产管理的信息透明度,在体制外部以开放的理念培育第三方评价市场,通过多元竞争驱动评价质量提升。

4.强化结果应用,加强理论研究。结果应用是达成提升绩效目的不可或缺的环节[25]。从现实出发:一是公开评价结果及存在问题,并反馈政府整改,以外部压力、社会监督驱使政府国有资产治理水平提高;二是完善激励问责机制,将评价结果纳入人大预算联网监督、国资监督系统,与审计监督、财政绩效评价形成合力,发挥整合效能,强化监督实效。同时,作为实践探索,人大主导政府国有资产治理绩效评价涉及人大、政府、国资之间以及层级之间的关系,管理绩效、治理绩效、监督绩效与人民满意之间的关系,评价权、组织权、实施权与评议权之间的关系,应加强理论研究,坚持正确导向,深入探讨评价理论方法、功能定位、体系模型、实施条件、结果应用、制度规范等关键性问题,以理论指导实践。

2021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讲话中指出:“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有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有完整的参与实践,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26]国有资产治理强调善治、绩效、权力制衡、约束监督、尊重和依循市场规律。基于公共产权的逐层分解,以受托责任和善治原则为核心构建的治理框架,可驱使政府管理转变为政府治理,以实现国有资产善治[27]。换言之,人大主导政府国有资产治理绩效评价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为提高国有资产治理水平提供了价值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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