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博物院藏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残废证书
2022-10-14刘派李想
刘 派 李 想
(吉林省博物院,吉林 长春 130117)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于1931年11月7日,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全国性的工农民主政权,是中国共产党在局部地区执政的重要尝试,开创了土地革命战争新局面,为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的根据地建设以及新中国的政权建设提供了宝贵的历史经验。
吉林省博物院藏有一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发放的残废证书,证书保存较好,字迹清晰可辨,可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颁布的相关条例互相印证,是中国工农红军抚恤工作的重要见证,对研究中国共产党的抚恤政策和制度有重要价值。
残废证书长19厘米,宽15.2厘米。纸质,保存基本完好,经修补。纸张整体呈淡黄色,局部泛黄褐。单张对折,右开本。分为封面、内页右页、内页左页、封底四部分。大部分图文清晰可辨,文义较完整,现对其内容介绍、分析如下:
(一)封面、封底(图一)
图一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残废证书封面、封底
封面大部被修补的毛边纸覆盖。透过毛边纸,隐约可见中部方框内竖向印“残废证书”四字,文字框右上角印有锤子、镰刀交叉组成的图案,左下角似有花纹。文字、图案皆用红色油印。
封底于单线框内印有证书的四条使用条款,为红色油印:
一、每年一月一日至卅一日可持此证到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抚恤委员会或所指定的机关领取抚恤金。
二、持此证书可享受优待红军条例及红军抚恤条例所规定的权利。
三、此证必须加意保存,不得遗失或转让,如有遗失,须即报告本会。
四、此证满五年交换一次。
(二)内页(图二)
图二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残废证书内页
内页为黑色油印制式表格,表格内有墨书手填文字。
右页内容分为左右两栏。
右边栏内容为: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抚恤委员会残废证书
兹有王维熊同志在革命战争中身负创伤致成残废,由本委员会准其返籍休养,每年依照抚恤条例领取恤金,合给残废证书为据。
公历一九三四年二月六日发给
左边栏右侧一列为油印的制式内容,左侧为手填持证人信息:
队属:廿二师六十五团四连班长
年龄:四十岁
籍貫:江西兴国
伤部情形:右上腿□
负伤日期及地点:一九三三年七月在安远重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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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废结果:半残废
在斗争中之功绩:(空白)
正中钤盖有红色圆形印鉴,印鉴中心图案模糊不清,四周隐约可辨有“中国工农红军”“总会”字样。经查阅曾本清《红色印鉴——中央苏区印章收藏集锦》一书,印文应为“中国工农红军抚恤委员会总会”。
左页分为四栏。
第一栏:
发证书机关:中国工农红军总抚恤委员会
负责人:贺诚
第二栏:
备注:(空白)
第三栏:
每年支取恤金登记
第一年:1934年叁拾元
第二年:三五年二月十六去(取)拾伍元
第三年:(空白)
第四年:(空白)
第五年:(空白)
第四栏:
骑缝:恤字第 号
栏左侧骑缝处:
恤字第肆伍捌叁号
其中“中国工农红军总抚恤委员会”“贺诚”“1934年叁拾元”“三五年二月十六去(取)拾伍元”及骑缝处“肆伍捌叁”为手写,其余皆为油印的制式内容。并加盖骑缝章,印鉴中心部分图案四周隐约可辨有“中华苏维埃共和”字样。
该残废证书全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抚恤委员会残废证书”,颁发于1934年2月6日。持证人王维熊为某军二十二师六十五团四连班长,江西兴国县人,时年40岁,在1933年7月于江西安远县重石乡的一次作战中由于右上腿受伤导致半残废,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抚恤委员会准其返籍休养,依照抚恤条例每年可凭残废证书领取抚恤金。证书记录,持证人仅在1934年和1935年分别领取抚恤金30元和15元,此后均未领取。
发证机关处填写的是“中国工农红军总抚恤委员会”。按证书上钤盖的印鉴,应为“中国工农红军抚恤委员会总会”。该机关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下设的对因伤致残红军人员进行抚恤管理的职能机构。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成立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朱德任主席。1932年1月,朱德以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名义发布《组织抚恤委员会的训令》,指出:“由于红军在残酷的斗争中产生了不少伤亡和残废,根据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在大会下组织抚恤委员会。”1932年9月,朱德与中国工农红军总政治部主任王稼祥发布《关于改组抚恤委员会的通令》,指出:“过去各级抚恤委员会均不健全,抚委的作用和意义,未能统一到一般红色战士中去,现决定各委员会一律改组,定名为中国工农红军抚恤委员会总会及中国工农红军某军团或某军区抚恤委员会分会。”
证件上负责人栏填写的是“贺诚”。贺诚(1901—1992),原名贺宗霖,参加过北伐战争和广州起义,曾任广东工农革命军第四师军医处处长、海陆丰后方医院院长等职。中央苏区时期,贺诚担任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总卫生部部长、国家卫生管理局局长等职,面对当时苏区经济文化落后的情况和国民党的经济封锁与军事“围剿”,贺诚提出了“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创办了红军卫生学校,发动卫生防疫运动,为保障苏区军民的生命健康和中国革命的胜利做出了重要贡献。1932年1月,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抚恤委员会成立后,贺诚任该委员会第一任主任。
封底条款内容明确了持证红军战士享有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所规定的抚恤权利。自1927年红军创立之初,苏区政府就非常重视红军战士的抚恤和优待工作,1929年鄂西苏区政府颁布的《优待红军家属及抚恤伤亡实施条例》,1930年闽西苏区政府颁布的《优待红军士兵条例》以及1931年鄂豫皖特区苏维埃政府颁布的《红军战士伤亡抚恤条例》,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最早的三个关于红军战士抚恤政策的规定。1932年,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又通过了《红军抚恤条例》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执行委员会训令(第九号)——执行红军优待条例的各种办法》等决议,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红军战士的关怀。
《红军抚恤条例》中明确指出:“红军是土地革命斗争中最勇敢的最积极的战士……在这残酷的斗争当中,因伤病而残废和死亡的红军战士,更足为每个战斗员的模范,而必须给以抚恤。”条例第六、七、八条列举了几种具体伤残情形,规定红军抚恤委员会应据此对红军伤员的伤情评定等级,并给予终身抚恤金,数目以当时当地之生活水平而定。第十一条规定了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抚恤委员会应制定的三种证书:“患病休养证书”“残废证书”“死亡烈士证书”。条例的第十二条中“各种证书,除死亡烈士证书给其家族外,其余皆发给本人,且限于本人有效”和第十三条中“以每年一月为发给抚恤金与发给各项证书期间,各项证书,皆五年交换一次”等两项内容,可与证书封底三、四条使用条款互相印证。
此外,中国工农红军抚恤委员会总会于1932年9月27日在中央苏区《红色中华》报上刊登通告:“在今后红军胜利的向外发展中,本会随同开赴前方,凡闽赣两省回家休养的红色残废战士要向本会按年领取恤金时,将要感受到路途远隔的困难,因此本会特委托中国工农红军后方抚恤委员会分会(主任杨立三)及福建军区抚恤委员会分会(主任林复勋)代为转发。以后凡各回籍休养的残废战士,在每年期满时,可持残废证书就近向红军后方抚恤分会或福建军区抚委分会按年领取抚恤费。”结合封底第一条“可持此证到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抚恤委员会或所指定的机关领取抚恤金”,说明中央苏区红军优抚工作不仅规定得具体详细,还十分人性化,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发放方式,解除了红军战士的后顾之忧。
综上,该残废证书承载了丰富的革命历史信息,反映出即使在十分艰难的情况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政府也坚持实施对红军战士的抚恤规定,为研究中国革命战争时期的军人抚恤制度提供了不可多得的实物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