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民约的文本和背后的治理议题及演变
——以浙江省衢州市上洋村十版“村规民约”为例
2022-10-13郎友兴陈文文薛晓婧
□ 郎友兴 陈文文 薛晓婧
前言
村规民约被人们称之为村庄里的宪法,可见其重要性不言自明。从横向来看,不难看出各地、各村文本上的差异性;从纵向来看,村规民约是有变化的,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版本”。从村规民约的变化可以窥探乡村治理的嬗变,尤其在一个村庄里村规民约的变化,则有其历史演进的意义,因为村规民约文本内含着村庄治理的基本内容,其文本的前后不同版本逻辑地记载着治理变迁的历史信息。浙江衢州市上洋村在过去的30多年间共制定过十版“村规民约”,这是一个具有探讨价值的典型案例。
因此,本文借助上洋村村规民约文本窥见中国的乡村治理轨迹,理由如下:第一,作为研究对象,上洋村村规民约前后共有十个版本,历时30年,资料丰富完备。区别于标准化的官方范本,上洋村保留了从第一版到第十版的修改印迹,无论是从日渐丰富的内容、不断完善的形式,还是从最初手写版到如今的电子版,都反映了上洋村基层组织自治活动的真实变化;第二,目前从语言学角度对村规民约文本的关注较少,对通过语义特点和语言资源追寻村治轨迹的关注度较低;第三,十版村规民约的变化梳理也是对当前村规民约仅作为一种文本静态研究的回应和补充。
一、 作为乡村治理工具的村规民约:内容结构与功能
现代村规民约是面对农村市场化改革趋势,回应村民政治期待、利益维系和社会秩序维护等诉求,逐步发展出来的农村基层社会的治理规则。因此,通常具有下列几个方面的功能。一是身份认定功能(剥夺/给予),二是维护生产、生活和社会治安等秩序功能,三是集体资源和福利分配功能,四是道德教化、礼俗的仪式功能,五是村民参与功能。
二、上洋村十版“村规民约”的文本及其变化
上洋村是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花园街道下辖的富裕村。全村户籍人口853人,外来人口1200余人,分2个自然村,3个网格,4个村民小组。村两委干部5人,党员37人,村民代表43人。数年来,上洋村以物业经济发展为主线,开启致富振兴之门,到2021年底,村集体固定资产已达6000余万元,村集体经营性收入突破1000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36000余元。上洋村先后荣获全国民主法治村、全国淘宝村、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省级文明村、省级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村、省级民主法治村、省级善治示范村等多项先进。
自1992年到2022年,上洋村根据政情、村情,约每三年修一次村规民约,村规民约如今已历经30年,10个版本,共12章72条,成为村里的“村宪”。 从具体内容来看(见表1),各个时期的文本都在前一文本基础上根据当时社会情况的变化与工作任务的要求而有所增减(主要是增),因此不同版本之间先后有着较强的承接性。
表1 十版上洋村村规民约修订内容
(一)上洋村村规民约十个版本的内容及其修订
具体说来,十个版本的修订背景与修订内容如下:
图1 1992年第1版《上洋村大田承包实施办法》关键词图
2011年第六版《花园街道上洋村关于土地征用(租用)补偿实施办法》则是处理土地征用补偿标准调整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观念的变化,村里出现离婚、再婚等现象越来越频繁,可是原先《村规民约》规定,村里的妇女如果再婚的话,就要把户口迁走。这样一来,村里出现了同居搭伙过日子的情况,然而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结婚的事都耽搁着。于是,2011年村里又修订了《村规民约》:村里的妇女再婚后,户口依然可以在本村,但对方的户口不能迁到村里来。用关键词分析,该版村规民约主要涉及户口、土地、安置费、分配、农业户口、子女、配偶等方面的事项。
2015年第七版《花园街道上洋村村规民约》。因规划“红线” 调整,农民建房条款取消,国家实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配套补助。随着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村里开始考虑村民福利的问题,医疗费用成为村民一个大的负担。为此,该版《村规民约》纳入了医疗报销的相关内容。根据《村规民约》规定,村民可补充报销除城镇医疗保险外的自费部分医疗费:单次在一万元以上至三万元给予报销20%,在三万元以上至五万元给予报30%,在五万元以上给予报销40%。与此同时,我们也注意到一些关于计划生育的报销措施,例如“育龄妇女在产后42-90天内,剖腹产6个月内指定医院内放环、更换节育环,村给予报销”;并给予配合“一年两次的环孕情检查工作”的育龄妇女20元报酬;对于“计划外怀孕并主动流产者”给予报销。这些“报销项目”深深刻着少生少育政策的印迹。
也是从这一版开始,上洋村的村规民约从单纯的户口政策、土地分配、农民建房方面延伸至公德民俗与民主管理的方方面面,增添“平安建设、生态家园、失地养老“等板块,在原有文本基础上形成了共11章61条的村规民约。用关键词分析,该版村规民约主要涉及本村、农户、待遇、土地、养老保险等方面的事项。
此外,该版还对村民与社员身份作了认定。由于历史原因,存在一些户口不在村却常驻村中,或村民配偶却无法落户该村的人员,因此该版村规民约详细说明了“村民”与“社员”的认定标准与福利待遇:上洋村原享受村民待遇的村民为上洋村经济股份合作社社员(简称“社员”),其为方便生活、夫妻关系等因素迁入本村的人员为村民,享受村里公共设施服务。用关键词分析,该版村规民约主要涉及社员(待遇)、农户、村民、户口、合作社等方面的事项。
(二)十版村规民约的文本和修订导向的分析
1、文本分析
(1)内容与词频分析
上洋村村规民约不断调整和规范着村民、村庄社区与国家三者之间的社会关系。经过30年的修订到了第十版本的村规民约除了附录外已经包括十一大涉及村民权益、村庄事务的内容。最新第十版(2021年)的村规民约的文本归纳起来包括规范村民行为(包括公德民俗、人口与生育、殡葬改革、土地管理)、保障村民福利待遇(土地征收与承包土地村集体收归及年终分配、村民及社员认定与管理、公益福利与失地养老、经济合作社社员奖与惩制度)、村民参与(民主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平安建设)、保护生态环境(生态家园)等五个方面的内容,当然类别中内容有交错的情况。
从条目数量差异看村规民约的内容侧重点。最新一版村规民约(2021年)除了附录外共72条,条目分布见图2,从中可以看出现代村规民约的内容主要侧重于保障村民福利待遇方面,占所有条目中的66%,其次是如何规范村民的行为,占所有条目中的13%。
图2 上洋村2021版村规民约条目内容的侧重点
从词频来看文本数据的高频名词。词频分析法是社会语言学研究中一种较为常用的数据分析方法。它主要是利用关键词或主题词在某一领域文献或语料中出现的频次高低来确定该领域研究热点和发展动向的计量方法。通过对第十版的村规民约内容进行词频统计,遴选了排列在前15位的高频名词。表2是出现频率由高到低的名词类型。
表2 上洋村2021版村规民约前15位关键词
名词表示人、事、物、地点或抽象概念的名称,属于实词,所以通过村规民约内容中的名词及其使用结合词频统计分析,可以了解到村规民约中的内容侧重点。从词频来看,排在前五位的是土地(123)、社员(88)、村民(70)、集体(70)、待遇(52),这个排序同上面的条目的比例是相吻合。词频的高低能够反应农村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建设重点及其主要的困难。可以看出,上洋村工作重点和主要的困难在于土地及其征用、村民的社会福利问题。
(2)语言表达风格分析
语言风格是指运用语言的各种特点的总和,农村村规民约属于制度章程类,应该归属于政论、公文语体类别,而这类语言表达上的常见特点是表达上的准确性、简洁性,并且从实施效果上来说具有宣传鼓动性、禁令遏制性和综合性。从语言风格特征来对上洋村的村规民约作表达风格的类型划分与归类,可以分为三类。当然各章节、各条目中可能存在交错,一个条目中可能存在几种类型。
第一类为禁令、劝诫型。从事件的反面入手,叙述事件的危害性,阐述事态的严重后果及所要担负的责任,给人以强烈的警醒感。无论古今经济发达与不发达的村庄,这类规则在村规民约中非常常见,占条目不低的比例,总体上看效果要优于正面引导型规约。而劝诫型条目在语言风格显然较禁令型要温和些,通常表现为劝慰告诫等方式,劝说村民执行等方式。在上洋村2021年版的村规民约中,第二章《民主管理》中的第五条、第三章《生态家园》中的第八、九条、第四章《平安建设》中的第十二、十三、十六条,第五章《土地管理》第十九、二十条,第十一章《经济合作社社员奖与惩制度》中第六十六、六十七条等条目属于禁令型的规定。
第二类为引导型、鼓励号召型。这类型的语言表达也是较为常见的。引导型通过口号式宣传以达到较强的号召力,情感色彩比较强烈。鼓励号召型常常描绘出理想蓝图,以此来煽动和感染村民,让他们成为主动的参与者。在上洋村2021年版的村规民约中,第一章《公德民俗》中第一、二条、第二章《民主管理》中的第六条、第三章《生态家园》中的第十、十一条、第四章《平安建设》中的第十四、十五条,第十章《殡葬改革》第六十五条等条目属于引导型、鼓励号召型的规定。
第三类为实施细则型。将上级政策、村内事务以具体实施条例的形式呈现出来的村规民约可以归纳为实施细则型,通常有实施办法、评比准则和结果公示等环节。这类规则要实施要求条目具有可操作性与执行性,因此,文字规定比较细,文字本身与条目数也多。在上洋村2021年版的村规民约中,第五章《土地管理》、第六章《村民、社员认定与管理》、第七章《土地征收、承包土地村集体收归及年终分配》、第九章《公益福利与失地养老》、第十一章《经济合作社社员奖与惩制度》等几乎所有的条目都属于实施细则型的规定。
在以上三类规则中,不难看出,第三类的条目所占的比例较多,这同上面的《内容与词频分析》结果相一致,反映出目前中国农村村规民约的重点在于村务如何管理、国家政府如何实施。
另外,还可以通过副词等修饰词配合上动词作分析。副词是用于修饰限定动词和形容词。在村规民约中出现频率较多副词种类主要有两种;否定与肯定的副词,因此,结合动词来看,有两类:一类为禁令性、劝诫型或惩罚式的,例如,“不、不要、莫、不准、严禁、反对、不得”等,另一类为引导式、倡导式的,例如,“要、爱、希望、多、提倡、维护” 等。通常,在村规民约中出现频率较多副词以否定副词为主。上洋村的村规民约也说明了这一点,不要说1992年版的村规民约,就是以2021年版文本为分析,也是如此(见图3)。通过“Jieba”(结巴)的分析,上洋村村规民约中的禁令式词汇频数共计94次超过引导式词汇频数(共计40次)一半还多,占70.0%,其中“不”“ 不得” “不再”这三个具有强烈否定色彩的词汇频数加起来有67次,占50.0%,而引导式词汇只占30.0%。其中“应”“主动”“要”“积极”三个具有较强引导式的词汇加起来的频数只有22次,占16.4%。
图3 上洋村2021版村规民约禁令式与引导式词汇频数情况
图4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禁令式与引导式词汇频数情况
如果同法规的语言作一个比较,更能显现出村规民的语言学特征来。我们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法律文本作为参照(见图4),可以看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语言风格以引导鼓励为主(占78%),而较少禁令式的表达(仅占22%)。这是由于组织法作为全国通行的“倡议书”,标准化的指导性法则并不涉及具体地方情景下的利益分配、身份授予与剥夺等问题;此外,相较于《组织法》,村规民约则需要更多惩罚性措施以维护文本权威、规制村民生活和维持村庄秩序。
2、制定/修订的导向
可以说,上洋村的《村规民约》从动议、修订、表决再到执行、监督等各个环节,村民都有参与进来,从而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条款切实做到符合大多数村民的意见。
第三,规制村域治理的权威导向。 这体现为三个方面:一是惩罚性条款的谨慎添加。例如“不使用公勺公筷就要取消社员待遇”的讨论意见并未被最终采纳,背后则是考虑惩罚措施难以执行的实际失效、群众上访的执行后果和村规民约的延续性等问题,最终以奖赏措施代替处罚条款,以兑换礼品的鼓励形式加以提倡。二是通过程序化方式剥夺村两委的“解释权”。在惩罚性措施中,规定“无理取闹、非法上访、拒不配合村集体重大工作事项的社员将取消村、组待遇”,其中“无理取闹、非法上访”需经公安认定,“村集体重大工作事项”则必事先经党员村民代表大会通过。这既防止村两委借权任意解读,又保护村民合法权益。三是文本条款中对村干部和党员的直接约束。最新一版的村规民约添加了针对党员干部和村干部的第三条和第六十八条。上洋村书记认为,村干部的带头执行是这么多年来村规民约没有成为空头支票,能够保持生命力的重要原因,承受权力却不滥用权力,让公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经得起百姓推敲的办法就在于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从上洋村的文本书写与设计逻辑中可以看出,对权力的制约与审慎使用并非弱化了村级组织在乡村治理中的权威,恰好相反,它更好地塑造了村规民约的权威性与可传承性,以更精细的条文和更强的执行力将民主和法治推向乡土社会。
三、 “文本”背后的乡村治理议题及其演变
通过对十版的村规民约文本的分析,可以看出30年的时间维度里上洋村村庄治理在三个议题上有了变化。
(一)从义务责任到权利的规定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与开放的深入,对村民个体的权益分配及维护渐渐地在村规民约中受到重视并且以诸多条目加以体现、落实。可以看到上洋村村规民约从义务责任制论的治理走向维护权利论的治理。例如,2020年第九版《花园街道上洋村村规民约》第五十九条规定,“对从2012年4月1日起,凡参加被征地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参照非农户籍居民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员,继续终身享受本村社员待遇”。紧接着的第六十条规定,“村集体对本村符合社员享受待遇条件的60岁以上老年人给予每月10日之前发放生活费,60岁以上每月发放220元,70岁以上每月发放260元,80岁以上每月发放300元,90岁以上每月发放400元”。在最新一版中,老年人的生活费分发标准又有不同程度的提升。如今,村里老人并不比钱,反而更注重健康。村支书告诉我们,疫情前村里每两年组织老人集体出游,从高铁到飞机,从横店到北京,从东部到内陆。随着老人更加长寿,如今村里60岁以上老人有200多位,80岁以上有近30位,更完备的公益福利和养老保障使他们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二)从整合、控制到主体自觉性的倡导
(三)从差异性对待走向平等性处置
因村落身份制的存在致使有些村民不能得到村庄相应的福利。例如2009年《花园街道上洋村关于土地征用(租用)补偿实施办法》规定“女村民丧偶、离婚后再婚,现配偶是农业户口的,一律迁出;对方是非农业户口的,其本人享受村民同等待遇,但其再婚子女户口不得迁入本村及不享受村民待遇,且不予以安排宅基地建房。”到了2021年版,这一规定有了一些变化“女社员丧偶后再婚,其本人享受社员同等待遇,为了方便生活,现配偶可以入赘迁入本村……女社员丧偶时无子女的,再婚后与现任配偶(非本村社员)经批准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户口可以落入本村,享受社员待遇”。
此外,针对“农嫁非、农娶非、非娶农”人员,1996年规定“农嫁非、非娶农的对象,我们原则不以落入户口、人口”;到2009年规定“对1996年4月1日至2006年4月1日止农嫁非的对象,其子女(其中一人)可以迁入本村农业户口,迁入后,享受村民同等待遇”;又如“农娶非”的女居民在2009年时不享受村民分配待遇,这一条款至2020年时开放,“因当时户口政策原因,对原农娶非人员,其妻及子女可以迁入本村,享受社员待遇(需提供相关证明)”。
可见,2020年第九版《花园街道上洋村村规民约》在实现性别平等、村内外平等前进了一大步。例如,第二十八条已经规定:“因当时户口政策原因,买户口的蓝印户口本人,同样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为切实有效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迁入本村后,可以享受社员同等待遇。”紧接着第三十二条也规定:“本村农户如一户有两个女儿,其中一个女儿要求男方到该户招亲,男方户口迁入本村及经审批出生的子女,可享受与本村社员的同等待遇。”这些条目已经开始表明以上洋村为代表的中国农村已经走出村落身份制,开始走向公民平权的道路之上。
总之,从三十年上洋村十版村规民约的内容、功能、语言表达等演变,可以看出,中国农村治理逐渐地从整合控制论(村规民约内容上有多个条目,功能在于维系社会秩序)、义务论(村民的义务与责任)、整体利益论(全体村民与集体的利益)、村落身份认同论(本村与户口的意识)走向权利论、主体论和平权论,从工具论走向工具与权利、价值融合的治理轨道上。
四、结语
村规民约属于以成文书面签约的自治规范, 它从生产生活、身份认定、利益分配、村务管理方方面面规范与调整着村民的行为。村规民约一方面规定村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并通过处罚性诸条目整合与控制着村民,将村民个体嵌入到村庄集体的秩序之中,另一方面又通过利益供给、权利保障、福利享受,保障着村民权益。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而村规民约恰是三者合一的治理村庄的规范体系。从上洋村三十年十个版本的村规民约条目变化来看,它们微观地记录着上洋村村治实践与治理理念的演变,反映了村庄社会及时代变革的印迹,而这些印迹与村治演变过程恰恰是中国多数村庄所经历着的。从这个角度来说,上洋村并非独一无二的(unique),可以从中窥见乡村社会之普遍的表现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