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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视阈下法治乡村建设框架机制与锚定
——以欧文·戈夫曼的框架理论为视角

2022-10-11张旭光

关键词:框架法治建设

张旭光

山西农业大学,山西 晋中 030801

一、问题的提出与既有研究述评

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实施需要以法治乡村建设的保障为基石[1],为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和《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等文件中对法治乡村建设任务作出明确安排和顶层设计。为全面推进法治乡村建设进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在2020年3月25日印发《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该意见在党中央、国务院对法治乡村建设顶层设计的指导下,对我国新时代法治乡村建设任务总体要求、基本原则、组织保障和具体任务等方面作出详细部署和要求。2021年6月1日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更为乡村振兴视阈下如何推进法治乡村建设提供了一部强根固本的基础性法律文件,对全面依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作出了长远性规定,为新时代“三农”工作构筑起法律规范体系的“四梁八柱”。

“乡村要振兴,法治须先行”的道理早已引起学界高度关注,学者围绕法治乡村建设依循三条进路展开研究。一是法治乡村建设模式研究。如朱政基于湖北宜都试点经验,探讨法治乡村建设在三治融合视野下的实践模式[2];王宏军、赵银红主张法治乡村建设要突破传统的国家社会二元对立模式,就中国当前语境而言,应当充分发挥私法维护村民主体地位和民事权益的制度功能[3]。二是法治乡村建设路径研究。如陈柏峰从“人-地-事-权”四个角度构建了乡村振兴背景下的法治乡村建设路径[4];张艳芳认为法治乡村建设需要坚持立法先行,同时加强法治文化和人才队伍建设[5];王东、王木森则提出从法律供给、权利保障、权力规范和法律意识四方面着手的“四位一体”法治乡村建设路径[6]。三是法治乡村建设价值研究。如杜艳艳从解决涉农法治、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和推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三个角度对法治乡村建设意义进行了深入研究[7];宋才发等则提出法治乡村建设对完善村民自治制度、规范引导乡村治理、完善乡村法规体系等方面具有重要保障作用[8]。

既有研究对于法治乡村建设颇具启发,但也存在不足。一方面,大量研究停留于政策文件解读层面,缺乏对法治乡村建设经验活动的深刻社会建构;另一方面,鲜有从乡村振兴与法治乡村建设的内在逻辑视角系统构建法治乡村建设机制,现有研究成果因此呈现碎片化而缺乏有效借鉴。作为一种理解经验活动的认知工具,框架分析理论旨在探寻现实社会建构与经验的组织化机制,有利于为研究乡村振兴战略与法治乡村建设契合发展提供科学范式。然而,既有研究中对框架分析的研究付诸阙如,这为运用框架分析理论对法治乡村建设进行系统思考提供了研究空间。基于此,本文以法治乡村建设与乡村振兴战略的价值契合为逻辑起点,运用欧文·戈夫曼框架理论对我国新时代法治乡村建设实践进行框架认知和锚定。

二、法治乡村建设与乡村振兴战略的价值契合

(一)法治乡村建设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保障

通过法治乡村建设,一方面可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遵循的政策方针、重要原则、制度机制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在法治框架内共同推进乡村社会治理和乡村振兴一体化建设,有利于发挥法律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规范、引领作用。另一方面,也可以将国家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和地方实践经验法定化、制度化,对乡村振兴战略的工作任务作出全面规定,既指明了鼓励倡导的方向路径,又提出了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要求,为权力运行和权利行使设定了底线、红线,为乡村振兴战略顺利推进提供法治基石,保障乡村振兴战略部署在法治框架内贯彻落实。

(二)法治乡村建设是提升农民主体地位的重要举措

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任何社会历史活动都是群众的事业,只有坚持群众路线,尊重、认可和发挥群众的主体性作用才能实现社会改造目的,这是中国共产党处理一切事务的根本政治路线。乡村振兴战略是一项既惠及农民又依靠农民的伟大工程,需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首创精神。从这一意义上讲,乡村振兴战略是以实现“农业兴、农村美、农民富”为终极目标,以尊重农民主体性为宗旨的新时代乡村建设运动。人的主体地位的提升离不开法治建设保障。法治是以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人类基本价值理念为内在追求,并以法律秩序为表征的一种现代生活方式[9]。可见,法治社会把人作为终极关怀的目的,通过保障人的权利和捍卫人的尊严,进而凸显其主体性地位。法治乡村建设就是要构建以农民主体性为核心观念,以实现农民更强获得感和幸福感为基本目标,追求法治文化和理性秩序的现代乡村社会生活样态。法治乡村建设本身包含尊重农民主体性的意蕴,与乡村振兴追求的农民主体性价值目标不谋而合。

(三)法治乡村建设是实现国家治理法治化的迫切要求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乡村治理始终是国家治理的重中之重。在乡村振兴背景下,乡村社会治理受到乡村社会结构变革、新型利益纷争和农民民主法治意识提高等诸多因素影响,依靠传统纠纷解决办法已经无法有效维护乡村社会的和谐有序。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其中,法治被赋予基础保障地位,这就决定了乡村治理必须在法治框架下进行,以法治为价值基准进行创新成为新时代破解乡村治理困境的必然选择。乡村振兴背景下,如何进行法治乡村建设进而实现乡村社会的良法善治成为乡村治理的新课题。法治是人类千百年来社会治理经验的重要成果,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全面依法治理的国家。作为基层社会重要组成部分的广大农村,自然成为依法治国的重点领域。法治乡村建设能否顺利实施,影响着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

(四)法治乡村建设是满足人民美好生活的客观需要

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是我国新时代的社会主要矛盾。在新时代历史背景下,美好生活的内涵是包括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环境、安全等内容的全新界定。法治以权利保障、权力制约为核心理念而构筑起法的权利义务规范体系,是一种保障人民福祉、体现人的价值、尊严等主体性的现代生活方式。由此可见,法治对于人们的美好生活有独立价值和工具价值两方面意蕴。首先,法治本身就昭示着一种文明美好的生活样态,具有值得追求的独立价值内涵;其次,通过法的规范、教育、调节、惩罚等功能,法治也具有保障人们美好生活实现的工具价值内涵。新时代语境下,追求、保障和维护农民美好生活始终是乡村振兴战略和法治乡村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法治乡村建设通过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的不断完善和协调运转,有助于提升广大村民的权利意识、参与意识,唤醒其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调动起村民参与乡村振兴、建设美丽家园的积极性。

三、乡村振兴背景下法治乡村建设框架分析

(一)法治乡村建设框架分析

1.欧文·戈夫曼框架理论概述。框架分析理论最早由欧文·戈夫曼在《框架分析:经验组织论》一书中作了系统阐释,旨在解决对社会现实如何建构的问题。戈夫曼认为,任何社会事件的意义都不可能条理分明地展现,框架分析为认知世界、理解社会事件的意义提供了可能。人们凭借框架可以整合、理解、分析人类社会层出不穷的讯息、事实。因此,框架理论是一种理解人类社会行为活动的认识工具和阐释图式,是将社会存在转换为主观认识的研究范式。通过框架分析可以帮助人们将千头万绪的具体事实予以定位、感知、辨识和标签化,使人们在主观认识上将混乱无序的社会经验活动予以清晰化、体系化和标签化[10]。

戈夫曼框架理论体系主要内容包括初级框架、框架转换、框架锚定等。初级框架是戈夫曼框架理论体系的基础,是指先于框架所阐释事件而存在的最本源视角,是个体理解各类活动的基本图式。框架转换则是对初级框架的“解码”,戈夫曼用“调音”和“编造”个词概括了框架转换的不同方式,通过框架转换,人们将社会存在转换为个体的主观认识。框架转换意味着人们对社会存在的主观认知会偏离初级框架,为了防止出现这一后果,戈夫曼提出“锚定”(anchoring)概念,即通过实施不同锚定框架活动的策略保障框架的可靠性。对戈夫曼而言,框架是对社会现实如何建构的规则,是人们对现实生活进行理解、辨识、沟通和交流的认知工具。戈夫曼框架分析理论的提出在研究方法上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框架分析的系列概念为研究社会现实提供了一种类似于内容分析的社会研究范式,在此基础上许多学科领域开拓了新的研究维度。

2.法治乡村建设框架分析的价值与特点。法治乡村建设是在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过程中,结合组织战略目标实施而进行乡村社会法治建设的文化、能力和实践。与传统的农村法制建设相比,法治乡村建设不再是一种管理工具而是具有文化、能力和实践的独立价值本位。价值定位的提升意味着法治乡村建设不仅满足组织内部监督管理的要求,而且是与依法治国和乡村振兴战略目标和使命愿景价值耦合的社会活动。作为辨识、组织社会经验活动的认知工具,欧文·戈夫曼框架理论以其特有的文化、规则与实践使得看起来混乱无序的经验变得具有组织性、系统性。具体而言,在法治乡村建设中引入框架分析具有多维价值和意义。首先,法治乡村建设框架分析为我国法治乡村建设研究提供了新的理论解释图式,有利于以框架方式探寻法治乡村建设行动背后的深层次规律;其次,通过建构框架机制有利于将法治乡村建设的社会行动转换为人们的主观思维,有利于实现对混乱无序的社会行为的有序理解;最后,框架机制分析将具体法治乡村建设要素与结构、制度等层面联系起来,有利于打通宏观研究与微观研究之间的壁垒,进而实现精细化要素治理,有利于提升法治乡村建设治理措施的实效性。

法治乡村建设框架机制强调法治乡村建设要与乡村振兴的愿景目标等融合,要求将法治乡村建设嵌入乡村振兴战略活动和核心价值链条,形成以法治为导向的管理理念和内部环境,在涉农立法、执法、司法等领域,以及乡村法治宣传教育、公共法律服务、矛盾纠纷化解等方面均可运用该理论进行系统性和动态化社会建构。系统性特点强调法治乡村建设不是孤立的,而是以文化、能力和实践的形式与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及其他乡村社会生活样态系统融合的活动。动态性特点强调法治乡村建设不应是静态的,而是贯穿于战略目标、战略实施、日常决策、绩效管理、信息沟通、审查纠正等一系列环节的重复迭代过程。

(二)现阶段我国法治乡村建设困境

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们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具体到法治乡村建设领域,由于我国农村相对滞后的经济发展、不健全的政治体制以及根深蒂固的传统思想等因素影响,过去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法治建设难以在乡村治理场域扎根生长,广大乡村社会成为法治建设进程中的政策洼地和薄弱环节[11]。由此导致法治乡村建设场域中的矛盾表现比较突出,当前我国法治乡村建设中至少存在三大紧张关系:

第一,法治乡村建设与其他治理模式之间存在紧张关系。一方面,实践中一些基层党委政府在乡村治理方面还存在权力思维惯性,对法治乡村建设价值认识不到位、法治目标不清晰、治理方式简单,“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法治在乡村治理中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另一方面,“三治融合”内部存在紧张。法治既没有自治的乡土实践逻辑,又缺乏德治的历史传统逻辑,使得法治乡村建设成为乡村治理场域中的异质元素,从而被边缘化、形式化。自治、法治、德治难以有效融合,法治乡村尚未成为乡村治理的基础保障。

第二,农民全面发展与法治建设中农民主体缺位的紧张。实现农民全面发展是法治乡村建设的重要目的。农民全面发展要求保障农民在乡村法治生活中主体性地位的实现。但实践中,法治乡村建设往往忽略了民间动力与乡土基础,广大农民成为乡村法治建设的“局外人”,由此造成乡村法治有效供给与实际需求之间的矛盾。例如,相关立法规范不完善、服务资源不充足、一些涉农纠纷得不到有效的司法救济等。

第三,现代法治文化与乡土实践逻辑之间的紧张。由于长期城乡二元结构影响,法治乡村建设中往往交织着乡土社会传统习俗与国家政策法规的价值博弈,在村规民约制定、土地承包、宅基地分配、征地补偿、集体成员身份认定等方面,均存在带有地域、血缘、亲缘色彩的乡土逻辑与现代法治公平正义价值的紧张关系。面临经济利益分配时,这种紧张关系易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侵犯部分集体成员权益,造成乡村社会内部的纠纷与冲突。同时,随着现代法治文化逐渐渗透进入传统封闭的乡土社会,农民法治意识逐渐增强,但由于传统乡土逻辑以及社会负面因素的影响,乡村社会缺乏对法律权威的信任,进而呈现出农民法治观念不断增强与法治的“知情祛魅”并存的现象。

(三)法治乡村建设框架要素分析

运用欧文·戈夫曼框架理论对我国法治乡村建设现状展开分析,可以从内部环境、目标设定、绩效管理、审查纠正四个片段构建我国法治乡村建设框架机制(见表1),旨在通过系统性、动态化和精细化的管理消除我国法治乡村建设中的紧张关系。

表1 法治乡村建设框架机制要素

1.内部环境。内部环境是法治乡村建设的基调,影响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乡村社会法治意识的形成,是法治乡村建设其他框架要素的基础,为其他构成要素提供了约束和结构。内部环境要素强调依法治理应成为乡村振兴背景下实现乡村善治的基本管理手段,法治意识应当渗入组织的道德价值观、期望行为并为此建立监督职责。内部环境影响着如何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如何组织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活动、如何解决乡村社会矛盾纠纷等。一般包括法治意识培育、法治文化建设、乡村法治组织结构、规章制度、权力和职责的分配、诚信与道德价值观等内容。

2.目标设定。有效推进法治乡村建设涉及到诸多工作,需要有一个纲举目张的抓手来推进。在框架分析语境下,牵引法治乡村建设的抓手就是恰当的目标设定。一旦确立目标,主体就能够准确识别法治乡村建设中的关键因素,就对满足目标所需要的活动能力具有了控制力。目标设定要素强调在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的制定、选择和实施过程中要设定明确的法治乡村建设目标。乡村振兴战略目标与法治乡村建设相结合不仅强调应当与战略执行结合,而且将法治乡村建设任务嵌入乡村振兴的战略制定、选择和执行全过程当中,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将法治乡村建设目标细化为具体的要素目标。结合我国国情,法治乡村建设目标设定包括涉农立法、涉农执法、乡村司法保障、涉农法律服务、法治意识培养、法治文化建设、基层依法治理等具体要素。

3.绩效管理。绩效管理具有保障法治乡村建设实效的重要功能。法治乡村建设要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坚决反对搞“一刀切”形式主义,务求取得乡村社会的治理实效。为此,通过构建绩效管理制度对法治乡村建设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科学考核势在必行。一是构建科学的指标体系。指标体系旨在为法治乡村建设绩效考核提供一套具体明确的质量标准,指标制定应当遵循全面性、关键性、操作性和指导性等原则,指标内容设计应当体现法治乡村建设的各个关键要素,比如村级组织健全完善、基层民主规范有序、法治文化建设、法治宣传教育、矛盾纠纷化解、社会治安形势等内容。二是实施过程控制。过程控制旨在加强对法治乡村建设具体工作的实时控制,可以采取建立事项流程图、权力清单、职责义务承诺书等方式进行,通过规章制度、运行程序、运行过程、运行结果全程公开的方式保证责任到人、一诺到底。三是进行结果考核。结果考核旨在对法治乡村建设效果进行客观评价,坚持多元考核和动态考核原则,调动政府、农民、社会力量等多元主体的积极性,运用多种考核手段对法治乡村建设实效进行考核,尤其要重视听取农民意见。考核是提高法治乡村建设实效的关键环节,是实现质量监督、价值导向和精准追责等功能的“临门一脚”。为保证考核结果的客观性,应当以第三方评估机构为主进行,在采取查阅案卷材料、实地调查、座谈会等方法的基础上进行客观、专业、独立的评价。

4.审查纠正。法治乡村建设是一个动态连续过程,随着时间推移和内外环境变化,法治乡村建设机制的社会治理效能发生变化,曾经有效的应对措施可能失效落伍。因此,构建法治乡村建设的审查纠正框架机制要素势在必行。通过持续监控和信息沟通及时准确地获取法治乡村治理的有效信息,对影响法治乡村建设目标实现的各种因素通过科学评估及时作出准确的缺陷报告,在此基础上应对完善,对于有效实施乡村依法治理至关重要。这就要求法治乡村建设要强化动态管理机制,确保组织体系内部各业务单位或职能机构之间能够彼此平行或上下沟通共享基于乡村社会治理的信息。信息来源可能是内部其他机构也可能是外部,获取信息的方式可以是正式渠道也可以是非正式渠道。

四、法治乡村建设框架机制的理念锚定

欧文·戈夫曼框架理论认为,为防止调音、编造对初级框架造成偏离,需要通过框架锚定来固定框架活动,以确保框架构设的可靠性[12]。法治乡村建设是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以实现乡村善治为目标的社会变革[13],在国家政策话语体系中的确立有着鲜明的时代背景和历史使命,这要求其必须秉持特定理念进行框架锚定,以防止偏离初心使命。

(一)加强乡村党建:法治乡村建设之魂

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法治乡村建设,《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提出加强党对法治乡村建设工作的领导,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党对农村社会法治保障工作和“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领导①《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第十七条:加强党对农村社会建设的领导。坚持保障和改善农村民生,大力发展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等农村社会事业,加快改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条件,提升农民生活质量。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乡村社会。。坚持党的领导是全面依法治国的灵魂,也是中国法治建设同西方法治建设的最大区别。通过加强基层党建,坚持党的正确领导和法治乡村建设的统一是实现党兴、法治兴、乡村兴和国家兴的政治保障。

基层党组织处于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第一线,是推进乡村振兴和法治乡村建设的关键因素。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党的根基在基层,一定要抓好基层党建。乡村党建引领对有效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具有尤为重要的意义,关键在于乡镇党委和村“两委”。法治乡村建设的内容不仅是要广大群众确立“法不禁止即自由”的权利意识,更重要的是党员领导干部确立“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权力行使理念。因此,法治乡村建设灵魂在于基层党组织执政意识和执政能力的提升。基层党委政府要摒弃权力思维的陈旧理念,树立法治思维和服务意识,不断提升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水平。通过法治型党组织建设,增强基层党委政府在乡村治理中的法治意识,运用“三治融合”的方式解决乡村社会矛盾。通过优化组织、重塑形象、创先争优等活动大力加强乡村基层党建,不断提升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创造力和凝聚力。

(二)坚持以农民为中心:法治乡村建设之本

针对法治乡村建设实践中农民缺乏主体性的问题,必须坚持以农民为中心的理念,以农民主体性建设为重要抓手。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群众路线是党和政府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乡村振兴战略目的是实现农业兴、农村美和农民富,核心目的是让乡村居民的生活更美好。因此,乡村振兴不能仅关注于“物”的振兴,更关键的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在法治乡村建设中,必须始终贯彻以人民为中心思想,始终坚持“既要依靠农民,也要惠及农民”的初衷不动摇,始终把农民的切身利益摆在首位。法治是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核心的社会治理模式,法治乡村建设是农村社会治理由法制模式向法治模式的变迁。这种治理模式注重对个人独立自由和权利意识的培养和保护,人由传统社会治理模式下的客体转变为监督制约公权力并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活动的主体。因此,法治乡村建设中一以贯之的主线就是始终坚持农民主体地位、保障农民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结合当前法治乡村建设实践,加强农民主体性建设,一是要治理农村农民原子化问题。将高度分散的小农组织起来,探索“财权、产权、事权、治权”四权统一的法治乡村建设共同体。二是要培育农民法治意识。法治乡村建设必须坚持学法与用法相结合的理念,以法治文化传播和法律实施促进高素质新型农民培育。三是涉农立法要体现农民主体性。如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标准,加强涉农私法建设。四是要加强农民权益保护。涉农执法和司法领域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规范村庄撤并、征地拆迁等执法行为,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司法保障力度,使农民真正成为法治乡村建设的参与者、建设者、受益者[14]。

(三)嵌入式法治模式:法治乡村建设之策

改革开放以来,无论是送法下乡[15]还是迎法下乡[16]均呈现出自上而下的国家建构主义,忽略了社会资本、传统文化、自治组织等的积极性,增大了国家实施乡村治理的成本,国家法律异质性植入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国家法与乡村社会的紧张关系。法治乡村建设目标是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良好法治环境,最终实现良法善治的乡村社会治理效果。随着全面依法治国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乡村社会治理有了全新的时代背景和历史使命,继续沿袭过去国家自上而下的法治建设模式效果并不理想,法治乡村建设应当从送法下乡、迎法下乡向融法下乡的嵌入式治理模式转变。

嵌入式治理模式是指以和而不同的和合文化理念为指导,以实现社会有效治理为目标,采取资源嵌入、结构嵌入、关系嵌入等手段推动法治资源与其他社会治理资源实现不同程度融贯发展的治理模式。嵌入式法治模式下,法治资源并非直接介入乡村社会治理,而是和乡村社会发生深度嵌套后的内化状态。嵌入式法治外延不仅包括自治、法治与德治三种治理手段的嵌合,也包括法治资源与传统文化资源的嵌合。从嵌入层次讲,嵌入式法治包括制度嵌入、规则嵌入和实践嵌入三个层次。其中,制度嵌入强调在制度的顶层设计和战略规划中贯彻法治嵌入治理;规则嵌入则是指制定乡村治理的具体规则,首先要实现国家法律政策等正式规则和村规民约等非正式规则的融合;实践嵌入则是在处理乡村社会公共事务过程中,采用渗透、宣传和指导等手段灵活适用法治资源,将法治资源嵌入乡村社会治理实践中[17]。

通过资源嵌入、结构嵌入、关系嵌入等,将法治资源渗透到乡村社会治理的制度、规则和实践中,实现法治乡村建设的“三打通”,即正式组织与社会组织打通、正式规则与乡土规则打通、法律行为与自治、德治行为打通,进而将法治乡村建设牢固锁定在乡村社会治理实践当中。与传统治理模式相比,嵌入式治理模式有利于从不同主体汲取资源,同时依托社会网络实现事务分解和压力转移,有利于弥补基层党委政府在人力、物力和资源上的不足,提升其法治乡村建设的实效水平。

(四)法律与乡土的二元逻辑结合:法治乡村建设之途

在当前中国语境下,法治乡村建设应当循着以法律规范为代表的正式制度逻辑,兼顾非正式制度的乡土逻辑的交织路径而展开。法律逻辑是追求法律效果的要求。法治乡村建设语境下,乡村社会治理的合法性不仅要求乡村治理结果必须符合法律规范的实体正义要求,乡村治理过程也要体现程序正义的价值追求,确保公共权力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乡村社会是人类与自然长期交互作用形成的文化形态。虽然当今乡村社会已经进入“后乡土时代”,但广袤的乡土社会场域仍然保留着浓重的亲缘、地缘、血缘色彩。乡村的社会关系、风土人情、历史文化等具有不同于城市的独特性。乡土逻辑是一种植根于传统乡土社会的惯性思维和行为习惯,强调基于亲缘、地缘、血缘而形成的乡土社会意识和行为规范。乡土逻辑是追求法治乡村建设结果合理性和社会效果的要求。

在马克思看来,法律应该是“事物的法的本质的普遍和真正的表达者。因此,事物的法的本质不应该去迁就法律,恰恰相反,法律倒应该去适应事物的法的本质”[18]。因此,法治乡村建设应该是对乡村社会治理实践需要的宣告,进而对乡村治理实践中的法治关切作出回应,不能照抄照搬城市法治建设经验而忽视乡土社会生活逻辑,现代法律制度在乡村社会的实践还必须兼顾乡规民约、风俗习惯等乡土规则的影响。根据乡村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地开展法治乡村建设工作,让法律规则、村规民约和乡村道德传统互为经纬,自治、法治、德治协同发力[13]。法治乡村建设过程中,只有兼顾考虑法律逻辑的整体性与乡土逻辑的差异性,才能避免单纯适用法律逻辑的僵硬性、滞后性等缺陷,社会治理实践效果更易被广大农民所接受,更能满足其追求美好生活的需要。

五、结语

法治乡村建设是顺利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法治基石,深入研究如何有效推进法治乡村建设的意义不言而喻。运用戈夫曼框架分析理论,将看似混乱无序的法治乡村建设的经验生活样态分为内部环境、目标设定、绩效管理和审查纠正四方面组织化、系统化的框架机制要素体系,为研究新时代法治乡村建设机制提供了新的阐释图式。同时,为有效应对法治乡村建设困境和保障框架机制构设的可靠性,法治乡村建设宏观层面必须坚持以基层党建为引领,以农民主体性建设和嵌入式法治模式为支柱,以法律逻辑和乡土逻辑相结合为途径的理念来锚定,微观层面则要以框架要素为具体抓手,由此构建起兼具系统性和动态化特点的法治乡村建设框架的“四梁八柱”。必须指出的是,本文对中国法治乡村建设的阐释只是运用框架分析理论给出的抽象理念和框架机制构设,法治乡村建设的生命力和实效性离不开乡村社会的生活实践,只有结合基层乡镇村庄的实践探索和经验总结才能真正形成法治乡村治理的生活样态。因此,后续研究应当继续在实证资料调查研究方面有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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