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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以来闽东契约文书的契名术语研究
——以兑契、拨契、缴契、判契为中心的研究

2022-10-09孙清玲陈振祯

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学报 2022年4期
关键词:闽东文书契约

孙清玲,陈振祯

(福建师范大学社会历史学院,福建福州 350117)

本文所界定的“闽东”,泛指今天福州以东的地区。这一地区包括连江、罗源、古田、屏南、宁德、周宁、福安、霞浦、柘荣、福鼎、寿宁等县市,明清时期,曾分属于福州府、福宁府甚至建宁府,但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所流行的方言基本属于福州话。对闽东民间文书的搜集、整理与研究稍晚于福建其他地区,此前散见于各资料集:1997年,唐文基主编的《明清福建经济契约文书选辑》[1]收录的闽东契约文书有宁德209件,福安1件;2007年,陈支平主编的《福建民间文书》6册[2]收录有罗源139件、寿宁461件、福安32件、屏南53件;2012年,《福建省少数民族古籍丛书·畲族卷契约文书》上下册[3]出版,更是填补了福建省少数民族文书资料的空白,其中大量文书涉及到闽东地区;由暨南大学历史系学术团队与宁德各县市博物馆合作整理、于2018年出版的《闽东家族文书》5卷10册[4],是这一领域的集大成者,该书影印收录了从崇祯至民国闽东40多个家族共4000余件文书,内容涉及土地买卖租佃、钱谷借贷、财产析分与继承、婚姻、诉讼等,为闽东地区社会史、经济史、宗族史、法制史等方面的研究提供了大量的资料。

本文主要以《福建民间文书》《闽东家族文书》(二者均以影印的方式保留了闽东契约文书最原始、最真实的面貌)的土地、山场、林木、房屋等买卖和租佃契约作为研究对象。闽东的契约文书,与福州地区的格式相似,大都以“立卖契”“立典契”起首,而与闽南、闽北地区以“立卖契人”“立典契人”起首有所不同,使之更具有契名的独立性①。因受到方言、物产和风俗习惯的影响,闽东的契名术语具有较强的地方色彩,特别是受到方言和书写者文化水平的影响,还出现一些错误或难以理解的词汇,给后人的解读带来一定的困难,对这些术语的解读是一项有必要且有意义的工作。此前,唐智燕教授曾对闽东的部分契名“拼”“替”“赞”“跟”等字做过探讨,但因资料有限,她的个别观点值得进一步完善和商榷②。

一、“兑驳”与“兑便”

为了生活、生产方便,将自己的产业与他人进行兑换,并订立兑契,这是民间的习惯做法。兑契一般以被动方作为立契主体,但也偶有例外,如清光绪三年(1877)十一月屏南的族长谢高层等为了构造祠堂后厅,将众置沟壑与族人谢高旦的沟壑对换,而立下“兑契”[4]屏南卷上351,这是以主动方作为立契主体的。因受各地方言的影响,兑契在各地的表达略有不同,柘荣(原属霞浦辖境,本文为方便说明,使用当今地名)多用“兑驳”或“兑博”,寿宁多用“兑便”。如柘荣《游咸五派下三房立仓楼兑博契(残件)》:

立兑博契。游咸五公派下三房等,原咸五公手有仓屋一座……今托中将此屋拨与游永麒边为业,永麒边就将己手置有苗田一号……拨还咸五公派下三房等为轮流公田,永远管业。自兑博之后,各凭兑博契管业,屋凭麒边居住动用,田凭公边召判收租,俱不得妄生枝节,言及贴赎等情。本屋系是咸五公派下三房之业,与别房伯叔兄弟侄无涉,亦未曾仝张典挂外人财物,如有交加不明,自能向前改政(改正),不累麒边之事。此系两家情愿,各无返悔,恐口无凭,立兑博契为照者。[4]柘荣卷上393

“兑”“驳”(或“博”)和“兑驳”在闽东方言中都是交换、对换之意,《福州方言词典》中也写作“博”[5]14和“对博”[5]48。“兑”与“驳”都可以单独使用,一般来说,“兑”字多用于书面,“驳”多用于方言,如《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十一月游上魁立即卖断田契》载:“立即卖断契游上魁,原己手驳来有苗田一号”[4]柘荣卷下56,指出这一块田是自己兑换而来的。

双方对相关的产业进行交换,主要是为了方便使用。因而在寿宁契约中,习惯写成“兑便”或“对便”,该词更能说明是为了一方或双方的需要而实现的对换,因此常常与“凑锦”等词同时出现。“凑锦”意即让出田地屋宇等,以便成全对方,使之锦上添花,但由于方言表达的不确定性,写作“凑斤”“凑紧”“凑境”等词。如清乾隆九年(1744)十一月,王实伟立“兑菜园便约”:“其菜园抽便周边前去凑斤架造,菜园门路一并兑与周边。其田池两号仍照原契四至掌管。”[4]寿宁卷上6又如道光六年(1826)九月发忠等立“对便契”,其载:“南阳祠天地两房首事发忠、盛□等,今因重整祠堂外门祠坪狭隘,众议将水尾旧祠基一片,……俱出四至分明,向与肇邦边,便出本村祠堂门首水田一坵上截一半,便来整造祠坪凑境应用。”[4]寿宁卷上378

兑换是以当事人双方都有价值相当的产业为前提,如果没有相应的交换条件,一般是通过买卖来实现。如清同治十二年(1873)闰六月,寿宁的王启虎、王启足兄弟,将父手均分的宝老园与族人王国熙的仓坪园对换,而立下“兑便契”:“今因相让凑锦,托亲说谕,立兑便约字一纸,兑便与族内国熙叔边为业。”[4]寿宁卷上378不过从后续的契约来看,王启虎兄弟并没有实现兑换,而是相继将宝老园卖给对方。这可能与对方的强大实力有关系,当时王国熙为了架构这所房子,从多人手中买地“凑锦”使用。如果双方兑换的产业价值相当,一般是直接“抵兑”;如果双方兑换的产业不等价,价少一方要补足差价。如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柘荣的游位治、游位佳等代表房众立“兑驳永远约”,即为了得到一块毗连的土地,将公共的祭田与同族游上魁手置的苗田进行对换:“祭启公祭扫苗田共五号,共计受种一箩二斗正,合苗米七升一合正”“原载租谷二百一十二贯半小”,对换的是“上魁己手置有苗田一号,原载受种一箩正,合载苗米二升五合正,租谷二百贯大”,两方对换的土地面积相当,相差的部分由对方“另贴出地基花红价铜钱七十一千文正”[4]柘荣卷上125。

二、“拨”与“扒”

唐智燕在《近代民间契约文书词汇研究》一书中,指出一些契约中的“揆契”,当是“拨契”,笔者完全同意。因在民间的书写中“撥”直接简化为俗字“”,因此后人在整理时,可能将“”当作“揆”[6]27。但“拨”字到底何义,可能各地有所不同。唐智燕所看到的文契,大都为“拨换”之意,即将两个物品进行对换。这种对换,在闽东契约文书中,一般写作兑契,前文已经述及。而闽东方言中的“拨”(音bua),在字音与字义上都与“驳”(音bo)有所差别,不妨来看《清咸丰元年(1851)一月常枝等立拨田契》:

立拨契。族兄常枝仝侄元灼,遗有曾祖际近公祭田数号……共田五号,计收租谷十石五斗五升正,历来三房轮收无异。今因无钱应用,自情愿即将此五号祭田,系是丙辰年起是常枝仝胞侄值收分下,遂托中引在本厝族弟容枝边入头承拨为业。三面言议,时拨价钱一十千九百六十文正。其钱即收足讫。其祭田自拨之后,且常枝仝胞侄值收年分,即退与容前去收租管业。中间来历清楚,恐有不清,系是常仝侄出抵,不涉容之事。至完粮祭扫,自行料理,与容无干。俟至有力之日,任常仝侄备价赎回,如无力听容收租管业。……今欲有凭,托立拨契一纸。[4]古田卷上69

很明显,该“拨契”并不是将土地或地租收入与他人交换,而是常枝将轮田典与族弟容枝,并约定日后取赎。但这里不用“典”而用“拨”。何为“拨”?在闽东方言中,将某个东西,由此用改为彼用,或由甲有改为乙有,这就叫“拨”,其背后常常有第三方的存在。这种情况多发生在租佃关系上,如田主因佃户A欠租等原因,而将土地收回,拨给佃户B来耕种;公共产业更有这种可能,具有决定意志的管理者如族长等,将某轮田拨给某人来耕作管理,这当中也有更换的意思。如《清道光十一年(1831)十一月又达等立拨田契》:

立拨契。房长元俊、又达等,今有祖仲选公遗下民田一号……该田四亩五分正,历年三房轮流管业收租无异。今因公项无措,三房兄弟侄合同进前相议,愿将本田内抽二亩正,向在次房侄振信、振纲边入额承典为业收租,三面言议,时值契价银四十两纹广正。其银即日收讫公用无少分厘,其田随契即退与侄信、纲前去管业收租,且各房兄弟侄向后不得异言。其钱粮该额一钱九分三厘三毫九丝二忽正,完送正举户。其田言约日后公众有力之日备办价银赎回,不论年限,且侄不敢兜留。其银水每两折银八百五十文等。其原契与别项相连,难以折缴,向后取出不堪行用。各愿无悔,今欲有凭,立拨契一纸为照。[4]古田卷上324

据此可知,房长代表房众,将原来三房轮耕的众田,抽出一部分拨给二房耕作,得价40两,其实质是典契,并不是兑契。在这里,房长代表公共的一方,各房各代表一方,多边关系是“拨”契存在的基础,因此拨契大量存在于宗族公共产业的契约当中。又如《清道光十一年(1831)十二月进玉立拨根租契》:

立拨根租契。男进玉,遗有阄分己分根利租……奈何因无钱料理别项,自情愿即将此根租五斗拨与父忠侯以为膳典,四房轮流。三面言议,出得根利租价钱五千文正。其钱系男进亲收足讫,无少只文;其根利租五斗随拨契退与父忠侯收入,且男进不得霸收等情。恐口无凭,因立拨契一纸付父为照。[4]古田卷上47

在这里,表面上只看到进玉与父亲之间的根租买卖关系,但实际上其背后还涉及到其他人的利益,即属于“四房轮流”收益,这些人(除进玉之外)构成隐性的第三方、第四方。受方言影响,“拨”有时写成“扒”,例如道光十二年(1832),前契主进玉又将根租一石,立契“扒”给父忠侯作为膳典,得到“扒价”一十千文[4]古田卷上48。最典型的是古田《清道光十四年(1834)六月秉恒立拨田契》,在该契中,“拨”“扒”互见。为了方便说明问题,在此引用全契:

立拨据。亲堂弟秉恒今有二世祖澄公轮流祭田一号……该应谷额二十石三斗正。恒等与叔秦若对分,各应一半耕作。恒一半之田,又与亲堂兄秉臻、秉栋匀作三股分耕。恒该应谷额三石三斗八升正,系三十二年轮值一次。兹因年饥,又兼恒兄弟病恙无钱保养,情愿出据托中向在兄秉臻、秉栋二人边仝入头承拨顶耕、顶祭为业。三面言议,时得拨据价钱八百四十文正。其钱即收无少,其祭田自扒之后,将恒一股之田任与秉臻、秉栋两房前去道光二十二年壬寅春值耕。凡轮恒当耕当祭年分,俱系秉臻、秉栋二人顶耕顶祭,且恒等不敢异言。中间交清楚,并无勒算等情。倘互异系恒出抵。如有为之日,轮耕后任恒备办拨价钱赎回,臻、栋不得兜留。两允无悔,今欲有凭,托立扒据一纸为照。今领拨价钱八百四十文正。

道光十四年(六)月

立扒契据:亲堂弟秉恒仝胞弟秉桐

知拨据:男糖官

中人:章毓彥

代笔见:从堂叔秦若[4]古田卷上448

不过,由于方言的多义性和交互性,一些字义不好区分,同一行为也可以用多个字词来表达,如《清道光十五年(1835)十二月林斯高、斯光立扒园约》:

立扒约。斯高仝弟斯先,原于道光十五年间将祖妣安葬在本村牛腹肚、房内斯揖兄边前受买山内乙穴吉地,斯达即将己手耕作山、土名承天坵山,低(抵)还斯揖兄边前去管业。今高、先二人分下菜园一片,坐落本村蛟龙塆达兄屋下右边,菜园低(抵)还堂兄斯若、斯达二位兄边前去凑片永为己业,造作管业。向后弟边兄弟不敢言及此园。今欲有凭,立扒约为照。[4]寿宁卷下10

我们估计,斯高、斯先与堂兄斯若、斯达一起安葬祖妣,当时借用了另一房内兄弟斯揖的吉穴,4人都有偿还的义务。但当时先用斯达的耕作山场相抵偿,实现了兑换;现在斯高兄弟便将菜园拨还给斯达兄弟,作为补偿。在这个“扒约”中,“扒”字既可理解成“拨”(bua)字,也可以理解成“驳”(bo)字,还可以理解成“拔”(bæ,抽的意思)字,三者都可以表达契内的土地交换,但以寿宁契约的习惯用语来看,此契仍属拨契(而非兑契)。又因这个补偿性的交换,如果发生葬墓之前,可以是兑换行为(如斯达将山场“抵还”);但发生在事后,则是“拨还”之义。又如前文所引柘荣《游咸五派下三房立仓楼兑博契(残件)》,其中既有“兑博”,又有“拨还”一词:“今托中将此屋拨与游永麒边为业,永麒边就将己手置有苗田一号……拨还咸五公派下三房等为轮流公田,永远管业”[4]柘荣卷上393,两词各有其义,并非误用。

三、“缴”与“撽”

因闽东的产业买卖,大都要求将上手老契一并交给新主,因此一些文契的末尾,常常写道:“即日随缴过某某出卖地基契二纸,取赎之日俱捡还”“仍及上手老契、贴契、借字共一十七纸,再照”。但有些缴字却单独成契,或写在原契的空白处,或另立一契,这种契约就不能视为简单的“缴契纸契”③。如闽东的“缴”契大概有几种情况,一是民间出于微妙的心理,对亲友之间的产业买卖,较忌讳“典”“卖”等字眼,而使用“送”“缴”,其实际含义当是“缴卖”;二是可能出于特殊的原因如抵押、负债抵偿等,将田产交付对方使用,不方便使用“送”“卖”等字眼;三是特指将产业按原价、原封不动地转手给对方。

第一种情况如咸丰七年(1857)屏南的郑学业,因乏银应用,而将祖置民田“送缴”给房侄金赐为业,得到缴价银29两,约定有力之日向赎[4]屏南卷下46。这里明确用“送缴”一词,是因为这桩田产买卖发生在亲友之间。又如光绪三十四年(1908)屏南的郑开盟等所立的“缴契”:

立缴契人郑开盟仝弟开市,上年间胞叔郑光桂与张开净父手同置北墘村吴立增该田一号……该田五坮正。其田四至钱粮原契载明不用重叙。郑开盟张开净各应一半实额。开盟兄弟今因无银使用,自甘心愿即自己半实额,托中引进送缴本村开净、开钏兄弟凑成为业,三面言议时值缴出价银五两正,每的钱八百文算。其田自缴之后,与盟兄弟无干,任净兄弟耕种收租,且盟仝弟不敢异言等情。倘若其田来历不明,是盟兄弟出头抵当,不累净之事。两家甘允,各无反悔。今欲有凭,托立缴契一纸,付张开净、开钏兄弟为照者。[4]屏南卷下368

此契与上契一致,是将田交给钱主耕种管业,其实质是典卖。将产业归并于同置业者的后代,他们之间达成某种不同于外人的亲朋好友关系,因此不大适合用“买卖”字眼。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该契中写着“其田自缴之后”,明确提到所缴的是“田”,而不是“契纸”。

第二种情况,是原因不明,而将产业交付给对方。如是长辈对晚辈,可以是“立付约”,如果是同辈之间或晚辈对长辈,则多为“立缴字”。如《清道光四年(1824)二月二十九日叶(柳)寿英立付约》后,就附有《道光十八年(1838)三月八日吴开隆立缴契》,其《立付约》详细叙述了老母柳氏赠送田产的原因和经过:

立付约母柳寿英氏,原配夫王子浩,只生二女,(未)育有男,继立嗣子王挺茂,所有产业并于嗣男掌管。但次女王凤妹系仝村居住,一切洗衣修捕(補)时常供膳在氏前奉待(侍)多年,氏自抽有草池一口,又田五苗(亩)……俱出四至明白,其池田付与次女王凤妹为作手择之需,其田池任凭妹夫前去耕种管业。自抽之(后)任凭女边驾坐(架造)永远管业,兄弟侄边不得霸阻、言三语四等情。其粮王边自理,不累女边之事。兄弟侄干(甘)心情愿,各无反悔之理,今恐无凭,立付永远存照。[4]寿宁卷下51

道光四年(1824),该田、池由王挺茂母亲柳氏作主,赠送给女儿。道光十八年(1838),估计是女婿身份的吴开隆,在契尾开写“立缴契”,将此田产交付与其子转给王国彥为业:

立缴契人吴开隆,即日随缴母前立有付约一约,今将男缴与王宅国彥兄边前去远永为业,立缴契为照。[4]寿宁卷下51

一般说来,民间的产业让渡,都要在立契时明确说明原因,该契可能出于某种不方便明说的特殊原因,而将产业交给对方永远管业,只能用“缴”字,这里的“缴”字兼顾到缴契与缴田两方面。

在闽东方言中,“缴”的字音同“撬”(音kiao),意即将上手买来的产业“原封不动”或“原价不动”地转给下手,这就是第三种情况。如《清光绪二十二年(1896)五月十三日王国前立缴契纸契》:

立缴契人王国前,今将本手出卖猪栏基一眼,座落本村大田左边横箱外安着。其基界至前有原契载明,不必仝叙,今因家中缺少银番应用 ,将猪栏基立缴一纸,向与族内启平侄边为管,儀(議)作得过上手原价一并收足,未少分文,或贴或赎,与上手秀受叔边子孙永远并无干涉,任凭侄边架造之日,叔边不得异言。兄弟人等言三语四,叔边自能抵当,不累侄边之事等情。恐口难凭,立缴契永远存照。[4]寿宁卷上189

从内容上,可以看出,该猪栏之前有过买卖,是王国前从上手王秀受处转让来的,且双方立有契约:“其基界至前有原契载明,不必仝叙。”现在卖与钱主王启平,得到的是“上手原价”。又如乾隆八年(1743),王元秀因口食难周,将园池一所卖于表弟周宗鉴,换取价谷60石。乾隆十二年(1747),周宗鉴立缴契,其原文附在王元秀卖园池契后:

立缴契周宗鉴,今将元秀兄出卖之契缴卖与王宅实伟丈边前去管业,其价照契尽缴。自缴之后,任凭王边管业,周边并无异言。今恐无凭,立缴为照。[4]寿宁卷上5

虽然前契所得是价谷,但转卖之后,也是强调“其价照(原)契尽缴”。

由于多数不动产的典卖抵押,只是为了一时应急而求助于周边亲友;而亲友自身难保时,就不得不再将该产业转典,为了方便原主回赎,大都是原价转让,这就为“缴契”提供了生存空间。如寿宁县芹洋乡张坑村的王氏家族文书中有一张当契,记载着嘉庆十四年(1809)十二月王子举以杉林等物为抵押向王世良借钱9.2千文(约定利息加三计算)和谷25斗,约定来年六月交还;如果未按时交还清楚,这些杉林就当给王世良边“留録”(意即留山育养成林)。估计后来王子举未按期交还钱谷,道光十四年(1834)八月,钱主王世良将受当之契“缴与李定公懋边改折”,收回契价。其缴契附在当契之后,原文曰:“立缴契人王世良,今将受当得王子举契字一纸,缴与李定公懋亲边前去改折,王边收回契字原价足讫。恐口难凭,立缴契存照。”[4]寿宁卷上37再如民国元年(1912)十一月,屏南的张高洪将杉木当给张桂禄,得价龙番10元,约定加三行息;若是拖欠,当契准为卖契行用。而到同年十二月初十,张桂禄即立缴契,“今将原契原价缴与黄开满管业,或赎或贴与高洪授受管业,禄边不得异言,今立缴契为照”[4]周宁卷下380。

另外,寿宁的一份卖契所附的两份“撽契”值得深入探讨。清乾隆四十一年(1776)八月,王谢氏兰英因家中失窃,衣食无着,而将房屋、灶间等以银4.5两的价格卖给堂侄王子容。嘉庆十三年(1808)十二月,王子容之子王挺绍因管理不便,将该屋等财产立“撽契”转手给堂兄王挺峨;嘉庆十四年(1809)四月,王挺峨又将该屋等财产转手给王挺昌。两份“撽”契都附写在王谢氏的卖屋契后,其文曰:

立撽契弟王挺绍,原父手置买有兰英婆名下房屋二间,其屋立契以后,递年其租有一无二,又来上年全无。且弟难以不能召佃管业,经公说谕,将契撽还堂兄王挺峨前去收拾管业,撽回价银四两五钱正,即日收讫,并无少短分文。今恐难凭,立撽契永远为据。

嘉庆十三年十二月廿四日

立撽契:弟 王挺绍

经公见: 蔡 鼎旺

在见:弟 王挺洪

代书:王子周

立撽契王挺峨,原契原价撽如王挺昌前去永远管业,恐口难凭,立撽契为照。

嘉庆十四年四月念(廿)四日

立撽契:王挺峨

在见:叔 王子俊

代(笔):亲吴华[4]寿宁卷上14

或许会有人认为,“撽”为“缴”的错别字。实际上,“撽”(音kao)在闽东方言中意为“套过去”,即按原价套给下家,所表达的意思与“缴”(音giao)或“撬”(方言kiao)有相似之处。特别指出,上述两份撽契的代书人并不是同一个人,但都用了“撽”字,说明“撽”字并非误写、误用。正是“撽”字的出现,再次有力地印证了“缴”字原价转让的内涵。

四、“判”与“拼”

土地租佃契约分为两类,一是招佃契约,一是承佃契约,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立契人是业主,还是佃户。由于土地资源稀缺,闽东的租佃契约多数都是佃户主动上门要求承租,保证不敢欠少租粒,也有少数是从业主的角度进行招佃的契约。这类契约一般用到“判”“批”等带到主观意识性较强的动词。从地域上看,宁德、福安、柘荣等地多用“判”,处在闽浙交界处的寿宁受到浙南的影响,多用“拼”。如柘荣《清咸丰六年(1856)三月张必和等立判田批契》:

立判批。张六公原有祭田一号……今自本春,判与刘高茂边耕种,张家收去头根铜钱一十千文,面约历年加田租六百六十斤中,送至张家苍(仓)前加纳,不敢欠短斤粒;倘或欠租,其田退还张家另判,其根钱仍理还。其田自判之后,凭现刘家耕作纳租,张家再不敢异言阻止。如有交家不明,自向料理,不累刘家之事。恐口难凭,立判批为照者。[4]柘荣卷上424

而作为佃方,向田主租凭田亩耕种,就要用“承判”“承佃”“承批”等字眼。如清宣统元年,柘荣的游庆祥将祖父手置的两号佃田送卖给族侄长兵边永远耕种,所立的“替断根田批”载,“其佃田自替断之后,任凭侄边前去耕种、向主承判加租,永为己业”[4]柘荣卷上317。又柘荣《民国五年(1916)十月游建波立替根田批》有曰:“立替根田批游建波,原已承判根田一号……该田原载主租五百觔中。”[4]柘荣卷上149

在清代的闽东,若不是在己田典卖的基础上进行佃耕(即典卖之后向钱主借回耕种),而是单纯地佃种他人土地,一般要缴纳根钱作为保证,其实质是一种押租制。可能是因为根钱的缘故,有些地方就并立承、判两纸契约,成为名符其实的租佃合同。如寿宁县犀溪镇西浦村缪氏家族文书中,就有一组互相呼应的承、判契约:在叶世桃的承田契里,提到自己交出根钱9千文,面约递冬加纳租谷180贯正,内扣租谷18贯准为钱息,实纳缪边租谷162贯正;在缪肇诗的判田契里,也提到相应的内容[4]寿宁卷上386-387。

但在寿宁、周宁等地方,田地、山场、林木出判常常也写作“拼”。兹举拼田契数例,如《清光绪五年(1879)十二月二十六日王启煇立拼田契》:

立拼字人王启煇,原父手置有水田乙号……原田二十苗正,今因家中缺少铜钱应用,将田立字乙纸,送拼与陈宅光得叔边耕种,即日拼出铜钱七千二百文正,亲收足讫,并未少短分文。其田自拼以后,凭叔边耕种,姪边不得异言。面约递年冬成之日,两造登田分割,各人均分合半,姪边己下抽出谷乙秤准为根租。其田不拘远近备出字内铜钱,取出原字,叔边不得执留,亦不得私割等情。今欲有凭,立拼字为照。[4]寿宁卷上144

该家族文书中另有光绪十一年(1885)王启泗的“立拼字”,其中也有类似的表达,其曰:“拼出番二员……其田自拼以后,任凭陈边耕种,王边不得异言,面约冬成之日,两家登田分割,各人合半均分。面约一年冬外,王边备得字内价番取赎。”[4]寿宁卷上162又有《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四月二十一日王昌瑞立拼祭田契》:“其田自拼之后,任凭叔边佋佃耕作,面约递年冬成之日,两造登田面割,各人合半。去后侄边备得字内银番取赎,取出原字等情。”[4]寿宁卷上237随后于民国元年(1912)十二月,王昌瑞再次立拼字,送拼给启汤叔,同样约定,“冬成之日,两造登田面割,各人合半”,之后可以取赎[4]寿宁卷上249。

不难看出,在该家族的文书中,田土拼与他人耕种之后,往往采用分成租的形式,这种形式,可能会让人产生一种错觉,以为“拼田”的“拼”,是拼主与承拼人的合作④。事实上,不是所有的拼契都是分成租,不妨再看民国二年(1913)寿宁怀顶的承田契,它是一份实实在在的定额租契约:

这是一份比较纯粹的传统租佃契,没有收取根钱,佃户每年上交定额租75贯;如租不清,田主则另外出拼他人。从这个意思上说,“拼”与“判”同义,指土地租佃与他人,采取定额租还是分成租,要视情形而定。

立承字。林肇贵今在族内万袒叔边承出土山一号……今自递年承出裁(栽)种松木,面约松木出判之日,与佃主对半均分。其言山后,另不明之处,原主自向抵理,不累姪边之事。两家先将言定,各无反悔,恐口难凭,立承字为照。[4]寿宁卷下35

五、结语

通过对兑契、拨契、缴契、判契4种的探讨与辨析,基本厘清了“拨”与“驳”、“缴”与“撽”、“判”与“拼”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1.闽东的拨契与兑契不同,兑契强调的是双方的对换关系,而拨契强调的是一方拨给另一方的行为,其背后还可能涉及到第三方的利益。2.闽东的缴契,并不是简单的“缴契纸契”,而是具有“原价缴卖”等含义。3.闽东的拼契,实即判契。但因使用场合不同,“判”或“拼”有两重含义:用于田土、山场时,意为租佃;用于林木时,意为出卖。在田土、山场的拼契中,其收益分配有时为定额,有时为分成,但无论哪种情况,并不意味着拼主与承拼者是“拼山”或“拼田”的合耕关系。闽东的契名用语相当丰富,因受到篇幅的影响,笔者将在其他文章中,继续讨论根契、替契、课契、暂契等契约的特色。

注释:

①如明清闽南、闽北的民间契约,多数起首为“立卖契人某某某,承父遗有民田一号”;而福州、闽东的民间契约,多数起首为“立卖契某某某,承父遗有民田一号”,这种格式也可以句读为“立卖契。某某某承父遗有民田一号”,因而比前者更具有契名的独立性。笔者曾对《明清福建经济契约文书选辑》进行简单统计,两种格式的比例如下:福州地区(包括侯官、闽县、闽清、永福)12∶205;宁德(仅宁德一县)3∶47;莆仙地区(包括莆田、仙游)10∶15;闽北地区(包括南平、瓯宁、光泽)53∶16;闽南地区(包括漳州、龙溪、永春、同安、晋江、南安)46∶7(且7契中的6契集中在南安)。

②参见唐智燕《〈福建民间文书〉文书标题用字补释》(《中国农史》2013年第3期)、《清代福建“ 賛 ” “替”类契名解读》(《中国经济史研究》2014年第3期)、《近代民间契约文书词汇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9年)。其中,作者认为,“賛”实为“暂”的同音借字,暂契是一种暂时出典的契约;而“替”字当为“賛”字讹变而成,即将替契等同于暂契。笔者认为此观点不确,替契类似浙南的退契,是针对田根等不完整产权而订立的契约。

③笔者不大赞同《闽东家族文书》的编者在编辑“缴契”时所使用的契名,如《清光绪二十二年五月十三日王国前立缴契纸契》(寿宁卷上)、《清咸丰七年十二月郑学业立转缴田契契》(屏南卷下)、《清光绪三十四年十二月郑开盟等立缴契契》(屏南卷下)等。一是“缴契纸契”“转缴田契契”等的命名显得别扭;二是所立的缴契,不是单纯的缴契纸契,而是缴卖土地或其他产业的契约,以该书其他契约的命名原则,上述契约当更正为《清光绪二十二年五月十三日王国前立缴猪栏契》《清咸丰七年十二月郑学业立转缴田契》《清光绪三十四年十二月郑开盟等立缴田契》。

④如曹树基等在《“残缺产权” 之转让:石仓 “退契” 研究 (1728 —1949) 》(《历史研究》2020年第3期)一文中,在谈到民国十年(1922)叶日根等人的《立讨栽种山字》时,认为“其杉木日后成林出拼之日,宾主对半均分”的“拼”是指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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