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化大生产中的劳动性质辨识
——提高劳动有效性的两类劳动
2022-10-09朱富强
朱富强
(1.中山大学 岭南学院,广东广州510275;2.河南大学 中国经济学研究中心,河南开封475004)
一、引言
《传统劳动价值论的保护策略审视——劳动的异质性与价值尺度确定》一文指出,传统劳动价值论的基础是同质劳动,但现实世界的人类劳动却是异质的,而且还呈现出越来越强的异质性;同时,传统劳动价值论所关注的劳动范畴是狭隘的,局限于考虑孤立的直接生产劳动,却忽视了更为广泛的间接生产活动及协作生产活动,进而异质性劳动和团队协作的相互促进和强化就使得人类劳动和社会生产呈现出越来越复杂化的趋势,单位时间内也就能够创造出越来越大的价值。从这个意义上说,传统劳动价值论仅仅是一种特殊理论,主要适用于生产劳动具有显著同质性,以及社会协作还不彰显的早期资本主义社会。正是根基于同质劳动这一基本前提,传统劳动价值论通常就用自然(劳动)时间作为价值的度量尺度;正是由于社会协作还不彰显,传统劳动价值论往往用个体劳动时间的加总来衡量一个社会所创造出的总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分别基于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维度来衡量财富就会出现量关系上的背离:使用价值越来越多,价值量却不增反减。
劳动价值论与自由竞争的市场之间还呈现出不可调和的矛盾和冲突:一方面,价值创造完全由孤立的劳动投入量决定,以至于市场对劳动的协调和配置在价值创造中不起任何作用;另一方面,直接生产性(活)劳动之外的各类劳动都不创造价值,以至于所获得的收益就是不合理、非正义的。正是由于存在着这种矛盾和冲突,不仅导致李嘉图理论体系遭到解体,而且使得劳动价值论在现代市场经济中遭到否弃。在这个意义上,劳动价值论要具有普遍意义,尤其要能适用于现代市场经济的分析,并且能推动市场经济的合理发展,关键就在于,劳动价值论要能够与社会化大生产相适应,并能够与主导资源(包括劳动)配置的市场机制相融合。由此就需要思考:劳动价值论如何适应于社会化大生产?劳动价值论能否与市场竞争相容?根本上,这需要剖析各类不同的社会劳动在价值创造过程中的作用,进而又涉及劳动的异质性及不同劳动之间的联合效应,由此也就导向了笔者提出的有效劳动价值说。
有效劳动价值说指出,价值根本上是劳动创造的,但同一劳动在单位时间内所创造出的价值量往往因时、因地及其他社会因素而不同,这就涉及劳动在价值创造中显现出的有效性。其逻辑基础在于:从定义上说,价值根本上是指凝结在商品上的一般人类劳动,这个凝结劳动显然并不等同于之前的耗费劳动;相应地,劳动从支出到凝结这一过程通常存在一个转换系数,这个系数的大小就涉及劳动有效性。如何理解劳动有效性呢?大体上可以从两方面做一考察和说明:一是劳动者本身的能力,一个有经验或受过良好教育的劳动者的劳动通常要比一个没经验或缺乏教育的劳动者的劳动更有效,前者的劳动支出在单位时间内所创造出的价值量通常比后者大;二是与其他劳动或生产要素的协作,两个劳动者合作生产通常要比单干更为高效(这是李嘉图所阐述的),借助先进机器和设备的劳动通常也要比只依靠简单工具的劳动更为高效(这是庞巴维克所强调的),前种情形的劳动支出在单位时间内所创造出的价值量通常比后种情形大。其中,前者表现为个别劳动的复杂性,后者则凸显出社会劳动的复杂性。
引入劳动有效性这一概念后,就可以更为系统地考察社会化大生产中各类社会劳动的生产性质:除了斯密、马克思等人已经明确指出的直接性的物质生产劳动外,重点就是要考察那些影响直接生产性劳动有效性的各类劳动。根基这两个层次,就可以对社会劳动的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给出一个总的判别原则:如果一个劳动支出属于直接物质生产劳动,或者能够提高直接生产性劳动的有效性,那么,它就属于创造价值的生产性劳动;反之,如果一个劳动支出只是促使已经被创造出来的价值进行分配和转移,那么,它就属于不能创造价值的非生产性劳动。基于这一原则,可以对复杂多样的社会劳动展开性质界定和辨析,其中的重心就在于它们如何影响或提升直接性生产劳动在价值创造中的有效性。面对复杂多样的社会劳动,可以从两大维度展开系统考察:一是从时间维度考察间接性生产的各类活劳动,它们为直接性生产的活劳动提供各种服务和支持;二是从空间维度考察各类物化劳动,它们与各类活劳动进行协同生产。正是沿着这两大维度,本文着重对社会化大生产中的一些典型社会劳动和物化劳动进行性质甄别,尤其是深层揭示它们在价值创造中所起的作用及其逻辑机理。
二、社会化大生产中的间接劳动
现代社会化大生产已经远远不是直接生产过程,而是采用了越来越迂回的生产方式,以至于有越来越多的间接生产劳动参与其中;同时,随着越来越多间接生产劳动的参与,直接生产劳动的有效性就得以持续提高,以至于在直接生产劳动的投入量保持不变的条件下所创造出的价值也变得越来越多。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些在社会化大生产中起到必要性作用的各类间接生产劳动大多就属于创造价值的生产性劳动。为了便于理解和认识,这里侧重揭示间接生产劳动在价值创造过程中之所以具有生产性的内在机理,进而以三种最为典型的间接生产劳动做具体解析。
(一)间接劳动的生产性机理
在没有出现社会分工的时代,要捕捉猎物,通常就需要先制造工具,为了制造出有效的工具,又需要先总结经验,并获取某些知识。显然,无论是捕捉猎物还是制造工具抑或获取知识,所有这些活动都属于整个生产过程的一部分,在计量其所创造产品的价值时就需要纳入所花费的所有劳动支出和时间。但是,在现代社会中,这些不同类型的工作分别由不同的主体来承担。这些专门性工作依旧是整个生产过程的一部分,从而也就都属于生产性劳动,最终产品的价值应该包括所有这些社会劳动的支出。尤其是,通过社会分工的拓展和深化,生产性劳动变得更加有效,因为创造同样产品所需要的总劳动支出减少了,或者在单位时间内所创造出价值量增加了。由此就可以得出这样两点寓意:一是劳动分工通常会提高劳动有效性和生产效率,100人基于分工的合作生产所创造的商品量或使用价值往往要比这100人独自生产在同一时间所创造的商品量或使用价值之和更多,所折算的价值量也应更大;二是从迂回生产和劳动分工的角度上说,那些并非直接从事物质生产的间接生产劳动也是创造价值的,因为它们是迂回化社会生产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
基于上述认知逻辑,就可以对一连串的社会劳动加以辨识和理解。例如,老师的知识传播工作通常是创造价值的,因为老师在课堂上的传授省去了劳动者通过自学掌握这些知识所需要的劳动和时间支出;同时,这些知识可以极大地提高学生的劳动技能(或提高社会生产力),进而在日后的生产过程中提高劳动有效性,从而可以在相同时间内创造出更大价值。再如,科研人员的知识生产劳动通常也是创造价值的,因为劳动者掌握这些知识之后就可以极大地提高劳动能力。根本上说,现代社会的劳动和生产能力就是以科学技术的进步为基础,以至于现代社会中“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将代替体力的消耗而成为人类劳动过程的基础”。更进一步地,随着社会化生产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非直接生产劳动被纳入整个社会生产体系中,它们在财富或价值创造中的作用也日益重要。显然,这也已经为越来越多的学者所强调。例如,德鲁克在20世纪30年代就指出,“现代化的大生产已经证明:簿记员、工程师、制图者和采购员构成了工业科层体制,是工业生产中最为重要、最不可或缺的部分”;而且,“马克思其实相当清楚,不同的技能会对产品的最终价值,做出不同质量的贡献。他了解,这一点势必将会成为小资产阶级享有不平等特权的借口,最后还会暗示,从事工业制造的资方拥有私人利润,具有经济上的正当性”。
需要指出,承认社会化大生产中那些间接生产劳动的生产性质并不是新见解,而是已经为大量的经济学者所认识和强调。例如,李嘉图就指出,影响商品价值的不仅是生产商品的直接劳动,而且还有生产那些生产资料的间接生产劳动,即获取技能的时间也必须包含在内,进而调节价值的劳动数量必须是一个工人在任何特定时间和地点所使用的社会必要劳动,不仅用来获致技能的时间包括教师的劳动在内,而且,“投在用来协助这种劳动的器具、工具和箭镞物上的劳动”也必须计算在内。李嘉图的这一认识也被后来众多学者如穆勒、李斯特等承袭和发展。穆勒就强调,“生产性劳动指的仅仅是这样的努力,这种努力生产了体现在物质对象中的效用。……(至于)对不以物质产品作为直接成果的劳动,只要物质产品的增加是其终极后果,我将不拒绝称其为生产性的”。随着迂回化社会生产的推进,庞巴维克及随后的奥地利学派学者更进一步地将价值剩余归功于维生基金及其他类型的资本,这种观点也已经成为现代经济学的主流。问题只是在于,这一认知没有将资本生产力和社会生产力区别开来,反而基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而将社会生产力归属于资本生产力,从而就掩盖了其中所潜藏的剥削,这在笔者即将发表的《现代市场经济中的新型剥削关系——基于有效劳动价值说视域的辨识》一文中加以深层剖析。
(二)理解运输活动的生产性
作为迂回化社会大生产中必不可少的环节,正常需要的产品运输通常也属于创造价值的生产性劳动。事实上,在没有分工的情况下,一个工人将产品生产出来之后,还需要将产品运输到特定地点,如将产品入库。显然,从生产到入库的整个劳动过程都属于生产过程,制造产品和运输产品也就都属于生产性劳动。不过,现代社会的工厂生产中通常会存在这样的分工:一些工人专门从事产品的制造,另一些工人则专门将生产出的产品运输到指定的堆放点(如厂库);相应地,由于这两类工人都是工厂整体生产过程的一部分,那些专门运输产品的工人所从事的也就属于生产性劳动。更进一步地,既然工厂内的劳动者将生产出的产品搬运到指定存放场所属于生产性劳动,那么,在社会化大生产中,一些人专门从事将产品从工厂运到市场,或者从一个地点运到另一个地点的运输活动,也理应属于生产性劳动。对此,李嘉图就强调,商品的相对价值不单单是由它们所包含的劳动数量“支配”,而且也由它们“运到市场之前必须经历的时间长短支配”。马克思更是明确指出,“空间条件,把产品运到市场,属于生产过程本身。产品只有上了市,才真正完成”。显然,这就反映出,决定商品价值的是包括制造和运输在内的所有生产劳动;相应地,包括制造和运输在内的所有劳动时间决定了整个生产过程的劳动有效性。正因如此,良好的企业组织就必须合理安排这两个阶段的劳动投入。事实上,为了获取更大的交换价值和利润,厂商往往会通过采用更先进的交通工具、加快流通资本的周转、减少流通成本的浪费等方式来降低交通成本,这一动机及效果与通过改进生产技术、深化劳动分工等来降低生产成本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在很大程度上说,交通运输能力的提升就相当于空间技术的进步,这就如生产技术的提升一样,可以使得迂回生产时间得以缩短;对生产空间的合理组织以降低资本周转过程中的时间和成本,这也是与对生产要素进行合理配置以提高集体生产力一样的。所有这些活动都有助于劳动有效性的提高,从而都是生产性的。马克思就说:“在运输工具发展的同时,不仅空间运动的速度加快了,而且空间距离在时间上也缩短了。”由此,也就能够明白,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为何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具有如此的重要性。
运输活动和生产活动在本质上的一致性还可以用物质守恒来说明。根据物质守恒定律,人类劳动并不能创造新的物质,而仅仅是改变既有物质的形态,如从铁矿变成斧头、机器或芯片。显然,这种新的物质形态提供了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所需的使用价值,从而就具有价值。萨伊就认为,生产不是创造物质而是创造效用,人们给予物品的价值是由物品的用途所产生的;同时,效用不仅是由那些生产有形物品的人,而且也是由那些提供服务的人创造的。进一步地,劳动只是改变物质的形态而非创造新的物质,这一观点也成为古典经济学家的常识。穆勒就接受萨伊等人的看法,并认为“即令在所谓的物质实体的生产方面……所生产的并非是组成物质实体的物质。世界上所有人的全部劳动连一粒物质也生产不出来。织绒面呢只不过是按独特方式重新排列羊毛的粒子;种植小麦仅仅是将一些成为种子的物质放入某一位置,在那里它可以从土地和空气中聚拢物质粒子,形成成为植物的新的组合物。虽然我们不能创造物质,我们却能使物质具有某些性质,依靠这些性质,可使物质从对我们无用,变为有用。……再者,我们也不消费或毁坏物品本身:组成物品的物质依然存在,只是形式或多或少所有改变”。
由此来审视运输活动就可以得出这样的认知:从微观上,生产过程就是将既有的物质粒子在空间上重新进行排列和组合而改变了物质形态,由此也就改变或提高了它的使用价值或功效,从而就被视为是创造价值的活动;相应地,从宏观角度看,运输活动将商品从一个地方转移到另一个地方,同样改变了物质的排列和组合,改变或增加了物品的使用价值或功效,从而也应该被视为是创造价值的生产性劳动。事实上,马克思就认为,运输业是生产价值的,因为它会使劳动对象发生物质性的变化——空间的、位置的变化。例如,将荔枝从产地广州运往消费地上海所付出的劳动与将珍珠从湖底采摘上来拿到市场上所支付的劳动并没有本质的不同,两者都没有改变物品的微观形态,但都使得物品在地理上发生了改变。正是基于这一逻辑,哈维将马克思经济学的劳动价值理论向空间维度做了拓展,由此来解释社会分工及帝国主义的发展,进而还创建了马克思主义地理学。哈维写道:“马克思就曾提到空间运输也属于‘价值生产’,克服空间障碍的能力也属于‘生产力’。”
基于物质守恒定律及由物质结构决定功效的观点,不仅可以批判性反思早期的重农学派观点,而且还可以深刻辨识后来流行的劳动价值说。重农学派认为,社会各生产部门中只有农业能够生产净产品,因为农业在自然的参与下所生产出来的财富总是大于为之消耗掉的财富,而工业制品仅仅是加工了最初由农业生产者生产出来的物质产品。问题是,农业正是借助自然力而将分散各处的物质(分子、原子等)结合到一起而产生出淀粉之类的物质形态,但并没有真正创造出新的物质。在这里,农业中的自然力作用与工业中的劳力将各类物质进行排列组合而产生新的物质结构和形态并没有本质差异,这也是后来斯密等古典经济学家将生产从农业推广到工业的根本性基础。更进一步地,即使在农业领域,人类的劳动力也可以像自然力那样创造出谷物之类的“净产品”。例如,自2021年9月以来,就不断有报道说,中国科学家已经运用最新技术在实验室人工合成出了淀粉。显然,这是劳力得以取代自然力的最新表征。但是,当传统劳动价值说将净产品(即物质财富)的创造归功于劳动(力)时,这同样存在问题,因为劳动(力)根本创造不出新的物质,而只能改变物质的结构或形态。进一步地,如果价值根源于不同形态和属性的物质所带来的“有用性”,那么,那些能够改变物质形态,以及增加物质属性的力量都会创造出价值。例如,驴子拉磨能够将小麦转化成面粉,骡子拉车能够将重物拉过山头,黄牛耕地能够改变地质结构,这些反映出,畜力可以与人力一样改变物质的形态结构,并由此提供人类所需要的有用性,其差异在于,人力及其劳动呈现出快速的复杂化演进,而畜力的进化则相当缓慢。
(三)辨识商业活动的生产性
运输、销售及相关服务等都属于商业活动的一部分,更为广泛的商业活动也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一个必要环节,因而在本质上也属于生产性劳动。既然如此,又如何认识马克思对商业和运输所做的区分呢?按照马克思的观点,运输可以被纳入生产性劳动范畴,但商业却被排除在生产性劳动之外,因为商业被认为仅仅是生产和消费之间的联结。认识它的关键在于,如何界定商业行为?对此,可以从三方面加以审视:第一,将商品从一个地方运输到另一个地方构成了现代商业活动的主体,如企业对原材料的购买及对生产产品的销售。既然如此,又如何能够清楚地界分商业和运输呢?第二,运输之外的大多数商业也提供了某种劳务性服务,甚至通常也会改变物质的排列和组合,并由此改变或增加效用,如理发、洗头、清洁、护理、保健都是如此。既然如此,又如何能够被排除在生产性劳动之外呢?第三,即使就纯粹商品买卖的商业活动而言,它也是整个社会化大生产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究其原因,现代社会生产是为了满足他人而非生产者的需要,从而自然需要经历市场交换这一环节。就此而言,可以自问一下:如果失去了商业,那么,社会大化大生产及其经济活动还能顺利展开吗?所以,穆勒就说:“(运输业者和商人的)劳动给物品增添了性质,使物品处在人们需要它们的地方,而不是别的地方。这是一种非常有用的性质,它所提供的效用体现在了物品上,物品现在实际上是在人们需要它们的地方,由此而增加了效用。”也就是说,由于这类商业活动增加了物品的有用性,自然也就属于生产性劳动。
要理解商业活动何以能够增加物品的有用性,这又回到前面所说:生产根本上只是改变物质的形态而不是创造新的物质,进而物质形态的改变产生了相对于人们的有用性,由此就带来了或增加了价值。正是基于物质形态的改变而非新物质的创造这一角度来理解,生产就不仅是物质产品的制造,而且包括了非物质的服务。西尼尔写道:“进行生产是促使现存的一些物质的状态发生变化,……物质是不增不减的,人类所能做的,或者是我们所知道的任何其他能因所能做的,只是变更现存物质的状态。”由此就可以审视一个流行观点:“服务”一词通常被用于指促使事物形态发生变化的活劳动这一动作,“商品”一词则被用于指所变化的事物本身。实际上,两者本质上是一致的,都体现为物质形态的改变。西尼尔就举例说:“仆役将煤从地下室搬到客厅,矿工则将煤从矿底搬到矿口,两者所完成的是性质完全相同的工作。……因此,把矿工说成是生产物质商品——煤的,把仆役说成是生产非物质产品——服务的。实际上两者所生产的是同样事物,都是改变了一些现有物质的地位。”基于这一逻辑,还可以审视一些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人的观点:一方面,他们坚决否定服务的商品属性,进而认定服务没有价值;另一方面,他们又认为服务可以与收入相交换,从而在形式上具有了价格。显然,这恰恰与他们所主张的“等价交换规律”相矛盾,因为等价交换规律意味着相交换的两者具有相等的价值。其实,服务既然对某些人是有用的(这或者可以带来直接的消费享受,或者可以提高劳动在创造价值过程中的有效性),也就意味具有使用价值,自然也就具有价值。
基于上述分析,可以再次审视马克思的理解,“服务这个名词,一般地说,不过是指这种劳动提供的特殊使用价值,就像其他商品也提供自己的特殊使用价值一样。但是,这种劳动的特殊使用价值在这里取得了‘服务’这个特殊的名称,是因为劳动不是作为物,而是作为活劳动提供服务的,可是,这一点并不使它们如同某种机器(如钟表)有什么区别”;相应地,“对于提供这些服务的生产者来说,服务就是商品。服务有一定的使用价值(想象的或现实的)和一定的交换价值。但是,对买者来说,这些服务只是使用价值,只是他借以消费自己收入的对象”。那么,服务究竟有无价值呢?关键就在于如何定义价值。根本上说,价值是对商品“有用性”(即使用价值)的反映和度量。在这个意义上,这些提供使用价值的服务当然就具有价值,服务提供者自然也就是生产者。既然如此,从斯密到马克思何以认为服务业是不生产的呢?关键在于他们所处的时代:在当时,服务业所提供的使用价值已经超越了生活进程的需要,大量劳动投放在服务业上,并引导人们的超前消费耗竭了人们更需要的物质财富生产及相应经济增长的物质基础。为此,从斯密到马克思的古典经济学家都将生产性劳动限定在必需品的生产上。
要深刻理解商业活动的生产性质,关键在还在于如何认识商品的属性。事实上,传统劳动价值理论将商品及其使用价值视为是由特定的物质结构所构成和决定的,从而赋予其客观性和确定性。除此之外,商品还具有空间和时间属性,因为商品在不同时空下往往具有不同的使用价值。对此,奥地利学派就指出,一个物品不仅有形体属性,而且有时间和空间属性,不同时空下的同形体物品就不是同一物品。由此也就可以理解,物品在不同时期和场所通常会有不相同的价格。也就是说,具有相同物质结构的商品在不同时空下将不再是同一物品,从而就具有不同的使用价值,进而也就不能指望有日趋均等的货币购买力。就此而言,包括交通运输在内的商业活动所改变的正是商品的时间和空间属性,这使得商品在买卖前后不再是同一商品,买卖活动也为商品注入了新的使用价值。这就如同在水底下的珍珠和市场上的珍珠不是同一商品且具有不同使用价值一样。否则,又在何种意义上能够将采集珍珠这一劳动视为生产性劳动呢?如果说采集珍珠付出的劳动只是增加了珍珠的价值而没有增加使用价值,那么,这个价值又来自何处?要知道,按照劳动价值论,“只有创造出有用的产品才具有价值”!当然,有学者也会提出疑问:既然如此,劳动价值论与萨伊、巴斯夏等人的观点有何不同呢?根本上就在于,劳动价值论认为,生产性劳动对物质形态的改变所产生的功效是客观的,而非主观的心理效用;这个客观的功效就是商品的使用价值,进而客观的使用价值构成了价值的根本基础。这一点在笔者即将发表的《劳动价值论与市场机制何以相融——引入使用价值实现程度的解析》一文再详加说明。
通过引入商业和运输在价值创造中的作用,还可以化解马克思经济学中流通费用补偿这一疑难。长期以来,流通费用的补偿问题一直困扰着马克思经济学者,也不断有人尝试通过计算来解决它,但似乎迄今还没有取得完全的成功,至少难以与不断变化的社会形势相适应。例如,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向前推进,流通费用所占的比重越来越高;相应地,如果将这些费用都视为是源自生产制造部门的剩余价值,那么至少就会遭遇这样两个问题的挑战:第一,由于生产制造部门的剩余价值被其他部门攫取和占有的比重越来越高,那么,如何解释生产制造部门随着社会发展而遭到日益严重的剥削这一现象?要知道,商业相对工业的更快发展大体上体现了社会进步的重要特征,而社会进步与社会剥削日益增强这一趋势显然是相违背的。第二,由于越来越高的流通费用被归属于生产制造部门,那么,如何解释生产制造部门所创造的价值呈现加速增加的趋势?要知道,纳入所有流通费用的社会总价值呈现快速增长之势,而这又与生产制造部门的生产时间在逐渐下降的趋势相背反。显然,承认商业在价值创造中的作用,不仅可以避免这两大困扰,而且可以有效地理顺商业和生产之间的关系,进而认识到商业比重不断提高的合理性。事实上,由于商业活动是创造价值的生产性劳动,运输、储存和销售等方面的投入都构成了产品的成本,因而也就需要尽可能地提高商业活动的有效性。就此而言,商业发展往往会出现过度的现象,这导致商业领域的劳动有效性变得低下,甚至会使得商业活动展示出更为显著的分配性而非生产性。不过,商业领域的这一现象同样发生在生产制造领域,如某特定生产制造领域的劳动投入过多导致劳动有效性低下,一些生产部门也会转移和攫取其他生产部门所创造的价值。这种资源(各类劳动)配置的低效不仅体现在特定企业组织内部,而且在整个社会生产系统中越来越凸显。
(四)洞察管理创新的生产性
社会化大生产及社会分工的维系和深化通常都依赖于有效的组织管理,组织的规模扩展和结构变迁则有赖于积极的创新,因而管理者的组织管理及企业家的创新活动等通常也属于创造价值的生产性劳动。其中,组织管理往往有助于提升分立劳动之间的协调水平,有助于提高个体和共同劳动的有效性,从而可以极大地提升个人生产力和社会生产力;商业创新则有助于把现有的生产能力用于新的用途,从而实现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进而提高各类社会劳动(包括物化劳动和活劳动)在生产中的有效性。例如,开辟一个新市场和建立一种新的产业组织等就是重要的创新。在很大程度上,生产出能够满足新需求的产品,就意味所实现的使用价值增加,进而也就对应着更大的价值;在这个意义上说,企业家活动根本上就是生产性的,属于价值创造的生产性劳动,并由此获取了高于一般(固定)资本利息的利润。为此,李斯特和马歇尔等人就将组织视为重要的生产力要素,而组织的管理者或决策者则是企业主或经理人员;熊彼特及奥地利学派的学者则高度称赞企业家的创新活动,认为正是企业家承担了市场协调的角色。既然承担了协调工作,也就提高了劳动有效性,自然也应归属于生产性劳动。
为更好理解这一点,这里再次对迂回生产的效率根源做一剖析。传统劳动价值论将价值视为是由劳动创造的。但是,庞巴维克却指出,只有借助资本要素(即与资本所有者的合作),劳动者才可以提高其劳动有效性,并带来更高的生产力;相应地,各类生产要素在合作生产中产生出了净剩余,这是资本获得利息的根本原因。这有两点寓意:一是这个剩余是劳动被用在以前积累下来的物化劳动上所创造出来的,从而应归功于迂回生产方式;二是资本的利息是建立在心理学和技术考虑基础上的一般性范畴,在任何社会都会存在而不能被简单地废除。为此,庞巴维克宣称他的利息理论击败了马克思的剩余价值说,按照庞巴维克的观点,资本的作用体现为形成更“迂回”的生产过程而延长了“生产时间”,资本的利息也就主要与生产时间有关;相应地,在维系“生产时间”不变之下,就可以得出“等量资本获取等量利润”的结论。然而,现实世界的情形却是,不同企业的资本利润往往相差非常大,即使在“生产时间”相似情况下也是如此。既然如此,究竟该如何认识迂回生产所带来的效率呢?根本上说,不同企业的利润差异涉及实物资本的异质性及异质性资本间的协作等问题。
其实,在“等量资本获取等量利润”这一论断中,“资本”主要是指同质化的货币资本。但是,实际生产所使用的资本根本上是异质的,因为同质化的货币资本只有在转化为异质的物质资本之后才可以在生产中真正发挥作用。显然,异质性资本往往会与不同的社会劳动和其他生产要素相结合,由此就形成不同的分工和组织形态,进而带来不同的劳动有效性和劳动生产力。那么,同质的货币资本又是如何转换成异质性的物质资本,并在不同的生产组合中形成不同的劳动生产力呢?这就涉及生产的组织和管理,是有效的组织和管理实现和提升了各类社会劳动(异质性物化劳动和活劳动)间的分工合作而带来了效率的提高。其中,承担这种组织和管理责任的主体就是企业家,企业家的敏锐性和创新性有助于将资源配置到最有效的地方:企业家敏锐地观察到市场中不断变动和发展的新需求,进而通过生产要素组合的创新来提供这种具有高需求的商品。由此,就可以再次审视物化劳动在价值创造中的作用。这大体上可以做两方面理解:一是像庞巴维克那样将机器等物化劳动的作用归结为提高了劳动等生产要素的生产力及其在价值创造中的有效性,由此产生出一种大于劳动等投入要素价值之和的剩余,这个剩余就应该归属于延长迂回生产过程及生产时间的物化劳动(资本);二是认为机器等物化劳动在生产过程中不仅本身就表现为一种生产力,而且还能够提高社会生产力,由此创造出未来的价值贴现。无论哪种理解,剩余的产生都依赖各类生产要素或社会劳动之间的协同作用,都依赖对社会化生产的组织和管理。
三、团队协作生产中的物化劳动
社会化大生产不仅体现为历时性的迂回生产,而且体现为共时性的协作生产;不仅依赖于历时性进程中的各种间接生产劳动,而且依赖于共时性协作中的物化劳动。显然,正是由于各类物化劳动(资本)以生产资料或劳动工具的方式参与生产和再生产过程而大大提高了人类活劳动(包括直接生产劳动和间接生产劳动)的有效性,从而大体上也就属于创造价值的生产性劳动。为此,这里转而探究物化劳动在价值创造过程中之所以具有生产性的内在机理,并以三种最为典型的物化劳动做一具体解析。
(一)物化劳动的生产性机理
如果说间接劳动的生产性还可以为一些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人所接受的话,那么,绝大多数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人对物化劳动创造价值说都具有本能的反感。在当今中国政治经济学界,任何将物化劳动与价值创造联系起来的看法都会被视为是庸俗经济学家萨伊、西尼尔等人倡导的要素价值说之翻版,并且还被认为早已为马克思本人所彻底驳倒而不屑一顾。确实,时下学术界不少拓展价值来源的所谓创新,在本质上都只是在回归庸俗的生产要素价值论,而这种生产要素价值论根本上将价值的创造归功于自然力;相应地,这些所谓的创新根本就没有揭示各类物化劳动的本质,更没有揭示这些物化劳动在创造价值过程中的作用机理。但是,将生产要素创造价值的作用归功于自然力的做法至少存在这样两大问题:一是没有物化劳动的注入和结合,纯粹自然要素所显示出的自然力通常是弱小的,至少没有像现实世界中所展示的那样强大;二是没有物化劳动的注入和结合,纯粹自然要素所显示出的自然力通常是无序的,至少无法像现实世界中所展示的那样有效。例如,河流的落差、潮汐的落差只有注入物化劳动才可以形成巨大力量而为人类有效利用(如发电),荒原上的大风和高原上的阳光只有注入物化劳动才可以转化成电能而被人类有效利用,毛驴、骡子、耕牛也只有经过人类的长期驯养才可以将其力量用于服务于人类的生产性用途。
一些马克思主义学者还指出,活劳动之外的生产要素(无论是畜力、自然力还是各类物化劳动)之所以不创造价值,是因为它们的作用是无偿的,而只有有偿的劳动(力量支出)才是创造价值的。这一观点的要害在于,它囿于传统马克思主义基于生产关系所设定的定义来理解价值,并由此对各类劳动的作用加以评价,从而在根本上就犯了乞题谬误。而且,如果按照有偿性来界定是否具有价值属性,那么,是否可以进一步推得,有偿性越高(即工资)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越大呢?如果这样,显然就陷入了“由工资水平决定价值大小以及劳动复杂性程度”的循环论证。其实,只要撇开意识形态而从财富创造的角度来界定,就可以更好地理解那些提高活劳动有效性的物化劳动在价值创造中的作用。根本上说,资本就是投入在生产和再生产中的过去积累的物化劳动,这在哪个社会都需要,差异只是在于谁拥有并使用这些资本;相应地,尽管资本等生产要素本身不是利益享有主体,但它们参与价值创造过程也并不是无偿的,相反,它们必须得到合理的报酬,否则就会出现资源配置的扭曲乃至浪费。
既然如此,这些生产要素的报酬与活劳动有何差别呢?根本差别只在于,它们不归天然的所有者所有,而主要归属于法律上的所有者;至于法律上的所有者如何界定,则涉及一个社会的权力结构和正义认知。就此而言,可以借鉴维塞尔的自然价值理论:土地、资本等与劳动一样都具有内在的自然价值,这是所有社会中交换价值的基础。其差别在于,资本主义国家中,地租和利息等归法律上的私人所有者所有;而在共产主义国家里,地租和利息等“自然”收益则要以税金的形式落到整个统一的社会手中,然后为社会大众所共享。显然,所有这些在警示:即使要借鉴生产要素说来发展价值理论,也不能停留在表象上,不能停留在传统的认知层次,而是应该洞察生产要素中嵌入的物化劳动及其作用。事实上,作为一个以探究知识而提升认知为己任的真正学者,不能囿于物化劳动创造还是不创造价值这一“主义”之争,而是应该深刻考察物化劳动在价值创造中所扮演的角色,要深层次揭示出其发挥作用的因果机理。
关于物化劳动创造价值的逻辑机理,不妨做一个比较性思考:一个劳动者如何提高其劳动在价值创造中的有效性?通常有两大方法:借助于先进技术和设备以扩展个人能力、通过吸收经验和知识之类的物化劳动以提高劳动技能。由于这两种方式都有助于提高生产劳动的有效性,从而使得在单位时间内能够创造出更多的使用价值,进而也就带来了更大的价值。其中,就前者来说,正是以不断积累的资本为基础,社会分工得以不断深化和拓展,社会生产的迂回过程得以不断延长,进而带来不断提高的社会生产力;就后者来说,正是人体凝结了各类物化劳动,人类在生产过程中展示出来的活劳动才变得日益复杂和高效,进而才能够在单位时间内创造出日益增多的使用价值和价值。既然如此,渗入人体的物化劳动又是如何在价值创造中发挥作用的呢?这就需要揭示出其创造价值的逻辑机理。对此,不妨再次做一比较性分析:一方面,如果没有物化劳动的凝结,自然个体就会呈现出很强的同质性,通常只是在体力和智力上表现出少许差异,这就如其他动物的个体之间在能力上没有明显差异一样;另一方面,现实世界中的社会个体之间却具有显著的异质性,由此造成了在生产过程中就呈现出劳动复杂性的巨大差异,进而在价值创造上也展示出劳动有效性的巨大差异,而社会个体间的这种异质性根本上源于所凝结的物化劳动所存在的差异。
上面的分析从起源学角度揭示出,现实世界之所以存在如此多样的活劳动,本质上就源于不同个体所凝结的物化劳动在数量和类型上的差异;相应地,异质性活劳动之所以在价值创造上呈现出差异,根本原因也就在于,那些凝结在自然人体上的物化劳动借助人体这一媒介而在生产过程和价值创造过程中发挥着作用。事实上,如果没有物化劳动凝结于其中,人类活劳动就只能表现为远古时期的那种简单劳动,进而可以化约为自然力的作用。显然,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才可以说:“劳动本身不过是一种自然力的表现,即人的劳动力的表现。”即使如此,还应该认识到,只要是人的劳动,就必然已经凝结了物化劳动。其原因在于,人的能力乃至类本质就是在劳动过程中才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否则人类行为就只能表现为原始人或动物的活动,而这种活动不属于价值创造的范畴。由此可以进一步联想:既然(自然)人体借助凝结其中的知识等物化劳动而大大提高了劳动在价值创造中的有效性,它借助外在于人体的机器等物化劳动同样可以提高劳动在价值创造中的有效性。既然凝结在(自然)人体上的知识等物化劳动表现为更为复杂的活劳动,并在产品生产和价值创造中发挥了作用,那些凝结在(自然)物体中的机器等物化劳动在产品生产和价值创造中也会发挥重大作用。这一逻辑揭示出,凝结在自然人体上的物化劳动与凝结在其他自然物体上的物化劳动之间具有本质上的相通性。显然,借助于物化劳动这一共性,就可以将以物质资本等呈现的物化劳动和以人力资本等呈现的活劳动统一起来,现实世界中的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之间的差异根本上取决于所凝结的物化劳动在形态和数量上的不同。
需要指出,正是通过借助自然人体和自然物体这些媒介或载体,人类所积累的物化劳动就得以在再生产过程中发挥作用且创造价值。随着人类所积累的物化劳动日益增多,那么,它所创造的价值在所有价值中的比重也不断增加。正因如此,在现代社会,经济增长的速度在很大程度上也就取决于物化劳动的积累及其利用。马歇尔甚至指出,一个人投资于他儿子教育上的动机与他为儿子积累物质资本的动机是相同的。根本上说,物化劳动只是以往活劳动的凝结而没有被消耗的那部分劳动,从而具有社会劳动的一般属性;相应地,在新的生产过程中以提高活劳动有效性的方式,这部分没有被消耗的劳动就会继续发挥价值创造的作用。就此而言,古典经济学时期的詹姆斯·穆勒、麦克库洛赫及其他一些学者都曾做过说明,只是没有深入剖析和揭示出其中的机理,从而也就难以为学界所理解和接受。其实,正如一些人所异议的:尽管价值创造通常都体现为各类社会劳动共同作用的过程,但物化劳动和活劳动在价值创造过程中的表现却存在明显差异。其中,物化劳动只有与人类劳动进行协作才能发挥作用,即使人工智能也依赖于人类劳动的研发和设计。与此不同,活劳动的作用则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可以从事诸如采集之类的徒手劳动。这种差异的根源在于:生产本身就是一个有目的和有意向的过程,这也正是作为劳动者的人所具有的,却是作为物的资本等物化劳动所不具有的。即使如此,也应该明白,完全舍弃资本等物化劳动的生产过程只能是类似于原始人的简单生产劳动,从而必然只会有极低的劳动有效性。相反,机器等物化劳动则提高了人类活劳动的有效性,从而也就成为价值创造中的必要性要素。
(二)理解土地资本的生产性
物化劳动在自然物体上的凝结典型地体现为土地。经济学往往将生产要素分为资本、土地和劳动等,这里理解的土地实际上是没有凝结物化劳动的自然土地;相应地,经济学在对生产要素或要素禀赋进行归类时往往就用“自然”来称呼土地,而自然土地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且为土地所有者所有的收益则被称为地租。不过,在现实世界中,土地的实然形态已经远离了自然形态,因为它已经经过人类开发而凝结了物化劳动。明显的例子就是,早期西方社会依靠人力抽掉过量水分而使得广大沼泽地变成农田,现代日本人则进一步发展出无土栽培技术使得屋顶、沙漠上都可以种植水稻、蔬菜。在很大程度上,正是随着所凝结的物化劳动逐渐增多,土地就获得了土地资本这一新名称,土地资本本质上是指凝结在自然土地上的物化劳动。其深层理据是,经过人类的开发、灌溉、施肥等劳动,土地的形态结构乃至所包含的物质元素等都已经发生了改变。例如,一些物质元素被提取出来,并经过加工而形成了铝器、铁具、煤炭、石油等,另一些物质元素如钾、磷、钙、氮等则被添加到不同土地上。在很大程度上,现代社会中劳动主体作用其上的土地客体都已经凝结了物化劳动。有的学者就指出,“上帝创造的是不能耕种的土地,使土地变为可耕种的农田却是由于人们的劳动,就是通过一些改良土壤的操作,在这些改良中,有的是经久不变的,几乎是永久性的”。马歇尔则说:“古老国家里大部分土壤的性质非常得力于人类的活动;刚好在地面之下的一切土壤,其中有很大的资本因素——人类过去的劳动的产物。被李嘉图归入土壤之‘固有的’和‘不灭的’特性一类中的那些自然的赠与,已经大有改变了:一部分由于世世代代的操作而荒瘠,另一部分则因而肥沃了。”从这个意义上说,现代社会的土地资本所获得的“地租”已经包含且主要是物化劳动所创造的价值。为此,巴斯夏就认为,地租不是如李嘉图所说的使用土地自然力而支付的报酬,而是过去服务(如给土地施肥、清理土地、实施排灌等)的报酬。
正是考虑到物化劳动借助于土地这一媒介而在生产和价值创造中发挥作用,就可以深刻地揭示现实世界中“地租”的根源。首先,按照正统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观点,地租是农业雇佣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相应地,级差地租就来自个别生产所带来的更高剩余价值(即体现为农产品个别生产价格低于社会生产价格的差额)。但是,其中潜含着两大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同一劳动作用在不同的土地上,在单位时间内所创造出的价值难道会有不同吗?因为按照传统劳动价值论,这不会有什么不同。如果说这是源于不同土地上的个别生产价格存在差异,那么就需要思考第二个问题:既然(活)劳动支出是相同的,又为何会出现不同的个别生产价格呢?因为按照马克思学说,个别生产价格本身就是(活)劳动支出所决定的。其次,按照正统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观点,绝对地租是因为农业部门的资本有机构成比工业低,因而农产品的价值高于社会生产价格;相应地,农产品按价值出售,就可以获得农产品价值与社会生产价格之差额的绝对地租。但是,其中也潜含着两大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农产品的价值为何没有像工业品那样因为竞争而向生产价格转移呢?因为按照马克思学说,价值转移将导致不同资本有机构成的土地获得平均利润率。如果说这是因为农业存在着较高的进入壁垒,那么还需要思考第二个问题:发达国家中农业资本有机构成的不断提高为何没有导致地租下降或消失?最后,针对农业资本有机构成不断提高的情形,正统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又认为,此时的地租属于由产品的垄断价格所带来的超额利润而转化成的垄断地租。但是,其中也潜含着这样两大问题。第一个问题是,由于垄断地租只与谈判势力有关而与土地的等级及农业资本有机构成无关,那么,垄断势力的随机分布就会导致所有土地在理论上将获得相近的垄断地租,但这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得到经验的证实呢?第二个问题是,由于垄断地租来自社会其他部门的工人而非农业雇佣工人创造的价值,这就不仅会像工业生产一样存在价值如何向生产价格转型的问题,而且还存在这个垄断租金究竟应该有多大的问题。
事实上,所有这些质疑和挑战根本上都关涉:土地中创造出的不同价值究竟来自何处?就此而言,引入物化劳动在价值创造中的作用基本就可以迎刃而解。例如,同一劳动作用在不同土地上之所以能够在单位时间内创造出不同的价值,根本上就在于物化劳动也参与其中,至少凝结不同物化劳动的土地可以不同程度地提高劳动有效性,由此就可以获得级差地租。又如,正是由于物化劳动的参与,导致同一土地在单位时间内所创造的价值往往会随着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而增加;由此就可以解释在农业资本有机构成提高下的绝对地租变动,这就如现代工业生产的利润通常会随着资本有机构成提高而增加一样。同样,引入物化劳动的作用也可以解释:一是在农业资本有机构成普遍高于工业资本有机构成的情况下,不同的土地也将获得不同的垄断地租,因为不同的土地通常意味着所凝结的物化劳动存在差异;二是垄断地租往往还会随着土地经营中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而提高,因为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通常意味着土地被注入更多的物化劳动,由此所获得的收益通常会有相当一部分为土地所有者所占有。当然,正如前面指出的,凝结在土地中的物化劳动在价值创造过程中必须有人类活劳动的参与,它是以提高活劳动有效性的方式参与到价值创造中的。在很大程度上,正是由于土地在开发过程中凝结了越来越多没有被消耗的物化劳动,使得土地在生产中创造出越来越大的价值,进而也就可以获得越来越高的地租。
(三)认识制度资本的生产性
制度规章及相关的制度设计等活动也是现代社会中价值创造的重要生产要素和必要组成部分。具体来说,一方面,制度规章是人类物化劳动的凝结,有助于提高劳动有效性;另一方面,制度设计等活动则是社会化大生产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属于创造价值的间接生产性劳动。汪丁丁指出,一个参与劳动分工的人,其知识首先包括这样两大类:关于生产技术的知识、关于协调生产的制度知识。前面已经指出了物化劳动在生产中的作用,而物化劳动不仅凝结在物质资本中,而且凝结在科学技术、社会关系及社会制度中,后者往往被冠以技术资本、知识资本、社会资本、制度资本等名称。这些由物化劳动凝结而成的各式资本就通过直接促进个体劳动生产力的提高或促进分立劳动间的协作等方式来提高社会化大生产中的劳动有效性,从而在价值创造中发挥着必要的和关键性的作用;相应地,创造这类有助于提高生产力资本(物化劳动)的劳动也就是生产性劳动。而且,正如李斯特指出的,那些创造生产力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比创造物质财富的直接生产劳动对社会发展更重要。为此,马歇尔将组织或制度称为第四大生产要素,这包括分工、机器的改良、产业的相对集中、大规模生产及企业管理等。
从价值创造演进史上看,直到马克思时代,价值创造都主要是依赖活劳动的投入。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单纯依赖活劳动量的增加及个人生产力的提高来促进价值创造的做法会变得越来越困难。其原因在于:一是纯粹劳动支出量因受人类生理和数量的限制而不能无限制增加,人类社会的发展更是要将人类从繁重的劳动奴役中解脱出来;二是提高生产技能的工具理性往往会引发和加剧人与人之间的冲突,反而会降低社会劳动的有效性。与此同时,不断深化社会劳动间的分工及分立劳动间的协调则越来越成为人类社会最主要的价值源泉,而这一切又依赖于正式和非正式的社会制度。一般地,社会制度可以从两方面促进劳动分工的深化和劳动有效性的提高:一方面,它为人们提供了日常生活所依据的规则,由此降低了劳动在为市场生产时所面临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它形塑了人们之间的交往关系,由此就促进了社会化生产中的劳动协作。良好的规章制度就成为现代组织进行有效管理的基本依据,也成为引导社会成员进行分工合作和劳动协调的重要机制。正因如此,随着价值创造越来越转移到由劳动间协调提升的劳动有效性上来,人类社会就必须花费大量的人类劳动时间来“生产”这种能够增进分立劳动间协调的制度物品。这也就反映出,如何创建出良好的组织制度和管理方式就成为现代经济学所面临的重大议题,而这也正体现出人文社会学者的劳动价值。
但是,新古典经济学并没有将组织制度和管理方式等纳入处理经济成长的考虑中。尽管作为人类物化劳动凝结的组织制度和管理方式已经成为现代社会越来越重要的生产要素,但正如诺思指出的,新古典经济学理论实质上至今并没有处理经济成长问题。其原因是,新古典经济学的产出仅仅由资本存量(包括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决定,并且可以通过投资于任何有高回报率的机会来增加资本存量,从而也就没有考虑与激励结构相联系的制度。与此不同,马克思经济学却深刻地剖析了制度对生产和分配的影响,但主要集中在分配领域,如深入剖析了参与者在资源、资本及信息获取上的不平等所产生的交换结构,以及由此产生的不均衡收入分配,从而将制度与激励、选择和结果联系在一起。为此,诺思指出,“无论是新古典模型还是‘剥削’模型,都是从财富最大化的参与者这一假设前提导出的,因而它们均受制度激励结构的影响。二者的差别在于:前者中所暗含的制度结构产生出了有效率的竞争市场,经济体在报酬递增和资本积累的驱动下不断成长;而后者,制度结构导致帝国主义或中心经济体的出现,它们剥削依附的或外围的经济体。由于在历史上或在当今的世界,无不同时存在着成长的、停滞的或衰落的经济体,因而厘清到底是哪些制度特征型塑了绩效,将是十分有价值的。”当然,更为关键的问题是,怎样的制度安排才会有助于绩效的提升和经济的增长?根本上就是能够优化劳动配置、深化劳动分工、促进社会合作,并提高劳动有效性的那种制度,这也是有效劳动价值说的基本结论。
四、结语:深化对劳动性质的认识
哈维曾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尽管斯密、马克思等对生产性劳动和非生产性劳动的区分很重要,但至今还没有清晰地界定总体劳动从哪儿开始,以及到哪儿结束,不仅马克思本人并没有找到这个问题的合理答案,甚至至今还没有任何人找到让人信服的答案,即社会劳动的内涵和外延究竟应该如何界定?它们在价值创造中所起的作用究竟如何理解?就此而言,有效劳动价值说不仅为社会协作系统中的全体劳动是否创造价值给出了一个总的甄别原则,而且还为各类社会劳动所创造的价值量给出一个更为准确的度量标准。一般地,直接生产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可以直接由它的劳动量来衡量,非直接生产的社会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则主要由它增加直接生产劳动的有效性及相应增加的价值量来衡量;至于联合劳动在团队协作生产中所创造的价值量,则往往体现为一个整体,从而具体的价值归属或收益分配则体现了更为精妙的社会原则。这样,有效劳动价值说就清楚地表明,在价值创造中起到必要性作用的生产性劳动,并不局限于从事直接物质生产的活劳动,而是包括了从事间接生产的各种社会劳动,以及参与生产过程中的各种物化劳动。正因如此,有效劳动价值说的提出对现代社会的生产就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它提出了一个能够适应人类社会发展尤其是适用于对现代市场经济展开劳动价值研究的崭新纲领。
不过,流行观点(包括古典主义后期的庸俗政治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却认为,一旦承认劳动、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以及各种形态的物化劳动在价值创造或生产过程中所做出的各自贡献,那么,自由竞争就将迫使企业主给每种生产要素或物化劳动支付与它们所创造价值相等的报酬;相应地,这就表明自由竞争下的收入分配具有公正和公平性,进而也就否定了剥削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正是据此逻辑,正统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者就断然否定物化劳动在价值创造中的积极作用,基本原因就是担心这会为地主、资本家等对劳工的剥削提供辩护。如何理解这一疑虑呢?其实,针对否定物化劳动和间接生产劳动参与价值创造的观点,可以进行审问:如果没有这些物化劳动和间接生产劳动,人们可以单凭其双手创造出如此巨大的财富吗?可以过上如今的富庶生活吗?并且,即使承认物化劳动和间接生产劳动参与了价值创造,也不能否定剥削的存在。其根本原因在于,前者体现为财富的创造过程,体现出各种生产要素及其所有者之间的协作;后者则体现为财富的分配过程,体现出在各生产要素及其所有者之间的冲突。在冲突中的价值转移及衍生的剥削问题则与参与者的力量结构有关。
这反映出,流行的认知忽视了价值创造和分配所依据的不同原则,进而也就没有洞察真实市场的运行机制。就此而言,哈维就指出,“价值是在生产中创造的,价值的分配形式则有工资、利润、利息、租金等——这两方面的关系从来都不容易讲清楚。马克思想解决古典政治经济学的矛盾,并纠正其中的错误。他认为自己在这一点上非常成功。鉴于他的解释被论战的喧哗和怒火所包围,他要么实在太成功了,要么是在欺骗自己,以为自己的努力获得了成功”。当然,价值的生产和分配并不能截然分开,而是相互渗透且相互交织在一起。其原因是,生产关系本身包括了劳动关系和所有权关系,而所有权关系的性质还以一定方式影响乃至决定劳动关系的形式;相应地,所有权关系在很大程度上也就决定了价值的分配,因为“参与生产的一定方式就决定分配的特定形式”。但是,无论如何,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毕竟不是一回事。就此而言,有效劳动价值说很好地衡量了价值创造的有效性,而价值分配则要进一步考虑其他社会性因素,这在笔者即将发表的《现代市场经济中的新型剥削关系——基于有效劳动价值说视域的辨识》和已经发表的《人工智能时代的价值创造和分配——不平等加剧的社会和经济基础》两篇文章中剖析。
正是通过对在社会化大生产中扮演重要角色的间接生产劳动和物化劳动的生产性质所做的剖析,有效劳动价值说强调,不能以活劳动在价值创造中的表现和功能而完全排斥物化劳动的作用,不能以直接物质生产劳动的特性而否弃间接生产劳动在价值创造中的贡献。即使如此,还必须清楚,对社会劳动的性质界定及其所创造价值的具体衡量是一个非常具体而精细的工作,因而远远不能以一个抽象的概念而做出截然的划分。就此而言,本文的分析和界定依然是粗略的,仅仅给出了方向性的判断,而没有对所有社会劳动给出精确的性质界定,更无法确定每个具体劳动所创造价值的精确值。例如,每个直接生产劳动往往都会受其他非直接社会劳动的影响,而且这些社会劳动往往还是不可分的,当然也就很难将每个具体劳动的价值创造剥离出来;同样,联合劳动中每个成员的具体劳动价值量也需要借助其他方式,如门格尔的退出法、维塞尔的投入法、流行的边际分析法及市场互动法等,但这些方法至今都很不成熟,都存在严重缺陷。其实,精确确定每个劳动的价值量本身就是现实性难题,否则资源配置、收益分配及社会正义等长期困扰人类社会的难题就不复存在。
为深化对社会劳动之性质的认识,这里再以企业家的冒险活动做一解说。企业家的冒险活动是生产性的还是非生产性的?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人往往将企业家的高额报酬视为其冒险的报酬,那么,这个冒险对社会究竟起到了何种积极作用?何以能够获得如此巨额的回报?一般地,如果冒险仅仅是体现了收益的划分而不是价值的创造,如加尔布雷思意义上的捞黑金或捞灰金,以及海盗的冒险等,那么,这些冒险活动显然就不是生产性的,进而也就成为社会规范和法律规章禁止的对象。相反,如果冒险活动是基于工作本能和好奇心的驱动,如熊彼特意义上的创新及科学探索的冒险等,这些活动显然有助于人类经验和知识资本的积累,有助于提升后来者劳动的有效性,从而也就是生产性劳动。这反映出,即使是被奥地利学派所称的企业家之“创新”冒险而言,它们也有不同性质,有生产性的和非生产性的,有的甚至是掠夺性的。更进一步地,即使就那些属于生产性创新的冒险活动而言,也需要思考:它的报酬究竟该如何确定?事实上,无论成功了还是失败了,冒险活动通常都为人类社会积累了知识,进而为后来者指明了更好的方向和道路,因而都体现了某种价值创造。但是,在迄今为止的社会机制尤其是资本主义市场机制的作用下,所有这些创新和冒险过程所带来的回报几乎都落在最后那个成功者身上,他获得的报酬在很大程度上是以前所有冒险者的活动收益。既然如此,这种赢者通吃的收入分配机制合理吗?更不要说,在现代互联网技术及资本市场机制(如P2P、O2O)的作用下,大量的商业冒险都是以社会大众(股民)的资金为代价,但所有收益却基于各种机制而为这些冒险者不成比例地攫取。现实社会中就可以看到不少在短期内聚富的“冒险者”,尽管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人更愿意称之为企业家。那么,这种现实的收入分配机制合理吗?关于这一点,可以思考罗尔斯、德沃金、科恩等人对运气的界分及运气所带来收益的深刻剖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