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产品有效供给的实现机制研究
——基于社会协同学的分析框架
2022-09-30丁艳
丁 艳
(四川文理学院 四川达州 513000)
一、引 言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生态产品的供给更加需要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生态产品是指维持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自然要素,具有维系生态安全、保障生态调节、提供良好人居环境的功能[1]。从党的十八大要求的“增强生态产品生产能力”到十九大的“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可以证明,生态产品供给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环节,已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途径。在当前的政策引导下,许多学者对生态产品的供给展开了研究:一是关于生态产品供给主体的研究。谷中原[2]分析了政府与民间在供给行为上存在较大差异,提出只有两大主体合力供给才符合中国生态文明建设实际情况。林黎[3]认为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企业都是生态产品的供给主体,但由于各自不同的目标取向影响了供给效率,需要构建多中心治理机制,实现生态产品的多元化供给。华章琳[4]从政府角色的视角分析了生态产品供给中“政府失灵”的现象,提出政府主导下多中心的生态环境公共产品供给模式。二是关于生态产品供给问题的研究。金铂皓等[5]认为目前我国生态产品供给中存在内生动力不足问题,并提出供给主体缺乏合理的完整价值回报和代际价值回报是内生动力缺失的主要原因。柯伟、张劲松[6]提出存在供给侧影响生态质量的结构性偏差困境,包括主体结构性偏差和标准结构性偏差,严重影响了生态产品的供给效率。戴芳等[7]在分析森林生态产品时,提出政府和农户之间存在博弈,受到经济发展水平低下原因的约束,农户很难有提供生态产品的动力。三是关于生态产品供给路径的研究。李庆[8]认为增加生态产品供给是绿色发展的新动能,可以通过鼓励绿色消费带动生态产品需求,生态产品的引致性需求带动企业进行绿色生产,形成生态文明主动建设的局面。吴良志[9]从法治保障的角度提出生态产品的有效供给需要在立法、执法和司法等方面增强生态产品的供给。李繁荣、戎爱萍[10]提出PPP模式既能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又能充分调动市场的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生态产品供给效率低下的问题。
综合以上研究,学者们从不同视角对生态产品供给中存在的问题展开研究,包括供给主体缺位、供给模式单一和供给路径不明导致供给效率低下、供给质量不高和供给数量不足等问题。供给主体方面,笔者非常认同学者们提出的供给主体需要多元化的观点,但鲜有学者对供给主体为何要多元化和如何多元化进行研究。基于此,本文尝试以社会协同学理论为框架,从协同治理的角度探讨多元主体协同供给的内在逻辑,并提出协同供给机制,为生态产品供给提供新的思路。
二、生态产品有效供给的另一个视角:社会协同学
从现有文献来看,学者们还没有对生态产品协同供给及其机制进行明确界定。本文尝试从社会协同学的视角对生态产品协同供给进行定义。生态产品的协同供给即多元主体协同供给生态产品,是多元主体通过对共同目标的认可,组成一个协同有序的自组织,在一定的协同机制下,协同供给生态产品的过程。这一概念不仅强调了不同主体之间需要合作,还突出了合作的系统性,即从系统的视角研究生态产品主体合作供给问题。社会协同学以可持续发展为目的,从理论上寻找一种能够在“人类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不断增长的需求量”与支撑这些需求量得以实现的“生态—经济—社会”复合系统的承载力之间“保持动态平衡”的协同机制。这与生态产品供给的出发点本质相同,因此,以社会协同学作为研究生态产品供给的理论基础是可行的,并具有一定的尝试性和创新性。
社会协同学将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村”,分为生物圈和社会圈,如图1所示。由于协同系统一般都是由大量子系统构成的,曾建、张一方[11]两位学者提出了社会协同学描述的三个层次:从宏观层面看,社会协同是“天人合一”的人与自然的协同,即“社会圈”与“生物圈”的协同。古往今来,中华民族文明从不缺乏人与自然协同思想。以儒家为代表的传统思想中,就阐述过人与自然的完全和谐是未来发展最完美的模式。因此,人类只有学会与自然和谐相处,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从中观层面看,社会协同是三大子系统生态、经济和社会之间的相互协同,确保“社会圈”的有序运行,这也是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社会圈”内的协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人类物质资料的生产能力”与“社会可发展空间”之间的协同;(2)“社会圈”内的产业部门分化和功能的协同;(3)“社会圈”内的“各类社会规范”能相互配合并具备有效性;(4)人类主体行为的目的性与社会存在的客观规律性的协同。其中,如何确保“各类社会规范”调控作用的有效性和配合度是“社会圈”有序运行的核心和关键。因为衡量社会有序的首要标准就是社会秩序,而社会秩序的状况取决于社会主体之间的协同,即社会主体外部法律规范的约束和社会主体内部道德规范之间的协同。社会秩序有效就会实现社会协同,否则,就会产生社会冲突。因此,社会冲突本质上是由于目标利益不同和思想意识不同形成的思想上和行为上的分歧。
从微观层面看,社会协同是三大子系统内部的协同。生态系统内部,自然资源和人造资源要相互协同,增加对人造资源的储备和转化,减少对自然资源的利用和攫取,降低人类社会对生态系统的消耗和污染。经济系统内部,需要处理好由社会财富的增长、积累与消费、分配之间的矛盾。社会系统内部,需要强化法律意识,加强道德教育,做好社会保障,改善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社会综合实力,增加社会的有序程度,促进社会安全、文明、健康地发展。
三、生态产品协同供给的内生动力
所谓“协同”,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虽然在结构上是相互独立的,但是它们在竞争关系中能将彼此考虑在内,为完成合作性的任务,相互协调,以一种内在一致的方式推动事物发展的互动行为模式。协同的结果是个体获益,整体加强,共同发展。日益严重的生态问题表明,政府作为生态产品的主要供给主体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却没有扭转生态恶化的局势。因为生态治理呈现出“局部有效,整体失效”的现象,生态环境的保护需要所有人的共同努力,才能保证成果不会被少部分人破坏[12]。因此,生态产品的协同供给是必需的,也是必然的。
(一) 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自变量“人口数量”的持续增长与因变量“地球承受力”之间的矛盾成为了全球性问题的“头号悖论”。1972年出版的《增长的极限》采用模型描述了现实世界经济中各种重要关系,并给模型中各种关系参数一定数值,用以反映世界经济的真实情况,最终得出三个结论:(1)人类使用资源并排放废物已经超过自然可持续发展能承受的水平;(2)世界经济会因为不可再生资源的枯竭走向崩溃;(3)面对着“人口膨胀—需求增长”与“资源短缺—环境恶化”的这个全球性问题,人类社会需要做出改变,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提出引起了世界各地学者的极大关注和兴趣。生态学家认为生态系统的恢复能力是实现可持续的关键。古典经济学家认为可以用人造资本代替自然资本实现可持续发展。生态经济学家则综合了这两类观点,提出可持续发展的最低条件是限制对可再生资源的消费,投资不可再生资源向可再生资源转变。社会协同学家将“全球性问题”用协同论表述为一个有限的有序系统,能否容许无限的发展而不导致混沌?并提出在一定条件下,“有限和无限”“有序和无序”是可以相互转化的。而转化的关键机制就是“地球村”各圈层的协同,包括“社会圈”与“生物圈”的外协同和“社会圈”之间的内协同。
基于社会协同学,并结合其他学科的思想,可持续发展可以理解为人与自然的协同,当代和后代利益的协同,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协同,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协同,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协同。因此,要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单一主体是无法实现的,需要从政府扩展到其他社会主体甚至是每一个人。
(二) 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
生态文明理念是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延伸拓展。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并强调生态文明建设是关乎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中,实事求是地总结了党的重大历史事件和重要经验教训,其中指出在生态文明建设上,虽然我党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但是各种环境问题仍然层出不穷,成为国土之伤和民生之痛,严重制约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人们对美好生态环境的需求越发强烈,生态产品成为这个时代的“抢手货”。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我们要建设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既要创造更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也要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然而,如何增强生态产品的供给能力,提供更多更优质的生态产品,却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因为生态供给侧存在着质和量的结构性偏差,最典型的就是主体结构性偏差,如作为供给主体的政府供给质量参差不齐,利润至上的企业不愿参与,社会公众无法参与等,严重阻碍了生态供给的发展。生态产品的供给,需要各主体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目标,各尽其力,彼此协调,形成强大合力,才能克服生态供给侧困境。
(三) 单一主体供给存在不可规避的现实困境
在生态产品的供给体系中,一般包含三种主体: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如果仅由单一主体供给,供给效率都不会太高,因为单一主体都存在难以破解的现实困境。一是政府供给中存在“政府失灵”。行政垄断下,政府部门在提供生态产品过程中,由于缺乏竞争,具有超额提供生态产品的内在倾向,容易出现过分投资的现象,提供多于社会需求的生态产品,造成资源的浪费。此外,政府的内部性也容易造成供给的低效率。据公共管理学理论,政府部门和私人部门一样,也会按照“理性经济人”的模式行事,追求组织自身或官员个人的利益而非公共利益。生态产品的供给是一项跨越时间和空间的工程,为了自身的发展,政府部门会倾向于选择短期效益明显的项目,对生态产品的供给不会太关注。二是企业供给存在“市场失灵”。生态产品是典型的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和外部性。首先,生态产品的非排他性决定了对生态产品进行收费是无效率的。因为排斥无法进行,投机主义者就会产生“搭便车”心理,隐藏自己对生态产品的消费动机和支付意愿,让别人付费而自己享受收益,导致市场机制失灵。其次,生态产品的非竞争性导致生态产品的边际成本为零,每个人对生态产品的消费量等于生态产品总的社会供给量,因此生态产品的供给必须有公共资金作为保障,或者由政府免费提供。最后,生态产品的供给具有正外部性,正外部性会导致市场体系下供给的生态产品数量少于有效配置所需要的数量。因此,生态产品的公共产品特性决定了企业不愿供给生态产品的现实。三是社会公众无法单独承担供给重任。社会公众包括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不可否认,不管是社会组织还是人民群众,在生态产品的供给中,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特别是社会组织可以发挥群众基础良好的优势引导民众保护环境,有效弥补政府和市场力量不足之处。但社会公众由于受到法律地位、资金来源、参与资质和自身素质等因素的影响,不可能成为生态产品供给的单独主体,只能成为政府供给和市场供给的辅助主体。
四、生态产品协同供给的基本要素
从社会协同学核心范畴的视角看,生态产品的协同供给是指在生态产品供给过程中,由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等多元主体,通过对“目标关联维度”的认同,以法制、教育和道德作为序参量,构成一个开放有序的自组织,为实现系统功能的最佳状态彼此协调行动,有条不紊地进行配合提供生态产品的过程。因此,生态产品的协同供给是由目标关联维度、开放有序的自组织和起主导作用的序参量三个要素相互影响及协同作用的过程。
(一) 多维关联的目标:生态产品协同供给的出发点和归宿
“协同目标”是自然协同和社会协同最本质的区别。自然协同是自然界从混沌状态下自然形成有序结构的过程,而社会协同是一个具有极强目的性的主体行为,是人类有目的、有计划的协同过程。可以说,协同目标是多元主体进行协同的逻辑起点和最终归宿。因此,生态产品的协同供给必须要先确定协同目标。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自然观和发展观是科学确定目标的前提。社会协同学认为,“全球性问题”产生的根源是人类在认识自然和对待自然的观念和行为上存在以下误区:一是忽视了人类社会的发展是“有序与无序”两种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人类在推动社会向前发展和繁荣的同时,却没意识到社会某些方面也在退化和熵增。二是忽视了人对自然的认识程度远远落后于人对自然的干预程度。在以改造自然和征服自然的观念下,人类对待自然的方式都是以“单向攫取消耗型”为主。三是在利用自然的过程中缺乏成本观念和数量界限观念。总认为自然界会提供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资源,且这种索取和掠夺是不需要付出成本和代价的。四是过分夸大人的主观能动性。至今,很多新古典经济学家都认为,科学技术的高度发达可以解决可持续发展问题,生态学家的担忧显得过于悲观。五是过分强调社会分工,而忽视了社会协同。社会分工提高生产效率,被许多经济学家奉为基本准则,但却忘了分工的基础是合作,这是典型的二律背反,即分工越细,各领域的互相了解就越少,从而使得分工失去基础。目前,正是因为多元主体间的竞争程度高于协同程度,才导致生态产品的供给数量不足和质量不高。
综合以上分析发现,生态产品供给效率不高的主要原因在于多主体在目标选择上过于单一,不具多维性。如时间维度上,只注重眼前利益,忽视长远利益。空间维度上,只注重当地生态产品的供给,不管整个区域内的生态环境。途径维度上,只注重显性的物理和社会途径,而忽视隐性的心理和文化途径。效益维度上,只注重生态产品的经济价值,而忽视其他价值,如生态价值、社会价值、文化价值等。“多维关联目标”的设立,就是为了使各主体在确定生态产品供给目标时能做到目标与时间、空间、途径和效率相统一,实现协同体的内在统一,提高生态产品的供给效率。因此,从“目标关联维度”的角度看,生态产品的供给根本不是某一社会主体能承担的,它涉及到时间上的“预防—保护—治理”;空间上的“污染源(点)—流径(线)—区域(面)—联锁群(群)—生物圈(圈)”;途径上的“物理的、社会的、心理的和文化的”各种因素的统一;效益上是经济价值、社会价值、生态价值和文化价值的统一。
(二) 开放有序的自组织:生态产品协同供给的主体和基础
社会领域中,有序结构的形成依赖于人类实践中自组织的集体行动。德国物理学家哈肯从组织进化角度将组织分为他组织和自组织,认为靠外部指令形成的组织叫他组织,按相互认可的某种规则自动形成的有序结构就是自组织[13]。生态产品供给系统中,政府、企业、社会公众等供给主体能形成一个有序的和可以建立在共同目标或利益基础之上的自组织。
一是目标。所有子系统的协同都涉及目标问题。因为有着统一的目标,彼此才会协调行动,目标越清晰、越多元,协同的步骤越有序。美国学者Jennifer M.Brinkerhoff 在研究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协作关系时指出,完美的协作关系是一种具有共同目标的动态关系,参与者会根据自身的相对优势进行任务分配,逐步发挥协作系统的最佳功能[14]。因此,在生态产品协同供给系统内部,确定一个多元主体共同认可的目标至关重要。但是如果各方目标无法达成一致,协同是否能形成呢?答案是肯定的。事实上,很多时候目标冲突也可以达成协同。因为参与方地位不一定是平等的,地位高的一方可以通过强制性权利推动协同达成。如在生态产品供给中,处于主导地位的政府可以通过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强制性标准等规制性要素,与企业和社会公众基于公共利益达成协同关系。因此,目标是否达成一致不是衡量协同的必备条件,但是一致性目标是否存在却决定了协同体中是否需要主导性主体。
二是利益。没有共同目标,利益可以作为能否达成协同的标准之一。汪锦军等学者依据协同体中主体之间是否存在依赖关系,将它们之间的关系分为利益耦合和利益分离[15]。在利益耦合情况下,一方需要靠其他参与方的资源,彼此相互成全,达到实现自身目标的目的。当利益分离时,协同虽然不能自动形成,但是可以通过沟通或自上而下的强制力来建立协同机制。
综上,基于目标和利益两个变量,自组织有序度的层次可以分为主体松散联合型、主体目标一致型和主体利益耦合型。目前,我国生态产品的供给还处于“松散联合型”阶段,需要政府发挥好主导作用,利用强制性手段实现供给主体的协同。
(三) 标志相变的序参量:生态产品协同供给的关键
协同学认为,序参量是标志相变出现的控制参量,它能调控系统的行为。因此,找到协同供给体系中的序参量是解决生态产品供给问题的关键,因为序参量决定着主模的形成,是支配供给活动的控制型变量。
在“松散联合”阶段,政府需要通过强制性要素,才能实现多元供给主体的协同。因此,现阶段生态产品协同供给体系中的序参量是法律,包括立法、执法和监管,三者缺一不可。系统内,法律作为主序参量支配着子系统的行为,而权势、道德、教育和沟通等都是无关全局的快驰豫参量,成为序参量的伺服变量。
五、生态产品协同供给的现实困境
目前,我国生态产品协同供给还处于“粗放”阶段,象征主义、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严重。地方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在供给生态产品过程中处于“散沙”状态,供给力量被分割或阻碍,难以形成协同合力,体现为地方政府的力不从心、企业的漫不经心和社会公众的有心无力。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是在供给过程中存在以下现实困境。
(一) 各主体存在一定的认知偏差,导致生态产品的供给意识不强
在生态产品的供给中,存在着一个非常明显的矛盾:供给对象(生态产品)是一致的,但供给主体的认知却是不同的,甚至是对立的。这种认知差异主要体现在各主体没有意识到生态产品供给的重要性。生态产品的供给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关系着人们的生存、生活和生产,意义重大。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强调,“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明确地诠释了环境与经济之间辩证统一的关系。良好的生态产品一方面为人类社会提供生产生活所必需的自然资源,另一方面可以转化为生产优势和发展优势,创造新的增长点。主体供给意识不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责任意识淡薄。生态产品的供给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但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将政府作为生态产品供给的唯一主体,反而忽视了自身的供给责任,导致生态产品的协同供给缺乏起码的责任基础。二是“搭便车”心理严重。生态产品具有明显的正外部性。因此,很多企业和个人存在着占便宜的心理,认为“我不做总会有人去做”“我不做也没什么影响”或者“别人做了我也可以享受”。这种“搭便车”的心理导致“集体行动困境”。三是缺乏协同意识。在生态产品供给中,政府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缺乏基本的信任,如果没有法律法规的强制约束,各主体很难会在生态产品供给的事情上主动协同。
(二) 各主体间复杂的利益关系,加大了生态产品协同供给的难度
如果无法形成一致的目标,共同的利益可以成为多主体协同的要素之一。但是在生态产品的供给过程中,各主体间存在较为复杂的利益关系,难以平衡,增加了协同供给的难度。
一是地方政府在生态产品供给方面容易产生履责惰性。地方政府作为中央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本区域生态产品的供给。因此,地方政府供给生态产品一方面是为了完成中央政府下发的政治任务,另一方面是为了履行提供公共产品的职责,满足人们对生态产品的需求。然而,在现有的对地方政府的绩效考核体系中,经济仍然是衡量地方发展的重要指标,这就让地方政府有了狭隘地追求经济发展的内在动机,当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产生矛盾时,会倾向于发展经济,有的地方甚至会牺牲生态环境来发展经济。此外,由于生态产品具有较强的公共产品属性,生态产品的供给存在投资大、见效慢的特点。对于生态产品的供给不仅不能为地方政府带来显现的政绩,反而可能会造成财政资金紧张。因此,如果生态产品的供给不能带来显现的经济效益,地方政府会产生履责惰性,采取完成基本政治任务的方式浅层次地供给生态产品。
二是企业容易成为生态产品的过度消耗者。企业一方面从生态系统中获取生产必须的原材料,一方面将生产产生的废物排放到环境系统。在理性经济人的思维下,如果存在着破坏环境的成本低于破坏环境带来的收益,或者治理污染的成本高于违规排放的成本,或者违规排放容易不被发现等情形,企业很容易以破坏环境的方式来获取企业自身的利益。
三是社会公众在生态产品的供给中没有“话语权”。社会公众既是生态产品的需求者,也是生态产品的供给者。作为需求者,由于存在“搭便车”的心理,可能会隐瞒自己对生态产品的真实需求,导致难以确定生态产品的真实需求量。即便社会公众真实表达自己的生态需求,在现有的表达机制下,也很难得到公共部门的认可,并触发生态产品的输出。作为供给者,社会公众既没有供给生态产品所需要的资金,也没有调动其他主体的权力。因此,社会公众只能成为生态产品供给中的“服务提供者”,起到支持、宣传、引导和沟通等作用。
(三) 生态产品方面的制度不完善,导致生态产品供给的低效无序
生态产品概念在我国从2011年提出到现在,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比较欠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生态产品方面法律法规少且分散。据生态环境部的统计,目前已出台生态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高达70余部,包括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生态补偿制度、生态文明建设评价考核制度、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制度等,但是却没有一部专项生态产品供给方面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比较系统论述生态产品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国务院办公厅在2021年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而关于生态产品供给方面的法律法规基本都散见于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单行法律法规文件中,导致生态产品的供给缺乏统一性和操作性[15]。
二是生态产品供给方面法律保障体系欠缺。在尚未形成生态产品供给的法律框架内,生态产品的供给还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关于生态产品供给主体的权利和责任、生态产品价值的产权归属、评估方法、市场交易机制等保障体系方面的立法几乎处于空白状态。政策的不明确和规则的不确定性,严重影响了生态产品供给的积极性。
三是多元主体协同监管机制不完善。目前,我国对于生态产品供给的监管主要采用的是以内部监管为主,社会公众监管为辅;事后追责为主,事先监管为辅。从监管效果来看,自上而下的内部监管由于信息不对称,存在一定的监管死角;自下而上的公众监管更是流于形式,起不到监管的效果。从监管方式来看,主要采取的是事后追责的监管方式,但是这种事后监管的方式社会成本较高,因为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修复起来非常困难,有些伤害甚至是永久性的。
六、生态产品协同供给机制的构建
生态产品协同供给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更是突破单一供给主体缺陷的有力武器。从社会协同学角度看,生态产品协同供给的关键在“协同”,即参与生态产品供给的多元主体要有共同的目标,在实现目标的过程中主动协调配合。目前,面对严峻的环境问题,最关键的不是提出问题,而是解决问题,提出具有操作性的实现路径,推进生态产品协同机制建设。
(一) 推进生态产品协同机制建设,应该增强协同合作的理念
一是认识到生态产品供给的重要性。生态产品是自然的产物,生态产品供给本质是保护环境,保护环境就是要坚持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之路,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二是找到各主体协同供给的共同目标。从时间维度、空间维度、途径维度和效益维度选择确定共同目标,实现内在统一性。
三是加强各主体协同合作的理念。从社会协同学的角度看,生态产品的协同供给需要宏观上社会圈与生物圈的协同,中观上经济、社会、生态系统的协同,微观上是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协同。政府是生态产品供给的主要责任主体,但绝不是唯一主体。要改变政府单中心供给的路径依赖,因为生态产品的供给的系统性、复杂性要求全社会要共同承担供给责任。多元主体的供给模式必然要求各主体间要强化合作理念,各司其职、相互协同,形成供给合力,才能更有效地提供生态产品,形成爱护环境人人有责,供给生态产品人人尽责的社会氛围。
(二) 推进生态产品协同机制建设,应该加强协同主体的组织建设
一是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生态产品供给中政府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维护系统秩序和构建协同供给平台方面,包括明确生态产品供给的总体目标和要求、构建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框架、制定主体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行使监督和控制职能、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树立绿色生产生活的发展理念、构建协同供给平台和供给机制等。社会协同学认为,社会协同系统符合黄金分割定理,即当内外部因素同时存在时,外部因素通常为主要因素,占比约为0.618。同理,在外部因素相对稳定的情况下,政府的主导作用也可以达到0.618。目前,在生态产品供给方面,政府的主导作用发挥得还不够全面和充分,需要加强。
二是增进共荣利益。共荣利益是经济学家奥尔森1993年在《国家的兴衰》中针对集体行动困境提出的。他认为,如果没有共荣利益,各主体就会理性地选择追逐狭隘利益,忽视公共利益[16]。因此,在生态产品的供给中,共荣利益使得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协同供给具有了可能性和必然性。
三是加强对其他供给主体的建设。生态产品是一种特殊的公共产品,具有地域性、多样性和系统性,且投资需求非常庞大,政府不可能承担全部供给责任,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发挥自身优势,在生态产品供给中发挥特殊作用。企业可以改变高污染、高消耗和低回收的生产方式,采用高科技、低消耗和高回收的绿色生产方式,成为生态产品的“生产者”和废物的“分解者”。公益组织可以成为“服务提供者”,传播生态产品知识、扩散环保技术、引导企业和个人树立绿色环保意识。金融机构可以创新绿色金融产品,成为生态产品的“资金供给者”,帮助政府或企业渡过开始的“低回报率期”。
(三) 推进生态产品协同机制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社会契约理论,社会既需要分工,也需要合作,政府通过社会契约产生,法律就是体现人民公意的社会契约。前文已经探讨过,法律法规是生态产品协同供给系统中的控制性序参量,其完善程度对协同供给效率影响非常大。2021年11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鼓励和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中,明确指出社会资本可以打造生态产品并获得合理收益。这一政策的发布,不仅强调了社会主体供给生态产品的重要性,更明确了社会资本参与供给的“参与机制”“重点领域”和“支持政策”,为生态产品的协同供给奠定了一定的政策基础。但在法律法规方面,总的说来,还是非常欠缺的,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
一是健全协同供给的法律法规。加强生态产品协同供给方面的法制建设,系统界定各主体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明确各主体的供给渠道、参与机制和支持政策,提高社会主体参与生态产品供给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二是做好协同供给的法制保障。生态产品的协同供给,需要各主体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坚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承担供给任务。健全自然资源管理制度,包括自然资源产权制度、资产价值核算制度、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用途管理制度、生态补偿制度、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等,将生态资源资产化、产品化,这样才能吸引社会资本进入,为生态产品的供给提供制度保障和资金保障。
三是制定最严格的监管制度。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提出,“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要实行最严格的制度和最严密的法制,决不能手软,不能下不为例。”如中央开展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就坚决查处了一批破坏生态环境的典型案件和人民群众强烈反映的环境问题。对决策、执行和监管中存在的责任,采取终身追究制,不管是否调离或退休,一追到底,释放出严加处罚的强烈信号。除此之外,还要加强环境保护的事前监管,制定一定的预警机制,严格监控破坏环境的行为,将破坏行为扼制在萌芽状态,达到降低破坏力和控制污染范围的目的。
七、结 论
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分别提出:“增强生态产品的生产能力”和“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这体现了有效提供生态产品的重要性。国内外,关于“生态产品”的研究,大部分都是从经济学的角度展开的。本文尝试以学者曾健和张一方提出的社会协同学理论为基础,从协同基本要素的角度论述生态产品协同供给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协同供给机制的构建路径,以期为生态产品的供给提供新的研究视角。当然,生态产品的有效供给,不仅需要各主体协同提供人力资源保障,还需要其他方面的支持,如制度保障、资金保障等,这也为后续的研究留下了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