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以色列技术转移机构运行模式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2022-09-29

科技和产业 2022年9期
关键词:科研成果以色列知识产权

徐 然

(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 北京 100190; 中国科学院大学 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 北京 100049)

如何跨越科技创新的“死亡之谷”一直是困扰许多国家创新发展的难题。以色列国土面积狭小,人口只有900余万,却是国际上公认的创新型国家。世界经济论坛《2019年全球竞争力报告》显示,以色列竞争力综合排名第20位,“宏观经济稳定性”名列榜首,“企业活力”排名第4,“创新能力”位列第15位[1]。以色列由一个不发达经济体逐渐转变为科技强国、创新热土,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特有的创新模式,特别是科技成果商业化的成功实践,众多技术转移机构在其中扮演连接学界与产业界的中介桥梁角色,是跨越科技创新“死亡之谷”的助推器。以色列的耶达技术转移公司(YEDA)是世界上第一家由大学成立的技术转移办公室。中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问题一直存在,这个问题由多方面因素造成,其中缺乏学界与产业界之间的纽带是重要原因之一。近年来虽设立了一批技术转移机构,但效果欠佳,仍存在许多问题。以色列较为成熟的技术转移机构运行机制对中国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具有借鉴意义。

现有关于技术转移机构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技术转移机构功能定位、运行机制、运行绩效三方面,国别研究主要集中于美、日、英、德等国家。在关于运行机制的国别研究中,雷朝滋等详细比较了美国、日本、英国、德国等国技术转移机构设置及其运行机制和激励措施[2]。韩振海等阐述了日本技术转移机构(TLO)的运行模式,将TLO的运行总结为3个阶段,即科技成果的发现与评估、科技成果的转化及成果产业化后的反馈[3]。丁明磊等以史太白技术转移中心为例,论述德国私营技术转移机构的营运模式及其启示[4]。通过梳理现有文献发现,针对以色列技术转移机构的研究较少。

本文运用归纳法和比较分析法,选取以色列依托大学、政府科研机构的技术转移机构以及以色列技术转移组织作为案例,通过研究以色列技术转移机构的共性特征和成功经验,结合中国现存问题,提出启示与建议,以期对中国现有技术转移机构的完善和未来技术转移机构的建设提供支持。

1 技术转移机构在以色列国家创新生态系统中的地位及作用

以色列国家创新生态系统主要由政府、学界、产业界(或私营部门)3方面的要素构成(图1)。其中政府主要作用为出台支持创新的相关政策、颁布法律法规、进行资助等。产业界(私营部门)主要包括生产企业、风投公司、众筹平台以及提供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学界除了包括科技人力资源外,技术转移机构也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技术转移机构作为一种中介机构,主要是发掘来自大学、研究机构的科研成果,申请专利,并将实施权转让给企业,然后将转让费的一部分作为收益返还给大学、研究机构(或发明者)。从创新链视角看科研成果转化,主要分为科研成果形成、科研成果商品化、科研成果产业化3个阶段,技术转移机构主要在第2阶段,即科研成果商品化阶段发挥作用。

图1 技术转移机构在以色列国家创新生态系统中的地位

2 以色列的技术转移机构

以色列的技术转移机构主要分为两类:依托大学的技术转移机构、依托科研机构的技术转移机构。除此之外,还成立了联盟性质的以色列技术转移组织。

2.1 依托大学的技术转移机构

以色列的所有大学都拥有自己的技术转移机构,致力于将本机构的科研成果投入市场。一般来说,学校的教研人员、学生在校期间所有知识产权均归大学所有。如果教研人员或学生想将一项科研成果进行商业化,那么就会把其提交给相应的技术转移办公室,技术转移办公室会对该项科研成果的商业化潜能进行评估。如果认为前景较好且技术成熟度达到要求,那么就会进行一系列的技术转移转化活动。知识产权收益的分配方面,一般来讲发明者个人将获得30%~50%的收益(不同单位情况不同),其余的归属大学或研究中心所有[5]。

以色列共有8个依托大学而建的技术转移机构,分别为海法大学的卡梅尔经济公司(CARMEL)、魏茨曼科学研究学院的耶达技术转移公司(YEDA)、耶路撒冷希伯来大学的伊萨姆技术转移公司(YISSUM)、以色列理工学院的技术研究与发展基金有限公司(T3)、特拉维夫大学的拉莫特技术转移公司(RAMOT)、巴尔·伊兰大学的巴尔伊兰研究与发展有限公司(BIRAD)和本·古里安大学的内盖夫技术与应用公司(BGN),另外一家技术转移机构由地区性学院设立。

2.1.1 耶达技术转移公司(YEDA)

魏茨曼科学研究学院的耶达技术转移公司成立于1959年,是世界上第一所高校技术转移公司。YEDA与魏茨曼科学研究学院签订独家协议,将科学家开发的知识产权商业化,产生的收入用于支持进一步的基础研究和科学教育。其使命具体包括识别和评估具有商业潜力的研究项目、保护学院及其科学家的知识产权、建立业务关系并向企业授予发明和技术许可、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科研项目。

组织架构由董事会和工作团队构成,现有董事会成员14人,包括校长、学院总干事、教授、企业家等。工作团队现由8人组成,设有首席执行官、孵化与战略联盟副总裁、精确科学业务发展副总裁、生命科学业务发展副总裁、金融人员、法务人员、知识产权专员、信息和市场人员等[6]。

收入分配方面,专利技术发明人个人不持有YEDA独立创办或与企业合资创办的企业的股权,但是获得的销售收益比例较高,研究人员可获得40%的现金收入。

2.1.2 伊萨姆技术转移公司(YISSUM)

YISSUM成立于1964年,隶属于耶路撒冷希伯来大学,是世界上第三家技术转移公司。自成立以来,YISSUM已注册10 750多项专利,许可1 050多项技术,成立了170余家衍生企业。其职责定位于连接前沿研究与企业家、投资者和行业协会之间的桥梁,具体而言包括与企业界联络、管理和保护希伯来大学的知识产权、创办初创企业、经费分配与管理、校内外教育培训等。

组织结构同样由董事会和工作团队构成,现任董事会成员共8人,有大学的总干事、学院院长、教授、企业(包括风险投资公司)负责人等。工作团队现有15人,设有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首席法律顾问、业务发展人员、创意和技术评估人员、联盟与合同管理人员、专利代理员、金融人员、法务人员、市场营销人员、IT人员、办公室人员等[7]。

YISSUM为希伯来大学提供知识产权服务,研究人员向YISSUM提交专利申请的第一步,必须首先做发明披露。发明披露表格主要包括发明的基本情况、已有出版物情况、存在竞争关系的技术、挑战、一般性问题、发明人信息等。YISSUM将召开技术评估委员会会议,以确定该发明是否具有重大商业潜力,如果有商业潜力,则会通过专利申请对其进行保护。

收入分配方面,专利技术发明人个人不持有YISSUM独立创办或与企业合资创办的企业的股权,但是获得的销售收益比例较高,研究人员可获得40%的现金收入。

2.1.3 拉莫特技术转移公司(RAMOT)

拉莫特技术转移公司隶属于以色列规模最大的研究型大学——特拉维夫大学,以色列近半数的企业家都曾就读于该所大学[8]。拉莫特技术转移公司作为连接特拉维夫大学和产业界的纽带,致力于创造两方双赢的关系,既支持开创性的学术研究,同时又为企业寻找能建立竞争优势的先进技术。其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为特拉维夫大学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服务、最大限度激发新技术的商业潜力、提高科研成果转化率、支持技术创业等[9]。

拉莫特技术转移公司设有董事会和工作团队,董事会由13名成员组成,包括大学校长、实验室主任、企业家等[10]。工作团队同样拥有13名成员,设有首席执行官、不同技术领域的业务发展副总裁、法律顾问、知识产权专员、首席财务官、协议协调员等,均为经验丰富的知识产权、商业或法律专家,兼有商业和科研背景[11]。

收益分配方面,知识产权收益的40%分配给研发出该项技术/产品的科研人员,60%的收益归特拉维夫大学所有。归属于大学的这60%当中,20%用于研发费用(其中10%用于科研基础设施建设,10%分配给研发人员的实验室),40%用于学校的一般性支出[5]。

2.2 依托研究机构的技术转移机构

以色列在农业、生命健康等优势领域建立若干技术转移公司,如农业部农业研究组织(ARO)下属的Kidum研发与应用技术转化中心、以色列生物研究所下属的以色列生命科学研究公司、莫尔研究应用公司(MOR)等。

2.2.1 Kidum研发与应用技术转化中心

Kidum是以色列农业部农业研究组织(ARO)下属的技术转移机构,使命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负责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对知识产权相关问题提供快速、高效的解决方案;二是通过农业领域研究成果的商业化来增加ARO的收入。具体来看,其业务囊括确定具有商业化潜力的研究项目,评估并促成和企业的合作研究项目,知识产权申请与保护等。

组织结构上,现有工作团队由9名工作人员和若干学生组成,工作人员学科背景多元丰富,有农业领域研究经历、多年技术转移经验,且具备出色的人际交往能力,能够很好地处理研究人员和企业之间的关系[12]。

知识产权服务方面,ARO创造的知识产权由Kidum负责注册并提供全球范围内的保护。知识产权注册方式多种多样,包括商业秘密、专有技术、商标、植物新品种权等,注册费用来源为知识产权许可费。目前ARO拥有的专利中已有85%完成商业化或正准备签署协议。

2.2.2 以色列生命科学研究公司(LSRI)

以色列生命科学研究公司成立于1979年,是以色列生物研究所进行成果转化的左膀右臂。LSRI通过合作、提供研发服务、转让等多种形式将以色列生物研究所的科研成果转化到世界各地[13]。

2.2.3 莫尔研究应用公司(MOR)

莫尔研究应用公司是隶属于以色列克拉利特健康服务公司的技术转移机构。MOR致力于链接学术界和产业界,将医疗、制药、诊断、医疗信息技术和生物技术领域的新想法转化为产品或解决方案。MOR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发现具有转化前景的成果、知识产权服务、管理科研基金等。通过发明披露过程捕捉创新性成果,评估其是否具有市场前景和专利保护价值,并进行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运用服务。MOR的研究基金部目前管理着 1 000余项基金[14]。

MOR拥有一支经验丰富且背景多元化的管理团队,现由7名成员组成,包括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不同领域的技术转移总监、法务及业务发展总监、不同领域的知识产权经理。管理团队拥有多元化的教育及工作背景,涉及医学、生物技术、会计、法律、知识产权等,现任首席执行官从2003年开始履职,且具有科技创业的亲身经历[15]。

2.3 以色列技术转移组织(ITTN)

以色列技术转移公司的非盈利联盟组织,现有15名成员,这些技术转移公司隶属于以色列知名大学及研究机构,如上文中提到的YEDA、YISSUM都是该组织的成员。其主要使命包括在国会、政府机关、部委、各种委员会面前代表其成员的利益,推进以色列技术转移机构与国际同行之间的协作,拓宽公众获取以色列大学和科研机构的最新研究成果和发明的渠道[16]。

以色列技术转移组织现有3名工作人员,均来自联盟内成员组织。三人的专业领域涉及知识产权、市场营销与战略管理、信息技术等,且均具备在产业界工作的经历,对学界和产业界都有较深的了解[17]。

2.4 以色列技术转移机构的特点小结

以色列技术转移机构在使命定位、主要业务、人才结构、收入分配等方面有许多共性特点(表1)。从定位来看,扮演中介的角色,作为桥接学界和产业界之间的纽带,致力于加深学界和产业界之间的联系,以促进科研成果商业化。业务范围主要分为知识产权服务和其他业务,知识产权服务包括知识产权运营和保护,其他业务包括资助研究、提供加速器服务、创造合作交流平台等。组织架构和人才结构方面,依托大学的技术转移机构均由董事会和工作团队组成,其中董事会主要由学校领导、教授、企业家构成;工作团队专业化程度高,专业背景涵盖知识产权、法律、专业技术领域、信息技术、市场营销等等,且复合型人才居多,多数工作人员具有创业或企业工作经历。收入分配方面,将知识产权收益的40%~60%分配给科研人员,形成良性循环,激发科研人员转化动力。运营模式上,技术转移机构相对独立于大学或研究机构且大多以公司形式存在。资金来源多元化,不依赖于母体提供资金支持,从技术转移服务、投资等多方面盈利,确保市场化运营。

表1 以色列技术转移机构共性特点

3 中国技术转移机构现状及问题

中国技术转移机构的建设起步较晚,已取得一定成绩,但同国外成熟体系相比,仍有较大差距,主要存在下述问题:

1)技术转移机构数量少,难以满足高校、科研院所的技术转移需求。据《中国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2020》公布,在受访的3 450家研发机构和高校中,设立专门技术转移机构的单位仅有666家,占比仅为19.3%,其余受访单位主要由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成果转移转化相关工作,少部分与社会上其他技术转移机构合作。

2)技术转移机构工作效果不显著。33.9%的受访单位表示技术转移机构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基本未发挥作用,7.9%的受访单位表示技术转移机构发挥的作用很小,17.0%的受访单位表示技术转移机构发挥的作用一般,41.2%的受访单位认为发挥了重要作用(图2)[18]。

图2 中国技术转移机构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发挥作用情况

3)技术转移专业人才队伍不足,技术转移服务的专业化、科学化服务水平有待提升。从事技术转移的专业化人才普遍缺乏,仅有46.6%的受访单位填报了技术转移人员信息,且兼职人员占比超过专职人员,其中专职人员数量共12 126人(平均每家单位7.5人),兼职人员数量共计14 210人(平均每家单位8.8人)[18]。

4)技术转移机构盈利能力弱,市场化程度较低。现有的技术转移机构运营模式上以稳定支持为主,少有自负盈亏的运营模式,市场化程度较低,不利于调动技术转移机构的积极性。

4 结论与启示

1)加快技术转移机构建设,鼓励尚未建立技术转移机构的高校、科研院所尽快完善相关机构设置,或与社会上的技术转移机构建立合作。对于技术转移需求较大的高校、科研院所,建立自己的技术转移办公室或技术转移公司,专门为其提供科研成果商业化服务,提高科研成果产业化的效率。

2)培养技术转移专业人才,建设一支高水平、复合型人才队伍。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技术转移机构的工作团队对人员要求较高,涉及科研、知识产权、法律、市场营销、管理等多个方面。这些人员一方面应对所负责领域的科研前沿有较多了解,另一方面须具有在企业工作的经历,熟悉商业化模式。

3)加快探索技术转移机构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运营模式。技术转移机构不应定位为政府行政部门,而应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技术转移机构(公司)应具有独立法人身份,且是自负盈亏、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机构,这样才能充分调动技术转移机构的积极性。

4)更好发挥技术转移联盟作用,加强各技术转移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学习以色列经验,建立完善中国技术转移组织联盟,在政府层面代表成员单位利益并为其发声,促进技术转移机构积极健康发展,并为技术转移机构的国际交流合作提供平台。

猜你喜欢

科研成果以色列知识产权
《种子法》修改 聚焦种业知识产权保护
以色列家喻户晓的“中国奚”
伊拉克立法反对以色列
保护知识产权 激发创新动能
以色列发现前年鸡蛋
关于知识产权请求权内容构建的思考
高校科研成果转化问题与对策探究
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之探讨
吉林省高等教育学会第五次优秀高教科研成果评审揭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