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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地区乡村“三治结合”的实践与发展*
——以广西乡村治理为例

2022-09-24谢尚果全莉萍

广西民族研究 2022年5期
关键词:德治乡贤村民

谢尚果 全莉萍 彭 振

中共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把“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应用到乡村治理当中,从“三治有机融合”到“三治相结合”,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系进入了新时代。2019 年6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提出要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德治、法治相结合的社会治理格局,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善治之路。关于乡村治理,学者们从不同的视角展开了卓有成效的研究,如费孝通先生早年就分析了乡土中国的礼治秩序和无为政治[1]48~59。梁治平、苏力等研究了乡土社会的法治情况。[2]60~80张文显(2018)提出“三治”是方式方法,自治法治德治都是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方法。自治增活力、法制强保障、德治扬正气。[3]高其才(2015)认为民族习惯法在乡村治理中仍有重要作用。[4]393陆益龙(2017)提出“后乡土中国”。[5]10~50周大鸣(2016)认为乡村都市化需要处理好统筹规划发展与各村自主发展的关系,解决好产业转型升级、城市融入、后集体时代集体遗产的延续、乡村都市化文化遗产传承与创新的问题。[6]吴大华(2018)认为要加强农村承包地和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研究与实践。[7]进入新时代,民族地区的乡村治理应当如何发展,如何有效地与“党组织领导”“乡村振兴”相结合,如何结合“三治合一”具体分析乡村社会秩序、新型城镇化、乡村文化建设、土地利益分配、乡村共同体塑造、乡村科技和扶贫,等等。为此,笔者分别于2019年1 月、2021 年8 月两次赴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龙胜各族自治县、金秀瑶族自治县、融水苗族自治县、容县、北流市等地,2019 年7 月22 日至31 日赴广西河池市南丹县、宜州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以及玉林市玉州区、博白县、兴业县,就民族地区自治、法治和德治“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情况展开实地调研。深入村屯、乡镇、社区以及法院、派出所、企业等单位,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考察和专项座谈等方式,详尽地了解广西部分乡村实施“三治”的实际情况,分析当前影响乡村治理的突出问题,研究如何加强并创新民族地区乡村“三治”的对策。

一、广西“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试验田”成效凸显

(一)各地探索村民自治的新模式,为推进治理重心下移提供“广西经验”

1.提升基层自治组织管理水平。这主要体现在:严格实行民主选举,充分保障群众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严格实行民主决策,推行社区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联系会议、议事协商、村民议事会议制度;严格实行民主管理,推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引导城乡居民依法参与社区事务、财务和公益事业等方面的管理;严格实行民主监督,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作用,重点履行对村务、财务管理等情况的民主监督职能。

2.不断完善村民自治制度。通过制定村规民约、企业行规、集体协商制度等方式,形成了一套有广西特色的基层自治模式。坚持群众的“权”由群众使,群众的“事”由群众办,群众的“利”由群众享。不断突显党组织在农村事务管理中的组织和领导作用,基层党委政府把握乡村治理的方向,通过招商引资、技术帮扶、政策支持等举措,助力乡村自治,把乡村决策权、资金使用权、基层事务管理权、权力行使监督权等权利真正让群众来行使。实现了集体收入统一由村集体依法安排,群众的财政奖补资金全部透明并实现按时足额发放,上级下拨的扶贫项目资金全部用到群众身上,切实可行的产业项目放手让群众来干。

3.村民自治效果显著。广西宜州合寨村是中国村民自治的发源地,自中共十八大以来,广西各地积极推广合寨村的基层自治经验,开展乡村公共事务民主管理,推进基层“自治”制度建设,在自然屯先后成立屯级党群理事会,不断探索和拓展村民自治的新内涵,在基层社会秩序、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平安乡村建设、发展乡村经济、改善乡村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独特作用。

(二)各地不断夯实乡村法治成果,平安乡村建设成绩斐然

1.法治宣传与法治文化建设相得益彰。通过有民族特色的法治宣传活动,打造民族法治文化,引导各族群众树立法治理念和正确维权思维。譬如,三江侗族自治县充分利用传统民族节日,通过侗戏、讲款、侗族大歌、芦笙踩堂等老百姓喜闻乐见的形式寓教于乐,让群众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并且形成了“多耶普法”“侗戏普法”等一批独具民族特色和影响力的法治宣传活动品牌。

2.乡村法治服务水平不断提升。一村一法律顾问全面实行。依法化解村民矛盾纠纷,提高乡村法律服务水平,彻底打通基层法律服务的“最后一公里”,把“贴心服务”送到群众身边。推行巡回公证办公制度,保障贫困群体在脱贫过程中的产权公证等相关需要得到及时满足,对于行动确实不便的贫困户,为其积极提供上门办证服务。简化优化法律援助申请程序,提高审查效率,缩短扶贫对象从申请到获得法律援助期间的等待时间,保障援助及时送达。

3.乡村扫黑除恶成效突出。围绕依法严惩,加强摸底排查,突出对重点人员和领域的管理。加强对重点人群、校园周边和重点项目进行细致排查,加大对矛盾纠纷、信访问题、重要重点群体、重要重点人员进行全方位排查,建立台账管理,做到不漏一人一户。营造全民扫黑除恶浓厚氛围。组建扫黑除恶宣传队,进屯入户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工作。开展扫黑除恶暨禁毒宣传、反邪教“进农村”“进家庭”“进企业”等活动,鼓励群众积极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

(三)各地传承优秀民族文化资源,德治助力乡村振兴平稳推进

1.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不断完善。积极推动民族文化进校园、进社区、进机关。譬如,龙胜各族自治县把“代表性非遗项目”请进校园,每周安排一个下午时间学习1~2 种“非遗”项目,如侗族芦笙舞、刺绣等,让“非遗”传承真正进入学生的心里,实现文化传承和知识学习双赢。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焕发出新的活力。各地都在挖掘民族文化遗产潜力,通过与民族旅游相结合,开发利用民族传统文化,发展特色民俗旅游活动。

2.垂范乡里的文化贤人成为乡风文明的推动者。选树乡贤模范、广泛宣传,引导乡贤成为核心价值观的引领者,不断扩大“当代乡贤”的影响力,让“当代乡贤”成为农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者和引路人。鼓励、支持乡贤配合村“两委”牵头整治陈规陋俗。引导乡贤针对封建迷信、赌博吸毒等不良风俗,组织成立红白理事会、戒赌会、戒毒会,倡导移风易俗。引导乡贤参与制定村规民约和乡村治理,完善村规民约,用嘉言懿行规约乡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现代文明。

3.“民族习惯法”辅助法律规范适用乡村治理实践。“民族习惯法是构建民族地区基层多元化纠结解决机制的重要因素,许多优秀的习惯法都还发挥着调解社会矛盾、维持基层稳定的作用。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缓解并解决日益增加的矛盾需求不仅需要司法系统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审判效率,还要加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而习惯法的运用就可以化解大部分的基层矛盾,以避免不必要的司法资源浪费”。[8]

二、广西“三治结合”乡村治理的不足之处

(一)乡村自治力度和能力仍需不断改革与加强

1.探索回归在自然村建立村民自治组织。从当前民族地区乡村社会治理的实际情况看,在“行政村”与“自然村”两种基本单元之间,由于认识发生错位,村委会组成人员或者群众的自治积极性不高,“行政村”与传统“自然村”之间相互脱节,村委会原本应当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的功能,结果异化成为一个半行政化、机关化的机构,制约了基层社会治理主体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基层政府迫切需要厘清村委会与政府之间的法定关系,减轻村委会不应有的行政负担,激发和增强乡村的有效治理。2.基层社会组织治理作用发挥缺位。在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实践中,一些基层政府错把“村委会”视为乡镇政府的下级单位,把“村民委员会”当成了政府机构和职能的延伸,把基层社会组织当成政府的“附属物”,不断地向下布置各项工作,而忽略了其本身应当承担的指导和引领作用,弱化了社会组织在农村基层社会治理中独特作用的发挥。随着民族地区新型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农村出现了人口外流现象,大量青年人都通过读书、打工等方式移居到城市,这使得农村的“空心村”现象越来越普遍。基层村干部有的缺乏“政治热情”,有的嫌国家给予的经济“待遇太低”,“不愿干”“不想干”的人日益增多。3.需要探索治理重心下移的新路径。以自然村为自然单元的“村民委员会”,既是农民群众自主解决单家独户无法解决的基本公共问题的“最小单元”,也是直接参与乡村公共事务治理并达成共识的“最大单元”,还是共同处理自然村范围内公共事务的组织形式。2019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开展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试点和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创建”。在中央一系列文件的指导下,尽管探索在村民小组或自然村建立村民自治组织的步伐不断加快,但是仍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4.乡村组织及公共权力被异化和弱化。由于利益需求、习惯等因素,青年农民进城定居或进城务工的现象在中国长期存在,而那些留守的老少妇弱群体,不但缺乏内生秩序的动力和改变社会的能力,也缺少参与民主管理的意识,大部分留守人员没有自治的意识和能力,习惯于“听天由命”的服从,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村委会的权力行使往往脱离群众监督。更有甚者,一些由群众选举出来的村干部,上任后不以群众利益为出发点,将村级组织变成自己谋取私人利益的工具,“村民自治”在他们手中异化为“村官自治”,个别村干部给乡村治理法治化设置障碍。

(二)乡村法治环境和法治体系亟待完善

1.乡村扫黑除恶依然严峻。一些黑恶势力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操纵和经营“黄赌毒”。这些黑恶势力严重侵蚀了基层政权,影响了党在群众中的政治形象,阻碍了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实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全面清除“村霸”势力,是乡村振兴战略必须要面对的艰巨任务。

2.乡村治理法治人才匮乏。律师资源匮乏,基层法律工作者少,一村一顾问实行效果参差不齐。在法治宣传、法律援助和法律顾问工作中人手和经费严重不足。司法行政机关人员编制不到位,社区矫正工作推进难。公证员队伍缺编严重,具备同等条件的人才通常优先考虑工资、基本生活条件更为良好的市区,真正愿意留在基层工作的人员少之又少。法治服务队伍断层现象严重。

3.乡村法律服务站点建设滞后。覆盖乡镇的公共法律服务综合平台尚未建立。民族地区的公共法律服务资源通常较为分散,加之缺乏有效的整合调度,难以形成合力进行公共法律服务。但仍存在调解量大、供给不足、超负荷运转的困境。贴近百姓的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便民站仍然缺乏,乡镇司法所大部分是“人少事多”,多数司法所办公场地较小,甚至与村委会的办公场所相重合,面对基层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难以应对。缺乏统一的公共法律服务网上平台。大多数乡村未建立统一的法律服务网上平台,没有充分利用“互联网+法律服务”的新模式。

4.基层矛盾解决机制亟待完善。基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有待加强,对容易酿成大事端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缺乏防范于未然的见微知著之能力,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不强。乡村社会组织间职能冲突。广西属于少数民族自治区,各地都有自己独特的历史文化传统,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民间组织,如侗族的“寨佬”“老人协会”。这种组织之间缺乏对管辖事务权限的划分,时常出现管辖冲突,矛盾纠纷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没形成。广西有着丰富的民族文化资源,必须寻找国家法与习惯法之前的协同路径,建立良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三)乡村文化自觉和德治引领功能有待提升

1.民族文化遗产活态传承动力不足。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需要“活态”传承,并不是要一味地因循守旧、一成不变地保持古老原型,它需要根据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变化,不断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的适应性,始终保持与时代发展同频共振。一些精湛的民族传统技艺,呈现出生产方式落后、适用面狭窄的弊端,大量的外出务工人员加剧传承中坚力量丧失,网络等新生活媒体逐渐占据群众业余生活领域,民族文化生存空间的压力越来越大。

2.乡村德治功能突显不够。乡村治理仅仅依靠法治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德治共同发力才能形成全力,法治和德治的关系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缺一不可。乡村治理应当妥善处理“农村软法”与“国家硬律”之间的关系,将村规民约、优秀民族习惯法相结合,积极发挥两者在乡村善治中的功能。在树立良好村风民风、完善乡村治理体制的过程中,德治能够发挥基础性的作用,特别是在保障村民利益、体现村民意志、激发乡村活力诸多方面发挥作用。

3.民族习惯法与时俱进欠缺。乡村居民法律意识还不够,解决问题的法律思维还没有形成,处理问题的方式大多还停留在依靠宗族、村规民约上,主动寻求法律防范、法律维权的不多。譬如,侗族的侗款源于联姻制度,形成于唐代,宋朝时发展鼎盛,明清时期逐渐走向衰落。当下旧侗款已经不再适应时代的发展,不少内容已经不再适用于现代社会,但很多村规民约都是由以往的侗款演变而来,与国家制定法时有冲突。

4.乡贤文化功能亟待发挥。思想认识不足制约了乡贤文化建设的健康发展,个别地方群体对乡贤文化建设的认识偏差仍然存在,少数党员干部对乡贤文化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够,错误地认为乡贤文化建设是“虚的”,部分群众不能正确对待乡贤及乡贤文化存在的价值。政策机制不完善成为制约乡贤文化建设的瓶颈,不少地方没有建立起激励乡贤回乡建设、乡贤文化发展相应的政策和机制,不能很好地调动乡贤积极性,乡贤文化作用发挥不出来。传统的说教式、讲解式仍然占主导地位,难于有效地吸引人、教育人和引领人。

(四)“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尚不成熟

进入新时代以来,广西各地社会治理取得了显著成就,但与少数民族群体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相比较,还有一定差距。如何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切实发挥其战斗堡垒作用;如何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激发自治活力;如何推进农村移风易俗进程,依法打击各类犯罪,保障民众合法权利,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乡规民俗;如何建立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解决乡村治理中社会秩序管理、伤风败俗、平安乡村、土地利益分配、财政资源使用、乡村老龄化、乡村空心化和萧条化等难题,打造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乡村善治体系,迫切需要完善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做支撑。

三、完善广西“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的对策

(一)不断提升乡村自治动力,创新乡村自治机制

1.坚持和完善乡村村民自治制度。“村民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层治理的重要制度,是经过长期实践证明、符合中国实际的制度,也是法律赋予乡村治理的主要制度安排。作为村民自治制度的发源地,广西在新时代推进基层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进程中,要不断改革创新,形成既符合当前乡村社会发展和民族地区实际情况,又能够充分体现新时代特征、充满生机活力和井然有序的乡村自治机制,夯实“村事村议、村事村管、村事村办”的村民自治制度,激活群众自治热情,发挥农村基层组织和各类社会团体参与社会治理的功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需要改革原有的乡村治理制度和理念,发展和完善基层自治制度、创新乡村治理模式,不断促进乡村善治,充分激发各级组织的治理活力,依法保障村民自治权利的实现。只有因地制宜产生的乡村振兴的政策措施,才能真正体现民心,汇聚乡村的强大合力实现“治理有效”的目标,实现乡村振兴为了农民、乡村振兴成果由农民共享。

2.牢固确立乡村社会治理的新方向。良好的基层社区治理是良好的基层社会治理的基础。新时代的村民自治需要重新定位“村民自治”并积极谋划新的发展空间,应当有目标、有计划地考虑把村民自治体系由传统的“村民自治”逐渐转向新的农村“社区自治”,因地制宜将农村基层社会治理逐渐转变为“农村社区治理”。基层治理不仅仅是村委会的事情,还需要政府、非政府组织、社区组织、企业和社区居民等主体的共同参与。这就意味着应当加强政府和农村体制机制的改革和创新,特别是通过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明确民族地区农村基层社区治理的政策新导向、社会发展的新空间,既让更多的基层百姓依法行使他们的各项权利,也让包括“户籍农民”和“流动人口”在内的所有“农村社区”居民,获得更多由国家和社会发展所带来的红利,以及由基层社会治理取得的丰硕成果。

3.凸显社会组织在基层自治中的作用。在农村基层社会治理上,应当打破原来那套“自上而下”的线型治理模式,依法界定政府、市场、社会组织的职能作用,把非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更多地让渡给市场,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广泛参与到“网状治理”模式当中来,充分释放基层社会治理“微主体”的“大能量”作用。要依法对服务农村基层的各类公益事业、慈善事业、服务行业等社会组织予以激励和赋权,让它们放开手脚大胆放心地开展社区服务工作。针对民族地区农村精英流失严重的实际情况,可在措施上加大资金和技术投入力度,由政府担负起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的保障责任;从政策上进一步加强对贫困群体的帮扶力度,增强民族地区农民群众的内生动力,把改善民生同完善乡村人才激励机制结合起来,从根本上提高民族地区农村的自我发展能力。

4.实现“多元共治”的乡村自治模式。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相对于传统治理与高度集权的“统治型”治理趋同,新时代民族地区基层社会治理实践,应当侧重于强调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发挥社区社会组织的独特作用,以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多元治理”模式。在民族地区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一些地区还存在社会治理组织常受到基层政府之间的过度“干预”和“控制”,阻碍了社会治理的民主化,同时也导致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不高,发挥的积极作用极其有限。这一情况也集中体现在农村社会基础设施建设、社会养老、公共卫生等方面。当下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公共需求很难靠政府部门孤军作战得以满足,而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根本路径,在于如何实现“权力”与“权利”相互均衡协作和有序互动。而基层政府如何自觉做到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建设廉洁政府、透明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是实现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关键。

(二)不断加强乡村法治建设,培育乡村法治文化

1.加强乡村治理的地方立法。良法是善治的基础,带着乡村治理的一些基本方针和内容,可以通过国家和地方立法的方式加以确定,依法促进乡村治理逐渐形成成熟定型的格局。要实现新时代基层事务治理法治化,就要在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前提下,将法治与德治相结合,侧重调动地方立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有必要开展地方立法的领域制定相关法律规范,充分用好地方立法权和民族自治立法权,体现和突出村民自治的地方特色,特别是要用好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权,强化各民族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基本内容的理解和认同感,增强民族地区基层群众的法治意识。有立法权的地方要因地制宜,在制定、修改、废止、监督等立法过程中协同推进,及时出台符合民族地区基层治理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尽快形成以“自治为基、法治为本、德治先行”的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

2.建设适合农村基层法治的服务体系。(1)加强基本公共服务法律规范服务体系建设的顶层设计。始终坚持以农民群众的利益为中心,制定保障和规制基层政府公共服务体系的法律规范,依法促进和监督基层政府的工作;明确基层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责任清单制度,为农民群众提供普惠性、保基本、均等化和可持续的基本服务,让基层权力在阳光下运行。(2)加强基本公共服务法治体系建设。民族地区的立法机关应当在督促公共文化保障法、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发展规划(2017—2020年)以及公共服务质量监测技术指南等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的基础上,突出重点,加快制定基层政府如何落实保障民生、服务民众的制度规范,注重从法律制度和公共政策层面保障相关法律规范的有效实施。(3)创新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模式。从观念上消除“恩赐”的陈旧思想,加快政府“放管服”体制机制改革,依法合理公开地向有资质的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推广“互联网+政府服务”供给模式,对服务质量的评价引入“第三方评估”体系。要在着力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同时,加快民族地区基层社区治理法治化建设步伐,研究制定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相关行政法规。

3.实现农村社会治理的法治常态化。(1)建立法律责任清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办事。民族地区要结合实际,强化基层法治政府和依法行政建设,建立基层政府法律责任清单,加强基层对法律法规的适用和执行力度,依法规范基层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2)加强法律监督,依法行使自治权。“民族问题无小事”,老百姓的事就是国家权力机关和人民政府天大的事。民族地区基层社会治理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但归根到底都同民生等问题密切相关,化解基层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纠纷,关键在于政府如何把治理框架搭建好、条件配置好、环境建设好,真正实现农村社会治理常态化,积极引导和鼓励相关利益群体、社会组织参与到治理的实践中来,共同参与社会治理、共同分享治理成果,营造民族地区基层社会秩序的良好氛围。

(三)充分发挥乡村德治功能,营造良好乡村德治环境

1.发挥德治在乡村事务治理中的价值引领、教化世人、约束与调解作用。(1)在树立良好村风民风、改良和完善乡村治理机制的过程中,德治所发挥的基础性作用是非常重要。民族地区在系统梳理、修改完善有关乡村治理的行为准则和法律规范的同时,要重视和发挥民族习惯法的乡村善治中的功能,认真参与和指导乡村组织和民众修订村规民约,促进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有机结合,真正实现“外在法”与“内在法”的共同约束。(2)道德与法律互为表里、相互渗透,在乡村治理过程中,坚持既讲法治又讲德治,推动乡村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应当挖掘民族地区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中的“礼治”思想、村规民约、家教家风、民族习惯法等。(3)民族地区特殊的历史、政治、文化背景,决定了民族地区基层社会治理的民族基础。社会治理的法治理念、思维方式,应当主动与民族文化环境相适应;社会治理的具体途径和方法,必须符合各民族的生产生活方式和习俗;参与治理的政府官员和工作人员,也要尊重少数民族群众、尊重民族习惯法等。

2.积极构建乡村社会诚信体系。处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历史节点上,广西作为民族自治地区,应当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在构建社会诚信体系中的主导作用。同时还要积极构建覆盖全社会的社会诚信系统,依法确立守法诚信的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要通过法治方式和法治手段,对失信行为进行经济制裁、行政处罚和司法惩处,让失信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让道德败坏者受到应有的法律惩处,始终做到在诚信创建过程中赏罚分明,使所有社会成员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想失信。文化自信是社会诚信体系构建的坚实基础,优秀的传统文化能够为社会诚信提供智慧和道义支撑,它具有“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功能作用。民族地区政府机构、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都应当自觉地坚持以文化自信促进社会诚信,以社会诚信促进社会互信和创新社会治理,实现从整体上提升经济社会发展的活力和实力。

3.把乡村德治与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基层社会所提倡的道德理念、社会价值追求与人们日常生活紧密联系起来,建立以规立德、以文养德、以评弘德的德治建设体系,把德治抽象宽泛的概念、崇高理想追求,具体地落实到人们细微末节的行动当中去。“当下迫切需要从保护、传承和整合优秀传统文化资源的角度,进一步推动公民道德工程建设,推动农村社区德治的良性发展,达到和实现提升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效能的目的。要从民族地区传统文化当中,寻找和挖掘优秀要素与资源,实现乡村道德教化、构建乡村本体性价值观念;引导和发挥乡贤、寨老等民间力量,在实现乡村道德教化、强化道德约束方面的积极促进作用;重视少数民族习惯法、乡规民约、传统节庆活动,发挥其在改善乡村人际关系、增进乡村内聚力、规范基层社会秩序诸多方面的积极作用,达到减轻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成本、有效提升乡村治理效能的目的。”[9]

(四)构建新时代广西“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

1.依法推动治理重心向农村基层下移。“重心下移具体体现在村民自治的实践,正在有计划、有目标的由‘行政村’向‘自然村’下沉,村民是村民自治的关键主体;国家与农村社会关系的重点,开始由‘乡镇与村庄关系’向‘行政村与自然村关系’转变。与此相适应的是农村基层政权,也开始由过去的‘汲取型政权’向‘服务型政权’转变,预示着基层政府为村民自治的新发展释放空间;国家政权开始有计划的下沉基本功能设置,在本质上反映了基层政权组织与基层自治组织之间的制度博弈,这是乡村治理实践的一个伟大的和根本性的变革。在治理重心向下转移的过程中,必须强化基层党组织的核心作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体制机制,把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同基层党组织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发挥好党组织在农村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领导作用,这是确保实现社会治理重心下移并取得预期成效的基本前提。”[9]

2.创建乡村基层社会治理的新模式。广西处于祖国西南边陲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较慢,交通发展和生态保护也还需要进一步提升,这些都给乡村社会治理带来困扰。在民族地区基层社会治理模式创新过程中,必须强化基层政府对农村综合治理的主导作用,深化村组治理体制机制改革,完善以村民代表会议为核心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将村务决策权放宽到村民代表会议上,继续扩大基层民主建设中的群众自主权利,促使村民代表会议成为基层村民自治的决策平台。譬如,在互联网时代,通过将网络科技和大数据运用到乡村治理中来,促进乡村治理的信息化,构建“互联网+基层治理”的新模式,充分利用科学技术在现代乡村治理中的功能作用,优化治理技术工具,把技术优势和制度优势有机结合,既提高了治理效能,也节约了治理成本,加深现代科技在基层治理的各个领域的应用,努力提升基层治理的现代化水平。

3.推进乡村事务治理“三治”有机整合。广西有着特殊的历史文化背景,应当积极借鉴“枫桥经验”在乡村治理中的运作机制及实践,结合广西实际构建具有地方特色的“三治”整合体系。以乡村自治为基础,激发农民群众参与乡村治理的内生动力。构建行之有效的乡村治理体系,必须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作为根本性举措。以乡村法治作为核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乡村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形成自觉守法、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的氛围,形成有效的乡村治理体系。在民族地区基层社会,除了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正式法律、法规,还存在大量的村规民约、民族风俗、民族习惯法等非正式社会规范,这些非正式社会规范在乡村治理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必须予以重视。以乡村德治为支撑,为构建有效的乡村治理体系提供情感支撑。在乡村治理中积极发挥德治功能,能够为乡村自治和法治奠定前提和基础,赢得良好的情感支持提供重要支撑,使民族地区的基层治理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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