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药品交易与信息发布现状及监管研究
2022-09-22肖立志
肖立志
(湖南省网络商品交易监测中心 湖南长沙 410000)
互联网作为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得到了迅速推广,新型经济活动也成为我国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电子商务广泛发展的背景下,基于互联网所开展的药品交易已经成为新途径,而借助于互联网来进行药品交易和信息发布的数量已经得到了大幅度增长,但是在互联网交易中也存在着一些违法药品的交易。在药品具有特殊性的基础上,政府需要重视对互联网药品交易和信息发布的监管,从而保证药品安全使用。但是互联网具有广泛性和用户的隐蔽性,一些互联网交易的药品信息得不到有效甄别,对于药品来源的追溯也存在着一定的困难,这就导致一些不真实的药品信息传递。本文试图针对我国互联网药品交易的状况进行分析,探究互联网交易信息发布的重要性,并提出互联网药品交易及信息监管的具体策略。
1 互联网药品交易的概况
网络技术迅速发展的背景下,物流产业及第三方平台得到推广,在互联网上进行药品信息的公布及销售也逐步完善,其具体发展主要分为以下3个阶段。
1.1 缓慢发展
21世纪初,全球的互联网、电子商务发展仍然不够成熟,在中国药品生产及流通相对固化的背景下,互联网药品电子商务的发展处于初步阶段。
1.2 快速增长
2003年,阿里巴巴、淘宝网等交易平台兴起以后,互联网、电子商务经历了快速发展阶段,尤其是在城镇医保改革制度推行的情况下,民众对于药品的需求也逐步多样化。在互联网上开始出现关于药品的信息,互联网也逐步成为药品销售的渠道。
1.3 规范化发展阶段
2005年以来,关于药品信息及药品销售的网站大量发展,但是在其中也掺杂着一些虚假信息。关于互联网药品销售的规范整治要求也不断增加,原国家食药监部门发布了关于互联网药品信息公布及销售的规范性文件。近年来,国家药监部门开始整治互联网违法药品信息,针对互联网药品信息的销售情况进行规范化,这就促使了互联网药品交易的规范发展。
2 互联网药品交易信息发布的重要性及概况
2.1 互联网药品交易信息发布的重要性
2.1.1 保证交易真实性
互联网具有虚拟性,在互联网上进行交易时,易产生违法违规行为,如果不针对互联网药品交易信息公布,那么就做不到有效的管理,整个市场秩序也会遭到破坏。针对互联网药品交易信息公布及监管可以保障交易活动的合法性,这可以有效地维护网络交易的稳定性。
2.1.2 规避虚假交易行为
在互联网进行药品交易会出现虚假情况,包括交易行为及药品本身的虚假性。从交易行为的虚假性来看,如果不针对交易行为进行信息的细节化公布,那么在网络中会出现经销商瞒报的情况,这对于国家税收是非常不利的。从药品本身虚假来进行分析,如果没有进行信息公布,那么药品则可以随时进行更换,这就加剧了假药销售现象的产生,只有重视交易过程当中的药品信息公布,才能够保障交易的合法性。
2.2 互联网药品交易信息发布的概况
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所公布的互联网药品信息交易状况可以得知,交易主要包括B2B 和B2C两种不同的形式,但在现实中,关于药品信息发布的网站十分复杂,主要包括4种模式,具体如下。
2.2.1 B2B模式
医药电子商务网主要功能就是进行药品的介绍、订购招标,并实现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药品批发、药品采购,或实现企业与院之间的药品采购、物流、配送等商务活动。
2.2.2 B2C模式
这一模式主要包括网上药房、健康网站等。B2C模式可以向大众展示关于药品的信息,包括名称、功能主治、适用症、不良反应及相关生产企业等状况,其所面对的销售对象主要是个体。
2.2.3 C2C模式
一些个人在第三方网络上进行药品信息的公布,并进行药品的贩卖,主要是由个人销售给个人,这一模式具有较大的风险。
2.2.4 平台居间模式
平台居间模式主要包括一些医药网,其自身并没有药品经营的实体,但是可以在网上进行药品信息的介绍或生成订购单,并将相关的订购单转交给药品经营企业,企业再进行药品的销售、配送。
从这些经营模式中可以得知,药品信息公布的风险中,B2B和B2C的风险较低,这些信息公布体验具有合法资质,获得了许可经营,药监部门也可以针对这类企业进行实时监管,了解药品销售及信息公布的情况,并能减少违法药品信息的发布状况。但是平台居间模式属于中等风险,这类模式并没有被法律法规所许可,在参与经营时,企业也缺乏有效的监管。发展空间较大,实现这类企业的规范化经营,仍然是值得重点关注的内容。C2C 模式则属于高风险模式,经营者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药品的来源受不到监管,药品的信息得不到有效公布,这种模式常常会出现销售假药的状况,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是重点打击的对象。
综合上述药品交易及信息公布的状况来看,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在进行信息公布时,药品的种类得不到全面公布。在药物划分中具有明确的分类,进行药品信息公布时也需要明确完整地进行公布,这可以针对药物的具体需求进行划分。但是在实践中,关于药品种类信息的公布不够完善,影响了消费者的用药选择。二是在信息公布中,关于药品的信息不够完善。从药品信息的公布来看,其具体信息涉及准字号、保质期、生产日期、生产厂家等各种信息,还包括药品的成分、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只有保障信息全部公布,才能够确保药品合格,但是在信息公布中,仍然存在着参数丢失的状况。三是在药品信息公布中,关于药品交易双方的信息得不到公布,通常情况下,患者会受到隐私保护,其自身的身份信息得不到公布,但是关于药品的用途等多项内容则仍然公布不够健全,这些信息需要与商家的信息组成系统,便于更加准确地判断药品交易的真实性。
3 互联网药品交易与信息发布监管的建议
3.1 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
从互联网药品交易及信息公布的监管执行来看,完善的监管体系是非常必要的。一方面,需要建立在线交易监管体系,这一体系可以针对交易双方的信息进行核查,保证药品交易的真实性,针对买方注册信息进行核查,确保药品购买之后正确使用;另一方面,需要针对交易过程建立监管体系。从网络交易来看,一些商家采取隐蔽的手段来进行虚假交易,这严重破坏了网络交易市场,这一手段也不利于进行药品信息的查询,十分容易出现假冒伪劣产品。因此,针对交易过程进行监管体系的建立,可以确保药品进行在线交易,并控制假药交易的状况。此外,在完成交易之后,也需要针对信息发布的情况进行监管,确保发布信息与实际交易信息完全一致,如果存在不一致的状况,那么就需要针对其中的原因进行审查。完善的监管体系可以保障药品交易的合格化,并确保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这可以有效地维护药品交易市场。
3.2 建立完善的专业监管系统
在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及信息公布中,必须要利用专业化的监管系统来保障监管效果。一方面,要建立明确的责任系统,在进行网络药品交易及信息发布时,需要注意其涉及不同的监管体系,监管内容存在较大的差异。在进行监管时,必须要针对具体责任进行划分,确保责任得到明确履行,充分发挥监管系统的作用。另一方面,要针对审核督查建立完善的系统,这一系统可以充分落实监管责任,并保障责任履行达到良好的效果。此外,还可以结合审核督查系统来将公布药品信息与监管体系中所登记的信息进行详细对比,并发现其中所存在的误差。总之,这一系统的应用可以发现在整个药品交易以及信息发布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有效地打击网络交易中所存在的虚假及其他违法行为。
3.3 明确在线交易登记要求
在网络药品交易中,必须要针对交易信息进行全面监管,从买方和卖方两个角度来明确登记的信息。从买方信息登记的角度来看,买方必须要明确自身的身份信息,这是证明买方身份的主要依据,同时还需要出具相应的病例信息。一些特殊药品如果不合理使用,会产生严重的后果,因此在进行登记时,需要出具相应的病例信息,保证药品的合理选择。从卖方信息登记来看,包括基本信息、药品基本信息及相关资质登记。从卖方的基本信息来看,包括注册名称、负责人、基本信息等,这可以保证药店的真实性,明确卖方的主要负责人。药品基本信息涉及药品的种类、生产、规格、准字号等,从而更加准确地判断药品的真实性。此外,药品商资质登记也是非常必要的,只有保证药品商的资质,才能确保在获得许可的情况下进行药品的售卖。
3.4 提升监管人员素质
在药品交易监管具体工作中,监管人员自身的素质也直接影响着监管效果,针对监管人员的理论进行强化,使得监管人员能够以更加专业的知识来针对。在监管中所出现的问题进行解释,并通过专业手法来进行解决,这可以有效地提升网络药品交易监管的专业性,并有效避免日常工作中存在的小问题。同时,提升监管人员的基本职业道德素养也是非常必要的,监管人员的工作态度、工作意识直接影响着工作的效果。因此,强化职业道德素养教育,在实践工作中可以使得监管人员充分认识到自身工作的价值,并在工作中端正态度,提升工作的效率。总之,提升监管人员素质,需要从理论、意识、技术、职业道德素养等多个方面来进行提升,从而充分发挥监管人员在具体工作中的作用。在当前监管部门自身人员有限的情况下,开展违法信息的定位及搜索存在着一定的难度,因此在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即信息公布监管时可以尝试开展第三方合作,由专业的机构来开展这一工作,并针对互联网当中的信息进行筛查,将筛查结果上报给药品监管部门,从而方便监管部门有目标地开展工作,确保监管工作的目的性,提升监管工作的效率及质量。
3.5 重视维护消费者权益
针对网络药品信息进行监管时,需要达到净化网络、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涉及企业团体及个人监管部门必须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针对互联网药品销售及信息发布的相关企业进行培训,使得企业能够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保证企业的合法运行,实现药品信息真实公布,避免在药品销售中所出现的违法现象;另一方面,则需要针对消费者进行引导,使得消费者能够从公开媒体中获取相应的药品信息,并加强消费者维权的宣传,针对一些非法开展药品销售的网站进行信息公示,并警示消费者,使得消费者自身的维权意识得到提升。
4 结语
总而言之,网络购物十分便捷,网络药品销售及信息公布作为新兴市场,在发展中会产生一些问题,尤其是互联网营销渠道在药品交易中也存在着一些负面影响。从药品交易来看,其自身十分特殊,需要在交易中得到有效控制,并保证购买安全性。从当前的网络药品交易及信息发布情况来看,需要及时地解决其中的问题,不断地完善监管体系,建立专业的监管系统,并明确在线交易要求,提升监管人员素质,从而保证互联网药品交易及信息公布得到强化,由此来实现药品监管部门对药品销售及信息公布的科学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