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建筑垃圾处置步入全监管时代《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7月1日起施行
2022-09-21责任编辑周子琳
责任编辑/周子琳
新闻回顾
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是践行生态文明理念、推进创建“无废城市”的具体行动,是打好生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任务。近年来,宁波市坚持因地制宜,注重综合施策,积极开展探索,建筑垃圾管理取得了良好成效。但随着城乡建设不断推进,建筑垃圾产生量逐年增加,一些问题仍比较突出。为进一步提升全市建筑垃圾管理规范化、精细化、法治化水平,宁波市结合本地实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进行细化落实,制定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于7月1日起施行。
新闻解读
◆建筑垃圾包括哪些?建筑垃圾管理须遵循哪些原则?
在《固废法》对建筑垃圾所作定义的基础上,《条例》结合宁波管理实际需要,将建筑垃圾分为建设工程垃圾和装修垃圾两大类,并对其含义和范围分别作了界定。
《条例》规定建筑垃圾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对建立产生、运输、利用、消纳各环节、各流程全面系统化监管体系提出了明确要求。
根据《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建筑垃圾产生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建筑垃圾处理费用,即“谁产生谁付费”。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协商处理费用时,可以参考相关行业协会发布的建筑垃圾处理成本信息和计价规则。
◆在建筑垃圾利用、消纳的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上,《条例》作了哪些安排?建筑垃圾监管如何通过数字赋能,实现全过程监管?
针对建筑垃圾利用、消纳等场所数量少、容量小、利用率低等突出问题,《条例》首先明确了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要求,规定编制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明确工程泥浆固化、资源化利用和消纳场所等设施布局、规模和用地面积等要求,并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同时,《条例》还对政府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消纳等场所的建设、保障建设项目用地供给、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纳入科技发展规划等作了明确规定。其次,《条例》明确建筑垃圾处理的技术监测监控设备的设置要求,对相关施工单位和建筑垃圾利用、消纳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技术监测监控设备,并接入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作了规定,强化对建筑垃圾处理全过程的数字化监管。
(图/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供图)新型环保渣土车将渣土中转至建筑垃圾运输船。
据悉,早在2021年4月,宁波的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就已在省内率先上线运行。该平台利用立体化物联设施,实施“两点一线”全程实时监控、闭环监管,同时通过健全部门信息共享制度,实现与其他主管部门政务服务信息互通共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建筑垃圾智慧化、精细化管理。
◆如何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
在改进建筑设计、施工方式方面,《条例》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落实源头减量目标管理要求的相关措施作了明确规定;在编制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方面,《条例》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通过优化城市建设规划标高,为减少排放、促进直接利用创造条件;在建立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制度方面,《条例》明确了施工单位编制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的具体内容、备案时间、公示等要求,确保施工单位在施工开始前,对建筑垃圾产生量、处理方式、利用和处置的路径有明确的计划安排,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全过程监督。
◆如何解决建筑垃圾乱堆放、运输市场不规范、偷倒乱排问题?
明确施工单位贮存清运建筑垃圾的规范化要求。《条例》规定,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设工程垃圾贮存、清运;建设工程垃圾在施工工地外临时贮存的,应当依法取得临时用地许可。
建立装修垃圾责任管理制度。根据《条例》,宁波将实行装修垃圾管理责任区、责任人制度。聘请物业服务人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人负责;实行自我管理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人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条例》还对装修垃圾产生单位、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了具体规定。
完善建筑垃圾运输监管措施。建筑垃圾运输依法实行核准制度,《条例》对建筑垃圾运输核准的条件、程序以及运输时间路线核定、运输单位作业要求和安装使用技术检测监控设备等作了具体规定。此外,还对建筑垃圾水路运输相关要求作了规定。
◆如何提高建筑垃圾利用和处置能力?
《条例》规定,通过建立建筑垃圾产生单位与利用单位供需对接的有效途径、明确分类利用方式、统筹建立建筑垃圾跨区(县、市)利用机制等措施,提高建筑垃圾利用和处置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