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主体—过程—向度的应急伦理学发轫思考*
2022-09-19颜烨
颜 烨
(应急管理大学(筹) 华北科技学院校区,北京 101601)
从根本上讲,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主要是应急主体对受灾主体的生命安全保护,也涉及受灾主体自身及其相互之间的安全保护,以及人们对环境致灾因素的防范化解。这背后必然涉及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全过程中人与人之间、人与环境之间采取安全保护行动的道德思考,即一种社会伦理学的思考,或可称为安全伦理、应急伦理问题。
1 文献回溯与应急伦理分析框架
1.1 文献回溯
关于安全伦理,学界已有一定的研究,较早的如关于工程技术的安全伦理研究[1-2]、职业安全健康领域的安全伦理研究[3-4],后来有一些学者分别基于“安全行动—安全道德”[5]“安全权利—安全义务”[6]等视角,提出构建安全伦理学的设想[7-9]。从狭义的安全(即事故预防)界定看,安全伦理包括四种情形(即“四不伤害”原则):不伤害自己、不被他人伤害、不伤害他人、保护他人不被伤害[10];但从广义的安全界定看,安全与应急管理均包含突发事件的全过程,即事前的安全预防和应急准备、事中的应急响应、事后的恢复重建[11-12]。
笔者认为,应急与安全尚有区别:应急主要围绕“事发时”而采取一系列环节的行动,重在于“减灾救命”;安全则主要围绕“不出事”而开展安全预防,重在于“化险保安”[13]。从伦理角度看,安全伦理是重在于防范化解风险的行动伦理,而应急伦理是重在于施救保命的行动伦理。从以往文献看,很多谈及应急行为的伦理约束问题,如媒体记者采访要尊重伦理,救援人员要尊重灾民当地风俗习惯,政府行为要合规合法,疫情期间强制隔离的伦理违规或疫苗试验报告的伦理知情权审查等[14-19];同时,文献显示,尚有少量触及大义担当的伦理责任、伦理关怀问题的研究[20-22],由此形成“禁忌惩恶”与“激励扬善”的两个伦理向度。所谓“禁忌规制应急伦理”,主要涉及社会诚信问题(有所不为);所谓“道义关怀应急伦理”则涉及社会责任担当问题(有所作为)。美国社会学家科尔曼分别称之为禁止性规范和指导性规范[23]。而这两个伦理向度在目的论、义务论、美德论三大伦理类型[24]均有所体现。
1.2 分析框架
基于社会学关于宏观社会系统的三类主体即政府及其官员、市场(主体)及其经营管理者(法人)、社群(包括公民和社会组织),以及上述应急管理研究所指的四大应急环节(预防—准备—响应—恢复)、应急伦理的两个向度即“禁忌规制应急伦理”(禁止)与“道义关怀伦理应急”(激励),本文构建“主体—过程—向度”的逻辑框架(图1),分析不同主体和过程的应急伦理问题,进而探索“应急伦理学”作为一种学科知识体系的可能。
图1 基于主体—过程—向度的应急伦理分析框架
2 不同应急主体的责任伦理分析
2.1 政府应急伦理:生命政治责任与行为规制
政府作为行动主体,对应急负有职务所要求的责任伦理。东西方文化环境不同,政府在突发事件应急中的伦理责任有所不同。东方儒家文化强调集权模式,因而政府在整个应急管理过程中的权威很大,政府及其官员需将公民的生命安全置于政治的核心议题中,才能体现一种“伦理领导”的作用。所谓伦理领导,即是领导者通过个人行动和人际互动而做出的恰当的、合乎规范的行为,并通过双向沟通、强化和决策,激发追随者的这类行为[25];对于政府及其部门来讲,就是体现一种良好的、有道德的组织文化和氛围,体现在政府机构、领导方式和领导过程中[22]。政府及其官员对于应急管理的“伦理领导”主要表现在如下3个方面的功能(图2)。
图2 政府及其官员的“伦理领导”功能模式内涵
2.1.1 政府的生命政治引领伦理
无论常态还是紧急状态下,政府及其官员在理念、行为和制度建设中,均需以安全为天统帅底线伦理、红线伦理,即均将公民的生命视为最高的政治准则(百姓生命安全即政治),甚至置于民族发展(民族复兴)、国家现代化大计的顶层来考量。底线伦理、红线伦理特别强调各级各类党政及其领导,要通过组织制度方式、宣传发动方式等,引领全社会抓好应急管理,强调人命关天,不以牺牲生命为代价求发展,确保安全发展;既要重视“黑天鹅”事件,也要重视“灰犀牛”事件;既要未雨绸缪抓减灾预防,也要有备无患、遇事不慌、有条不紊抓应急救灾和恢复重建。
2.1.2 政府的社会应急整合伦理
政府及其领导尤其是执政党各级组织(东方儒家文化的制度优势),通过制度鼓励、思想引领、价值感召、组织动员等方式(制度整合),发挥凝聚各类社会主体力量的作用,将有限的分散的人财物和社会资源、较为先进的科学技术齐聚到应急管理上来,积极有效应对突发事件,挽救生命。这一整合过程和方式即以制度整合统帅人的整合、物的整合:一方面,政府对社会各个利益主体、社会各阶层力量的整合(人的整合),强调突发事件面前以令而行,弥合、协调每个社会主体的自身利益诉求和纷争,积极有序应急救援;另一方面,政府对各种资源和智慧能量的整合(物的整合),兼顾效率与公平,公正配置资源和智慧,按照应急预案等,将平时分散的资源和能力整合到“节骨眼”上来,群策群力应灾救命。
2.1.3 政府的应急行为规制伦理
上面谈的主要是“有所作为”的政府应急伦理。政府应急也应该“有所不为”,即政府及其官员带头践行禁忌规制。一方面,政府自身要明白“应当做什么”和“应当不做什么”(规制自身),避免风险社会流行的“有组织不负责任”[26];另一方面,政府应该指导公民社会“应当做什么”和“应当不做什么”(规制社会)。政府及其官员应该全过程、全方位参与和引导:既要积极组织应急救援、正确决策施救,又不得瞒报、谎报、缓报事件而延误救援最佳“窗口期”,或推卸责任;既要打击谣言、迷信等不当传言,又要保障社会公民的参与权、知情权、同意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权利;既要保持自身依法依规、廉洁应急救灾,也要促动社会依法依规应急救灾、尊重灾民权利、打击侵吞民财民力等。
2.2 社群应急伦理:命运共同体及其行为规制
各类非政府、非市场化社会力量既是应急主体,也是承灾客体,全身心融入应急过程,理所当然,既体现自爱互爱伦理、自保互保伦理,也有所不为。社会力量的应急行动伦理其实是“命运共同体”效应、“伦理共同体”效应,体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命运共保(图3)。
图3 社群命运共同体伦理关怀五大主体责任
2.2.1 组织协助担当的责任及规制
各类社会组织对于应急管理各个环节的责任伦理,最主要地表现在两方面的激励:一方面,承担协助应急保安责任。如社会工作机构、心理咨询机构、慈善和志愿者机构及其成员,主要从资源资助、资源配送、精神抚慰、知识科普、法政咨询、秩序维护等方面,协助政府和居民减灾预防、备灾响应和恢复重建。另一方面,主动履行担当责任。在应急管理全过程中,各类社会组织既是应急主体,也是受灾客体。作为应急主体,社会组织主动介入居民群体开展防减救灾工作,包括应急文化教育、辅导和安抚,或以各种项目形式等主动介入灾区恢复重建。当然,各类组织最应该引戒(禁忌伦理)的行为包括弄虚作假、囤积居奇、中饱私囊、争功邀宠、违规违法、拈轻怕重、推卸责任等。这在一些灾事应急情境中一直有所暴露。
2.2.2 社区全面应急的责任及规制
社区是突发事件应急的“基本盘”和“最后防线”,因而社区为本是全过程、全方位、全灾种的应急。从激励伦理角度看,社区既要接受、配合政府和专家指导进行有序应急救灾,又要接受各类社会组织的支持帮助并带领他们应急救灾,同时自身还得保持和维护社区公共利益。社区最容易犯错的地方在于:为了应急管理中的社区利益,拒不配合政府基于全局利益的应急安排,或者与其他社区分庭抗礼,或者漠视专家和社会组织的意见建议。这实际上是挑战禁忌伦理底线。
2.2.3 专家咨询支撑的责任及规制
专家在某种程度上起着“半个政府”的应急责任,主要在于两大方面:一是研发科学技术或先进机器装备,科学预知预判风险,支撑政府有效组织指挥应急,支撑社区或社会组织快速应急;二是利用科学知识或社会知识为公众应急自救互救进行解惑释疑、事中事后咨询把脉,指导应急救灾。在风险社会里,专家及其知识技术也是“双刃剑”,一方面解决问题,一方面可能诱致新的问题。因为专家专业理性的局限,又难以完全合理解释和科学预判风险,难免引发新的风险或酿成更大事故;同时,专家本身也是利益主体,难免因自身利益或荣誉的需要,不但解决不了老问题,反而会诱致新的风险。因此,科学家、各类专家应急作用同样是有所用、有所不用,专家还必须一要品行洁身自好,二要专业精益求精。
2.2.4 媒体引导、监督责任及规制
媒体在应急管理中一般起着舆论传播、舆情引导、道德引领的作用。一是传播灾变历史和现状、某一灾变过程,及时向公众传递灾变应急消息;二是利用现代媒体平台开展知识科普、法规政策解读、应急文化传播等;三是就灾变应急问题,向公众提供自由交流的平台;四是发挥舆论新风作用,对社会中的一些不良风气、不法行为、不合理的现象进行批判、揭露,起着舆论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公民行为的作用。在现代社会,媒体更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唤起社会的道德良知,也可以传播一些扰乱秩序的不良信息(如谣言、迷信、伪科学信息、灾事炒作等),因而媒体自身信守道德建设和伦理底线(禁忌)至关重要。
2.2.5 公众维序、遵从责任及规制
上述各类组织成员、社区居民、媒体从业者、专家、政府官员乃至后述的企业成员,都是一种公众模式。公众对于特定场景会形成某种特定场域。公众既是应急场域中的主体,更是应急场域中的客体。从激励伦理看,作为客体,他必须在应急事务中配合政府或其他组织(或社区)维护应急秩序,确保应急顺利进行;作为主体,他必须遵从应急管理的组织和指挥,否则无法成功有效救急。由于公众是一种混杂的场域,因而在大灾大难面前,各种美丑善恶是非均有,起哄滋事、造谣传谣、昧心发财、美化灾难、丑化灾民等不良行为也难免发生,因而公众信守遵从伦理责任、安分守己维护秩序,本身就是一种行为规制伦理禁忌。
2.3 市场应急伦理:助人救济回馈与行为规制
市场是利益交换的场域,尤其是经济利益交换的场域。上述各类组织或个人都可以成为市场的广义主体,但狭义上的市场主体就是企业组织及其法人代表、各类市场交易中介机构及其代表,他们一般具有自主性、逐利性和能动性等基本特性。
2.3.1 市场救济内在体现回馈伦理
在现代社会,各类市场主体对资本的生产及其丰厚利润的追逐,正是各类风险的重要源头。同政府决策和施政一样,企业生产经营也是各类人为风险滋生的一种过程。因此说,市场主体在应急管理各个环节中的所作所为(主要表现为物资和资金的救助救济),其实就是一种“回馈伦理”(正向激励)。因为它们从源头上酿成了风险,然后在风险灾变中补偿社会,实际是应担的社会责任。因而对于为灾变而施行的各种善行义举,都是一种内在责任的伦理自觉,是组织性承担社会责任的表现,即回修“有组织不负责任”[26])。这在很多灾变场景的救助救济中都体现了出来。
2.3.2 市场主体应急更需伦理规制
在灾变应急中,一些市场主体也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况:因难发财、囤积居奇、垄断资源导致应急救灾混乱;甚至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唯利是图而致灾,如一些矿难或危化事故、污染排放事故、掠夺式资源开采、随意使用食品药品添加剂而致中毒等,都是伦理违规。因此,对于市场主体的生产行为和资本运行过程,都应该是一种道德监控过程,需要一套行之有效制约的伦理制度或企业安全责任承担机制(伦理禁忌)。
3 不同应急环节的社会伦理分析
为了叙述的方便,我们将4大应急管理环节并为减灾预防(事前预防伦理或前瞻伦理)、备灾响应(事中保全伦理或生命伦理)、恢复重建(事后康复伦理或后果伦理)3个方面进行阐述。
3.1 减灾预防:生态保育与安全发展伦理
3.1.1 减灾预防的伦理本质
减灾预防,对于灾害科学和应急管理来讲,就是减少灾难对人类的损害,预防灾难对人类的侵害,即是避灾;从安全科学来讲,就是化解苗头性风险,避免灾难(事故)发生。这些都需要发挥人类各种理性尤其科技理性加以预防、预测和预警;但是人类理性总是有限的,人类既要主动化解风险、避免灾变,又要遵循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确保人与自然和谐(天人合一)、人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这就是生态保育伦理、安全发展伦理。实际上是环境伦理、发展伦理的具体化。这种伦理思想内在地包含着忧患生存意识、慎行反思意识,更多体现为一种不可乱为的禁忌伦理。
3.1.2 生态保育是减灾根本
生态保育、永续发展的理念源于生态环境伦理学,旨在保护生物物种不至于濒危,尤其针对濒危生物的育种繁殖、对受破坏生态系统的重建复育(如农业复垦复耕)[27]。生态是人类开发和改造大自然而形成的人与自然环境共生共荣的生物圈。所谓过度开发、过度放牧、过度抽采等,都是对自然环境的破坏;被破坏的环境反过来将会以各种灾变方式报复人类,从而产生自然灾害乃至公共卫生灾难。因此,国际自然资源保护联盟、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及世界野生动物基金会3个国际保育组织,在1980年出版的“世界自然保育方案报告”中提出“永续发展”概念,后于1987年发布“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1992年发布“21世纪议程”、1993 年成立联合国永续发展委员会,倡议必须研究自然的、社会的、生态的、经济的以及利用自然资源体系中的基本关系;其基本要义是:一个满足需要但不危害未来世代满足其需要之能力的发展。减灾预防即是一种天人合一的和谐伦理观。
3.1.3 安全发展隐喻及新解
安全发展,最初源于2005年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建议,是针对安全生产发展提出的;后来进一步拓展,指整个人类及其经济社会要安全地发展;实际上它也是自然生态领域生态保育理念在社会生态领域的一种隐喻,是发展伦理和生态伦理的共合,是企业生产领域和人文社会环境领域防灾减灾、化解风险的预防伦理。这种伦理隐喻强调经济生产要与社会进步和谐协调发展、经济效率要与社会公平均衡协调,否则就会遭到社会领域的各种惩罚。比如,贫富差距较大乃至两极分化,必然带来社会冲突(群体事件)、恐怖主义等社会安全事件狼烟四起;又如,企业只管生产盈利,不管员工生命安全,罔顾生态环境破坏,必然带来事故灾难。这也是禁止性伦理限制。
3.2 备灾响应:救死扶伤的生命安全伦理
《孙子兵法·谋攻篇》指出:“百战百胜,非善之善者也;不战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对于应急管理来讲,人们能把风险化解在萌芽状态,防微杜渐,则是上策;但人类理性有限,很多风险灾变超越人的理性,因而必须有确保有备无患、有战必胜的思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环节就是有备有战的思想,其基本伦理要义就是保障受灾者的生命安全。
3.2.1 保全生命为应急最高价值伦理
面对突如其来的灾难,人类同命相怜的危难意识以及救死扶伤、保全生命的人道主义责任感必将油然而生。敬畏生命、安全第一,是人类社会应急救灾的最高价值伦理,即保护自己和他人不受伤害,亟需花费一定的财力物力和时间精力应保全保,这是生命至上伦理的感召力所致,是一种激励性伦理。“人之生命,为其一切权利义务之基本”“财产之可重,次于生命;而盗窃之罪,次于杀伤,亦古今中外之所同也。”[28]从“善恶论”角度看,“善是保存生命,促进生命,使可发展的生命实现其最高价值。恶则是毁灭生命,伤害生命,压制生命的发展。”[29]同时,备灾应急要考虑到生命价值是平等的,不能“同命不同价”(民工与官员同等重要),不能危机来袭搞“让领导先走”(1994年12月8日新疆克拉玛依大火中有人这样说)。与此同时,还必须想尽一切办法保障应急人(应急救援者)的生命安全;此外,很多国家出台法律禁止未成年人、老人和妇女参与危难救援行动。
3.2.2 备灾应战当以精细高效为要
应急情境中,时间就是生命,速度就是生机,就是“善”德。紧急救援中保全生命,需要快速、高效,这取决于多方面的激励伦理因素:应急技术手段、应急经验、受灾者的受灾情形、灾变场景,以及组织指挥、信息沟通等。它涉及响应迎战前的精细化准备,包括平时演练、经验宣教、装备技术、危机决策模式等问题;战时需要精细专业流程、高效决策模式、精湛装备技术、精准施救行动等。有意隐瞒或手段滞后贻误救命时机,其实也是一种潜在的“恶”。这同样体现生命保全伦理价值。
3.2.3 备灾应战亟待确保公民知情权
政府和公共机构要本着对生命负责的信念,及时向公众公开应急事件进程、伤亡情况、救援后果、事故调查报告等信息,让公民民主了解事件全貌,不能遮掩、瞒报。这是政府与社会之间信任伦理的展现,是政府或公共机构自信负责、深孚众望、强化公信力的重要途径。有时候封锁消息,还不利于快速处置事件,反而扩大事态。
3.2.4 紧急救援亟需考虑公民同意权
在很多事故救援的危急关头,如何保全所有生命的救援场景,显现一种难以回避的伦理问题。比如几个亲人之间的生命安全危在旦夕,大义上是应保全保,但救援力量有限、救援时空有限,可能会舍弃一两个人的生命而挽救另外人的生命,这就涉及亲人之间的相互同意权问题。这是非常纠结的伦理问题,但必须在短时间内作出决定。有时候还必须考虑救援的可行性,受灾生存者可能在关键时刻不得已割弃身体的某类肢体,这也是非常纠结的伦理问题,也需要临期快速作出决定。对于这些问题,应急人还必须征得和尊重受灾者或亲属的同意权。
3.2.5 备灾应战须知公序良俗伦理
比如,在一场震灾或紧急疫情救护过程中,在场记者或应急人(救护者)必须考虑当地风俗习惯和受灾者的隐私等,可能有些东西不能拍照报道,有些东西不能让救护人员参与了解。因而应急救援必须考虑民俗禁忌伦理和公序良俗。
3.3 恢复重建:生命康复与生境复原伦理
3.3.1 灾后恢复重建体现生生伦理
灾后恢复重建日益成为规划科学、康复医学等的重要内容,其中必然蕴含伦理的指导。它其实是人道主义康复伦理与生态主义复原伦理的结合,家园重建也是精神重建,生态恢复也是心境恢复。恢复重建亟需重视自然、生命、人、社会四者共在互存、共生互生,具体即指人与自然环境生态相生、人与社会相生、人与人相生、人与内在自我相生(与自我心灵、情感、精神、人格相生)[30],即《周易·系辞传》所谓“生生之谓易” (生生伦理原则),既指宇宙万物生生不息,又指人与自然和谐一体的本体价值。这一原则贯穿于灾后生产秩序、生活秩序、心理秩序和社会秩序等全方位的恢复重建过程。
3.3.2 生命康复体现人道关怀伦理
既要“敬畏生命”,还得“佑助弱者”。灾中灾后恢复重建的首要生命关怀,除了对不幸者的哀念和追忆,最主要的是对幸存者的生命康复提供人道主义帮助,包括政府或社会通过政府补给、慈善救济、医学康复、心理抚慰和社工协助等方式,使得受灾者身心恢复健康,走出身体困境、心理困境和社交困境;即便不能恢复如初,但也至少能够达到基本生活自理能力的康复。也就是说,身体康复、心理愉悦、能力恢复是生命康复伦理原则的3个具体表现,最主要的是能力恢复。
3.3.3 生境复原表达永续发展伦理
所谓生境(habitat),在生态学上是指生物物种或物种群体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及其全部生态因子的总和;后来逐步引申到社会生境、民族生境、社区生境等领域。其大意是指某一人群在一定地域空间或社会空间中,逐步形成的关于生命、生态、心态、生产、生活等硬件与软件的互动融合情境。灾后恢复重建,就是人与自然、人与社会、自然与社会、人与人或人与自我的生境伦理恢复,是永续发展伦理精神的体现。当然,恢复重建不是简单复原,而是超前性恢复重建,最主要的恢复灾区自我生产、自我发展、自我振兴的能力,如2008年国务院发布的汶川震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就强调,“基本生活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达到或超过灾前水平”,具体包括家家有房住、户户有就业、人人有保障、设施有提高、经济有发展、生态有改善。
3.3.4 恢复蕴含公正补偿学习伦理
灾民和灾区在事后成为实际的弱势群体。对弱势群体的补偿和救助,本质上是社会正义、公正平等的“佑助伦理”体现。灾后恢复重建中的国家资助、社会保障、社会慈善、志愿帮扶等,都是人类社会基于人道主义责任的公正补偿伦理。与此同时,还必须对应急人或志愿救助者进行身心损失、财力付出(如征用)等进行合理补偿,同样体现公正平等原则。更为重要的是,人类还必须重视灾后评估,通过评估,反思不足,反思行为的缺陷,反思破坏环境的弱点,反思安全责任理性的缺失;在反思中追责、问责,有效、有针对性进行惩罚和惩戒,责归其人,责有其理,权责对等,这本身是伦理责任的要求。当然,反思也是一种反向促进的社会学习,一种对灾难的文化记忆和应急救灾经验教训的沉淀;[31]也是对瑕疵的修复,对缺陷的矫正,有利于制度重建。
4 结论:亟待构建应急伦理学体系
从上述分析看,突发事件应急作为一种社会行动、一种伦理行动,能否成为一种学科性知识体系来探讨,即应急伦理学何以可能?上述分析尚为初步探索,但已经显示应急伦理可以作为学科知识体系进行探索,其研究对象应该研究社会主体围绕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的基本议题,在应对突发事件中应当做什么、应当如何做的伦理行为问题;实质是研究各类社会主体与突发事件安全应对的伦理关系问题。如此看来,应急伦理学研究的核心议题,即是关于保障生命财产安全而开展应急行动的道德理由,是关于“应急行动—应急道德”的学问,是关于“应急权利—应急义务”的核心问题研究,即谁应当施行应急(权利主体)行动,且应当承担什么样的应急责任(行动义务)。
藉此,应急伦理学作为应急社会学[32]、社会伦理学、应急管理研究的重要分支学科知识体系,既包括基本原理(目的论、义务论、美德论)和方法,也包括应急伦理的主体和客体。应急伦理的主体如上述分析的政府、社会(公众、组织、媒体、专家等)、市场(企业或金融机构);应急伦理的客体对象即突发事件及其受灾者(个人或群体);这里的受灾者既是客体,其实也是主体(自救主体)。
应急伦理还应该着重探索应急事务本身的特殊性伦理原则,大体包括:生命至上原则、人道主义原则、公正应急原则、责任担当原则、讲求诚信原则。应急伦理的基本要求涵盖在上述4大应急环节:减灾防范环节包括天人合一的生态和谐、生命安全至上理念、社会公平与发展效率协同、风险评价与慎重化解、增强忧患意识(底线思维与红线意识);应急准备和响应应环节包括公众知情权和同意权、公众演练参与权、科技保安、政府组织指挥责任、社会力量应急规范和关怀责任;善后恢复环节包括各类主体的道德关怀和慈善救济、资源公正配置、灾民公共利益维护、灾后评估真诚态度、问责反思与社会学习等。
与此同时,作为一门学科知识体系,应急伦理学亟需进一步探索应急伦理的导向机制和约束机制,如内在的道德律令、道义价值,外在的法律制度、禁忌规范;以及应急伦理作为风险社会的应用伦理,本身也与政治伦理、市场伦理、慈善伦理、环境伦理、生命伦理等富有交集,需要深入挖掘它们之间的学术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