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企业刑事合规“误区”
2022-09-19法人王文生
◎ 文 《法人》特约撰稿 王文生
CFP
2020年3月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进行了两次刑事合规试点;2022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国普遍推广企业刑事合规。近日,在北京召开的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推进会上,发布的《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建设年度情况报告》显示,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四梁八柱基本确立,六成以上适用刑事合规。这说明,企业刑事合规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急需解决,刑事合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立法方面的思考
当前,我国刑事合规中存在适用范围狭窄,实施主体单一,重打击、轻保障等一系列误区。从法律层面来说,实体法上无法可依,程序法上无章可循,刑事诉讼法中没有相关的规定和司法解释。
在企业刑事合规的启动主体上,牢固树立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都可以成为企业刑事合规启动主体的理念。案件起诉到法院之后,应当由法院主导。企业刑事合规建设的考核评估都要经过法院通过正当程序进行审查,予以确认,方能生效。
在立法方面,应当走出对企业刑事合规无法可依的困境。将企业刑事合规列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之中,使其名正言顺,有法可依。同时,应明确不适用企业刑事合规的情形:主观恶性大、行为社会危害大、社会影响面大的案件;涉黑涉恶案件;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危害国计民生的案件;不属于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刑事案件,如抢劫、盗窃、强奸、猥亵、伤害等案件;10人以下的个体作坊、小微企业和10人以上50人以下资不抵债的小微企业。
合规范围及法律适用
目前,对于绝大多数企业来说,企业刑事合规还是奢侈品。同时,由于目前关于企业刑事合规的典型案例较少,缺乏可供借鉴的成功经验;理论研究刚起步,有质量的科研成果还不多。
企业刑事合规对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是一种激励机制。在企业刑事合规的范围上,应当走出只有不起诉才能适用企业刑事合规的误区,牢固树立企业刑事合规对于所有刑种都可以适用的理念。不仅不起诉可以适用,判处有期徒刑也可以适用;不仅轻罪可以适用,重罪也可以适用。
在企业刑事合规的适用对象上,具体案件具体分析,避免“一刀切”。
企业刑事合规的法律适用上,应当走出传统的重打击、轻保障的误区,应当用足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在法律适用上从宽幅度应当最大化,对于具有酌定从轻情节的,在法律适用上从宽幅度应当做到最优化。
实现全社会同抓共管
当前,一些企业对刑事合规认识不到位,存在检察机关唱独角戏、民营企业被动消极的现象。有关部门还没有形成齐抓共管、各司其职。企业刑事合规是一项跨学科、跨领域的庞大系统工程。在企业刑事合规的参与上,要牢固树立综合治理的理念。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不能只有检察机关唱单出头。
法律职业共同体都要做企业刑事合规的启蒙者、宣传者、引导者,在企业刑事合规实施方面,应当走出检察机关积极主动、民营企业被动消极的误区。要让民营企业了解刑事合规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增强企业刑事合规的主动性,变“要我做”为“我要做”。
牢固树立刑事合规是多元化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塑造良好企业社会形象、品牌形象。企业刑事合规,不仅是符合法律规范。刑事合规不仅要符合法律,还要符合政策、党纪、行业规范、公序良俗、道德规范,进而提升企业在同行业中的核心竞争力。
在与国际衔接上,既不能故步自封,也要防止盲目照抄照搬。应该牢固树立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与本土实际情况相结合的理念,创造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刑事合规制度。
企业家是企业的灵魂。作为企业家刑事辩护人,律师要脱离传统的孤立办案、就案办案的思维方式,学会多元化化解社会矛盾,尽可能争取对民营企业家实施非司法化、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企业刑事合规时既要放过企业,又要放过企业家,决不能因为查处一个企业家,搞垮一个企业。让企业和企业家都享受到企业刑事合规的红利,从而使企业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