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机会理论视角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侦防对策研究
2022-09-14王万平
王万平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学生工作处,河北 廊坊 065000)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泛滥迅速、发案率高,涉案人员规模庞大,涉案财产数额巨大,对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是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刑事犯罪。据统计,仅2021年4月到2022年4月,全国就破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总计39.4万起,抓获落地犯罪分子63.4万人,止付和冻结涉案财产3291余亿元。[1]为了遏制此类犯罪的多发、高发态势,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公安机关亟需着眼新机会理论的视角,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打防结合、预防为先,分析网络诈骗犯罪侦查难点,并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侦防对策,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发生,将为我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治理提供一种新的视角。
一、新机会理论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新机会理论最早于1998年由美国犯罪学家麦卡斯·菲尔森(Marcus Felson)和罗纳德·克拉克(Ronald V. Clarke)提出,他们在《机会促成盗窃的实践性犯罪预防理论》一文中第一次专章性地表述了新机会理论。[2]新机会理论扩展了犯罪学理论的新视角,在分析犯罪行为时,认为外在环境中的机会为犯罪提供了契机,不再单角度沉溺于犯罪人的分析,进而认为犯罪是个人因素与外在环境的双重影响下所做出的“理性”决定。[3]
新机会理论的第一部分是日常活动理论(Routine Activity Theory),该理论在1979年,经过科恩(Lawrence Cohen)和费尔森(Marcus Felson)在其论文《社会变化和犯罪率趋势——以日常活动为视角》一文中的阐发而成熟。[4]他们认为,人们的一些日常生活方式,往往有利于犯罪行为的发生。这些影响因素包括:适合的犯罪目标(A Suitable Target),缺乏有能力的监控者(Absence of a Capable Guardian),可能的犯罪者(Likely Offenders)。[5]
新机会理论的第二部分是理性选择理论(Rational Choice Theory),在犯罪经济学的基础上,1986年德瑞克·科尼西(Derek Cornish)和罗纳德·克拉克(Ronald Clark)在《理性犯罪人:犯罪的理性选择视角》一文中提出。[6]所谓“理性”是指犯罪人对犯罪信息有所处理和对犯罪选择有所评估;“选择”是指犯罪人作出的犯罪决定。[7]该理论注重分析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的决策过程,最早被用来分析夜盗行为的影响因素。
新机会理论的第三部分是犯罪空间分布理论,在日常活动理论的基础上,由美国犯罪学家麦卡斯·菲尔森(Marcus Felson)和罗纳德·克拉克(Ronald V. Clarke)所提出,认为犯罪机会主要由人与外在环境的互动所形成,并形成了自身独特的三个核心观点:中心点(nodes)、路径(paths)、边际(edges)。
近年来,公安机关为了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进行了一系列的专项工作。但从何种理论的角度认识其侦查难点并提出侦防对策,仍没有打破自身局限性,对犯罪学理论在打击治理犯罪中的作用和重要性仍存在认识不足。在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缺乏理论指导的情形下,采用新机会理论知识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侦防对策进行重新构建和优化,有利于有针对性地解决当前侦查与预防电信诈骗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为各地公安机关在该方面的工作提供指导,有重要借鉴意义。
二、新机会理论视角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侦查难点
以往讨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侦查难点,多是基于某种现象而单独提出,少有从理论层面进行分析整合的。本文立足新机会理论核心要点,结合侦查学相关知识分析公安机关在侦办此类案件中的所遇到的侦查难点,剖析这些难题背后所蕴含的理论本质。
(一)从日常活动理论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侦查难点
从日常活动理论来讲,公安机关作为有能力监管者存在失格,从而导致了一系列侦查难点的产生,可以构建出如图1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三角模型。
图1 日常活动理论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侦查难点
1.监管者:难以建立协调完善的办案模式
协调完善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办案模式应当包括规范的案件处置流程、良好的侦查机制和充足的专业打击力量。[8]公安机关作为犯罪的侦查方,在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尚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案件处置流程难以统一。完善的处置流程包含调查核实、案件录入等一系列环节,而各地公安机关通常根据自身工作经验打造流程,处置标准不统一,过于随意。在案件录入过程中,信息流、资金流等案件线索存在超期录入、录入不准确等问题,严重影响处置流程的高效运转。
其次,侦查机制运行不畅。侦查机制是公安机关为了实现破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总目标,在组织内部和组织外部所进行的管理活动以及各种方式方法,良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侦查机制包括合成作战、串并案件、侦查协作以及跨境合作等。在合成作战方面,各警种间仍存在办案壁垒,繁琐的审批程序难以满足快速反应的要求;在串并案件方面,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常伴有其他犯罪的发生,例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行为,这些行为的线索容易受网络的遮蔽从而难以发现,又因为地域管辖等原因的限制,难以抓住核心要素进行串并;[9]在侦查协作方面,内部协作效果尚不理想,虽然自2020年9月1日起新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侦查协作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协作流程更加简洁,但实践中协作破案数一直未被纳入侦查绩效考核的范围,导致部分地区仍对侦查协作响应缓慢;[10]在跨境合作方面,犯罪分子往往选择与我国警务合作不密切的国家设窝点,与警方大打外交仗,对外合作由于受到法律文化、外交关系等方面的影响,对外跨境打击困难重重。
最后,打击力量建设不足。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团伙性、集团性,人员众多、手段新颖,没有一支专业的打击队伍无法应对该类犯罪。当前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力量建设尚存在办案经验不足、软硬件设备匮乏、缺少专职打击队伍等问题。
2.被害人:难以发现和预警劝阻
日常活动理论的第二部分是存在合适的犯罪目标,即被害人。公安机关在侦破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过程中主要存在发现案件线索难、预警劝阻不足等问题。
首先,案件发现难。犯罪线索是刑事案件的重要材料来源,电信网络诈骗依托信用卡、金融平台等实施,大量的犯罪线索不是以肉眼的方式直接呈现,而是隐藏于合法行使的掩盖下进行,如披着区块链的外衣进行圈钱。
其次,预警劝阻难。对于充斥于互联网领域的各种诈骗行为,目前公安机关只能对少部分进行拦截和预警。预警信息的不准确和滞后性,也会严重影响公安机关的劝阻效果,犯罪分子通常都会对被害人事前进行洗脑,当反诈民警介入到案件中时,被害人反而会对民警的身份产生怀疑,进而滋生出一系列抵触民警劝阻的行为。此外,相较于传统的接触性犯罪,公安机关在预警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方面还缺乏一种高度自动化的防御阵地。
3.犯罪人:难以教育转化
日常活动理论的第三部分是存在潜在的犯罪人,公安机关的任务中不仅包含着惩治犯罪更有着预防教育的重要职能,尤其是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这种涉及大量犯罪分子的刑事案件,教育改造这些违法犯罪者,使他们认罪服法、重新做人,就更为重要。在聚法案例网以电信诈骗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共检索到案例1.58余万条,再以累犯从结果中进行检索,共检索到文献1891篇,占总案例数的八分之一,由此可见,我国关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特殊预防效果并不理想。
(二)从理性选择理论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侦查难点
理性选择理论是考量犯罪人如何实施犯罪的重要理论,公安机关从理性犯罪人的角度来看待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如何逃避侦查、不顾法律处罚毅然选择实施犯罪,有利于剖析自身存在的侦查漏洞,找出侦查工作的不足。
1.利益诱惑:追赃难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赃款追回,困难重重。首先,部分犯罪分子将窝点设置在境外或我国台湾地区,国际侦查协作和两岸政治关系等因素使得追回赃款难度增大。其次,在紧急止付方面,由值班民警根据经验判断是否发起,发起金额未有明确规定,应急处理机制完全依靠临时性协调,缺乏规范的止付流程容易贻误战机。[11]早在2016年,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等部门,在解释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时又重申了严惩的态度并规定了酌情从重处罚的10种情形。但是在巨额的利益诱惑面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还是逐年呈现出高发态势。
2.犯罪转移:除根难
从理性选择的角度而言,某一地域公安机关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越大,越容易产生犯罪转移的现象,转移犯罪所得将导致追赃难,转移犯罪窝点将导致抓捕难。一方面,随着我公安机关持续不断组织出境打击,特别是2017年肯尼亚案、亚美尼亚案和西班牙“长城”行动结束后,我国台湾地区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利用我国台湾地区与161个国家和地区免签的便利,“趋利避害”与我大打“游击战”,迅速将窝点转移、扩散至世界各国。另一方面,随着我在境外打击力度不断加大,我国台湾地区的诈骗分子在国际上的犯罪空间越来越小,加之我国台湾地区警方不能及时发现线索、打掉窝点,致使原本在境外的诈骗集团趁机陆续返台重起炉灶,在台湾岛内活跃着大量诈骗话务窝点,重新回到隔岸组织策划诈骗的老路。
(三)从犯罪空间分布理论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侦查难点
从空间分布理论来看,每一起犯罪活动都是犯罪人的认知在时空节点上的聚合,这种聚合主要包括路径、中心点,以及边际。从空间的角度分析公安机关在电信网络诈骗这一犯罪的侦破中存有哪些难点,对于后续解决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失序格局,提出侦防对策提供了理论支撑。
1.路径涉及多地域:案件管辖难
从犯罪空间分布理论来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路径即诈骗行为或手段,手段作用到犯罪地中,便是涉案地域,该地域既包含大陆境内,又牵涉到境外犯罪,属于典型非接触性异地作案,使得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不同于其他的诈骗类型,管辖权的归属问题极难确定。
就我国境内发生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言,主要存在以下难点:
首先,多头管辖、工作关系难以捋顺。以各地区的工作现状来看,有些地方成立查控中心或反诈骗中心,想通过联席会议的形式发挥联合作战的优势以更好的协调管辖权争议,但尚存在机构建设不规范现象。有些地方中心的编制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指挥职责不够明确,中心内部各机关职能具有临时性,缺乏组织性与计划性,从而导致不能抽调足够的侦查资源,工作关系更难以有序进行。
其次,协商管辖难以落实。不管是旧有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还是2020年的新《规定》,对管辖权不明时的协商管辖都有着规定。但实践中公安机关碍于自身侦查资源有限等原因,难以主动承担其具有的管辖责任,协商管辖少有从被害人的财产损失也即结果发生地而言,考虑被害人的损失挽回。到头来变成了双方的推诿,进而产生争议后进行指定管辖,无形中延误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前期宝贵的侦查战机。[12]
此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在境外管辖上也存在难题。对于跨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言,牵涉到多国,受害群体也具有分散性和不特定性,使得管辖具有不确定性。在与国外侦查主体合作的过程中,受到各国引渡条约、法律差异、技术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管辖权往往难以操作实施。
2.中心点涉网:侦查取证难
从犯罪空间分布理论来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不仅具有地域性的集聚性,犯罪的关键证据也主要集中于网络犯罪空间,其侦查取证主要具有以下困难。
首先,入手难。从信息流角度而言,犯罪分子所使用的账户资料多为造假甚至买卖而来,使用的网络地址多为虚拟或者境外IP,采用网络电话的形式更是能够自行设定号码,从而逃避公安机关的监控。同时,新型的诈骗技术不断被开发利用,当前公安机关对新型诈骗技术难以从信息流上有所斩获。从资金流的角度而言,公安机关通过询问被害人了解涉案资金的情况后,最终需要多部门的配合去查清资金动向,虽然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多次强调通力协作,但是实践中限制性要素诸多、申请材料复杂,操作程序繁琐。[13]
其次,关键性电子数据提取困难。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涉案证据多存储在开放性的网络之中,极易进行操作、修改甚至删除、抹除,很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所用的服务器设在境外,原始存储介质难以扣押,提取与拍照、录像等手段也极难进行。很多犯罪分子具有极强的反侦查意识,在雇佣车手取款时多蒙面进行,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设备采取火烧、砸毁等物理方式进行破坏。
3.边际难寻:落地追捕难
在犯罪空间分布理论看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传统犯罪所不具备的广泛边际,使得公安机关在侦破此类案件中难以落地一网打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涉及的层面极多,仅在诈骗集团内部就可划分为提供转账窝点的“水房”,提供银行卡的“车商”,负责取款的“车手”,而在集团外部又涉及各种运营商、服务提供者,各个环节相互隔离,在一个环节受阻,后续侦查便难以开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主犯多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诈骗环节不仅分工负责,更采用单线联系,成员之间互相不知晓对方的真实身份,难以协助抓捕同案犯。某些地区形成了家族式的诈骗团伙,对抗意识强烈,哪怕抓获一人也常常拒绝供述,很难获得有价值的线索。此外,部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在境外遥控实施犯罪,国内外的警务合作机制尚存在诸多缺陷,导致公安机关难以落实抓捕。
三、基于新机会理论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侦防对策
通过借鉴新机会理论的研究视角,本文分析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存在上述诸多侦查难点,但新机会理论作为犯罪原因分析与情境预防的理论,不能直接照搬原样地应用于提出侦防对策,需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着眼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从制度建设、办案模式、侦查机制等方面多角度、多层次、全方位构建电信诈骗侦防体系。
(一)针对监管者、被害人、犯罪人的侦防对策
1.协调完善电诈案件的办案模式
就日常活动理论而言,建立协调完善的办案模式是解决侦查阶段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缺乏有能力的监管者的重要举措,具体而言主要有如下方面:
首先,规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处置流程。在此方面,需要处理好调查核实、案件录入存在的问题。在调查核实阶段,要从思想和行动上重视起涉案金额少的小案。公安机关在获取案件线索后,经过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要及时进行询问查证,妥善应用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对案件进行数据核实,扎实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在案件录入方面,上级公安机关从三大运营商处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各种信息后要及时发送给涉案地公安机关,涉案地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要及时向报案人了解情况,及时将诈骗过程、损失财产情况、犯罪人所暴露信息等录入案件侦办平台。[14]具体而言可通过出台相应工作办法,规定案件信息下发和录入的时限。
其次,完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侦查机制建设。公安机关应从合成作战、串并案件、侦查协作、跨境合作等角度出发,完善侦查机制建设。在合成作战方面需要设立高效的指挥体系,要以公安部和省级督办案件为主攻方向,综合运用刑事科学技术与人力资源,集中调用各警种资源互补,将损失100万元以上的案件列为公安部督办案件,合力摧毁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在串并案件方面要加强情报互享、互通,促进各层级公安机关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利用公安部设立的“电信诈骗犯罪案件侦查破案平台”和各地分设的“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充分开展案件的串并工作。[14]在侦查协作方面,由公安部负责全国侦查资源的分配以及省级公安机关协作的开展,在省、市、县(区)分别设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指挥层级,对于各辖区内发生的案件,集中组建攻坚专班,围绕高发类型诈骗案,发起集群战役。在跨境合作方面,要积极探索与其他国家地区警察部门加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合作执法机制,在警务合作方面建立起长效的合作机制。
最后,补足电信网络诈骗打击力量。针对民警办案经验不足的问题,一是要加强反诈业务能力的培训,充分利用反诈专家等人才资源对办案民警定期举行培训;二是要在公安系统内部总结提炼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新型技法,下发到各部门进行学习;三是鼓励民警主动学习研究,提升民警自主学习的意识。在软硬件设备匮乏方面,要投入资金对反诈设备进行升级建设,要借助大数据公司的技术优势和科研院校的研究成果,购置“反诈卫士”“手机采集”等设备,以适应涉案要素的快速采集。在建设专职打击队伍方面,组建反诈培训中心,以有反诈办案经验的侦查人员为主,每年从新入警人员中调入警力轮流培训,促进反诈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建设。[15]
2.落实公安机关的防控责任
落实好公安机关的防控责任,从根本上解决案件发现难、预警劝阻难等问题,有利于减少合适的犯罪目标,减少被害人的被骗风险。
首先,完善事前预警机制。一方面,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资源提高事前预警效能,全天候监测通信异常、电话号码异常、资金流异常等情况。对预警系统发现的诈骗线索,要及时采取发送短信、拨打电话、强制停机或指令属地派出所民警上门劝阻等方式,有效提示群众不要上当受骗,从而实现事前预警、精准防骗。另一方面,要健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涉案账户、“灰名单”账户管控预警机制,推动警银信三方深度合作,从而避免重大经济损失的发生。
其次,提升劝阻能力。除了利用高新技术事前预警之外,提升反诈民警的预警能力也至关重要。要增设人工干预组,除机器预警及被害人主动报警外,根据信息主动进行研判,从而展开反制,对正在被骗的群众及时进行劝阻。要通过培训宣讲成功劝阻的经验,制定相应的劝阻话术、编写劝阻工作手册,规范劝阻工作流程。[16]
3.提升公安机关的教育转化能力
刑罚的目的包含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公安机关要从以下两方面提升自身的教育转化能力:一方面,要重视侦查讯问中与犯罪嫌疑人面对面的机会,充分阐明我国法律和政策关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严打态度,使犯罪分子意识到自身的行为对他人产生的危害和自身将遭受的严重刑罚。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逮捕、拘役、余刑3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时,要把教育矫治作为衡量公安监管工作绩效的重要目标,最大限度地减少被监管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另一方面,要借助传统媒体、新媒体、社交平台等三大平台开展普法宣传,开展防骗宣讲走进校园、社区和村组、外卖骑手配送物品送上防诈宣传单等活动,帮助群众认清诈骗套路,消除潜在的犯罪人。
(二)减少利益诱惑与消除犯罪转移的侦防对策
1.完善退赃激励和资金追踪机制
高额的利益诱惑造就了追赃难这一问题,要从以下两方面采取措施,减少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产出的犯罪收益,从而遏制其选择犯罪的冲动。
在完善退赃激励制度建设方面。针对潜藏在国内和潜逃到国外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公安部门可以联合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联合下发规劝其投案自首的通告,讲清我国的刑事政策,对其进行教育感化,对自动投案和积极退赃者可在罪责刑相适应的前提下给予减刑。对协助追赃的国外侦查主体,可以采取办案经费支援或执法培训、技术援助等方式,以激励国外侦查主体参与到追赃过程中来。[17]
在资金追踪机制建设方面。公安机关要与银行、网络运营商建立联合止付机制,将止付关口前移,提升止付反应效率。实行“三方通话”机制,通过设置反诈骗专席民警与110接警员和报警群众三方通话,确认群众遭遇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后,在5-10分钟内对涉案账户进行只能转入、不能转出的快速止付。
2.建立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长效机制
首先,落实日常反诈制度建设。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预防与打击同样重要,各地公安机关要机制组建反诈预警中心,由中心进行每日的研判预警,进行发案预警,并将信息快速汇总,进而分发到各辖区派出所。以江汉油田为例,仅2021年1月到3月,该地区通过中心就推送预警信息1万余条,结合电话劝阻和上门劝阻等方式,成功劝阻潜在受骗资金341.7万元。[18]
其次,深入推进“断卡行动”。通过打击两卡犯罪团伙与失信人员,从源头上切断犯罪的信息流与资金流。公安机关要主动担起主要责任,运用公安内部资源和社会资源,对涉“两卡”线索仔细审查,加强对“两卡”涉案线索的全面核查梳理,利用信息化理念深挖犯罪,不断挤压“两卡”犯罪生存空间。
最后,开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综合治理。公安机关要充分运用联席会议等方式,积极促进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等新型违法犯罪的治理工作,要将打击此类犯罪的工作成果纳入平安建设的考评体系,对于思想不够重视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予以约谈,违法违规的机构予以通报,压实企业的防控主体责任和职能部门的监管主体责任。公安机关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支持下,不断加强综合治理工作,坚决铲除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滋生土壤。
(三)针对管辖难、取证难、抓捕难的侦防对策
1.确定案件的管辖标准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路径涉及广泛,其管辖问题既需要解决国内存在的冲突,又需要解决境外存在的难点。
对于大陆内公安机关存在的多头管辖、工作关系难以捋顺、协商管辖难以落实的问题,可以从以下方面尝试解决:首先,公安机关在确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管辖问题时应该坚持以犯罪地为主、居住地为辅的原则,尽管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发生于网络空间的犯罪,但最终还是要落实为物理空间上“人”的所在地,在确定管辖标准时优先考虑境内窝点地、被害人财产损失地等有利于侦破案情、挽回损失的地点。[19]其次,我国法律法规关于网络犯罪的管辖规定得较为复杂,侦查人员在办理涉及多地域的案件时,往往不知如何适用,对此公安机关应开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管辖的相关业务培训,理顺现行法律的规定。最后,在协商管辖难以落实时,要充分发挥指定管辖的作用,要发挥侦查机关的主观能动性,在多个涉案地公安机关中,选择办案能力强的侦查主体作为管辖主体,此举与网络犯罪“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不谋而合。[20]
对于境外管辖而言,公安机关要继续加强《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框架下的打击电信网络犯罪国际合作,从以下角度突破自身难点:一是提供对外培训,对电信网络诈骗高发而技术薄弱的外国侦查主体,予以援助;二是建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情报共商和线索交换机制,及时交流犯罪情报;三是深化对东南亚的警务合作和对台地区的协调,促进国内各省市加入双边协作机制。
2.完善侦查取证措施
对中心点涉网,关键证据主要集中于虚拟空间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言,需要从克服入手难和取证难两方面着手。
首先,从基础线索入手,深挖资金流与信息流。在资金流方面要查询案件的支付工具、支付终端、交互方式和通讯网络等金融信息,既可以采取顺查的方式,从被害人卡到转账卡再到取现卡,也可以采取逆查的方式,从取现卡到转账卡,最后再到被害人卡。在信息流方面查询犯罪分子的业务流数据、话单、账单,WIFI、IP、设备等,通过大数据平台的内外部碰撞,落地为犯罪工具、使用人身份、使用窝点等线索。
其次,培养技术人才与完善取证机制。面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取证困难的情形,公安机关一方面要加强自身人才队伍建设,针对反诈民警培训侦查取证技术,打造自身的科技人才队伍。另一方面要与境外警方建立协助调查取证机制,在抓获地公安机关同意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远程视频通话的方式,及时进行讯问,获取关键性证据。公安机关也可与境外警方开展联合取证行动,在当地警方的配合、辅助下开展取证工作,获取案件的直接证据。[21]
3.完善落地侦查机制
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边际难寻,难以一网打尽的问题,要从以下角度出发,完善落地侦查机制。
首先,全链条打击、集中收网。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难以一网打尽的问题,各级公安机关要仔细开展前期的侦查工作,抽丝剥茧,厘清诈骗集团脉络,进而理清其运营脉络和组织构架。在掌握主要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等信息后,为了不让犯罪嫌疑人漏网,侦查员要果断出击,及时组织警力进行跨地域的集中收网行动,强化打“窝点”、打“回流”等专项行动,从而确保抓捕行动实现全链条打击,彻底摧毁电信网络诈骗团伙。要强化省级公安机关的统一组织指挥,与涉案地公安机关互相配合,深入开展案件的侦查经营,适时调集优势警力开展集中收网,实现多个环节集群打击、规模打击。
其次,挤压犯罪空间。既要用到技术侦查手段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进行定位查找与身份确认,又要组织警力重点排查网络运营商周边、二手数码用品交易市场、小旅馆、出租屋等容易隐藏犯罪分子的地点,办案机关要主动与当地警方合作, 通过摸排走访、视频追踪等侦查方法的有效结合, 挤压犯罪分子的活动空间。针对境外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公安机关可采用境外犯罪、境内打击的模式,调整主攻方向为查控资金通道、打击银行卡和手机卡贩卖输送通道、清理“卡头卡贩”和打击犯罪生态链条上,确保打残、断血、除根。
四、结语
从犯罪学中借鉴新机会理论的研究视角,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侦查难点进行归纳,并基于新机会理论提出侦防对策,能够丰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治理领域的研究成果,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与预防工作而言,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但受限没有掌握充足的数据围绕新机会理论来开展定量研究,关于新机会理论视角下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侦防对策仅停留在描述性分析层面,对一些问题的研究深度和广度不够,还有待于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进一步思考和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