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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事故报告工作探究

2022-09-14金庆军

山东煤炭科技 2022年8期
关键词:层级矿山救援

金庆军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重庆局统计中心,重庆 401121)

矿山一旦发生事故,不仅对矿井巷道、机械设备、房屋建筑等造成破坏,更为严重的是直接危及现场有关人员生命,所以有效防范矿山事故是保障矿山正常生产和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的基础。矿山发生事故后,各层级事故报告人员第一时间进行报告,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科学高效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将会有效减少人员伤亡、降低经济损失。因此,矿山发生事故后,如何开展事故报告工作,不但反映了相关人员的履职尽责是否到位,还将直接影响事故应急处置是否具有成效。

1 矿山事故概述

1.1 矿山事故基本定义

矿山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场所及其附属设施。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和矿山建设、生产、闭坑及有关活动。矿山按矿种主要分为煤矿和非煤矿山两类。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1]。涉险事故,是指已经发生了的事故,但只造成人员涉入险境、被困或下落不明、紧急疏散等,还没达到构成人员失踪、受伤的状态。目前纳入报告统计的主要分为生产安全事故和涉险事故两类。

综上,矿山事故是指煤矿和非煤矿山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涉险事故的统称。

1.2 矿山事故类型划分

煤矿常见灾害事故类型有瓦斯事故、顶板事故、机电事故、运输事故、水害事故、爆破事故、火灾事故、其他事故八大类;非煤矿山常见事故类型有中毒与窒息、排土场事故(滑坡、泥石流、环境污染)、尾矿库溃坝事故、露天矿山边坡事故四大类[2]。

1.3 矿山事故等级划分

1.3.1 生产安全事故

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93 号令)根据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般将生产安全事故划分为4 个等级,如表1 所示。

表1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分类明细表

1.3.2 涉险事故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21 号令)只对较大涉险事故判定标准进行了说明,主要是指涉险10 人以上的、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紧急疏散500 人以上的、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的,其他较大涉险等情况。

2 矿山事故报告

2.1 报告方式

方式主要有电话快报和书面报告两种。电话报告简单、快捷,只需要表述清楚基本情况、请示帮助需求即可;书面报告复杂、缓慢,具体内容要按规定要求写,甚至提供佐证材料。发生事故后,优先电话快报,其次是书面报告。同时,对救援过程中及事故报告后出现的新情况,如伤亡人数变化等,均要及时续报(或补报)。所以,书面报告一般有初报、续报(或补报)和终报三种。

2.2 报告内容

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事故单位名称、地址、经济类型、生产规模、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情况;二是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以及或可能造成的,含下落不明、涉险)以及现场大概情况;三是事故简要经过(含应急救援)、已采取措施、直接经济损失预估以及其他应当报告的。

2.3 报告时限

时限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报告,事故单位负责人1 小时内报告,监管监察部门各层级间2 小时内报告。二是对较大以上事故,事故单位1 小时内报告,监管监察部门各层级间优先1 小时内电话快报;对重大以上事故,事故单位可立即报告国家部委,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部委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三是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检察院、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等。以重庆地区矿山事故报告为例,如图1 所示。

图1 重庆地区矿山事故报告时限图

2.4 报告层级

层级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一般遵循逐级上报,情况紧急或必要时可越级上报。二是一般事故上报至区县监管部门,较大事故上报至省级监管监察部门,重大及以上事故上报至国家部委、国务院。三是较大事故,乡镇安监办(站)可越级报告省级监管监察部门;重大以上事故,事故单位、区县监管部门可越级电话报告国家部委。实际执行过程中,上报层级都进行了提升,以重庆地区矿山事故报告为例,如图2 所示。

图2 重庆地区矿山事故报告层级图

3 矿山事故报告工作重点

3.1 初报时如何预判事故等级

轻伤事故是指丧失劳动能力满1 个工作日,但低于105 个工作日以下的伤害事故;重伤事故是指丧失劳动能力超过105 个工作日的伤害事故[2]。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3]。事故初报时,优先根据人员伤亡人数预判事故等级。因为伤亡人数表现直观、容易辨识、统计时间短。直接经济损失统计涉及因素多,短时间内难以完成,多是作为事故调查内容或资料,为最终确定事故等级提供参考。

3.2 事故报告如何准确用词

事故报告时,事故初报主要报告基本信息、应急救援启动情况等,事故续报(或补报)主要报告救援新进展、伤亡人数变化等,事故终报主要报告救援结果、善后处理等。无论哪种书面报告,对人员描述常用“被困”“涉险”“失联”“下落不明”“失踪”“昏迷”“受伤”“轻伤或重伤”“死亡”等,不同描述所表达意思略有差别或不同。

参照《现代汉语词典》第7 版,“被困”是指被环境条件限制无法摆脱,或被控制在一定范围;“涉险”是指经历危险、冒着危险;“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下落不明”是指不知道要找的人或物在什么地方;“失踪”是指下落不明(多指人);“昏迷”是指长时间失去知觉;“受伤”是指身体或物体部分地受到损害、伤害;“轻伤或重伤”是指身体受到的伤害程度;“死亡”是指失去生命,跟“生存”相对。

事故初报人员描述关键在数量,一般常用“被困”“涉险”“失联”,其中“被困”一般用于事故点或邻近事故点,“涉险”“失联”一般用于其他地点;事故续报人员描述要更加准确,一般用“下落不明”“失踪”“昏迷”“受伤”“死亡”;事故终报人员描述需要定性,一般用“轻伤或重伤”“死亡”。

3.3 涉险事故如何报告

目前,仅对较大涉险事故报告有规定,并要求等同于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监管部门、省级安全监察机构,从其规定即可。对较大涉险事故以外,如1~9 人涉险、1~2 人被困或下落不明、紧急疏散1~499 人等情况,是否定性为一般涉险事故,暂无相关规定,如何定性,也无相关规定。实际工作中遵循“报比不报好、早报比迟报好”的规律,通常执行一般事故报告程序。

3.4 如何做好失踪人员补报

矿山事故救援过程中往往有许多不定因素。如顶板事故中顶板大面积垮塌,现场无法施展救援,遇难矿工遗体无法取回;瓦斯爆炸事故中现场损毁严重,找不到遇难矿工遗体;水害事故中积水淤泥阻碍救援,失踪人员活不见人死不见尸等。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3〕115 号)规定,因事故造成的失踪人员,自事故发生日起30日后(交通、火灾事故7日后),按死亡人员进行统计,并重新确定事故等级。事故报告中凡遇此情况,应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做好失踪人员补报。

4 结论

矿山事故报告应着重以下四个方面为抓手:(1)优先按照所涉人员数量预判事故等级,并及时进行报告。(2)报告用词用语要准确,信息及时互联互通,为救援决策提供依据。(3)涉险事故报告,较大涉险事故按规定报告,较大涉险事故以外的情况等同于一般事故进行报告。(4)严格认真做好失踪人员补报统计,杜绝事故漏报违规违法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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