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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R强奸”也是强奸吗

2022-09-14刘亚

方圆 2022年13期
关键词:黄斌虚拟空间强奸

文|方圆记者 刘亚

元宇宙的飞速发展也不禁让人隐隐担忧,VR设备使人们在虚拟空间犹如身临其境时,虚拟形象也可能遭遇来自其他人的不当触摸和侵犯,造成一场VR性骚扰甚至强奸

2021年起,“元宇宙”概念逐渐受到追捧,Roblox在招股书中提出了元宇宙的概念,Facebook直接更名为Meta(元宇宙),字节跳动90亿元天价收购国内VR行业头部厂商Pico,百度推出元宇宙社交平台“希壤”,网易伏羲发布沉浸式活动系统“瑶台”,微软花费687亿美元收购美国游戏巨头动视暴雪……然而,元宇宙的飞速发展也不禁让人隐隐担忧,VR设备使人们在虚拟空间犹如身临其境时,虚拟形象也可能遭遇来自其他人的不当触摸和侵犯,造成一场VR性骚扰甚至强奸。

近日,据外媒报道,一名女子在元宇宙中被一名陌生人“性侵”。受害者是一名21岁女性,她在Meta元宇宙游戏中创建了一个女性虚拟形象,想通过体验元宇宙完成相关研究。但在不到一小时的时间内,她便遭到一位男性虚拟人物的“性侵”,当时还有另一位旁观者在起哄。

“我在VR睡眠的时候被袭击了,或者说,遭遇了VR强奸。虽然没什么肉体上的伤害,但心理上仍然很难受。”在这个游戏中,虚拟人物的接触能使玩家手中的控制器产生振动,一旦发生类似侵犯时,即便是在虚拟世界中,受害者也会产生不适感。

当“性侵”从现实世界蔓延到虚拟世界,虚拟攻击是否同样地能对人造成强烈的精神或心理创伤?VR强奸/性骚扰是否涉嫌违法犯罪?从法律层面上要如何保护受害者权益呢?

VR强奸难以构成犯罪

自20世纪80年代虚拟人开始出现,虚拟人犯罪事件就偶有发生。早在2005年,有人利用软件在虚拟生命游戏内殴打虚拟人并掠夺他们的财物,然后变卖成为现实世界中的金钱,被日本警方拘捕。

2007年,网络游戏《第二人生》发生“虚拟强奸案”,一虚拟女子被一虚拟色魔利用一组程序编码控制了她在游戏中角色的身体并实施了“强奸”,比利时警方对此展开调查但最终未起诉。

2008年,日本一名女子在网上与一名男子“相爱”并结为“夫妻”,因遭“丈夫”抛弃,该女子用黑客手段入侵“虚拟丈夫”个人电脑,将“虚拟丈夫”的“虚拟分身”杀死,日本警方以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和制造虚假电子数据对该妇女实施拘捕。

2021年12月,Meta公司元宇宙平台“Horizon Worlds”测试期间,一名女性测试者称她在虚拟世界里遭到了性骚扰。2022年2月6日,Meta 公司宣布将推出名为个人边界Personal Boundary 的功能,此功能将建立一个环绕在虚拟人物身边圆圈范围,对他人保持安全距离,以避免不必要的触碰与互动。

那么,当性骚扰/性侵犯从现实蔓延到虚拟世界里,这种行为是否涉嫌违法犯罪呢?“由于用户在元宇宙中具有极强的真实性和沉浸感,人们在虚拟世界中的情绪反应会比较激烈,并有可能在人们的心理和生理方面造成极强的不安感和不适感。发生在虚拟世界中的强奸、猥亵等攻击行为必然会对现实中的网络用户本人造成强烈的精神或心理创伤。”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元宇宙科技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黄斌告诉《方圆》记者。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强奸罪、强制猥亵罪要求犯罪对象必须是现实中有生命的自然人,虚拟人虽然从理论上是可永生的但其并不具有现实中的生命,所以虚拟强奸、虚拟猥亵不可能构成强奸罪、强制猥亵罪。”黄斌认为,但是,虚拟强奸、虚拟猥亵可能因利用计算机程序控制虚拟人等行为,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计算机相关犯罪,也有可能因传播电子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对于因攻击行为产生的创伤,用户可以对实施攻击行为的虚拟人所对应的现实世界中的人主张民事上的精神损害赔偿。

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晓莉也有相似的看法。“VR强奸/性骚扰行为肯定是违反了玩家的自由意志,但都难以构成刑事犯罪。即使从最朴素的价值观来看,就像玩游戏时被对方杀死,也难以告对方故意杀人一样,从法律角度衡量违法犯罪,需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标准,而虚拟空间的行为并不具有线下真实的接触,因此很难用刑法去规制。”林晓莉告诉《方圆》记者。

虚拟人有人格权吗

在元宇宙的虚拟世界中,每个人都可以拥有自己的虚拟形象,能够在虚拟世界中拥有和现实世界一样的“人生”,能够和现实世界中一样开展社交、工作、娱乐等活动。那么当元宇宙中发生侮辱、诽谤虚拟人格的行为时,虚拟人格是否受法律保护?该侮辱、诽谤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目前来看,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仅规定对现实社会中自然人的人格进行保护,并未明确侵害虚拟人格是否侵犯名誉权。民法典第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并且,民法典第127条确认了公民的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因此虚拟人格与虚拟财产、数据均为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同样应当得到法律保护。

那么,虚拟人格权是否等同于真正的人格权呢?有学者认为,虚拟人格是指自然人在网络虚拟空间中进行隐名活动所展现出的虚拟人格,其本质仍然是自然人人格在网络空间的延展,并不是真正的人格。也有学者认为,应承认虚拟人格的准人格地位,赋予虚拟人格一定的名誉权。由于虚拟人仅仅是一组数据代码组成的,其无法享有如身体健康权等其他人格权利,仅可以享有部分人格权,包含名誉权。

在黄斌看来,元宇宙用户采用虚拟形象的方式,以虚拟人格依法进入虚拟世界中开展社交、工作、娱乐等活动,比如可以参与社区管理、劳动、创作内容获得回报,可以通过投资数字土地、交易NFT等获得利润,形成与现实世界类似甚至一样的经济文化繁荣。元宇宙用户在虚拟世界中的活动可以为现实中的用户本人带来精神层面的愉悦感,有时也可以为其创造实实在在的物质财富。因此,在虚拟世界对元宇宙用户虚拟人格的侵害亦能转化为对元宇宙用户本人在现实中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的侵害。

“虚拟人格单独是没有名誉权的,在元宇宙中对虚拟人格的侵害,亦可对现实世界中所对应的人们所获得和维持的社会评价降低。所以,发生在虚拟世界中的侮辱、诽谤行为同样构成侵权。”黄斌进一步解释。

例如,在知名主持人何炅诉上海自古红蓝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案中,上海自古红蓝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叨叨记账中大量使用何炅的“肖像表情包”和附加何炅人格利益的姓名,同时虚拟何炅人设,以何炅的口吻向下载用户直接推送并非何炅本意的“撩人情话”。法院认为:涉案软件的核心逻辑是通过创设虚拟的AI角色,将自然人的姓名、肖像、人格特点等综合而成的整体形象投射到AI角色上,并且让用户可以与AI角色设置一定的虚拟身份关系,这是对原告整体形象和人格表征的利用,属于原告人格自由利益的范畴。因此,被告允许用户与映射原告人格形象的虚拟人物设定亲密人物关系、任意设定称呼、提供一定亲密对话标签等,构成对原告人格尊严的侵害,应认定被告的行为对原告造成了精神损害。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公开道歉并赔偿20.3万元。

元宇宙里的虚拟身份、财产能否被继承

今年3月21日,中华遗嘱库发布《中华遗嘱库白皮书 (2021年度) 》(下称“白皮书”),其中提到,2020—2021年立遗嘱人群中,“00后”人群立遗嘱主要处分的财产以“银行存款” “虚拟财产”为主,后者占比17.3%。“90后”方面,截至2021年年底,“90后”立遗嘱总人数达到1204人,自2017年以来呈稳步上升的趋势。其中,涉及“虚拟财产”的遗嘱占比21.75%。

而从整体来看,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发展,虚拟财产的转让和继承问题已然成为中青年人最关注的问题之一,所以处分“虚拟财产”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尤其是元宇宙、区块链的盛行,人们所拥有“虚拟财产”的种类越来越多元,确保“虚拟财产”长久存续的愿望也会更加强烈。

“元宇宙内,虚拟身份成为人们在虚拟世界的身份标识,当虚拟身份所对应的现实世界中自然人死亡,这就涉及虚拟财产的继承相关法律问题。”黄斌表示。

比如说,手机号能否被继承?在朱某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案中,法院认为:手机号码的所有权虽然归属于国家,但是电话号码随着被继承人的使用逐渐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产生一定的关联利益,因此,通信工具号码属于广义的虚拟财产。根据民法典第1122条第1款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因此,元宇宙中虚拟人身份所对应的相应虚拟财产,可以按照民法典继承篇继承。”黄斌认为。

一般来说,虚拟财产可以简化为三大类:账号、数字货币、道具。在网络游戏中,道具包括角色、武器、装备、皮肤等数字资产。而在元宇宙中的数字资产主要包括数字地产、数字作品、行为数据、数字货币、数字道具。账号是虚拟空间和现实空间的媒介;数字货币是不同玩家在虚拟空间进行活动时认同的一般等价物;道具是虚拟空间中具有实际价值和意义的财产。在网络游戏中,道具包括角色、武器、装备、皮肤,进入元宇宙后道具的含义将更加丰富。这些虚拟财产在自然人死亡后该如何继承,都是法律上值得探讨的问题。

防范虚拟空间犯罪的法律有待完善

在元宇宙的发展过程中,它已经不是简单的应用,而是高度独立的平行空间,里面可能还会有线上购物、社交、游戏和教育等场景,这又延伸出新的问题,在道德之外,元宇宙的发展还有许多环节需要补足,如VR性骚扰、侵犯人格权等法律问题也逐渐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中。在林晓莉看来,元宇宙的现实性使得发生在这个虚拟世界的行为会对现实世界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因此,对元宇宙行为的法律规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我国法律目前在防范虚拟空间犯罪上并没有特别的规定,主要还是适用现行法律规定,人格权方面的犯罪主要有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侮辱罪和诽谤罪。”黄斌说,未来在防范虚拟空间侵犯人格权犯罪方面,应当考虑自然人取证难以及虚拟世界的传播途径快、影响恶劣等特点,以司法解释或立法的方式具体明确相关标准。

黄斌还表示,目前来说,元宇宙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具体如何发展以及往哪个方向发展均尚未可知;再者,法律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滞后性,在现阶段我们可以用科学伦理来指导技术,用技术手段规避或者降低对用户可能的伤害,比如设置一个救助键,只要按下救助键就可以将恶意或强行靠近自己的虚拟人弹开,或者有网络警察从天而降将其带走;另外,还可以引导设置元宇宙自治规则,将具有某些攻击行为的虚拟人打入冷宫,相当于判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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