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联盟治理对企业突破性创新的影响机理研究
2022-09-10张华顾新
张 华 顾 新
(1.肇庆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2.四川大学商学院; 3.成都市软创智业研究会)
1 研究背景
随着全球化竞争、技术变革与贸易摩擦的不断加剧,中国企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与严峻挑战,突破性创新日益成为企业塑造竞争优势的关键[1]。突破性创新通过新的科学原理与技术路线,以新颖、独特与革命性的产品或服务改变市场竞争格局,并推动企业战略转型与价值链重构[2]。不同于渐进式创新,突破性创新具有更高的不确定性、资源投入与技术复杂性,对企业创新能力与知识基础提出了严苛要求。为克服“能力陷阱”与“核心刚性”,越来越多的企业将战略联盟作为实施突破性创新的重要手段[3]。战略联盟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弥补企业个体的资源与能力缺陷,并为建立共存相生、多方共赢的合作关系营造条件[4]。然而,一些研究发现,战略联盟内部普遍存在的利益冲突、机会主义与道德风险等隐患,是导致战略联盟高失败率的直接动因[5,6]。如何通过战略联盟治理推动突破性创新的顺利实施,成为企业创新管理面临的重要问题。
战略联盟治理是协调或控制联盟成员的行为、职责与利益的一系列机制[7]。很多学者认为,使用恰当的治理机制遏制联盟成员的机会主义与利己行为,是战略联盟成功运营的保障[8]。按照不同的理论范式,战略联盟可选择多种形式的治理机制,既有研究逐渐形成了以交易成本理论为基础的契约治理机制,以及基于关系交换理论的关系治理机制两种类型[9]。LUI等[10]指出,契约治理有助于降低联盟成员之间的非对称信息,对战略联盟合作绩效具有正向影响。LEE等[11]发现,关系治理在促进战略联盟知识转移、提高联盟成员合作互动以及维护联盟稳定性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KRISHNAN等[8]认为,治理机制的有效性取决于联盟成员行为与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契约治理在低度行为不确定性和高度环境不确定性时效果更佳,关系治理的作用则反之。PITTINO等[7]发现,契约治理与关系治理在探索式创新的战略联盟中互为补充,在利用式创新的战略联盟中相互替代。BOUNCKEN等[12]的对比研究指出,相对于单一治理机制,联合使用契约治理与关系治理更利于提升战略联盟创新绩效。综上可知,战略联盟治理的相关研究已从早期关注单一治理机制的作用效果,转向重视多个治理机制的共同作用。
近年来,战略联盟对突破性创新的影响吸引了学界的持续关注。一些学者基于资源依赖理论,发现战略联盟的网络嵌入、知识获取与竞合关系对企业突破性创新具有积极作用。李奉书等[13]认为,创新网络嵌入有利于联盟成员知识搜索,进而提高企业创新绩效。尹航等[14]发现,获取联盟伙伴的技术、经验等知识对企业突破性创新具有正向影响。BOUNCKEN等[15]对产品研发周期的研究表明,产品上市阶段的竞合关系有助于企业突破性创新。另一些学者基于知识基础观,讨论了知识异质性与企业突破性创新的关系,但研究结论尚不统一。SRIVASTAVA等[2]认为,战略联盟知识异质性可以拓展联盟成员的知识来源,对企业突破性创新具有正向影响。COBEA等[16]对联盟组合的研究表明,知识异质性有助于企业跨越技术创新过程的“能力陷阱”。然而,毕静煜等[3]发现,知识异质性会造成战略联盟知识冗余,阻碍企业突破性创新的顺利实施。吴言波等[1]、KOBARG等[17]认为,知识异质性尽管丰富了企业外部知识来源,但也提高了其知识利用难度,因此过高的知识异质性对企业突破性创新具有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虽然很多学者认为战略联盟治理有助于提升联盟成员的合作效率[7,8],但未阐明其对企业突破性创新的具体影响。战略联盟治理以何种方式作用于联盟成员的价值创造,进而影响企业突破性创新的内在机理有待深入探讨。此外,一些学者考察了战略联盟知识异质性与企业突破新创新的关系,但研究结论存在分歧[2,3]。知识基础观指出,整合不同类型的知识并生成新的知识组合是技术创新的本质[18]。在战略联盟中,知识异质性仅是突破性创新的必要条件,企业只有充分解构、吸收联盟伙伴的异质性知识,才能创造出新的知识组合。相对于知识异质性,知识耦合不仅能促进战略联盟知识流动,而且会提高联盟成员间的相互依赖性[19],有利于深入剖析战略联盟与企业突破性创新的互动关系。鉴于此,本研究基于交易成本与关系交换理论,从战略联盟视角考察联盟治理、价值共创与企业突破性创新的内在联系,并检验知识耦合对上述关系的调节效应,进而揭示战略联盟治理对企业突破性创新的影响机理。
2 理论基础与研究假设
2.1 战略联盟治理与企业突破性创新
目前,战略联盟治理已形成以契约治理与关系治理为核心的两类治理机制[9,12]。契约治理基于交易成本理论,通过契约、制度与法律等正式手段界定联盟成员的权责关系与履约程序,以此扼制联盟成员的机会主义行为[20]。关系治理源于关系交换理论,借助信任、惯例与规范等社会关系约束联盟成员的利己行为[21]。实践中,契约治理倾向于“事前控制”,在建立合作关系时明确个体行为的约束条件,以此应对合作过程中的潜在风险。但是,由于不确定性与个体有限理性,合作参与方往往难以将所有“或然事件”写入契约条款,由此签订的“不完全契约”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制度漏洞[21]。相对而言,关系治理聚焦于“事后控制”,依靠信任、规范等非正式手段增进联盟成员的理解与共识,进而调动个体在签约后的“自我履约”行为[22]。
战略联盟治理将在以下方面影响企业突破性创新:①契约治理有利于缓解联盟成员的利益冲突。突破性创新需要大量的资源投入,如果不能有效界定联盟成员的责任与义务,则会为机会主义行为(如搭便车、拒绝适应、逃避职责等)提供可乘之机。契约治理可以在组建战略联盟时,明确企业与联盟伙伴的成本分担、产权归属与利益分配等合作细节,避免联盟成员因为相异的投资回报而产生利益冲突。因此,契约治理通过降低联盟成员的利益冲突,使企业在充分的资源投入下实施突破性创新[23]。②关系治理有助于扼制联盟成员的利己行为。由于非对称信息的存在,企业在组建战略联盟之初,可能无法充分了解联盟伙伴的真实动机与能力,为合作中的利己行为埋下隐患。关系治理将提升联盟成员的信任水平,通过惯例、规范等社会关系消除联盟内部的非对称信息[22],进而促进企业在高效的合作互动中开展突破性创新。③关系治理的作用优于契约治理。突破性创新需要长期探索,联盟成员须维持紧密的合作关系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契约治理的优势在于“事前控制”,但无法预测环境变化所诱发的新问题。关系治理正视“不完全契约”的存在,通过协商、信息交换等手段解决不可预知的合作创新问题[21]。因此,关系治理比契约治理更利于联盟成员的资源投入与交互学习,可以在紧密的合作关系中促进企业突破性创新的顺利实施。基于此,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1a战略联盟契约治理与企业突破性创新存在正相关关系。
假设1b战略联盟关系治理与企业突破性创新存在正相关关系。
假设1c战略联盟关系治理对企业突破性创新的作用大于契约治理。
2.2 价值共创的中介效应
作为介于市场与科层的中间形态,战略联盟可以弥补企业个体的资源与能力缺陷,促进联盟成员全面开展价值共创[4]。为探究战略联盟治理对企业突破性创新的作用机制,本研究根据朱勤等[24]、CLARO等[25]的前期研究,从联合计划、联合求解与合作柔性3个维度讨论战略联盟的价值共创与企业突破性创新的互动关系。
首先,联合计划有利于企业精准制订突破性创新的战略决策。突破性创新需要企业充分把握产业技术发展趋势,在关键业务领域与价值链环节开展技术攻关。联合计划能够激励联盟成员分享市场信息、协调彼此的研发与生产计划,使企业在产品设计、试制与量产等过程做出适宜的战略决策[25]。其次,联合求解帮助企业补齐技术与能力短板。针对企业无法解决的技术难题,联合求解可以增进联盟成员的交互学习,通过合作研发、专利许可与技术转让等方式使企业快速获取自身缺乏的专业知识[26],进而为突破性创新设计可行的技术路线与实施方案。最后,合作柔性有助于企业灵活适应外部环境变化。经济、技术与制度的任何改变都会增加突破性创新的不确定性,需要企业及时评估环境变化所带来的风险与机遇。合作柔性可以提高战略联盟的环境适应度,充分发挥联盟成员的协同效应,以此帮助企业适时修正突破性创新的原有计划[27]。
战略联盟治理在以下方面促进联盟成员价值共创:①调和联合计划过程的目标分歧。契约治理有利于清晰界定联盟成员的责任与义务,在突破性创新的目标设定与计划编制中,通过针对性的契约条款协调联盟成员之间的目标分歧[23]。关系治理可以增进战略联盟的合作共识,激励联盟成员从整体利益角度充分协商突破性创新的合作细节[22]。②防范联合求解过程的知识泄露。无形的知识溢出与蓄意的技术窃取都会造成创新主体的知识泄露,但在治理机制的作用下,知识泄露将被限定在可控的范围之内[6]。契约治理可以保护联盟成员的知识产权,借助保密协议与产权制度界定不同合作项目的知识用途、适用条件与违约惩罚,进而震慑技术窃取行为。关系治理能够约束联盟成员的利己行为,降低企业与联盟伙伴的知识泄露顾虑,促进企业在充分的知识共享中攻克技术难题。③消除合作柔性的实践障碍。联盟成员的机会主义行为会降低战略联盟的活力,不但使战略联盟无法快速响应外部环境变化,而且可能导致战略联盟走向失败。战略联盟治理将激发联盟成员的“自我履约”行为,促进企业与联盟伙伴及时调整合作目标、资源投入与研发方案,从而提升价值创造的合作柔性[23]。
根据上述分析,本研究认为,价值共创在战略联盟治理与企业突破性创新之间发挥中介效应,而且价值共创3个维度的中介效应按照联合求解、合作柔性与联合计划的顺序递减。联合求解因为直接关系到合作创新绩效,其与战略联盟治理的交互作用对企业突破性创新的影响也更为重要,因此中介效应高于联合计划与合作柔性。虽然联合计划影响突破性创新的目标设定与计划编制,但企业的原有计划也需要根据外部环境的变化而改变[25]。相对而言,合作柔性更有利于企业在动态的外部环境中灵活地开展突破性创新,所以中介效应高于联合计划。基于此,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2a联合计划在战略联盟治理与企业突破性创新之间发挥中介效应。
假设2b联合求解在战略联盟治理与企业突破性创新之间发挥中介效应。
假设2c合作柔性在战略联盟治理与企业突破性创新之间发挥中介效应。
假设2d价值共创在战略联盟治理与企业突破性创新之间的中介效应按照联合求解、合作柔性与联合计划的顺序递减。
2.3 知识耦合的调节效应
战略联盟的合作效率不仅取决于联盟成员的创新能力,而且受到组织间知识耦合的影响[17]。知识耦合指不同类型知识的连接、匹配与可聚合程度[18]。战略联盟中较高的知识耦合会增强联盟成员的价值共创与企业突破性创新的正相关关系。
首先,知识耦合提升联盟成员的知识获取。联盟成员的价值共创需要不断获取外部知识。较高的知识耦合意味着战略联盟具有更好的知识互补性,有利于联盟成员从知识广度与深度两个层面优化配置彼此的知识资源[19]。因此,知识耦合会加速战略联盟的知识流动,为企业突破新创新提供有价值的创意、技术与经验等专业知识。其次,高水平的知识耦合促进联盟成员的知识吸收。联盟成员只有充分吸收外部知识,才能在合作创新中跨越个体难以逾越的技术障碍。知识耦合有助于战略联盟建立统一的知识基础,使联盟成员深入了解彼此知识的编码方式与技术原理。随着知识耦合的提高,联盟内部的知识吸收效率也将同步递增,使联盟成员可以充分解构、消化彼此的专业知识,进而为突破性创新提供知识保障[2]。最后,知识耦合有利于战略联盟快速响应外部环境变化。多变的外部环境将引起创新范式与商业模式变革,战略联盟只有提高合作柔性才能适应上述改变。高水平的知识耦合可以使联盟成员便捷地创造新的知识组合,根据外部环境变化及时调整突破性创新的目标、研发方案与技术路线[4]。因此,战略联盟的知识耦合越高,联盟成员的价值共创越有助于企业突破性创新。基于此,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3a知识耦合正向调节联合计划与企业突破性创新的关系。
假设3b知识耦合正向调节联合求解与企业突破性创新的关系。
假设3c知识耦合正向调节合作柔性与企业突破性创新的关系。
根据以上假设,本研究认为,知识耦合可能进一步调节价值共创在战略联盟治理与企业突破性创新之间的中介效应。从知识基础观出发,高水平的知识耦合会减少战略联盟的知识冗余,使企业与联盟伙伴有效吸收、利用彼此的异质性知识,从而激励联盟成员更加积极地参与合作互动[19]。在此情况下,较高的知识耦合可以在联盟成员的积极合作中更为显著地发挥战略联盟治理功能,通过高效的价值共创促进企业突破性创新;相反,联盟成员间低水平的知识耦合由于难以为彼此提供有用知识,将会削弱联盟成员的合作动力,对价值创造与突破性创新产生消极影响。基于此,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4a知识耦合正向调节联合计划在战略联盟治理与企业突破性创新之间的中介效应。
假设4b知识耦合正向调节联合求解在战略联盟治理与企业突破性创新之间的中介效应。
假设4c知识耦合正向调节合作柔性在战略联盟治理与企业突破性创新之间的中介效应。
综上所述,本研究提出如下概念模型(见图1)。
3 研究设计
3.1 数据来源与样本特征
为体现战略联盟治理的主体多元性,本研究通过调查问卷,从企业及其联盟伙伴两个角度收集研究数据。正式调查从2021年1月持续到2021年6月,历时6个月。2021年1月~4月,本研究与管理咨询公司合作,面向广东、江苏、陕西、四川、湖北、辽宁等地国家级高新区的制造企业,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发放1 000份调查问卷,邀请受访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填写价值共创与突破性创新的测量题项;同时,本研究从受访企业提供的战略联盟名录中随机选取一个联盟伙伴,由其高层管理人员填写战略联盟治理的测量题项。2021年5月~6月,本研究对回收的438份调查问卷做进一步筛选,删除未开展突破性创新的企业以及无效问卷,最终得到有效问卷320份,有效问卷率为32.0%。在有效样本中,38.1%的企业隶属各级政府部门认定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61.9%的企业属于企业间构建的战略联盟,描述性统计见表1。
表1 样本描述性统计(N=320)
对于可能存在的未响应偏差,本研究对比了有效问卷与无效问卷的企业基本特征,没有发现二者之间存在显著差异。此外,本研究比较了前期与后期回收的调查问卷,两组数据在企业基本特征上也不存在显著区别。因此,未响应偏差对本研究不构成重要影响。
3.2 变量测量
本研究的主要变量使用5级Likert量表,由调查对象评价测量题项的重要程度(1表示“完全不同意/非常不重要”,5表示“完全同意/非常重要”),量表结构见表2:①突破性创新。使用吴言波等[1]的量表,从技术改进与产品替代性等3个题项测量。②战略联盟治理。依据LI等[23]的量表,从完备性与针对性等3个题项测量契约治理;使用POPPO等[22]的量表,从相互信任与关系紧密性等3个题项测量关系治理。③价值共创。根据朱勤等[24]的量表,从联合计划、联合求解与合作柔性3个维度共11个题项测量。④知识耦合。使用NDUBISI等[19]的量表,从知识异质性与相容性等3个题项测量。⑤控制变量。从企业属性、联盟关系与环境动态性3个方面选取控制变量[23];企业属性涉及企业规模、企业年龄与研发强度3个变量[1];联盟关系包括关系长度与资产专用性2个变量[23],其中资产专用性使用SCHREINER等[28]的量表,由3个题项测量;环境动态性使用JANSEN等[29]的量表,由5个题项测量。
表2 量表结构及信效度检验(N=320)
3.3 信度、效度与共同方法偏差
在表2中,各变量的Cronbach’sα系数、组合信度(CR)与平均方差萃取量(AVE)均大于判定值。本研究变量的相关系数矩阵见表3。表3中,主要变量AVE值的平方根均大于其对应行列的相关系数。上述数据说明本研究所用量表的信效度较好。Harman单因子检验的第一个因子解释了总方差的25.89%,表明本研究不存在严重的共同方法偏差问题。
表3 相关系数矩阵(N=320)
4 实证分析
4.1 总效应、直接效应与中介效应检验
本研究使用回归分析检验相关研究假设(见表4)。在表4中,模型1-1是仅包括控制变量的基础模型;模型1-2与模型1-3在模型1-1的基础上加入自变量,结果表明战略联盟的契约治理(β=0.417,p<0.001)、关系治理(β=0.365,p<0.001)与企业突破性创新均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假设1a与假设1b得到验证;模型1-4中关系治理与契约治理解释突破性创新的变异量(ΔR2)分别为0.101与0.079,表明关系治理比契约治理更能促进突破性创新,假设1c得到验证。
表4 联盟治理与突破性创新的关系(N=320)
本研究使用偏差矫正的百分位Bootstrap法,在5 000次重复抽样条件下检验价值共创的中介效应[30],结果见表5。表5中,对于CG→JP→RI与RG→JP→RI路径,联合计划在契约治理与突破性创新间的间接效应置信区间为[0.029, 0.098]、在关系治理与突破性创新间的间接效应置信区间为[0.022, 0.087],以上置信区间均不包含零,表明联合计划在战略联盟治理与突破性创新间发挥部分中介效应,假设2a得到验证。同理可知,联合求解、合作柔性在战略联盟治理与突破性创新间发挥部分中介效应,假设2b与假设2c得到验证。此外,联合求解的中介效应最大(21.82%与18.63%)、联合计划的中介效应最小(14.39%与13.97%)、合作柔性的中介效应介于联合求解与联合计划之间(21.34%与16.98%),故假设2d得到验证。
表5 价值共创的中介效应分析(N=320)
4.2 调节效应检验
知识耦合的调节效应分析见表6。由模型2-4可知,联合计划同知识耦合的交乘项与突破性创新的回归系数大于零且显著(β=0.211,p<0.01),表明知识耦合正向调节联合计划与突破性创新的关系,假设3a得到验证;由模型2-5与模型2-6可知,联合求解(β=0.264,p<0.001)、合作柔性(β=0.203,p<0.001)同知识耦合的交乘项与突破性创新的回归系数均大于零且显著,表明知识耦合正向调节联合求解与突破性创新以及合作柔性与突破性创新的关系,假设3b与假设3c得到验证。
表6 知识耦合的调节效应分析(N=320)
4.3 被调节的中介效应检验
本研究使用Process软件,借助偏差矫正的百分位Bootstrap法,通过5 000次重复抽样分析知识耦合对价值共创中介效应的影响[30],结果见表7。表7中,对于CG→JP→RI与RG→JP→RI路径,随着知识耦合由低值变为高值,联合计划在契约治理与突破性创新之间的间接效应由不显著(95%置信区间=[-0.015, 0.060])变为显著(95%置信区间=[0.058, 0.167]),联合计划在关系治理与突破性创新之间的间接效应由不显著(95%置信区间=[-0.037, 0.037])变为显著(95%置信区间=[ 0.068, 0.166]),表明知识耦合正向调节联合计划在战略联盟治理与企业突破性创新之间的中介效应,假设4a得到验证。类似地,由联合求解与合作柔性的路径分析可见,知识耦合正向调节联合求解以及合作柔性在战略联盟治理与企业突破性创新之间的中介效应,假设4b与假设4c得到验证。
表7 知识耦合对价值共创中介效应的影响(N=320)
5 结语
本研究以中国制造企业为样本,考察战略联盟治理对企业突破性创新的影响机理。研究表明:①战略联盟的契约治理与关系治理促进企业突破性创新,而且关系治理的作用大于契约治理。战略联盟治理有助于扼制联盟成员的机会主义与利己行为,使企业在高效的合作互动中开展突破性创新。相对于契约治理,关系治理以更加灵活的方式激励联盟内部的资源投入与交互学习,从而提高企业创新绩效。②联盟成员价值共创(联合计划、联合求解与合作柔性)在战略联盟治理与企业突破性创新之间发挥部分中介效应,其程度按照联合求解、合作柔性与联合计划的顺序递减。③联盟成员之间较高的知识耦合使企业与联盟伙伴可以高效地吸收、利用彼此的异质性知识,促进联盟成员价值共创,并实现企业突破性创新绩效的不断提升。
本研究的理论贡献如下:①基于交易成本与关系交换理论,考察了战略联盟治理、价值共创与企业突破性创新的相互作用。虽然既有文献已对战略联盟治理开展了持续研究,但缺乏对企业突破性创新问题的深入探讨[12,13]。本研究不但验证了战略联盟治理与企业突破性创新的正相关关系,而且更加具体地指出了关系治理对于促进战略联盟合作创新的效率优势。因此,从技术创新情境丰富了战略联盟治理领域的实证研究成果。②分析了战略联盟治理影响企业突破性创新的潜在中介机制及其边界条件。已有研究较多关注战略联盟知识异质性对企业突破性创新的作用,没有深入剖析联盟成员多样化知识、价值创造行为与创新绩效的内在联系[1,3]。本研究从知识流动与跨组织合作行为两个层面进一步讨论上述问题。跨组织合作行为聚焦于联盟成员的联合计划、联合求解等价值共创活动,并发现其在战略联盟治理与企业突破性创新之间具有差异化的中介效应。知识流动关注联盟成员不同程度的知识耦合对价值共创中介效应的影响,进而从战略联盟视角推动价值共创与突破性创新理论的融合发展。
本研究讨论了战略联盟治理影响企业突破性创新的中介机制及其边界条件,并验证了关系治理对于促进战略联盟合作创新的效率优势,从战略联盟视角丰富突破性创新领域的实证研究成果。主要管理启示如下:①企业须重视战略联盟关系治理对突破性创新的积极作用,通过利益协商、集体制裁等关系治理机制建立联盟成员间的相互信任与共同愿景,从而在稳固的联盟关系中释放创新潜能;②企业要营造有利于战略联盟价值共创的合作场景,借助分布式创新、联合生产与供应链协同管理等手段增进联盟成员的资源共享与交互学习,以此提升战略联盟的价值共创效率;③企业应甄选具有高度知识耦合的创新主体组建战略联盟,在外部知识获取、吸收与利用等环节优化自身的知识管理流程,进而以持续的知识创造促进突破性创新的顺利实施。
本研究的数据来自制造业的调查问卷,主要结论可能受到调查对象的产业特征或区位环境的影响,后续研究可扩大调查对象的产业类型以提高研究结论的稳健性。此外,本研究将知识耦合作为调节变量考察战略联盟价值共创与企业突破性创新之间关系的边界条件,但实践中上述关系还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讨论组织距离、竞合关系、知识位势等变量的调节效应将是未来研究的重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