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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助力吉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2022-09-06徐福山

新长征 2022年9期
关键词:政务信息依法法治

■徐福山

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作为未来五年紧紧扭住的“七个方面”重点任务之一,充分彰显了省委科学布局法治、坚定厉行法治的意志和决心。在我省振兴发展的新征程上,要坚决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立长远的保障作用,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汇聚推进新时代吉林振兴发展的磅礴力量。

一、用法治凝聚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共识

法治是社会的“最大共识”和“最大公约数”。在法治的框架下开展有序沟通协商、自由表达意见建议,有助于全面汇聚、整合各方意志和主张,有效弥合社会分歧,破除旧思维观念束缚和禁锢,在全社会形成共思改革、共商发展、共图振兴的共识和信心。

一是依法深入推进政务信息公开,进一步加快政务信息披露、传递的透明度、时效性和群众获取的便利化程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履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法定职责,明确责任主体,杜绝不作为、慢作为等懒政、怠政行为的发生;要简化依规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办事流程,缩减诉求反馈的时限,改进诉求反馈的渠道和方式,严格按程序办事,防止程序异化、复杂化以及程序壁垒带来的负面影响。

二是打造省域综合性政务信息共享服务平台,进一步提升政务信息综合利用水平。充分利用国家提出的“2022年年底前建成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的有利条件,加快省内高质量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提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的数字化、智能化、畅联度以及综合性,科学化、系统化整合省市县及各部门信息资源,打破市域、县域以及部门行业间信息壁垒,联通信息孤岛,真正实现“一网通办”。

三是创新联企联社常态长效机制,有效增进政府、市场、社会三方协作互信。发挥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处理好放权、监管、服务三者之间的关系,破解老工业基地在体制机制层面存在的困难;要建立常态化联企联社工作制度和机制,尊重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坚持服务到位不越位、有为不乱为,畅通企业及社会利益诉求和意见建议沟通表达渠道,实现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的高效互动。

四是进一步完善重大决策公众参与机制,依法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和质量。要充分尊重各方主张、听取各方意见、汇聚各方智慧、反映各方诉求,激发社会各界参与决策、建言献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提高公众参与的广度和覆盖面,关注新兴社会阶层和群体的主张及诉求。要提升公众参与的深度和实效,实现群众事前知情、事中参与、事后反馈的全过程参与。要创新公众参与的形式和载体,提升公众参与的便捷性和时效性。

二、用法治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进程

通过科学立法为改革创新发展提供系统化、整体性方案和制度规范,有助于进一步明确振兴发展的战略目标和前进方向,提高改革创新发展的可预见性,为市场和社会提供稳定的预期,增强市场和社会干事创业的信心;也能有效减少改革创新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不确定性因素,降低市场和社会风险,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一是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进一步提高立法的质量。要提升制度创制的自觉和意识,实现重大战略谋划和决策部署实现制度化,将我省发展的战略设计和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为具有规范性、可操作性和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和行为规范,确保重要战略部署和重大决策落地落实。要坚持立法先行,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提升地方性法规在高质量发展、科技创新、农业农村、生态文明、数字经济、民生保障等领域的立法质量、针对性和操作性,以良法促进发展,发挥法治的引领作用。要建立完备的制度规范体系,加强法规、规章和一般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清理,构建起统一协调、内容明确、层次分明的法规体系,为建立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二是加强法规与政策之间的有机衔接,为企业和公众提供协调一致的制度指引。坚持系统思维和体系化建设,既要注重发挥法规的整体性、体系性优势,又要发挥政策的柔性、灵活性特点,制定重大政策应于法有据,符合法治原则和精神,实现法规与政策优势互补。加强地方人大机关与政府政策制定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减少法规与政策间存在的相互矛盾和冲突,对与现行法律法规存在矛盾和冲突的政策决定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提高各部门政策之间的同一性和同一部门政策的连续性,整合在内容上重复、矛盾的政策,建立省域范围内相互协调,有机统一的政策体系。

三是根据发展战略目标要求和省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依法科学制定市场监管和市场准入制度。严格遵循“法律优先”“法律保留”原则,明确政府和市场的行为边界,既要发挥监管审批的把关和制约作用,又要防止对市场活动的过度干预和非必要限制。进一步明确政府监管权力清单、义务清单、责任清单,简化、优化政府审批监管流程。进一步细化企业市场准入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明确市场主体行为底线和法律红线,规范市场行为准则,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有序发展。

三、用法治巩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成果

发展实践表明,将改革创新的重大成果通过法治的方式和手段加以巩固是持续深化改革行之有效的方式。依法推进振兴发展成果制度化、依法惩治危害发展成果的违法行为、依法公正化解利益矛盾冲突,既能确保振兴发展成果最大程度惠及全体人民,又能有效防止发展中出现“翻烧饼”、“换频道”、走回头路等现象。

一是通过立法程序将规律性成熟经验和做法上升到法律层面,巩固来之不易的发展成果。要从我省经济社会振兴发展的成果中及时总结出可复制和推广的规律性成熟经验和做法,将疫情防控中的“市包区”机制、“放管服”改革、市域社会治理样板、黑土地保护机制等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方式转化为法律制度规范。既巩固了实践创新成果,又指引着未来发展方向,还可以进一步降低发展风险和“试错”成本。

二是坚持严格实施法律,筑牢巩固和维护振兴发展成果和利益的法治“防火墙”。要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定维护政治安全和政权安全,依法防范和严厉打击敌对势力渗透、破坏、颠覆、分裂活动和暴恐活动,严防境内外敌对势力联手挑起和激化社会矛盾。要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发挥监管部门执法监督制约作用和司法机关审判震慑作用,依法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个人利益,对蚕食、窃取、侵夺等危害振兴发展成果和发展利益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制裁。

三是构建多元的利益纠纷调处化解机制,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要充分发挥司法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提高诉讼的时效性和裁决的公正性,提升司法公信力,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真正实现“案结事了”。要充分发挥府院联动吉林样板优势,深化和完善府院联动机制,实现司法诉讼的终局性和行政管理的灵活性的有机统一。要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协同作用,综合运用协商、调解、裁决、复议、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创新“新时代枫桥经验”,对发展实践中出现的因利益分配、权益受损引发的矛盾和冲突依法予以化解,实现全过程、多手段矛盾化解格局和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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