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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实稳定全省经济运行“1+20”政策

2022-09-06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 2022年11期
关键词:财政厅小微企业

关于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的九条政策措施

一、减免市场主体费用降低生产经营成本

全面落实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 个月的费用缓缴期,并可根据各市实际情况进一步延长,缓交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2022年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在招投标领域,大力推行保函(保险)、支票、汇票、本票等非现金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鼓励各市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水电气等费用予以补贴。进一步明确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清理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严格落实收费标准下限制,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上下限设置的,一律按下限执行。2022年6月-12月底,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收费标准降低20%,暂停收取远程费。高速公路分路段、分时段、分车型差异化收费及集装箱车辆、客运班车优惠收费政策延长至2023年底。深入开展涉企收费规范治理,严查与贷款捆绑强制收费、中间业务只收费不服务、不落实支付手续费减免政策等行为,查处行业协会商会利用行政委托事项违规收费、利用行业特殊地位强制收费等行为,保障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省发展改革委、省通信管理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服务办、省民政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负责)

二、免除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

对承租省国资委监管企事业单位房屋以及公租房小区商业、综合服务设施国有用房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普遍减免3 个月租金,力争在上半年完成减免主体工作。对2022年租期分属不同承租人的,根据不同承租人实际租期按比例减免。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承租上述房屋的,再补充减免3 个月租金,补充减免工作应在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出现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后2 个月内完成。鼓励各地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省国资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负责)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减轻市场主体负担

暂停2022年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出租车、道路客运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2022年增值税。2022年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主动减免房地产租金的出租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2022年12月31日前,购置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2023年12月31日前,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2025年12月31日前,对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按规定减免增值税、所得税、契税等。(省税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负责)

四、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支持力度

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降低相关餐饮企业经营成本。2022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持80%的暂退比例,鼓励有条件的地市进一步提高暂退比例。按要求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工作。支持民航基础设施建设。(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五、用足用好金融工具支持产业链供应链融资

专项安排110 亿元再贴现额度,开办河北省民营小微、绿色、科创、抗疫票据再贴现“直通车”业务,建立再贴现支持名单库,开辟“绿色通道”,满足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票据融资需求。引导银行业机构做好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仓储物流和邮政快递等行业金融稳贷续贷工作。积极做好公路交通发展的市场化融资支持,保障煤电、煤炭、钢铁、有色金属等生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宽企业跨境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负责)

六、科学合理设置防疫检查点

高速公路防疫检查点应设置在收费站外广场以外,普通公路防疫检查点宜充分利用沿线安检站、治超站、停车场等合适位置,尽量采用港湾式检查通道。严禁在高速公路主线设置防疫检查点,严禁将主线所有车辆强制引入服务区进行检查,严禁在普通公路同一区段同一方向设置2 个(含)以上防疫检查点。市域内没有疫情和封控需求的县(区、市)之间,原则不在普通公路上设置防疫检查点。严禁擅自阻断或关停高速公路、普通公路和县乡村路。公路防疫检查点要合理安排检查通道,应根据交通量的变化动态调整,交通量较大的路段应设置复式或多式检查通道,货车占比较大的宜设置货车专用通道。待检车辆超过100 米时立即启用复式检查模式,及时干预交通缓行和排队拥堵情况,最大限度提升通行效率。(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七、全力保障货车通行顺畅

对来自疫情低风险地区货运车辆的防疫通行限制全面取消,对来自或进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货运车辆落实“即采即走即追”制度,抗原检测为阴性的要立即放行,不得以等待核酸检测结果为由限制通行。一旦核酸检测结果异常,立即通知货车司机和前方实施管控。各地要加强一线业务人员的培训,及时准确掌握管控通行政策,严防“一刀切”劝返和“层层加码”等问题。依托“运证通”APP 办理通行证,坚持能发尽发、应发尽发,实行全程线上无接触办理,做到即接即办、日申日结。纸质和电子通行证同等效力,跨省互认,快速通行。(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邮政管理局负责)

八、加大对仓储冷链物流体系的支持力度

加快推动多式联运融合发展,降低综合货运成本。聚焦农产品主产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给予单个实施主体不超过设施投资总额30%、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的补助。加大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建设密度,每个市至少新增2 个县级寄递物流公共配送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邮政管理局负责)

九、保障“白名单”企业正常生产

建立工业领域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企业部省联动、区域互认和部门协同机制,加强对接服务和日常生产监测调度,保障要素供给,帮助解决堵点、卡点问题;将符合条件的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企业纳入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保障其在环保达标条件下不停产不限产。鼓励各市因地制宜为“白名单”企业提供特色政策服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网

关于稳住经济的三十条财政政策措施

一、加大退税减税政策实施力度

1.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对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这7 个行业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负责)

2.抓紧办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留抵退税并加大帮扶力度,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6月30日前基本完成集中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省税务局、省财政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负责)

3.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行一次性告知、“最多跑一次”,一对一、点对点加强办税辅导,优化电子税务局、“掌上办税”、无纸化办税等渠道和措施,优质高效办理留抵退税。加强退税风险防范,依法严惩偷税、骗税行为。(省税务局、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4.全面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从信息共享、资格认定、日常服务、项目鉴定等方面细化落实措施,最大限度释放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效应。加强培训辅导、广泛宣传报道,通过新闻报道、信息推送等形式,分类做好政策解读,让企业应知尽知、应享尽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红利。(省税务局、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5.落实阶段性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政策,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 万元的2.0 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省税务局、省财政厅负责)

二、加快财政支出进度

6.加快转移支付下达,省、市两级转移支付尚未下达的,原则上6月中旬前全部下达(除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外);中央转移支付在规定时间内下达,尽可能缩短下达时间。各级要加快支出进度,尽快将资金落实到具体单位和项目,第一时间拨付到位,确保快支出、快使用、快见效。(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7.加大盘活存量资金力度,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中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也要收回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支持的领域。(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8.加大财力下沉力度,重点对困难地区倾斜;结合留抵退税、项目建设、助企纾困等需要,由按月调拨库款,阶段性调整为逐月预拨、按旬补调,压实市县政府责任,保障有关工作顺利推进,确保基层平稳运转。(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三、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并扩大支持范围

9.加快新增专项债券发行进度,力争6月中旬发行完毕。(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0.加快专项债券资金拨付使用,推进项目加快实施,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力争在8月底前基本使用完毕。(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1.适当扩大专项债券支持领域,在前期确定的交通、农林水利等9 大领域基础上,将新型基础设施、新能源项目等纳入支持范围。抓紧储备一批新项目。(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2.鼓励将专项债券用作重大项目资本金,做好信贷资金和专项债券资金的有效衔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优先安排。(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四、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政策

13.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及时履行代偿义务,推动金融机构定向放贷,不盲目抽贷、压贷、断贷。2022年,将上述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纳入省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合作范围。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担保费补贴等支持力度。(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14.发挥省融资担保基金增信分险作用,对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体系的担保机构给予40%~50%风险分担,引导合作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降低融资门槛,免除资产抵质押,将担保费率降至1.5%以内。省融资担保基金今年对小微企业、“三农”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再担保金额占比由不低于80%提高至不低于9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 万元及以下的占比由不低于50%提高至不低于60%。(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15.落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对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机构给予保费补贴,财政补贴后的综合担保费率(向贷款主体收取和财政补贴之和)不超过3%。(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负责)

16.发挥政府性农业融资担保机构支小支农作用,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成本,将年化担保费率控制在0.8%以内;对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联合体成员,阶段性给予担保贷款额2.5%的贴息贴费,对重点农业行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担保贷款实行担保费减免。(省财政厅负责)

五、完善政府采购支持政策

17.落实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预留中小企业份额30%以上的要求,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方式,将适宜由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预留给中小企业。(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8.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400 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 万元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前提下,按照统一质量标准,2022年下半年该部分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提高至40%。(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9.提高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6%~10%提高至10%~20%。适当提高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六、扩大实施社保费缓缴政策

20.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地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养老、工伤、失业3 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实施到2022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负责)

21.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这5 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养老、工伤、失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政策的基础上,将缓缴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受到疫情严重冲击、行业内大面积出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其他特困行业,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养老保险缓缴期限到2022年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税务局负责)

七、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22.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参保失业保险的企业,30 人(含)以下裁员率不高于20%的参保企业,大型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高至50%,中小微企业由60%提高至90%,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23.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地区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这“六类主体”,按每名参保职工500 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24.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1500 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现行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25.将失业保险总费率由1.5%阶段性降低至1%的政策,由2022年4月底延续实施到2023年4月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八、加强基本民生保障

26.完善住房公积金政策,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各地可根据当地房租水平和合理租住面积,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支持缴存人按需提取,更好地满足缴存人支付房租的实际需要。上述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期限暂定至2022年底。新购首套和改善型住房的缴存人,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购房支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负责)

27.落实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政策,统筹安排省以上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向农业转移人口落户规模大、新增落户多、基本公共服务成本高的财政困难市县倾斜。(省财政厅负责)

28.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重点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支持。将符合条件的新市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29.落实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及时足额发放补贴,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0.用好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加强直达资金管理,压实市县政府责任,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到需要帮扶救助的群众手中。(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网

关于稳定经济十条货币金融政策措施

一、全力以赴保持信贷规模稳定增长

加强逆周期调节力度,强化考核激励约束,引导金融机构稳存量扩增量,深入挖掘实体经济有效信贷需求,提高全省信贷规模增长的稳定性。用好货币政策工具促进贷款投放。新增100 亿元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支持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涉农、民营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优惠利率贷款。专项安排110 亿元再贴现额度,开办民营小微、绿色、科创、抗疫票据再贴现“直通车”业务,提升“直通车”白名单企业资金周转效率。抓紧落实各类专项再贷款及支持工具,运用央行低成本资金撬动我省绿色转型、科技创新、普惠养老、交通物流等领域信贷投放。(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还本付息压力

对于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贷款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人群存量贷款,不盲目抽贷、压贷、断贷。如客户提出延期申请,要按照市场化原则应延尽延或调整还款计划。本轮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河北银保监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信贷投放

落实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额度和支持比例增加一倍的要求,对相关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2%提供激励资金。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产业贷款投放。大力支持地方法人银行发行“三农”、小微、绿色、双创等专项金融债券。加快建立完善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做好资金保障和渠道建设,强化科技赋能和产品创新,不断扩大小微企业首贷、信用贷规模,确保2022年末普惠小微贷款增速不低于本机构各项贷款增速,推动综合融资成本进一步下降。(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满足稳投资和促消费融资需求

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发挥政策合力,利用河北省金融服务平台、河北省融资对接监测分析系统,开展常态化政银企对接工作,引导辖区内银行保险机构重点围绕水利、水运、公路、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融资需求,进一步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政策性、开发性银行要充分发挥中长期资金期限长、利率水平低等特点,加大对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的中长期信贷支持。稳步扩大消费类贷款规模,稳定汽车、家电等大宗消费产品市场,支持新型文旅商业消费集聚区加快发展。(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抓好粮食生产和能源安全金融服务

积极对接重点种业融资需求,加大对种业龙头企业和种业产业园区的金融资源投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北省分行要发挥好粮食收购资金供应主渠道作用,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参与粮食市场化收购,主动对接粮食收购加工金融需求。加大对省内重点新能源项目的支持力度,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扩大投放,有效满足煤炭生产、储备和煤电企业等融资需求。(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做好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金融服务

积极对接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企业融资需求,运用科技创新、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产业链龙头骨干企业及上下游关键配套企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及物流配送企业。精准服务107 个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和15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集群,创新丰富供应链金融服务模式,大力发展订单、存货、仓单等动产抵质押融资业务,推广应用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扩大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规模。(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大就业创业金融支持力度

对能够保证员工就业相对稳定的中小微企业,在贷款存量平稳的基础上,根据企业融资需求适度加大信贷投放。支持自主创业,在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20 万元、小微企业担保贷款最高300 万元基础上,各地可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条件、提高贷款额度上限,由此额外产生的贴息资金支出由地方财政负担。对2022年及以前年度毕业的贷款学生2022年内应偿还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予以免除,本金经贷款学生自主申请,可延期1年偿还,延期贷款不计罚息和复利,风险分类暂不下调。(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八、推动房地产贷款平稳增长

对符合条件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加大投放力度,及时满足融资需求。合理确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落实好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参考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 个基点要求。合理满足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贷款需求。加大对建筑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投放力度。(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提高资本市场融资效率

深化与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合作,优化企业上市前激励政策,培育辅导符合条件企业上市融资,聚焦企业上市遇到的困难,全力协调解决。进一步推进辖区企业规范上市,健全辅导备案、辅导信息审阅、辅导验收工作机制,从源头上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加强资本市场宣传,营造全社会支持资本市场发展的浓厚氛围。扩大银行业金融机构无固定期限资本补充债券和二级资本债券发行规模,提高银行业资本损失吸收能力。(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河北证监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提升稳外贸稳外资金融服务水平

统筹建立以中小企业为主的河北省优质企业“后备库”,将“笔数多、信用好”的企业纳入河北省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范围。运用金融科技手段,为具备审核交易电子信息条件的贸易新业态企业提供高效、低成本的跨境资金结算服务。支持境内机构充分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降低融资成本。企业多笔外债可共用一个外债账户申请外债登记,提倡“线上办”。进一步推进资本项目外汇收支便利化。鼓励银行围绕实体经济需求,开展精准对接、常态化对接,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高效的跨境人民币投融资服务,通过人民币跨境计价结算规避汇率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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