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解读《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
2022-09-06中国自行车协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专项课题研究组
文/中国自行车协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专项课题研究组
RCEP由序言、20个章节以及4个市场准入承诺表附件组成。20个章节既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等市场准入,也包括贸易便利化、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竞争政策、政府采购等规则内容。4个市场准入承诺表附件包含关税承诺表、服务具体承诺表、投资保留及不符措施承诺表,以及自然人临时流动具体承诺表。
1.货物贸易
中国在RCEP中货物贸易自由化水平
RCEP条款要求成员国间采用双边两两出价的方式对货物贸易自由化作出安排,RCEP生效后区域内90%以上的货物贸易最终实现零关税,且主要是采取立刻降税和10年内逐步降税的方式。其中,中国和日本首次达成了双边关税减让安排,实现了历史性突破。
RCEP成员国中,澳大利亚、新西兰、文莱、柬埔寨、老挝、马来西亚、缅甸和新加坡8个国家采用“统一关税减让”方式,即,仅有一张减让表,对各成员国关税减让清单完全相同。中国、日本、韩国、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泰国和越南7个国家采用“国别关税减让”方式,例如中国、韩国和菲律宾针对不同成员国,共有5张降税表,印度尼西亚和越南有6张降税表。
中国与其他RCEP成员国降税情况
就自行车及零部件行业而言,中国进口电动自行车对东盟、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降税至5%,对日本、韩国采取例外处理;进口竞赛型自行车、山地自行车以及自行车外胎、内胎和链条等零部件均对其他RCEP成员国取消关税,其中自行车外胎采取了15~20年的降税过渡期。
中国进口主要自行车及零部件降税情况
2.原产地规则
RCEP原产地规则包括1章和2个附件,具有四个主要特征:
一是采用区域原产地累积规则。商品原产地价值成分可在区域内进行累积,即在确定出口产品原产资格时,来自RCEP任意成员国的价值成分都可能被认定为原产。
二是首次增加货物的出口商或生产商签发原产地声明的资格。与此同时,RCEP明确各缔约国应该在10~20年内落实该制度,这标志着原产地声明制度将由官方核准的少数企业签发模式转变为企业信用担保的普遍适用模式,大大节省政府行政管理成本和企业经营成本,进一步提高货物通关时效。
三是首次提出背对背原产地证明概念。即中间缔约方的出口商针对已由原出口商出具原产地证明的货物,再次分批分期灵活出具的原产地证明,相关货物在销售给其他缔约国时仍然享受协定税率。这使得缔约国出口产品在中间缔约国享受优惠关税进行销售后,对同份原产地证书中需要拆分出口的货物,可在不超过初始原产地证明所要求数量和有效期内,使用背对背原产地证明再次出口货物并在进口国享受协定税率,企业可以构建多国供应链和产业链,整合亚太地区的原材料和商品市场。
四是对自行车等绝大多数产品制定了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RCEP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涵盖约5 205条6位税目产品。其中,RCEP对非机动自行车及其他自行车(包括运货三轮车)采用了品目改变或区域价值成分40%的标准,对电动自行车采取了区域价值成分40%的单一标准。
3.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
与世贸组织《贸易便利化协定》以及中国已签署的自贸协定相关规则相比,RCEP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领域规则内容更全面、便利化水平更高,各方利益大体平衡,大大超越了世贸组织《贸易便利化协定》中相关规则承诺水平。主要条款包括:
一是缩短通关时限。RCEP规定,所有成员国普通货物48 h通关,对于海鲜、水果和蔬菜等生鲜货物以及快件必须为其6 h内入境提供便利。此外,RCEP规定了各缔约方使用世界海关组织《货物放行时间测算指南》等工具定期测算海关放行货物所需时间,定期评估各缔约方贸易便利化措施,进一步改善货物放行所需时间等。
二是包含高于世贸组织《贸易便利化协定》的增强条款。这些条款主要包括:对税则归类、原产地以及海关估价的预裁定、为符合特定条件的经营者(授权经营者)提供与进出口、过境手续程序有关的便利措施、用于海关监管和通关后审核的风险管理方法等。
三是引入技术性磋商机制。RCEP规定,在合理的程序和可预见的时间内解决非关税壁垒,并为下一阶段部门贸易便利化倡议谈判提供支持。
4.服务贸易
RCEP服务贸易包括1个章节、3个附件和1个具体承诺表,具备以下四个主要特征:
一是采取了差异化承诺。其中,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加坡、文莱、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采用了负面清单方式承诺;中国等其余8个成员国采用了正面清单方式承诺,并将于RCEP生效后6年内转化为负面清单。
二是服务贸易开放水平显著高于各自“10+1”协定。就中国而言,开放承诺达到了已有自贸协定的最高水平,承诺服务部门数量在中国入世承诺约100个部门的基础上,新增设开放22个部门,提高了37个部门的承诺水平。
三是涵盖内容更全面。RCEP通过纳入市场准入条款、行政程序和措施非歧视条款、透明度条款等,取消了影响服务贸易的限制和歧视措施。此外,RCEP还包括了金融服务、电信服务和专业服务3个附件。
四是自行车等制造业相关服务全部放开。中国在RCEP中放开了制造业相关服务对外商的限制,允许外商独资。此外,其他RCEP成员国在自行车行业相关服务方面也承诺对中国提供更大市场准入。
中国在RCEP中服务贸易承诺内容
5.投资
RCEP投资包括1个章节和1个负面清单承诺表,主要有三个特征:
一是涵盖内容全面。包括投资保护、自由化、促进和便利化4个方面。其中,投资便利化部分还包括争端预防和外商投诉的协调解决,并附有各方投资及不符措施承诺表。协定专门对损失赔偿、投资资产自由转移、代位和征收等投资活动相关议题进行规定以保护投资者资产,并从信息交流与传播、投资程序简化、投资联络实体设立等多方面,为实现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提供了思路和方向。
二是开放程度高。RCEP投资章节包括承诺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禁止业绩要求、采用负面清单模式做出非服务业领域市场准入承诺并适用棘轮机制(即未来自由化水平不可倒退)。其中,RCEP是中国首次在自贸协定下以负面清单形式对投资领域进行承诺,这意味着中国外商投资市场准入规则与国际规则的进一步对接。此外,RCEP投资负面清单与国内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相比,增加了国民待遇这一重要义务。
RCEP 投资章节主要内容
三是各方在包括自行车在内的制造业领域的开放承诺水平较高。15方均采用负面清单方式对制造业、农业、林业、渔业、采矿业5个非服务业领域投资,做出较高水平的开放承诺。其中,15方均承诺对自行车制造业投资全面放开。
6.自然人临时移动
RCEP自然人临时移动包括1个章节和1章具体承诺表。中方承诺的临时流动人员适用范围扩展至服务提供者以外的投资者、随行配偶及家属等协定下所有可能跨境流动的自然人类别,超越了中国现有自贸协定实践中的承诺。
中国对自然人临时移动项下承诺
7.知识产权
RCEP知识产权涉及1个章节83个条款和过渡期安排、技术援助2个附件,具体特征为:
一是内容全面。知识产权章节是中国迄今已签署自贸协定所纳入的内容最多最全面、篇幅最长的知识产权章节。该章节包括著作权、商标、地理标志、专利、外观设计、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执法、合作、透明度、技术援助等广泛领域,既承载了传统知识产权主要议题,也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的新趋势。
肾损伤发生时间及表现 肾损伤发生在服用替诺福韦后 (39.8±2.6)个月,1~96个月,大部分在2~5年之间;距离HIV确认的时间为 (8.6±0.4)年,1~16年。FS发生在服用替诺福韦后(40.2±2.8)个月,1~82月,距离HIV确认的时间为3~15年。
二是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高。在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基础上,RCEP全面提升了区域内知识产权整体保护水平。同时,它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促进提供了新方案,如对著作权的权利内容进行了理清、对有关商标保护的基础性规定进行了统一、规定专利审查的程序事项要增效提速等。
三是充分尊重区域内不同成员国发展水平。RCEP为本区域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促进提供了平衡、包容的方案,将有助于促进区域内创新合作和可持续发展。RCEP知识产权专章条文有设置一个过渡期,它是指某缔约方应当完全实施本章知识产权专章的规定前的一段时期,包括对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的过渡期和特定缔约方过渡期,如柬埔寨、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泰国、越南等7国适用10年或15年过渡期。中国现行知识产权法体系已经较为完整,因此并不适用过渡期。
8.竞争政策
RCEP第13章专门设置了竞争章节,由目标、基本原则、针对反竞争行为的措施、竞争执法机构的合作、保密信息交换、技术合作与能力建设、消费者保护、磋商以及不适用争议解决条款等内容构成。RCEP竞争章节以促进自贸区市场竞争、提高经济效率和消费者福利为目标,对各缔约方竞争法律和法规的相关问题做出了规定。作为基本原则,协定要求缔约方以符合上述目标的方式实施本章内容,并且承认各缔约方在竞争法律及政策问题上所享有的主权权利,以及在相关领域能力及发展水平上存在的重大差异。
(1)竞争立法和执法合作方面
RCEP规定,每一缔约方都应当制定和执行“禁止反竞争活动的法律和法规”,各缔约方应当有竞争法律领域的主管机关,并确保其决策的独立性,以有效实施该领域的法律和法规。与此同时,竞争法律和法规的实施应当坚持非歧视原则。缔约方在适用和实施相关法律时,不能基于国籍进行歧视,也不能将所有权作为一项考虑因素,而应当对所有从事商业活动的实体适用其竞争法律和法规;对相关法律的排除适用或豁免适用应当透明,并且基于公共政策或公共利益上的理由。
(2)技术合作方面
RCEP规定,缔约方同意在考虑缔约方资源可获得性的情况下,就技术合作活动方面开展多边或者双边合作,以建设必要的能力用以增强竞争政策制定和竞争执法工作符合其共同利益。技术合作活动可以包括共享制定和实施竞争法律和政策相关的经验和非保密信息,竞争法律和政策方面的顾问和专家之间的交流,为达到培训目的而进行的竞争主管机关官员之间的交流,竞争主管机关官员参与倡议项目,以及缔约方同意的其他行动。
(3)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
根据协定,每一缔约方应当采取或维持禁止在贸易中使用误导性做法、虚假或误导性描述的法律或法规。每一缔约方也应认识到提高对消费者投诉机制的认识和利用这些机制的重要性。缔约方可以在具有共同利益的、与消费者保护相关的事项上进行合作。此类合作应当以符合缔约方各自法律和法规的方式,在其各自可获得的资源范围内进行。
(4)实施过渡期方面
RCEP竞争章节的基本原则规定,在承认相关权利义务的条件下,缔约方认识到各自在竞争法和竞争政策领域的能力和发展水平存在重大差异。同时,RCEP通过竞争章节的附件1—附件4,对柬埔寨、老挝、缅甸、文莱4个国家对针对反竞争行为的适当措施以及合作条款所规定的义务,给予其3~5年的过渡期。
(5)区域执法合作方面
9.电子商务
RCEP电子商务章节主要包含无纸化贸易、推广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保护消费者线上个人信息、国内监管框架、海关关税、透明度、争端等17个条款,旨在促进缔约方之间电子商务的使用与合作。这是首次在亚太区域内达成的范围全面、水平较高的诸边电子商务规则成果。
(1)无纸化贸易
RCEP提出,每一缔约方应当努力接受以电子形式提交的贸易管理文件与纸质版贸易管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及各缔约方应当在国际层面开展合作,以增强对电子版本文件的接受度,解决电子形式文件的法律效力问题。
(2)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
考虑到电子认证的国际规范,RCEP提出,各缔约方应当允许电子交易的参与方就其电子交易确定适当的电子认证技术和实施模式,不对电子认证技术和电子交易实施模式的认可进行限制,允许电子交易的参与方有机会证明其进行的电子交易遵守与电子认证相关的法律和法规。此外,RCEP提出,各缔约方应当鼓励使用可交互操作的电子认证。此外,RCEP针对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提出,除非其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缔约方不得仅以其签名为电子方式而否认该签名的法律效力。
(3)线上消费者保护
RCEP提出,缔约方应认识到采取和维持透明及有效的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措施以及其他有利于发展消费者信心的措施的重要性,并要求每一缔约方应当采取或维持法律或者法规,以保护使用电子商务的消费者免受欺诈和误导行为的损害或潜在损害。同时,RCEP对各缔约方提出了相关要求,每一缔约方应当发布其向电子商务用户提供消费者保护的相关信息,具体包括消费者如何寻求救济、企业如何遵守任何法律要求。消费者通过掌握救济途径,以及了解企业可能违反的法律规定,可以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4)线上个人信息保护
RCEP提出了每一缔约方应当采取或维持保证电子商务用户个人信息受到保护的法律框架,要求缔约方在制定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框架时,应当考虑相关国际组织或机构的国际标准、原则、指南和准则。RCEP进一步明确,一缔约方可以通过采取或维持全面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和法规,或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具体部门法律和法规,或确保执行企业法人承担的与保护个人信息相关的合同义务的法律和法规等措施来遵守本款项下的义务。此外,RCEP特别提到,缔约方应当鼓励企业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公布其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政策和程序。
(5)电子方式跨境传输信息
根据RCEP第12章的第15条第2款和第15条第3款,缔约方认识到每一缔约方对于通过电子方式传输信息可能有各自的监管要求。一缔约方不得阻止涵盖的人为进行商业行为而通过电子方式跨境传输信息。RCEP在第15条第3款提出,本条的任何规定不得阻止一缔约方采取或维持任何与第2款不符但该缔约方认为是实现其合法的公共政策目标所必要的措施,只要该措施不以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或变相的贸易限制的方式适用,以及该缔约方认为对保护其基本安全利益所必需的任何措施。
(6)降低电商准入门槛
RCEP第12章第10条提出,各缔约方的国内法律框架应采用电子商务的国际公约和示范法的规定,且努力避免对电子交易施加任何不必要的监管负担。RCEP并就“计算机设施的位置”“通过电子方式跨境传输信息”进一步规定,要求认可各缔约方在“计算机设施的位置”“通过电子方式跨境传输信息”方面的各自的监管要求,不得将在缔约方领土内设置计算机设施作为商业行为条件,不得阻止通过电子方式跨境传输信息进行商业行为,但如果缔约方做出的相关的限制和阻止措施,是实现合法的公共政策目标所必要且不以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或变相的贸易限制,或保护其基本安全利益所必需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