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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正余利制合伙组织中商人资本的二元结构
——基于《万历程氏染店查算帐簿》的分析

2022-09-02王裕明

关键词:万历年度

王裕明

正余利制是明清商业组织中的一项重要分配制度,是在包利制基础上演变而来,主要存在于两权分离或适当分离的合伙组织中。正余利分配制度,具有鲜明徽商特色。现有关于明代商业组织中正余利制的资料均来源于徽商文献,其中《万历程氏染店查算帐簿》(1)王钰欣、周绍泉主编:《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卷8,石家庄:花山文艺出版社,1991年,第73~158页。文中凡引用该账簿,不另注出处。(下文简称“账簿”)就是目前所见一份典型材料,完整记录了明代商业合伙组织中正余利制的各个方面和主要特征。该账簿又是已知现存两册明代商业账簿之一,不仅对于研究徽商以及明代商业制度具有很高学术价值,而且对于研究明代后期江南经济史也具有重要参考意义,故而引起学界诸多关注(2)参见刘秋根《明代工商业运行与高利贷资本》,《株洲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年第3期;范金民《明代徽商染店的一个实例》,《安徽史学》2001年第3期;刘秋根《明代徽商合伙制店铺融资形态分析——以万历程氏染店帐本为例》,《河北大学学报》2003年第3期;刘秋根、谢秀丽《明清徽商工商业铺店合伙制形态——三种徽商帐簿的表面分析》,《中国经济史研究》2005年第3期;刘秋根《中国合伙制初探》,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年;刘秋根、张建朋《明清时代工商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以〈万历程氏染店查算帐簿〉为中心》,《河北大学学报》2010年第1期;张建朋《明清民间会计报告的演变研究》,河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王裕明《明代商业经营中的官利制》,《中国经济史研究》2010年第3期;王裕明《明清徽州典商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郭兆斌《清代民国时期晋商簿记报告研究》,河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7年;王裕明《明清商业经营中的回利制——基于徽州文书的分析》,《安徽史学》2018年第5期。。利用该账簿研究明代商业有关问题的已有成果,虽对正余利制多有涉及,如程氏染店各年正余利数、正余利率和回利等,但对余利分配和亏损处理缺乏考察,也没有细致辨别正余利合伙组织中商人不同性质的资本,尤其是产生了正余利制等同于官利制的不当认知。本文以该账簿为基本史料,在前有研究基础上,就明代商业正余利制合伙组织中的原本和存本两种资本进行探讨,以期深化对明代商业合伙组织中正余利制的认识。

一、合伙人资本构成

程氏染店中,合伙人资本存在二元结构,一种存在于利润分配事项中,账簿称为“原本”,有时称为“本”,有时也称“正本”;一种存在于负债事项中,账簿称为“存还本”,可称为“存本”。

原本。程氏染店各年度利润分配时,将合伙人各年度年初资本称为“原本”。如万历二十五年三月十六日查算时各合伙人原本记载如下:

本修原本银二千零三十八两八钱七分二厘;观如原本五百八十五两二钱五分七厘;遵与原本八十九两九钱六分;以超兄原本十一两八钱二分;元吉原本九百八十五两四钱三分三厘(内元吉原本四百四十二两三钱七分三厘;邦显原本五百四十三两零六分)。

该年度合伙人为程本修、程观如、程遵与、以超、吴元吉和程邦显等6人。6人年度初资本均存在原本,可知原本存在于本年度所有合伙人中。合伙人原本并非仅存在于万历二十五年度,其他年度也同样存在。如万历二十七年七月一日查算时各合伙人原本如下:

本修原本二千零二十一两七钱;观如原本五百五十七两四钱二分;遵与原本一百八十五两八钱五分;彦升(3)彦升万历二十七年度年初原本恰好为以超万历二十六年度年终实本,且以超为万历二十六年前各年度合伙人,彦升为万历二十七年后各年度合伙人,两人参与合伙时间相衔接。又万历二十一年度、二十五年度、二十六年度,账簿将“以超”记载为“以超兄”,而万历二十二年度将以超记载为“以超娘”,这说明万历二十二年度以超可能已经去世。由此推断,彦升应该为以超之子。原本五十两九钱三分五厘;元吉原本三百三十七两二钱九分;邦显原本六百十八两五钱三分。

该年度合伙人为程本修、程观如、程遵与、彦升、吴元吉和程邦显等6人,6人也都存在原本。由此可知,程氏染店中各年度所有合伙人存在原本,原本存在于各年度所有合伙人中。

存本。除原本外,合伙人资本有时还存在存本。程氏染店合伙人存本记录于负债事项中。如万历二十五年三月十六日查算时,负债事项载:

二十二年三月初九日,存还长白本九十两,三年,该利二十八两六钱,外付利二十两。二十五年正月,存还钱家一千两,二个半(月),该利三十两。二十四年九月,存还雪斋一百两,七个(月),该利九两。二十四年三月十五日,存还求兄一百两,一年,该利十四两四钱;又八月,存还求兄二百两,七个半(月),该利十八两。二十四年四月初八日,存还惺初一百二十两,一年,该利十八两七钱二分;五月十一日,存还惺初一百两,十一个(月),该利十四两三钱;五月二十八日,存还惺初一百两,十个(月),该利十三两;存还惺初一百两,九个(月),该利十一两七钱。二十三年十二月,存还以超兄众六十四两一钱九分,该利十四两四钱。二十三年十二月,存还以超兄本二十三两五钱,该利四两八钱。二十四年十月,存还心予九十两,五个半(月),该利六两四钱三分。二十四年正月,存还遵与本一百一十两,十四个半(月),该利二十三两九钱。(二十四年正月),存还以超兄本五两八钱,十四个半(月),该利一两二钱六分。二十五年二月,存还有成侄银十两,该利二钱。二十五年三月初五日,存还养心本八两。

上述负债事项中,本年度共有10人17次存本于程氏染店。从存本人身份看,长白、钱家、雪斋、求兄、惺初、心予、有成和养心等属于非合伙人,其存本属于程氏染店客本;程遵与和以超两人属于合伙人,两人存本属于程氏染店商人资本,即属于商人自本。这说明本年度程氏染店部分合伙人除原本外尚存在存本。同样,程氏染店其他年度中部分合伙人也存在存本。如合伙人程本修(号“松山”(4)见拙作《〈万历程氏染店查算帐簿〉簿主程本修身份考》,《徽州社会科学》2022年第1期。据考证,程本修和程观如、程遵与为父子关系。),账簿万历三十年五月初一日结算载:“九月存还松山二百七十两三钱七分四厘,该利四十九两二钱一分。”又三十一年五月初一日结算载:“存还松(山)三百十九两五钱八分四厘,该利五十七两五钱二分五厘。”又三十二年五月初一日结算载:“存还松山三百七十七两一钱零九厘,该利六十七两八钱八分。此系米银。内尔行七分之一,该六十三两五钱七分。”三个年度中,合伙人程本修存在存本。现据账簿所载,将程氏染店各年度存在原本和存本的合伙人列为表1。

表1 万历年间程氏染店原本合伙人和存本合伙人

由表1可知,各年度所有合伙人都存在原本,但存本并非各年度所有合伙人都存在。存本合伙人为程本修父子和吴以超父子,而作为经营者的合伙人吴元吉和程邦显两人没有存本。不同的年度,原本和存本数量不一(详表2)。

表2 万历年间程氏染店原本和存本数量

由表2可知,程氏染店各年度原本数皆多于存本数。就原本数而言,万历二十八年度以前,各年度基本维持在3500两左右;二十九年度最多,达4100余两;三十年以后,逐年度下降,不足3000两。就存本数而言,从二十二年度的10余两不断增加到三十二年度的800余两。同时,存本占原本的比重也呈上升趋势,至三十二度年达34%以上,而占本年度总资本的比例也达四分之一以上。二十八年度以后存本数增长较快的原因,一是存本利率高于正利率,存本收益高于原本收益,部分合伙人将原本利润转成存本;二是三十年度以后,因程邦显抽本退伙,原本数减少,为维持商业正常运转,合伙人增加存本。

程氏染店中,所有合伙人都存在原本,存本仅存在于非经营者合伙人之中;不论是原本还是存本,都属于合伙人自本。存本为合伙人资本之一,不能归于社会资本之中。

二、合伙人资本来源

正余利制合伙组织中,原本和存本来源不同。原本来源于原始资本及其利润(正余利),存本既可能来源于追加资本,也可能来源于原始资本及其利润。

原本来源。原本来源于合伙时原始资本及其利润滚存。现以合伙人程观如的部分年度记载为例,万历二十一年七月初一日查算载:“程观如共本银四百七十[七两](5)原文缺失。据“本利银”630.49两减去“利银”152.93两,计算得本银应为477.56两。五钱六分,共该利银一百五十二两九钱三分,二共本利银六百三十两四钱九分,支过一百零三两九钱零七厘,仍观如实本银五百二十六两五钱八分三厘。”又二十二年七月初一日查算载:“观如原本五百二十六两五钱八分三厘,该利九十四两六钱九分五厘,得余利十三两五钱四分五厘,三共本利银六百三十四两八钱二分三厘,支四十九两五钱六分六厘,仍观如净本银五百八十五两二钱五分七厘。”又二十五年三月十六日查算载:“观如原本银五百八十五两二钱五分七厘,该利二百五十八两六钱三分五厘,二共本利八百四十三两八钱九分二厘,支二百零五两二钱六分九厘,支三十一两四钱四分,补还店利,二共支过银二百三十六两七钱零九厘,观如仍本银六百零七两一钱八分三厘。”

万历二十一年七月初一日查算时,程观如共有本银477.56两,为程观如的原始资本,也是其该年度年初资本,同时也是其该年度原本。该年度中,该原本获得利银152.93两,计得本利两项共为银630.49两,又本年度程观如支出银103.907两,本利银除去支出后计得银526.583两,这是本年度程观如年终实本。由此可知,本年度程观如年终实本来源于原始资本及其所得利润减去支出。二十二年七月初一日查算时,程观如原本为银526.583两,也就是其上年度年终实本。除二十九年度外,程观如其他年度年初原本均为上年度年终实本,各年度年终实本均来源于本年度年初原本及其利润所得减去支出(详表3)。

表3 万历年间程氏染店程观如各年度年初原本、得利、支出和年终实本

由此推知,原本来源于两部分,一为原始资本,一为原始资本的利润滚存。另一合伙人吴元吉的原本亦同样如此(详表4)。

表4 万历年间程氏染店吴元吉各年度年初原本、得利、支出和年终实本

程氏染店中,其他合伙人的原本皆来源于原始资本及其利润(6)需要说明的是,万历二十五年度年终以超两项存本“银23.5两、利4.8两和银5.8两、利1.26两”(合计银35.36两)转入万历二十六年度以超原本。又,万历二十五年度年终程遵与存本“银110两、利23.9两”(合计银133.9两)转入万历二十六年度遵与原本。这是账簿仅有的两次将存本转入原本,原因不详。,其他形式的资本不会成为原本的来源。

存本来源。程氏染店各年度中,万历十九年和二十一年合伙人只有原本,没有存本。二十二年至三十二年合伙人不仅存在原本,而且部分合伙人还存在存本。至于存本来源,账簿没有明确说明,但细致考察账簿,可以确定合伙人存本来源有二:一为追加资本,二为原本或其利润。如以超和程遵与两人存本当来源于追加资本。二十五年度,以超先后在程氏染店中存有3项存本,但以超没有从其原本中支取资本,这说明以超存本不是来源于原始资本或其利润,只能是追加资本。同样,二十二年度程遵与首次在程氏染店中存有存本银11两,但遵与首次从染店支取资本也是该年度,共支取银10两,支取数少于存本数,由此说明程遵与该存本并非来源于原本或其利润,至少可以说并非完全来源于原本或其利润。又二十五年度程遵与存本为银110两,而本年度程遵与支取原本银56.157两,同样存本数多于支取数,即便加上上年度支取数,存本数仍然多于支取数,这也说明本年度程遵与存本来源于追加资本,至少是部分来源于追加资本。

除追加资本外,部分合伙人存本有可能来源于原本或其利润。例如,程观如部分存本有可能来源于原本或其利润。账簿记载,二十六年五月初一日查算,“存还观如三十二两五钱,利三两八钱九分六厘”;二十七年五月初一日查算,“存还观如三十六两三钱九分六厘,利六两一钱二分”;二十八年五月初一日查算,“存还观如四十二两五钱一分六厘,利六两八钱四分;存还观如米二十九两,利三两八钱六分;存还观如一百八十八两五钱,利十两一钱零四厘”;二十九年五月初一日查算,“二十八年十一月存还观如四十九两三钱五分六厘,该利八两二钱八分;十月二十四日,存还观如三十九两九钱五分,六个(月),该利三两三钱六分;十一月初一,存还观如八十三两七钱六分二厘,六个(月),该利七两零三分;(十一月初一日),存还(观)如三十二两八钱八分,存还(观)如一百九十八两六钱零四厘,该利三十八两八钱九分”;三十年五月初一日查算,“存还观如九十两零七钱九分二厘,该利十六两五钱二分五厘”;三十一年五月初一日查算,“存还观如一百零七两三钱一分七厘,该利十九两三钱一分七厘”。

程观如首次存有存本为万历二十六年度,存银32.5两;而程观如首次支取原本或其利润为二十五年度,支银205.269两。两相比较,支取数远远多于存本数,兼之两者时间前后相连,由此可以判断,程观如二十六年度存本有可能来源于上年度支取的原本或其利润。二十七年度,程观如存本银36.396两,为二十六年存本32.5两与得利银3.896两之和,即该年度存本来源于上年度存本及其利得。二十八年度,程观如存本共有3项,其中银42.516两为二十七年度存本银36.396两及其利得银6.12两之和,该项存本来源于上年度存本及其利得,其余两项为新增存本,其一银29两本为观如米银,该存本来源于商品折银;另一银188.5两,该项存本可能来源于上年度支取的原本或其利润,因为程观如二十七年度支取原本或其利润银236.223两,该支取数超过存本银188.5两。二十九年度,程观如存本共5项,其中第一项银49.356两,正是二十八年度第一项42.516两及其利得之和,该存本来源于上年度存本及其利得;第四项银32.88两,为二十八年度第二项存本银29两及其利得之和,该存本亦来源于上年度存本及其利得;第五项银198.604两,为二十八度第三项存本银188.5两及其利得之和,该存本同样来源于上年度存本及其利得;另两项为新增存本,分别为银39.95两和83.762两,合计123.712两,该两项存本也可能来源于上年度支取原本或其利润,因为程观如二十八年度支取原本或其利润128.751两,超过存本银123.712两。三十年度,程观如存本只有一项,为银90.792两,乃二十九年度第三项存本83.762两及其利得之和,该存本来源于上年度存本及其利得。三十一年度,程观如存本同样只有一项,为银107.317两,乃三十年度存本银90.792两及其利得之和,该存本来源于上年度存本及其利得。可见程观如各年度存本来源途径有多种,或来源于追加资本,或来源于商品折银,或来源于上年度存本及其利得,或来源于原本或其利润。

总之,正余利制合伙组织中,合伙人原本和存本来源不尽相同。原本来源于原始资本及其利润,存本来源则有两种,一种来源于追加资本及其利得,一种来源于原始资本及其利润。

三、合伙人资本分配方式

正余利制合伙组织中,原本和存本分配方式明显不同。原本采取正余利制分配,不仅享有正利,而且参与余利分配;而存本仅按照额定利率计利,不参与余利分配。

原本分配方式。程氏染店合伙人原本采取正余利制分配方式(9)参见拙文《明代商业经营中的官利制》,《中国经济史研究》2010年第3期。。程氏染店中,合伙人的利润分为两部分,一为正利(有时直接称“利”),一为余利。正利,所有的合伙人都有;同一年次,各合伙人的正利率相同。余利,并不是所有合伙人都有,也不是所有年次都有;同一年次,各合伙人的余利率并不完全相等。万历二十一年和二十二年两个年度年正利率为18%,其余8个年度正利率为16%。笔者以往在论述程氏染店正余利制时,既没有区别正余利制和官利制的异同(10)笔者曾认为“按照正利和余利的分配方式,即为官利制的一种。其中,官利,称为正利;官利之外所得的利润,称为余利”(《明代商业经营中的官利制》,《中国经济史研究》2010年第3期)。有关正余利制和官利制的异同,笔者将撰文另述。,也没有探讨余利分配,因此需要补论。

正利分配。所有合伙人每年度都享有正利,但不同年度正利率并不一致。如程本修各年度正利及正利率如下:

表5 万历年间程氏染店程本修各年度正利及正利率

由表5可知,程本修每年度都分有正利,但各年度年利率并不一致,万历二十一年和二十二年两个年度年利率为18%,其余年度均为16%。同一年度合伙人都分有正利,并且利率也都相同。如万历二十八年度,所有合伙人不论原本多寡,皆按照1.34%月利率、16%年利率分配正利(表6)。

表6 万历二十八年度程氏染店合伙人正利分配

余利分配。余利不是每年度都有,也不是所有合伙人都有,同年度合伙人余利率也不尽一致。经统计,各年度余利分配情况如下:

表7 万历年间程氏染店各年度原本余利分配

由表7可知,原本余利分配只有万历二十二年、二十七年、二十八年和三十一年4个年度,其余年度没有余利分配;余利也不为所有合伙人分配,二十二年度合伙人以超没有余利分配(11)账簿载,万历二十二年度,以超原本为银9.88两,按照年正利率18%计算,得正利银1.778两,实际得利1.94两,超出0.162两。按照余利率2.6%计算,该得余利0.26两。虽然该年度以超原本没有余利,但正利略多,两相比较,仅少银0.1两。该年度以超原本没有参与余利分配原因不明,是原本数过少还是账簿漏记,皆不得而知。;同一年度合伙人之间余利率也有所差别,程本修、程观如、程遵与和彦升等4人年余利率一致,程邦显略高于程本修等4人,吴元吉最高。这说明吴元吉和程邦显两人可能是经营者,其中吴元吉可能为主要经营者,程邦显为次要经营者。至于余利在经营者之间,以及经营者和所有者之间是如何分配的,账簿没有明确说明。经统计发现,二十七年度和二十八年度吴元吉所得余利恰好为程邦显所得余利的两倍,且吴元吉和程邦显两人所得余利数又恰好为其他合伙人余利的总和,其他合伙人余利率也恰好为4.3%和14.56%。由此推知,此两年度中,吴元吉和程邦显两人为经营者,且吴元吉为主要经营者,程邦显为次要经营者,余利一半归经营者所有,另一半归其他合伙人按原本分配。又万历二十二年度,吴元吉所得余利数为其他合伙人余利的总和,且其他合伙人余利率皆为2.6%。由此说明,此年度中,吴元吉一人为经营者,余利一半归经营者所有,另一半归其他合伙人按原本分配。又三十一年度,吴元吉余利占总余利数的三分之一,其他合伙人余利数占总余利数的三分之二,且其他合伙人余利率皆为4.0%。由此说明,此年度中,吴元吉一人为经营者,余利三分之一归经营者所有,另三分之二归其他合伙人按原本分配。现将各年度余利总数、经营者所得余利数、其他合伙人所得余利数列为表8。

表8 万历年间程氏染店各年度经营者和其他合伙人所得余利

万历二十八年度以前,余利一半归经营者所有,一半归其他合伙人按原本分配;三十一年度,余利三分之一归经营者所有,三分之二归其他合伙人按原本分配。由于二十九年经营亏损,合伙人兼经营者之一的程邦显抽本退伙,不再参与程氏染店经营,此后仅由吴元吉一人经营,为此程氏染店可能重新议定了余利分配原则。

存本分配方式。存本按照额定利率计利。对于程氏染店存本计利方式,刘秋根《明代徽商合伙制店铺融资形态分析——以万历程氏染店帐本为例》已有说明,惜统计多有遗漏。现据账簿记录,将各年度合伙人存本及其得利列表如下:

表9 万历年间程氏染店各年度合伙人存本及其得利数

由表9可知,各年度各合伙人存本皆按照额定利率计利,不过不同年度额定利率不一;不同合伙人,额定利率也不一;即使同一合伙人同一年度,其额定利率也不尽相同。万历二十二年、二十五年、三十一年、三十二年4个年度,所有合伙人存本皆按月利率1.5%、年利率18%计利;二十七年、二十九年和三十年3个年度,基本按照月利率1.4%、年利率16.8%计利;二十六年度,观如和遵与两人存本按照月利率1.5%、年利率18%计利,而以超存本按照月利率1.34%、年利率16%计利;二十八年度,程遵与存本按照月利率1.5%、年利率18%计利,而彦升和观如存本则按照月利率1.34%、年利率16%计利。尤其是同一年度中,合伙人存本额定利率不低于正利率;二十五年度以后,合伙人存本额定利率多高于正利率。合伙人存本额定利率多高于正利率,则存本利息多高于正利,兼之大多数年度没有余利,存本收益不低于原本收益,况且存本风险小,不承担亏损,这正是存本比重不断增加的重要原因之一。

综上,程氏染店中,合伙人原本采取正余利制分配,不仅分配正利,而且参与余利分配,同一年度所有合伙人年正利率相同,不同年度年正利率不等;余利由经营者和所有者共同分配,首先提取一定比利余利归经营者,其余归其他合伙人按照原本数分配。存本仅按照额定利率计利,不参与余利分配,各年度各合伙人年利率不尽相同,但所有年度存本年利率均不低于同年度年正利率。

四、合伙人资本支取

正余利制合伙组织中,原本和存本支取规定不尽相同。原本可以在年度经营期间支取,支取后需要补还正利,而存本很少在年度经营期间支取,多在年度结算时结清。

原本支取。程氏染店允许合伙人在经营期间支取原本,但支取原本需在年度结算时补还正利。程氏染店合伙人支取原本采取回利制方式(12)王裕明:《明清商业经营中的回利制——基于徽州文书的分析》,《安徽史学》2018年第5期。,即按照支取原本数及年正利率退回所得正利。账簿所载“加利”“补还店利”“补利”和“退利”就是回利。如万历二十一年七月初一日结算载,程本修“支银二百零五两一钱八分一厘,支银三十三两,加利”。二十五年三月十六日结算载,程观如“支二百零五两二钱六分九厘,支三十一两四钱四分一厘,补还店利”。又三十二年五月初一日结算载,吴元吉“支过一百八十三两四钱二分,支十六两五钱四分五厘,退利”。原本支取回利率,则根据正利率而定,原本支取年回利率和年正利率相一致。如二十二年七月初一日查算载,程本修“二月支银四十六两,支三两四钱五分,加利五个月”。此即说明,二十二年二月程本修支取原本银46两,此时距七月尚有5个月时间,需要将5个月正利退还店中,共退回利息银3.45两。经计算,此项原本支取回利率为7.5%、月回利率1.5%、年回利率18%。月利率1.5%、年利率18%,正是二十二年度原本的月正利利率和年正利利率。现将程本修各年度原本支取数、月限、回利、月回利率和年回利率列表如下:

表10 万历年间程氏染店程本修原本支取情况

由表10可知,程本修各年度都有原本支取,但支取次数、数量不等,且支取原本需返回相应回利。对于各年度支取情况,账簿记载详略不一,有的详细记载每次支取数量、回利数和月数,进而可以计算出每次支取的回利率和月利率;有的仅简单记载支取数量和回利数,可以计算出其回利率,但无法计算其月利率。经计算,万历二十一年度和二十二年度年回利率为18%,二十五年度和二十八年度年回利率为16%。

按合伙人支取数量计,程本修最多,共银3854.667两,其他依次为吴元吉1534.598两,程观如1332.647两,程邦显337.304两,程遵与325.905两,以超(彦升)40.253两。按年度支取数量计,依次为万历二十五年度1370.775两,二十七年度955.21两,二十九年度913.694两,三十一年度878.702两,三十二年度733.911两,二十六年度704.03两,二十二年度631.369两,三十年度593.095两,二十一年度493.137两,二十八年度425.77两。不同年度回利率不等,二十二年度以前为年利率18%,二十五年度以后为年利率16%,回利率与正利率相一致。

存本支取。程氏染店对于合伙人存本支取的规定与原本不同,存本在经营期间不得支取,只能在年度结算时结清。如万历二十八年五月初一日查算载,“存还彦升三十两八钱三分五厘,利四两九钱五分六厘(五月支还本利乞)”。该项存本明确记载支取时间为二十八年五月初一日,此日正为二十八年度结算时间。又二十五年三月十六日查算载,“二十四年正月,存还遵与本一百一十两;十四个半(月)。该利二十三两九钱”。该项存本在二十六年度亦已不存在,说明已被遵与支取。据账簿所载,该项支取时间距离存入时间为14.5个月,而存入时间为二十四年正月,兼之该年闰四月,则支取时间当为二十五年三月十六日,此日恰为该年度结算时间。又二十九年五月初一日载,“十月二十四,存还观如三十九两九钱五分,六个(月),该利三两三钱六分”。该项存本在三十年度已经不存在,说明已被观如支取。该项支取时间距离存入时间为6个月,而存入时间为二十八年十月二十四,则支取时间当为二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实际为二十九年五月初一日结算时结清。又二十八年五月初一日查算载,“存还遵与六十六两一钱一分,利一十一两八钱八分”。该存本在二十九年度已经不存在,说明已被遵与支取。该项存本为上年遵与存本银56.6两和利9.51两滚存。经计算,该存本在本年度所得利率18%,恰好为一个年度利率,说明该存本支取于二十八年度结算之时。又二十九年五月初一日载,“存还如三十二两八钱八分,存还如弟一百九十八两六钱零四厘,该利三十八两八钱九分”。该项存本在三十年度已经不存在,说明已被观如支取。又该项存本为上年度存本及其利得滚存。经计算,该存本年利率为18%,恰好为一个年度利率,说明该存本支取于二十八年度结算之时。

总之,程氏染店中,对原本和存本支取的规定不同。如前所述,存本额定年利率不低于年正利率,且大多数年度存本年利率高于年正利率,故而一些合伙人往往将原本支取后存入店中,转化为存本,以获取更大收益。

五、合伙人资本亏损的责任承担

正余利制合伙组织中,原本和存本对经营亏损所承担责任不尽相同。原本承担责任,而存本则不承担。

原本责任。程氏染店共有万历二十五年、二十九年、三十年和三十二年4个年度发生盈利不足或亏损。其中,二十五年、三十年和三十二年3个年度盈利不足,二十九年度出现亏损。对于盈利不足和亏损,程氏染店会采取相关措施进行补救。盈利不足,程氏染店主要采取降低年正利率和分利后补等措施补救;亏损,则采取原本填补和资本重组两项措施补救。如二十五年度盈利不足,账簿载本年度共实在银(总资产)7020.02两,存还人本利银(债务及其利息)2547.314两,仍实在银4472.706两,合伙人支取银1370.775两,补还店利(回利)银295.121两,原本银3711.243两。经计算,该年度所得利润银996.485两(合伙人资产-原本+回利),应分正利银1619.738两(原本×月正利率×月数),盈利不足银563.353两(应分正利-所得利润)。对于该年度盈利不足,程氏染店将原18%年正利率降为16%,同时按照原本分配正利,待下一年盈利时再将其补上。二十六年度所得利润较多,弥补了二十五年度所缺正利。账簿载,二十六年度实在银8034.29两,存还人本利3562.113两,仍实在银4472.177两,回利56.204两,原本3834.547两;计得利润693.834两,应分正利银693.816两。可见,二十六年度程氏染店盈利不仅弥补了上年度所缺正利,而且保证了本年度正利分配。同样,三十年度盈利不足,程氏染店也采取分利后补措施,至万历三十一年补上。

万历二十九年,程氏染店经营亏损。二十九年五月初一日查算载,“通共实在银七千二百七十二两零五分二厘,存还人本利银二千八百三十三两零五分三厘,仍存银四千四百三十九两”。可见,二十九年度程氏染店共有总资产银7272.052两,偿还各种债务及其利息银2833.053两,实存合伙人原本4439两;而二十八年度底合伙人实存原本银“四千四百九十九两五钱零九厘,付廿九年五月初一日生利”,两相比较,尚缺原本银60.509两(4499.509-4439),即原本亏损银60.509两。对于本年度亏损,染店采取原本填补方式进行补救,首先确定各合伙人分摊亏本数,接着从合伙人年初原本数中除去分摊亏本数,得出合伙人本年度新原本数,然后合伙人按照新原本数进行正利分配(详表11)。如程本修本年度分摊亏本数144.946两,年初原本数2381.356两,则程本修新原本银为2236.41两,此新原本银该得正利银357.76两。

表11 万历二十九年度程氏染店各合伙人年初原本、分摊亏本数、新原本及正利数

由表11可知,各合伙人亏本数从原本中填补,填补后仍按照正余利制分配,即按照16%年正利率分配正利。各合伙人亏本分摊数均不相等,而且填补数量与上年度原本比率也不尽一致。程本修、程观如、程遵与和彦升四人填补原本比率一致,为6.1%;程邦显填补比率略高于程本修等4人,为6.99%;吴元吉填补比率最高,达19.8%。经计算,吴元吉亏本分摊数是程邦显的两倍,吴元吉和程邦显两人分摊总数恰好为其他合伙人的总和。由此说明,程氏染店亏本数按照余利分配原则分摊,即亏本数一半归经营者承担,一半归其他合伙人按原本承担。经营者分摊亏本数中,主要经营者承担三分之二,次要经营者承担三分之一。

亏本分摊的总数为银375.262两(亏损银60.509两÷年正利率16%)。经计算,各合伙人理论分摊数和实际分摊数略有差异(表12),理论分摊数多于实际分摊数。至于实际分摊数少于理论分摊数的原因,或许是计算失误,但具体不明。

表12 万历二十九年度程氏染店合伙人亏本分摊

存本责任。对于盈利不足和亏损,存本不承担责任。万历二十九年度资本亏损,存本没有承担相应责任。如前所述,二十八年度共有存本5项,分别为程观如3项、程遵与和彦升各1项。5项中,程遵与和彦升在该年度结算时支取结清;程观如3项,一项为二十七年度存本和利润滚存,另两项分别为二十七年九月和二十八年正月新增存本。5项中,程遵与一项存本年利率为18%,其他4项均为年利率16%。二十九年度共有存本7项,分别为程观如4项、彦升2项和程遵与1项。程观如4项中,有两项为二十八年度存本及其利得转存,另两项为二十八年十月新增。其中,转存的两项存本恰为二十八年度存本和利得之和,而且年度终也是按照16.8%年利率计利。可见,观如两项旧存存本,本年度初没有比上年度终数量有所减少,年度终得利也没有减少,尤其是额定年利率不但没有降低,反而由16%上升到16.8%,显然观如存本没有分担该年度亏损责任。彦升两项也为新增,分别为二十八年十月和二十九年四月新存;遵与一项同样为新增,为二十九年三月新存。3项新增存本,年度终得利均按16.8%年利率计利,不但没有减少利得,而且年利率比上年度还有所上升,同样没有分担该年度亏损责任。

又由于经营亏损,万历二十九年合伙人之一程邦显抽本退伙。二十九年五月初一日查算载:“邦显原本银九百零九两五钱六分六厘,内该折本银并卖折青布及褂账银两,三面算明邦显名下该认派折一百两,仍该本银八百零九两五钱六分六厘,本年五月初一日尽行收去,另自生意,其前家伙物件缺水一应账目及店中所存等项,邦显名下并无毫末存留,所有合同当即缴讫,批此为照。”由此可知,程邦显抽本退伙时,在提取本人资本之前,需清偿所分担亏损数,而邦显所分担亏本数就是根据其原本确定的,也是从原本中扣除的。同时,邦显抽本退伙后,程氏染店合伙人数减少,原本数也相应发生变化。

在处理盈利不足和亏损方面,原本和存本责任不同,由此反映出两者的不同属性。

六、小 结

综合以上对《万历程氏染店查算帐簿》中合伙人资本和利得记载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几点认识:

第一,正余利制合伙组织中商人资本的特性。万历程氏染店是一家典型的正余利制合伙组织,由万历十九年五月初一日程本修和吴元吉两人出资合伙开设,十月程观如入伙,十一月程遵与和以超入伙。开设之初,程本修和吴元吉两人议立合伙合同,在分配方式上采取正余利制。正余利制合伙组织中,商人资本分为原本和存本两种。两种资本在来源、计利方式、支取和责任上迥然有别。原本来源于原始资本及其利润,存本来源有两种,一为追加资本,一为原始资本及其利润。原本采取正余利制分配方式,除正利外,还参与余利分配;存本按照额定利率计利,没有正利,也不参与余利分配。商人支取原本需补还所得正利,存本则不需要退还利得。经营中发生盈利不足或亏损,原本要承担相应责任,存本则不承担责任。正余利制合伙组织中,商人原本和存本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资本,类似于原始资本和追加资本,相当于合股组织中的正本和副本,如同营运资本和生息资本,或谓之利本和息本。不论是原本还是存本,皆属于商人自本。作为商人自本的存本,具有生息和护本双重作用,部分来源于原始资本或其利润,故而不能简单地归于商事债本,更不能归于社会资本。合伙组织商人资本二元结构中,只有清楚辨识原本和存本的异同,才能正确理解合伙组织中的正余利制分配方式。

第二,明代商业经营体制的创新。程氏染店在资本组织、经营方式和分配制度上皆有所创新。资本组织方面,出现双层合伙和合伙重组方式。万历二十五年以前,合伙人之一吴元吉资本由吴元吉和程邦显两人所有,但出名人为吴元吉,程邦显未出名,为隐形合伙。这说明吴元吉和程邦显两人也属于合伙关系,程氏染店由双层合伙构成,是典型的伙中伙。程氏染店合伙中出现入伙、分伙、顶替和退伙等分化组合。万历二十六年,吴元吉和程邦显两人分伙,分别成为程氏染店合伙人。彦升为以超之子,以超去世后,彦升顶替以超继续合伙。万历二十九年,由于经营亏损,程邦显抽本退伙。万历三十二年,吴元吉去世,其弟抽本退伙。经营方式方面,不仅出现所有者和经营者适度分离,而且经营者分为主要经营者和次要经营者。万历二十五年以前,程氏染店由吴元吉一人经营;万历二十六年至二十九年,由吴元吉和程邦显两人经营;万历三十年后,又由吴元吉一人负责经营。合伙人吴元吉和程邦显两人参与染店经营,程本修父子和以超父子等其他合伙人则没有参与,程氏染店中部分合伙人两权开始分离。又经营者吴元吉和程邦显两人,在余利分配和亏损承担方面主次不同,吴元吉占主要地位,程邦显占次要地位。由此说明两人在经营中地位和职责不同,有主次之分,吴元吉为主要经营者,程邦显为次要经营者。分配制度方面,出现余利多维分配,余利一半归经营者所有,一半归其他合伙人所有。归于经营者的余利中,三分之二归主要经营者所有,三分之一归次要经营者所有。总之,余利三分之一归主要经营者,六分之一归次要经营者,一半归其他合伙人。盈利不足时,采取降低年正利率和分利后补等措施,亏损时采取原本填补和资本重组两项措施。尤其是,正余利制乃是在包利制基础上演变而来,在正余利制基础上又演进为官利制(13)拙作《明清官利制与股俸制的异同——徽晋商帮分配制度比较》(载刘秋根等主编《唐宋变革与明清转型:中国商业金融史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19年,第6~23页)略有论述,笔者将另撰文详述。。明清商业合伙组织中的正余利制与合股组织中的官利制,两者既有一定关联,又有本质不同,绝不能混为一谈。

需要说明的是,明代并非所有正余利制合伙中商人资本都分为原本和存本两种。如隆庆四年祁门善和程宗浙和程原浃两人合伙贩运木材,利润采取正余利制分配,“所有各出本银多寡不同,众除加利二分钱算还之外,得余利二人对半均分”,商人资本没有分为原本和存本,而是所有资本均分有正利。程宗浙隆庆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进本银二十两整,八月初一日进本银六十两整,十月进本银七两整又银二钱,前该利银八两七钱二分”,“五年八月起实本银八十八两整,六年四月算该正利银一十七两六钱;又五年十月本银五钱二厘,该利银一钱;又货银五两三钱六分,前通共该银一百一十一两五钱九分,外该余利银四十两零八钱四分,通共该一百五十二两四钱三分”(21)《明隆庆四年七月[祁门]县程宗浙等立合伙木材生意合同附账务清单》,安徽省图书馆藏,转引自沈昕《明清祁门善和程氏宗族研究》,安徽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年。。经计算,隆庆四年七月至五年七月间,程宗浙虽多次添加资本,但年度终正利均按所有资本年10%利率计算(22)合同载年正利率为20%,该年年利率为10%,原因不明。。隆庆五年八月至六年四月间,程宗浙正利均按所有资本年20%利率计算。同时,不可否认的是,程氏染店所采取的正余利制分配方式,虽然有助于提高经营效益,具有一定积极意义,但由于原本和存本计利方式、利率高低不同,兼之经营者和所有者在盈亏方面利责不同,也导致合伙人之间分配的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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