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报工作古老而又前沿的维度:情报伦理的问题缘起、概念与意义
2022-09-01马海群
王 英 马海群
(1.湖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湖北 武汉 430062;2.黑龙江大学信息资源管理研究中心,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近年来,随着我国《国家情报法》的颁布实施,以及《总体国家安全观下的国家情报工作制度创新研究》《总体国家安全观下军民情报融合机制研究》《情报学学科建设与情报工作未来发展路径研究》等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相继获批,情报工作的重要性引起了空前的关注。对任意一项工作来说,不受约束地进行日常活动是不明智的,需要一定的实际限制作为边界。情报工作,作为政府工作的一部分,同样需要在法治的约束下进行。每一部法律都会在关于国家利益、国家安全等方面有一些限制或例外条款,也就意味着,在某些紧急情况下,基于限制或例外条款的存在,法律并不能完全规制情报工作[1]。因而需要情报伦理指导和规范情报工作,使得情报工作更加合情合理,尽量平衡各方主体的利益诉求。情报工作与其他寻求合法性的职业一样,都离不开伦理在其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伦理不应被认为是情报职业发展的障碍,相反它应发展成为吸引和留住国家(地区)最优秀人才为国家服务的促进者[2]。情报伦理非常古老,至少可以追溯到20世纪,曾经为情报工作奠定了基础。随着网络的普及以及情报工作范围的扩大,情报伦理问题也日益复杂和严重[3],尤其是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情报机构正在显著扩大其通信情报实践,比如通过移动终端、摄像头、感应器等技术全面、覆盖式地采集各类数据,使情报工作拥有了潜在的巨大监视能力[4],这些发展和变化使得人们再次对情报工作的伦理遵循持质疑态度。可以说,情报伦理是情报工作遵循的古老而又前沿的维度,为此,有必要弄清楚以下基本问题:第一,情报工作中的伦理问题主要有哪些?第二,情报伦理指的是什么?它与信息伦理、数据伦理和人工智能伦理怎样区分?情报伦理与情报法律的联系是什么?第三,于情报工作实践而言,情报伦理有什么价值或意义?
明确上述研究问题就需要做探索性研究,从而促使情报工作人员对情报伦理及其意义形成正确而系统的认知,增强情报工作本身的道德性及其理解;同时,有助于研究者获得对情报伦理的感性认识和理性思考,为今后更周密、更深入的情报伦理研究(比如情报工作的伦理维度、情报伦理框架、情报工作人员和情报机构的伦理行为、情报伦理素养培育等)提供基础和方向。因此,本文以情报工作中的主要伦理问题为基础,梳理人们对情报伦理的各种认知,阐释情报伦理的基本内涵和情报伦理的意义。
1 情报伦理的主要研究进展
1.1 国内外情报伦理的主要研究现状
1.2 情报伦理的研究述评
1.2.1 国内外情报伦理的研究特色
国内外的情报伦理研究是非常有特色的,具体而言:第一,关于情报伦理的争辩总结比较到位。目前关于情报伦理的争辩主要包含:①学术界对情报的定义没有达成共识,比如,是否应该将秘密行动包括在情报的定义中,这与讨论情报伦理有关;②人们普遍认为伦理的情报(Ethical Intelligence)[26]和情报伦理(Intelligence Ethics)是矛盾修辞法。将一个术语视为矛盾修辞法意味着将该术语视为由两个相互矛盾的部分组成,比如发现、缺失或误解。如果有人认为情报伦理是一种矛盾修辞法,那么讨论情报活动是否以及如何能够或应该合乎伦理就无关紧要了;③缺乏对情报从业者和机构的道德行为的系统分析,比如,对于规范道德理论的构成似乎存在一些误解[27]。学者对于情报伦理的观点在某些领域存在分歧,这似乎源于对国家(地区)在国内层面的作用以及国家(地区)在国际体系中的作用和相对意义的不同理解。这一点很重要,因为它表明,思考伦理和情报之间的关系需要植根于对国家(地区)角色的理解,以及对国际上国家(地区)角色的理解[28]。第二,从多角度分析了情报收集中的伦理问题。的确,情报收集中的伦理问题是最突出的,需要特别引起重视。Gendron A分析了秘密情报和海外情报收集的伦理问题;Martin S从技术、外包和协作等方面分析了日益复杂的安全环境给情报收集带来的伦理困境。第三,目前研究关于情报伦理的规制主要有:通过制定情报伦理准则规范情报工作人员的情报行为,使其具有伦理性;通过建立情报伦理框架明确情报工作人员在不同的场景可从事的不同情报活动,使得遵守情报伦理更加具有可行性;要充分发挥领导在情报伦理中的作用,领导可以促使情报伦理的遵循成为常态。
1.2.2 国内外情报伦理的研究局限
虽然情报伦理研究具有上述特色,但仍存在如下局限性:首先,从情报伦理的文献量上看,我国情报伦理的研究还不够充分,并未引起情报学界的广泛关注,正如谢晓专指出的,长期以来我国学者对于情报与民主法治的关系、情报伦理等重大理论问题鲜有探究,并建议探究情报伦理准则、法律规制等规范情报工作[29];其次,从现有情报伦理主题的研究程度来看,第一,尚未从情报周期的角度对情报工作主要环节中的伦理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尤其是对情报分析和情报共享等环节中的情报伦理问题分析不够。全面掌握情报工作中的主要伦理问题,有助于提出符合发展趋势、能指导情报工作现实及未来的政策建议,以免脱离情报工作实际而空谈情报伦理的主张及价值;第二,对情报伦理的内涵定位不够清晰,没有呈现其与数据伦理、人工智能伦理、信息伦理等相关术语的关系,这样就很难将情报伦理从其他相关事物中分辨出来,进而使人们对情报伦理没有形成明确的认识;第三,对情报伦理的价值或意义的研究不够全面,尤其是尚未从情报工作实践的角度深入地阐述情报伦理的意义。只有对情报伦理之于情报工作实践的价值或正当性进行全面的阐述,才能引起情报工作人员及其领导对情报伦理的重视,进而推动伦理在情报工作中的作用得以充分发挥。基于上述研究的局限性,本文对情报工作的主要伦理问题、情报伦理的概念以及情报伦理之于情报工作实践的意义展开深入分析。
2 情报工作中的主要伦理问题
情报周期是将原始信息发展成完整情报的过程,供决策者、军事指挥官和其他消费者在决策中使用,包括情报策划与指导(Intelligence Planning & Direction)、情报收集(Intelligence Collection)、情报加工与开发(Intelligence Processing & Exploitation)、情报分析与生产(Intelligence Analysis & Production)、情报传播(Intelligence Dissemination)、情报评估(Intelligence Evaluation)。这个6步循环的过程是高度动态的、连续的、永不结束的[30]。从情报周期的角度看,情报工作包括很多业务环节,但情报收集、情报分析和情报传播与共享等业务中的伦理问题会更加明显,因此,本文将对此进行重点分析。
2.1 情报收集中的伦理问题
通常情况下,情报收集中的伦理问题是最显而易见的,尤其是通信情报、信号和数字情报、图像情报、秘密情报的收集,以及情报收集手段和途径经常不具有正当性,侵犯隐私权、个人自主权等个人利益,甚至违背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为情报工作带来严重的负面效应。
2.1.1 通信情报、信号和数字情报收集的伦理问题:侵犯隐私权
隐私是与情报收集经常发生冲突的首要利益之一,特别是当情报收集涉及到试图发现他人希望保密的内容时。第一,通信情报(Communications Intelligence)是情报收集涉及侵犯隐私的一个典型例子。通信是人类一项必不可少的活动,没有通信和交流,任何活动的组织或实施都将变得困难。对于情报机构来说,拦截通信是至关重要的。正如马克·洛温塔尔(Mark Lowenthal)所指出的,通信情报能够洞察一个人的朋友、敌人正在说什么、计划做什么、甚至考虑做什么,它是读懂另一个人思想的最佳途径。但拦截别人的通信是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这是因为,首先,这种活动涉及未经同意的拦截和利用个人信息;其次,它违背了一种强烈的期望,即个人通信属于私人领域,应该与社会存在“内部”与“外部”的明显区别。第二,信号和数字情报(Digital Intelligence and Signal Intelligence)的收集可能给个人隐私保护带来不同程度的伤害。信号和数字情报在确定、定位和预防政治团体面临的各种威胁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是,信号和数字情报的收集可能与个人隐私发生冲突,对个人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并进一步潜在地影响政治团体的凝聚力。随着每个人的生活变得越来越数字化,记录和监控个人及其行为变得越来越容易。劳伦斯·莱西格(Lawrence Lessig)和大卫·里昂(David Lyon)担心,数据挖掘和数据监控等活动的兴起使得对隐私的威胁将变得越来越普遍,“人们不仅在街上行走时受到监视,而且在穿越信息高速公路时、在家中也越来越多地受到监视。”数据挖掘涉及在没有正当理由或明确许可的情况下收集个人及其生活各个部分的信息,侵犯了个人信息控制权,即个人隐私权[31]。
2.1.2 图像情报收集的伦理问题:与个人自主权发生冲突
自主,是一个人能够在不受外部操纵或干扰的情况下自己决定采取何种方式生活。正如努斯鲍姆(Nussbaum)所说:“自主能够形成善的概念,并对一个人的生活规划进行批判性反思,维持良心自由”。一个人完整地享有自主权,意味着他/她有能力规划、选择和思考各种选择。通过监视手段开展图像情报收集可能会与个人自主权发生冲突。随着计算机网络和无线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通过摄像头、闭路电视和智能设备等在各种场合采集个人相关图像已经是不可避免的。闭路电视摄像机、密集监视和侵入式监视在提供物理和有形信息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这些信息在警察和情报行动中至关重要[32]。然而,图像情报收集对他/她如何根据自己的意志行事产生了影响,个人的自主权受到了损害,故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通过监视手段开展图像情报收集应该被禁止。
2.1.3 秘密情报收集的伦理问题:违背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一般而言,情报收集的透明度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众支持和同意情报收集活动的信心。虽然保密是情报工作的必要条件,但情报工作人员必须负责任,保护公众利益,遵循社会的道德价值观。由于没有直接的证据可彰显情报工作人员的负责任性,所以公众倾向于怀疑那些“保密”的情报工作的伦理性,尤其是国外秘密情报的收集,其具体活动的目的和道德标准很少被清晰地阐明,因此,国外秘密情报收集容易引起伦理上的担忧。国外秘密情报收集容易违反当前国际秩序的基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随着网络的普及,国际恐怖主义进入2.0时代,网络恐怖主义风险加剧,比以前的敌人更不显眼、更不可识别,对和平与稳定的威胁也更加多样化。治理恐怖主义需要情报部门增加预算,并承认情报是目前治理恐怖主义的第一道防线。为此,国外秘密情报收集是一种不错的应对策略。秘密情报收集通常包含信号情报、人员的部署和任务、卫星图像、拦截网络和其他通信等秘密手段。公众可能会质疑“为国家安全的目的采取一些非常规情报收集手段”这种说法的有效性和合法性,直觉上,人们认为这些行为是不可接受的[33]。情报不应与伦理关系对立,而应使决策者对政策选择做出明智的判断,并有效地瞄准情报工作中的不利因素。各国(地区)需要维护许多重要的价值观、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但这不应该成为违背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借口。
2.2 情报分析中的伦理问题
类似于亨廷顿的逻辑,可以将情报职业的本质界定为“处理和管理与国家安全相关的信息,以使现实尽可能清晰。”为达成这一目标必须进行情报分析,而绝大多数情报失误的根源都在于情报分析,因此,情报伦理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情报分析伦理。许多研究表明,情报失误的根源可以追溯到两种行为:①在信息处理过程中无意的错误,即非动机偏差;②为了获得影响力或逃避惩罚故意偏离正确方向分析情报数据导致的错误,即动机偏差。对情报失误的深入研究表明,在许多情况下,仍坚持错误的先入之见是问题的主要根源。比如,珍珠港事件(1941年)中,情报未能准确预计对手行动。虽然非动机偏差在导致情报失误方面是有充分根据的,但动机偏差的影响迄今尚未引起学术界的关注。情报工作人员故意在难以表达的证据面前表现出的无知同样会引起情报失误,比如,情报工作人员同意斯大林的判断并认为希特勒不会在1941年入侵苏联,因为他们担心,如果他们告诉自己的真实想法,他们的命运就会受到影响[34]。
足见,情报分析人员较容易引起情报失误。情报分析人员必须利用自己的专业技能评估不同来源信息的价值,将其与已经收到的(从其他来源)和已证实的(或其他)来源的信息的可靠性进行比较。当来自管理者或外部来源的压力与情报分析人员的判断相反时,就会产生伦理困境。在这里可以设想:为规避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而忽视或严重低估某一特定报告的压力,为得到更可取的结论而扭曲分析过程的压力,基于对高级官员可能需要的情报的先见之明以及不提供这些情报可能造成的后果而施加的自我压力,这些压力共同促使情报分析人员在情报分析过程中会应用任何手段(包括不道德的手段)。此外,情报分析人员的个人、道德或宗教信仰也可能会有意或无意地影响情报分析[35]。
2.3 情报共享中的伦理问题
情报共享可以提高情报机构的能力和绩效,因而,情报共享对于现代的情报工作是非常重要的。情报共享涉及各级(地方、州、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以及更多的参与者。反恐战争让许多新的参与者第一次聚集在一起对抗共同的敌人。但是,由于情报共享往往是非正式的、临时的,在人权、问责和透明度等问题上缺乏共同的规范和价值观的引导,导致很难有明确的指导方针管理情报共享。因此,在情报共享领域出现新的伦理争议并不奇怪。近年来,在国外出现了3个情报共享方面的伦理困境:①2014年3月,美国国家安全局前雇员爱德华·斯诺登(Edward Snowden)公开文件称,美国在欧洲和其他地方的几个盟友正在利用监控技术收集国内外信息,其中几个国家(地区)还与美国共享情报;②2014年8月,澳大利亚国防分析人员德斯蒙德·鲍尔(Desmond Ball)公开表示,澳大利亚政府与美国同谋,支持美国在阿富汗和伊拉克发动无人机袭击,原因是驻扎在派恩盖普信号情报基地的澳大利亚信号情报工作人员收集并共享了至关重要的信息;③2014年9月,英国高等法院就巴基斯坦公民尤努斯·拉赫马图拉(Yunus Rahmatullah)起诉英国政府的案件举行了听证会,他指控在阿富汗拘留期间遭受酷刑,并且特别指控英国军队实施酷刑和侵犯人权,声称他们在知情的情况下仍把他交给了驻巴格达的美国军队。这里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英国官员是否真的与其他国家(地区)“共享”了这名囚犯和潜在情报来源[36]。
在情报共享的情况下,可以将情报视为共享的产品。在考虑一个产品的生产是否符合道德,以及如果不符合道德,情报产品的接收者或消费者是否要背负罪恶感时,可以引用商业伦理的公平贸易概念。如果情报机构将“公平贸易情报”列为优先事项,那么它就可能对盟友和合作伙伴收集情报的条件提出更明确的要求,它们彼此之间的关系也会得到加强,而且双方可能会根据情报收集手段更好地了解情报的可信度。如果一个组织的合作伙伴依靠不尊重人权的手段收集和共享信息,那么这个组织也会受到牵连[37]。
3 情报伦理的概念
情报收集、情报分析和情报共享等情报工作环节都以不同方式侵犯个人利益或违背国家主权,致使情报工作常常被视为不道德的活动,甚至影响情报产品的公信力。因而,情报伦理应该成为情报工作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然而,各界人士对情报伦理有着不同的甚至略微矛盾的认知,为促成对情报伦理形成正确且完整的认识,有必要对情报伦理的基本内涵进行系统的阐释。
3.1 对情报伦理的认知
有学者认为将伦理应用于情报领域,本质上是一种矛盾修辞法。绝大多数公众认为,情报部门的工作是收集其他行为者希望保密的信息,因而试图将伦理考虑应用于这样一个领域既无益又多余[38]。诸如“整个情报活动都是不道德的”和伦理考虑“会削弱情报的有效性”等说法反映了这样一种观点,即情报工作本身应该被视为不道德的,或者至少伦理是有效情报工作的一个阻碍因素。然而,有关情报伦理的文献并不认同情报伦理是一种矛盾修辞法的观点。恰恰相反,大多数情报观察者将情报伦理视为情报研究和情报工作的关键要素,因为情报工作人员的判断和行动经常是在“法律之外的空间”开展的[39]。不幸的是,一些情报机构存在伦理恐惧症,在他们看来,伦理不需要宣传、庆祝和展示,而应该隐藏和严密保护。Goldman J曾向一个情报机构询问他们的伦理准则,却被告知“它只对机构员工开放”;而另一个机构宣称需要根据《信息自由法》提交申请。最近,在对美国陆军审讯人员的一项调查中,他们被问到:如果美国修改法律允许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不道德手段获取情报信息,你们是否愿意参与这种活动?大约64%的审问者回答“不”,33%回答“是”[40]。综上可知,不同的主体对情报伦理有不同的认知。首先,在普通公众眼里,情报伦理是不存在的,因为情报工作本身就是不道德的;在学者眼里,情报伦理对于情报研究和情报工作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在情报机构眼里,情报伦理仍然是不可公开、需要严密保护的事物。
2006年1月,国际情报伦理协会(IIEA)成立,其主要目标是促使情报专业人士和情报科学家合作发展对情报职业伦理的广泛理解。根据这一目标,IIEA于2006—2011年在美国和英国举办了一系列会议,并于2010年创办了《国际情报伦理杂志》。2019年5月,一些前情报官员、政策制定者、网络专家和顶级记者参加了Belfer中心情报项目会议“情报的伦理与道德”[41]。IIEA、国际情报伦理杂志和情报伦理会议从情报界的不同利益相关者汲取并整合了意见,使人们广泛认识到情报伦理的重要作用。
3.2 情报伦理的基本内涵及相关概念关系
3.2.1 情报伦理的基本内涵
在审视情报伦理概念之前,有必要对情报和伦理两个概念形成一个清晰的认知。首先,情报是什么?情报的传统定义包括对秘密和“外国”政治背景下的信息或知识的关注,这些信息或知识被视为一种产品、过程或活动;在21世纪,情报可以被定义为“为了维护或改善国家(地区)和国际安全而产生或获得的秘密信息或活动”[42]。21世纪的情报工作是什么?情报工作是情报机构的工作,其受到国家领导人的愿望、政府内部机构间关系和战略文化的影响。”情报工作是政府任务清单上的任意一件事,政府可在其认为恰当的时候统筹情报和安全工作。为了更加积极主动应对国际恐怖主义,许多国家情报机构将其情报工作扩展到“搜寻”“监视”等行动上。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情报机构开展了一些有争议甚至不道德的活动。因此,在开展情报工作时,讨论什么构成可接受的道德立场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重要。随着情报工作越来越可能对社会和公众造成实质性破坏或威胁,情报伦理也就变得愈加重要[43];其次,伦理是什么?伦理的概念通常基于对什么是可接受的和道德的理解,由特定社会的规则和价值观所决定;它是“一套基于某些信念的行为准则……关于情报在社会中的作用”[44]。情报工作涉及到伦理思想的许多灰色地带,并产生了令人困惑的困境,因而情报工作人员必须在国家安全利益与其他美德之间取得平衡[45]。伦理融合了个人道德观(Personal Morality)和社会效用观(Social Utility),一方面是良知的要求,另一方面是人类交往的公认标准(或理想)以及无视这些标准带来的社会后果。其中,第二个因素——社会后果,往往占主导地位[46]。
综上,可以将情报伦理定义为,在情报工作中以善恶为标准,依靠人们内心的信念和一定的社会手段,对情报工作人员本身的道德水平、在整个情报周期采取的活动,以及情报工作与国内外政治环境和普通公众等之间的关系进行系统性调整,进而达成良好的个人道德观和社会效用观。换句话说,情报伦理旨在确定出于何种目的、在何种情况下、哪些情报工作在道德上是容许的。情报伦理考虑的总体问题是:什么时候情报服务在道德上是正当的?情报机构应该如何开展活动才能在道德上得到认可?这些问题需要在应用伦理学、政治理论、国际政治、国际关系等学术领域内进行广泛讨论[47]。情报伦理可分为外部伦理和内部伦理,其中,外部伦理涉及的是情报工作与国际政治环境、国家政治环境、普通公众等之间关系的伦理问题;内部伦理涉及的是从事情报工作活动的伦理问题,包括情报工作人员、情报机构的道德,收集、处理、分析和传播情报活动的伦理考量,以及情报工作的整体伦理框架。
3.2.2 情报伦理相关概念的关系
为了科学准确地界定情报伦理,有必要对情报伦理相关概念进行系统的澄清。第一,从研究视野、研究范围和研究问题域来看,情报伦理与信息伦理、数据伦理和人工智能伦理具有密切的关系;第二,从情报伦理社会调控的角度来看,情报伦理与情报法律彼此渗透、相互补充。
1)情报伦理与信息伦理、数据伦理、人工智能伦理的关系
随着信息科学的发展,美国学者詹姆斯·摩尔强调,新兴信息技术的发展需要有更好的技术伦理规范[48]。信息伦理就是信息活动中以善恶为标准,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特殊社会手段维系的,调整人与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信息关系的原则规范、心理意识和行为活动的总和[49]。
随着大数据进入大众的视野,数据伦理也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Floridi L等将数据伦理界定为“建立在计算机和信息伦理基础上,主要研究和评估与数据相关的道德问题(包括生成、记录、管理、处理、传播、共享和使用)、算法(包括人工智能、人工代理、机器学习和机器人)以及相应的实践(包括负责任的创新、编程、黑客和专业代码),以便制定和支持道德上良好的解决方案(例如正确的行为或正确的价值观)”[50]。
作为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驱动力,人工智能已经被广泛应用于不同行业及领域,对人们现有的法律规范、伦理标准和社会生活等提出了新的挑战[51]。2021年9月25日,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专业委员会发布了《新一代人工智能伦理规范》,旨在将伦理道德融入人工智能全生命周期,为从事人工智能相关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相关机构等提供伦理指引[52]。人工智能伦理是专门针对人工智能系统的技术伦理学分支,它主要关注人类在设计、制造、使用和处理人工智能系统的道德行为和机器的行为[53]。人工智能伦理是一套道德原则和技术体系,旨在为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和负责任的使用提供信息[54]。
情报伦理与信息伦理、数据伦理、人工智能伦理的关系主要表现为:第一,情报伦理与信息伦理、数据伦理、人工智能伦理的出现与发展都是技术革命演化的结果,共同属于应用伦理学的范畴。其中,人工智能伦理是技术伦理的分支,它关注的是人的伦理行为和机器的行为。情报伦理与信息伦理、数据伦理共同关注的是人的行为伦理性。第二,从信息链的角度来看,数据伦理和信息伦理的覆盖范围更大,情报伦理则相对小一些。信息链是情报学理论研究的重要基石,它是指由事实(Fact)、数据(Data)、信息(Information)、知识(Knowledge)、情报/智能(Intelligence)构成的概念连续体,信息链上游的概念(如事实、数据)具有物理属性,下游的概念(如知识、情报/智能)具有认知属性,信息概念则恰位于中间[55]。从加工的角度来看,数据是较原始的信息,而知识、情报是通过加工和提炼了的信息[56]。英国的研究人员大卫(Johnson J.David)在2009年独树一帜地提出了颠覆性的数据、信息、知识三者之间的关系,他认为数据是信息到知识的过渡阶段,而信息则是最基本的一层,与外界的物质/能量直接产生关系[57]。无论怎样,事实、数据、信息、知识都是情报得以产生的来源与基础(素材)[58]。由于情报伦理与信息伦理、数据伦理的研究对象都来源于“信息链”,因此,情报伦理与信息伦理、数据伦理的包含关系与“信息链”中各要素的关系一致,即数据伦理和信息伦理覆盖的范围更大,情报伦理的诸多内容都来源于数据伦理和信息伦理。第三,从时间维度来看,情报伦理和信息伦理可以说是较为传统的伦理关系,数据伦理则是新型伦理关系。信息链存在着“事实→数据→信息→知识→情报/智能”的转化过程[59]。在“互联网+”环境下,信息链中每一要素的获取不必然以激活上一要素为先。人们对情报的时效性要求愈加强烈,在某些条件下,人们不再单一地从知识中提取情报,相反会直接从信息和数据中提取情报来解决问题[60]。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使得可以从“数据”中直接挖掘出用户所需的“知识或情报”,“信息”不再是获取“知识或情报”的必经之路;同样地,“情报”的获取也不再必须经过从“信息”到“知识”到“情报”的逐步激活。因而,情报伦理与信息伦理、数据伦理不是按照“信息链”的顺序依次出现的。情报伦理的存在就如情报工作的存在一样古老,只是当时人们对情报伦理并未给予足够的重视。情报带有一种伦理包袱,至少可以追溯到20世纪,康德谴责间谍活动的“内在卑鄙”时;而情报伦理的现代版本在20世纪90年代两位英国学者的判断中得到了证明,认为间谍活动“完全不道德”,除了“某些极端案例”[61]。随着信息处理链条不断回归本源、信息链要素逐渐逆向进入大众视野并不断引起相应伦理问题,信息伦理和数据伦理相继出现。信息伦理的发展历史相对较短,但在美国已被认可近20年,这方面的学术研究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62]。数据伦理则出现得更晚,它继承和拓展了传统伦理,比其他传统伦理范畴更为广泛,是一种新型伦理关系。
2)情报伦理与情报法律的关系
情报伦理与情报法律表现为一种彼此渗透、相互补充的关系。很难设想,在道德风尚良好的社会出现法律秩序混乱的情报工作;也很难设想,在法律秩序良好的社会出现道德水准低下的情报工作。情报工作人员有时会被要求从事一些不道德的活动。情报法律是情报工作的最低要求。伦理规范为开展此类活动提供了道德基础,前提是需要真正的安全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说,情报法律和情报伦理相互平衡,为情报工作创造了基本的工作环境。近年来,关于什么构成情报伦理的公开讨论也许是情报伦理重要性的最有力证据。随着反恐战争在全世界范围内的扩大,情报伦理的重要性将进一步扩大[63]。许多学者注意到了情报法律框架的局限性,认为漏洞总是会被发现,限制总是会被推开。Shlomo Shiro建议“伦理从成文法律法规结束的地方开始,并提供一套‘规则、指南和建议’来指导情报工作人员的活动”[64]。因此,可以说,情报伦理通过提供情报工作人员的行为框架进一步强化了对情报法律规则的落实。
首先,情报法律要求情报伦理的支撑。一是情报伦理为情报法律的制定奠定了广泛而坚实的社会心理、道德习俗等方面的基础。立法者在制定法律规范时必须考虑道德原则与道德要求,信息法律所要调节和处理的关系首先是信息伦理所要调节和处理的关系。二是情报法律有其特定的边界和效力范围,并在本质上是反应性的,因此它有顾及不到的地方。对网络环境下跨越国界、发展异常迅速且新问题层出不穷的现代情报工作来说,尤其如此。这时,情报伦理可以为情报工作的道德化提供基本要求,有助于情报工作得到较强的公信力。
其次,情报伦理准则的实施需要法律的强制保障。一是用立法手段将情报工作中的一些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转化或确认为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法规,通过道德法律化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二是从作用的方式来看,法律为情报工作规则的实施提供强制性保障。如果情报工作突破了这一道德底线,就会受到法律的强制性惩罚,从而使得情报工作人员的行为至少维持在不触犯法律的水平上。
4 情报伦理之于情报工作实践的意义
情报伦理概念的提出和应用对于情报工作实践具有一定的意义,具体而言:情报伦理行为主体可为情报工作保驾护航,情报伦理有益于国家安全和人权达成更好的平衡,并可预防和规避不道德情报的影响。情报伦理为一切情报工作都提供了道德底线,可提升情报工作的规范化程度。
4.1 情报伦理行为主体可为情报工作保驾护航
情报从业者、监督者甚至情报机构都可以被称为“伦理行为主体”(Ethics Agent)。这一论点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哲学,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类是一种“伦理动物”,Toni Erksine在《情报》一书中指出,个人是伦理行为主体,因为他或她可以对伦理推理形成正确的理解并做出积极的响应,并要承担“伦理责任”;基于情报界要承担集体责任的考虑,Erksine将伦理责任进一步扩展到情报机构和个体从业者。Erksine写道:“我们可以非常自信地假设,那些承担情报工作的人……有能力深思熟虑各种可能的行动路线及其后果,并在深思熟虑的基础上采取行动。”[65]关于谁可能是情报工作的伦理行为主体,答案是情报工作人员,这是毋庸置疑的。我国网络与信息安全政策法律也肯定了情报工作人员的伦理行为主体身份,即情报工作人员有义务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知识产权以及公众的人权等,如《国家情报法》《网络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电子商务法》规定情报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主体不得泄露、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国家安全法》《国家网络空间战略》《网络空间国际合作战略》表示应该保障公众在网络空间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人权,依法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66]。然而,大多数学者认为,情报工作的伦理行为主体不仅包括情报工作人员,更要包括情报机构。因为,伦理不仅仅与在日常工作中开展特定情报工作的人有关,也是情报机构及其组织的集体责任。全面的情报伦理观有助于更深入地了解情报工作人员的身份及其对客户、下属和同行的义务,强化情报工作人员的协作和团队学习的要求。情报机构作为一个学习型组织,在应对国家安全面临的多样化、不确定性和波动性等方面应发挥重要作用。也许情报机构永远不可能“成为”一个学习型组织[67],但情报工作人员通过学习情报伦理可以成为更好的专业人员。对全国人民和情报服务对象的责任要求情报工作人员所做的一切都是卓越的,不能有违伦理。此外,随着情报工作向私人和公共领域的扩展,情报机构的新的合作伙伴和合作者也应该被视为情报工作的伦理行为主体,因为他们积极参与情报过程,尤其是情报收集。从更广泛的角度来看,情报工作的伦理行为主体不仅仅是情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还包括个人以及从事收集、分析和传播情报的政府和私人组织[68]。换句话说,情报工作的利益相关者都是天然的伦理行为主体,他们都有责任尊重并维护情报工作的合乎伦理性,为情报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驾护航。
4.2 情报伦理有益于国家安全和人权达成更好的平衡
公众期望国家(地区)捍卫他们的权利并为他们提供安全的环境,同时公众也关心情报工作人员以他们的名义做的事情的伦理性。约翰逊(Loch K.Johnson)认为,情报监管者和从业者等工作人员忽视伦理会对一个国家(地区)的地位构成巨大威胁。事实上,不止一个情报观察者注意到,情报伦理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有益的[69]。国家需要捍卫和保护公众,在暴力挑战面前维护正义和法治[70]。虽然在非常情况下,国家安全可能暂时优先于人权,但不应总是对它们进行权衡取舍,因为国家安全和人权是彼此的组成部分,任何一方遭受损失都必须计入双方,在解决冲突时双方要达到平衡。一个国家(地区)面临的困境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能否发展并维持有效的情报能力作为抵御安全威胁的第一道防线。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正是自由和人权意识形态的非常力量致使国家安全的主导地位成为情报机构开展某些不道德行动的理由。每个国家(地区)都有保护本国公民安全的特殊责任,而且在必要时,可以将本国安全置于绝对首位。国家安全部门和情报当局负有保护公众的责任,因此他们会收集和使用秘密情报以应对安全威胁。秘密情报的收集需要克服他人的阻碍力量,不可避免地会侵犯到他人的人权。人权的概念是国际道德秩序不可或缺的,它基于这样一个原则:每个人的生命都有独特而平等的价值,尽管在直觉上人们认为家庭、朋友和自己的社会优先于其他[71]。在与其他社会、文化和国家(地区)打交道时,价值观可能会不同,但在某些深刻的层面上,应该共享普遍的道德原则。情报伦理则体现了被充分理解和检验过的正义战争(Just War)概念,同时也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72]。
4.3 情报伦理可预防并规避不道德情报的影响
情报伦理的缺位会延及到情报工作人员身上,因为他们不知道情报工作的道德底线在哪里,可能会变得自我约束而忽略掉一些有价值的情报信息,也可能会无视风险、大胆采取各种手段获取情报信息,那么诞生的情报产品符合伦理的规范程度就会良莠不齐。Olson认为,“如果没有明确的交战规则,我们在海外的情报工作人员就会变得规避风险和自我约束……他们不应该越过这条线,但他们必须接近这条线”。Gendron赞同这一观点,他指出,公开阐明组织目标、理想、义务、承诺及决定实现这些目标的手段,对情报工作人员和消费者是有益的[73]。可见,情报伦理对于情报工作人员生产伦理的情报产品是有益的。情报伦理使得情报工作人员有规范的情报工作流程和明确的道德准则可以遵循。规范的流程、明确的准则可预防不道德情报产品的诞生。不道德的情报可能导致人才外流,因为通常人们不想加入或觉得有必要离开一个从事令人震惊活动的组织;可能吸引告密者的错误合作,以不道德的方式对待人们有可能会激怒、伤害甚至使想要获得信息的人感到不安[74]。相反,伦理的情报产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团结有正确价值观的情报工作人员继续努力地从事情报工作,进而为情报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人才支撑;可以促使情报工作经得起公众的检验和质疑,便于供决策者使用;可以吸引大量情报合作伙伴并促成正确的、伦理的情报合作方式,有助于提升情报消费者对情报产品的信任感并放心使用。综上,情报伦理可预防不道德的情报产品的诞生,并规避不道德情报的影响。
4.4 情报伦理为一切情报工作提供了道德底线
在全球恐怖主义和大规模监视技术日渐横行的今天,为安全目的开展的情报工作的伦理界限显然是最需要优先考虑的问题之一。近年来,总体国家安全观既重视传统安全又重视非传统安全,涉及16种领域的安全。为应对各种各样的安全问题,对情报的重视和使用达到了空前的程度,例如,最近许多西方警察服务开始推行的情报主导警务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75]。为了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系统保障国家安全,情报工作范围从主要关注政治、国土和军事安全逐渐扩大到经济、文化、社会、科技、网络、生态、资源、核、海外利益、太空、深海、极地、生物等一般安全和安保等领域。随着情报工作领域的不断扩大,情报工作的责任和合法性问题显得更加紧迫和重要,情报服务的利益相关者需要坚守道德底线,维持情报工作的伦理性。情报机构有充分的理由对诸多情报工作采取保密措施,保密也就变成了阻碍公众享有对敏感度不高情报的知情权的“盾牌”。公众要求情报工作开放、民主、透明,也许这是有问题的或是不现实的要求。公众并不认为情报机构的任何活动或行为都是可以接受的,因此,秘密情报工作的伦理性引起了公众的关注,其必须要遵守道德底线,即使有时很难确切地知道底线在哪里。情报决策者必须遵循道德统一体进行适当定位,一方面要将实现期望的结果所需的手段置于首位;另一方面则要避免任何不道德的隐蔽行动,无论原因是什么[76]。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统筹发展和安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这意味着,在新发展阶段,国家安全问题被摆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77]。从当前形势来说,安全情报和发展情报一体化是国家情报工作的必经之路[78]。情报工作正被用作处理各种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工具,那么,做好国家情报工作是应对更加复杂和严峻的国家安全问题和发展问题的必然之选。因此,为确保总体国家安全和社会发展不受伦理争议,一切情报工作必须以尊重并维护情报伦理为基础,它是一切情报工作的道德底线,这样情报工作才能站得稳、立得正,其本旨才能有更深远的立意,取得公信力。
5 结 语
情报收集、情报分析和情报传播与分享等情报工作产生了侵犯隐私权、个人自主权和违背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等伦理问题。可见,情报工作的开展和推进必有其内在的道德性依据,否则,情报工作的合法性和伦理性会受到质疑。寻求对情报工作古老而又前沿的维度——情报伦理的更广泛、更系统的理解是有价值的,尤其是对获取公众的信任和支持。然而,各界人士对情报伦理有着不同甚至略微矛盾的认知,准确认识情报伦理的概念及其意义是保证情报伦理的有效性得以充分发挥的必要前提。
未来将进一步研究情报工作的伦理维度和适用于我国情报机构的情报伦理框架,从而达成情报工作与伦理道德的有效平衡,为情报工作的合乎伦理性提供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