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村寨旅游开发主体间的合作机制分析
2022-08-30刘冰冰王志标
刘冰冰,王志标
(1.中国传媒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北京 100024;2.长江师范学院学报 编辑部,重庆 408000)
一、引言
随着我国进入“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历史阶段”,少数民族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的紧迫性更加凸显。2021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扎实推进共同富裕》一文中明确提出:“实现共同富裕,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1]同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中指出民族地区要“找准促进共同富裕的切入点和发力点……要支持民族地区实现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2]推动少数民族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已成为扎实推进共同富裕阶段中的重要内容,而通过对民族优势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打造民族地区特色旅游产业是实现少数民族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
民族旅游开发是一个多元主体共建的过程。企业资本的撬动、基层政府的有效监管以及寨民的积极参与必不可少。然而,基层政府、企业及寨民在旅游开发过程中经常会因利益分配不公产生矛盾,对民族地区旅游开发形成制约。所以,如何平衡多方利益诉求,使多方主体实现合作共生是民族村寨旅游开发急需解决的问题。
国外学者Jamal等提出了影响旅游开发主体协作的六个条件,分别是合作主体对彼此相互依赖的认知、合作主体能通过合作获得利益、合作协议合法性的一致性承认、对合作规划的一致性看法、召集人对合作具有积极信念、建立与公共组织和社会机构的联系[3]。在国内研究中,范春提出共同体意识缺乏、权力边界不清、协调机制缺失是旅游空间生产的矛盾来源[4]。陈炜等通过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资源开发模式进行研究后发现,居民以及居民自组织与政府、赞助商之间的矛盾是影响传统体育文化资源有效开发的症结[5]。从居民角度看,李忠斌等提出居民在合作中处于弱势地位[6]。其中,旅游地居民产生的相对剥夺感是引发当地社会冲突的原因之一[7]。如村民仅限于参与旅游民俗的接待,很少参与到旅游规划、决策、管理及教育培训等环节[8]。为此,关于“居民增权”、提升居民东道主主体性意识的相关探讨也较多[9-11]。在居民社区内部,虽然也会存在一定的竞争,但是更多表现为“空间协商”而非“空间冲突”[12]。沈萍等则重视旅游企业在合作过程中的作用,她认为旅游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是相关利益主体从中获益的基础[13]。另一些学者则重视政府的作用,周大庆认为地方政府是实现利益相关者利益均衡和景区绩效最大化的根本保障[14]。左冰提出权利平等是分配公平的基础,旅游收益受到外生权力配置的影响,政府的立场和治理模式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收益的分配倾向[15]。在此基础上,一些学者开始运用演化博弈模型进行相关的探索,博弈论研究的是在利益冲突环境中,相互独立和理性的个体行为及这些行为间的交互影响。杨春宇等通过建构旅游地不同发展阶段的利益主体收益函数,分析了主体间的博弈特征[16]。杨瑜婷等利用演化博弈理论构建了居民和开发商演化博弈模型,发现增大合作收益系数、增大政府补贴、增大违约罚金是促进合作演化的重要条件[17]。
这些文献为民族村寨旅游开发主体间的合作机制研究提供了一定的借鉴,但存在以下不足:第一,在研究内容上,多是基于某一参与主体视角展开探讨;第二,在研究方法上,虽然一些研究采用博弈论进行实证分析,但是核心主体是政府和企业,忽视了村民的重要性;第三,缺少相关案例的实证检验。本文聚焦少数民族村寨旅游开发问题,建立民族旅游开发中基层政府、企业及寨民三者的动态演化博弈模型,探讨影响主体合作的因素,并通过牟托羌寨、桃坪羌寨、甲居藏寨三个村寨的典型案例对这些因素进行检验,厘清各主体间利益如何协调、责任如何归属,以期找到三方合作共生的路径。
二、理论模型
(一)模型假设
基层政府、企业及寨民是民族旅游开发项目的重要参与者,它们共同构成了民族旅游开发合作系统。其中,基层政府的角色是监管者,企业和寨民的角色是合作者。三方主体都满足“理性人”假设,即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具体见表1。
表1 主要参数设定及含义
假设1:基层政府的行为策略是{监管,不监管},记为{g1,g2}。监管的内容主要是对企业行为进行监管、鼓励寨民的积极参与及协调企业与寨民关系。监管时,会付出日常的监管成本Cg;不监管时,会受到上级政府的处罚Lg,同时政府的初始收益为Rg。
假设2:企业的行为策略是{遵守,不遵守},记为{e1,e2}。在旅游开发系统中,假设企业的初始收益为Re,企业遵守合约的成本为Ce,不遵守合约的成本为C1,C1>Ce。企业不遵守合约时,会对寨民的参与利益带来损害,用Lv表示。
假设3:寨民的行为策略是{参与,不参与},记为{v1,v2}。寨民参与旅游开发的动机在于提高自身的经济水平。寨民参与时,会付出资本、劳动等成本,用Cv表示,同时获得的经济收益为Rv和政府的补贴为ε。寨民不参与时,不会付出成本也不会获得任何收益。
假设4:基层政府选择“监管”的概率是x(0 ≤x≤1),选择“不监管”的概率为1-x;企业“遵守”合约的概率为y(0 ≤y≤1),选择“不遵守”合约的概率为1-y;寨民选择“参与”的概率为寨民选择“不参与”的概率为1-z。
(二)建构支付矩阵
依据对基层政府、企业及寨民三方主体的行为假设,共形成八种行为组合策略。根据设置的成本和收益参数,可得到每种策略组合下的支付矩阵,见表2。以基层政府监管、企业遵守、寨民参与组合策略的支付矩阵为例,Rg-Cg-ε表示基层政府收益减去监管成本再减去对寨民的参与补贴,Re-Ce表示企业收益减去企业遵守合约的成本,Rv-Cv+ε表示寨民参与收益减去参与成本再加上政府的补贴。
表2 基层政府、企业以及寨民三方博弈的支付矩阵
基层政府选择“监管”的期望收益函数:
基层政府选择“不监管”的期望收益函数:
基层政府的平均期望收益函数:
企业选择“遵守”的期望收益函数:
企业选择“不遵守”的期望收益函数:
企业的平均期望收益函数:
寨民选择“参与”的期望收益函数:
寨民选择“不参与”的期望收益函数:
寨民的平均期望收益函数:
(三)特征值计算
基层政府选择“监管”策略的复制动态方程:
企业选择“遵守”策略的复制动态方程:
寨民选择“参与”策略的复制动态方程:
根据微分方程的稳定性定理,当x0满足条件是渐进稳定点。故令并联立三个公式,求取八个特殊均衡点,分别是E1=(0,0,0),E2=它们构成了演化博弈的边界。此外,方程组获得另一均衡点E9=(x*,y*,z*)。
系统稳定策略可由雅可比矩阵局部稳定性得到[18]。雅克比矩阵见公式(13),根据雅可比矩阵,求取每个均衡点的三个特征值,如果每个均衡点的三个特征值都为负数,则该点就是演化稳定点。同时,根据Ritzberger等的研究,三方主体演化博弈策略只需讨论八个特殊均衡点的渐进稳定性[19]。八个特殊均衡点的特征值结果见表3。
表3 各个均衡点的特征值
三、主体稳定性合作机制分析
(一)三方共生影响因素分析
如果均衡点的每个特征值都为负数,则该均衡点就是演化稳定点。如果有一个特征值为正值,则该均衡点一定不是演化稳定点。基层政府监管、企业遵守合约、寨民参与是民族村寨旅游合作开发的理想状态。要保证基层政府监管、企业遵守合约及寨民参与达到稳定状态,需要令均衡点的特征值都小于零,即Cg+ε-Lg<0,Ce-C1<0,Cv-ε-Rv<0。从基层政府角度看,此时需要增加基层政府不监管的成本(来自上级政府的惩罚)Lg,减少基层政府监管成本Cg;从企业角度看,需要增加对企业违反合约的惩罚C1,减少企业遵守合约的成本Ce;从寨民角度来看,需要增加寨民的经济收入Rv,减少寨民的参与成本Cv,基层政府补贴对三方合作共生的作用得不到证明。所以,与三方合作共生呈正相关的因素有基层政府不监管时获得的惩罚、企业不遵守合约受到的惩罚及寨民的净收益;与三方合作共生呈负相关的因素有基层政府的监管成本、企业遵守合约的成本。
(二)主体间的影响机制分析
(三)三方合作的影响因素总结
第一,三方共生与各主体受到的惩罚成正相关,与各主体选择正向行为时付出的成本成负相关,与寨民的收益呈正相关。第二,基层政府在三方合作中占据主导地位,只要基层政府不监管,企业必定不会遵守合约,寨民利益一定会被侵占,寨民也不会参与其中。同时,对基层政府设置越严格的惩罚机制,基层政府就越具有监管动机。基层政府监管成本越小,基层政府越倾向于监管。第三,企业不遵守合约受到的惩罚越大,企业越具有遵守合约的动机。同时,企业遵守合约的成本越小,企业越倾向于遵守合约。第四,寨民参与受到寨民净收益和企业对其净收益侵占两个因素的影响,基层政府对寨民的补贴并不能成为其积极参与的动因。
四、案例检验
牟托羌寨、桃坪羌寨和甲居藏寨是四川省典型的少数民族特色旅游村寨。2019年7月,调研组进驻牟托羌寨、桃坪羌寨、甲居藏寨进行调研,通过采用对寨民深度访谈的方法获取当地旅游开发情况。其中,牟托羌寨三方主体的关系经历了从合作到完全破裂的演化,即基层政府、企业及寨民三方在原有的合作机制中,由于冲突较大,目前已经处于“完全分手”状态;桃坪羌寨中三方主体的关系经历了从合作到失调的演化,即三方主体在原有合作中,由于存在矛盾,导致企业一方退出,现有的旅游开发仅由基层政府和寨民两方合作推动;甲居藏寨的三方合作仍在持续。
(一)牟托羌寨旅游开发情况
牟托羌寨位于四川省阿坝藏族自治州茂县,三千多年的历史积淀孕育了羌族歌曲、“萨朗舞”、羌绣、“砸酒”及碉堡等民族文化遗产。据当地寨民介绍,乡政府起初引入A企业进行旅游资源的整合开发,在A企业的打造下,牟托羌寨的游客不断增多,许多寨民通过开办农家乐、售卖民族特色产品等方式积极参与其中,三方合作雏形显现。但是随着合作的推进,A企业妄图在当地旅游开发中形成垄断,凭借其强势地位阻挠寨民参与其中,如禁止当地寨民将自己制作的羌绣单独售卖给游客、建立农家乐与寨民开办的农家乐抢夺游客等。寨民在寻求基层政府解决矛盾时,基层政府无动于衷。原因在于基层政府主要成员与A企业私下建立了合谋关系。最终,寨民与企业的矛盾进一步扩大为寨民、企业及基层政府的矛盾。在当地寨民的强烈反对下,A企业在牟托羌寨经营不足三年就撤资离开,基层政府的权威性也严重受损。目前由于没有人牵头进行统一规划管理,导致旅游开发处于完全停滞状态。据一位四十五岁的中年寨民自述:“以前游客较多,手工艺品卖给游客,现在没有了旅游产业,只能回归到依靠农业谋生的状态。”
(二)桃坪羌寨旅游开发情况
桃坪羌寨位于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理县,寨子内至今保留着石雕与民居合二为一的羌族古老建筑群,具有很高的旅游价值。寨子分为老寨子和新寨子两部分,老寨子仅供当地老人居住和旅游观赏,新寨子配备有宾馆、餐馆、停车场及商业街,用于满足游客需要。起初,在县政府主导下引入B公司参与村寨旅游的投资开发,政府和企业签订了《理县桃坪羌寨经营权承包合同》,当地许多寨民借此机遇通过开办农家乐、售卖少数民族特色产品及担任导游的方式参与其中,三方合作形成。然而,随着合作的推进,企业和寨民之间逐渐产生了利益冲突。企业想通过进一步扩展收益来源来减轻成本投入压力,主要包括对进入老寨子参观游览的游客收取二十元门票和组建自身的导游队伍。而寨民认为企业行为对寨民自发担任导游获取的收入形成了极大的挤占。在双方相持不下时,基层政府缺乏针对双方矛盾的有效制约和协调机制,最终企业终止投资并退出,而寨民因能继续获利而留在旅游开发系统内。目前,旅游开发参与者只有基层政府与当地寨民两方主体。
(三)甲居藏寨旅游开发情况
甲居藏寨位于四川甘孜州丹巴县,2005年被评为“中国最美六大乡村古镇”之首。作为丹巴县民族文化旅游发展的名片,甲居藏寨旅游开发一直受到上级县政府的重点关注。2013年,县政府主导引入C 公司参与甲居藏寨的旅游开发,在明确各方主体利益和约束机制的基础上建构了“公司+基层政府+专业合作社+农户”的合作模式。C公司负责甲居藏寨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主要运营,景区门票是其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藏民可通过打造农家乐参与旅游开发。在合作过程中,参与开发的寨民获得了可观的收入。据一位二十五岁的青年介绍:“自己家修建了二十多间房用于发展农家乐,在目前状态下,参与开发的寨民每年都能获得不错的收入。”据一位五十岁的寨民介绍:“做得差的农家乐年收入也有七八万元,规模较大的农家乐年收入可以达到八十万元左右”。基层政府在积极协调各方利益的同时对参与开发的寨民进行一定的财政补贴。据一位六十五岁的老人口述:“政府鼓励寨民将老房子进行装修改造,但是补贴的钱很少,很多人都不愿意”。可以看出政府补贴并不能对寨民参与行为产生直接作用。寨民参与其中的主要原因是可观的旅游开发收益。目前,基层政府、企业及寨民三方主体处于同时在位状态。
(四)对三方合作影响因素的检验
牟托羌寨三方合作演化机制是上级政府缺乏监管→基层政府与企业勾结→基层政府监管缺位→企业“越界”→寨民参与收益被企业完全侵占→寨民和企业冲突爆发→寨民、企业、政府冲突爆发→三方全部退出→旅游开发停滞。牟托羌寨的三方合作演变机制验证了基层政府行为影响企业和寨民的行为;寨民行为受到参与收益和企业对其利益侵占的影响;缺少对企业的有效监管,企业就不会遵守合约。
桃坪羌寨三方合作演化机制是企业守约成本高,想通过挤占寨民利益进行弥补→寨民和企业冲突爆发→基层政府无有效的制约和协调机制→企业退出,而可观的收益是寨民继续积极参与的原因。桃坪羌寨的演变机制验证了基层政府对企业的有效惩罚机制有利于企业遵守合约,企业的守约成本高不利于企业遵守合约,寨民参与的积极性来源于寨民获得的净收益。
甲居藏寨三方合作维持的机制是上级政府的有效监管→基层政府在位→企业遵守合约→寨民净收益可观→三方共存→旅游合作开发继续。甲居藏寨三方持续合作,验证了上级政府对基层政府的有效监管、基层政府对企业的有效制约(惩罚)机制、寨民参与的净收益是影响三方共同在位的因素,而政府对寨民的补贴很少,不能成为影响寨民参与的因素。
五、结论与启示
通过演化博弈模型分析和案例检验,本文得出以下结论:第一,与三方合作成功呈正相关的因素有上级政府对基层政府的监管、基层政府对企业的有效惩罚及寨民的净收益。第二,基层政府缺位必然导致企业不遵守合约,进而影响寨民的参与积极性。第三,企业遵守合约的积极性与企业的守约成本成负相关,与基层政府对其惩罚成正相关。第四,影响寨民参与积极性的因素是净收益,同时企业对寨民利益的完全抢占会导致寨民退出。基于基层政府、企业以及寨民间的合作机制,需要提高基层政府的行政能力、创新对企业的制约机制以及增加寨民净收益获取方式。
第一,提高基层政府的行政能力。依托人才引进政策吸引本科、硕士等高学历人才加入基层政府队伍,为民族地区旅游开发持续注入新生活力。通过开展交流学习活动对基层政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以提升基层政府人员的整体素质。建立基层政府与寨民的有效沟通机制,基于寨民需求确定当地旅游开发的思路、模式等,同时将项目进度及时反馈给寨民。在提高基层政府的监管动力方面,上级政府要细化关于基层政府人员的考核制度,定期对基层政府人员的行为进行考核,对达不到考核标准的人员进行有效惩罚。
第二,创新对企业的制约机制。地区政府间要建立不守信企业的共享清单,在引入企业前,对企业的背景进行严格审查,以降低合作风险。基层政府可以同时引进两个企业参与当地旅游的开发,并且制订双方互相监督的机制,通过利用企业间的竞争与互相监督,增加对企业的制约,从而提升多方合作机制的稳定性。
第三,增加寨民利益获取方式。在保障寨民利益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寨民的利益获取方式才能提高寨民的参与热情。创新旅游产业化发展模式,如鼓励寨民利用短视频、直播等数字化平台进行村寨旅游资源的推广和变现,对具有影响力的个体进行重点支持和培养,通过线上方式提高寨民的收益,缓和企业和寨民的“面对面”冲突,构建具有本土特色的旅游产业推广模式,为寨民争取更多的利益获取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