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保障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2022-08-26吴恩玉杨利学
吴恩玉 杨利学
《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自2000年12月1日实施以来,对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7年11月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以后,在执法体系、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法律责任等方面都发生较大变化。2021年5月20日,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意见明确提出加大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力度,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从我省执法实践来看,随着经济社会进入新发展阶段,各类市场主体的竞争关系发生深刻变化,现行条例执行过程中遇到一些困难。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回应上位法修改要求,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条例进行修订势在必行。
今年4月,省政府常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研究后,报送省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于5月、7月分别对修订草案进行审议。
7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草案。修订草案在起草和修改过程中,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意见的相关精神,审慎把握监管尺度,以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为导向,在地方立法权限内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七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细化完善,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固化实践经验,创新监管方式
条例根据我省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实践,对全过程监管提出明确要求,着力增强工作实效。
要求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规定省、市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县(市、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推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效能提升。条例顺应反不正当竞争监管和数字化改革要求,从违法行为预防、数字化监管和协调联动角度,要求建立反不正当竞争预防机制,运用数字化监管平台对重点领域、重点区域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监测、分析和研究,建立部门间协作机制并在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
强化反不正当竞争社会参与。规定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通过制定行业规则等引导、规范会员依法竞争,协调处理会员之间的市场竞争纠纷,协助相关部门履行职责,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监督检查部门可以就知名度等事项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调查。
深化长三角地区区域协作。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支持建立长三角区域反不正当竞争协作机制,省有关部门推动构建跨省域反不正当竞争信息共享、案件移送、执法协助、联合执法机制,促进执法标准统一。
坚持问题导向,彰显浙江特色
数字经济是我省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同时,一些利用网络开展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也时有发生。条例审慎把握监管力度,积极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强化电商平台治理职责。结合国家有关文件要求,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中明确平台内公平竞争规则,并依据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协调平台内经营者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纠纷。
细化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不得实施未经用户同意下载、安装、运行应用程序,对非基本功能的应用程序不提供卸载功能或者对应用程序卸载设置障碍,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拦截、过滤、屏蔽链接等行为,并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规范电子商务领域商业宣传。条例在上位法的基础上,对网络领域出现的虚构预约量、收藏量、点赞量、投票量等行为作出规范,为执法实践提供指引。
随着直播带货的兴起,商业诋毁现象偶有发生,针对这一现象,条例作出细化规定。中新社/图
细化法律规定,提升执法水平
条例根据我省执法实践需求,对上位法规定作出细化补充。针对混淆行为,条例规定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市场主体名称,或者代表市场主体名称的标志、图形、代号。同时,明确销售存在混淆情形商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实施混淆行为,并区分是否知道商品存在混淆情形分别规定相应法律责任。
针对商业贿赂行为,增加商业贿赂受贿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处罚措施,同时,要求支付、接受折扣和支付、接受佣金应当遵守法律规定。
针对虚假商业宣传行为,条例在上位法禁止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商业宣传的基础上,增加规定明知、应知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商业宣传而提供组织、策划、制作等服务或者提供经营场所、工具等条件的,应当认定为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商业宣传的行为。
针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规定权利人请求查处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应当提供相关初步材料。监督检查部门可以要求涉嫌侵权人提供所使用商业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或者系合法获得的证明材料。同时,明确“反向工程”等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
针对有奖销售行为,条例对上位法中的“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作出细化规定,并要求经营者不得随意变更已经公示的有奖销售信息。
对于商业诋毁行为,条例从商品、企业和经营者三个维度对恶意诋毁行为作出细化规定。同时,对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并明确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