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税改革能提高用水效率吗?
——基于多期双重差分模型的实证检验
2022-08-19胡欣蕊
张 航 ,胡欣蕊
(1.河北大学 管理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2;2.河北大学 共同富裕研究中心,河北 保定 071002)
基于水资源短缺等状况,我国20世纪80年代就按照“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则开始普遍征收水资源费。经过数十年的征收管理,水资源费对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应用以及提高用水效率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受制于其本身固有的局限,水资源费存在着征管机构多、征收标准差异大、收入管理不规范等多种问题[1]。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我国水资源税改革也随即提上日程。2016年5月,我国水资源税改革进入初步实践阶段,河北省成为首个试点地区。2017年11月,水资源税改革进入深化扩围阶段,改革试点扩充至北京、天津、山西等9个省份。实施水资源税改革是对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以及生态补偿制度的深入贯彻落实,是税制改革与生态文明建设的紧密结合[2],有助于健全直接税体系并完善绿色税制,助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基于此,评估水资源税改革成效并进一步深入推进水资源税改革显得十分必要。
一、文献综述
学界对水资源税的相关研究可按照水资源税改革的时点划分为改革前后两个阶段。在水资源税尚未进行试点时,学者们主要对水资源税的本质、开征的必要性与可行性[1]、国际经验借鉴[3-4]等方面进行研究。在水资源税进行试点后,一部分学者对试点取得成效及存在问题展开了深入探讨。赵自阳、杨得前等学者对首个试点地区河北省的改革成效及问题展开研究[5-6],其中赵自阳等从水资源税收、行业类型、水源类型、地下水开采等方面评价了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的成效与不足[5]。杨得前等借助合成控制法,构造出“合成河北”,评估了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的成效[6]。随着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扩围,针对山西、山东、宁夏等地区改革实施进展及成效的研究也日益丰富[7-9]。
综上所述,关于水资源税方面的理论研究已较为详实,对试点改革成效的评估分析也日渐丰富,但多数研究仍以规范分析为主,且缺乏从区域视角对水资源税改革效果进行分析。因此,本文基于2010—2020年全国省级面板数据,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视为准自然实验,通过多期双重差分模型评估我国水资源税改革对用水效率的影响作用,并进一步检验改革成效的区域异质性。
二、研究设计
(一)模型设定
我国水资源税改革遵循逐步推广原则,改革时点并不一致,因此经典双重差分法不符合水资源税改革成效评估的特征,故采用多期双重差分法展开研究。设定如下模型,检验水资源税改革对总体用水效率以及农业、工业、生活等方面用水效率的影响。
其中,Yit代表被解释变量,表示i省在t年的总体用水效率、农业用水效率、工业用水效率、生活用水效率。treatedi为控制组与实验组的虚拟变量,当样本为试点省份时取1,反之取0。timeit为试点时间的虚拟变量,试点省份开始实施水资源税改革年份及以后年份取值为1,其余取值为0。policyit为双重差分项,即treatedi与timeit的交互项,该项回归系数β1为实施水资源税改革的政策净效应。Xit代表控制变量,包括用水总量、人口数量、水资源禀赋、产业结构升级。εit为随机干扰项。
(二)变量选择
1.被解释变量
借鉴杨得前等的研究[6],总体用水效率(watereff)由万元GDP用水量即用水总量(m3)与国内生产总值(万元)的比重来衡量,万元GDP用水量的下降反映出总体用水效率的提高。农业用水效率(agriwat)由农业用水总量(m3)与有效灌溉面积(hm2)的比值来衡量,工业用水效率(induwat)由工业用水总量(m3)与工业增加值(万元)的比值来衡量,生活用水效率(lifewat)由居民人均年生活用水量(m3)来衡量。考虑到数据量纲问题,同时为了消除异方差性,对上述被解释变量均进行对数处理。
2.控制变量
为减少遗漏变量带来的内生性问题,以水资源利用效率相关文献研究为基础,选取用水总量(water)、人口数量(population)、水资源禀赋(quantitywat)、产业结构升级(industrialstr)作为控制变量。其中用水总量是反映地区水资源使用情况的重要指标。一般而言,在其他因素确定的前提下,用水总量与用水效率之间存在着负向关系,本文以各地区用水量(亿立方米)来表示用水总量。人口数量是影响水资源使用效率的重要因素,在水资源禀赋一定的前提下,人口数量增加,会减少用水边际成本,增加边际效益,进而对水资源利用效率产生影响[10],故以地区年末常住人口(万人)来表示人口数量。水资源丰富地区用水境况较为宽松,较难形成节水意识,易导致水资源利用效率低的情况,所以使用各地区水资源总量(亿立方米)作为水资源禀赋的代理变量。产业结构升级表明着生产效率的提升与经济增长方式的优化,进而推动着水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引入第三产业增加值与第二产业增加值的比重来反映产业结构升级。其中用水总量、人口数量、水资源禀赋均进行对数处理。各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分析如表1所示。
表1 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分析
(三)数据来源
基于数据的可得性,本文选取2010—2020年我国31个省份的面板数据(未包括港澳台地区),检验水资源税改革对用水效率的影响效果。相关数据均来源于历年《中国水资源公告》《中国统计年鉴》及各省历年统计年鉴和EPS数据库,个别缺失值采用插值法予以补齐。
三、水资源税改革评估效果分析
(一)平行趋势检验
满足平行趋势是运用多期双重差分法的前提条件,即在未实施水资源税改革前,实验组(试点省份)与对照组(非试点省份)的用水效率满足基本一致的变化趋势。由于样本数据涉及年份较多,仅展示改革前4年及后3年的平行趋势变化情况。如图1所示,在水资源税改革之前,回归系数变化趋势较为平缓且不显著,表明改革前实验组与对照组的用水效率变化无显著差异,满足平行趋势假设。在水资源税改革之后,回归系数绝对值呈逐渐增加趋势,表明水资源税改革对提高总体用水效率的影响具有长期性。综上所述,平行趋势的前提要求得以满足。
图1 平行趋势检验结果
(二)多期双重差分法的估计结果
根据设定的回归模型,检验水资源税改革对用水效率的影响。回归结果如表2所示,无论是否加入控制变量,水资源税改革均显著抑制了万元GDP用水量,提高了总体用水效率。在控制变量方面,用水总量与水资源禀赋均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正向影响着万元GDP用水量,这说明用水总量与水资源禀赋不利于提高总体用水效率。与之相反,人口数量、产业结构升级均显著抑制了万元GDP用水量,这表明人口数量、产业结构升级在提高总体用水效率方面均有积极的影响。
表2 水资源税改革对用水效率的影响
进一步分析水资源税改革对农业用水效率、工业用水效率、生活用水效率的影响,结果表明:水资源税改革对工业用水效率与农业用水效率均具有显著提高作用,但对生活用水效率的影响并不显著。从改革成效来看,水资源税改革对工业用水效率的影响效果要强于对农业用水效率与生活用水效率的影响效果。究其原因,可能是水资源税在农业用水与生活用水方面设定了免征、不征的优惠措施,例如《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表明在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以及家庭生活等少量取用水不征收水资源税。另外,我国供水价格由政府制定,相应的税负也难以从供水公司转移到居民用水人,故水资源税难以对居民用水人产生特别的约束作用[11]。
(三)安慰剂检验
考虑到回归结果可能受到遗漏变量与随机因素的影响,参照卢盛峰等的研究[12],本文通过随机筛选试点城市并虚构改革时间,进行安慰剂检验。基于上述反事实样本,按照表2第(2)列进行回归,并将上述过程重复500次,得到随机样本的500个虚假估计系数,紧接着绘出虚假估计系数的核密度分布图(见图2),以此来检验水资源税改革成效是否受到其他遗漏变量与随机因素的影响。结果表明,虚假估计系数多分布于0附近,由此证实水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并非来自于遗漏变量与随机因素。
图2 安慰剂检验结果
(四)区域异质性分析
上述研究表明,水资源税改革显著提高了总体用水效率。那么,这种影响效果在不同区域之间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呢?本文首先按照国家统计局的划分标准①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中部地区包括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将我国31个省份(未包括港澳台地区)划分为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分别检验水资源税改革对东、中、西部的总体用水效率、农业用水效率、工业用水效率、生活用水效率的影响。对总体用水效率的异质性检验结果如表3所示,水资源税改革可显著提高西部地区与中部地区的总体用水效率,但对东部地区总体用水效率的影响并不显著。水资源税改革效果呈现出西部地区>中部地区>东部地区的特点。究其原因,可能在于西部地区生产方式相对粗放,节水设备应用不足,用水效率具备较大的提高空间,水资源税的调节效果得以更加明显。据表4,在农业用水方面,水资源税改革仅提高了东部地区的用水效率,对中部地区、西部地区的影响并不显著,这可能与东部试点地区在农业用水方面的计量设备较为先进、对限额以上农业用水征管相对严格有关。如表5所示,在工业用水方面,水资源税改革提高了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的用水效率,但对中部地区的影响并不显著。如表6所示,在生活用水方面,水资源税改革难以显著提高东部地区用水效率,同时对中部地区与西部地区的用水效率产生了抑制作用,这验证了水资源税改革对生活用水效率影响并不显著的结论。
表3 水资源税改革对东、中、西部总体用水效率的影响
表4 水资源税改革对东、中、西部农业用水效率的影响
表5 水资源税改革对东、中、西部工业用水效率的影响
表6 水资源税改革对东、中、西部生活用水效率的影响
四、结论与建议
(一)研究结论
本文基于2010—2020年全国省级面板数据,通过多期双重差分的实证方法,验证了水资源税改革对我国总体用水效率以及农业、工业、生活方面用水效率的影响效果。主要结论如下:水资源税改革对总体用水效率、农业用水效率以及工业用水效率均有显著的提高作用,但对生活用水效率的影响并不显著,具体表现为工业用水效率>农业用水效率>生活用水效率。区域异质性检验结果表明,水资源税改革对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的总体用水效率、农业用水效率、工业用水效率、生活用水效率的影响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总体用水效率呈现出西部地区>中部地区>东部地区的特点。
(二)对策建议
为了进一步扎实推进水资源税改革,巩固现有试点成效,基于本文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的结论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第一,深化改革,推进试点扩围。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水资源税改革可显著提高总体用水效率,深化水资源税改革势在必行。目前水资源税改革试点主要集中于北方且为水资源匮乏省份,为了积累全面深化水资源税改革的新经验,可进一步在水资源相对充沛的省份进行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另外,在试点扩围时也要注意到各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与人口分布状况的差异性,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省份纳入试点。
第二,多措并举,提升用水效率。针对水资源税对生活用水效率影响不显著的情况,一方面可将居民用水纳税环节设置为供水公司售水或取水环节,将供水公司设定为代扣代缴义务人,这样更有利于发挥水资源税对居民用水的调节作用,提高生活用水效率。另一方面,建议对生活用水实行超额累进税制,根据阶梯水价的设定模式,设置相匹配的差异税率,在保证税收弹性的同时增强对居民用水的约束力。针对水资源税对农业用水效率影响程度相对较低情况,可按照作物种类更加科学地评估相应用水量,以此来确定不同作物的免征限额,并加强对于限额以上的农业用水的征收管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农业用水方面税收激励机制,对于采用微灌、滴灌、集雨补灌等高效节水技术的用水人给予税收减免。另外,为更精准测量农业用水状况,应统一普及取水用水计量装备,对于短期内难以实现的,可采用“电折水”等计量方法。巩固并加强水资源税对工业用水效率的提高效果,进一步加大对购置节水环保生产设备企业的税收优惠。一方面,提高专用节水设备投资额在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中的抵免比例,并适当延长不足抵免情况下的结转年限;另一方面,对于企业购置专用节水设备产生的进项税额,允许其加计抵扣当期销项税额。
第三,因地制宜,实施差异政策。异质性检验表明水资源税对东、中、西部的用水效率均存在不同程度上的差异。因此,试点地区需因地制宜,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制定适合本地区的水资源税实施方案与配套政策,在坚持全局统一性的前提下,保障局部的灵活性。东部地区应积极探索提高生活用水效率的改革方法,建议在纳税环节推后至供水公司售水或取水环节基础上,实施超额累进税制。在取得一定成效后,可在中、西部地区逐步实施相应改革。中部地区与西部地区应普及农业取水用水计量装备,加强限额以上的农业用水的征管力度,对于使用高效节水设备、技术的行为给予更大力度的财政补贴与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