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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问题分析及对策建议

2022-08-18余晶京褚天高何永杰

资源节约与环保 2022年7期
关键词:规范方案监测

余晶京 褚天高 陈 亮 何永杰

(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安徽合肥 230071)

引言

原环保部在环发〔2013〕81 号文中印发了关于国控重点企业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1],以及国控重点企业监督性监测和信息公开[2]的两个试行办法。前一办法是为了督促企业自觉规范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办法中首次规定了自行监测的开展方式、方案组成、监测手段、质控措施等相关要求,在施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前是国控重点企业开展日常监测的主要指导依据;后一办法是各级环保部门对企业开展污染源监督管理的重要工作依据。2014 年后新修订、修正的《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均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但在排污许可制度施行前,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控主要还是以政府部门主导的监督性监测工作为主[3~8]。

国务院为实施企事业单位排污许可证管理,于2016 年11 月印发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11],首次规定了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核、发放、管理等程序和内容要求。2018 年1 月10 日,原环保部公布实施了《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12],规定排污单位在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时,应同时提交自行监测方案,方案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以及环评文件和批复要求。2021 年3 月正式实施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下称管理条例)[14],从国家规章层面再次明确和强调了排污单位在自行监测方面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2017 至2021 年间共发布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13]和火电、水泥、钢铁、制药等26 个行业的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不仅规范了自行监测方案的编制内容,也在监测项目、监测频次、信息公开等方面提出更为细致的要求。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是排污许可证工作的重要组成,是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环节,是企业自证守法的重要依据,也为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税、排污权交易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支撑和保证[8][9][10]。

1 自行监测基本情况

1.1 评估工作概述

原环保部在《2018 年全国生态环境监测方案》中首次提出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工作,并明确了检查内容、检查要求、任务分工和检查结果报送方式等内容。2020 年为进一步压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提高自行监测数据质量,生态环境部印发《2020 年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帮扶指导方案》[15](环办监测函〔2020〕388 号),要求监测、执法部门相互配合开展帮扶指导工作,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情况进行现场评估和监测。根据工作要求,自行监测帮扶要求抽查不少于10%的发证企业,安徽省根据截至2019 年底的已发放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名单,初步确定对不少于471 家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帮扶和现场评估。

1.2 评估依据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了2018 年废气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专项检查与抽测工作,依据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和分则,制定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现场评分表》。在2020 年自行监测帮扶工作方案中,总站对原评分表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以《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现场评估细则》[15]方式正式印发。根据评估细则,现场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自行监测方案中点位、指标、频次、方法等是否完整,手工监测或自动监测是否规范开展和完成,监测信息是否及时完整公开等三个方面共51 个检查项。其中总得分≥80 属于较为规范,60<总得分<80 属于基本规范,总得分<60 属于不规范。

1.3 评估情况

根据帮扶方案要求,2020 年安徽省实际共对全省16 个地市的486 家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帮扶和现场评估。虽然绝大多数企业已经在各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开展了自行监测工作,但总体质量不高,486 家排污单位中总得分属于较为规范的有377 家,占比77.6%,属于基本规范的有76 家,占比15.6%,属于不规范的有33 家,占比6.8%。从单项得分情况看,监测方案制定情况属于较为规范的有352 家,占比72.4%,属于基本规范的有97 家,占比20.0%,属于不规范的有37 家,占比7.6%;自行监测开展情况属于较为规范的有397 家,占比81.7%,属于基本规范的有51 家,占比10.5%,属于不规范的有38 家,占比7.8%;监测信息公开情况属于较为规范的有333 家,占比68.5%,属于基本规范的有81 家,占比16.7%,属于不规范的有72 家,占比14.8%。

2 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2.1 结果统计

根据评估分数统计,在监测方案制定情况方面,存在问题家数比例最高的4 个项目分别为监测方案内容的完整性、监测方案中质控措施的有效性、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的选择以及监测点位图的完整性,占比均超过或接近40%;在自行监测开展情况方面,点位、指标、频次的实际完成率问题最突出,占比均超过25%;在监测信息公开情况方面,40%以上的企业在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完整性方面均存在问题,甚至有超过20%的企业没有开展信息公开,详见表1。

表1 主要问题和存在问题家数统计表

2.2 主要问题

(1)自行监测方案的内容不完整,尤其是缺少测点示意图、样品采集和保存方式、监测方法和分析仪器、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措施4 部分内容。监测点位图绘制简陋,尤其是自行监测点位较多的,点位示意图多数不完整。部分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均由委托的社会化检测公司负责编制,这些检测机构为了工作便利常套用同一监测方案模板,没有对照企业实际情况进行修改,而企业又没有认真履行主体审核职责,造成监测方案漏洞百出。

(2)部分企业自行监测点位仅包含废水、废气固定污染源排放点位,未覆盖无组织排放、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少数企业未考虑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中对土壤、地下水、环境空气等周边环境的监测要求。

(3)未严格按照相应的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以及排污许可证中内容确定监测指标和监测频次,指标覆盖不完全、监测频次不足,部分排污单位完全依赖委托的社会化检测公司,自身对本企业自行监测指标、频次要求一无所知。

(4)方案制定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还包括排放标准未列齐全、分析方法为已废止方法、监测仪器设备不适用于企业实际排放状况等。特别是在质控措施部分,由企业人员自行编制的方案,往往由于对监测方法的不熟悉,导致编制内容完整性较差;而由委托的社会化检测公司编制的方案,又因为公司多套用编制模板,内容空洞不适用。

(5)近三分之一的企业存在自行监测完成率方面的问题。多数企业由于场所、人员和设备的限制,不具备自己开展手工自测的能力,只能选择委托具有相应项目检验检测资质的社会化检测公司完成自行监测工作,但多数企业并没有对环保方面较为专业和熟悉的技术人员,缺少对委托检测全过程以及检测报告的质量把关。检查中也发现了部分社会化检测公司报告质量差,甚至个别检测公司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嫌疑。

(6)少数有能力自行开展手工监测的排污单位也存在使用非标监测方法、缺少有效检测记录等问题。由于绝大多数企业并没有环境检测方面的技术人员和能力储备,无法对承担检测工作的人员开展专业、准确、有效的技术培训,甚至可能技术培训本身就存在问题,直接导致检测人员的取样和分析等环节存在错误操作,最终导致监测数据漏洞百出。在评估打分时,企业自行开展的手工监测往往发现的问题更多、得分更低。

(7)排污口设置不规范,尤其是废气监测断面及点位不符合规范要求,部分采样平台腐蚀严重,安全风险大。

(8)监测方案未公开,或网上公开方案与提供的纸板方案不一致。未按规定时间要求公开自行监测信息,或公开内容不完整,尤其是缺少污染物排放方式及排放去向、未开展自行监测的原因等,甚至个别排污单位不知道要进行信息公开。

2.3 原因分析

(1)排污单位普遍缺乏自行监测的主体责任意识,多数排污单位将自行监测委托给社会化检测公司后即认为此项工作与己无关,对这些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不查不看,在检查中甚至发现有超标报告而企业人员自身不知道[16]。

(2)部分小微型企业对排污许可证及自行监测认知有偏离,认为自行监测是增加企业经济负担,有抵触心理,故意不按规范开展自行监测,缺乏正确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3)污染源的日常监管和执法监测的重心已开始向区县级下沉,但目前基层生态环境工作人员不足、专业知识储备不强,对于排污单位的管理还有较大的短板。

(4)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改为执法监测后,排污单位被抽测频次下降,部分排污单位长期未被抽查,对环保重视程度有所下降,企业监测平台已缺乏日常维护[14],现场检查时部分企业对检查提出的问题表面敷衍。

(5)社会化检测公司检测结果真实性存疑,检查时发现部分企业监测点位采样口尺寸根本无法满足采样要求,但委托的检测公司却提供了盖“CMA”章的有效检测报告。绝大多数企业只考虑成本,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只考虑价格,对自行监测报告的可靠性、真实性根本不予考虑,甚至默认弄虚作假行为。

(6)部分排污单位在线监测设备量程及日常维护校准使用的标准物质浓度过高,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甚至低于校准所用标准物质浓度的5%,测量结果完全受仪器本身系统误差的影响,根本无法反应企业的实际排放状况,同时也是造成在线设备比对合格率低的原因之一。

(7)企业环境管理专业技术人才缺失,对政策文件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的理解不正确,对委托的第三方检测公司和运维公司缺乏有力监管,数据质量难以保障。

3 完善工作建议

3.1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充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厘清污染源、污染物和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制定完整、规范的自行监测方案[17][22][23]。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纳入监测与执法“测管协同”范围,加大责任意识宣传,同时借助排污许可证核发,倒逼排污单位依法依规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18][24][25]。

3.2 强化监督帮扶效果

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的专业技术特长,为企业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指导,同时督促排污企业加强环保人才的引进和培养,落实对委托监测的质量监管,切实提升自行监测数据质量[19][20]。以监督帮扶为目的,结合每次自行监测现场评估结果开展行之有效的技术指导,定期实施“回头看”,保证整改工作落到实处。对在线监测设备选型以及日常运维和管理出台指导意见,提高企业运维管理水平,提升自动监测数据可靠性、真实性。

3.3 树立推广示范模板

采用集中授课培训与现场检查实训相结合等方式,增加对基层环保队伍的业务指导和技能培训,提高发现问题的能力。同时各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深化政企联动,着力打造和推广本区域内各行业可借鉴学习的自行监测示范样板[18][26]。

3.4 规范社会监测市场

从源头倒查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发现弄虚作假严厉查处,切实提高自行监测数据质量。所有排污单位应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要求委托的第三方监测公司不仅提供检测报告,还应提供完整的原始记录复印件或影印件,同时落实原始记录保管年限要求,切实保证自行监测数据真实可靠。

结语

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不仅是排污单位的法定责任,也是排污单位自证守法和自我保护的重要手段和途径。排污单位要牢固树立“谁排污、谁监测、谁说清排污状况”的理念,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公开监测结果,接受公众监督。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也应加强对企业的帮扶指导和技术培训,定期对辖区内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排污单位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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