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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证书未正确记载高配船舶无线电双套设备案例的思考

2022-08-03林新通曾先平

航海 2022年4期
关键词:货船海区船级社

林新通 刘 琛 曾先平

(洋山港海事局,上海 201306)

1 案 例

2022 年6 月6 日,洋山港海事局安检员对靠泊辖区的某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开展船舶安全检查,船舶营运海区为A1+A2+A3,船上实际配备了1 台功率为150 W 的中高频无线电装置(MF/HF),另加双套移动卫星业务地面站(SES),然而,船舶《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设备记录簿的记录显示,船舶配备1 台中频无线电装置(MF),另加双套SES,如图1 和图2 所示。安检员仔细核实后发现,MF/HF 没有窄带直接印字电报(NBDP)功能,安检员认为《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设备记录簿记载的无线电装置与船舶实际配备不符,随即开具安检缺陷,要求船舶开航前纠正,并通知船级社。

图1 船舶《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设备记录簿记载无线电主要系统为MF+SES

图2 船舶《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设备记录簿记载双套设备为VHF 和SES

据了解,该船是国外购买来的,原来安装有功能齐全的MF/HF,后来NBDP 功能故障,考虑到船舶无线电主要系统为MF/HF+SES,高于公约要求MF+SES 的配置要求,同时,节约NBDP 功能维护成本,在得到船级社同意后,将MF/HF 的NBDP 设备拆除。同时,把无线电主要系统由原来的MF/HF+SES 改为MF+SES。发现问题后,船舶承认证书记载和船上实际配备的设备不一致,联系船级社对证书进行更改。

船级社对船舶开展远程检验后,解释说船舶配备的MF/HF 没有NBDP 功能,但是,可以实现MF 的功能,船级社通常做法是MF/HF 作为MF 在A1+A2 海区或A1+A2+A3海区使用,并在《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设备记录簿表 R中填写到1.2 MF 部分。可惜的是,这种填写做法不被安检员认可。

后来,船舶给MF/HF 重新加装了NBDP 功能,船级社通过检验,设备测试功能正常,签发了新的《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无线电主要系统为MF/HF,双套设备为VHF+SES,如图3 所示。

图3 船舶《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设备记录簿记载无线电主要系统为MF/HF

2 船舶无线电设备如何配备

2.1 国际航行船舶无线电双套设备的配备

各海区配置双套设备的主设备一般为甚高频无线电装置(VHF)、MF、MF/HF 和SES,各海区采用双套设备的船舶必须配备的第二套设备如下:

(1)A1 海区:

配备1 台VHF,不要求在70 频道(CH70)数字选择性呼叫(DSC)连续值班功能,其他和主设备的要求一样。

(2) A1+A2 海区:

(a)配备1 台VHF,不要求CH70 DSC 连续值班功能,其他和主设备的要求一样。

(b) 配备1 台MF,不要求2187.5kHz DSC 连续值班功能,其他和主设备的要求一样。

(3)A1+A2+A3 海区:

(a) 配备1 台VHF,不要求CH70 DSC 连续值班功能,其他和主设备的要求一样。

(b)配备1 台MF/HF 或SES,其中,MF/HF 无线电装置,如果主设备的接收机具有能在6 个MF/HF DSC 遇险呼叫频率上扫描接收的功能(外加其他频率也可接受),不再要求仅在6 个MF/HF DSC 遇险呼叫频率上连续扫描接收的专用值班机,其他和主设备的要求一样。SES 的要求和主设备的要求一样。

该海区的船舶通常配备2 台VHF 无线电装置,其中1台属于第二套设备,可以没有DSC 值班机;1 台MF/HF 无线电装置,有连续值班机,作为主设备;1 台 SES 作为第二套设备的配置方案。

注意这种配置方案从概念上不能将 SES 当作主设备,因为根据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第IV 章第10.1条的要求,船舶必须另配1 台不要求日常通讯功能的MF 无线电装置。

(4)A1+A2+A3+A4 海区:

(a) 配备1 台VHF,不要求CH70 DSC 连续值班功能,其他和主设备的要求一样。

(b)配备1 台MF/HF,如果接收机具有能在6 个MF/HF DSC 遇险呼叫频率上扫描接收的值班功能(外加其他频率也可接受),不再要求仅在6 个MF/HF DSC 遇险呼叫频率上扫描连续接收的值班机,其他和作为基本设备的要求一样。如果只是偶尔航行于 A4 海区,也可以用1 台 SES 替代MF/HF 无线电装置。作为第二套设备的 SES 和主设备的要求一样。

根据SOLAS 公约和Res.A.702(17)决议,将船舶无线电装置双套配备方案汇总如表1 所示。

表1 船舶无线电设备配备方案

2.2 国内航行船舶无线电设备的配备

国内航行船舶对无线电设备的配备没有明确双套设备的要求,然而,类似国际公约关于不同海区的配备,国内航行船舶在不同海区的无线电设备配置,在《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中也有具体要求。下面以《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的规定,船舶无线电通信设备的配备见表2。

表2 无线电通信设备的配备(部分)

3 国际国内航行船舶高频无线电装置的配备及性能区别

3.1 高频无线电装置配备区别

以船舶航行于A1+A2+A3 海区为例,根据SOLAS 公约要求,国际航行船舶主设备有2 套配备方案供选择,即VHF+MF+SES 或VHF+MF/HF,同样,第二套设备中也有VHF+MF/HF 或VHF+SES 两种选择。为了确保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GMDSS)设备的可用性和可靠性,同时考虑远程识别跟踪系统(LRIT)和保安报警系统(SSAS)都需要使用卫星线路,船舶一般采用主设备(VHF+MF/HF)和第二套设备(VHF+SES)是比较常见和经济的方案。

与国际航行船舶不同,国内航行船舶对于无电线设备并无双套设备的要求。同样以船舶航行于A1+A2+A3 海区为例,可采用1 套VHF、1 套MF 加1 套SES,或1 套VHF 加1 套MF/HF 的配置方式。一般比较常见的配置是1 套VHF加1 套MF/HF。

3.2 高频无线电装置NBDP 性能区别

根 据Res.A.610(15)、Res.A.804(19) 和Res.MSC.68(68)关于MF 和MF/HF 的性能标准要求,MF/HF 需要强制配置NBDP 功能,但是MF 没有强制要求带NBDP 功能。然而,对于国内航行船舶而言,MF 和MF/HF 的性能标准中关于NBDP 功能的配置规定就有点不同。如《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关于MF 和MF/HF 的性能标准规定,MF 和MF/HF 关于NBDP 功能均可作为选择内容,而《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和《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的要求与国际规则一致,MF 没有强制要求带NBDP 功能,MF/HF 强制需要配置NBDP 功能。

4 高配船舶无线电双套设备装置正确记载证书的建议

本案例中船舶主设备配备VHF+MF/HF+SES,双套设备为VHF+SES,从实际配备上是符合公约要求,甚至是高于公约要求的,问题在于船舶MF/HF 缺少NBDP 功能,船级社将证书签发为主设备VHF+MF+SES,双套设备为VHF+SES,造成船舶实际配备的无线电设备与证书显示的配备不一致。

据了解,目前市场上比较少有公司生产MF 设备,部分航行于A1+A2+A3 的船舶用主设备VHF+MF/HF+SES 代替VHF+MF+SES,而为了节约成本往往MF/HF 未配备NBDP功能,如本案例介绍的情况。那么,这种船舶实际高配了缺少NBDP 功能的MF/HF,船舶证书该如何签发呢?这值得我们去思考。

4.1 对于功能齐全的MF/HF 代替MF 的证书签发

根据SOLAS 公约第4 章第10 条的规定,若船舶航行于A1+A2+A3 航区,用MF/HF 代替MF+SES 是没有问题的,此时,在《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设备记录簿应记载1.3 项 MF/HF,以及3.1 项双套设备VHF+SES。而1.2 项MF 和1.4 项SES 应当为空。

4.2 对于未配备NBDP 功能的MF/HF 代替MF 的证书签发

对于实船配备缺少NBDP 功能的MF/HF,在《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设备记录簿中应如何记载,公约未进行明确。笔者认为,不能仅仅凭缺少NBDP 功能的MF/HF 可以实现MF 功能,就在《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设备记录簿中将船舶实配MF/HF 记载到1.2 项MF 设备部分。因为,这很明显造成证书记载的设备与船舶实际配备的设备名称不一致,更为重要的是MF/HF 和MF 在发射频率上是不同的,不能简单视为等同。另外,设备记录簿记载的设备明细应如实反映船上实际配备设备的情况。建议此种实船配备情况,在《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设备记录簿中还是记载在1.3 项 MF/HF,同时记载1.3.1 项 数字选择性呼叫编码器、1.3.2 项数字选择性呼叫值班接收机和1.3.3 无线电话,但不能记载1.3.4 项NBDP,同时,进行相应的备注或另附船级社相关说明。

4.3 船舶电台证书关于发信机频率记载问题

MF/HF 或者MF 的发信机发射频率在船舶电台证书中有详细记载,MF 无线电话和DSC 应能在1 605~4 000 kHz之间船舶操纵所需要的若干频率上进行发射,而MF/HF 发信机频率范围为1 605~27 500 kHz。若船舶《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设备记录簿中以记载MF 代替实船配备的MF/HF,尽管在功能实现上问题不大,但是两者的工作频率是不能等同的。因此,会存在船舶电台证书记载船舶配备了MF/HF,而在《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设备记录簿中又不能体现船舶配备MF/HF 的实际情况。从这个角度上看,也不能随意签发不能反映实船配置设备的《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设备记录簿。

5 结 语

作为船舶重要的助航设备,船舶无线电装置在保持船与船、船与岸之间联系,保障船舶航行和海上人命安全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船舶应根据要求和航区实际,正确配置无线电装置,特别是对于船上高于公约或法规配置的设备,也应满足相关性能标准,同时,保证船上实际配备的设置与相关证书记载保持一致,并确保设备所有功能处于可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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