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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保护的三个维度:传承性保护、创新性发展和参与式传播*

2022-08-01莫继严

文化遗产 2022年4期
关键词:公约创新性维度

钟 茜 莫继严

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如何保护?我国的非遗保护应该遵循哪些基本维度?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19年来,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走过了一条什么样的发展道路?本文在梳理国际国内相关法规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际,对这些问题展开探讨。

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与我国非遗保护基本维度的初步确立

(一)公约确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三个基本维度及其相互关系

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15年,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2016年,又通过了《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操作指南》。何谓“保护”?联合国门户网站公布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文版第2条第3款释义如下:“‘保护’指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的各种措施,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特别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笔者认为,该定义从三个方面确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维度:一是保护维度,主要包括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二是传播维度,主要包括弘扬、宣传;三是发展维度,主要包括传承(特别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公约中相关词语的出现频率,分别是确认4次、立档1次、研究5次、保存1次、保护48次;弘扬3次、宣传6次、传播2次、表现4次、交流2次、活动13次、参与4次,合作6次(含“国际合作”3次);传承3次、教育8次、培养2次、振兴1次、创造7次(含“再创造”2次)、利用2次、发展3次(含“可持续发展”2次)。

三个基本维度各自有所侧重,但又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互制约,共同构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这个整体链条。第一,传播维度和发展维度都以保护维度为核心,公约用了48次“保护”这个词语,并用了大量的相关词语,表明公约的各个条款主要是围绕非遗保护而展开的。第二,发展维度是保护维度和传播维度的基础,是它们得以存在的先决条件。公约第2条第1款明确规定:“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社区、群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除在具体条文中作此规定之外,还在前言中指出本公约的通过,考虑到“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它是文化多样性的熔炉,又是可持续发展的保证”。由此可见,公约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方面本身必须是可持续发展的,另一方面它又是文化可持续发展的保证,“可持续发展”既是公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起点,又是其目的。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公约对“保护”的释义,最后落脚点是“传承(特别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由此可见,发展也是非遗保护的题中之义,不可或缺。第三,无论保护维度还是发展维度,都离不开传播维度,都需要对非遗进行弘扬、宣传、传播、表现,都需要积极开展活动,促进参与,传播维度是保护维度和发展维度实现的必要手段。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狭义的保护,仅指向非遗保护维度(处于核心地位);广义的保护,则同时指向发展维度(作为起点和目的)和传播维度(作为必要手段)。三个维度既相互勾连、相互交叉又具备相对的独立性,它们共同构成《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确定的三个基本维度。有学者认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操作指南》《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伦理原则》,都是非遗保护的国际契约,目的是确保每个缔约国都能基于自由、平等、互惠、守信的理念来保护非遗并促使其可持续发展”。这些法规,奠定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制定时基本维度确立的国际法基础。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三个基本维度在我国的初步确立

200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批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决定》,我国正式加入了公约。在公约于2006年4月20日生效之前,为了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切实开展,2005年3月,我国中央政府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及3个附件——《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从政策上、制度上和组织上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一年后在我国落地做准备。该意见是国务院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为基础而制定的我国非遗保护的第一个纲领性指导文件,它初步确立了我国非遗保护的三个基本维度。

该意见把我国非遗保护工作目标表述为“工作目标:通过全社会的努力,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使我国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并得以传承和发扬”,其中的“有效保护”“传承”“发扬”,分别对应前述公约所确定的保护、发展、传播三个基本维度。此外,意见还提出了开展非遗保护工作的四种制度实施办法,也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与上述三个基本维度的大体对应关系:“认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保护维度),“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保护维度和传播维度),“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发展维度)。可见,参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而制定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中央政府指导性文件形式,初步确立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三个基本维度:保护、发展、传播。

经过多年的法规制度发展和实践发展,以及多年的理论探索,目前非遗保护的三个基本维度已成为各界共识。2022年“文化和自然遗产日”前夕,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中医药委员会、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网发布了《人民的中医药非遗:喜迎二十大 奋进新征程》专题片,并召开了一个由文化和旅游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领导与国家级非遗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光明网为此专门发布了一篇文章,文中反映了这种共识:该片“引起全社会对中医药非遗的关注与支持,携手并肩,共同推进中医药非遗的保护、传承、发展与广泛传播”。

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三个基本维度的历史演进

从2004年至今,我国致力于非遗保护已历19年,在遵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基础上,与非遗保护实际相结合,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有关非遗保护的法规政策,建立起一整套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从政策导向和具体实践来看,我国非遗保护的三个维度在实践中不是平衡发展的,而是在兼顾三个维度的同时在不同的阶段对其中某一个维度有所侧重:走出了一条从侧重保护维度(传承性保护)、到彰显发展维度(创新性发展)、到突出传播维度(参与式传播)的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道路。

(一)2004-2011年,第一阶段侧重保护维度:是以抢救为第一要务、侧重传承性保护的阶段

从200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批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决定》开始,至2011年,这八年属于侧重保护维度(传承性保护)的第一阶段。在这个阶段,就如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制度,主要具体见下表:

表1 2004-2011年党和政府出台的关于非遗保护的主要指导性文件

在这个阶段出台的相关法规制度,还有2004年的《关于加强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文化部等9个部门)、2005年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2006年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的通知》等。

国家出台这些法规制度的主要目的,是要尽量对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在普查的基础上进行抢救式保护。2005年3月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针对“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的紧迫状况,明确提出了以非遗的科学认定为基础的工作指导方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在科学认定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社会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如前所述,该意见列出的四种制度实施办法表明,本阶段我国非遗保护的主要侧重点是:开展非遗普查、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及其代表性传承人、建立名录体系、建立传承机制,加强对被认定的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保有和续存工作。有研究者认为:“‘抢救第一’为原生性保护,‘合理利用’为再生性保护,‘传承发展’即为传承性保护”,“传承性保护理念根植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形式是活态传承,由传承主体、传承内容、传承场所、传承方法构成”。

通过项目认定和传承人认定的办法,把保护与传承用行政的方法紧密结合,是我国非遗保护的重要特色。传承性保护是非遗保护的基础工作,我国开展非遗保护19年来,该项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主要如下:

表2 19年来我国非遗“传承性保护”取得的主要工作成果

上表的这些成果大部分在2004-2011年这八年取得。首次全国性非遗资源普查保存了大量珍贵资料,全部在第一阶段的2004-2009年完成;此外,在这个阶段,建立了国家、省、市、县非遗代表性项目四级名录体系,发布了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第三批于2011年5月发布)和两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无扩展名录),认定了1219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占至今五批全部1557项的78.3%)和311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占至今4次全部604项的51.5%)。

这个阶段以传承性保护为重点,在相关法规中也有明确的体现。2006年颁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再次强调“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并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提出了一系列有关项目传承的严格要求)、2008年颁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都以“文化部令”的形式,肯定了传承性保护在非遗保护三个基本维度中占有奠基性地位。2011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更是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充分肯定这种地位:该法律共有六章,除了头尾的《总则》《法律责任》《附则》,主体部分的三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从题目和内容看主要围绕传承性保护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三个基本维度的正式确立,但是侧重于以抢救式传承性保护为重点的保护维度是本阶段现实的迫切需求,本阶段的非遗保护以非遗基础资源的普查保存、基本项目的认定保护和基本法规制度的制定施行为主。

本阶段非遗保护的主要特征,是严格按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关于“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及相关科学阐释,尊重保护和传承密不可分的现实,以促进科学有效的传承为主要手段,切实开展非遗保护工作,在抢救中保护,在传承中保护,在保护中传承,保护与传承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可见,这个阶段的非遗保护工作,无论从所颁布的法规制度来看,还是从非遗保护的具体实践来看,侧重于三个基本维度中的核心维度——保护维度,它以建立各级非遗名录和认定各级非遗传承人为主要抓手,以传承性保护为主要目标。因此,这个阶段可以称之为传承性保护阶段,在实际工作中呈现出在国家主导下以传承性保护为主的中国特色。传承性保护,也并非只重视非遗的保护而忽略发展和传播,而是在侧重非遗保护的同时也努力兼顾之,三个维度合力作用于作为优秀传统文化代表的非遗项目的保护和传承。以古籍保护为例。有研究者“根据‘文化传承性’这一理论依据,将古籍保护工作中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概括为‘传承性保护’”;并认为:“传承性保护与原生性保护、再生性保护比较而言,有着更为广泛的参与度、更深远的影响力”,传承性保护“本质是古籍保护从业者和爱好者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推广、展览讲座、展示体验、民俗演示、网络传播、文创开发等活动深入诠释、解读蕴藏在古籍中的优秀传统文化、学术和艺术”。

(二)2012-2017年,第二阶段彰显发展维度:是大踏步迈入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阶段

这个阶段仍然重视国家主导下的传承性保护工作。2012年5月出台的《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开展调查、记录、保存、研究、传承、传播等保护性活动发生的支出提供保护补助费。2014年11月评定了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增加了153国家级非遗项目和153国家级扩展项目,其他各级非遗名录也在努力扩展中。

但是,这个阶段更为亮眼的是非遗保护的发展维度。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为先导,在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以“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为要义的“两创”方针的指引下,这个阶段我国非遗保护开始了全面以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为努力新方向的新征程,可以称为创新性发展阶段。

在这个彰显发展维度的第二阶段,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与非遗创新性发展密切相关的指导性文件,主要如下:

表3 2012-2017年党和政府出台的与非遗创新性发展有关的主要指导性文件

2012年2月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可视为我国非遗保护进入创新性发展阶段的主要标志。该意见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有效保护和传承的前提下,重视非遗生产性保护,加强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类非遗项目的生产性保护,科学推进非遗生产性保护工作深入开展,建立并完善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非遗保护与生产和生活紧密结合的创新性发展。根据这个意见,文化和旅游部先后于2011年11月和2014年5月分两批命名了共100个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各地方也积极跟进,如广东省分别于2013年和2015年命名了两批共45个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此外,国家还通过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实施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等方式,鼓励民间资本相关人员从事非遗传统工艺生产,引导相关的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2013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曲阜考察时明确提出了“两创”方针——“他在山东曲阜考察时鲜明提出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成为我们传统文化与现实文化相融相通的时代任务”。此后,习近平总书记又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二次集体学习、第十三次集体学习,2014年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的演讲、文艺工作座谈会,2016年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中国文联十大和中国作协九大开幕式等重要场合,反复强调“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重要性,并将关于“两创”的重要论述从“传统文化”向“中华文化”再向“中华文明”做深层拓展。2017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把“坚持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作为实施该工程的基本原则,第一次正式把“两创”作为基本原则写入用以指导文化建设的中央正式文件。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护传承中努力实现新时代条件下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成为这个阶段非遗保护工作的最显著特征。

在这个阶段,全国各地的非遗保护工作都在积极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两创”的系列重要讲话的精神,努力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以位于广州市的红线女艺术中心为例,该中心以“宏扬祖国优秀文化艺术,保存和发展‘红派’艺术”为宗旨。2017年,作为“8+联盟”的主要成员,该中心通过在广州举办《与新时代同行——8+文化名人展》主题活动、参加全国各地的相关活动、参加在北京召开的“8+”名人故居纪念馆创新性研讨会等系列举措,积极推进已经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的粤剧的“两创”活动。在“两创”方针的指引下,我国的非遗保护进入了侧重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新阶段。有研究者认为,“‘两创’方针是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根本路径”,“对非遗的发展道路指明了新方向”。

党的十九大报告两次写入“两创”内容,把“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确立为“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原则,把“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不断铸就中华文化新辉煌”阐释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发展方向。在十九大报告的推动下,第二阶段掀起的非遗“两创”热潮,一直延续至今。

在实践中,“两创”日益成为在传承性保护的基础上对非遗保护发展维度的新拓展,成为新时代非遗保护的题中之义和必由之路。2020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三)2017年至今,第三阶段大力拓展传播维度:是参与式传播回归且得以突出的新阶段,可以称之为参与式传播阶段

2017年文化和旅游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增设传播处,这是我国非遗保护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信号,它预示我国非遗保护即将进入一个新阶段:大力拓展传播维度的第三阶段。党的十九大标志着这个阶段的正式开启。

在这个阶段,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空前重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写入党的十九大报告总共5次,写入《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更高达6次。——党中央以党代会报告和党的历史决议等最高规格文件,高度评价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大作用,要求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把“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作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的重要标志,作为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重要手段和基本依据之一。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源自于中华民族五千多年文明历史所孕育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要求“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结合时代要求继承创新,让中华文化展现出永久魅力和时代风采”。《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则强调:“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突出优势,是我们在世界文化激荡中站稳脚跟的根基,必须结合新的时代条件传承和弘扬好。我们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加大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加快国际传播能力建设,向世界讲好中国故事、中国共产党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促进人类文明交流互鉴,国家文化软实力、中华文化影响力明显提升。”在十九大报告和党的历史决议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播,已经提高到关系国本的新高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被习近平称为“中华文化的瑰宝”。党的十九大以来,非遗传播在坚持文化自信、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持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复兴中华文明、推动世界文化多样化发展、促进人类文明交流互鉴、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的新时代语境中,被赋予了新的历史使命。2021年5月文化和旅游部发布的《“十四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要求:“深入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切实提升非遗保护传承工作水平,不断增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生命力和影响力,构建各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园,凝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精神力量。”提出了“鼓励支持新闻媒体和相关机构开展非遗传播”“广泛开展非遗展示展览活动”“推动非遗普及教育”“完善非遗传承体验设施体系”“加强对外和对港澳台交流合作”等五方面“加大非遗传播普及力度”的要求和具体措施。2021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强调:“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延续历史文脉、坚定文化自信、推动文明交流互鉴、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具有重要意义。”意见第四部分是“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普及力度”,提出了“促进广泛传播”“融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对外和对港澳台交流合作”三方面要求及系列措施。

综上可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中华传统优秀文化的弘扬和非遗传播,既将其写入党的大会报告、党的决议、中办和国办意见、部门的专门规划之中,又在体制上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司传播处。

非遗传播在非遗保护的第三阶段受到空前重视,既是新时代建设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和弘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需要,也是非遗保护中传播维度自身发展规律作用的需要。如前所述,首先,传播维度是保护维度和发展维度实现的必要手段,非遗保护具体实践中,离开科学有效的传播,尤其是以人为传承主体的参与式传播,无论是传承式保护,还是创新性发展,都无从谈起;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以传承人为主体的一种“活态化”的文化形态,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文化交流和文明互鉴中动态发展是其根本特征。

这个特征是由其定义决定的。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社区、群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从这个定义看,非遗强调“互动”“再创造”“认同感”“持续感”“相互尊重需要”“可持续发展”,且以社区、群体或个人为主体世代相传,参与式传播是非遗传播的本质要求和根本特征。何谓参与式传播?参与式传播是一个在各种机构、集体和人群之间的互动的、动态的、变化的对话过程,它使得人们认识到自己的全部潜力,从而为自己的幸福生活而努力。在参与式传播中,传播成为一种分析和解决问题策略的工具,它要求所有的利益相关者都开启对话,以便产生问题并努力解决问题,最终目标是把传播作为一种赋权工具,使所有的利益相关者在决策过程中都能发挥各自的积极作用。从这两个解释看,需要世代传承和不断地再创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本身就是一个参与式传播的过程;无论是非遗的传承性保护,还是非遗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其本身都是一种以“在各种机构、集体和人群之间的互动的、动态的、变化的对话过程”为主要特征的参与式传播。这个阶段,实际上是向参与式传播回归的阶段,可以称之为参与式传播阶段。参与式传播“将传播看作一个参与者之间共享信息的过程,……强调在社会网络中的小媒介运作以及草根传播手段的运用。强调当地社区文化身份的重要性,以及国际、国家、当地和个人各层面上的民主和参与的重要性”;参与传播的一个关键词是“介入”,它要求“调动社区成员共同介入”,另一个关键是“赋权”,要求“在传播方式上采取针对性的小众传播, 其最终目的是通过回馈使民众被赋权行动”。

作为优秀传统文化代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传播总体上是一种参与式传播,是一种浸润式、社群化、“活态化”的文化传播,具有润物无声的文化渗透力和强大的文明影响力。非遗传播,以人文本,以传承人为主体,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作为非遗传播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教育、体验、推广普及和对内对外交流,越发受到重视。非遗传播是一种“活态化”文化传播,传承人的世代相传、对相关人员非遗教育、相关人员的广泛参与、非遗文化的交流推广,这些参与式传播的典型形式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化”传播提供基本保障。近年来,我国大力推进非遗进校园、非遗进社区、非遗旅游、非遗主题活动等重在各种相关机构、集体和人群参与的非遗传播方式,积极推动非遗保护事业的创新性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仅2019年春节期间对年画进行系统推广的“年画重回春节”全国性主题活动,参与者就数以千万计,它“通过年画展览、产品售卖、文化体验、游戏互动等活动直接参与人次累计超过5000万”。

结论与展望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保护维度、发展维度、传播维度,构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三个基本维度,也是非遗保护的三个基本要素,三者相互联系而又各有侧重,相辅相成而又互为前提和因果。虽然我国既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走过了从传承性保护、到“两创”式发展、再到参与式传播依次有所侧重的演进过程,但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无论保护维度、或者发展维度,还是传播维度,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维度。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无论我国的非遗保护事业在不同历史阶段是侧重于传承性保护,还是侧重于“两创”式发展,或者侧重于参与式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走过的每一个历史阶段,都是在分阶段满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时代需求,都是在某种程度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质和本质要求的回归。

未来待第三阶段任务基本完成、目标基本达到,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应该会与时俱进,朝着既重视传承性传保护、又重视创新性发展、同时重视参与式传播的方向发展,进入一个三要素混元归一、三维度和谐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所代表的优秀传统文化健康、良性、持续发展的新阶段。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具有强大传播力和影响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需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三个基本维度齐头并进、和谐发展的新阶段尽快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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