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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切实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六个问题

2022-07-29李德忠

新农业 2022年14期
关键词:土地管理法补偿费征地

李 飞,李德忠

(调兵山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辽宁 调兵山 112700)

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强制转变为国有土地的政府行为。征地是政府专有的权力,同时也必须依法给予补偿。但原有法律所规定的征地行为明显带有计划经济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征地范围大而全。几乎所有建设用地都需征地,“公共利益需要”无所不包,直接导致农民集体土地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二是补偿依据简单化。征地补偿依据原有用途补偿,即“种什么,补什么”。其经济补偿与其市场价值、农民补偿期望值之间存在巨大反差,造成不同利益主体之间收益分配的尖锐冲突。随着农民自我维护意识、国家保护农民利益重视程度的提高和产权制度日趋完善,使得在执行明显带有计划时期特点的征地政策时显得捉襟见肘。这也正是全国范围内的涉地止访、群访事件一直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之一。

因此,在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出台之际,如何结合眼前的工作实际,做好当前征地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应该把握好以下六个关键问题。

一是深入理解征地工作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未来发展的趋势。从1953年《国家建设征收和征用土地办法》确定土地征收和征用制度以来,土地征收和征用制度已经走过70年的历程,它为国家建设和经济发展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它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随着土地产权制度的日益完善,土地征收和征用制度也必将会更加完善,作用也更加突出。完善的土地征收和征用必将顾全国家、集体、农民三者利益,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

二是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征地。《土地管理法》和相关的法律规章已经对征地程序有了明确规定。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次用地和依据国家投资计划的单独选址用地都必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法组织实施征地。从组织征地调查到拟定“一书四方案”,从组卷报批到批后实施,从征地公告到补偿登记,从听取意见到申请组织听证,都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依法进行。《土地管理法》修定之后,还要对土地征收和征用权的施用、补偿标准的确定原则、补偿费用的支付方式、补偿安置的要求和拖欠征地补偿费的责任有更加明确的规定。只有在工作中明确把握征地程序,才能严格依法组织征地,被征地农民的利益才能得到合法维护。

三是做好征地前期调查和批后实施工作。征地调查和批后实施是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的两个重要环节。征地调查是对拟实施征地地块农村集体的自然状况、利用现状和权属等在拟定征收和征用方案报批前的调查统计,是征地工作的基础。做好征地调查有两个好处。第一,充分掌握被征收和征用土地状况,为正确合理拟定征收和征用土地方案提供充足的基础资料。第二,可以遏制借征地之机故意抢种、抢建行为,降低征地成本。从征地调查登记之日起,突击抢种、抢建行为可以通过政府规章不予承认,从而起到打击投机行为,维护征地工作的良性开展和整体的公平性的重要作用。

征地批后实施过程是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调整落实和付诸实践的过程。征地补偿安置关键在于落实。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补偿安置的具体实施者。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地上附着物的拆迁、征地补偿费用的支付、农业人员的安置途径的监督落实,都要在这一过程中完成。还要履行“两公告一登记”程序、依申请执行听证补偿安置方案程序,充分保障农民的知情权、质询权,自行维护利益。

以上两个过程的实施和被征地农民的利益直接相关。如果实施得当、法律适用准确、情况调查详实、补偿拟定合理、个性考虑充分、投机得到遏制,征地工作就会得到支持。实施得不好,就会引发上访,老百姓就会不满。

四是补偿标准的制定要注意共性与个性问题。征地标准的确定是拟定征地补偿方案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调兵山市征地补偿标准总体分为两类,一类是原有代劳村,补偿标准相对较高,平均每亩征地补偿费在6.6万元左右。另外一类是外围人均耕地在1亩以上的村,征地补偿费平均每亩在3.75万~5万元,补偿相对较低。但在实际征地工作中,往往遇到这样的个性问题,两村只隔一条权属界线,补偿却相差悬殊,而且用地还要同时征收和征用两村土地。而使用现行法律规定,却很难解决这类问题。同样在动迁地上附着物时,也会遇到这样的问题。采用新技术、新标准建设的地上设施原有文件中也没有明确补偿标准。以上两个问题必须作为个性问题专门处理,才能保证补偿得准确性,保护征地工作的平稳过渡。所以在制定补偿标准时,要充分把握征收和征用土地补偿状况的共性和个性问题,才能准确地施用政策,顺利地组织实施征地。

五是补偿标准现行法定范围内的调整。原《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主要取决于被征收和征用土地的种植结构和农业产值,没有考虑征收和征用土地所处的区位条件、经济发展状况和当地农民生活水平因素。而集体土地价值日趋市场化给征地工作在现行补偿框架内带来了强大的压力,因此可以在根据土地区位、经济发展水平、人均耕地数量、人均土地年收益等综合因素,适当在法定范围内对征地补偿标准调整。

六是履行好征地补偿费的监督检查职责。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该农村经济组织在一定时间内提供清单。监督好土地补偿费的使用情况。这既是对被征地农民的利益的维护,同时更是对征地补偿工作的宣传,使广大农村村民对征地工作给予理解与支持。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及时纠正征地过程中侵害农民利益的问题,全面、彻底地清查了历史拖欠农民征地补偿费问题。同时采取长效机制管理征地补偿费,对征地补偿费不落实的征地项目不予报批,严格实行征地补偿费专户管理制度。同时加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落实力度,促进了征地补偿费的清欠和管理工作。

总之,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征收和征用土地中的侵害农民利益问题,我们只有着眼现实,从征地实际和保障措施上两方面努力实践,攻克难关,才能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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