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收支视角下的收入分配现状及共同富裕实现路径研究
2022-07-27袁青川闫朝霞杨瑛
袁青川, 闫朝霞, 杨瑛
(河北大学 经济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我国经济总量的不断提高,经济发展中仍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与矛盾,其中,居民收入差距不合理扩大已经严重影响到我国的经济发展质量和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如何通过财政手段在不影响经济增长的同时解决收入不平等现象成为国内外学者讨论的热点。作为调节居民收入差距的重要手段,财政收入政策和支出政策主要通过影响要素配置来调节居民的收入分配,现有相关文献多从税收、支出以及综合手段探究财政政策的收入分配调节效应。胡佳和杨运忠(2019)就财政分权和财政支出行为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进行了实证检验,研究发现财政分权制度有利于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财政分权制度下的社会保障支出和支农支出也有助于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1-2];王亚芬(2007)等认为个人所得税与其他调节收入的政策相结合实现了财富由高收入群体向低收入群体转移,缩小了收入分配差距[3];Wu和Golan(2006)发现政府的福利补贴和转移支付等政府支出在农村地区起到的收入调节效应更明显[4];岳希明(2014)等学者认为个人所得税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间接税给收入分配带来的逆向调节作用[5],此外,还有一些学者研究认为扩大所得税比例有助于缩小城乡贫富差距的结论[6-7]。当然,也有学者得出了与上文相异的研究结论,认为财政政策对收入分配并未起到显著的调节作用,不但不会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反而可能出现逆向调节的作用,万海远等以农村为研究对象,发现财政政策实施过程中,财政资金往往会流向比较富裕的村落或者富裕的农户手中,这反而加大了收入分配差距[8];莫亚琳和张志超(2011)的研究结果表明财政支出与基尼系数存在正相关关系,这意味着无法通过财政政策缩小收入差距[9];陆铭等(2004)认为政府在实施财政政策时存在着地区差异,特别是对于城乡地区,这种财政政策的差异导致了城乡收入分配差距的持续扩大[10]。
综上可知,目前学术界对于财政政策的收入分配调节效应尚无定论,研究方向通常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研究财政政策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二是测度我国税收制度的收入分配效应。对我国收入分配现状的研究不够系统全面,分析的指标较为单一;对财政政策如何缩小东、中、西部收入差距的研究较少;对于如何通过财政政策改革来促进区域间收入分配公平仍存在分歧。在共同富裕的大背景下,系统研究我国收入分配现状,财政政策对收入分配的调节效果,有针对性的提出有效调节收入分配的措施是非常有意义和价值的。鉴于此,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研究:一是研究我国当前收入分配下的富裕和差距;二是财政收支对初次和再次分配过程的调节力度;三是财政收支对初次和再次收入分配过程的调节效果;四是从优化我国财政结构的角度出发,提出促进共同富裕的对策建议。
一、中国收入分配下的富裕和差距
实现共同富裕,不仅要保证我国居民达到一定的富裕程度,还必须将其收入分配差距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为此,本部分主要根据统计年鉴相关数据,通过分析人均GDP、恩格尔系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乡居民消费支出等了解我国劳动者的富裕程度,以及在该富裕程度下的收入分配差距。
(一)中国各地的人均GDP
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来看,2016—2020年间我国31个地区中人均GDP超10万元的地区有北京、上海、江苏、天津等4个省份,四川、新疆、江西、青海、河北、山西、西藏、贵州、广西、黑龙江、云南、甘肃共计12个省份的人均GDP尚不超过5万元,其中,甘肃的人均GDP仅31293元,地区贫富差距明显。东部地区人均GDP平均值为91166元、中部地区人均GDP平均值为51598元、西部地区人均GDP为48316元。从数据来看,东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远远高于西部地区(1)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共计11个省(市);中部地区包括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10个省(自治区);西部地区包括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重庆1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不平衡,难免会造成东部和西部收入分配差距过大。
表1 2016—2020年中国31个地区人均GDP系数平均值(单位:万元)
(二)中国各地的恩格尔系数
通过计算2016—2020年间我国各地区居民的食品烟酒支出与总消费支出的比值可以得到我国各地区恩格尔系数,如下表所示:
表2 2016—2020年中国31个地区恩格尔系数平均值
根据联合国给出的恩格尔系数等级划分标准,可以将我国各省、市、区的恩格尔系数划分为两大类。一是恩格尔系数处于20%-30%的富足地区:北京市、上海市、山西省、宁夏区、河北省、吉林省、河南省、江苏省、山东省、陕西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浙江省、青海省、湖南省、甘肃省、湖北省、贵州省、新疆省、天津市、云南省;二是恩格尔系数处于30%-40%的相对富裕地区:江西省、广西省、安徽省、重庆市、广东省、福建省、四川省、海南省、西藏自治区;西藏的恩格尔系数为41.12%,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2个百分点,在全国排名首位,处于小康状态。可知,当前我国大多数地区处于富足状态和相对富裕状态,但对于将恩格尔系数降到20%以下,即达到极其富裕的状态还有相当长一段距离。
(三)中国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将各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值与乡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值求比值,得到我国31个省、市、区的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比值,如表3所示。可知,2016—2020年间城乡可支配收入比值排名前五的地区为甘肃、贵州、云南、青海、陕西;上海、吉林、黑龙江、浙江、天津等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比值较小。2016—2020年间我国东部、中部、西部地区的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值的平均值分别为2.3、2.4、2.9。从数据上可以看出,东部地区人均GDP明显高于西部,但西部地区的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值远远高于东部地区,这说明地区可通过发展经济来降低城乡收入差距。
表3 2016—2020年中国31个地区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值
(四)中国城乡居民消费支出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6—2020年间的城乡居民消费支出比例如表4所示。城乡居民消费支出比例最高的三个地区为西藏(3.04)、甘肃(2.53)、新疆(2.46),这三个地区均位于西部;城乡居民消费支出比例最低的四个地区为安徽(1.70)、湖北(1.73)、浙江(1.74),江苏(1.79)这些地区城乡居民消费支出比例均未超过1.80;从总体来看,2016—2020年我国东部、中部、西部地区的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平均值分别为2.01、1.88、2.28。从城乡居民消费支出比例来看,可以发现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东部城乡居民消费差距明显低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西部地区。这进一步说明地区可通过发展经济来降低城乡收入差距。
表4 2016—2020年中国31个地区城乡居民消费支出比值
二、财政收支对初次和再次收入分配过程的调节效果
经过财经政策的初次和再次收入分配,最终形成了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可支配收入水平作为衡量居民富有度的最真实指标,它代表了我国居民实际生活水平。因此,下面主要从可支配角度来衡量我国居民最终的收入分配状况。
(一)基于中国人均可支配收入下的财政调节效果
GDP总额通常反映的是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人均GDP更多的反映该国居民所具有的购买力,即能获得的福利水平,而人均可支配收入则是影响人们消费支出的决定性因素。2016—2020年间,我国人均可支配收入占人均GDP的比重在43%-45%之间,与发达经济体的60%有一定的差距,而美国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占比更是保持在75%左右,显著高于我国平均水平;其次,我国居民用于购房方面的消费也要高于欧美大部分国家,因此,居民具有的真实购买力可能更小;综上,从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角度来看,我国现有税制在调节收入分配上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税制结构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图1 2016—2020年人均财产净收入与人均工资性收入在人均GDP中占比变化数据来源:2016—2020年《中国统计年鉴》。
(二)基于中国人均可支配工资性收入下的财政调节效果
居民人均可支配工资性收入在GDP中所占的比例是体现地区初次分配结果的重要指标,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6—2020年间,中国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在人均GDP中占比保持在24%-25%之间,且人均财产性收入逐年稳步提高。而高收入群体的收入主要来源于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占比增加一方面意味着国家富裕程度提高,另一方面也意味着人民收入差距的增加。
(三)基于人均消费支出下的财政调节效果
据中国统计局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人均消费支出为21210元,在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占比65.89%,至此,人均消费支出在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占比实现了五连降,与2016年相比下降了将近6个百分点;2020年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是2016年的1.35倍,而人均消费支出是2016年的1.24倍,人均消费支出的增长速度同样低于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速度。综上可知,从人均消费支出的占比及增速来看,我国三次分配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起到的作用还有待加强。
三、财政政策在调节收入分配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收入或财富的分配是市场在配置资源时产生的结果,而财政的收入分配职能就表现为对这种结果的纠正和调整,即政府利用财政调整国民收入的分配格局。其中,政府用以调节收入分配的手段主要为税收、公共支出、转移支付,通过对这三个手段作用力度的分析,可以较为准确的得到现行财政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间接税占比较重
税收是政府在调节收入分配过程中最常用的财政手段,其中,流转税、资源税、房产税在初次分配中起重要作用,而所得税则主要在第二次分配中起作用。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数据,2016—2020年间国内主要间接税中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的平均值分别为55551.926亿元、11133.322亿元、11501.88亿元、2780.552亿元,分别占总税收比重为6.20%、1.24%、1.28%、0.31%;直接税中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分别为34004.388亿元、11576.822亿元,分别占总税收比重为3.79%、1.29%。因此,从税收比重来看,增值税占比最大,从而使得间接税远远高于直接税。然而,在实际征收过程中,间接税往往会通过价格转嫁给消费者,对收入的调节效应相当有限,过高的间接税占比导致在收入分配过程中起到较大作用的直接税的效用被削弱;因此,直接税与间接税的结构亟待被调整。
(二)公共支出力度相对较弱
2016—2020年间我国公共支出平均值为219256.446亿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平均值为18016.27亿元,公共安全支出平均值为13007.91亿元,教育支出平均值为32310.46亿元,卫生健康支出平均值为15822.90亿元,社会保障与就业支出平均值为27032.56亿元,分别占GDP总额平均值的2.01%、1.45%、3.60%、1.77%、3.02%。根据《国际统计年鉴》,2018年日本、德国的公共保障开支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分别为21.5%和33%,当年中国的保障支出仅有国内生产总值的3%左右。老年人、新生代农民工等人群数量持续增加,人们对基础设施和基础服务的需求日益加剧。因此,公共支出不足会导致收入水平相对较低的人群更愿意将财产掌握在自己手中,用以家庭所必需的教育及养老等消费,进而抑制了人们日常消费水平的提升,不利于收入分配的调节。
(三)转移支付的公平及效率难以保障
近5年来我国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快速增长,2016年达到了5.3万亿,2020年增长为8.3万亿,5年间增长比例高达60%。虽然目前政府转移支付获得了大幅度提升,但在保障民生方面没有达到理想效果,其主要原因如下:首先,随着人口流动力度的持续加强,以及流入地区本身公共服务体系容量有限,流入人口难以享受当地公共服务资源,如住房、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其次,难以保障财政转移支付的公平,也成为制约我国转移支付发挥调节收入水平作用的重要因素。
四、促进共同富裕的建议
(一)强化直接税在税收体系中的作用
从税收结构来看,间接税主要发生在流通和生产环节,主要功能在于效率,同时,间接税往往可以通过流通环节将税收成本转嫁出去,而直接税收是在最终的消费环节征收,一般无法通过相应环节转嫁给其他消费者,从而可以有效地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目前,我国的直接税在总体税收的比重偏低。为了加强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应该适当提高直接税收在整个税收结构中的比重,规范细化直接税体系。首先,应当为直接税的征收营造良好的氛围,加大对偷漏税等失信人员的惩戒力度,将其纳入税收失信人员黑名单,并通过公共平台进行公示,对其从业范围进行严格限制,以起到警示大众的作用;其次,应当进一步完善对提高直接税比重有重要意义的房产税税收制度,为进一步将其向全国范围内推广做准备,可以将个人所拥有的存量房以及农村地区房产也纳入到房产税的征收范围内,避免出现暂未征收房产税地区投机者大幅度囤积房产,造成房产税调节收入效用减弱,居民基本住房需求难以得到满足的现象;再次,可以适当扩大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根据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占比日益增加的特点,将财产性收入纳入到税收范围内,进而起到抑制贫富差距进一步加大的作用;第四,遗产税和赠与税应当及时被纳入到税收征收范围内,通过开设这两类税种,削弱财富在代际之间传递的力度,使富人不得不将部分财富投入到社会建设或慈善事业当中,进而起到缩小我国贫富差距的作用。然而,科研工作者等收入相对较高的群体,其个人所得税负担通常会因累进税而更重,进而将严重打击这些人才工作的积极性,不利于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因此,从税收结构来看,不但要加强直接税在整个税收中的比重,以加强直接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更应该根据国家战略目标,制定出有利于创新产出的直接税征收方式。此外,一个家庭中的主要劳动力往往负责整个家庭的开支,一旦他们被征收了较高的个人所得税,将意味着整个家庭收入的减少。因此,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可以采用两种方式来解决:第一,个人申报方式采用以家庭为单位,根据整个家庭的收入情况计算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第二,可以采用专项附加扣除的方式,细化扣除专项,将纳税人的父母、子女等家庭情况考虑在内,根据相应项目扣除应税金额。
(二)加强对间接税税后商品的流向监测
从总体税收结构来看,间接税在总体税收的比重偏大。间接税虽然由纳税义务人来缴纳,但是这类税收往往发生在商品的生产或流通环节,可以通过价格转移给消费者,最终由消费者来买单。然而,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对包含在价格中的间接税承受能力是不一样的,对于收入较高的消费者,他们消费的必需品在总体收入中的比重较低,如果必需品的间接税过高,结果将会加重收入分配差距。同时,相对于必需消费品,高收入者用于购买奢侈品的收入在总体收入中占比更高,那么包含在奢侈品价格中的间接税无疑起到了收入分配的再调节功能。因此,在征收间接税的过程中,必须考虑到间接税所附加的最终商品的消费终端接受者,根据最终商品的受众,权衡间接税的征收税率。为此,需要加强对相应商品和劳务征收间接税后的流向监测,并监测最终商品的购买者,以及其购买的商品所包含的间接税,根据商品终端购买者的差异对消费税税率进行调整,对最终购买者为高收入者的游艇、高端化妆品、高级定制服装等奢侈品征收更高的消费税税率;同时,还要根据商品的流向对间接税征收范围进行重新规划,例如:应该免于征收近年来消费群体为中低收入者的普通化妆品的消费税,通过这种方式,使得间接税能在引导分配效率的同时,也能对终端消费者的收入进行调节。
(三)缩小地区及城乡间教育资源分配差距
初次分配以效率为主导,再次分配以公平为目标,因此,初次分配是实现财富增加的重要动力,也是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根源。为了促进实现共同富裕最终目标,在坚持效率优先原则的同时,也要防止收入分配差距过大;为此,在初次收入分配过程中,政府必须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影响在初次分配中起着关键作用的要素,解决此类要素在不同劳动者中分布严重不均的问题,既能激发劳动者的工作热情,也可以使劳动者在积极参与劳动力市场中获得的收入分配差距不会过大。在初次收入分配过程中,人力资本往往决定着劳动者的生产率,对其收入的影响起着关键性作用。因此,解决教育资源在省、市、区及城乡间分配不均匀的难题,实现教育资源在地区间以及地区内部城乡间分配公平进而提高劳动力人力资本成为实现共同富裕的重点,政府需重点针对甘肃、新疆、内蒙古等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差距较大的中西部地区,在加大对此类地区教育经费投资力度的同时,加大对教育资源投放过程的监管力度,确保其投放的精准性,促进城乡师资队伍、教学质量等基本教学条件平等;其次,随着新生代农民工数量不断增加,应适当降低流动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门槛,使农民工子女能够接受城市居民相同的教育;此外,对于已经完成义务教育但仍欠缺专业知识及技术的劳动者,要对其展开培训,为收入水平相对较低的劳动者提供继续教育补贴,完善相应的职业教育体系,提高其专业知识及技术技能,以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的人力资本,使得劳动者人力资本差距不断缩小,进而缩小初次收入分配差距。
(四)通过税收制度改革推动居民高质量就业
实现共同富裕目标首先要做的就是推动居民高质量就业。为刺激就业,国家应积极推动税制改革,首先,可以通过推行低收入劳动者的收入负税率制度,提高低收入劳动者工作的积极性,减少失业。并通过收入补贴,减少失业保障等方面的财政支出,促进低收入群体的可持续性的工资性收入提高,从总体上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其中,低收入劳动者的收入负税率制度具体内容如下:在收入低于一定数额时,低收入劳动者的补贴应随着劳动时间的增加而提高,以增加其收入,当收入超过这一数额后,补贴应随着收入的上升而递减,直至为零,此时,劳动者收入再提高,就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其次,税收制度还应该向能促进农民和大学生这两大群体就业的方向推动,通过进一步优化中小微企业及乡村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其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税率,促进企业发展,为毕业生和农民提供更多就业机会;同时,政府应该针对有创业意愿的群体开展官方创业指导课,使其充分意识到优惠的税收政策给创业带来的便利,进而推动创业这一重要就业形式的发展。此外,由于互联网的发展,催生了一批外卖等灵活的就业岗位,这些岗位工作时间灵活,单位工作时间收入相对较高,吸引了大批青壮年劳动力从事这些岗位;但由于工作不稳定,无法长期职业化,对劳动者来说是低质量就业。因此,为了推动高质量就业,促使青壮年劳动力进入到工厂从事稳定的工作,实现高质量就业,必须对互联网灵活用工企业征收与实体企业一样的税收,避免由于互联网虚拟企业税负低,而造成其比实体企业,尤其是制造业,具有更大竞争优势,进而导致劳动力过多的流向灵活性就业行业的现象。
(五)做好财政政策的顶层设计,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当前,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仍面临着地区发展不平衡以及城乡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因此,要实现共同富裕,必须要做好能够促进经济协调发展的财政政策的顶层设计。首先,政府应加大对中西部的投资力度,特别是加大对中西部地区铁路、公路、5G基站等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适当扭转我国投资大量涌入东部地区的现状,满足中西部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使其早日形成“造血”功能,进而增加中西部居民的收入来源;其次,要制定适当向中西部倾斜的再分配制度,中央及地方政府应根据地方发展实际,做好转移支付预算,重点加大专项转移支付的力度,并实时监控转移支付的流向,保障其投放的精准性;再次,由于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城乡居民间的收入差距往往更大,因此,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过程中,国家应加快完善农村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工农融合发展产业园区等产业的支持力度,促进城乡资源要素互换,实现以工哺农、促农,为农民提供更多相对稳定的工作岗位,授中西部农村劳动力以“渔”,缩小城乡居民间的收入差距;最后,各级政府在利用财政政策调节收入分配时,应当将地区的发展看作一个动态的过程,根据地区发展实际,对使用扩张性还是紧缩性的财政政策进行抉择。
五、结论
随着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完成,合理分配财富成为了现阶段人民的共同愿望,而财政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对于实现共同富裕最终目标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本文分析了中国财政收入分配现状以及财政收支在初次和再次收入分配过程中的调节效果,指出现行财政政策还存在间接税占比过重、公共支出不足、转移支付的效率难以保障等问题。并进一步提出强化直接税在税收体系中的作用、加强对间接税税后商品的流向监测、缩小地区及城乡间教育资源分配差距、通过税收制度改革推动居民高质量就业、做好财政政策的顶层设计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等政策建议,以此来强化财政政策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助力共同富裕目标最终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