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融资性贸易特性及审计思路研究
2022-07-26向春
向 春
(中海石油气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审计中心,广东 中山 528403)
1 引言
2021年3月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里推进重点领域改革,培育更加活跃市场主体;依靠创新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国内市场潜力,稳定和扩大消费、扩大有效投资。而健康“市场”和有效“实体”对中央企业而言,承担着国家能源、基础工业品、国防军工产品等供应保障职责,使命光荣、责任重大。融资性贸易是指以进行贸易为名,实质上是以获取资金为目的,从第三方获得资金的一种融资模式,具体体现在商品交易中,银行运用结构性短期融资工具,基于商品交易(如原油、金属、天然气、焦炭、钢材、糖等)中的存货、预付款、应收账款等资产的融资。融资性贸易的核心目的是出借资金,而不是贸易,无商业实质的违规业务,“走单、走票、不走货”可以理解为“挂羊头卖狗肉”。一些中小型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参与贸易主体,因无足够资金信用很难从银行获得融资资金时,通常会采用控制上下方的手段,与中央企业合作,在贸易结束后返还一定手续费给相关的中央企业,或者采用中央企业向指定的上游供应商先垫付资金采购货物,按照约定利率,通过购销获得一定的差价。从表面上形成了一种代理贸易,实质上是以融资为目的、以货物为载体、以贸易为手段,放大自身规模就是一种融资性贸易。在传统经营观念中,中央企业的业绩考核至关重要。中央企业的业绩考核又包括了企业的收入、企业收入的增长率,这就可能促使部分中央企业的管理者为了满足业绩指标以及扩大业务铤而走险。相比于实际企业经营业务,融资性贸易涉及企业金额更加庞大,比照实际经营更简单快捷,完成效果更好,因此融资性贸易在实际中屡见不鲜。中央企业内部受制于业绩考核压力,以及对融资性贸易产生的风险意识不到位,甚至为了通过考核铤而走险,种种原因都会促使部分中央企业的管理者与企业开展融资性贸易;而如果内部监管和风险控制管理制度缺失、监督不到位,则中央企业进行融资性贸易的可能性会变高。融资性贸易主要是中小型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等出现了融资困难的情况下成长起来的,并且具有必要的合理性。然而,融资性贸易给中央企业也带来了风险,通过审计这种方式可以有效加以避免。
2 中央企业融资性贸易的特点
2.1 隐蔽性强
如何界定融资性贸易与企业的正常业务往来之间存在着一定难度,融资性贸易表现形式多样,主要特点:一是虚构贸易背景,或认为增加交易环节;二是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均为实际控制人控制,或上下游之间存在特定利益之间关系;三是贸易标的由对方实质控制;四是直接提供资金或通过结算票据、办理保理、增信支持等方式变相提供资金。目前,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规范了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确认、计量和报告方面。比如,企业在进行“短期借款”,是指企业进行期限一年以下,借款对象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时的经济活动行为;发行公司债券则应通过“应付债券”反映,这种方式有利于第三方对企业的经营状况有直观感受,从而判断企业的信用情况。而在融资性贸易过程中,融资的参与者一般是通过银行往来的账目进行挂账,再通过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等方式来完成这些融资业务,提供者同时也可以大大地增加其营业收入,所以具有隐蔽性强的特点。
2.2 流程简便灵活
中央企业的经营活动通常需要多个部门的协同参与,甚至在关系到重大抉择过程中需要董事会研究讨论通过,这就产生了很多扯皮现象。而需要进行融资性贸易的企业,资金链紧张是其特性,对于已经经营困难漫长的等待更是雪上加霜。根据相关数据显示,以上企业所获得金融机构贷款最少需要2~3个月,即使是企业近期接受过相关审核,从提交申请到贷款发放下来也需要将近一个月的时间,因而融资性贸易在准备时间、贷款期限、贷款额度等相关方面较比银行及相关金融机构等更加具有灵活性。融资贸易的参与方通常只需要进行内部审批,用普通的合同订立模式便可以实现,需要资金的一方就可以直接获得资金,相比于向银行获得贷款或者向金融机构借款所要经过严格审批程序,融资性贸易更加简单、快捷。
2.3 交易复杂
融资性贸易实质上就是以买卖之名,行借贷之实。通常可以分为托盘贸易模式、循环贸易模式、委托采购贸易模式、总量监管贸易。根据是否进行真实的货物贸易,又可以分为实物交付型和资金空转型两种。实践中通常存在着不同的交付模式和不同实物交付的交叉组合,以及和真实贸易穿插进行的现象。通常需要进行融资性贸易的企业,为了保证资金以及货物的安全性,通常会采用多个身份以及多个法人代表,控制一家或者多家关联企业,使得融资性贸易更加复杂。这类“空转”“走单”类贸易业务,只签订合同而无实物交付行为,实质缺乏实物流或者现金流,脱离贸易性质,存在虚假贸易业务情形。
2.4 贸易量与成交金额大
进行融资性贸易的标的商品通常为大宗商品。大宗商品具有数量大、单价高的特点,因此才通常被选定进行融资性贸易;此外,大宗商品受国际市场价格的影响变动较大,部分企业经常在低价购入标的大宗商品,等到行情上涨时将其抛售。融资交易通常被用来弥补这一时期所需的运营成本,并减轻企业的资金压力,通常被称作“以时间换空间”。
2.5 有中央企业参与形成惰性
中央企业具有雄厚的资金背景,同时具有企业的社会信誉度较高、用于抵押和担保的固定资产与非固定资产丰富、抗风险能力强等优势,因此更容易从第三方机构获得资金贷款。通过协商,中央企业通过向这些需要资金的企业融资,缓解了其资金与资金链压力,同时通过收取手续费或资金使用费来得到相应的回报,解决因经济增长速度放缓带来的业绩考核压力,双方可谓是互通有无、各取所需。融资性贸易可以在不花费多少人力和精力的情况下就能实现“规模”和“利润”的双丰收,极易形成依赖这种贸易方式完成任务指标的惰性,影响了中央企业自身的发展。即便自身有良好的主营业务,也会因将大额的资金用于融资性贸易而影响自身主营业务发展,不利于企业市场竞争力的提升和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融资性贸易是政治红线,与“创新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相悖。
3 中央企业融资性贸易中的审计思路
审计监督是我国治理体系中重要的一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工作在履行职责和落实好国家“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政策要求上,分析中央企业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风险问题,防止苗头性问题转化成为趋势性问题,以期推动企业健康发展。
3.1 审查合同或补充条款是否准确
部分中央企业在与贸易企业签订合同时,未明确合同主要款项。如在向企业采购原材料时,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企业供货时间、货品质量详细要求等;在向企业销售货物时,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企业的付款日期、付款方式等。因此,中央企业通常应该详细检查合同以及合同中的补充条款,尤其是涉及资金往来的重要条款,同时应该留意协议中的约定退款情况。
3.2 考察供应商与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针对骗取中央企业大额出借资金的情况,企业通常要进行整个贸易流程,包括物流、票据周转的整个过程,这就需要第三方来配合完成整个流程。中央企业在进行融资性贸易时,可以利用“天眼查”等工具,以及委托专门侦探调查公司对企业进行审查;审查该企业是否为关联企业或者是同一实际控制人,是否在同一个城市、相距远近,查看购销合同中结算条款是怎样约定的,对企业的经营情况以及企业信用进行准确评估。
3.3 审查标的物是否实际流转
通常检查中央企业贸易背景真假可以延伸至供应商或者客户单位,追查供应商货物的进货渠道和客户的货物销售渠道,确认是否存在循环贸易的情况。在交易过程中,货物通常存放在供货方仓库,凭借货权转移单据来证明标的货物的所有权归属。由于货物存放在供货方仓库,货物并未进行流转,仅仅是体现在货权转移单据上的文字变动,因而说服力并不够强;审计过程中通常重点关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收货单据确认,比如出入货仓记录、货物运行费用单据、高速路口通关盖章证明等。获取被审计单位的账面有无发生存储费、装卸费等相关费用,因为如果存货真实存在,这些费用是必然要发生的。
3.4 审查大额以及长期挂账的往来款项
一般贸易中,交易金额较小,交易周期较短,一旦企业需要融资,往往处于经营困难的过程中,因此需要大量资金注入。在企业的供销以及资金周转出现问题后,中央企业所应支付的贷款在财务上会形成大额的、长期挂账的应收账款,俗称“坏账”。因此在审计过程中,对于中央企业的应收账款应十分留意,以大额应收账款为切入点,对于该项报表所涉及的企业、合同、单据等进行审查。调取大额交易会计凭证查看,即使短期清欠的交易与长期赊欠往来一样,审查其合理性和挂账的具体原因,判断是否为融资性贸易形成的无法收回的长期垫付资金。
3.5 审查担保措施
由于融资性贸易是向企业出借资金,那么就势必要进行抵押或担保,通常用动产作为抵押物。因此在贸易过程中审查贸易的合作方或关联方是否提供了抵押物品或担保物品;用于抵押的物品市场价格与抵押金额之间是否差异过大;抵押物品是否贬值甚至干脆消失;抵押的第三方机构是否正规等。
3.6 细化防控风险
中央企业应当遵守职业操守,提高对融资性贸易业务的风险意识,严守底线,扎实做好主要经营业务。细化防控风险措施主要有:一是加强贸易业务物资采购和产品销售风险管理,通过对贸易业务全面梳理,加快淘汰低水平、低毛利贸易业务,着力增值服务,提升业务附加值。二是将业务风险管理的理念传达到全体员工,尤其是中层管理人员,建立和健全内部风险管理制度。三是加大资金集中合规管理,如集中监控贸易业务中授信额度、客户信用、资金收付等关键环节,加强资金检查,严禁未经批准开立银行账户,严禁租用、出借银行账户,严禁坐支,严禁没有实质业务内容的资金支付,严禁除日常经营之外的对外担保。四是加大审计的培训力度和执行力度,有责必究、追责必严,维护纪律规矩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4 结论
中央企业在审计过程中,对照融资性贸易的特点,从订立合同、企业的实际控制人、经营情况与业务往来、资金流转、货物流转等方面查找问题。通过上述审计思路研究,帮助中央企业履行好国有资产管理职责、规范经营、防范融资性贸易中存在的风险发挥作用。以上思路实施审计,降低中央企业进行融资性贸易风险,从而降低融资性贸易为中央企业带来的大额资金损失的可能,这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个别中央企业无视组织纪律、无视上级要求、隐蔽进行贸易性贸易业务、虚假交易将采取法律诉讼、刑事立案等司法手段,对违规开展融资性贸易责任人严肃问责。《政府工作报告》指出,结构性信贷政策继续发力,引导金融系统向实体让利,中央企业将创新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