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信任、纳税遵从与纳税负担*
2022-07-21孟怡珺夏鋆添
孟怡珺 夏鋆添
(1.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会计学院,上海 201620;2.合肥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合肥 230061)
一、引 言
从税收这一概念出现以来,税收制度就一直按照“无商无税,无税无国”的运行轨迹演变和发展。税收作为国家公共财政最主要的收入形式,是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和宏观经济发展的根本保障,但遗憾的是各国普遍存在着纳税主体纳税不遵从问题。例如,英国每年损失的税收约为200亿英镑,美国则超过1000亿美元(Slemrod &Yitzhaki,2002)。根据我国各年发布的《税务稽查年鉴》显示,自2009年起,每年全国各级税务稽查部门通过组织企业进行税收自查以及检查工作所查补的税额均超过1000亿元。近年来,我国也陆续颁布《一般反避税办法管理(试行)》和《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逐步降低和规范企业避税行为。因此,如何提升纳税主体的纳税遵从具有急迫的现实意义。
我国在不断加强规范纳税人纳税遵从的同时,也在积极推进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以期实现纳税遵从与税收优惠之间的良性平衡,力求达到在不增加纳税人纳税负担的前提下也不损害公共利益,以保障国家基础设施与社会公共服务稳步前进。例如,近年来所出台和推进的针对不同纳税主体、课税对象以及纳税行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针对特殊时期和特殊事件给予的不同税收优待等。习近平主席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指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合理调节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目标扎实迈进。税收作为国家治理体系中基础性制度组成部分,对经济效率和公平均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促进第三次分配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相对已比较完善(梁季,2021),关键在于政策落地。如何确保税收优惠有效利用,保障政策落地、强化政策效果以及防止税收优惠政策被滥用,亦具有急迫的现实性。
现有研究证明政体组织形式、法律法规、行政监管、媒体监督等正式制度会影响企业的纳税行为(杨瑞龙,1998;Agrawal & Chadha,2005;Basri et al.,2021),但较少有研究考察非正式制度在规范企业纳税行为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其是否会与正式监管制度产生交互作用影响企业纳税行为。新制度经济学派认为正式制度是通过合法规章步骤所制定的广为接受的官方准则,即规制(regulative);而非正式制度则是广为接受的、但并不成文的社会准则和规范(normative)(North,1990;Scott,1995)。社会信任能够在社会群体中起到一定的规范效应并影响合作秩序,因此被认为是非正式制度的重要组成元素,也是经济交易的基石(Arrow,1972;Putman,1993;Williamson,1993;Fukuyama,1996;张维迎和柯荣住,2002),并在微观层面上影响企业行为。已有大量实证研究证明社会信任会在企业层面提高现金流(Dudley & Zhang,2016)、提高股价的超额收益(Lins et al.,2017)、有助于企业获得民间借贷(Duarte et al.,2012)、获得更低的债券融资成本(Meng & Yin,2019)、获得更高的银行贷款比率和更低的贷款利息(张敦力和李四海,2012)、缓解IPO抑价(Li et al.,2019)、增加研发投入和创新(Meng et al.,2021)和提高风投可能性(Bottazzi et al.,2016)。尽管有少量研究证实社会信任也会对企业避税行为产生影响(张茵等,2017;Kanagaretnam et al.,2018),但鲜有文献系统性地考察社会信任对纳税遵从、税收优惠以及企业实际税收负担等一系列税收相关问题的影响。
有西方学者认为国家能力和纳税遵从之间呈现一种恶性循环(Gordon,1989;Mukherjee et al.,2017),税收聚焦的关键则为如何打破这种恶性循环,有学者认为群体间的相互信任是打破这种恶性循环的关键因素(Gobena & Dijke,2017)。社会信任可降低信息不对称水平,提升信息透明度(Xia et al.,2017),规范社会成员的经济行为,增强成员的自愿遵从性(Kogler et al.,2013;Batrancea et al.,2019),形成“规范约束”,并由此提升纳税遵从程度。因此,较高水平的社会信任会促进企业规范纳税行为,提升纳税遵从度,即“应缴尽缴”(图1,路径1)。
然而,如果提升全社会的信任水平会提升企业的纳税遵从度,是否高水平的社会信任反而会加重企业税费负担并削弱企业在自由市场的竞争地位;社会信任在促进纳税遵从的同时是否会保障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地,缓解企业税负?从理论上看,随着社会信任水平的提高,社会信任能降低信息不对称问题,帮助纳税人更准确更及时地了解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减少和避免税收优惠申请流程中可能面临的问题。同时,政府部门基于相互信任也会更认可企业的纳税行为,并给予企业更为便捷顺畅的税收优惠、税收减免等政策,帮助企业“应享尽享”税收优惠(图1,路径2)。社会信任对纳税遵从和税收优惠的促进作用相互抵消,因此社会信任的提升并不一定会增加企业的实际纳税负担(图1,路径3)。
图1 社会信任作用于企业整体税费负担的影响路径图
本文基于自2003年开始更新至2016年的中国社会综合调查(CGSS)数据库中的社会信任数据,构建动态面板数据,使用固定效应模型对2004~2016年我国沪深主板上市公司进行实证分析,发现社会信任水平确实显著提升了企业纳税遵从性,更好地规范了企业纳税行为。尽管社会信任促进企业纳税遵从,但前者并不会实际增加企业税负负担,其原因在于社会信任对于税收优惠的促进作用能够有效缓解企业的实际税负。这些发现在内生性检验和多种稳健性检验后依然成立。同时,本文还考察了作为非正式制度的社会信任是否会与作为正式制度的监管机制发挥交互作用,实证结果显示当企业所面临的正式监督机制较弱时,社会信任对纳税遵从的促进作用更加明显,即非正式制度在一定条件下可弥补正式监管机制的不足。此外,本文还进行了基于企业规模和现金持有量的异质性分析,发现社会信任在规模较小和现金持有量较高的企业中,对纳税遵从和税收优惠的促进作用愈发明显。
本文的主要贡献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系统地考察了社会信任对企业纳税这一经济活动的影响,包括纳税遵从、税收优惠以及企业整体税负。回答了社会信任通过提升纳税遵从是否会增加企业纳税负担的问题,解决了以往单一关于社会信任与避税关系的研究有可能与宏观政策背景相矛盾的情况。第二,通过社会信任会有效促进税收优惠的落实这一实证研究,补充了缘何社会信任在提升企业纳税遵从的同时并不增加整体纳税负担这一逻辑链条,丰富了社会信任与企业税收行为相关的文献。第三,通过正式与非正式制度对企业纳税行为的讨论,证实了非正式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会弥补正式机制的不足,也延伸了关于社会信任、非正式制度等相关文献的外延。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滑坡框架理论从经济学和心理学两方面归因纳税行为(Kirchler et al.,2008),纳税主体对政府的信任度和政府自身权力这两个方面都会影响纳税遵从度(Kogler et al.,2013)。其中,对政府的信任程度是纳税人对有关税务机构廉洁、慈善的主观判断,其会影响纳税自愿遵从度。除像关税、消费税等少数几类中央固定税收收入外,我国大多数税种属于地方固定税收收入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收收入,地方政府和税务机关具有较大的税收自由裁量权,地区间税收机制的执行程度差异较大。纳税人的自愿遵从度是社会规范的一种良好体现,对于地方政府的信任促使纳税人自愿约束自身行为以符合社会规范。因此,在社会信任程度较高的地区,能够形成一种“规范约束”,人们信守承诺的意愿也会更强(Jefferson et al.,2012)。
首先,无论是保守型还是激进型的企业,都会基于自身所承担的风险去决定是否进行纳税不遵从行为(曹越等,2018)。在社会信任度高的地区,社会成员对于纳税不遵从行为的容忍度更低,在此背景下,企业反而会自觉约束自身纳税行为以建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降低由于纳税不遵从行为给自身带来的严重后果。因此,在社会信任度高的地区,社会成员之间会逐渐形成良好的社会规范并自觉约束自身行为,减少由于不良行为给自身带来的高昂代价。
其次,在企业内部,代理问题的存在使得企业的纳税不遵从行为可能成为职业经理人谋取私利的手段。在内外部监督机制不健全的企业中,企业极有可能采取极其复杂的经济活动来粉饰并掩盖自身的纳税不遵从行为,同时此类交易也可能沦为内部管理人员进行寻租的手段,侵害股东利益(Desai & Dharmapala,2009)。反映在制度质量上的社会信任能够决定社会的经济自由程度,经济自由程度越高,寻租行为所带来的社会回报就越低(Petrou & Daskalopoulou,2014)。也就是说,社会信任度越高的地区,信息传递的效率和信息透明度相对更高,社会规范程度更高,管理者的寻租行为更有可能被外界发现和披露。在这种背景下,管理者更有可能通过约束自身行为来维持甚至提升自己的声誉。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假说1:
H1:社会信任度越高的地区,企业纳税遵从程度越高(路径1)。
基于传统A-S逃税模型的研究已重点关注了纳税人收入、稽查率、惩罚力度等正式制度对企业纳税遵从度的影响。North(1990)将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进行了明确划分,其中非正式制度可以理解为社会成员为了维持与社会中其他成员的关系而强加给自己的一种隐性约束。Helmke & Levitsky(2004)则将非正式制度定义为“在未经书面批准以及官方批准的情况下所创建、传达和执行的社会共享规则”。非正式制度是社会成员在长期的交往中所逐渐形成的,并且已经得到社会认可的一种行为准则,包括社会信任、文化传统、宗教信仰、风俗习惯、伦理道德等方面的内容。社会信任作为研究非正式制度的主要落脚点之一,会对企业纳税遵从行为产生一定影响,并且有可能会与监管机制这一正式制度产生交互作用影响企业纳税行为。
从公司内部监管来看,有效的公司监管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的纳税行为(Moore,2012)。Schleifer & Vishny(1997)将公司监管(corporate governance)定义为投资者为确保获得投资回报所采取的方式。由于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代理问题的存在,相对于股东而言,企业纳税不遵从行为的直接受益者往往是企业经营者(Slemrod,2004)。在这种背景下,经营者会在纳税不遵从所可能导致的高昂成本以及自身所享受的薪酬激励水平下寻求最优点,以保证自身利益最大化。因此,公司监管是为保护股东利益和防止管理者资源转移而采取的一种治理机制。随着企业内外部正式监管机制的完善,企业纳税不遵从行为被发现的风险大幅提高。因而在内部监管机制较为完善时,企业会自觉约束自身行为,降低由于纳税不遵从行为给自身带来的不良后果,以更好地塑造并维持良好的企业形象。
除上述内部监管机制外,公司所处的外部监管环境也是影响企业行为的一个重要因素。外部监管机构对于企业的有效监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所导致的企业投机行为(Laffont & Tirole,1991;Pierce & Toffel,2013)。Aven et al.(2019)发现外部监管机构对企业的有效监管对保持经济可持续性和纠正市场信息不对称至关重要。税务机关、外部审计等高效的外部监管措施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企业的纳税不遵从行为。因此,强有力的正式监管机制能够促使企业逐渐建立一套完整而又规范的规章制度,企业各层按照规章制度实施良好的经济行为,自觉遵守纳税要求。
黄嫚丽(2022)指出制度资本在我国的重要性,Allen et al.(2005)也发现非正式制度对我国的生产力产生了重要作用。契约经济学指出契约存在不完备性,因此以规章制度为代表的正式制度并不完美(Helmke & Levitsky,2004)。当正式制度不足以约束企业行为时,经济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会更多地依赖于交易双方的社会信任(王艳和李善民,2017)。作为非正式制度的核心要素,社会信任能够促使社会成员自觉规范自身行为并影响公司行为,弥补正式监管机制不足。具体来说,当企业的正式监管机制较强时,企业会因为对正式监管机制的服从而依法纳税,此时社会信任发挥的规范作用较为有限。然而当该企业的正式监管机制较差时,企业很可能会为了追逐短期利润而产生避税行为,此时高水平的社会信任会促使企业规范自身行为,从而减少其可能采取的纳税不遵从行为。由此,本文提出假说2:
H2:当正式监管机制不足时,社会信任对企业纳税遵从的促进作用更明显。
纳税负担是企业的重要经营成本之一,它的增加会推升企业经营成本的增长,导致经营生产所带来的利润空间被压缩,企业的生产积极性降低。短期内,企业可能会通过采取降低产品和服务质量或者提高产品和服务价格的手段来维持一定的利润水平。长期来看,这势必会削弱企业在行业内的竞争力,降低企业产品在市场中的份额。此外,在现实资本市场中,信息不对称问题等会加剧企业的融资困难,从而导致企业在日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更加地依赖于企业的内部现金持有量。实际纳税负担的增加会减少企业的可自由支配现金流,加剧企业在经营中由于融资约束所导致的经营风险的增加,从而阻碍企业良性生产经营。税收作为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基础性制度组成部分,对经济效率和公平均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
纵观古代税收治理思想,“相地而衰征”“依丰歉而变通”等税收思想都遵循负担均平的原则。税收严格征收的同时积极地推进各类优惠政策,依实际情况动态调节纳税征收比率以保证长期负担均平。近年来,我国不断推进税务治理现代化,强调在负担均平的情况下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中央财经委员会会议聚焦研究扎实促进共同富裕目标,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基础性制度的税收更应发挥其职责促进“效率和公平”的动态平衡。
企业的纳税遵从水平以及自身所享受的税收优惠程度是影响企业总体纳税负担的两大重要因素。税基式、税率式和税额式等各种税收减免的优惠方式能够有效缓解企业的纳税负担。但是由于税收优惠政策自身的多变性与复杂性,不可避免地导致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阻碍。侯青川等(2015)发现在以往的税收实务中,企业普遍存在因对税收优惠政策不了解和申请流程复杂等原因导致的放弃税收优惠资格的现象。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效果取决于企业对税收政策的了解程度和办理成本。随着社会信任水平的提高,社会信任形成良好的社会规范能够帮助税收优惠政策更好地落地实施,具体表现为社会信任的规范作用能够帮助纳税人更准确更及时地了解到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减少和避免税收优惠申请流程中所可能面临的问题。此外,当地区社会信任水平较高时,政府会因信任当地企业从而默认企业已合法纳税,因而政府更愿意基于税收减免政策为企业办理税收优惠。因此,本文提出假说3:
H3:社会信任度越高的地区,企业越容易享受到税收优惠(路径2)。
一方面,较高的社会信任水平会提升企业纳税遵从度,从而增加企业税负,另一方面,社会信任也会促使政府更好地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帮助企业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等,从而缓解企业税负。在两者的交互作用下,整体税负的负担取决于两者的相对大小。如果社会信任对纳税遵从的影响更大,则高水平的社会信任可能会提高整体税负;如果社会信任对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影响更大,则高水平的社会信任会降低整体税负;如果两者对税负的影响幅度基本相同,则总体税负不会产生显著影响。因此,本文提出以下竞争性假说:
H4a:社会信任显著提高了企业整体税负水平(路径3)。
H4b:社会信任显著降低了企业整体税负水平(路径3)。
H4c:社会信任对企业整体税负水平无显著影响(路径3)。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本文以2004~2016年上交所和深交所的所有上市公司为初始研究样本,检测地区社会信任水平对企业纳税活动的影响。并且对初始样本进行了如下筛选:(1)剔除ST公司样本;(2)剔除金融保险行业公司样本;(3)剔除企业投资收益率大于1的样本;(4)剔除企业净资产为0 的样本;(5)剔除企业实际所得税率小于0以及大于1的样本;(6)剔除利润总额小于0的样本,本文对于纳税遵从度的测度中若使用利润总额小于0的数据会造成数据偏差;(7)剔除其他存在缺失值数据的样本;最终保留了8918条企业—年份的观测样本。本文对所有的连续性变量进行了1%水平上的缩尾处理。
文中所使用的研究数据中,上市公司的名义所得税税率①名义所得税率反映的是企业所披露的税率,该说法是为区别其与企业通过税收缴纳、返还等各项税务活动后实际缴纳的实际所得税率的不同。来自于万得(WIND)数据库,其余企业层面的财务数据来自于国泰安(CSMAR)数据库。社会信任的调查数据来自中国社会综合调查研究(CGSS)数据库。对于正式监管机制中企业所面临的外部监管机制的测度数据出自《中国税务年鉴》和《中国税务稽查年鉴》,并通过手工整理获得用于测度外部监督机制的查补税率。
(二)回归模型与变量定义
本文建立如下的主回归模型验证假说1、3和4:
其中Taxijt分别为i省市j公司t年的纳税遵从度(假说1和假说2),税收优惠(假说3),和整体税负(假说4),Trustit为i省市t年的社会信任水平,Controlsijt为控制变量,εit为随机误差。
为验证假说2,本文在模型(1)的基础上引入监督机制Regulativeijt,以及社会信任与监督机制的交乘项,建立模型(2):
1.被解释变量1:纳税遵从
纳税遵从衡量的是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规范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实证研究中,主要考察企业是否依法纳税(李昊楠和郭彦男,2021)。对于纳税遵从度的衡量存在多种方法,且并不存在统一标准(Hanlon & Heitzman,2010)。现有关于纳税遵从的度量主要有两种主流方法:会计—应税差异法(Book-Tax Difference)和实际税率法(Effective Tax Rate)。本文首先参考Desai & Dharmapala(2006),刘行和叶康涛(2013)及田彬彬和范子英(2018)的做法,采用会计—应税差异法,即会计收益YS和应税收益YT的差异(Btd)来衡量纳税遵从程度。对于上市公司来说,会计收益是面向股东的,而应税收入是面向税务机关的,会计收益相对而言更加真实。公式可表述为:
其中,YS为企业的税前利润总额除以总资产,YT=CFTE/τ,CFTE=(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总资产,τ为企业年度适用名义所得税税率。根据上式可知,Btd的值越大,企业的纳税遵从程度就越低。
此外,实际税率法也是学术界较为认同的广泛用于衡量纳税遵从程度的方法之一(刘行和叶康涛,2013)。具体来说,实际税率法即为名义所得税税率(τ)与实际所得税率之间的差额,本文中用Taxdif表示。其中,实际所得税率=(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利润总额,差额越大,表示企业避税程度越高。
2.被解释变量2:税收优惠
由于企业层面数据的缺失以及相关税收优惠数据的不公开性,对于企业税收优惠的衡量成为研究税收优惠相关问题学者所无法避免的难点所在,最终导致目前对于税收优惠的绝大多数研究尚停留在理论阶段。贾俊雪和应世为(2016)采用实际税率来度量税收优惠,但是此种度量方式无法将税收优惠本身和企业避税程度分离。樊勇和李昊楠(2020)将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以及税额式减免有机整合起来并进行企业所享受的所得税优惠的计算。但是由于税基式减免与税额式减免的相关数据的不可获得性,本文将采用所得税税率减免的相关数据来测度企业的税收优惠(Benefit)水平。计算公式为:
其中,基础税率分为2008年以前数据和2008年以后数据两档。2008年以前基础税率为33%,2008年以后基础税率为25%,Benefit数据通过资产总计数额进行标准化处理。
3.被解释变量3:企业实际税负
企业实际税负(Realtax)的衡量方式如下:
第一种度量方式,Realtax1是对企业所有各年已交税费的测度,考虑到税金及附加科目来自于2007年开始使用的营业税金与附加科目,为保持数据前后口径一致,本文采用2007年以后的数据对企业的实际纳税负担进行测度。第二种度量方式参考田彬彬等(2020)的做法,对企业实际所得税纳税负担进行度量,并用所得税纳税负担来指代企业的整体税负。两种方法均除以资产总计进行标准化处理。
4.解释变量:社会信任
参考李明辉(2019)和吕朝凤等(2019)的做法,本文以中国社会综合调查(CGSS)数据库的相关数据刻画社会信任度指标(Trust)。该数据库由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调查与数据中心负责执行,自2003年起遵照国际标准,对中国大陆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一万多户家庭进行连续性横截面调查。CGSS公布了关于“总的来说,你同不同意社会上的大多数人是可以信任的?”这一调查数据,由于部分年限数据缺失,本文采用往期最近年限的数据指代之。本文分别对“非常不同意”“比较不同意”“说不上同意不同意”“比较同意”和“非常同意”赋值1~5分,计算出各地区的均值作为该地区的社会信任水平,该数值越大,表示该地区的社会信任水平越高。
5.调节变量:正式监管机制
本文所研究的正式监管机制包括内部监管机制和外部监管机制两个方面,因此,本文也将选取不同的指标分别度量企业所面临的内外部监管因素。
参考白重恩等(2005)的研究,分别选取控股股东是否为国有、第二大股东与第十大股东的集中度、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以及董事长和总经理是否为同一人等四个指标,用主成分分析法构建公司治理指数(Governance)。通过主成分分析法计算综合得分后,若该企业得分小于均值,则变量赋值为1,表示公司治理水平较高,反之则为0。
参考孙刚(2013)的做法,采用查补税比例(Mendtax)来衡量税务稽查强度,Mendtax越高,正式监管机制越强。查补税数据基于各省份国税局报告的相关数据。本文所涉及的查补税比例是指税务稽查机构通过直接检查企业方式所补充的税收收入占该地区税收总额的比例,并不包括稽查机构监督企业自查的查补税入库数据。由于超半数省份国税局自2012年起不单独报告本省市的直接检查查补税数据,本文作为缺失值处理,因此数据样本仅涵盖2004~2011年。考虑到Mendtax对企业纳税遵从行为的滞后性,因此Mendtax做滞后一期处理。
6.控制变量
参考吴联生(2009)以及刘行和赵晓阳(2019)等文献,本文在回归模型中控制了其他能够影响企业纳税遵从程度的可能因素。企业层面控制变量主要包括:资产收益率(Roa)、企业规模(Size)、资产负债率(Lev)、存货密集度(Invent)、无形资产密集度(Intang)、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Institution)、公司成长性(TobinQ)、以及企业年龄(Age)。企业层面的虚拟变量董事长和总经理兼任情况(Dual),即两职合一,若企业呈现两职合一,变量取值为1,反之则为0。为排除各地宏观经济发展水平对企业产生影响,本文对各地区的人均GDP(Pergdp)进行了控制。本文对所有的连续性变量进行了上下1%的缩尾处理,并控制了时间、行业和企业固定效应。
四、实证结果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表1报告了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显示企业纳税遵从程度的两个指标最小值和最大值之间均存在较大差异。其中,Btd的均值和中位数都为负数,说明较多企业的会计利润低于其应税收益,这可能源于我国税法对应纳税所得额较为严格的认定程序,此数据与近年来大多数相关文献保持一致(刘行和叶康涛,2013;陈德球等,2016;刘笑霞和李明辉,2018)。Tax_dif的标准差达到0.189,也进一步说明不同企业之间的纳税遵从程度存在较大差异。税收优惠数据Benefit,以及企业实际税负Realtax1和Realtax2在区间浮动较大,也符合预期,即税收优惠和企业实际税负在不同企业因企业特质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地区社会信任度的平均值为3.294,标准差为0.383,说明不同地区的社会信任度存在较大差异。控制变量中,企业规模(Size)的标准差为1.353,不同企业之间的规模本身就存在较大差异,企业的盈利能力、社会责任感等也因此会有所不同。控制变量的描述性统计与相关文献基本保持一致。Panel B报告了分省市的社会信任数据平均值,社会信任在各省市间差异较大,在宁夏、青海、湖北等地数值较高,在黑龙江、福建、江西等地较低,东部沿海地区居中。
表1 描述性统计
(二)社会信任与纳税遵从
模型(1)的回归结果如表2所示。其中,列(1)和列(3)表示在尚未控制其他可能影响企业纳税遵从程度因素的情况下地区社会信任度对企业纳税遵从程度的影响。结果显示,地区社会信任度能够显著提升企业纳税遵从程度。其中,Btd为运用会计—应税收益法来衡量企业纳税遵从程度,Tax_dif则表示在实际税率法下衡量企业纳税遵从程度,回归结果表明,Btd和Tax_dif与社会信任度Trust均在1%的水平上显著负相关。列(2)和列(4)分别表示在控制了可能影响企业纳税行为的其他因素的情况下地区社会信任度对企业纳税遵从程度的影响,结果依然成立,且加入控制变量后,拟合度较之前有所增加。Btd的拟合度从0.070上升到0.098。以上结果均表明在社会信任水平越高的地区企业纳税遵从程度越高,因此较高的社会信任度水平能够促进企业的纳税遵从行为,回归结果支持假说1。本文的结果与张茵(2017)相反,主要原因为测度的样本区间以及社会信任的衡量标准不同。张茵论文中使用的是张维迎和柯荣住(2002)委托企业家所填写的社会信任调查问卷,该问卷只进行了一次,是一个截面数据。本文使用的是基于CGSS数据库采集的动态面板数据,对于面板数据的回归来说可以提供更为可信和稳健的结果。在控制变量方面,资产收益率(Roa)的系数显著为正,说明盈利越高的企业有更多的动机来逃避企业所得税,这一结论与Xia et al.(2017)的结论一致。此外,机构投资者(Institution)持股比例越高的企业纳税遵从程度越高,这可能是因为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越高的企业,内部人员信息披露水平越高,机构投资者会通过大量调研等行为来降低企业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能够有效抑制纳税不遵从行为的发生。李昊洋和程小可(2018)也认为机构投资者能通过调研直接或者间接地抑制企业纳税不遵从行为。
表2 假说1回归结果
(三)引入正式监督机制
表3报告了假说2的回归结果,主要探讨正式监督机制是否会影响社会信任这一非正式制度对企业纳税遵从的影响。本文对正式监督机制的研究分为内部监督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并根据白重恩等(2005)的文献构建公司治理指数(Governance)测度内部监督机制,若企业超过行业平均则赋值1,表明企业的内部监督机制越完善;用查补税比例(Mendtax)来测度外部监督机制,Mendtax的值越大,表明企业所处的外部监督机制越严格。
表3 假说2回归结果
列(1)和列(2)探究内部监督机制的影响。结果显示,在采用不同测度方法衡量企业纳税遵从程度下,社会信任与内部监督机制的交乘项(Trust*Governance)分别在5%和10%的水平上与纳税遵从度呈现正相关关系。能够说明当内部监督机制较弱时,社会信任对企业纳税遵从程度的影响更强。换言之,当企业的内部监督机制较好时,社会信任对企业纳税遵从行为的影响程度会减弱。列(3)和列(4)探究外部监督机制的影响。结果显示,当使用Btd来测度纳税遵从度时,社会信任与外部监督机制的交乘项(Trust*Mendtax)与纳税遵从度在10%的水平上显著。实证结果能够说明当企业面临的正式外部监督机制较弱并且不足以约束企业行为时,社会信任对企业纳税遵从程度的影响更强。换言之,当企业的外部监督机制较好时,社会信任对企业纳税遵从行为的影响程度会减弱。此外,使用Tax_dif来测度纳税遵从程度时,社会信任与外部监督机制的交乘项(Trust*Mendtax)的系数为正但不显著。上述结果验证了假说2,即当正式监管机制不足时,社会信任对企业纳税遵从的促进作用更明显。
(四)税收优惠和企业整体税负
上述研究已证实社会信任会提升企业的纳税遵从度,本部分考察假说3的内容:即社会信任在增强企业纳税遵从度的同时,也会不断促进税收优惠政策落地,让企业能够更好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Benefit)。回归结果如表4列(1)所示:社会信任相对税收优惠的回归系数为正数,且在10%的水平上显著,与预期相符。因此,实证证明社会信任确实能够推进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地实施。
最后,本文进一步通过对企业实际税负(Realtax)的分析考察社会信任对其产生的实际影响。回归结果如表4列(2)和列(3)所示:社会信任对企业的实际整体税负没有产生显著影响,说明社会信任一方面增加了企业纳税遵从,促进了税收的“应缴尽缴”,另一方面也鼓励企业获得更多的税收优惠,促进了“应享尽享”。二者有机结合,社会信任的提升并没有增加企业的实际税负,而是提升了税收征管的效率以及税收优惠的有效返还。中央财经委强调在第三次分配中,应该注重税收的激励和引导作用,准确及时地给与纳税大户税收返还、慈善捐赠和免税资格等。第三次分配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相对已比较完善(梁季,2021),关键在于政策落地。其中税收激励和引导作用,也需社会各方面的进一步提升和完善,包括各项作为正式制度的监管政策的细化和落实,以及作为非正式制度的社会信任水平的提升,以促进经济活动中交易各方信息充分流动和交易摩擦的最小化。由此,才可保障诚信企业在依法纳税后,可以按时足额地享受到税收减免和优惠,在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前提下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同时,税务监管部门也可以统筹企业足额缴纳的税金,有针对性地根据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等进行税收优惠和减免,促进税收更为有效率地流转,并进而通过财税促进高质量发展。
表4 假说3和假说4回归结果
五、稳健性检验和异质性分析
(一)稳健性检验
1.内生性检验
虽然本文已证明社会信任水平的提升能够影响企业纳税行为,但是这一结论仍然可能存在内生性问题。社会信任根植于社会背景、宗教及道德,具有变化缓慢的行为特征,且在一段时间内相对稳定,因此可以初步排除社会信任和企业纳税行为的反向因果问题。由于可能存在遗漏变量造成对基础回归结果的影响,本文选取2011年各省份无偿献血数据作为工具变量进行两阶段最小二乘法(2SLS)。各地区的无偿献血率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该地区的社会信任度,无偿献血率越高的地区,社会信任水平也相对更高(雷光勇等,2014)。在使用工具变量法之前,Hausman检验方法报告数值为66.1,P统计量为0.000,说明存在内生性问题。
借鉴刘宝华等(2016)的研究,本文采用2011年各省无偿献血率(Blood)作为工具变量进行内生性检验。2011年各省无偿献血率为单年数据,与各年度企业纳税行为关系很小。表5列(1)为一阶段的回归结果,F统计量为30.3>10,排除弱工具变量可能。由于本文被解释变量较多,因此刻画企业实际税负变量在余下各表中仅保留Realtax1这一变量。余下四列为二阶段结果,与基准回归保持一致,证明在解决内生性后结果依然稳健。
表5 内生性检验回归结果
2.其他稳健性检验
为进一步验证主回归结果的可靠性,本文进行以下几方面的稳健性检验。
首先,使用另一种基于会计—应税差异法衡量企业纳税遵从程度的指标对本文模型(1)进行稳健性检验。上述衡量指标Btd存在未考虑盈余管理的可能性,Desai &Dharmapala(2009)进一步对会计—应税差异法进行了改进,以期更加准确地衡量企业纳税遵从程度。具体的计算方法为:
其中Bt_gapit为i公司t年的会计收益和应税收益的差异,其算法与Btd的算法相同。TA为总应计利润,具体为TA=(净利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额)/总资产。μi为企业的残差平均值,εit为企业i在t年与残差平均值的偏离度。利用会计应税差异Bt_gapit对企业总应计利润进行回归,Tsit为会计—应税收益差异中所不能被总应计利润解释的部分,因此Tsit变量能够更加准确地度量企业纳税行为。其数值越小,表明企业的纳税遵从程度越高。以Tsit为因变量的回归结果见表6列(1)所示,Tsit与社会信任(Trust)变量也呈显著负相关关系,与表2中的结果保持一致性。
其次,因存在行业随年份变化的可能,故增加复合固定效应年份和行业的高阶固定效应(Year*Industry)进行稳健性检验。表6列(2)至列(5)分别报告了高阶固定效应模型结果,与前表结果一致。
表6 其他稳健性检验
最后,考虑到数据处理时,本文对于社会信任水平的度量基于省级层面,即上市公司的社会信任度以该公司的注册所在地作为衡量标准。但在真实营商环境下,上市公司子公司的经营地与母公司的注册地并不完全保持一致:子公司的经营地有可能遍布各地,享受当地的纳税优惠并按照各地不同的纳税政策承担纳税义务。因此,仅以母公司的注册地作为社会信任水平的度量指标,并且将其与包含各地纳税义务的子公司纳税数据相结合进行实证研究,回归结果可能存在一定的偏误。因此,本文通过剔除经营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企业样本后进行稳健性检验,但是由于数据获得性的限制,本文并未找到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经营地的相关数据。因此,考虑以上市公司子公司的数量作为替代指标进行稳健性检验,上市公司子公司的数量越少,由经营地和注册地不一致导致的数据偏差就会越低。通过对上市公司子公司数量的数据进行分析,本文发现研究样本中有40%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数量少于10,因此将基于子公司数量少于10的子样本进行稳健性检验,并将结果报告在列(6)至(9)。尽管社会信任对税收优惠不再显著,但其系数依然与基准模型一致。其余变量回归结果也依然显著,进一步证实了基准回归的稳健性。
(二)异质性分析
本部分分别基于企业规模、企业现金流、企业性质(即国企或民企)进行异质性分析,因企业性质分析并未呈现显著区别,因此这里仅报告前两者的异质性分析。
1.基于企业规模的异质性分析
“依法纳税”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过于激进的纳税不遵从行为会促使企业成为 “糟糕的公民”,并导致投资者和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作出消极反应(刘笑霞和李明辉,2018)。高水平的地区社会信任也会使企业存在一种隐性的社会责任,企业会为提高地区财政收入和发展本地区域经济而减少自身的纳税不遵从行为。相对于小规模企业而言,大规模企业文化建设更加健全和丰富,强调文化软实力,自愿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以建立品牌效应。有不少学者发现,企业规模与企业违规行为之间呈现显著的负相关关系(权小锋等,2018)。大规模企业的经营目标不仅仅在于追求其经营利润,解决社会就业问题和维持社会稳定、维护企业形象也是其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对而言,小规模企业较少承担这类社会责任,其经营目标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利润最大化或股东福利最大化。纳税不遵从能够有效减轻企业税负压力从而增加自身的经济利益,故小规模企业纳税不遵从行为的动机会更大。地区社会信任度能够提升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因此社会信任对小规模企业社会责任感的提升度高于大规模企业。换言之,由于大规模企业社会责任因其企业规模而固有存在,社会信任水平对企业纳税不遵从的缓解效应并不像在小规模企业里那样明显。因此,本文认为,相对于大规模企业而言,社会信任水平规范小规模企业纳税遵从行为的效果更为明显。同理,税收优惠也会因此在不同规模企业之间产生异质性。
表7的Panel A将全样本以行业平均企业规模(企业总资产)划分,高于行业中位数的企业定义为大规模企业,反之则为小规模企业,并对子样本进行基准回归。结果显示,在规模较小的企业中,社会信任对企业纳税遵从和税收优惠的促进作用显著,符合预期。
2.基于现金持有量的异质性分析
现金持有量是企业的一项预防性储蓄,较高的融资约束会倒逼企业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并增加现金持有水平。对于存在融资困难的企业,保有较高的现金持有量能够有效降低其陷入财务困境的风险。在较高的外部融资成本约束下,现金能够缓冲甚至抵御暂时性和持续性的现金流冲击(Zhao,2020)。同时,持有现金还可能通过降低交易成本和增加有效投资的概率来使企业受益(Habib & Hasan,2017)。纳税义务作为企业的一项现实性现金支出,对于现金持有水平较高的企业而言,由于融资约束等问题的存在,更有可能通过纳税不遵从手段来保持现阶段的现金持有水平。社会信任度较高的地区普遍具有高度的利他主义和互信程度,因此,该地区企业所面临的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摩擦所带来的市场风险有所降低,企业也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获得外部融资并有效缓解融资约束问题。由此,现金持有水平较高的企业就不需要再通过纳税不遵从等行为来维持现阶段的现金持有量,企业纳税遵从度会有所提高。反之,现金持有水平较低的企业由于较少受到或不会受到融资约束的影响,其纳税不遵从行为的动机较低,其自身的纳税遵从度就较高,社会信任对这些企业纳税遵从的影响相对较低。综上,对现金持有量较高的企业而言,社会信任提高其纳税遵从程度的作用更为明显。同理,税收优惠也会因此在现金持有水平不同的企业之间产生异质性。
基于企业现金持有量的异质分析结果如表7的Panel B所示。全样本以企业现金流划分,高于样本中位数的企业定义为现金持有量高的企业,反之则为现金持有量低的企业。在现金持有量较高的企业中,社会信任对企业纳税遵从和税收优惠的促进作用显著,符合预期。
表7 异质性分析
(接上表)
六、研究结论
社会信任作为非正式制度的主要落脚点,能够规范企业的经济行为,从社会信任的角度出发研究企业层面的具体行为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使用2004~2016年我国沪深主板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运用固定效应模型发现社会信任水平与企业纳税遵从度呈现显著正相关关系,当企业所面临的正式监督机制较弱时,社会信任对纳税遵从的促进作用更加明显。本文同时发现尽管社会信任会促进企业纳税遵从,但前者并不会实际增加企业税负负担,其原因在于社会信任对税收优惠的促进作用能够有效缓解企业的实际税负。本文基于以上结论,提出三点政策建议。
第一,我国仍应致力于建设和完善正式监督机制,从法律角度更加规范企业的纳税行为;同时各省各地区可以考虑从社会信任等非正式制度视角入手,发挥公共权力在建设非正式制度机制中的核心作用,引导纳税人增强自觉纳税的观念,最终形成诚信纳税的社会意识。
第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再次强调信用和诚信在参与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性。政府可灵活运用社会信任的规范作用,切实增加社会成员之间的信任度和诚信感,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并引导企业“应缴尽缴”“应享尽享”,促进财税高质量发展。
第三,目前我国正处于新发展阶段,应以加快推进共同富裕为导向,注重制度创新,强化税收在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中的调节作用并提高精准度。第三次分配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相对已比较完善,税务部门在推进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需要确保优惠政策的落地实施,帮助企业和纳税人了解具体的优惠政策,简化纳税流程,做到税收优惠落到实处。总之,本文的研究结论证实了社会信任在收入分配中具有实际的经济意义,其可以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安排规范税收征管过程中的企业纳税行为,并提升税务部门在税收返还等收入分配过程中的政策投放精准度,从而引导税收助力高质量共同富裕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