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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公众的认知、意愿、行为关系研究
——以上海市为例

2022-07-18张雅静刘海峰

内蒙古科技与经济 2022年11期
关键词:公共卫生意愿维度

张雅静,刘海峰

(东华大学 人文学院,上海 200051)

1 问题的提出

2019年12月,新冠肺炎疫情在武汉大规模暴发,随后在全国范围蔓延,疫情防控进入紧张状态。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传播速度最快、感染范围最广、防控难度最大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2020年1月24日,上海市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严格落实国家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管理”的要求,实行最严格的科学防控措施[2-3]。上海市在疫情防控中,先后发布《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关于进一步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上海市商场、超市疫情防控技术指南》等政策条例,要求各主体切实承担各自职责,强化属地防控,做好协同联控,各单位积极参与防控,个人承担社会责任做好自我防控,真正实现多主体参与的联合抗疫,最大限度遏制疫情蔓延。在上海市卫健委的新闻发布会中也多次提及要做好联防联控,凝聚社会力量,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动员,持续强化市民防疫“三件套”“五还要”,注意做好个人卫生。由此可见,社会公众对政府发布的疫情防控指令是否遵从,是否切实履行个人责任、做好个人防控,是疫情防控中的关键一环,影响疫情防控的成效。

2 公众认知、意愿、行为关系的必要性分析

贾艳,朱士俊(2021)通过网络问卷调研发现新闻发布是公众疫情防控信息来源的主要渠道,同时内在的自我传播、周围的亲朋好友等群体传播以及组织传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今后仍应重视组织力量的参与[4]。聂胜楠,曹俊等(2020)通过问卷调查了解公众对新冠肺炎的认知、态度、行为现状及影响因素,研究发现公众对新冠肺炎的知晓率和对政府的认同度较高,对疫情的畏惧程度和预防行为均中等偏上,仍要有针对性、有侧重点地对女性、农村地区、农民和较低文化程度群体进行宣传教育[5]。熊腾琼,郭声敏等(2020)通过问卷调查及统计分析发现公众对关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医疗专业知识缺乏,对疫情防控的信念不足以及在疫情防控中每日进行体温监测、外出回家后对手机进行消毒等防控细节有待加强[6]。已有研究主要涉及疫情防控信息的传播、对新冠肺炎防控措施的认同及生活中细节的体现等方面,尽管相关专家和医护人员反复提醒、政府部门多次提及做好个人防护的重要性,但仍有部分公众对此置之不理,我行我素,认为这些属于个人私事,没有必要上升到国家层面。在疫情防控关键时期集会,瞒报、漏报个人情况,对隔离留观不配合等,这些都是个人疫情防控意识及社会责任感缺失的表现。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测量体温,从疫区归来主动报告,自觉出示行程码、健康码等,都是疫情防控常态化时期的相应要求,人人都应遵守,对自己负责的同时也对他人负责。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改变了个体领域和公共领域边界的界定,原本属于私人领域范畴的行为已经转化为公共行为[7],并且需要公众自觉履行。

3 公众的认知、意愿、行为三者间关系现状分析

本次共发放网络问卷300份,有效回收问卷294份,问卷回收率98%。问卷共25道题目,包含基本资料、对公共卫生知识的认知、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意愿、在本次疫情中做出的行为反应等。利用SPSS 26.0进行数据处理和分析:问卷回收率98%(294/300),调研对象分别来自除金山区外的上海市15个区,其中男性134人(45.58%),女性160人(54.42%);年龄28岁以下234人(79.59%),29岁~50岁44人(14.97%),50岁以上16人(5.44%)。文化程度以大专或本科和硕士及以上为主,分别为138人(46.94%)、126人(42.86%)。学生53人(18.03%),工人37人(12.59%),公司职员81人(27.55%),事业单位/公务员/政府工作人员48人(16.33%),自由职业者46人(15.65%),其他29人(9.86%)。从年龄的分布来看,本次28岁以下的被调查对象人数为234人,所占比例为79.59%,可知本次的被调查对象主要以较年轻的群体为主。

对影响公众认知、意愿、行为水平的因素主要用差异性检验,通过独立样本t检验、卡方检验以及单因素方差分析等检验方法去研究变量不同维度上的差异情况,相关分析是相关性研究中最常用的分析。在本次分析中根据数据的特性主要运用独立样本t检验、单因素方差分析进行方差分析以及运用相关分析中的双变量分析进行3个维度间的相关性分析。

3.1 性别与认知、意愿、行为3个维度之间无相关性

根据表1中独立样本t检验的结果可以看出,认知、意愿和行为3个维度在性别上的差异情况不显著,因为sig大于标准的0.05,不能拒绝原假设。

表1 各个维度在性别上的差异分析

也就是说,公众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认知、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意愿以及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行为与性别无关,性别不是影响公众认知、意愿和行为的关键性因素。

3.2 29岁~50岁的人群对于疫情防控政策的响应程度更高

根据表2单因素方差分析结果可以看出,在其3个维度上,只有行为在年龄上存在差异,因为显著性检验为0.028,明显小于0.05。

根据多重比较的结果可以看出,在行为维度,29岁~50岁的人群与28岁以下的人群在行为上存在显著差异,29岁~50岁人群在疫情防控中的行为表现优于28岁以下的人群,由此可见,年龄会对行为产生影响。29岁~50岁的人群在疫情防控中对于疫情防控政策的响应程度更高,更容易落实到具体行动中。一方面,该年龄段的群体大多已结婚生子,面临着孩子的上学、个人工作的压力,既要养育子女,又要赡养老人,因此更为关注疫情的发展情况,更希望能够早日战胜疫情,恢复到“战前”状态;另一方面,随着年龄的增长,其生活阅历也越来越丰富,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够更为理智地去看待,具备较强的社会责任感。

表2 各个维度在年龄上的差异分析

3.3 高中及以下学历人群在疫情中的行为表现最优

根据以上单因素方差分析结果可以看出,在其3个维度上,认知、意愿、行为在学历上都存在差异,因为显著性检验分别为0.038、0.035、0.048,小于0.05,即文化程度会对个人的认知、意愿和行为产生影响。

表3 各个维度在学历上的差异分析

根据多重比较分析的结果可以看出:①高中及以下学历人群的认知程度要高于大专或本科和硕士及以上学历人群;②大专或本科学历人群的参与意愿要高于硕士及以上人群;③高中及以下学历人群的行为反应要高于大专或本科和硕士及以上学历人群。可见,并不是学历越高其认知、意愿和行为水平越高,更要依靠其内心的道德约束和社会责任感实现内在的激励。

3.4 职业并不会对公众的认知、意愿、行为产生影响

根据表4的单因素方差分析结果可以看出,3个维度在职业上不存在显著差异性,因为显著性水平大于0.05,可见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认知、参与意愿和行为反应并不会因为职业不同而产生差异。

表4 各个纬度在职业上的差异分析

3.5 认知、意愿、行为三者相互影响

根据表5的相关分析可以看出,各个变量在99%的显著性水平上均存在显著的相关性,而且相关系数都是大于0的,所以都是正相关关系,意愿与行为之间的相关系数值为0.404,说明意愿与行为之间呈现出显著的正相关关系。

表5 各维度的相关性分析

一般会认为,认知会通过影响意愿,进而对行为产生影响,然而笔者通过分析发现,意愿对行为之间的相关性更为显著,认知与意愿间的关系为弱相关,即对公共卫生知识的了解程度并不决定着其参与公共卫生处理的意愿,然而参与公共卫生处理的意愿决定着其在疫情防控中的行为反应。

问卷调查显示,只有10.54%的人对于什么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非常了解;92.86%的人认为需要以及非常需要加强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知识普及;61.56%的人愿意及非常愿意参加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学习,但是35.64%的人认为是否参加相关学习要看个人时间。当疫情发生时,大家大多会首先通过各种途径了解相关信息,其次才是等候社区的统一要求和通知。20.41%的人认为此次疫情对日常生活的影响非常大,47.96%的人认为此次疫情对日常生活有影响。若出现类似发病症状,88.1%的人会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到医院做检查,7.82%的人选择自己在家中吃药,4.08%的人不去理会,觉得过一段时间就好了。在疫情发生初期,69.05%的人会积极应对,听从专家的建议,25.85%的人会顺其自然,做好个人防护,4.42%的人会过度紧张,感觉自己会被感染。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公众的认知、意愿、行为路径优化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知,公众对于公共卫生知识的认知与其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意愿是具备相关性的。复杂情境下,公众是社会治理的主体,其参与城市危机治理的积极性对于提高城市治理效率,形成城市治理主体多元化意义重大。同时在抗击疫情的过程中,每个人都是抗疫的主体,无法置身事外。

4.1 以政策法规进行强制力约束

新冠病毒具有高传染性,传播方式为“物传人”和“人传人”,政府一直强调绷紧“内防反弹,外防输入”防线不松懈,那么做好“内防反弹”离不开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在此期间,曾出现公民的造谣和传谣、在公共场所拒绝戴口罩、违背正常市场秩序“囤积居奇”等非理性行为。特别是当危机发生时,社会公众的原来的生活状态被打破,其组织性、纪律性减弱,判断力下降,容易做出一系列非理性行为。因传染病的高传染性及传播的高速性,加上人员的强流动性,每一个公众都应切实履行疫情防控的要求,增强社会责任感,做好个人卫生和防护。因而,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国家应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越是在特殊时期越要重视法律的作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危机治理。并且法律的制定要有前瞻性,能够解决在特殊时期的特殊需求,对于特殊时期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加大力度严厉打击,以维持整个社会的稳健运行。

4.2 多方主体联动协作进行宣传普及

政府、公共卫生部门、社区等主体要重视公共卫生知识的普及,政府可以给予承担普及工作的部门相应的经费及政策支持。对于不同类型传染病的严重程度、传播速度、相应的预防措施,日常个人及家庭卫生预防知识,要通过电视、广播、海报、电子屏等宣传方式进行宣传,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小区或居委会可与公共卫生部门合作定期举行专题讲座,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社区医生为大家普及相关知识。调查发现,42.52%的人倾向于通过网课等线上形式参与学习,10.2%的人倾向于通过学习交流会等线下形式参与学习,47.28%的人倾向于通过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形式参与学习。可见线上以及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学习方式是当前较受公众欢迎的学习方式。相关部门在组织公众学习的过程中要选择方便大家参与的学习方式。在组织学习前可通过微信群等方式了解大家是否有时间参与,统计大家选择参加学习的方式。可组织时间合适并且倾向于参加线下学习的公众进行线下学习,并且可把当天的学习内容进行录像,以视频的形式分享到微信群,满足具有线上学习需求的公众的学习需求。在日常,大家可在微信群中推荐关于公共卫生知识的相关视频或者公众号,激发大家学习的积极性。对于公共卫生知识的了解是属于常识类,只有对其有一定程度的了解才能最大限度避免“无知则无畏”现象的发生,以免因自己的无知而违背疫情防控规则,给身边人带来风险。在进行公共卫生知识普及的过程中要注重公众的覆盖率及参加率等实际效果。西方的“接受美学”认为作品只有被读者阅读之后才真正具有价值,那么对于公共卫生知识的普及只有公众真正参与学习了,所做的一系列普及工作才会有价值,因而各主体在联动协作时要注意宣传方式的选择及后续普及效果的跟进。

4.3 培养公众个人自觉性

公众参与疫情防控的意愿强弱关键在于是否引起其在思想上的足够重视,是否能够充分调动其参与的积极性,这与公众的责任意识紧密相关。部分社会公众在疫情防控期间,肆意按照自己的意图行事,不考虑自身行为对他人和社会产生的影响,更不愿对自身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是责任感缺失的体现,究其根本还是在意识形态上没有绷紧这根弦。加强对公众个人自觉性和社会责任感的培育刻不容缓。①在国家、社会、学校、个人、家庭多方联动下开展责任感的培育工作,采取公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真正入脑入心,进而在社会实践中形成行为约束。②当内在的自觉性不足时,要依靠外部法律规范的作用,在原有疫情防控基本法的基础上,结合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对违背疫情防控要求、暴力伤医、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依法给予惩处[8]。③通过线上和线下等形式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对于在疫情防控中表现突出的公众给予表彰,进行激励,例如:社区志愿者每天按时执勤以应对社区人力资源不足的问题,有效缓解了社区疫情防控的压力,对这一行为社区应进行宣传表彰,营造良好的社区防疫氛围。

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甚至出现了德尔塔变异毒株,该毒株传播力更强、潜伏期和传代间隔缩短,导致疾病严重的可能性增加[9],部分地区出现疫情反弹,并出现向省内外蔓延的态势,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挑战。2021年7月29日扬州暴发的疫情,其原因在于一位老太太擅自离开已经采取封控措施的南京,并且借用他人的“绿码”,瞒报自己的情况,在人流密集的棋牌室等多个地方活动,形成了棋牌室传染链,感染者多为棋牌室年龄较大人群,造成主城区部分区域疫情扩散。在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时期后,我国很少有地区发生大范围的疫情扩散,此次扬州市疫情的暴发,与个人疫情防控意识紧密相关,无论是违反规定恣意流动的老太太、被借健康码的人还是棋牌室的老年人,归根结底在于防疫意识松懈造成疫情扩散。为“扑灭”疫情,国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医护人员、流调人员加班加点工作,公众的日常生活受到影响,一个人的意识松懈需要多方主体来为其“买单”。研究表明,个体对疾病的认知,会影响个体的自我管理及治疗依从性,进而直接影响到社会成员的防疫行为和公共卫生安全[10]。认知是基础,意愿是动力,行为是最终目的。上海这样的人口规模大、密度高、流动性与集聚性强的超大城市,往往容易成为疫情重灾区。公众作为社会治理的主体,有效防控离不开公众的参与,政府应重视对公众公共卫生知识的普及,通过各种方式提高公众参与疫情防控的意愿,推动其积极参与到疫情防控行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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