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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服务与公共法律服务制度协同的构架及路径

2022-07-18

南海法学 2022年3期
关键词:司法法律服务

杨 凯

(华东政法大学 公共法律服务研究院,上海 201460)

当科技改变了人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电子诉讼的发展也不过是技术改变社会行为规则和交往习惯的一个注脚。随着新冠疫情被急速推广的电子诉讼,在疫情后时代的转角该朝何处发展?在普通案件中,电子诉讼是上升为主流诉讼模式,还是退守辅助模式地位是当前无法回避的问题。决定制度如何拐角,既要厘清网络社会结构、数字信任共识、诉讼程序架构、公共法律服务的底层逻辑,谋定而后动;也要紧跟世界各国纷涌的司法电子化浪潮和我国加快推动公共法律服务建设的制度红利,谋定而快动。

一、电子诉讼转向常态化发展的制度性掣肘

早在21 世纪初,随着社交软件普及,我国地方法院曾在个案中尝试运用电子即时通信工具让外地当事人远程参与诉讼活动。202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明确了授权试点地区法院电子化材料提交的效力、在线审理案件类型、电子送达等方面的规则。随着新冠疫情暴发,2020 年2 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进一步将电子诉讼范围推广到各省份的除不适合在线审理之外的全部案件类型。电子诉讼在我国的发展走过了从司法辅助事务到司法核心事务、从PC 端到移动端、从涉网案件到一般普通案件、从专门法院及试点法院推广到各地区各级法院的历程。新冠疫情将电子诉讼的运用需求推至顶峰,但同时也显露了目前电子诉讼运用中的一些短板。在后疫情时代,要想知道电子诉讼能否成为未来的主流诉讼模式,应当将其从特定案件和专门试点的“盆景”中移栽到更普适化的制度土壤中观察。以湖北省为例,湖北处于中部地区,经济水平处于全国中游。作为疫情暴发中心,湖北法院的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在2020 年1—4 月的疫情高峰接受网上立案44765 件,办理跨域立案982 件,网上开庭3098 次,电子送达6082 次,网上调解14719 件,12368 热线接听群众来电31216 次。但在疫情稳控后,除了当事人在外地的案件之外,其他案件的电子诉讼运用率呈现回落趋势。电子诉讼运用率提升的障碍主要分布于在线庭审推广、多元纠纷化解、电子司法辅助三个方面。

(一)在线庭审推广中的障碍

1.在线庭审参与规则不明确与诉讼权利保障原则的冲突

在线庭审参与包括参加与退出。在参加方面,在线庭审适用标准分为当事人要素和案件要素。关于当事人要素,结合《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以及《通知》第八条的规定,排除在线庭审的因素包括: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不同意且理由正当、不具备在线条件和能力、需核对证据原件或查验身份等。总体来说,当事人方面的标准有两个:一是“当事人意愿”,二是“当事人能力”。实际上,何为不同意在线的正当理由、在线参与条件和能力的标准并不明确。在退出方面,对于在线庭审过程中忽然断线退出如何判断属于自动退庭还是技术条件故障,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以上问题的判断标准不明确,以及推定具有较高在线参与能力的主体范围不固定,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2.在线庭审效果与直接言词原则的冲突。

在线庭审是否违背了民事诉讼中的直接言词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法学理论中最具有争议的问题。反对的观点认为,在线诉讼与传统的面对面审理相比,违背了司法的亲历性,导致法官无法通过察言观色觉知当事人细微的动作特征和表情变化,削弱了剧场化的庭审效果和威仪感。①高翔:《民事电子诉讼规则构建论》,《比较法研究》2020年第3期。在线庭审效果不仅取决于法院的设备终端,还取决于当事人一方设备终端的效果,任一方视频设备终端所处的网络条件不稳定都会产生延时或画面模糊。另外,在杭州、宁波、嘉兴、金华、台州等地法院开展的异步审理模式,运用民商事书状先行、在线错时审理方式,增强了书状信息承载功能,削弱了口头言词在审理中的作用。

3.电子证据审核规则不明确与程序效率价值的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书证、物证应当提交原件、原物。而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电子化材料经法院审核通过后可以直接在诉讼中使用,属于对方当事人申请或审理需要的应当提供原件。对于何为审理需要,以及对当事人申请的审查条件没有明确限定,如果对需要线下核对原件、原物的证据范围不加限定,将会出现与电子诉讼提升效率的程序价值相违背的现象。

(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的障碍

多元纠纷化解并不是与电子诉讼平行独立的两个制度体系,多元纠纷化解是电子诉讼程序规则构建中的案件入口关和程序组成部分。如果不在诉讼的入口关做好诉调对接工作,不仅不能实现诉前与诉讼程序有效对接,也不能将诉前调解固定的有效证据和信息输入到诉讼中。多元纠纷化解机制中存在资源配置未充分优化、部门职能不清、机制衔接不畅、工作保障不充分问题。①龙飞:《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第1页。具体展现在以下方面:

1.缺乏诉调对接“化学融合”

截至2020 年年底,各地方的多元解纷机制已经吸纳了越来越多的部门和行业参与。湖北省形成了有25 个行业参与的行业调解格局,浙江省89 个县(市、区)已建成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各地的多元解纷机制虽然整合了多个平台、部门的力量,但更多处于“物理整合”阶段,尚未全面产生多部门、多行业、多领域的职能整合与一体联动的“化学融合”。

2.没有形成纠纷“过滤漏斗”

重分流、轻落实以及未能形成科学的纠纷“过滤漏斗”,是各地诉讼服务中心(简称诉服中心)和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简称公法服务中心)共同存在的问题。有的地方将诉讼服务事项入驻公法服务中心或者社会综合治理中心,在工作运转中,法院诉讼服务窗口和其他纠纷化解窗口容易被视为平行窗口,忽视了诉前调解优先原则。

3.纠纷化解资源未能均衡覆盖

目前全国各地法院受理的司法确认案件均主要来源于各法院在册调解员的案件,纠纷化解效果对调解员个体水平依赖度高。2020年4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的《优化司法确认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基层法院的司法确认案件管辖主要根据调解机构所在地和调解协议签订地确定。司法确认案件数规模与辖区案件数增长并不呈现正相关性,现有制度未能促进解纷资源均等化分布。

(三)司法辅助事务效率提升中的障碍

整体上决定司法效率的绝非仅仅是案件法律争议的复杂程度,送达、取证、鉴定等司法辅助事务对诉讼效率的影响往往更大。关于庭审质证、发问、辩论、撰写裁判文书等司法核心事务类活动,一方面其所占用时间具有刚性,另一方面对司法核心事务的时间过分挤占会形成鞭打快牛效应,影响实体正义,在节约诉讼成本方面没有较大的挖掘空间。有助于显著压缩审理周期的主要是司法辅助事务环节。在线庭审的顺利进行有赖于诉前、立案至庭前准备阶段,当事人的诉讼程序参与指引、身份验证以及电子材料的核对、送达工作等司法辅助事务能否高质效完成都决定了在线庭审能否顺利进行。在诉讼服务中心单轨制处理模式下,始终无法避免因信息及材料真实性审验风险带来的线下重复审验的司法成本增大。

二、双中心融合与协同主义电子诉讼模式生成效用

阻碍电子诉讼常态化发展的深层次原因涉及诉讼模式没有及时转型。20世纪以来,诉讼协同主义开始得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重视,协同主义诉讼模式强调法官与其他诉讼参与主体对诉讼进程的共同推进,协同主义相比当事人主义或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更符合我国法律文化心理,有利于促进司法权威与社会的互动和司法裁判的社会接受度提升。①杨严炎:《论民事诉讼中的协同主义》,《中国法学》2020年第5期。2019 年7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简称两办《意见》)提出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与诉讼服务、社会服务等领域的工作对接机制。同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 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简称《两个“一站式”意见》)要求将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从单兵突进、重点突破迈入整体提升。只有通过公共法律服务,从当事人诉讼参与能力提升、纠纷化解资源结构优化、司法辅助效率提升的“供给侧”改革,才能打通电子诉讼走向常态化的最后一公里。只有采取诉服中心与公法服务中心的双中心融合发展路径,才能生成本土化的协同主义电子诉讼模式。

(一)双中心融合有助于提升在线庭审的应用率

1.实现“五听法”的现代化转型

我国自周代以来就强调司法断案前熟稔掌握“五听法”。通过平台融合建设,统一视频数据质量标准、终端设备标准、庭审参与规则的前提下,在线审判并不是对直接言词的违背,而只是实现了一次直接言词原则在电子化社交方式普及时代背景下中国“五听法”现代化转型。可以通过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及律所设立标准化庭审室保障视频质量达标和操作流程规范,通过固定场所的监控来准确判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中途中断视频是人为因素还是客观条件导致,正确划分中途退出庭审的责任后果。

2.化解证据能力认定中的困境

在线庭审中质证环节出现的特殊困境限于证据能力认定层面,针对的是证据形式真实性认定,无涉证据内容的实质证明力。通过与公共法律服务中的公证平台衔接,可以有效解决部分证据真实性确认问题。截至2020 年9 月,最高人民法院搭建的司法链平台已获得中国科学院国家授时中心、多元纠纷调解平台的44个节点建设,支持链上取证核验。但是,对于基层社区中存在的大量遗嘱公证、赠与公证、其他事实证明、身份信息公证等非在线生成信息的公证,需要公证人员在场取证,通过公共法律服务的公证平台完成线下转线上的工作。诉讼服务平台与公证平台对接不仅可以直接实现公证文书在线提取,还可以解决远程庭审中大量非需要通过鉴定“鉴真”的证据能力认定问题。

3.补足各类型群体的诉讼能力短板

电子诉讼的最大隐忧是加剧人与人之间诉讼能力不平等,产生“数字正义鸿沟”。英国的法律服务委员会(The Legal Services Board)在2019年出具了一份法律能力观察报告,以观察各类型人群法律实施能力的差异性,产生这种差异,既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因素。据该报告统计,在受访人群中,36%的人对制度信息接受不足,37%的人对自我能力缺乏信心,17%的人认为司法系统不具有可及性。残疾人、老人、低收入者、女性往往比其他群体法律实施能力更低。②Legel Service Board,“Reshaping Legal Services to Meet People's Needs:An Analysis of Legal Capability,”December 16,2020,https://www.legalservicesboard.org.uk/analysis-of-legal-capability.要将有限的司法资源和服务资源惠及更广泛的群体,需要针对不同群体提供个性化的法律服务和法律宣传以补足其诉讼能力短板。双中心的融合可以在纠纷进入诉讼之门的前端针对不同群体设计法律服务方案,帮助不同个体提升对在线庭审的参与能力和意愿,对不同个体诉讼能力进行个性化补足。

(二)双中心融合有助于形成矛盾纠纷化解的“过滤漏斗”

(三)双中心融合有助于实现司法辅助事务的“三化”提升

司法辅助事务主要包括材料收转、送达、保全、鉴定、取证、网拍、归档等非核心司法事务。司法辅助事务的效率提升主要依赖“三化”提升路径,即集约化、社会化、信息化。①席建林、李震:《审视与优化:审判辅助事务管理改革“三化”改革再探索》,《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0年第16卷总第40卷——上海市法学会诉讼法研究会文集),第1页。在提升集约化方面,诉服中心和公法服务中心同时具有对外事务集约功能,但目前各地法院司法辅助清单不统一、对外衔接机制分散,②徐文昌、肖强:《现代诉讼服务体系下的审判辅助事务集中管理》,《人民法院报》2020年8月13日,第8版。需要通过双中心的对接来共同梳理司法辅助事务清单范围,有针对性地集散司法辅助事务,保障有效对接当事人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在提升社会化方面,需要通过公共法律服务质量标准控制来完善法院外部法律事务的质效控制,并将购买社会化辅助服务纳入公共法律服务政府购买清单,以为社会化购买服务提供经费保障,明确购买范围、供给主体资质、服务评价标准等。在提升信息化方面,通过双中心的数据和系统对接,促进构建与审判辅助相关联的全信息化大数据分析系统,推进人工智能应用与司法辅助机制的深度融合。③杨凯:《公共法律服务智能应用新视野——以人工智能技术与审判辅助办案机制建构为中心》,《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0年第5期。

三、诉讼服务与公共法律服务制度协同的实践模型

电子诉讼可以看作互联网技术所缔造的网络社会在诉讼制度运转中的投影,其发展中的障碍无法依托诉讼制度改革的体内循环来解决,应当从技术发展和制度构建的底层逻辑寻找解决之道。互联网结构包括物理层、内容层、规则层三个层次,④高全喜:《虚拟世界的法律化问题》,《现代法学》2019年第1期。对应到诉讼服务和公共法律服务中即为服务平台、服务事项、服务规则三个层面。构建包含诉服中心和公法服务中心的双中心融合发展框架需从平台合作、事项合作、规范合作三个维度出发,观察现实运作问题折射出的制度逻辑层冲突,真正从机制体制上打破有形平台和无形制度间的发展壁垒,探寻最具有可行性的双中心融合发展路径。

(一)平台合作实践

平台合作有三种实践模式。一是公共法律服务进驻诉讼服务平台。2017 年12 月,武汉市汉阳区法援中心驻法院工作站入驻汉阳区法院诉服中心,为群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诉讼指导以及应急、简易法律服务。2020 年11 月,深圳市罗湖区法院与罗湖区司法局签订了《关于加强合作推进罗湖区法治建设备忘录》,文件内容包括在诉服中心成立律师调解室,建法援窗口、公证窗口等。二是诉讼服务进驻公共法律服务平台。2010年开始,吉林省舒兰市将“百姓说事点”融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由法院在辖区乡镇(街道)公法服务站设立13个“法官说法工作室”。2019年9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多元解纷诉调对接工作站入驻新市区公法服务中心。2020年4月,都江堰市司法局联合市法院、成都市律协都江堰分会在都江堰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立12 个“诉讼服务点”。三是共同作为综合服务平台窗口。2018年1月,深圳市成立首家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综合法律服务中心,如同“法律版”的政务中心,分为公法服务中心、诉调对接中心和诉服中心。2019年11月,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公共法律便民服务大厅实现了公法服务中心与法院诉服中心、检察院检服中心合署办公。

(二)事项合作实践

诉讼服务与公共法律服务的服务事项合作实践主要集中在诉调对接、法律援助衔接、公共法律服务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共同进行法治宣传、共同组织人员培训等几个方面。除了以上传统法律服务领域的事项合作之外,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之后,诉讼服务与公共法律服务的事项合作大步向电子诉讼推广的领域拓展,主要动向包括:在硬件设施方面,推进建设标准统一,进一步加快网上法庭标准化建设,推进在公法服务中心建设标准化的“电子庭审室”“证人作证室”;在制度运行方面,达成共同推进常态化电子诉讼的共识,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协积极鼓励和指导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建设规范化的“远程出庭室”,指导培训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迅速熟悉法院网上开庭操作规程,共同引导当事人通过网络远程参与庭审;在法治宣传方面,聚焦重点方向,由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律协、律所共同加强对电子诉讼推广的宣传力度。

(三)规范合作实践

1.司法辅助事务规范合作样本

在个别领域合作方面,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最普遍的公共法律服务事项主要是公证和律师调查。各地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项主要集中在公证参与多元调解、公证协助调查取证、公证协助司法送达、公证协助保全、公证协助执行5个方面。2017年和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联合相继发布《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关于扩大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将公证参与司法辅助的范围扩大至全国。在实施律师调查令方面,2009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司法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协作配合推动法院执行工作的通知》中首次出现了签发律师调查令的规定。近年来,这种趋势有所加快,仅2019年11月至2020年11月的一年间,贵州、江苏、湖北、福建、河南、广东的高级法院与当地司法厅相继联合发布了关于签发律师调查令的规范性文件。在综合领域的合作方面,2020 年9 月,广州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法律服务工作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决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将诉讼咨询、诉前调解、网上立案、公民信息查询等司法辅助事务延伸到公共法律服务中心。2020 年10 月,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信访部门应当针对法律援助、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申诉和再审律师代理、公证参与司法辅助、司法鉴定管理与办案衔接、律师参与信访等工作,在业务衔接、场所提供等方面提供支持保障。公共法律服务参与司法辅助事务逐渐由个别领域扩展到综合领域,由试点扩展到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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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线诉讼规范合作样本

新冠疫情暴发以来,各地法院的诉讼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模式发生了明显变化,与之前各网络法院主要由法院主导制定在线诉讼规则不同的是,2020年各地出现了一批由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协等多方共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表1 2020年期间各地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共同订立的在线诉讼规范

四、诉讼服务与公共法律服务制度协同的实践进路

各地开展的诉讼服务与公共法律服务合作实践尽管在短期内、区域内有一定效果,但地方经验难以发挥普适性效用,原因在于各地的双中心合作实践没有从诉讼制度体系上整体性思考制度的基本框架和发展路径。从制度上系统构建诉讼服务与公共法律服务融合发展的方案,需要在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定位、平台建设基础、服务事项内容、规范建设基础等几个方面拟定整体框架,并在现实建设条件的基础上设定具体路径。

(一)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辨析与服务目标定位

各机关部门的职能定位不清和角色认知混同导致了诉服中心和公法服务中心重视“项目制”建设,弱化“功能型”发展。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以促进人民群众获得可接近的正义为共同价值目标,围绕各自主要职能开展融合型公共服务建设。关于人民法院的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可知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条可知人民法院负责刑事、行政、民事审判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审判职能。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具有被动性、公开性、多方参与性、亲历性、集中性和终结性的特征。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尚没有法定意义上的界定。陈瑞华教授认为,司法行政机关具有的宏观架构意义上的司法行政职能包括三个部分:一是统一法律服务管理;二是司法裁判执行;三是司法保障。①陈瑞华:《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定位》,《东方法学》2018年第1期。其中,法律服务管理职能包括对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人民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职业的监管。“司法行政事务”分为宏观事务和专业化事务,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专属性,②陈瑞华:《司法体制改革导论》,法律出版社,2018,第116页。当一项事务交由公检法机关处理,会出现职责冲突、保障不力或过分集权则应该划归司法行政的宏观管理职能范畴。③王平:《评介〈司法行政权的历史现实与未来〉》,《中国司法》2005年第3期。基于职能分工,在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对外提供服务中需要统筹配置资源、加强协同合作与进行服务监督的事务更适合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系统性统筹安排。

(二)双中心服务平台融合的现实路径

1.实体平台的对接层级和方式

根据司法部2017年发布的《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公法平台建设意见》)及2018年发布的《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公法平台指导意见》)明确了公共法律服务的基层三级实体平台为县(区)服务中心、乡镇(街道)服务站、村(居)服务室,并且以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建设为重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诉服中心意见》),各级法院对外服务的实体平台为诉讼服务大厅。《两个“一站式”意见》提出强化人民法庭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功能,融入基层解纷网络建设,普遍建立诉讼服务站、法官联络点,故人民法庭是基层诉服中心实体平台的延伸。

诉讼服务与公共法律服务的实体平台对接,应当重点立足于县(区)和乡镇(街道)两个层级,形成县(区)公法服务中心与基层法院诉服中心、乡镇(街道)公法服务站与派出人民法庭对接。事务对接模式不应当采取“窗口—窗口”模式,应当采取热线平台、网络平台根据事务分工具体分流模式。在场地方面,实体窗口可以根据地方建设条件实现窗口互嵌,或共同进驻市政、综合治理中心平台。在重点服务范围上,实体平台资源应当重点覆盖低收入群体、残疾人、农民工、老年人、青少年等在线参与能力欠缺的群体,以及不适合线上办理的服务环节,同时,也引导其他普通群体使用线上平台或自助服务窗口。

2.热线平台的对接层级和方式

《关于深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12348 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以省(区、市)为单位,统一规划、标准、服务,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纠纷调解、法治宣传、法律援助、服务投诉等综合性服务。《诉服中心建设意见》要求12368 诉讼服务热线提供信息查询、诉讼咨询、联系法官、预约服务。《两个“一站式”意见》要求完善12368 智能问答系统,目前仅部分省的12368平台实现了省级统建。

12348 和12368 热线平台应当建立省级统一的平台对接机制和服务事项分类转接机制。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共同推进智能问题系统建设,针对辖区内热点问题、重大群体性事件统一设计热线智能问答标准。

3.网络平台的对接层级和方式

《关于深入推进公法平台建设意见》要求完善部、省两级公共法律服务网数据对接机制、业务联动机制,优化沟通渠道。目前,司法部建设的“中国法律服务网”设有请律师、办公证、求法援、找调解、寻鉴定、要仲裁、案例库、执法服务、法考服务共九大模块,各省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站在上述模块基础上有的会增加远程会见、安置帮教、特殊人群服务等个性化模块。《诉服中心建设意见》要求诉讼服务网要实现与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三大司法公开平台相互链接。《两个“一站式”意见》要求打通当事人身份认证通道,加强律师服务平台建设。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的诉讼服务网有网上立案、预约阅卷、证据交换、事项申请、网上信访、电子送达等几个模块,并分律师和当事人两个通道,各省诉讼服务网络平台设置窗口并不统一,四级法院均拥有自建网络平台。

诉讼服务和公共法律服务的网络平台应建立全国和省级两级对接机制,统一规范用语和数据接口标准,在诉讼服务网和公共法律服务网接入对方网址,或两者共同作为政府政务服务网窗口,建立数据汇集共享机制,通过双中心的数据采集技术、数据共享技术、数据安全技术、数据安全标准等底层技术的整合集成实现双中心服务一体化、监管协同化、管理集约化、数据要素流动化,在数据共享、应用、开发中发展基于法律知识图谱构建的人工智能案件诉讼风险预测、辖区重大社会风险预警、智能交互问答、精准案例推送技术,并实现优化“综合受理、统筹分配、分类处理”的服务流程,实现“一站受理、双中心交互、三台通行”。

(三)双中心事项融合的现实路径

《两个“一站式”意见》将诉讼服务类型区分为:优化诉讼类、便民服务类、诉讼辅助类、纠纷解决类、提高效率类、审判事务类等。《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将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服务区分为:法律事务咨询类、矛盾纠纷化解类、困难群众维权类、法律服务指引和提供类。由于以上两种分类标准出发点各不相同,应当从司法审判职能和司法行政职能出发,立足于共同对外服务视角,按照职能衔接、功能互补、规则互嵌的原则,重新拟定双中心融合的服务事项范围及方式:

1.综合指引服务对接

主要范围包括法律咨询、法律事项查询、法律服务指引、诉讼风险评估、职业机构及其信用查询等。服务对接的目标在于通过服务指引建立诉讼服务与公共法律服务的事项衔接转办机制,并促进信息库、问答库、案例库等方面的服务资源共享。

2.矛盾纠纷化解对接

建立基于矛盾纠纷分流化解的对接机制,针对服务中出现的解纷诉求,确立共同分流标准,明确适合优先在线调解的案件范围,实现矛盾隐患第一时间收集汇总、分层过滤、分类处置,根据不同纠纷性质类型确定首选分流的调解机构。由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建立基于解纷资源均等化分布的人员及服务配置机制,在解纷力量资源不足时,建立由辖区内机构优先受理、辖区外机构递补受理的机制,减小解纷资源覆盖地区差异。

3.电子诉讼参与保障

诉权是国民发生纠纷时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①相庆梅:《从逻辑到经验:民事诉权的一种分析框架》,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61页。电子诉讼制度设计应以实现诉权为目的。建立电子诉讼参与保障机制有三个目标。一是促进立案环节的诉权顺利行使。公共法律服务平台要设立指导书写诉状、指导网上立案的服务事项,与诉服中心共享标准文书样式,将标准文书样式嵌入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网络窗口或自助终端设备。二是扫除身份校验的障碍。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具有执业资格者直接和法院与司法局、律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公共法律服务平台订立身份认证协议,诉讼服务平台可以向公共法律服务平台调取相关执业人员身份资格信息进行验证;普通身份当事人的身份校验可以由诉服中心委托当事人的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就近代为身份信息验证。三是提高在线庭审的首选率。可以在律所和公共法律服务平台设立标准化的远程视频庭审室,实现普通身份当事人不论年龄、诉讼能力以及终端设备条件,都能够就近在辖区服务平台工作人员的指导下顺利参与远程庭审,在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立证人作证室,由公证人员或其他法律工作人员在场见证作证过程的独立性、封闭性。

4.司法辅助事务协同。

双中心融合下的司法辅助事务主要从四大事项展开。(1)电子送达: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可以共享社区(村)相关信息,代为搜集、确认辖区居民个人电子送达地址信息,工业园区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可以代为确认园区市场主体电子送达信息。(2)公证辅助:实现双中心的公证文书提取、信息共享,双中心共同为公证机构参与法院调解、取证、送达、保全、执行等辅助事务提供便利。(3)鉴定辅助:建立双中心司法鉴定对接端口,将随机选定、协商选定、法院指定鉴定人以及鉴定文书送达交由在线平台办理,在线办理鉴定机构的鉴定委托手续,在线提交鉴定机构所需的送检材料电子版。(4)法律援助:在诉服中心或公法服务中心均可直接提交法律援助申请材料并转交审核部门,建立跨部门的法律援助申请人的身份资格信息共享机制。

(四)双中心规则融合的现实路径

1.在线庭审参与规范共建

应由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共同订立关于电子诉讼证据材料的提交规则以及参与在线庭审的实施规则。(1)关于电子证据材料提交,共同达成电子证据材料提交的形式范围要求,明确需要核对证据原件、原物的材料范围,对于具有固定格式,且由相关执法部门或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书证材料,在具备在线核对条件下,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免予线下核对原件。对于确实需要线下核对证据原物、原件,但远程提交存在运送材料毁损风险或者导致诉讼成本过高的情形下,视情况委托当地的公证机关代为核对、固定相关证据材料。(2)关于在线庭审参与,共同制订参与在线庭审的程序流程要求、设备终端要求、庭审礼仪规则、认定中途退庭的具体标准,确定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积极进行庭前准备和设备调试的义务及期限,以免因准备不充分导致诉讼拖延,增加对方当事人诉讼成本。

2.法律服务标准规范共建

在服务方面主要包括过程标准和服务效果标准。根据标准化实证原则,服务的过程应当可监控,服务结果评价应当可测量。①王忠敏主编《标准化基础知识实用教程》,中国标准出版社,2010,第87页。标准不同于法律,其权威性来源于制订过程中的各方主体“协商一致”原则。②柳经纬:《论标准替代法律的可能及限度》,《比较法研究》2020年第6期。作为规范延伸载体的服务标准,在涉及服务交叉领域应由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其他服务提供主体共同确立。在服务标准设定方面,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修订了诉讼服务指导中心信息平台质效评估指标体系2.0 版,其以建机制、定规则、搭平台、推应用四个环节为一级指标,又以多元解纷、立案服务、分调裁审、审判辅助、涉诉信访五大业务为二级指标。公共法律服务没有全国统一评价指标,只有地方指标,自贡市建立了四级公共法律服务指标,上海社会科学院与上海市杨浦区司法局联合研制了上海公共法律服务指标体系A、B版。①上海社会科学院与杨浦区司法局联合课题组:《公共法律服务指标体系构建研究》,载《上海法治发展报告(2019)》,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9,第67页。纵观各类服务评价指标的设定,均包括两个基本主线,即“事项类别”和“处理环节”。在“事项类别”中,诉讼服务指标的五大业务都涉及与公共法律服务的衔接与联动,在“处理环节”中,涉及建立衔接转办机制、流转规则、服务评价步骤等无法由法院或司法行政机关独立完成事项闭环,或者无法开展中立性评价的内容,需要两大机关共同就涉及诉讼服务五大业务中的衔接机制和效果评价设定共同的评价规则和指标,通过考核指标的约束和激励促进解决各服务中心“唱独角戏”的问题。

3.司法辅助事务规范共建

在送达辅助方面,由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协、相关基层组织、工业园区管理部门共同订立关于委托送达和电子送达地址确认的具体规则和基于送达合作的框架协议标准文本。在公证辅助方面,由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员协会共同订立公证参与送达、取证、执行、调解等辅助事务的具体程序规则、法律文书样式、服务事项范围。在鉴定辅助方面,由法院、司法行政机关、鉴定人协会共同制订委托鉴定事项在线化办理的程序规则及在线送检材料技术标准。

现代化的民事诉讼也被视为司法公共服务,应按照比例原则配置资源,为人民提供大致均等的公共服务。②王福华:《民事诉讼的社会化》,《中国法学》2018年第1期。协同主义下的社会民事诉讼观认为诉讼是法官与当事人共同完成的法律交往过程,在民事诉讼走向电子化的转角,构建诉讼服务与公共法律服务的融合发展框架和路径就是为了从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的自身职能出发,促进各方诉讼主体协作更高效、法律服务资源配置更优化、当事人权利保障更充分,推进电子诉讼在普通案件中走向常态化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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