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一大市场与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实践探索与关系演进
2022-07-15谢莉娟
谢莉娟,张 昊
(1.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北京市 100872;2.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北京市 100006)
2022年3月25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提出了当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要求和举措。其中,“促进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降低全社会流通成本”被作为“降低市场交易成本”这一目标中的重要内容。沿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流通市场化改革的脉络不难发现,全国统一市场并不是目前才出现的新提法或新概念,而与过去的改革实践一脉相承,反映了市场建设在新的社会实践中的新进展;流通体系建设一直是促进统一市场形成中的关键抓手,新发展格局中的统一大市场构建更应重视流通领域。本文从现代流通体系的视角,回顾全国统一市场建设的实践发展过程,结合二者的作用机理,从流通角度考察统一市场的影响因素,在辩证分析二者关系变化基础上,提出推进流通体系建设、助力统一大市场进程的相关建议。
一、全国统一市场与现代流通体系的实践探索
新中国成立后,伴随经济体制的转轨与改革,国内统一市场的建设从“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早期框架开始,经过市场体系和制度构建的日臻完善,逐渐发展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具有丰富的实践探索。
在改革开放以前,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统一市场体现在统一计划、统一管理、统一领导等方面,侧重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基础上的“社会主义的统一市场”。[1]其“统一”是指经济性质的统一和计划管理的统一。例如,1950年政务院发布《关于统一全国国营贸易实施办法的规定》,计划按行政层次设置贸易公司以统一全国贸易工作;1956年《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政治报告的决议》指出,“社会主义的统一市场应当以国家市场为主体,同时附有在一定范围内的国家领导下的自由市场,作为国家市场的补充”。
改革开放后,在有计划的商品经济阶段,我国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进程明显加快,并较早出台了旨在突破条块分割、促进竞争的政策措施。例如,1980年10月《国务院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不仅肯定了竞争的积极意义,还明确提出要“对不合理的价格逐步进行必要的调整”,“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分割”。1982年《国务院关于当前经济工作的几个问题》《国务院关于在工业品购销中禁止封锁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六个五年计划(1981—1985)》,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以及1986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始终重视维护社会主义统一市场、保障商品正常流通、打破条块分割和地区封锁等问题。随着改革的推进,特别是商品流通领域的逐渐放开,统一市场的建设逐步突出了对地区封锁和分割市场的治理,重视区域间经济协作和资源合理利用。在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和1992年《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一九九二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中,进一步强调坚持全国一盘棋和统一市场的前提,把全国经济的统一性和地区经济的特殊性结合起来,禁止部门和地区间的市场封锁,促进全国统一市场的发育,以利货畅其流。这一时期有关统一市场的研究也认识到,市场是商品经济的范畴[2],统一市场在于商品市场的内在统一性[3],其根源于商品经济条件下社会再生产的统一性[4],并逐步向新型的社会主义性质的统一市场转化[5],是进一步打破地区和部门界限的全国性的统一市场,因而也是新形势下的老题目新内容[6]。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随着商品和要素跨区域流转的行政障碍被逐渐破除,统一市场的建设对“市场体系”“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等方面的强调开始显现。1993年《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一九九三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首提“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1994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运行综合协调的若干意见》首提“尽快建立完备的、与国际市场相沟通的全国统一大市场”。改革开放初期促进跨地区、跨部门横向联合的竞争政策内容也继续得到完善。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再次强调,“破除地方封锁,反对地方保护主义,废除阻碍统一市场形成的各种规定”;同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并发布《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明确提出“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查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垄断性行业和公用企业妨碍公平竞争,阻挠外地产品或工程建设类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行为,以及其他各种限制企业竞争的做法”。随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200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首提“培育和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2004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指出,“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主要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管理经济,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保证市场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打破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强调了电子商务对推动全国统一市场的积极作用,同年《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也提及“打破地区封锁,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可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随着国内市场竞争和开放程度的提高,全国统一市场的推进工作既突出了搞活流通的主线,也加大了对分割市场的治理。这也大致对应了这一时期的学术研究线索。例如,这一阶段曾集中出现对全国统一市场目标模式、障碍因素和形成发展的探讨[7-10],以及对中国地区间市场封锁问题的专门研究[11]。对市场统一性的量化研究及其影响因素探讨也随之出现,并在考察视角上由政府因素向非政府因素拓宽。
在党的十八大提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后,统一市场的建设在经济发展全局中被进一步提升到战略高度。表1列示了2013年以来与统一市场相关的重要政策文件。从中可以看出,国家通过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等措施,为高标准市场体系的建成和全国统一市场的培育不断夯实基础。
表1 党的十八大以来与统一市场有关的政策文件
通过回顾上述脉络不难发现,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不可能一蹴而就,而要适应不同经济发展阶段循序渐进展开,其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是统领其演进的现实主线,而在统一市场的探索中,与之相互交织的一个重要实践方面又体现在流通体系上。事实上,在统一市场进程中,流通体系也实现了由“计划”到“市场”直至“现代”的演变,鉴于既有研究已具体阐释了该历程[12-14],本文不再赘述。仅结合阶段变化来看,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内市场的统一管理很大程度上体现在流通体系的分配调拨上,在当时环境下共同配合了国家计划的执行。在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期,统一市场的内涵逐渐体现在商品市场的内在统一性上,工作重点是突破市场条块分割和加强地区经济合作,这实际上是以促进商品和要素的跨区域流通为核心纽带。一方面,流通体系的市场化转型为此提供了现实的基础;另一方面,政府加大对地区市场封锁的治理,实质上旨在扭转由地方行政力量造成的流通扭曲现象,通过推动货畅其流来促进统一市场的发育。在正式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后,全国统一大市场不仅统筹在了市场经济建设的框架中,而且建立在日臻完善的流通体系基础上。所谓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在直接形式上是对市场的要求,但很多重要方面都具体落实在流通体系中。除继续加大治理地区封锁外,市场经济的统一市场建设更要从搞活流通等非政府因素着手,与之对应,流通体系更加明确了市场化、现代化建设的总基调。随后,在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阶段,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成为重要诉求,对市场统一性的维护深入推进至公平竞争层面,而随着市场的制度基础不断完善,地方保护等传统人为障碍被一步步扫清和破除,市场的统一性对流通的有序性不断提出更高要求,加快全国统一市场进程愈发有赖于现代流通体系的建设。事实上,最近十年,国家密集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流通业发展的文件[15],并在当前加快形成新发展格局背景下,将建设现代流通体系作为一项重要战略任务来抓。
综上,统一市场在不同实践阶段的重点是处于发展中的,当前强调的全国统一大市场是在新发展格局下“畅通国民经济循环”这一经济工作的主线中展开的,要重视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展开,要比以往更加重视从优化流通体系着手,为统一大市场提供有效支撑。
二、统一市场与流通体系的关系辨析
认识统一市场和流通体系之间的作用机理,先要厘清市场和流通的概念,二者紧密联系又彼此不同。因流通和市场各自具有丰富的多层次含义,为便于分析,本文从侧重流通体系考察的视角,将“流通”的含义限定在“真正流通过程”这一层面[16],其中,既包含商品价值实现过程的全部交换关系,也伴随商品实体及使用价值的实际运送过程。因而,这里进行概念比较的关键就在于如何理解“统一市场”语境下的“市场”含义。具体来说,至少包含下述四个对比角度。其一,从流通过程的全局所反映的社会整体市场角度看,“市场是流通领域本身的总表现”[17],汇集着全社会复杂而敏感的商品交换关系,此时,市场即流通,二者概念是相通的。其二,从市场是商品交换关系发生场所的角度看,流通活动要在具体市场上才能发生,无论是有形场所还是无形空间,市场都可视为
商品流通的运行载体,市场的存在为流通过程提供现实基础。其三,从市场作为现实和潜在买主即微观角度看,市场是企业有能力覆盖到的销售范围或机会,而宏观角度的市场是社会消费需要或有效需求的规模或潜力,此时的流通可视作市场的实现机制,包含着潜在买主向现实买主的转化机制。其四,从市场作为供求双方力量相互作用总和的角度看,就如人们熟知的“看不见的手”所隐喻的那样,市场是商品生产过程所需劳动力、资本、土地等各种资源配置的机制和手段,体现为相应的机制设计和制度安排,流通则为现实市场的形成提供前提和保证,没有流通也就不存在市场。
通过比较不难发现,统一市场语境下的“市场”,至少融合了以上四个角度,在概念外延上明显大于“流通体系”语境下的“流通”范畴,但无论从哪一角度来看,市场问题的核心都在交换关系上,都离不开商品流通。
结合上述第一个角度,统一市场的基本体现在于交换关系的统一规则和商品流通的自由顺畅。从根本上说,如果没有商品的自由、高效流通,价值规律就不能发挥作用,统一市场就不具备基础和条件。统一市场要求商品交换在全国范围内按统一规则自由进行,进而把地区经济活动在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高度发展基础上融为互相依存的有机体,其最基本的体现是市场在国家范围的统一性和商品流通在该市场上的顺畅性[18]。因此,统一市场是市场经济的范畴,尽管中央政府的统一管理是国内统一市场形成的必要条件,但作为成熟市场经济的基本标志,统一市场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直接结果,是市场发育的高级阶段,是“由各个区域之间日益频繁的交换,由逐渐增长的商品流通,由各个不大的地方市场集中”[19]而成,反映着一国市场在经济空间上的内在统一性。同时,统一市场是国内市场的范畴,固然世界市场是高度互联的,但不同国家的政治分立决定了各自经济利益不可能内在统一,也就无法“在事实上融合成一个整体”,即“商品流通的国内领域或民族领域,同它们的普遍的世界市场领域是分开的”[20]。从我国当前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的现实要求看,国内市场的统一性与国内大循环这一主体的顺畅性紧密相连,而国内市场越统一,商品流通越发达,越是需要并且能够便利地与世界市场建立广泛、深度联系,从而推动国内国际双循环在更高水平上互促。
结合上述第二个角度,市场向更高阶段的发育和成熟,市场标准的提高和营商环境的改善等为商品流通的健康运行提供现实基础,促进统一市场能为平等交换提供重要保障,有利于降低全社会流通成本。
结合上述第三个角度,市场要以具体现实的社会需要为基础,意味着促进消费特别是挖掘内需潜力对全国大市场的形成发挥基础性作用,而消费的促进作为支撑大市场的必要条件,又与商品流通发生着多方面紧密联系。
结合上述第四个角度,市场还需要一整套有效的规则或秩序,因而需要合理的制度建构。扫清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形成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是发挥政府作用、推动统一市场进程的体现,而鉴于市场与流通的密切联系,统一市场的制度建构内含着交换秩序、流通竞争等重要方面。
综上所述,统一市场和商品流通的内在联系,正是在统一市场进程中要着力抓好流通体系建设的根本原因。而对于这一极其重要的现实抓手来说,首要的问题在于如何划定流通体系的核心内容。虽然目前无论学术领域还是实际部门,仍对流通体系的界定存有困惑和争论,但如果暂且不论其作为一个“总体”的最大口径,而着重从流通的内涵和原理出发,就不难判定其中最核心的内容构成。以流通领域两类费用(纯粹流通费用和生产性流通费用)及其劳动性质划分为依据,商品流通过程对应的国民经济行业是较清楚的[16],既包括主要推动商品价值形态转化的批发零售等商品销售业,也包括与运送商品实体有关的运输、仓储、配送、快递等商贸物流业,前者重点对应纯粹流通费用的发生,后者对应的是发生在流通领域的生产性流通费用。从其行业类属及职能承担来看,在流通体系中,至少对应零售、批发、物流三大核心子体系[21]。当然,流通活动的承担主体不限于在专门行业中的流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流通体系的口径要比流通行业更宽。以零售活动为例,其承担主体既可以是生产者自身,也可以是专业零售商,而互联网平台、消费者个人等也都可参与其中。在流通体系的宏观管理上,既要重点结合流通业的行业特征,又不能仅仅停留于行业管理思维,而必须实施涉及多元化流通主体、多样化渠道模式的统筹协调与全局管理。
由此,流通体系和统一市场的作用关系也更明晰。从微观上看,流通体系的“批”“零”“物”三大核心功能主要是流通主体的“购”“销”“调”“存”四大传统职能,它们看似“老旧”,实则对提升流通效率发挥着最基本作用。从根本上说,没有专业化的商品购销活动,流通体系就失去了媒介性功能[22],根本谈不上“买全国”“卖全国”的国内大流通,就更不用说全国统一大市场。同等重要的是,如果没有发达畅通的物流体系,没有与商流活动紧密配合的交通运输,商品实体无法送达消费者手中,商品就不能成为“现成的消费品”[23],几乎一切商品交换就都失去了基础性物质条件,更不用谈大流通和大市场。因而,当地方市场的“行政篱笆墙”基本被打破、地方保护的做法变得无利可图时,地区间的社会分工和经济联系就越来越有赖于流通体系本身的效率。流通越顺畅,就越有利于地区间商品、要素的互通共享。在此基础上,不仅分工效率和消费潜力得到提升,市场信息也更充分,价格机制愈益完善,市场的统一性不断提升。可以说,在基于市场机制的商品自由流通环境下,现代流通体系是统一市场进程中一项事关全局的关键性内容。而如上所述,流通体系本身包含着丰富内容,自身也涉及方方面面的统筹协调与全局管理,从而,仅仅在统一市场的管理中重视或纳入流通相关的工作,还不足以覆盖或代替流通体系建设的全部内容,因而有必要将其列为一项专门的战略任务来抓,在与统一市场的同步推进中实现重点攻关。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应用,流通体系的核心内容不会改变,但效率机制正发生颠覆式的变化[24],其中的“现代”越来越体现在数字化上,新的重点在于借助数字技术突破流通发展的效率瓶颈,为统一大市场提供更有利的条件。同时要关注到,流通体系不是孤立的,必然寓于市场体系之中,以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和全国统一大市场为基础,并与信息、金融、供应链等高质量服务体系发生紧密互动。而在流通主体分散决策、自由交换基础上,要使流通体系在实际运行上“成系统、成体系”,还要建立相应的市场管理或制度体系。因此,全国统一大市场形成中的政策推进及其建立的市场规则的统一性,也为流通体系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二者的制度构建要考虑彼此高度互联的关系,促成良性互动。
三、统一市场妨碍因素:市场与流通关系的视角
在全国统一市场建设的各个时期,其面临的妨碍因素也有所不同。这一部分将从市场与流通关系的视角出发,分阶段加以考察。
改革开放初期,直接限制商品流通的做法是妨碍市场统一的关键因素,导致跨地区流通不畅即市场不统一。在培育全国性商品市场的过程中,主要面临的问题是如何改变建立在各地“统一计划”基础上的经济运行模式,并建立必要、合理的横向经济联系。改变“三固定”(固定供应区域、固定供应对象、固定倒扣作价)的流通模式,形成商品跨地区流通机制,是地区间产生横向竞争的前提条件。但是,很多地方政府不希望商品发生跨地区流通。原因在于当时工业品、农产品定价存在“剪刀差”且未完全放开,本地农产品销往外地或外地工业品销往本地都意味着对其他地区形成补贴。因此,出现了开列收购目录、规定经营比重等对商品流入或流出本地设置障碍的措施,范围涉及居民消费品和初级农产品。这些做法多带有地方保护主义色彩,甚至具有封锁市场的性质[11]。当然,行政力量对商品流通过程具有较强的直接干预能力,这也为出台限制商品跨地区流通的政策提供了实践基础。
随着价格体制、流通体制等方面一系列改革措施的推进,以政府行政命令直接干预商品流通的基础被逐渐打破。确立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后,地方政府参与经济活动的角色发生了变化,更多地通过制定政策来间接引导企业行为。一般认为,从“分灶吃饭”、财政包干到分税制改革,地方政府发展本地经济的积极性通过财政激励被充分调动起来[25],并且官员政治晋升所面临的竞争也要求地方政府重视当地的经济发展[26]。因此,各地经济开放不断深化,吸引外资、发展外贸成为地区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在投资方面,许多地方政府将税收、用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作为发展地方经济的关键,外资在较长一段时间里享有超国民待遇。在贸易方面,地方政府在利用来自国际贸易的规模经济效应时放弃国内市场的规模经济效应,是产生分割式经济增长的重要原因[27]。也就是说,在这一时期地方政府发展本地经济的动机以及对外资、外贸的偏好,虽然没有直接阻碍国内地区间商品流通,但客观上提高了国内地区间企业投资与贸易的成本,商品与要素的跨地区流通也就失去了动力,这明显不利于统一市场构建。
在2008年全球性经济危机发生以后,国内市场作为商品“买方”的意义得到凸显。而出口转内销的不畅,反映出国内市场流通成本偏高、企业利用国内大市场比承接出口加工订单更困难的问题。因此,作为非政府因素的流通环节被纳入统一市场问题的关注视野[28]。这与中国流通体制改革过程中的“少环节”导向使批发职能被分解、转移和替代不无关系,制造商自建分销部门、零售商集中采购中心以及物流企业在实际上承担商品跨地区流通的主要职能。缺乏具有较大经营规模与较强经营能力、能够“买全国、卖全国”的批发零售企业,特别是承担跨地区流转功能的批发环节薄弱,造成地区间商品横向流通渠道狭窄,推高了国内贸易成本。
当企业在外地建立采购或销售部门时,跨地区经营所面临的障碍就成为妨碍统一市场建设的关键因素。其实质是本地与外地经营者之间存在的不合理市场力量关系对比,而地方政府政策、行政垄断等是重要原因。2016年出台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就是要对地方政府制定的具有地区歧视性的产业和投资政策进行清理。同时,针对一些地方政府在行政及公共事业领域通过限制采购地域范围以及直接指定供应商等方式排除来自外地企业竞争的做法,国家反垄断部门也进行了查处。这使得直接制定差别化政策妨碍商品或要素流动的做法有所改观。由此,行政领域妨碍统一市场构建的主要因素转向地区间行政效率、监管模式等“软条件”方面的差异[29]。2022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就包括了“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这一目标,且除商品外,还同时涉及土地、劳动力、资本乃至数据等各种生产要素。
可以看出,在地区间“行政篱笆墙”被一步步破除后,商品与要素流动更加活跃,形式内容日益丰富,统一市场的含义也更加完整,由商品市场向要素市场、由流通环节的畅通向规则标准的统一延伸拓展。这又给完善现代流通体系提出了新的要求。随着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和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流通领域妨碍统一市场的因素也在发生变化。网络购物的快速发展,使分布在全国各地的消费者和商家都可以通过线上完成商品交易。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和快递配送网络覆盖范围的扩大,绝大多数地区间的商品流动变得更为便利。但这并不代表统一市场就已经形成,因为商品跨地区流通所面临的制度环境、贸易成本仍然存在差异。大型数字化平台企业的经营过程可以将其中的一些成本差异内部化,表现为向消费者提供统一、平均的定价,但并不能解决所有的矛盾。比较典型的是,多样化消费带来的跨地区商品购买需求与采购网络不健全、搜寻成本过高之间的矛盾,供求水平变化带来的商品流转需求与交通运输不便、物流成本过高之间的矛盾,以及信息技术快速发展驱动的流通创新需求与地区间数字化水平不一、应用成本过高之间的矛盾等,正成为当前流通领域妨碍国内统一市场形成的主要因素,也是前述现代流通体系建设过程中应着重关注的问题。
上述主要从流通角度考察了妨碍统一市场构建的因素。除此以外,空间距离、地形地貌等自然因素也会抬升贸易成本,这在各个时期都是存在的,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是克服这一障碍的基本途径,这里不再赘述。
四、以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助推全国统一大市场构建
综上,无论基于理论的角度,还是结合实践的脉络,现代流通体系和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都始终统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主线中,二者紧密联系并动态演进,特别是在构建新发展格局和畅通国民经济循环的当前背景下,高质量建设现代流通体系将为全国统一市场进程提供有效助力。在推进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进程的实践中,首要的、决定性的标准仍是遵循市场规律,当然,同时也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形成二者间的良性互促。
(一)在统筹推进现代流通体系建设的宏观方向上,应加大力度抓好“批”“零”“物”三大核心内容
其中,要继续促进大型数字化流通企业良性发展,发挥好其在供需匹配和市场整合中的专业化优势。同时,要强化流通企业在支撑国内大流通格局构建中的主体力量。尤其要提高零售企业在采购、销售等方面的自主经营能力,构建国内市场高质量发展在流通领域的微观基础。长远来看,健全的流通体系需要一大批具有规模化、跨地区经营能力的批发和物流企业,这一点恰是我国流通体系建设长期面临的突出瓶颈。在目前缺乏大型流通主体且这一局面短期内难以改变的情况下,可以依托数字化平台的整合来增强跨区域集散分销和购销调存能力。同时,发挥好市场竞争机制的优胜劣汰作用,以满足消费者多元化、品质化需求为驱动,增强现代流通体系适应能力,提升国内市场的整合效率。
(二)继续夯实现代流通体系和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基础设施支撑,加快推动流通领域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为高质量流通体系建设持续提供基础性物质条件
适度超前配置的物流与通信基础设施是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中国数字化流通快速发展、城乡市场鸿沟不断弥合的重要支撑。未来,现代流通基础设施仍然是流通体系建设中的工作重点。要在流通领域用好政府投资资金,带动扩大有效投资。通过跨地区、跨环节的重大流通基础设施项目牵引,充分调动民间资本和大型流通企业的投资积极性,推进数字化建设及智慧化升级,使之真正为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有力支撑。
(三)按照高标准市场体系的要求,加强流通领域的行业规范和法律法规建设,进一步完善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制度体系
在各地构建跨区域、统一化市场准入服务系统的基础上,针对流通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实际要求,完善登记注册、税务稽查、数据统计等多项规范制度。推动地区性、行业性标准发展为全国性标准,鼓励、引导大型数字化平台企业统一分类标识规范,优化数据对接方式,降低供应商跨平台、跨地区经营过程中的运营成本。推动流通领域法规建设,构建跨地区市场监管案件协同处理平台,推动执法裁量环节的标准化、统一化。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过程中,也可探索在流通领域率先建立全国统一的防控协调机制并探索其具体实现方式。
(四)进一步处理好资本、市场、政府的关系
在统筹推进现代流通体系建设过程中,从坚持市场经济这条逻辑主线出发,无论是商品的流通还是市场的竞争,都不能不发挥资本的积极力量。“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绝不是限制资本扩张,也不是一个“行业”或“领域”的概念,而是对守护和壮大实体经济的强调,重点在于推动资本步入良性发展轨道。对于流通体系建设而言,要根据其涉及商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多重属性,着力建设包含多个职能部门的协同配合机制。既要有效促进有利于流通现代化的新业态、新模式跨界发展,又要对过度金融化、虚拟化等倾向做出及时预警,防止流通体系脱钩实体经济;既要发挥好大型数字化流通企业、平台企业依托数据资产赋能流通、提升效率的积极作用,也要构建适应数字经济特点的现代流通政府监管与治理体系,维护超大规模国内市场的统一规则和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