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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模式研究

2022-07-14蒋政孙威

河南科技 2022年12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跨境电商

蒋政 孙威

摘 要: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商业务快速发展,随之而来的是该领域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时有发生,对国家形象和跨境电商经营者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海关作为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执法机关,在查获大量侵权情事的同时,仍然存在一些不足。本研究通过研究明确跨境电商商品的法律属性,进一步优化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模式,推动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关键词: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海关执法模式

中图分类号:F752.5;D923.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5168(2022)12-0149-06

DOI:10.19968/j.cnki.hnkj.1003-5168.2022.12.032

Research on the Enforcement Mode of Customs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Rights in Cross-Border E-Commerce

JIANG Zheng    SUN Wei

(Suzhou Customs of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Suzhou 215104,China)

Abstract: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ross-border e-commerce business in China,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fringement cases in this field have occurred frequently, which has caused some negative effects on the national image and cross-border e-commerce operators. Customs, as a law enforcement agency for border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still has some shortcomings while finding a large number of infringements. This study attempts to clarify the legal attributes of cross-border e-commerce commodities, further optimize the customs law enforcement mod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and promote the realization of the strateg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ower.

Keywords:cross-border e-commerce;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customs enforcement mode

0 引言

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商迅速发展,进出口数量、总值连续多年保持高速增长[1]。与此同时,我国跨境电商在进出口特别是出口方面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时有发生,给我国的国际形象和跨境电商经营者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为进一步加强跨境电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有必要通过研究跨境电商业务的特点,对我国海关当前的执法模式加以分析和改进。

1 跨境电商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顾名思义,跨境电商即是指在不同关境(国境)间通过互联网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1.1 发展脉络

2012年,我国选择部分城市试点探索跨境电商发展的管理制度和规则。2013年,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积极推动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紧随其后,商务部、海关总署、国税总局等国家多部委先后出台了相关政策规定,大力支持跨境电商业务发展。2014年,海关增列跨境电商监管方式代码,进一步方便企业通关、规范海关管理。2015年3月,国务院批准设立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这是我国第一个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截至2022年2月,我国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的数量已达到132个。2016年,我国全面复制推广跨境电商信息共享、金融服务、智能物流、风险防控等监管服务体系,推动跨境电商驶入快车道。2018年,我国正式颁布《电子商务法》,并于2019年1月1日施行,进一步完善了跨境电商等电商平台的监管流程和体系,对推动跨境电商行业更为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1.2 主要分类

1.2.1 交易主体分类。主要分为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的国内外经营者、服务商、消费者等。

1.2.2 交易模式分类。主要分为企业卖家对企业买家(B2B)、企业卖家对个人买家(B2C)、个人卖家对个人买家(C2C)等。

1.2.3 商品流向分类。主要分为出口跨境电商和进口跨境電商,其中,出口又包括企业卖家对企业买家(B2B)出口、企业卖家对个人买家(B2C)出口、个人卖家对个人买家(C2C)出口等。由于国情因素,侵犯知识产权情事在出口业务中较为多发。

1.3 近年交易规模

1.3.1 2019年以前的零售进出口业务数据。2019年以前,跨境电商以零售进出口业务为主。2016年进出口总额为499.6亿元,同比增长38.7%;2017年进出口总额为902.4亿元,同比增长80.6%;2018年进出口总额为1 347亿元,同比增长50%;2019年进出口总额达到1 862.1亿元,是2015年的5倍,年均增速49.5%。

1.3.2 2020年及以后的进出口业务数据。从2020年开始,海关总署创新开展跨境电商出口业务试点,将跨境电商监管创新成果从企业对个人(B2C)推广到企业对企业(B2B)领域,跨境电商进出口规模增长迅猛。2020年进出口额达到1.69万亿元,其中出口1.12万亿元,占比达66.3%,同比增长40.1%。2021年进出口额达到1.98万亿元,其中出口1.44万亿元,占比达72.7%,同比增长24.5%。

2 加强跨境电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必要性

2.1 是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国家战略的需要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提出,到2025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要取得明显成效,知识产权保护要更加严格。并特别指出,要强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推进国际知识产权执法合作。由此可见,加大包括跨境电商领域在内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力度,已经成为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国家战略的重要职责和光荣使命。

2.2 是维护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负责任大国形象的需要

我国自1980年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来,又先后陆续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RCEP”)等一系列国际公约,积极参与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合作和国际治理,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执法体系,为开放发展营造了良好环境,在国际上树立了良好形象。跨境电商出口业务是我国对外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且所占比重逐年增大,强化该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海关作为进出境监管管理机关的应尽之责。

2.3 是保护我国中小微企业切身利益的需要

比较而言,我国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意识薄弱,极易在跨境电商这样一个外贸新业态中发生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同时,作为我国跨境电商业务的主要出口目的国和地区,欧美发达国家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有着完备的法律体系和严厉的惩罚措施。一旦被诉侵权,相关企业即面临着产品下架、资金被冻结、巨额索赔以及市场禁入等问题,在遭受巨大经济损失的同时,严重影响外贸企业的健康发展。海关承担着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外贸发展的重要使命,理应通过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帮助我国中小微外贸企业实现良性发展。

3 当前跨境电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模式、现状及存在问题

海关是行政执法机关。加强跨境电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就是要通过研究目前海关的执法模式,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并查找原因力求加以解决。

3.1 保护模式

《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是实施跨境电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主要依据。根据相关规定,海关可以“依职权”或者“依申请”启动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我国法律、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等的保护模式,并规定了备案、扣留、调查、处置等相关程序。

3.2 近几年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情况

近年来,海关持续加大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力度,连续多年开展“龙腾行动”等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查发了一大批侵权案件。据海关统计显示,2019年,全国海关共查扣进出口知识产权侵权嫌疑货物5.16万批次,涉及货物4 678.94万件;2020年,全国海关共查扣进出口知识产权侵权嫌疑货物6.19万批次,涉及货物5 618.19万件;2021年,全国海关共查扣进出口知识产权侵权嫌疑货物7.9万批次,扣留侵权嫌疑货物7 180万件。其中,跨境电商等外贸新业态中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呈高发态势,海关总署多次将此领域侵权假冒专项治理工作列为行动重点,要求全国海关加强监管。此外,在我国海关加大执法保护力度的同时,部分重点出口国家海关仍能查获来自我国的侵权案件,我国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在国外被诉至法院的情况仍时有发生[2],说明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力度和效果有待进一步加强。

3.3 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鉴于上文所述,有必要对我国跨境电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审视分析。

3.3.1 跨境电商“商品”法律属性尚不明确。《电子商务法》及国家多部委的各类通知、公告中,出现的均为电商“商品”或跨境电商“商品”的表述。因此,明确跨境电商“商品”的法律属性,以便海关在实施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时能够准确适用法律条款,是海关执法的首要问题。《海关法》规定,海关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保护条例》规定,该法的保护对象是符合特定条件的货物、物品。作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最根本、最重要的法律依据,《海关法》和《保护条例》均未提及“跨境电商商品”。

那么,跨境电商商品的法律属性到底是什么呢?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可以发现,2013—2018年,海关总署等部门曾先后出台多个规定,试图对跨境电商“商品”的法律属性加以明确。其中,海关总署2014年第56号公告规定了跨境电商进出境货物和物品监管两种监管模式,企业适用货物监管模式,个人适用物品监管模式;其后,《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第18号)以及海关总署2016年第26号公告等规定,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进行监管,海关总署2014年第56号公告同时废止;2018年,《电子商务法》出台,表明了国家鼓励和推动跨境电商发展的政策意图,监管政策再次得到明确;以商财发2018年486号通知、海关总署2018年第194号公告等为代表的一系列政策文件,明确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和“网购保税进口”的商品按照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该政策一直延续至今。

由此可见,第一,海关等国家跨境电商监管部门对于跨境电商商品法律属性的认定,几年来在“货物”“物品”间反复了几次,可以预见未来仍然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第二,目前的认定依据无論是海关总署公告形式,还是海关总署与商务部、财政部等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通知形式,均不属于我国《立法法》规定的法律体系框架中法律、法规、规章之一,严格意义上不具备法律效力,只是属于特定阶段的政策。第三,上述政策、文件中,在跨境电商进口方面也是主要针对税负、证件等问题,规定了“按货物监管”或“按物品监管”,并对应设定了不同的申报条件、税率,但并未明确规定其属性就是“货物”或“物品”,在税负、证件外也适用监管“货物”或“物品”的法律法规。此外,相对跨境电商进口,目前跨境电商出口的侵权风险更高。在两种主要的出口方式中,虽然海关总署2020年第75号公告明确了“跨境电商B2B”模式下出口的是“货物”,但是至今仍未明确侵权风险更高的零售一般出口模式下的商品属性。

3.3.2 查发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近年来,我国海关不断加强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力度,除连续7年开展“龙腾行动”外,还专门针对包括跨境电商业务在内的寄递渠道开展“蓝网行动”等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查获了大量侵权货物,且查获量呈逐年上升趋势。但有资料显示,仍有不少跨境电商侵权货物出口到国外,或被国外海关查获或被国外权利人诉至法院,说明了我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特别是查发能力仍有待加强。这固然与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规模快速增长有关,也与跨境电商的商品特点相关。如在跨境电商出口的几个模式中,企业对个人和个人对个人模式下的跨境电商商品,多为日用小商品和电子产品,往往存在品类多、物品杂、体积小、价值低的特点。尽管海关会进行一定比例的检查,但是依靠海关现有技术手段、有限的人力资源,肯定无法做到单单查验以确认是否侵权。此外,如果真的实施单单开拆、查验,势必严重影响跨境电商商品的通关效率,浪费了大量的行政执法成本,未免得不偿失。

3.3.3 后续处置有待进一步规范。一是适用执法依据有争议。《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以下统称知识产权)实施的保护。”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并侵犯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按照侵权货物处理。”如果海关在跨境电商零售一般出口方式下查发到侵权“商品”,因为其属于“货物”还是屬于“物品”尚不明确,海关执法如何准确适用法律法规一直以来都存在争议,也带来各地执法不统一的情况。二是办理时限不统一。根据现有法律法规,除对已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的认定、放行以及从立案到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间的时限有规定外,未对比如从查发到立案之间的时限等其他环节办理时长进行明确规定。当然,最理想的办案方式是发现一起侵权情事即能够及时处理一次。但据了解,海关查办知识产权案件需要较高的人力、时间等办案成本,每一起知识产权案件平均办案时长在3个月左右。因此,有的海关从节约办案成本角度出发,对符合条件的案件批量集中处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办理的及时性和保护力度。此外,各地海关的处置部门也存在不统一的情况,比如有的海关由直属海关职能部门处理,有的海关由隶属海关法规部门处理,有的海关则由现场查发科室处理。各地海关在内部职责分工上设定具体由哪个部门处理本无可厚非,但考虑到侵权认定专业性很强,且需要与知识产权权利人、法院等部门保持顺畅沟通,海关人员的专业素质高低对案件办理质量有着重要影响。

3.3.4 与有关国际规则尚存距离。跨境电商商品进出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一头连着国内,一头连着国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作为知识产权保护执法链条的一个重要节点环节,要真正提高其保护效能,需要我国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国际治理,及时修订完善国内立法,推动形成国内、国际法律相互贯通、有效衔接的法律体系。通过对比TRIPS、RCEP等协定中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可以发现我国以《保护条例》为代表的大部分保护规则都已达到甚至超过了上述协定的保护标准。但是对比我国2019年1月1日施行的《电子商务法》和2020年1月1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以下简称《中美经贸协议》)相关条款可以发现,在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中美经贸协议》规定的保护标准要全面高于《电子商务法》的保护标准。比如,《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三条规定:“平台内经营者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但针对此类情况,《中美经贸协议》第一章第五节第1.13条则规定:“一、中国应提供执法程序,使得权利人能够针对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行为采取有效、迅速的行动,包括有效的通知及下架制度,以应对侵权。二、中国应:(一)要求迅速下架;(二)免除善意提交错误下架通知的责任;(三)将权利人收到反通知后提出司法或行政投诉的期限延长至20个工作日;(四)通过要求通知和反通知提交相关信息,以及对恶意提交通知和反通知进行处罚,以确保下架通知和反通知的有效性。”两者的差异主要在于,一是在接收到权利人的通知后的应对要求不一样,《电子商务法》规定可以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并且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而《中美经贸协议》要求“迅速下架”,且不需任何附带条件,可见标准更高,强度更大。此外,在法律责任方面,《电子商务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了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实施“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等内容。但在此方面,《中美经贸协议》第一章第五节第1.14条则规定:“主要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侵权:一、针对未能采取必要措施整治知识产权侵权的主要电子商务平台,双方应采取有效行动,打击平台上泛滥的假冒或盗版商品。二、中国应规定屡次未能遏制假冒或盗版商品销售的电子商务平台可能被吊销网络经营许可。”显然,《中美经贸协议》的罚则要更加严厉,电子商务平台承担的后果极其严重。除此以外,我国还曾于2021年9月正式提出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CPTPP”)的申请,对照该协定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条款,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仍有不少方面需要修订完善。至于我国现阶段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立法与《中美经贸协议》以及CPTPP中相关条款存在一定距离的原因,固然与我国现阶段国情有关,也与世界经贸形势的发展变化有关,这里就不再赘述。

4 优化跨境电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模式的具体路径

4.1 明确跨境电商商品法律属性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海关作为执法机关,依法依规对跨境电商商品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明确的法律依据是前提条件。为稳定预期,提高权威性,建议通过颁布或修订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形式对跨境电商商品的法律属性予以明确。考虑到我国大力推动跨境电商新兴外贸业态发展的政策意图,综合国际外贸法律用语规范,建议除“企业对企业”交易模式下可明确为“货物”外,将跨境电商其余模式下的商品法律属性明确规定为“物品”。此外,对于个人物品需要满足“合理自用”等条件,否则会被认定为“货物”的实际情况,建议通过立法、修法、释法等方式进一步明确“合理自用”的认定标准,避免执法疑难以及可能导致的执法纠纷。

4.2 强化风险管理手段

深化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跨境电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理念,采取有效手段应对快速增长的跨境电商监管量,大幅提高查发精准性。如可在跨境电商企业中大力推广“经认证的经营者”(简称为AEO)制度,加大对守法程度、信用状况和安全水平较高的企业进行认证认可力度,对通过认证的企业予以政策倾斜、给予通关优惠便利。針对跨境电商进出口中的个人参与者,根据其个人信用情况,探索行之有效的分级分类管理手段。根据近年来查发的侵权案件特点,提炼、总结并持续更新相关风险参数,加大布控查验力度特别是出口渠道方面的布控查验力度,不断提高布控有效性。

4.3 优化海关监管模式

建议优化整合跨境电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监管资源,依托设立机场、码头、邮局等一线口岸的海关,探索运行跨境电商区域中心海关监管模式,高效利用人力资源,提高监管效率。要加强对《保护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相关条款的“立改废”工作,进一步明确简易程序、办案时限等相关标准,提高案件办理及时性。要加大监管科技设备投入,在监管现场配备高清晰度X光机、CT机,有条件下实施100%过机,对疑似侵权货物、物品及时开拆检查,提高现场查发能力。

4.4 推动协同保护机制建设

跨境电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最终成效如何,离不开一个有效完善的协同保护体制机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明确提出,要实现政府履职尽责、执法部门严格监管、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市场主体规范管理、行业组织自律自治、社会公众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比如,作为跨境电商业务的重要参与者之一,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承担起必要的知识产权保护责任,做好上架商品的侵权风险排查工作,对存在侵权嫌疑的,不得上架或应及时下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尽应尽义务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包括海关在内的政府部门应加大沟通协调力度,打通部门间的信息互通、情报共享、资源共用、执法互助机制,营造监管合力。

4.5 加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法规宣传

要利用好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渠道,创新内容、形式和手段,加大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深度和广度。要重点针对我国主要出口目的国和地区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开展专题宣传,引导国内跨境电商平台经营人和平台内经营人充分了解、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要加大“龙腾行动”“蓝网行动”等海关系统知识产权保护系列专项行动宣传力度,以案说法、以案释法,形成惩治侵权的强大威慑力,助力诚信文化营造,推动诚信社会建设。

4.6 对照国际公约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全面提高

全面履行我国签订的国际条约、公约、协议等,既是我国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合作和国际治理的应尽义务,更是彰显我国负责任大国担当的具体表现。海关部门应积极作为,推动我国立法机关对照《中美经贸协议》、CPTTP等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启动国内法律法规修订工作,提高包括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在内的各保护环节的强度、标准、效率,以最大限度减少国际经贸摩擦,维护国际经贸秩序。

5 结语

近年来,在全球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传统外贸方式受到较大冲击的背景下,跨境电商新业态快速发展、逆势增长,已经成为我国外贸的新亮点、新动能。然而,若想推动跨境电商发展行稳致远,既需要作为知识产权边境保护部门的海关自身进一步明确执法依据、完善执法流程、优化监管模式、整合监管资源、提高保护效能,更需要推动国家多管齐下,大力统筹推进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执法、司法、普法等各领域、各环节、各要素,尽快形成以边境保护为关键节点枢纽、国内国外一脉贯通的大保护体系,从而助力我国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目标早日实现。

参考文献:

[1] 人民网.商务部:跨境电商5年增长近10倍 全国跨境电商综试区增至132个[EB/OL].(2022-02-17)[2022-03-17].http://finance.people.com.cn/n1/2022/0217/c1004-32-354222.html.

[2] 易继明.跨境电商知识产权风险的应对:以中国电商在美被诉为例[J].知识产权,2021(1):3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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